摘要:規范保護目的是限縮不法的構成要件阻卻事由。法益侵害事實符合相當因果關系,但不在規范保護目的之內的,也不歸責。仿照德國主張以規范保護目的取代預見可能性標準的觀點過于激進,有違責任主義,因此我國不宜采納。司法適用中,不同法條之間的過失規范保護目的競合時,應當遵從特別法優先原則,禁止一般法回旋評價;同一法條中,沒有必要采取義務個數單一說,而宜采取實質解釋。在國民的預見可能性和常識性檢驗范圍內,承認多個規范保護目的存在,妥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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