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冊資本認繳作為一種商事行為,行為主體遵守規制與反規制博弈將客觀存在。在缺乏誠信、商業欺詐行為普遍的經濟環境下,仍有必要保持適度的注冊資本違法刑事處罰規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障經濟主體遵守注冊資本法律制度,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但在肯定刑法保護注冊資本制度的必要性時,應該認識到傳統'資本三罪'中的罪狀描述和內涵已不完全適用認繳背景下的資本犯罪現實,應該進行適應性修改和補充,如更改某些犯罪判斷標準,設立新的罪名,使其符合新形勢下的注冊資本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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