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學界存在一般人格權說、隱私權說、個人信息權說、'公權(益)關聯主體'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有說、公共信息安全說、雙重法益說的不同觀點。一般人格權說將本罪法益表述為'公民權益'與'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以模糊的上位概念回避了對本罪法益的細致探討。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遠大于個人隱私,基于我國相對狹窄封閉的隱私權概念,隱私權說難以實現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周全保護。同類法益對具體個罪法益的限制具有強效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罪名體系中的位置決定了本罪保護的是個人法益而非集體法益。雙重法益說極大限縮了本罪的處罰范圍。個人信息權不僅契合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發展趨勢,而且為憲法所包容、由民法所確立,亦符合刑法法益確立的基本要求,應當是本罪的保護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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