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控制性、跨業經營的廣泛性和交易相關性等內在特點,不同經營模式下治理結構的差異決定了治理風險既有共性問題也有個性特點。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協同效應的負外部性和信息披露的不透明,通過“防火墻”制度難以真正實現治理風險的有效隔離。加重責任的適用價值在于運用事后追責的監管方式抑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風險,防范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因而成為“防火墻”制度的必要補充。在加重責任的適用中,應注重與公司法和民法的銜接,明確加重責任的內涵邊界,厘清主體范圍和適用界限,同時在制度規范層面上和實踐中預設控股股東的救濟渠道,兼顧安全性與效益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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