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份合作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解決農村集體資源分散使用、集體資產不可分割問題的理想方式,并有助于農村人口進城和城市資本回流農村。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持續深化,股份合作制在城郊農村和傳統農區日益普遍。各地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和清產核資方面,取得了豐富的改革經驗,但改革也存在缺乏整體性、系統性和包容性問題,而且一些地方的改革積極性不高。為貫徹落實中央的改革要求,需要在成員界定和資產清查的基礎上,賦予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更多權利權能、協同推進各種集體資源資產的產權制度改革,多種方式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并做好有關配套工作。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