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證明責任分配原則預先設定了持票人承擔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敗訴風險。為了避免這一風險,持票人應積極主動地證明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事實為真。但是,由于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對票據基礎關系的價值選擇存在偏頗、在理論和實務中對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明確,且對出票人或承兌人使用抗辯事由的情形存在認識誤區,導致持票人完全地承擔出票人或承兌人獲得額外利益的證明責任過重。法院推定出票人或承兌人受有與票據金額等額的利益,不合理地加重了推定不利方反駁推定的證明負擔。為了保障當事人之間的公平,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需要合理配置,基本思路是:持票人必須對票據權利曾經存在、票據權利因時效期屆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義務人獲得額外利益三個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而出票人或承兌人需要承擔額外利益不存在的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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