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過具體案例考察了因果關系判斷的司法實況,得出如下因果關系的司法判斷規則:客觀自然條件和特殊體質都不應影響因果關系的判斷;被害人自主行為介入的,阻斷先前行為因果關系,被害人被迫行為介入的,不影響因果關系成立;介入第三人行為時,如果第三人行為不能獨立地引發危害結果的,先前行為的因果關系成立,如果第三人行為能獨立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則先前行為的因果關系不成立;正常的自然因素介入,其危險性不足以獨立地引發嚴重危害后果,最終危險的實現沒有超出一般人認識經驗,因果關系成立;異常自然因素的介入提前實現或引發更高的風險,能獨立引起危害結果,因果關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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