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范構造在我國不同單行法之間歷經變遷,初步形成了具有內在關聯性的規范群,然而其制度功能與適用范圍并未在我國公私法區分的理論框架內獲得完整、自洽的解釋。懲罰性賠償制度生成于失范社會重構的現實需求,有必要突破傳統民法責任的補償原則,更側重其所具有的社會整合功能。懲罰性賠償社會機理契合于現代工業社會的"普遍侵權"與"分散損害"特點,這些領域應是其未來拓展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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