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首次引入了確認無效判決制度,并規定沒有依據的行政行為構成無效行政行為。2018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行政行為沒有依據”專指“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然而,由于司法認定路徑的缺失,各級法院對于“行政行為沒有依據”的理解并不統一,甚至出現了普遍的司法誤讀。為了糾偏止誤,人民法院一方面應該堅持“行政行為沒有依據”專指“侵益型具體行政行為自始不存在法律規范依據”的司法認定規則;另一方面則應該明晰“行政行為沒有依據”作為無效情形的功能定位,只有在滿足“重大且明顯違法”標準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突破法安定性原則作成“行政行為沒有依據”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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