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電子訴訟是以訴訟為本質,運用信息技術,對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法律交往方式的線上再造,它與智慧法院或者互聯網法院是不同層面的概念。電子訴訟的制度建構應當堅持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強化誠實信用原則約束,功能等值式的進行。信息技術的進步性賦予了電子訴訟在訴訟效益、司法公開、接近正義等方面的比較優勢。而信息技術的局限性會對私權保障、訴訟儀式性和直接言詞原則造成沖擊,這構建了電子訴訟適用的限度。電子訴訟的適用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程序選擇權的運用會受到主體類型或訴訟行為類型的影響。在當事人選擇適用的前提下,法院應當在必要限度內,發揮訴訟指揮權,規范引導電子訴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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