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訴訟對適格原告身份的認定標準是必須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必須屬于自己或由自己管理、支配.無因型隱名訴訟行為因與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不具備適格原告主體資格.有因型民事訴訟隱名行為的效力應結合《合同法》對實體法律行為隱名的不同規定而區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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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稱:中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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