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過對2002—2015年111個重特大礦難處理報告的實證分析發現,在2002年至2015年間的重特大礦難事故的行政問責系統中,問責力度整體呈現中度偏輕的水平,職務層次越低承擔的責罰力度越重,科級層次是行政問責的最主要對象。問責力度之所以具有職務層次下沉的特征,主要有三個因素:(1)高級別的職務層次可以合法避責。(2)政府內的職責分工規則使高級別職務層次可以合理避責。(3)回應社會的需求與問責成本約束,決定了較低的職務層次要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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