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態文明建設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也是當代中國公共治理中極為緊迫而又突出的薄弱環節。圍繞著如何打破“公地悲劇”和實現環境公共品的有效供給,學界提出了科層型、契約型和網絡型三種合作治理模式。在總結三種模式基本特點的基礎上,文章從“過程-結構”的視角出發,通過閱讀大量文本案例和結合一定的實地研究,精選出太湖流域的河長制治理、庫布齊沙漠的修復治理以及三江源曲麻萊縣巴干鄉的蟲草與垃圾治理等三個現階段環境合作治理的代表性案例,深入分析了三種環境合作治理模式在具體實踐情境中的選擇和運行機理、比較優勢和局限,并討論了特定情境下環境問題與治理模式的契合性。研究表明,環境合作治理模式的選擇是既定制度(政策)、結構與作為能動者的組織、個人互動的結果,對環境合作治理模式優劣的評價不能脫離特定的情境和場域,每一具體的合作治理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局限與適用條件。研究同時表明,環境合作治理模式的選擇必須適應特定環境問題的物理、生物和社會屬性,必須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所具備的資源稟賦相匹配。最后,文章從政府的“元治理”、互信契約、利益共享和社會資本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環境合作治理模式所“共享”的增進合作的規則及條件,認為環境問題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必須摒棄以自身為單一主體的環境治理模式,并積極推動各種適用于不同情境的環境合作治理模式,以積累更多的推動環境治理集體行動的社會資本和提高整體性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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