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燃煤電廠是全球最主要的大氣汞排放源之一,也是《關于汞的水俁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大氣重點管控源。《公約》自2017年8月16日正式對中國生效,意味著中國燃煤電廠必須嚴格按照《公約》相關規定開展履約工作。本研究通過分析《公約》對大氣汞排放的核心管控要求,并基于文獻和數據調研確定了中國燃煤電廠大氣汞排放控制現狀,從而探索中國燃煤電廠在大氣汞排放清單編制以及大氣汞排放管控措施等工作的履約差距和需求,以期為燃煤電廠大氣汞排放履約提供支撐。研究結果表明,無論是排放清單編制還是大氣汞的管控措施均與公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在排放清單方面,中國尚未編制燃煤電廠的國家排放清單。考慮到當前煙氣汞實測數據的缺乏,短期內建議采用估算法開展國家清單編制。通過建立相對完善的污染物釋放轉移登記制度、推進燃煤汞含量參數庫和污染控制設備脫汞效率參數庫的建立,開展排放清單的編制和動態更新。未來采用實測數據進行清單校驗應推動煙氣汞排放的監管、加強標準方法配套的國產采樣設備的評估和改進、以及提高檢測人員的測試能力。相關來源的篩選原則建議優先采用設備規模這項原則,未來可進一步考慮采用將設備規模和設備的汞排放量相結合的原則。在排放管控方面,現有管控現狀與《公約》提出的五大可選措施仍存在差距。建議明確燃煤電廠總量控制目標,短期內應重點考慮相對目標或控制增速的目標,長期發展可采用絕對目標;提出各階段的具體管控措施,從替代性措施和控制技術應用兩方面控制大氣汞排放;推動燃煤電廠大氣汞排放限值的修訂,確定分別針對新建和現有燃煤電廠的排放限值;強化多污染物控制技術的協同脫汞效果并提高技術的穩定性,同時開展高效低價專門脫汞技術的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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