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32年以后,國民黨統治集團中改組派勢力和地方派勢力逐漸減弱,擁立的政治勢力逐漸增強,南京政權實際控制地區也隨之逐漸擴大,禁煙主導權逐漸轉移到以為首的軍事集團手中。尤其是鄂豫皖三省剿總司令部的設立,使可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身份臨時軍事法令實施禁煙,對軍事行動地區的軍政實行代管。由此南昌行營成為禁煙令機關,各地軍事機構和剿總授權的民事機構成為執法機構,軍法禁煙法令體系逐漸形成。該文以現存日本第一手檔案資料為支撐,從國民政府制定軍法禁煙體系、控制長江鴉片運銷、分期禁煙與嚴厲禁毒等幾個方面對國民政府的禁煙和鴉片運銷管理進行分析,以期客觀反映近代中國禁煙運動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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