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國CLOUD法案修正了《存儲通訊法案》。從法案功能而言,CLOUD法案確立了“數據控制者”法律管轄原則,排除了美國獲取跨境電子數據的障礙,也為其他國家快速便捷獲得美國控制的電子數據提供了可能的法律途徑。檢視法案實踐,囿于CLOUD法案的理論局限以及其產生“長臂管轄”的威懾力,CLOUD法案實際上極大地加速了其他國家數據本地化的步伐。我國應當借鑒CLOUD法案中的有利思路,在司法協助領域做出前瞻性部署,促進電子數據跨境流動達致合理狀態,進而逐步引領跨境數據流動區際或者國際規則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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