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氣污染區域治理實際上是將大氣污染的區域按照行政區劃的管轄劃分為若干行政單元,每一行政主體不僅要負責所轄單元內的大氣污染治理事務,同時還要與其他行政單元內的行政主體相互合作。聯合執法涉及如何平衡各行政主體之間的關系、協調區域執法資源、聯合執法的跨區管轄等具體問題。建立大氣污染區域治理執法協調機制需要解決聯合執法的依據、效力、配套制度建設等方面的問題。建立大氣污染區域治理執法協調機制不僅可以消減區域大氣污染物的濃度,還可以提升區域行政資源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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