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同當事人之間就同一給付目的,可能依據合同上返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別提起多個訴訟。實體法根據合同上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關系來確定請求權個數,但是實體請求權關系理論還不能直接適用到訴訟程序中解決重復起訴的問題。目前我國程序法上對重復起訴的判斷要素包括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其中訴訟標的學說眾多,較難把握。不論采取什么訴訟標的學說,對重復起訴的規制都要兼顧案件事實的審查,并擴大適用客觀訴的合并制度,以避免重復起訴弊端,在一個程序中解決相關糾紛、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防止矛盾沖突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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