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標準制定權作為一種權利模式,其與簡政放權之間的軟隸屬關系和共通性,使標準制定權改革成為簡政放權在標準領域的參照,從權利的職能視域比對總結出標準制定權影響簡政放權的邏輯性和職能關系。標準制定權的改革路徑對簡政放權中存在的協同動力缺乏、監管后勁不足的矛盾起到先發作用,從標準層級優化引導市場的協同監管職能,推動政府標準職能轉換,建設新型政府,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的路徑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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