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與我國情況類似,世界上很多國家也都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文物保護制度。其中,美國的"文化資源管理"(Cul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簡稱"CRM")機制具有較大的西方代表價值。這一制度在土地所有制度、管理職責、法律基礎(chǔ)、操作環(huán)節(jié)等各方面都與我們所熟悉的文物保護制度有著較大的差別。近期,美國歷史保護顧問委員會前負責人Thomas F. King先生來信,希望筆者對他新近撰寫的有關(guān)美國CRM的兩部作品初稿提供一些比對意見,其中一部是《國際考古百科》(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Archaeology)中的美國考古遺產(chǎn)法律篇,另一部則是《考古學家與文化資源管理》(CRM for Archaeologists)。筆者希望通過本文對近期與King先生討論的基本思路進行整理,對美國CRM系統(tǒng)的基本特征進行介紹,對其形勢利弊進行分析,并將其與我國的文物保護實踐經(jīng)驗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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