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資本方可以成立聯合體參與PPP項目投標嗎?這是一個業內關心的問題,也是一個讓業內人士十分困惑的問題。當前,社會資本方成立聯合體參與PPP項目投標,中標后簽署項目合同、設立項目公司時問題較突出。主要表現有:1.設立項目公司時,聯合體牽頭人出資占比小,未達到控股,聯合體其中一位成員卻出資占比大,成為控股股東;2.部分聯合體成員不出資,不做項目公司股東;3.部分聯合體成員不參與簽署項目合同,相應權利義務未做合同約定;4.聯合體牽頭人或部分聯合體成員,對項目公司的融資義務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5.有些央企作為聯合體牽頭人中標,設立項目公司時出資比例卻很低,且不對項目公司的融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涉嫌規避《關于加強中央企業PPP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國資發財管[2017]192號)文件,實施PPP項目。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