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摘要】在車站設有上下車安全通道,且鐵路運輸企業已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情況下,受害人未經許可、違反眾所周知的安全規則,進入正有列車駛入的車站內軌道、橫穿線路,導致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亡的情形,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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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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