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本條是關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的規定。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一方面是為了維護生效判決的既判力,避免經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可能被提起再審的不安定狀態,從而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另一方面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避免影響對方當事人對生效判決穩定性的信賴利益。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