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環境規制具有專業性、技術性、不確定性、復雜性和主觀性等特征,命令型環境規制無法破解環境規制僵化難題,制約環保技術創新,導致環境規制的遵從度低;激勵型環境規制面臨巨大的信息成本、契約成本、監督成本等,缺少環境正義的考量。協商型環境規制是以過程和程序為法律機制,以風險預防、多元參與、協商溝通、公開透明、合作共治為基本特征,以制度性整合、功能性整合和價值性整合為作用機理的新型環境規制模式,具有遵從度高、結構開放、彰顯正義、風險預防以及靈活性強等功能。基于對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環保約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制度的檢視和反思,針對我國協商型環境規制面臨的信息透明度弱、公眾參與度低、協商性和程序性不足以及司法對環境協商規制的制衡和保障不完備等問題,應構建協商制定規則制度和環境執法和解制度,完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環保約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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