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人工智能時代的強智能時期,智能機器人具有與自然人相當甚至更高的辨認與控制能力,并形成與自然人不同的利益或需求。智能機器人基于自主意識和意志實施自我判斷符合算法的行為,效果可能引發違背人類利益的異化狀態。強智能機器人異化的自主危害行為符合承擔刑事責任的實質根據和形式根據。對強智能機器人異化涉及的因果關系范圍應加以擴大,對涉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出罪事由應從嚴認定。強智能機器人運用更高辨認與控制能力實施嚴重危害行為時,需要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應調整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內涵。以機器人應用較領先的交通、醫療、危險作業等領域為切入分析強智能機器人所應承擔刑事責任的內涵,據此認定涉及故意犯罪或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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