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世紀以來,"優先保護權利人"逐漸發展成為我國訴訟時效司法裁判甚至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制定的指導理念,并可能甚至已經影響民事基本立法。雖然"優先保護權利人"訴訟時效理念對于訴訟時效規則相對簡陋和粗糙、部分訴訟時效規則對權利人不利、國人過于追求"欠債還錢"和信用缺失現象嚴重等現實狀況,具有"回應"和"矯正"的功能,但其自身也有致命的缺陷:在理論上,其可能沖擊訴訟時效根據、否定時效抗辯權;在制度上,其可能與相關時效規則和訴訟規則發生沖突;在實踐上,其可能帶來法律適用不統一、判決論證與說服"教條化"等風險。我們應當摒棄"優先"理念,樹立"平衡"理念,注重在對訴訟時效規則的設計中實現權利人利益與義務人利益的精致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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