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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就住宅及車庫買賣有關事項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自愿將位于 市 2-SIZE: 9pt; FONT-FAMILY: 宋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5.0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號2棟4單元8樓的住宅壹套及一樓車庫雜物房壹間出售(出讓)給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積為153.18平方米,車庫雜物房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出售價(含出讓價,下同)為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實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陸萬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萬元整。具體支付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 乙方陪同甲方到銀行歸還上述住宅按揭貸款余額取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產證》時支付甲方售房款陸萬元整。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5.0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二)在甲方辦妥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并將新的 《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的當天支付壹拾萬元整。
第四條 甲方必須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購房款并歸還按揭貸款余額取回《房產證》后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共同到房產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并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及使用權,原入住人員或存放的物品必須在住宅所有權過戶后的十五日內搬離。
第六條
鑒于甲方原來只擁有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僅取得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而《使用權出讓證》又不能到發證機關辦理“使用人”變更手續的實際情況,該車庫雜物房及對應的《使用權出讓證》自乙方付清上述購房款(含車庫雜物房的出讓金)之日起至該車庫雜物房使用權終了之日止歸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
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交易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不包括售房應繳稅費及辦理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費等各種稅費,此項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
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購買上述住宅、車庫的款項支付給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違約金額的百分之o>的違約金。
(二)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后未按規定時間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并將新的《房產證》以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的,甲方除必須將住宅《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外,必須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 的違約金。
(三)
甲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搬離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必須按市場房屋出租價格的三至五倍價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
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后,甲方違約不出售(出讓)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購房款的,甲方除必須按乙方規定的時間退還已收取的乙方購房款外,必須另 行支付給乙方三萬元整違約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終止購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項的80%退回給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整。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并經 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十條 FONT-FAMILY: 宋體;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5.0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市公證處存一份。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聯系電話: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國籍:____電話:_____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國籍: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國籍:____電話:___地址:___郵政編碼:_____
根據國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位于第___層,共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建筑面積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 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1、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2、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不包括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3、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1、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
2、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____幣)每平方米___元,總金額為(___幣)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幣)_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
2、已付定金將在最后一期付款時沖抵,支付方式為以下第____種:
(1)現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匯款_________。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計算。
2、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個月內按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 ___利率計算。
2、逾期超過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保證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稅費的交納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費用交接時間
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日期為___年___月___日。
第十三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委托人(簽字):____
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文案,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
房屋買賣協議書文案1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層,共 (套)(間),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 。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第三條 價格。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_ ___元,總金額為( 幣) 億___千___百____拾___萬___ _千__ __百__ __拾__ 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房款( 幣)___億___千___百__ 拾__ _ 萬_ __千____百___拾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交付期限。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 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 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個月內按 利率計算;自第 個月起,月利息則按 利率計算。逾期超過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 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 __ 乙方(簽章):__ __ 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_______ ___ 簽于
房屋買賣協議書文案2賣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 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 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設施設備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 房屋權屬情況
(一) 該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
(二) 國有土地證號為:
(三) 該房屋性質為私有住宅。
(四) 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未設定抵押。
第三條 房屋成交價格及定金
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 人民幣(小 寫) 元,(大寫) 元整。本合同簽定的購房定金為____________元。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附件一清單里的內容。
第四條 買方付款方式與期限 (一) 在簽訂本合同時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 由買方向 銀行申請住房貸款人民(小寫)____ ________元(大寫)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元整,并由銀行直接將所貸房款放款給賣方。如銀行實際放貸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買方應在銀行放款當日將差額支付給賣方。
(三) 除首付款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貸款外,剩余購房款(小寫)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屋時,買方向賣方全部支付結清。
第五條 房屋交付時間
在簽定本合同后銀行確認放貸之日起 個月內,賣方將此房屋交付給買方。
第六條 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賣方保證該房屋權屬清楚,沒有產權糾紛,符合房屋出售條件。
(二) 賣方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交付時,對已納入附件一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
(三)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有線電視】費用由賣方承擔結清,交付日以后發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
(四) 買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賣方支付購房款,如實向貸款銀行申報有關資料,負責完成銀行貸款和有關房屋過戶的工作,賣方提供協助。
第七條 過戶費用承擔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應該繳納的各項稅、費由買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定后,若買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賣方,賣方應在15日內將買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買方,但購房定金歸賣方所有。若賣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買方,并自違約之日起5日內應以買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返還給買方。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3份,買方、賣方、銀行各執一份。自買賣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簽字手印): 買方(簽字手印):
合同簽訂日期:20 年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協議書文案3甲方(出售方):___
身份證號:______
乙方(購買方):___
身份證號:______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房屋買賣合同:
一、甲方將其所有坐落于__市__縣林業局大院內(大門正面)的一套房屋出售給乙方,房產證編號為: (__)房權證(__)字第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114平方米。乙方給付甲方購房款人民幣:叁壹拾伍萬元整(¥35.00萬元)。
二、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 總房款壹拾伍萬元整(¥35.00萬元),分兩次付清。首付款貳拾肆萬元整(¥ 20.00萬元),由銀行轉賬,由乙方轉到甲方帳戶上。甲乙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捺印之日起7日內,乙方務必將首付款轉入甲方帳戶,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即生效。乙方的首付房款確已進入甲方賬戶時,甲方及時確認并向乙方出具首付房款收據。第二次付款:余款壹拾伍萬元整(¥15.00萬元),在甲方或乙方通知對方辦理房產證及其它權證過戶登記手續,雙方同時前往辦證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并將房產權及其它權證正式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日就將剩余壹拾伍萬元整(¥15.00 萬元)轉帳到甲方帳戶。(以轉帳單和收據為憑證)
甲方或乙方通知對方辦理過戶手續時,對方不得借故推遲,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三、關于房屋交付時間的約定
甲方收到乙方的首付款時,即交出房屋鑰匙和房產證以及相關的證件、材料,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四、關于產權證及過戶登記費用的約定
雙方交易之房屋的過戶登記的所有費用(含稅等一切費用)由乙方繳納。
五、關于證件問題的約定:
甲乙雙方不得提供虛假的證件。提供虛假的身份證或其它虛假證明材料的一方,屬欺詐、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及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向受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違約方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總房價的10%。
六、對其他事項的約定
1、甲方與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甲方有真實告知乙方該房屋有無質量問題和抵押債務的義務。
如該房屋交易前產生抵押債務,甲方應解除其抵押債務后,方可出售給乙方。
2、甲方交付房屋后,應協助乙方辦理水、電等的開通過戶,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甲方保證乙方購房入住后至房產證和過戶手續辦理妥當期間無任何與房屋相關的糾紛發生,這一期間內若有與此套房屋相關的糾紛發生,將全部由甲方出面負責解決。
4、辦理房產證和過戶手續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給予積極配合。
待房產證和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將不再與此套房屋有任何關系。
5、乙方在接收房屋后,該房屋如需增加其它費用,由乙方負擔。
6、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間的一切水、電等其它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該房屋在乙方使用之前所產生的一切水、電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并及時付清。
7、乙方在未取得該合同的標的物(即房屋)所有權時,不得轉賣他人,否則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動解除,甲方將收回房屋。
七、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
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識表示,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捺印時生效,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合同。如違反合同約定,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其損失自負。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在乙方沒違約情形下)或拒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致使合同解除),甲方須向乙方支付總房價10%的違約金,并退還乙方已支付房款。如乙方已裝修,尚須賠償乙方裝修費損失。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甲方沒違約情形下)或不支付第二期房款及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再轉賣他人,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總房價 10%的違約金。
合同解除后,甲方自合同解除當日退還乙方已付房款,否則,尚應承擔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以應退金額為基數,從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合同解除后,乙方自合同解除當日退出房屋,如不搬出,乙方從合同解除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當時同地段租金價格給付。延期支付租金,仍應承擔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從應付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以道德、道義、良心、習俗為衡量標準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協議書文案4賣方: 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
買方: 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區______ 路(街)______ 號,為______ 結構;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積______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屬設施為______
。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
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首付甲方金額為(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元整。其余金額(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佰元整,由乙方在最短時間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匯到甲方指定賬戶。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后,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 乙方未按規定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址(工作單位): 住址(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協議書文案5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
__拾__ __萬__ __仟__ __佰____拾__ 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 (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房屋設施使用費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 乙方委托人一份,太原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公證處一份。
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法人代表:
代 表:
論文關鍵詞 房屋買賣 陰陽合同 效力認定
一、案情介紹
原告:龔某
被告:上海某房地產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以下簡稱八分公司)
被告:上海某房地產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
第三人:張某某、倪某某
第三人張某某委托第三人倪某某出賣其所有的位于崇明縣農場南壩新村的產權房屋(系爭房屋),倪某某遂委托被告八分公司掛牌出賣。之后被告八分公司通知倪某某,原告有購買該房的意向,倪某某便立即帶原告去看該出賣房屋,并言明該房屋價格為人民幣72000元。原告看完房屋后表示愿意購買,并出具購買承諾書。一周后,原告與被告八分公司簽訂該房屋的《轉讓協議書》,該協議書上的甲方署名為第三人倪某某和八分公司職員石某,在協議書尾部落款處甲方位置蓋有被告上海某房地產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印章。協議約定被告將該房屋轉讓給原告,房款為72000元。原告于是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72000元。
兩天后,原告與第三人張某某在崇明縣房屋交易中心辦理該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時,按交易中心的要求,又填寫了一份該房屋的買賣合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原告和被告八分公司雙方為少交稅款而將購房款寫為55000元。該房屋已辦妥過戶登記手續。
原告訴稱:原告和房屋產權人張某某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居間介紹、等中介均為空白,據此原告認為被告八分公司不是該買賣房屋的產權人,無權對該房屋進行轉讓;且當初說是場區的房屋,但實際該房屋并非在場區,而是在南壩,被告八分公司存在欺詐,故《轉讓協議書》應為無效。原告訴請判令《轉讓協議書》無效,確認《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責令被告返還多收取的房款17000元。
二、案件焦點
根據原告訴請,本案爭議的焦點確定為以下幾個方面:(1)八分公司系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2)八分公司是否構成欺詐。(3)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本案當事人先后簽訂了兩個合同,《轉讓協議書》訂立在先,約定的價款為72000元,《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訂立在后,約定的價款為55000元,兩者的效力如何,當事人又該按照何者來履行,這是本案爭議的關鍵所在。故本文將著重討論這一焦點,對其他爭議則簡單論述。
三、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所謂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出于規避政府管理或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動機而對同一單交易所簽訂的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給相關部門查驗和備案,但合同當事人并不實際履行,稱為“陽合同”;而另一份僅為合同當事人所掌握,但約定照此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陰陽合同本多見于建設工程施工領域,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為規避國家的招投標管理的法律規定而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該現象已拓展到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勞務合同以及勞動合同等領域,成為涉訴的多發因素。本案就是這種情況,原、被告就同一套房屋簽訂了兩份不同的買賣合同,其中一份是《轉讓協議書》,另一份則是在房屋主管部門過戶時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這一陰一陽兩個合同的效力如何,成為解決本案爭議的最關鍵因素。
(一)現行法的規定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二款中提到的雙方再行訂立的其他協議指的就是“陰合同”問題,但該條并沒有對陰合同的效力作出規定。最高院2004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 對建設工程合同中出現的陰陽合同效力問題作了規定,認為陰合同無效。我們暫且不論該觀點是否正確,單就該解釋適用的領域而言,它與此處所指的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就不可同日而語。因為該司法解釋僅是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我們此處所言的是房屋買賣合同。
在房屋買賣領域,迄今為止我國尚無法律或行政法規對其中簽訂的陰陽合同問題作出規定。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16日的《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此問題作出了答復 。根據該解答的意見,對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行“后合同優先原則”,但是后合同違法時例外;舉證責任則原則上是分配給提出異議一方的。雖然該解答僅屬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意見,在審理案件時不能直接援引,但該解答所提供的解決思路是具有相當參考價值的。
(二)學說爭論
學術界對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亦存在很大的爭議,形成了以下三種觀點:
1.無效說
即“陰合同”和“陽合同”都無效。此種觀點認為,當事人雙方以訂立陰陽合同為手段,試圖達到規避國家管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兩份合同均為無效 。
2.陽合同有效說
此觀點認為,陽合同為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且在主管部門備案,應為有效;與之相反,“陰合同”為雙方私下協議,且雙方以此規避政府的管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同時該合同未在主管部門備案,形式上欠缺生效要件,應為無效。
3.陰合同有效說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陰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真實體現,實踐中履行的也是該合同,因此陰合同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研究結論
結合前述實務及理論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陰陽合同效力問題:
1.登記備案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可知,我國采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盡管陰合同沒有進行登記,但它并不一定無效;盡管陽合同在登記主管部門進行了登記備案,但是登記并不能對其效力問題作出保證,其并非一定是有效合同。
2.需分析哪一個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在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事項簽訂了兩個合同的情形,從實際履行來看,應從哪一合同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分析問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才可作為判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很顯然陰合同才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陽合同僅僅是出于掩蓋某種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并非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
3.需分析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還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與此同時,《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結合該規定,房屋買賣中的陽合同由于系雙方當事人為了逃避納稅等國家管理而訂立的,符合第二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及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屬于無效合同。而陰合同則不具有此種目的,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
綜上所述,房屋買賣中的陰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亦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因此自成立時生效。而陽合同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且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陰陽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時,通常也是認定“陽合同”為無效合同。
四、本案其他爭議
(一)被告八分公司系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
關于無權處分的效力,按照對《合同法》第51條的反對解釋,若權利人未予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仍未取得處分權,則無權處分行為歸于無效。在本案中,若一旦認定被告無權處分成立,則會導致雙方之間的轉讓協議書歸于無效,原告的訴求就會得到支持。那么被告八分公司究竟有沒有處分權,是否構成無權處分呢?
在本案中,被告八分公司雖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它作為合法成立的房屋中介公司,系經過第三人倪某某的委托授權,依照約定來提供媒介服務,而第三人倪某某亦經過房屋產權人張某某的授權,有權對其房屋進行處分,因此倪某某選擇中介商提供房屋買賣媒介服務的行為亦是有權源的。如此一來,八分公司所從事的居間服務行為就是有權處分。原告以《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居間介紹、等中介均為空白提出的抗辯,是不成立的。
(二)被告八分公司是否構成欺詐
欺詐是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具有如下構成要件:(1)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2)具有欺詐行為,通常表現為虛構事實、歪曲事實、隱瞞事實、存在告知義務時的將錯就錯。(3)表意人因欺詐陷入錯誤。如果表意人雖遭欺詐,卻不為所惑;或者雖陷于錯誤,卻并非欺詐所致,都不屬于受欺詐行為。(4)表意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上述要件必須相互結合,欠缺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不能構成欺詐。
在本案中,原告稱當初被告所說的房屋是在場區,但實際上該房屋并不在場區而是在南壩,那么被告的這種表示是否構成欺詐呢?筆者認為,被告雖然存在虛假陳述,但該行為尚不構成欺詐。這是因為,欺詐要求表意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卻并沒有陷入錯誤。雖然被告當初所說的房屋在場區,但是后來第三人倪某某帶原告去看過該出賣房屋,原告既已實地考察過,自然知道房屋并非在場區,因此并沒有為被告陳述的事實所蒙蔽。并且原告系看完房屋后才表示愿意購買的,可見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受欺詐的錯誤表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概況
出賣房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建筑面積約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契證、土地證。甲方以該房屋為抵押,在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支行辦理了按揭貸款。
二、甲方現同意將該房屋賣給乙方,轉讓價格暫定為_______萬元,在甲方做出房產證和契證后,在乙方總出價_______萬元(包括轉讓價和所有其他費用)的范圍內對轉讓價作適當調整。
三、甲、乙雙方委托丙方代為辦理房屋買賣。雙方各向丙方支付買賣定金_______萬元。
四、在甲方辦好產權證和契證后,三方與工行之江支行簽定監督支付協議書,乙方按該協議書的約定,將相應款項支付給銀行。
五、甲方保證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辦好土地證。
六、在甲方辦好土地證后,丙方代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乙方到工行之江之行辦理房屋轉按揭貸款手續。
七、在甲方辦好契證和產權證后,(1)甲、乙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自乙方與承租人簽定新的租賃合同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向乙方移交原租賃合同押金_______元,并向乙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2)甲方將押金_______元及已收取的租金7萬元于新租賃合同簽定之日交付給丙方,在雙方結算后由丙方支付給乙方。
八、甲方保證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租金為_______萬元,否則,甲方將返還乙方轉讓款_______萬元。
九、稅費
1.該房屋交易的稅費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本協議簽訂后,甲方預付方稅費_______元,乙方預付方稅費_______元,交易完成后按實際結算。
2.交易完成后,甲方交付方_______元服務費。乙方交付方_______元服務費。
十、甲乙雙方及方責任
1.甲方確保房源可靠、手續合法;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關證明資料和原房屋承租人放棄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
2.乙方應按協議履行責任,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關證明資料。
3.方確保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契證_______個工作日后交付乙方。
十一、違約責任
1.乙方違約,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該定金在扣除費_______元后歸甲方所有。如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_______元,賠償方費 元。乙方已交付的定金 元由方負責退還乙方。
2.在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后出現的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十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掮客”這個行業自古就是如此。房屋中介靠買主和賣主的信息不對稱賺錢。但這個信息不對稱,技術含量和門檻都有點低,上下家總會見面。為保自己利益,他們難免要做些欺上瞞下、緊張兮兮的事。因此,中介們多少總是給人留下“愛耍小伎倆”的印象,在上下家那里都不招待見。他們到底都會算計什么?這里向你透露幾條。
聰明的中介,交易的不僅僅是房子
“我們更看重人脈。”聰明的中介深諳“主顧”這個道理。租客帶來的生意雖小,但先租后買或者換房,都可以保證給自己帶來收入。而房東手里如果有幾套房子、或一套房子出手后,中介會勸他進一步投資。對于自己看上的主顧,他們會主動給予優惠,或為回頭客爭取銀行優惠的貸款利率。一位在上海高端住宅區開連鎖房屋中介鋪的店長說:“為了迎合客人,我要求店員一半是上海人,會英文,還有英文名字。我會從著裝談吐上包裝他們,要懂金融專業知識、政策法規、股票。”
雖然上下家都不愛中介,但中介可能更愛房東,因為房東看起來生意會更大一些。而且他們早晚能勸房東把房子賣掉。
租房回報率,不過是銷售手段
房屋中介會告訴你,租這套房子的投資回報比很高。對付這類銷售手段最好的辦法就是要求對方把所說的寫入附加合同協議中。中介們一定不會同意的,因為這不過是他們的銷售手段。租金回報率的計算方法是同地區同類型房屋的租金除以房屋購買價格,其中存在許多變量,還存在空租期的問題。“上海地區的租金回報率一般在2%至3%,最高不過4%,如果說超過5%那基本是在忽悠。”租金回報率的對比標準是利率,如果不超過利率,談房屋的投資價值不過是空話。
同類的銷售術語還有“處于未來規劃中,一定會漲”、“這里是學區房”。這些銷售手段的根本目的只有一個:迫使買家盡快做出購買的決定!
月底更容易獲得中介費的折扣
每個房屋中介手中都握有一些房屋折扣,一般他們絕不可能主動提出給客人降低費用,傭金的縮水等同于他們降低提成。但如果想要在傭金方面獲得折扣,選在月底成功率會高上許多。月底每個銷售和店鋪都需要沖刺銷售業績,有時候,偏向做買賣房屋的中介公司甚至會通過促進租房來抵沖銷售,畢竟買房的手續時間比較長,很可能就拖過了統計業績的時間,損害他們的評分和業績收入。“主動要求降低中介費的客人比較少。”極力要求,又選對了時間的話,房屋中介會向上級部門進行申請。“一般申請折扣的話,2個小時就能批復下來。”
本地中介和連鎖中介
幾乎可以視為兩種職業
一定區域內的房源可能就那么幾套,信息是公開的。這時候你應該挑選的是中介而非房子。通常會把生意做得更認真的是那些在一個小區里做了很久的本地中介。連鎖中介公司看似招牌大,服務未必更好,尤其是房情好的時候,大中介忙不過來,常把客戶合并起來一起看房。“確實我們沒有人力和精力去打房源(行話,指發小卡片尋找房源委托),大中介的渠道互通是我們不可比擬的。”小中介公司說,但他們更易獲得鄰里的獨家委托,將鑰匙直接交給他們管理。選中介只看連鎖招牌的話,可能會誤失那些好商量的本地小中介,對于一些歷史稍久有些陳舊的小區而言,本地小中介也許體驗更佳。
可以要求房東一起承擔中介費
在租購房過程中,中介費經常由下家獨立承擔。但按照上海地區規定,買賣房屋中介公司向買賣雙方各自收取的傭金費,不能超過房屋總額1%。如果在合同中明示,或賣方事先給出聲明,則向單方收費不得超過2%。針對出租房,一般情況下也是由租賃雙方各自負擔單月租金的35%為上限,不得向單方面收取超過70%的中介費。如果中介方收費超過這兩個數字屬于違規行為。“事實上,除非上家在委托時就明確提出由下家承擔傭金,否則中介公司應該默認上下家各付一半。如果在有買房意向交完定金之后再提出由單方承擔,是可以拒絕的,且中介公司也有義務幫助下家要求上家支付,否則這單生意僵持不下,對三方都不利。”北京地區近日也調整了規定,將買賣房屋的中介費用降低至2%,也可由上下家協商達成由誰付款。
出手快比出價高重要
買到稱心好房的關鍵可能是速度。同時有幾個客戶看中同套房的時候,如果下家愿意先下定金,即使價格不是最高的,房屋中介都可能幫忙說服房東降價,并且絕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不會自找麻煩地去通知其他客戶。因為,在買家猶豫期間,房源就可能被別家同行賣出,到時候不是傭金少些的問題,而是之前都白忙一場的結局。“除非另一客戶能給出付完違約金、傭金之后尚讓房東賺上一筆的價格,通常高出十萬都未必能滿足,所以,先下手為強”。
跳單他們知道,但無可奈何
如果你問中介他們是如何判斷客人跳單的,大約有一半的回答會是“憑感覺”,譬如:在看房過程中和房東過分熱絡,或是“明明一看就很喜歡,又非說不喜歡”。雖然他們定期會去房地產交易中心做房屋產權調查,但也只能獲知“被跳單”這樣的結果,房東與客人同時撤單再私下聯系的狀況,他們已經習以為常了。
一些中介公司會讓客人在看房當下簽署《看房協議書》,公司的法務部門客人的條件是:只有當看房協議書上的簽名同懷疑被私下交易的房屋產權書上一致。顯然,這中間的漏洞還很大。當然,跳單事關誠信,并不建議刻意為之。小心碰上憤怒的中介,上門用口香糖或膠水把門鎖堵掉,或是拿著油漆去搞破壞。
他們應該告知你那是兇宅
被定義為有問題的房屋包括:在屋內發生非正常、非自然死亡的房屋;房屋采光不足或是有結構性損傷(比如:漏水);房屋處于司法受限之中。“這些都是瞞不掉的,看房的時候周圍鄰居就會竊竊議論,買主總會知道的。”正規中介都表示這類房子他們雖然會接單,但不會極力推薦,銷售時也會告知買主實情。
這些房源流向了哪里?先天缺陷的房屋售價偏低,如果總價不高,可能會有房屋中介自己出錢吃下來,再尋找下家。這中間的利益高于傭金很多,難免使得一些小中介公司鋌而走險,一錘子買賣完成之后很難再找到他們。
從法律上來說,在補充說明里要求賣方保證所售房屋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或受司法限制,也是相當合理的。
看房先后有講究
有些中介會對帶領客戶看房的先后順序進行調整。最先看的那套通常是他想主推的,賣價偏高,一方面試探你的實際預算―他們知道,人總是想要買到便宜的東西,他們認為客戶在報預算的時候都會少報10%至20%;另一方面,如果能成功的話,交易費用也高,對他絕對是一樁好事。再者,利用人習慣比較的心理,在看了貴的房子后,接下去那些稍便宜的房子就顯得優勢明顯了。但對租房情況而言,卻恰恰是反過來的。他們通常會先帶你看性價比較差的房源來降低你的期望值,即便他們知道你絕對不會看中,目的其實是,方便后面幾套房的成交。
一字之差,賠償翻倍
付完定金遭遇違約,好吧!大多數人都不愿意這樣的事情發生,但是為了保障利益,要看清楚在付定金時中介給你的收據寫的究竟是“定金”還是“訂金”,很可能因為一字之差,損失一倍的賠償。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00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并帶至訟爭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為30萬元人民幣;2000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于2000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00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后,丙沒有依約于2000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00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甲出賣房屋的行為,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權,因此構成表見,《協議書》有效。由于原告沒有依約于2000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持。原告認為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于違約首先在于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為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為無效。為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于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為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里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并不意味著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說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種觀點并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采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范圍之內。
筆者認為,關于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為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并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為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為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為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基于此二點,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為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為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為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于2000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為2000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于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于無效)。這也是為什么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么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里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并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里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為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后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采否定說,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協議書》不生效(區別于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采否定說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采肯定說,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為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為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表見,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并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成立,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為構成表見,而是乙的行為構成“視為同意”。關于“視為同意”是否屬于表見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采區別說,認為表見為擬制之有權,“視為同意”為推定之有權之間。在表見,《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在“視為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制”出拘束被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慮被人的過失情況:“視為同意”則系以被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于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為,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并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為同意。二審判決理由并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盡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為,《協議書》有效;由于丙沒有依約于2000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持。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于2000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里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于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為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為轉移,其作用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于形成權。在本案中,于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00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兩被告的“拒絕抗辯”,并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并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為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并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并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為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里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于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為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為,如果丙不于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為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為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于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為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于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為默示,故兩被告于此并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并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注釋:
1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采此觀點的,如《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并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并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為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來看,亦采此種觀點,見于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年第4期。但是,盡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后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于將其解釋為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于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于“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
委托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年月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原創:軸約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萬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年月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年月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萬元,并給予房款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年月,均在經貿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年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號: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開工。
年月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軸,建筑面積約平方米,交付房款萬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積款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軸建筑面積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年月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年月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年月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證據:
⒈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⒉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⒊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⒋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⒌開發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
⒍經貿公司確認書。
⒎國有土地使用證。
⒏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⒐施巍證言材料。
⒑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⒈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⒈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⒉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于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公司向尹杰下發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發票,后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年第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