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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鎮紀委按照縣紀委有關文件要求,認真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能,聯合鎮組織辦等部門,對2018年以來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6名公職人員(其中一人為非黨員干部)及51名非公職人員的決定執行情況認真開展了自查自糾工作,切實維護黨紀黨規的嚴肅性。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是領導重視,成立工作專班。鎮黨委主要領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臨沭縣紀委下發《關于開展全縣紀律處分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提出明確具體的工作要求。確定由鎮紀委牽頭,成立紀律處分執行情況自查工作小組,黨政辦、組織辦、紀檢辦、財稅所等單位、辦公室負責人為自查工作小組成員,協助鎮紀委完成自查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明確工作任務。鎮紀委及時組織召開紀律處分執行情況自查工作部署會,傳達縣紀委《關于開展紀律處分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對各辦公室人員提出具體工作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此次紀律處分執行情況專項自查工作,積極配合鎮紀委認真開展自查,及時有效發現問題,并認真做好整改落實。
但業績平平的中青寶到底值不值這個價備受外界質疑。易觀國際分析師薛永鋒向時代周報指出,中青寶的市盈率漲這么高確實怪異。中青寶游戲部原總經理歐文也指出,300多倍的市盈率肯定有問題,最終還得看中青寶后期的產品和年終的財報數據。
中青寶原總經理賈可向時代周報記者坦承,300倍的市盈率的確有風險,但直言中青寶被稱為“妖股”也是基于市場規律,“海量的資金進來,不漲才怪。”
在此之外,中青寶還備受高管頻繁離職、募投項目延期困擾。
對于外界的種種質疑,中青寶市場總監李明輝對時代周報回應稱,中青寶最大的責任是把業績做好,說再多也沒有任何意義。
手游的火熱讓中青寶這樣的手游概念股受到追捧和爆炒,在2013年二季度上證綜指下跌超過10%的情況下,網絡游戲(含手機游戲)板塊逆市上揚,板塊指數漲幅52.73%。
中青寶曾稱,未來5年內要成為收入10億、利潤10億、市值千億的航母級公司。但目前來看,其今年第一季度的營收只有4342.76萬元。
中青寶董事長李瑞杰近期在演講中稱,中青寶代表著我們整個中國網絡游戲行業的一個期待,以及對未來不確定性的一個等待驗證。
那中青寶未來發展到底有多少不確定性?手游行業泡沫一旦破滅是否會對其帶來沉重的打擊?
前身虧損超千萬
中青寶在上市之前一直“名不見經傳”,中青寶前身深圳市寶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甚至累計虧損超過千萬。
中青寶命運的扭轉,與賈可密不可分。2006年2月,賈可出任中青寶總經理一職。賈可早在1997年就已進入游戲行業,并于2002年和2004年分別成立了成都歡樂數碼和成都錦天科技兩家游戲公司。目前,賈可已離開中青寶,是成都漢森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創始人兼總裁。
行業經驗豐富的賈可讓中青寶的面目煥然一新。“我離開之前,中青寶的所有游戲全是自己研發的,《抗戰online》和《戰國英雄》這兩款產品是主要的營收來源。”賈可在接受時代周報記者的采訪時表示。
資料顯示,正是憑借這兩款產品的成功,讓中青寶在2007年扭虧為盈,全年營業額達1800萬元,實現利潤1200萬元。
隨后,賈可為中青寶打造了“紅色網游”的概念并拉來了國資背景的投資方。到了2008年,中青寶迎來了“最重要的事”。這一年初,具有團中央背景的中青創聯科技有限公司和國資背景的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分別投入5200萬和2080萬入股中青寶,兩者占股比例分別為20%和8%。但至2009年,賈可離開了中青寶。
在資本和“概念”的合力推動下,中青寶于2010年2月以A股第一家網游為主業的名頭登陸創業板。資料顯示,中青寶當初發行價格為30元/股,對應發行市盈率93.75倍。
但上市后,其業績并沒有太大起色,財報也遠不及市場預期,并有大股東連續減持,導致股價一直處于低位。但隨著手游概念被持續熱捧等,中青寶股價隨后攀升、市盈率飛漲,造就了今年來的第一“妖股”。
“中青寶的市盈率漲這么高確實挺怪異的。因為這家公司之前業績平平,在原來端游市場中的排名非常靠后。上市的時候是做紅色網游,政府方面有一些補助和政策傾斜。”薛永鋒分析稱。
啟明創投董事總經理甘劍平更是直言中青寶是一家“奇怪”的公司。“掌趣科技的創始人一直身處無線行業,最早開始做手游,業績也不錯,是一家純民營的在手游市場充分競爭的企業,泡沫不多。但中青寶上市的時候,其游戲產品只在共青團內部才有流傳,投資人有共青團背景,其市盈率這么高不能用市場或者正規的金融投資分析方法去分析。”
但賈可認為,中青寶被稱為“妖股”也是基于市場規律,資金從其他行業撤出來要找投資的股票,但選擇的方向又不多,游戲股就是一個方向,海量的資金進來,不漲才怪。
“300倍的市盈率的確有一點風險,這是事實。” 賈可補充說。
業績乏善可陳
中青寶到底值不值這個價?這引來了投資者和外界的強烈質疑。
4月25日,中青寶的一季度財報顯示,今年首季實現營收4342.76萬元,凈利384.77萬元,同比增長111.27%。這還是因為2012 年第一季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基數極小,僅為182.12萬元。
中青寶財報顯示,自上市以來,2010年、2011年、2012年,中青寶分別實現凈利潤3551.64萬元、1221.21萬元、1669.20萬元,同比分別增長-13.65%、-64.12%、31.92%。
鑒于其業績乏善可陳,公司上市后也未得到很多機構青睞,在2013年一季度僅新華行業周期輪換基金入駐前十。
除了業績不佳外,近兩年來中青寶還備受高管離職困擾。賈可、歐文、中青寶手機游戲業務副總監余學軍、中青寶旗下原紅游中心總監王海青相繼離職。
另外,募投項目延期的負面信息也不時襲向中青寶。中青寶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三個募投項目:第一是4款游戲開發項目,第二是網絡游戲研發技術平臺項目,第三是蘇州研發中心建設項目。三大項目募集資金投入合計3.5億元。按照當時預計,4款游戲進入公測的最晚時間在2011年5月,后兩個項目在2012年一季度之前也應該達到預定目標。但直到如今,這些募投項目仍未完成。
對于外界的質疑,李明輝對時代周報回應稱,中青寶最大的責任是把業績做好,說再多也沒有任何意義,“公司現在還是很穩健的。公司這么受資本的追捧是因為資本的嗅覺往往取決于現實的發展狀況,資本預期在未來3個月我們和掌趣科技會有漂亮業績的呈現。”
“的創投是參與到我們公司之前的整體籌備之中,但去年上半年中青聯創的股份就已經全撤出去了。”李明輝續稱。
值得一提的是,自從賈可離開公司后,中青寶總經理職位就由其董事長李瑞杰一人兼任。而李本人并非游戲行業出身,也被外界質疑“不懂”游戲。
手游泡沫即將破滅
手游行業存在泡沫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
目前,手游市場收入已經占到國內整體網游收入的7.5%,用戶規模也達到了1.71億人,用戶數已經全面超越了端游,收入增速也在100%以上。這不斷刺激著市場投資者的神經。
據市場消息,目前排名前十位的手游企業,有超過一半已經達成并購意向。除了華誼兄弟等文化企業,甚至化工企業都表示將要涉足手游領域。
“游戲行業是互聯網業務當中盈利模式最明確的,只要有用戶就能賺錢,但在一段時間內大量的資金投進去,超過它的發展速度,屬于超量投資,肯定會帶來泡沫。”賈可分析稱。
而薛永鋒則告訴記者,本來預測2014年手游泡沫破裂,但目前來看這個時間點應該提前不少,也許就在2013年底。
目前能看到的情況是,由于渠道和營銷費用的飆升以及手游產品同質化、山寨化問題,越來越多的中小型手游創業團隊或公司已經陷入了困境。
那對于市場期望值這么高、市盈率達到300多倍的中青寶而言,行業泡沫破裂會給其帶來多大的影響呢?
時代周報記者采訪UC首席運營官朱順炎時,他直呼看不懂中青寶的股價和市盈率,并表示作為手游平臺運營商的UC看合作伙伴基本面的時候很少用股價和市盈率來做參照。
“肯定會對中青寶的經營和股價產生非常大的影響,現在其也在急切地在業務和產品上希望有所突破。“薛永鋒分析稱。
縣人大常委會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人大工作,按照胡總書記提出的“三保一弘揚”要求,緊緊圍繞全縣工作大局,樹立“為發展大局服務、為人民群眾履職”思想觀念,堅持創新服務方式、工作理念、履職載體、自身建設,為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作出了積極努力。
一、堅持創新服務方式,強化大局意識。堅持縣委中心就是人大工作的重點,政務大事就是人大監督的要點,群眾利益就是人大關注的焦點的工作理念,按照“謀事貼近中心、選題關注民生、監督體現和諧、履職依靠代表”的工作要求,找準人大工作和服務大局的結合點,依法履行職能。通過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專題視察、專項調研等方式,加強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執行、財政預算執行、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及“三農”工作等方面的監督;積極參與并服務經濟建設,人大常委會領導分別參與一個或多個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組建招商引資小分隊,常年開展招商、服務客商企業;為應對金融危機,組織代表深入企業調研,收集應對金融危機的措施16條,支持并督促縣政府協促金融部門增加信貸資金,推動科學發展。針對城鎮居民日常生活關注的水、電、氣等物價問題,縣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帶領有關人員進行視察調研,督促將罐裝液化氣價格每瓶103元降到市場價73元,讓人民群眾享受到實惠。據不完全統計,省、市、縣及鄉鎮人大代表領辦或創辦產業200多項,項目投資近億元,營造了代表主動創業的良好氛圍。
二、堅持創新工作理念,增強監督實效。按照“謀事貼近中心、選題關注民生、監督體現和諧、履職依靠代表”的工作思路,推動縣委、縣政府關于“工業強縣、生態立縣、和諧興縣”三大戰略的貫徹落實。繼續組織開展環保行活動,組織《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加大人居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力度,加快生態建設;聽取社會保險工作情況報告,跟蹤督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行政許可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執法檢查整改落實工作,就完善我縣低保工作進行調研,督促有關部門解決實際問題;開展對縣公安局為保持全縣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社會環境工作情況調研并視察全縣公安技防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組織省、市人大代表開展縣“三城”創建工作、縣生態工業園建設工作調研,提出要進一步對照考核指標做好省級文明縣城各項迎檢工作,研究制定生態園區科學目標規劃,并嚴格落實執行的建議意見;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情況調研視察,對人大常委會關于縣政府應對金融危機開展工作情況的審議意見整改落實進行跟蹤問效;進一步改進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工作和執法檢查、專題視察、專項調研的方式,探索實行對“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的評議(滿意度測評)制度和定期督辦審議意見辦理落實制度,建立審議意見的督辦臺帳,督促“一府兩院”建立健全研究處理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的工作制度,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堅持創新履職載體,改進代表工作。不斷完善代表活動機制,規范和創新代表活動形式,密切縣人大常委會與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與選民的聯系,進一步促進代表活動的制度化、規范化。以縱深推進代表“履職績效”主題活動為抓手,認真開展“代表進社區、進企業、進農家”活動,不斷拓寬代表知政、議政渠道。不斷創新代表履職載體,健全履職服務網絡,拓寬代表履職渠道,豐富小組活動內容,完善績效考核辦法。建立健全代表意見、建議工作臺帳,完善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督查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落實機制,為代表履行職責和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籌建縣人大信息網,開通反映民意的“直通快車”,推行代表與選民之間“結對子”。先后有銅鼓縣、上高縣、修水縣、江蘇省阜寧縣代表團等人大到我縣學習考察鄉鎮人大規范化建設和服務代表網絡建設。據統計,2009年共收集應對金融危機建議16條,支持政府協促金融部門增加信貸資金1.4億元,反映社情民意56條,為民辦實事34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群眾來信來訪22件,接待來訪群眾45人(次),化解各種矛盾糾紛120起,有效消除了社會不和諧因素。
四、堅持創新自身建設,提升機關效能。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根本原則,認真研究新情況、新需求,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先后制訂了《縣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各工委(辦)聯系鄉鎮(場)人大工作制度》、《縣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提高審議與辦理質量的暫行辦法》、《縣人大常委會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暫行辦法》、《關于規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工作程序的規定》等制度,做到以規制行,照章辦事,依法履職。以開展機關效能年建設活動為契機,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的作風,崇尚“簡單工作”、“簡單生活”、“簡單做人”,機關各項工作力求做到“精、實、新”。深入開展創建“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和諧型、廉潔型”的“五型”機關活動,全面提升人大工作的執行力、創造力和操作力,自覺克服“船到碼頭車到站”、“得過且過”、“無所作為”的消極思想,不斷更新觀念,推動人大工作上新臺階。
一、突出“三個防范”,健全教育引導長效機制,鞏固作風建設的思想基礎
作風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必須牢固確立長期抓、抓長期的觀念。有鑒于此,該局緊扣“健康人生、忠誠衛士”主題,大力開展作風系列教育活動,做到“三個結合”。
1、把思想教育與鑄鐘示警結合起來,防松散。充分發揮廉政文化建設的滲透功能,在全局大力組織開展了薦書讀書思廉、征集廉政格言、張貼廉政警句、觀看《檢察官說法》和邀請創業者舉辦特別黨課、心理學家講述心理健康、系統內外人員召開“作風建設懇談會”以及深入社區、農村和群眾家庭走訪等系列活動,起到了較好的教育引導效果,讓大家在“看、聽、講、訪”中感悟、思考、剖析和探討人生。正確對待職務升遷、崗位變動、福利差別等工作和生活中的種種問題。激勵大家自勉、自勵、自警、自重,有效地筑牢了思想作風建設的第一道防線。
2、把思想教育與啟發自覺結合起來,防放任。組織機關全體人員及基層分局班子成員憑吊革命先烈,在烈士墓前舉行“守護心靈底線,踐行八榮八恥”的集中宣誓和“書寫健康人生。爭做忠誠衛士”的簽名儀式,并將簽名橫幅懸掛在機關會議室,啟發大家自覺增強奉獻意識,做到常對照、常檢點、常進步;在全局組織開展了“健康人生、忠誠衛士”征文活動,啟發干部職工提升作風建設要求,實施自我修整、自我完善,上至局黨組成員、下至一般干部聯系思想和崗位實際撰寫征文199篇,使系統上下在組織活動和自覺啟發的互動中,提升了自我約束的能力。
3、把思想教育與糾偏堵漏結合起來,防回潮。制定出臺了“堅持誠實履職,反對工作漂浮;堅持進取有為。反對貪圖安逸:堅持優質服務,反對敷衍塞責:堅持依法行政,反對主觀隨意:堅持公開透明,反對為我所用:堅持令行禁止,反對自我松懈:堅持關愛集體,反對事不關己:堅持增智提質,反對得過且過”的“八堅持八反對”作風建設的標準,在全局組織開展了查、找、析、幫、點、評、整作風建設系列活動,形成書面整改材料,作風建設再掀,有力地促進了作風建設思想基礎的進一步提升。
二、破解“四個難題”,健全行為規范長效機制,鞏固全面履職的作風基礎
在實現“四個統一”工作進程中,破解履職“作風不實、質量不高、能力不強、效果不佳”的問題,是作風建設中的重中之重。對此,該局以規范為突破,狠抓誠實履職作風的建設。
1、構建全方位的責任體系,提升履職標準。在基層分局,統一施行標準化管理,設立了法制員、登記注冊員、經濟戶口巡查監管員、執法員、兼職調解員和兼職紀檢監察員“六大員”職位,對每一個職位工作職責、權限、標準進行全面界定:在機關按理順事權關系、明確職位標準的要求,設立了23個職位,并緊密聯系工商職能的新變化、監管體制改革的新進展,制定了《職位說明書》和《崗位認責說明書》。通過標準化管理的推進,加大了工作責任落實力度,規范了機關與基層、科室與科室、分局內部之間的各項工作流轉,提升了工作運作質量。
2、構建全方位的評價體系,提升履職質量。履職的質量決定于履職的過程。該局堅持“可操作、重過程、抓細節、便考核”的原則,出臺、修訂了《經濟戶口管理運行質量考核評價辦法及細則》、《登記注冊質量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及考核細則》、《行政執法辦案工作質量考核評價辦法》和《數據質量責任追究辦法》,形成了以塊為主、相互補充、整體推進的科學履職質量評價體系。辦法的實施,在全局進一步激發了依“標”行事、依“規”運作的工作熱情。呈現出爭先恐后、不甘落后、積極進取、追求質效的工作局面。
3、構建全方位的能力保障體系,提升履職水平。以全面貫徹落實上級局干部教育培訓規劃為抓手,制定出臺和實施了學分管理辦法,開展了各類崗位大練兵、技能大比武活動,并圍繞執法說理式工作的推行,專門制作案情模擬現場短片,組織執法單位同臺競技,以之來檢驗《健全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機制,構建和諧工商實施辦法》的成效。同時,本著抓作風、正學風的原則,強化干部年度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專人實施調研,自編了一套切合基層分局實際的業務教材,培養了一支以局業務骨干為主的師資隊伍。
4、構建全方位的監督體系,提升履職效果。對外。以組織開展陽光執法評審活動為載體,邀請執法評審員和行風監督員實施作風建設點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增加了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和社會的公信力;對內,堅持領導率先垂范,壯基層強班子,正風氣揚正氣,局黨組成員分別深入基層召開民主生活會、座談會,傾聽呼聲、征求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了“法律法規測試、現實表現測評:群眾評領導、基層評機關;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雙測”、“雙評”和“雙述”活動,起到了觸靈魂、自加壓的效果,推進了作風建設。
三、爭創“五個一流”,健全褒先促后長效機制,鞏固部門形象的提升基礎
爭創一流“服務水平、執法作風、隊伍素質、工作實績和部門形象”是作風建設的切入點,實現讓黨委政府、企業和群眾滿意是作風建設的落腳點,只有切人點和落腳點的全部統一,作風建設才能取得真正的實效。對此,東臺工商局大力實施“考、樹、推”三位一體的舉措,不斷提升部門的社會形象。
1、整合考評資源,促進作風建設,增強執行力。為全面檢驗作風建設工作的實效,該局研究制定了對基層分局按整體目標任務、履職質量、內部管理三塊,依照3:5:2比例考核,加大了質量考評的力度和比重,降低預算目標任務考評分值:對機關科室和人員按共性課目、職位認責考核、上級局年終條線考核名次、基層分局評科室等內容相結合的模式進行考評。同時,結合全局月度工作例會,抓住重點,實施每月講評、季度考核,做到講成績不言過其實、講問題不避重就輕、講措施不空洞無物,確保作風建設的要求“橫不缺項、縱不斷線”地全方位落實和執行。
1.綜合性述職述廉報告:是指報告內容是一個時期所做工作的全面、綜合的反映。
2.專題性述職述廉報告:是指報告內容是對某一方面的工作的專題反映。
3.單項工作述職述廉報告:是指報告內容是對某項具體工作的匯報。這往往臨時性的工作,又是專項性的工作。
從時間上劃分
1.任期述職述廉報告:這是指從任現職以來的總體工作進行報告。一般來說,時間較長,涉及面較廣,要寫出一屆任期的情況。
2.年度述職述廉報告:這是一年一度的述職述廉報告,寫本年度的履職情況。
3.臨時性述職述廉報告:是指擔任某一項臨時性的職務,寫出其任職情況。比如,負責了一期的招生工作,或主持一項科學實驗,或組織了一項體育競賽,寫出其履職情況。
從表達形式上劃分
1.口頭述職述廉報告:這是指需要向選區選民述職,或向本單位職工群眾述職的,用口語化的語言寫成的述職述廉報告。
我自從當選為區第十六屆人大代表以來,我自覺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職責,盡心盡力竭力去實現自己“人大代表為人民”的心愿,現我把自當選以來的工作、學習和履職情況在這里匯報一下。
一、積極參加學習,努力提高素質
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職,我積極參加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培訓學習,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學習人大依法履職的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論,掌握人大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通過學習,增強了我的政治敏銳能力和政治鑒別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論水平,對如何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如何審議計劃、預算報告,如何提出代表議案和建議,如何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等代表履職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有了系統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綜合素質,依法履職的責任感、使命感增強了,群眾意識、權力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代表意識、監督意識增強了,為履行好代表職責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積極參加活動,依法行使權利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積極參加人代會,認真審議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投好每一張“神圣的一票”,更要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當人大代表以來,每次街道組織的代表活動我都幾乎參加。視察了板橋新城區域內“金地公司”、“古雄新居”的建設情況:板橋路西經濟適用房、春江新城151畝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情況,以及郁金香12號大院小區出新情況等等,并分別到區檢察院、區國稅局、區房產局等聽取工作匯報等等。合理調節工作時間,積極參加人大組織的各項活動,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三、積極提出建議,反映群眾呼聲
在履行代表職務中,我堅持做到勤寫建議。為了收集各種寫建議的素材,為了掌握民情,廣泛集中民智,準確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議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針對性、準確性、可操作性,我堅持做到“四個勤”:勤于動腦、勤于動腿、勤于動耳、勤于動手。總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細心”這3個“心”,就會掌握寫建議的第一手資料,就會有可說、可寫、可議之處。每次參加人代會前,為了提出一個切實可行的建議,我都要花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把平時調研、視察,深入社區征詢群眾意見所收集每一份建議,體現了我對民生、民情的重視,是人大代表為民履職的真實記錄。每次在提建議時,我總是既指出問題,這些問題必須有根有據,并解剖分析問題,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對于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即使是人代會閉會期間,我也是不厭其煩認真寫好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群眾的呼聲,為他們辦實事。
四、積極調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兩年來,我始終堅持深入基層,努力做人民群眾的代言人。一是及時了解原選舉單位急需解決的民生問題。在每年人代會召開之前,我都要深入到群眾之中了解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群眾最需要解決的哪些問題。通過調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資料,為出席人代會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為在人代會上充分反映原選舉單位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做好準備。二是在人代會上提出建議。共提出了《關天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的建議》《關于完善古雄經濟適用房配套設施與生活管理》的建議,目前小區已經建好了垃圾中轉站一座、菜場和車站已經在建之中有望在年底可能完工;《關于把板橋新城范圍內住戶學生納入本學區的建議》,目前還沒有被通過,我準備下一次將繼續建議此議案;
我始終認為,在人代會上真實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愿望,為人民群眾代言,是體現我人生價值的一個難得的機遇。
一、健全完善現有常委會審議形式
從議事規則相關表述和實際操作來看,全體會議審議是常委會審議的主要形式,有關制度規定比較完備,組成人員和工作機構比較重視,相關制度落實也比較到位。如常委會議事規則對全體會議審議發言時間的規定、有關地方國家機關負責人到會回答詢問的規定、組成人員請假的規定等等。
相較而言,問題比較集中的是分組會議審議。一是各方對分組會議審議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分組會議審議也是常委會審議的重要形式,和全體會議審議具有同樣
的效力。實行分組會議審議,主要是為了讓組成人員有更充分的發言時間、討論得更加充分,但實際上,分組會議審議的請假率、缺席率要高于全體會議審議的請假率、缺席率。分組會議審議時請假手續的不規范、出席情況缺乏考核說明,有關工作機構對分組會議審議也缺乏足夠的重視。
二是由于諸多原因導致組成人員在分組會議審議時發言較為隨意,準備不夠充分。一方面是相關制度規則缺失或落實不到位,相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組織確實缺乏一系列的規則約束或相關制度規則落實在分組會議時有自動回避的特點。另一方面,相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審議缺乏有效的外在壓力和無形的監督約束,比如全體會議,出席領導多,會場氛圍莊嚴肅穆,發言影響面廣,還會涉及新聞報道等問題,特別是部分省市人大現場直播開通后,會形成較大的壓力,迫使發言人員認真準備,組成人員積極發言,但分組會議審議不存在這些外在的壓力氛圍。
三是分組會議審議發言記錄處理尚有待完善,影響到審議意見的準確表達。第一,相較全體會議審議時使用專業速錄,分組會議審議因為會場分散,多由機關干部進行記錄,記錄發言的完整性有待提高。在記錄過程中,機關干部由于不能全部記錄,往往會對發言進行整理歸納,但在準確性方面仍有待提高。第二,相較全體會議審議時發言者的意見能夠直接到達與會人員,分組會議審議發言往往只能達到本組成員,再加上缺乏簡報等信息載體,使各組之間的信息難以勾連。第三,由于分組會議組成人員發言較多且較為分散,在整理后的審議意見中難以充分體現,讓組成人員主觀認為分組審議發言的影響力要小于全體會議審議發言,也是影響組成人員分組審議發言水平的重要原因。
改變分組會議審議存在的這些不足,要求我們一是切實增強對分組會議審議重要性的認識,把分組審議看作人大監督、決策形成過程的重要環節。二是完善分組會議審議相關的制度安排,比如將分組會議的出席請假情況納入常委會會議整體的出席請假制度中來,對分組會議審議的發言組織也要有相應的制度規范。三是做好分組會議審議發言的記錄、整理和反饋。對分組會議審議也要建立專門的速錄隊伍,以便準確反映發言內容;嘗試恢復簡報制度,使各組人員發言能夠互通共享;有關委員會在整理形成審議意見后,不要怕煩不要怕累,對各組人員的發言要及時反饋說明。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準確反映組成人員審議發言內容,同時也會促使組成人員切實提高發言質量。
提高分組會議審議質量,還可以從分組形式本身發掘資源。比如目前分組名單較為固定,就要考慮在分配組成人員的時候注重各委員會駐會成員在各組的平均分配;在組織審議前視察、調研的時候,注意吸收各組均有委員參與,以確保審議時各組都有對議題比較熟悉的委員,保證討論的全面深入。
二、充分合理運用現有常委會審議形式
作為常委會審議的不同形式,全體會議審議和分組會議審議各有長處,而且經過較長時間的探索和磨合,目前已經形成了一些較為固定的做法。如關于法規案各個環節的審議形式,《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給予了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草案一審時,首先通過全體會議聽取報告,而后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但也可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規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二審時,首先通過全體會議聽取有關審議結果的報告,而后由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如果是一審一表決,則是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報告,而后通過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審議,經由法制委統一審議后再召開全體會議進行表決。關于監督工作,則多采取全體會議審議的形式,根據有關委員會要求,有時也采取分組會議審議。關于人事任免案,一般是局級及以上干部采用分組會議審議的形式,處級干部(主要是“兩院”部分干部)則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報告后直接審議交付表決。
由上可見,在基本厘清全體會議審議和分組會議審議適用范圍的基礎上,還存在一些模糊的空間,這也是適用何種審議方式爭論的焦點所在,即“根據需要,可以召開分組會議”中的“需要”究竟作何解?全體會議審議的特點是比較嚴肅認真,每位發言者都可將自己的觀點和主張迅速地、直接地、準確地傳遞給出席會議的成員乃至場外公眾,影響力大;組成人員也會更認真的準備,發言質量和水平也更高;同時有利于組織政府部門負責人回答詢問及組織公民旁聽。但不足是由于會期限制,不能保證每位組成人員都有發言機會,討論深度受到限制。分組會議審議的特點是發言時間整體相對延長,組成人員的發言機會也相對增加,可以討論得更加充分;但現在組織工作略顯不足,過程較為松散,發言較為隨意;同時審議發言局限于小組范圍內,不利于信息交流和凝聚共識,另外委員的意見經過歸納整理也容易部分失真。
由此可見,適用全體會議審議還是分組會議審議,關鍵看是傾向于審議的影響力、嚴肅性還是審議能夠更加深入、充分。對于社會關注度高、事關民生的議題,比較適合全體會議來審議;對于專業性強、涉及面較廣的議題,比如計劃、預算報告的審議,比較適用分組會議來審議。對于同一議題多次審議以及爭議較大的,比如法規二審,建議多用分組會議審議,以提高審議的質量;對于監督事項,如專項工作監督和執法檢查報告,建議多采用全體會議審議,以提高監督實效性和威懾力,客觀上也有利于委員會結合前期調研組織委員發言,引發討論深度。
三、關于常委會審議形式的一點思考
關于常委會審議形式的爭論,表面來看,主要是全體會議審議和分組會議審議形式之間的爭論,但其實質是有限的會期安排和保證每個組成人員充分發言之間的矛盾,根本反映的是對常委會履職形式和功能的定位。如果要保證常委會審議質量(避免分組會議審議的不足),大可以延長全體會議審議的時間,這樣既能保障審議發言質量,也能保證審議時間,而且影響力更大,實際上西方議會就是通過全體會議的形式對所有議案進行審議,即使會議受到不合理的拖延(1957年美國眾議院斯特羅姆議員就單項議題發言時間長達24小時)。現在之所以出現矛盾,就在于對會期設定了限制,在不給予充分審議時間的前提下,才有了全體會議審議還是分組會議審議的爭論。主張分組會議審議者,不否認分組會議審議存在的諸多不足,但看中的就是每個組成人員都有充分發言的機會,保證了審議的普遍參與。
從長遠來看,常委會充分履職的需要最終會突破對會期的限制,但在現有格局下,我們還是可以做一些創新和調整,比如適當延長常委會會期。退一步來講,即使通過全體會議的形式來保證每個組成人員都有發言的機會(考慮到發言內容的重復性和分組會議審議時組成人員的表現,并不是所有組成人員都會發言),實際增長的會期往往只會多出1~2天,對常委會各項工作并不會帶來太大影響,而且效率會大大提高(組成人員討論的互動性更強、更為直接,效果更好;詢問回答的有效性;減少了諸多事務性工作)。或者將分組會議審議和全體會議審議結合起來,全體會議審議可以搞的比較短,但也給各組成人員之間一個互動的機會。實際上,部分區縣人大常委會在這方面已經進行了探索。
如黃浦區人大在2010年第三十三次常委會會議上,就對審議形式進行了探索性改革。通常的區人大常委會,往往只安排半天時間,通過全體會議形式對所有議題進行審議。在此次會議上,黃浦區人大延長會議時間達一天,用了大部分時間對一項執法檢查報告進行審議,相當于延長了一倍的會期。在審議形式上,采用分組會議審議+全體會議審議的形式,首先通過分組會議形式進行審議,再召開全體會議聽取關于各組分組審議情況的報告,而后由組成人員進行補充發言,氛圍很熱烈,發言很積極。據悉,黃浦區人大還將于近期開展類似探索以切實提高常委會履職實效。
(1.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北京100038;
2.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北京100026)
摘 要:職務犯罪偵查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既應堅持檢察改革的總體指導思想,又應遵循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規律。在此基礎上,應從優化職權配置、健全辦案組織、制定選任標準、加強履職保障以及強化權力監督等五方面著手構建一套有特色的職務犯罪偵查主任檢察官制度。
關鍵詞 :檢察改革;職務犯罪偵查;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F7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8-0179-13
序言
主任檢察官制度又稱為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度,具體來講:是指在檢察長的授權和領導下,以主任檢察官為主要負責人并和其他檢察人員共同組成辦案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職權的辦案責任模式,以及相關選拔任命、考核獎勵、監督制約和配合保障等機制的總稱。它是新時期新條件下檢察機關進一步改進辦案方式、繼續探索內部辦案組織改革的最新嘗試,同時也是深化檢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檢察干部隊伍專業化建設,以及推進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膽探索‘1]。客觀而言,目前,全國一些主任檢察官制度試點的地方檢察機關關于主任檢察官制度的設計主要是參照和借鑒了以前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所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其主要著眼于刑事檢察部門履行起訴、審查逮捕等職能的需要,很少關注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實際需求以及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規律;此外,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0年5月制定并下發了《關于在檢察機關偵查部門開展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的意見》,并且北京、廣東、上海等地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也進行了一些探索,但是效果并不明顯,有的甚至在實踐中已經屏蔽不用;加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部門因所辦案件的種類、模式、階段和性質等具有很強的特殊性,職務犯罪偵查主任檢察官(以下簡稱“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應區別于檢察機關其他部門,為此,本文著重從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實際工作情況出發,就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借鑒。
一、構建的前提:堅持檢察改革總體指導思想
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是一次規模較大、觸動較深、影響較廣的檢察改革,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是檢察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的探索直接關系到整個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的成敗。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應當堅持檢察改革的總體指導思想精髓,進一步優化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提升職務犯罪偵查現代化水平。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須突出檢察官的主體地位
我國檢察官法第2條明確規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而在檢察實踐尤其是基層檢察實踐中,一線檢察干警是辦案的主力,但是往往“審者不定”、“定者不審”,檢察干警需要將辦案情況層層匯報,然后再按照主管領導意志來辦理案件,這樣的弊端越來越影響到檢察權依法公正獨立地運行,正如有專家所言,檢察官作為鮮活的個體從刑事訴訟法條文中已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給人一種莊重、威嚴但難以實定化的人民檢察院。而主任檢察官制度實質上確立了檢察官在日常執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核心地位),主任檢察官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檢察權,開展辦案工作,獨立作出決定或者提出相關建議,并對自己所承辦案件承擔相應責任,能夠較為充分地體現了檢察辦案的親歷性,實現所謂的“審定合一”。因此,主任檢察官制度有助于充分發揮主任檢察官的個人主觀能動性和自身業務專長,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主任檢察官的業務權威,切實增強了一線檢察干警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
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具有明顯的“上命下從”式的行政屬性,在偵破工作中采用“層層討論研究一逐級請示匯報一領導審核把關一集體決策負責”的行政機關工作程序;此外,職務犯罪案件本身往往具有重大性、敏感性以及復雜性等特性,從而導致許多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一線偵查人員將自己僅僅定位為被動的、消極的、機械的“執行者”,而非主動的、積極的、靈活的“實踐者”,基本上是“事事匯報、層層匯報、時時匯報”,于是,在現有的體制和機制下,職務犯罪偵查的決策權基本上由領導來決定,其他偵查人員基本上無須考慮和專業要求,學識、能力、技術、經驗等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只要惟命是從,“熬年頭”就可以晉升,很難有效地提升他們的辦案積極性和獨立辦案能力。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也應當注重突出一線檢察干警的辦案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其辦案的主觀能動性,促使他們更加積極、高效、負責任地參與案件辦理,并且促使整個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檢察隊伍建設進一步朝著“精英化”方向發展。
(二)須優化檢察權的內部配置
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十八屆四中全會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關鍵舉措,并強調要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而主任檢察官制度較好地體現了本次司法體制改革的上述要求,是進一步優化檢察權內部配置的重要舉措。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核心就是“放權”,就是要實現“放權檢察官”(也有的稱之為“還權檢察官”),賦予主任檢察官及其辦案組一定的獨立辦案權。這就意味著檢察權力內部應進行必要地適當地調整、分化以及重組,從而達到一種“優化”的目標和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檢察權依法公正獨立高效運行。
一般來講,職務犯罪偵查權大致可以分為初查啟動權、偵查啟動權、一般偵查權(專門調查權)、采取強制措施權、技術偵查權和補充偵查權等六項子權力。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應當注重就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子權力行使主體問題進行慎重考量和科學配置:一方面,應適當地將一些在偵查階段不具有終局決定性的權力配置給主任檢察官,以減少相應的審批層級、審批流程和審批次數,從而切實提升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效能;另一方面,對于一些涉及案件的實體審批權力,主任檢察官享有充分的建議權,比如,主任檢察官應當對案件初查終結后是否立案以及偵查終結后是否移送起訴享有充分的建議權,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主任檢察官的意見。總之,在現有法律的范圍內通過合理分解和配置職務犯罪偵查權,切實賦予主任檢察官一些必要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行政化帶來的弊端,促進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高效運行。
(三)須實現權責利的有機統一
主任檢察官制度賦予了一線檢察干警相對獨立的辦案權,但是也應該認識到權力和責任是一對“孿生兄弟”。在賦予主任檢察官權力的同時,必須建立起一套“責任清晰、權力明確、監督到位、運轉高效”為目標的責任體系,依法依規加強對主任檢察官權力的監督制約,確保主任檢察官及其辦案組依法公正獨立行使檢察權。與此同時,主任檢察官由于承受的工作任務多、工作要求高、擔負責任重,有必要為其提供必要的甚至是優厚的工作條件和履職保障,真正做到“以價值體現價值、以價值回報價值”,讓主任檢察官感受到應有的職業地位和職業尊嚴。
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過程中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著眼:第一,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強調的是集體行使偵查權,而非個人行使偵查權,其往往需要采取“集團作戰”的方式來查辦案件,而在這一模式極有可能導致責任不清,“吃大鍋飯”的狀況,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必須建立更為嚴格的執法過錯追究機制,依法實行執法責任終身制,在偵查執法過程中,建立起清晰明了、環環相扣、協調一致的責任體系;第二,偵查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占有基礎性的地位,“中外刑事訴訟的歷史已經反復證明,錯誤的審判之惡果從來都是結在錯誤的偵查之病枝上的”;此外,偵查階段是整個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矛盾最為尖銳的階段。因而,相比檢察機關內設其他部門,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在構建過程中必須通過建立健全內外監督機制,更加注重如何監督好主任檢察官及其辦案組的權力運行狀況,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放權”而可能引起的偵查風險或者偵查事故。第三,職務犯罪偵查活動是偵查力量與反偵查力量之間的一組活力對抗,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一線偵查人員往往面臨著包括人身安全在內的各種職業危險,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在構建過程中應更加重視主任檢察官及其辦案組的相關履職保障問題,尤其是建立符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特點的特殊職務保障機制,比如出差辦案經費保障機制、身份保密機制、安全保護機制等。
二、構建的關鍵:遵循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規律
拋開職務犯罪偵查權定位問題,客觀來看,職務犯罪偵查權和普通刑事偵查權在權力運行規律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在構建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時候,應遵循職務犯罪偵查權所具有的特殊運行規律,方能實現改革初衷,達到改革良效。
(一)須提高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效率
偵查權作為一種國家法定的追訴權,具有積極性和主動性,只要偵查主體對自行發現或者報案、舉報、控告的犯罪嫌疑線索經過判斷認為有偵查的必要,就應開始偵查追訴活動,行使偵查權。對于職務犯罪偵查權來講,同樣如此,其對時效性、統一性和協調性的要求極高,稍有不慎就會“打草驚蛇”,破案時機轉瞬即逝。此外,根據偵查學關于“信息遞減原理”,一線偵查人員辦案所獲的犯罪信息最為全面,隨著偵查管理層級的遞增,犯罪信息會被偵查人員、部門負責人不斷地加工整理而無法呈現出原始的面貌,犯罪信息的客觀性不斷被侵蝕和削弱,而最終呈現在偵查決策者面前的僅僅是被加工過的不完整的犯罪信息,從而影響到偵查決策者及時科學作出偵查決策,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引發偵查風險甚至導致偵查失敗。在此,筆者僅以我國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刑偵部門)的體制改革為比較借鑒視角,1997年6月,全國刑事偵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我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統一實行了所謂的“隊建制”。而隊建制的最突出特點是強調了刑偵部門的“行動性”,促使刑警隊伍從“機關化”到“實戰化”,有效地打破條塊分割,減少中間環節,增強實戰功能,從而對待刑事犯罪做到快速反應、靈活反應、協調反應和主動反應。從根本上提升偵查效率。反觀,我國多數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辦案組織形式主要為一名檢察員(或者助理檢察員)配備一名書記員(或者助理檢察員)的“檢書配合形式”、“檢檢配合形式”,這樣的辦案組織形式根本無法滿足在職務犯罪初查和偵查工作任務需求,嚴重影響到職務犯罪偵查效率提升;雖然在突破案件的時候,由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負責人來為具體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來調配力量部門其他偵查人員予以配合,而其他偵查人員往往由于前期對于案情的掌握不全面甚至全然不知,造成這種配合顯得比較被動、機械、遲緩,無法真正形成高效的偵查合力,造成職務犯罪偵查效率不高。
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應當著眼于最大限度地提升職務犯罪偵查效率,注重吸取和借鑒我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改革的上述做法。筆者認為,職偵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應當實行“主任檢察官負責制”,其辦案組設置以6-8人為宜,對于6人辦案組而言,其中一名檢察員為主任檢察官,負責辦案組的整體辦案活動,兩名助理檢察員和三名書記員作為輔助人員,配合主任檢察官開展辦案工作;對于8人辦案組而言,一名檢察員為主任檢察官,負責辦案組的整體辦案活動,三名助理檢察員和四名書記員作為輔助人員,配合主任檢察官開展辦案工作。由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組內人員的具體分工,依法開展外圍調查取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法律文書制作工作等具體辦案工作。當遇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增加辦案力量的時候,主任檢察官可以通過啟動聯系會議機制,向部門負責人匯報相關情況,請求其他辦案組的支持。在主任檢察官辦案過程中,部門負責人應當尊重主任檢察官的辦案工作以及所做與案件有關的決定,做好協調和溝通工作。
(二)須滿足職務犯罪偵查的技術需求
偵查技術就是有關偵查活動的技術,抑或運用于偵查活動過程之中的技術,是偵查活動與科學技術相結合的產物,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一是關于現代化技術設備的內容;二是針對現代化設備的科學技術的內容;第三,關于現代化設備、技術在職務犯罪偵查活動中的具體應用內容。隨著社會的進步,偵查技術作為偵查破案提供服務的特定技術手段和方法越來越得到重視,“偵查中科技含量的高低,越來越成為衡量偵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標志……在偵查中運用現代化科學技術是推進‘由供到證偵查模式’向‘由證到供偵查模式’轉變的迫切需要”。但比較遺憾的是,與承擔普通刑事偵查工作的公安機關相比,我國檢察機關對于職務犯罪偵查技術的研究相對滯后、投入相對欠缺、發展相對緩慢,尤其是面對著越來越趨于隱蔽化、智能化、集團化、國際化的職務犯罪,傳統的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亟需構建積極、主動、開放的現代化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而這就需要偵查技術為其提供有效支撐和重要保障。
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了《“十二五”時期科技強檢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而“科技強偵”戰略正是“科技強檢”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綱要》指出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加快查辦職務犯罪情報信息系統建設和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技術項目建設②。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提出了“偵查信息化、裝備現代化建設”(以下簡稱“兩化”建設),以此作為提升職務犯罪偵查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徑和舉措。因此,在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充分重視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過程中的技術需求,尤其是在辦案組設計過程中,應注意區別于刑事檢察部門、訴訟監督部門等辦案組的組織形式:一方面,實現“組內技術保障”,即注意將一些具有偵查學、心理學或者計算機學等特長的檢察干警分別配置到每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爭取在辦案組組內實現智力資源、技術資源、體能資源等的優化配置組合;另一方面,實現“整體技術保障”,即應重視偵查技術力量的專業化配置,通過成立專門負責偵查技術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開展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情報信息搜集、公共信息查詢、常用偵查裝備使用等在內的職務犯罪偵查技術工作,為職務犯罪偵查辦案提供堅實的技術保障和支持,進一步推動職務犯罪偵查朝著專業化、科技化、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須注重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需求
客觀來講,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機制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查辦專案行動上的效果更加明顯。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建設主要包括橫向上的一體化和縱向上的一體化。橫向上的一體化主要要求打破各級檢察機關內部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分散局面,著力建構統一的職務犯罪偵查內部機構,統一和集中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縱向上的一體化就是要打破職務犯罪偵查在運行過程中的地區阻礙,進一步實現各地檢察機關在獨立辦案基礎上的協同偵查辦案。
為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中,不僅要建立和完善“職偵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機制”,而且應當盡快確立“職偵主任檢察官協同辦案機制”,進一步形成“協作有力、運轉順暢、統分結合”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格局。具體來講:第一,在本院范圍內,科學調整職務犯罪偵查內設部門,有效整合職務犯罪偵查力量,統一設立科學合理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組織形式,促成有效的職務犯罪橫向一體化建設;第二,加強各級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協調配合,重點是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的領導,主要通過引領偵查、組織偵查、指揮偵查、協調偵查等方式,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下級檢察院職偵主任檢察官依法、獨立、規范辦案的基礎上,有效實現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領導、指導和引導。
(四)須保障職務犯罪偵查的獨立相對
相較于其他檢察權運行而言,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的獨立性往往面臨著更易被侵蝕的危險。這是由于職務犯罪一般具有保護層厚、關系網密、干擾阻力大等顯著特點,從而導致一方面,職務犯罪偵查的獨立性非常容易受到檢察機關外部的不正當干預,比如,有些地方出現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被濫用為個別領導者和地方政府謀取小團體利益和不正當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獨立性也非常容易受到來自檢察機關內部的不正當干預,比如,有些上級檢察機關以“指導”、“領導”、“監督”等為名擅自插手或者干預下級檢察院的辦案,再比如,有些本級檢察機關其他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干警對于職務犯罪偵查人員辦案的不正當干預。
獨立性是保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得以有效發揮功效的“天然屏障”,“如果職務犯罪偵查機構沒有必要的獨立性去抗衡國家公職人員犯罪,那么偵查此類犯罪的效果必會大打折扣。獨立性是有效偵查的先決條件,也是有效偵查的基本保障。”筆者承認職務犯罪偵查權具有強烈的行政屬性,但是絕不意味著否定職務偵查權應兼具判斷性、獨立性、親歷性、目的性等司法屬性,尤其在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權由檢察機關來行使,職務犯罪偵查人員也必須遵守“檢察官客觀義務”,保持相對獨立,做到客觀公正。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過程中應當倍加呵護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的相對獨立性。在本級檢察院內部,要賦予主任檢察官充足的執行權和一定限度的決策權,滿足主任檢察官履職的需要,尤其是要重點處理好主任檢察官和內設部門負責人的關系,防止內設部門負責人在行使檢察行政管理權時,隨意干涉主任檢察官的正常辦案活動;此外,在處理上下級檢察院之間關系時,為了確保下級檢察院相對獨立地行使偵查權,應做到:一是要厘清上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關系和權限,確保各自在法定范圍依法履行職權;二是改進上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領導方式,既要采取“剛性領導”,實現職務犯罪偵查命令的“上命下達”,又要采取“柔性領導”,充分尊重下級檢察院,采取協商、勸告和認可的方式予以領導;三是賦予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以消極抗命權,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對于上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違法指令,有權提請上級檢察院以指定管轄的方式將案件移交其他檢察院辦理,但是在上級檢察院作出決定之前,下級檢察院不得中斷偵查工作。
三、樣本素描:北京試點院的實踐分析
北京市A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A院)、北京市B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B院)、北京市C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C院)被確定為作為2014年全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三家試點改革單位。就各自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而言,由于三家單位職偵部門在人員數量、結構層次以及辦案數量等存在較大的差異,于是,改革試點實踐呈現出一定差異性(如表1)。在此,筆者僅以A院反貪部門主任檢察官制度的設計與實踐為主要研究樣本,對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情況進行全面考察和深度分析。
(一)核心內容:優化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內部配置
相較其他檢察權而言,職務犯罪偵查權具有非常強烈的“上命下從”的行政屬性。那么,在遵從職權特性和規律的前提下,如何優化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內部配置,通過適度“放權”,進而調動職偵部門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和提高偵查效率呢?對此,雖然北京市改革試點檢察院都認為在職偵部門應當實行“主任檢察官負責制”,但改革態度又都比較慎重。以A院為代表,其賦予主任檢察官的職權為:一是部分的偵查決策權,即主任檢察官有權直接對偵查活動的一些事項直接作出裁定,不需要報請檢察長(主管檢察長、局長)進行審批;二是具體的偵查指揮權,即主任檢察官有權組織、協調、管理本組成員開展具體的偵查活動;第三,充足的偵查意見權,即主任檢察官對于一些重大事項和在偵查環節具有終結性的事項,享有充足的意見表達自由,可以提出自己獨立的擬處理意見,供檢察長(主管檢察長、局長)進行審批;第四,其他經檢察長授權的事項。
關于部門負責人的權限劃定方面,三家試點院都規定了部門負責人可以兼任主任檢察官,此外,部門負責人有權分配案件、組織對主任檢察官進行業績考核、協調本部門與本院其他部門的業務關系、督促檢查本部門主任檢察官的履職情況。但是,A院對于一些具有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項以及在偵查階段具有終結性事項仍然實行“三級審批制”:(1)立案、不立案報告;(2)對犯罪嫌疑人采取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決定;(3)公開進行初查或者首次接觸初查對象的決定;(4)對外偵查協作事項;(5)偵查終結報告及移送審查起訴、不起訴的意見或者撤銷案件意見。而B院和C院則完全取消了部門負責人的“審批權”,主任檢察官對于上述事項擬出意見后,直接報主管檢察長(局長)決定或者批準。
通過上述可以發現,北京三家試點單位都基本承認職偵部門負責人應具有一定的檢察行政管理權限,但是都又規定部門負責人本身就是主任檢察官,這樣很容易導致“檢察行政管理權”和“職務犯罪偵查權”仍然處于一種“交織狀態”,檢察行政管理權的天然擴張性很可能不斷壓縮職務犯罪偵查權行使的空間。此外,A院希望通過保留部門負責人關于業務上的部分審核權限,達到對主任檢察官的監督制約和保障案件質量的“雙重目的”,但是這也將導致可能出現以下問題:第一,部門負責人極有憑借上述權力任意干涉主任檢察官的辦案權,本來“放權”給職偵部門主任檢察官的較為有限的權力更無法得到保障;第二,這樣的權力劃分也將導致辦案職責的模糊,因為部門負責人既非親臨一線辦案,又不能最終處理決定,部門負責人這道“審核”程序既顯得尷尬,又顯得多余;第三,這樣的權力劃分極有可能導致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演變成為一個個微型的“內設機構”,其實到最后還是還原成“三級審批制”,甚至“四級審批制”。
(二)組織架構:結合實際具體確定辦案組織形式
以A院反貪局為例,該局于2012年開始探索在兩個偵查處分別設置三個辦案組,并指定一名檢察員為組長,以組為單位進行辦案,并為各組設定考核任務,當遇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時候,則由局長或者處長指揮臨時組成辦案組進行辦案。2012年立案數比2011年立案數上升了33.3%,2012年平均辦案天數比201 1年平均辦案天數少了約6.5天;2013年立案數比2011年立案數上升了16. 7%,2012年平均辦案天數比201 1年平均辦案天數少了約3.6天;2014年上半年立案數比2011年立案數上升了83.3%,2014年上半年平均辦案天數比2011年平均辦案天數少了10.3天。這種探索可以被看作為“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雛形,也為“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建設”做了前期鋪墊和預熱活動。為了保障改革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貫性,A院反貪局并未取消內設二級機構設置,仍然保留了一個辦公室兩個偵查處,在這三個處室下面,再行設置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辦公室內設置兩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分別為偵查技術組和后勤保障組,而兩個偵查處分別設置三個辦案組,為每組配備約6-8名檢察干警,主要負責辦案工作(如圖l所示)。目前,這樣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組織方式基本形成了一個更加緊密、分工負責、協作順暢的“微循環”,較好地滿足檢察機關尤其是基層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辦案的需求。
但是,在對從事偵查信息技術、案件線索日常管理以及內部法制審查、偵查協作等檢察人員如何定位的問題上,出現了分歧意見,存在“廣義說”和“狹義說”。其中北京A院和C院認為,案件線索管理、偵查協作以及偵查技術工作等都是辦案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應當設置專業類型的主任檢察官;而B院認為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只有真正從事一線辦案的才能為其配備主任檢察官,而案件線索管理、偵查協作以及偵查技術工作等具有較為明顯的辦案輔質,不應當設置主任檢察官,其在實踐中設置“局長助理一職”,并配備局長助理組。上述的分歧反映出在改革試點初期對于職偵主任檢察官的定位、性質以及工作任務等存在不同的認識,而這種認識將直接影響到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特色之處”,需要予以慎重考慮。
(三)配套機制:保障主任檢察官制度的順利運行
1.初步構建選任工作程序
立足于筑牢主任檢察官制度的基礎,北京市改革試點院均成立了“主任檢察官任免委員會”(又稱“主任檢察官任免考核委員會”),具體負責對主任檢察官選任的日常工作。一般而言,主任檢察官選任需要經過以下程序:“個人申報”——“部門推薦”——“資格審查”——“組織考察”——“民主測評”——“黨組研究決定”——“對外公示”等,選任程序最大限度地體現出“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力求選賢任能,實現主任檢察官的“精英化”。不過,北京三家試點院對于所有崗位的主任檢察官統一了選任條件,并未將不同檢察職能部門主任檢察官的選任條件加以區分,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職偵主任檢察官選任條件的特殊性。如果沒有建立一套符合職偵部門崗位特色和需求的主任檢察官選任標準體系,很難保證所選任的主任檢察官能夠與職偵部門崗位相匹配,進而影響到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效果。
2.初步建立職務保障機制
為保障職偵主任檢察官職業穩定性和權力的有效行使,以A院為代表,在職務保障機制方面規定的最為全面仔細:第一,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隨意免去或者調離主任檢察官崗位;第二,主任檢察官在晉職晉級中享有優先權,比如規定本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正處級檢察員原則上從特別優秀的主任檢察官中進行選任;第三,落實主任檢察官崗位津貼制度,按照主任檢察官工作性質以及年終考核情況評定崗位津貼;第四,主任檢察官作為全院高層次人才享有一系列高層次培訓、進修、調研等優先權。客觀而言,在現有的體制之下,北京三家試點單位已經提供比較充足的主任檢察官職務保障。單就職偵主任檢察官開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而言,上述的履職保障規定仍有一些欠缺之處:一是職偵主任檢察官的崗位津貼和其他部門主任檢察官的崗位津貼一樣;二是缺乏對職偵主任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如何保障自身生命、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關規定;三是尚未關注到職偵主任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相應的經費保障問題,比如偵查裝備更新換代所需要的經費問題等。總之,職務犯罪偵查運行過程中的高度風險性決定了職偵主任檢察官履職保障應更加充足。
3.注重加強監督制約機制
在北京三家試點院中,A院和B院專門就對于主任檢察官監督制約機制做了專門規定,其中A院在監督主體和程序上,明確規定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主任檢察官任免委員會”、本院案件管理、本院紀檢監察部門、各部門負責人以及辦案組成員從各自權限和工作角度出發對主任檢察官都具有監督權(如圖2所示)。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從表面上看,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主任檢察官任免委員會、案件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部門負責人甚至辦案組成員都對主任檢察官行使職權具有監督權,但正是這種“多元化”的監督主體很可能造成監督力量的分散,監督責任的模糊以及監督程序的混亂,最終極有可能導致監督效果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偵查階段往往被認為是最容易引發辦案風險的階段,而上述所述監督機制中均未關注對職偵部門一些特有的監督制約機制構建問題。
四、構建的設想:建立協同發展的五項制度
主任檢察官制度是檢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檢察改革又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改革必須在司法體制改革的整體框架和要求下開展。這就要求我們在思考如何完善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時,應當站在更高、更廣、更深的角度來進行思考,構建符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實踐的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
(一)在科學劃分偵查權權限基礎上實現優化配置
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成功與否的核心就在于職務犯罪偵查權能否實現科學劃分并優化配置。第一,對于檢察長(主管檢察長、局長)而言,其應享有偵查決策權和整體的偵查指揮權,其在辦案過程中所作出的有關指令,主任檢察官應當予以執行。第二,對于負責偵查的主任檢察官而言,其應享有偵查執行權、具體偵查活動的偵查指揮權、緊急偵查決策權以及充足的偵查建議權;對于負責信息技術的主任檢察官而言,其應享有偵查情報信息管理權、偵查裝備管理權;對于負責綜合保障的主任檢察官而言,其應當享有案件線索日常管理權。第三,對于內設部門負責人職權而言,筆者認為,可以適當借鑒我國臺灣地區主任檢察官職權的相關內容,我國臺灣地區的主任檢察官乃監督者,需要負責檢察事務監督、行政管理及法學研究等多層面的工作,尤以對檢察事務的監督職責最為重要。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所涉的檢察文書,在由檢察首長核定之前,必須先經主任檢察官審閱,而這種審閱為實質性審查,需要通過閱卷文書審查是否存在應調查之事實尚未調查、事實之認定是否適當、法律見解有無違誤等,但是主任檢察官對于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并無指令權,主任檢察官在審查中如果發現問題,不能做出相應處理,而應報檢察首長做出裁決。為此,可以借鑒上述我國臺灣地區主任檢察官的做法,將部門負責人的職權限定為:第一是行政管理權,即部門負責人應對除辦案業務以外的部門日常性工作進行日常管理,比如日常的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相關調查等;第二是有限的偵查監督權,即部門負責人應通過辦案系統或者調閱案件,對主任檢察官辦案活動進行監督,但是這種監督以不得侵犯主任檢察官獨立辦案為前提,發現問題后,應事先與主任檢察官進行溝通,如果意見不一致,應直接向檢察長(主管檢察長、局長)進行匯報。第三,對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成員而言,其應享有偵查執行權以及充足的偵查建議權。總之,應通過科學劃分各自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權限,實現職務犯罪偵查權優化配置的目標。
(二)在加強橫向一體化建設基礎上健全辦案組織
檢察機關的反貪、瀆偵部門分置模式在司法實踐運行已經出現的一些較為明顯的缺陷和弊端。為此,有學者建議,根據貪污賄賂類型犯罪與瀆職侵權類型犯罪在偵查方法、措施、及程序等方面的相同或者相似情況,可考慮按照統一、精簡、高效以及協同的運行原則,改革并重新設置機關的偵查機構,將反貪部門與反瀆部門進行機構合并,統一設立職務犯罪偵查局,實現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優化配置。同時,可考慮將現在的舉報中心調整到職務犯罪偵查局,并將檢察技術部門的司法會計、技術人員調整到職務犯罪偵查局。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整合職務犯罪偵查力量和資源,統一規范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加強職務犯罪偵查橫向一體化建設。在此基礎上,地方各級檢察機關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在構建過程中,應當實現反貪部門、瀆檢部門、職務犯罪預防部門三部門偵防力量的整合,取消內設機構,并且可以考慮按照所辦案件的種類、性質、難易程度等來科學劃分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并且應增設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主任檢察官,真正實現職務犯罪偵查橫向一體化建設,實現對于職務犯罪的“打防結合”。
必須建立起“該統則統、該分則分、統分結合”的辦案組織結構體系。筆者建議,可以根據案件線索的難易程度,在線索評估過程中,劃分為A、B、C、D四個基本等級,按照這四個基本等級確定辦案所需要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組數和人數,從而進一步科學合理配置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人力資源,提升辦案效益。(如圖3)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各院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靈活和具體地確定辦案組。
(三)在堅持選任標準統一性基礎上滿足特殊需求
檢察機關主任檢察官選任標準應當具有若干共性條件,以實現主任檢察官選任制度的統一性、規范性和科學性。在此基礎上,還應當關注各個業務崗位上主任檢察官選任標準的特殊性,以保障所選任的主任檢察官既符合自身所在崗位的業務需求,又突出主任檢察官這一群體“精英化”的主要特征。在中國語境下,職偵主任檢察官應當具備堅定的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操守以及較好的群眾基礎之外,對職偵主任檢察官的選任標準應注重圍繞職務犯罪偵查崗位的特色需求來予以精心設計,將主任檢察官關于“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業務能力”作為選任的核心標準之一,以區別于其他部門主任檢察官的選任條件,不斷促進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主任檢察官隊伍建設朝著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具體而言:第一,職務犯罪偵查能力,即主任檢察官應當具備較強的職務犯罪偵查基本主觀能動條件,其包括較強的觀察能力、思維能力、應變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等;第二,職務犯罪偵查經歷,即主任檢察官應當具有從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一定年限要求,筆者通過對全市30余名一線職務犯罪偵查人員進行訪談,統計得出其獨立承辦案件前在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工作年限為五年以上,據此,筆者認為,職偵主任檢察官連續從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年限應不低于五年;第三,職務犯罪偵查綜合素能,即主任檢察官應當具有履職的必備條件,包括良好的身體素質、過硬的心理素質,以及廣博的社會知識等;第四,主任檢察官選任標準體系設計可以考慮和現有的職務犯罪偵查人才庫建設相銜接,即進入高檢院一級偵查人才庫、省級院二級偵查人才庫以及市級三級偵查人才庫的檢察干警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選任主任檢察官的資格。
(四)在推進檢察權去地方化基礎上加強履職保障
2009年開始,新一輪的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推進了檢察經費和保障體制建設,比如以落實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為重點,進一步提高了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務保障水平;推進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提升檢察工作科技含量。在新的一輪檢察改革中,主任檢察官制度能否具有長遠的生命力,其中一個關鍵因素就是履職保障能否充分實現。目前來說,檢察權去地方化成為一個主流觀點,其認為“比較現實與直接的改革方案就是將人權、財權收至省級統一管理”,應當來講“這種改革方案著眼于人權和財權對于保證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的決定性作用,直接指向導致檢察權地方化的兩大病因,具有加強的針對性。”因此,在推行此項改革中應當將如何加強職偵主任檢察官履職保障作為重要考慮內容,具體來講:一是要改革檢察官職務薪金制度,探索建立同公務員法相協調,符合檢察官職務等級要求的檢察官薪金獨立序列制度,從頂層制度設計解決基層檢察官辦案量大、責任重、待遇低等突出問題,真正落實“從優待檢”,尤其是對于主任檢察官的薪酬應當與其他檢察人員、檢察輔助人員以及檢察行政管理人員適當拉開。二是賦予職偵主任檢察官履職必要的權力,其主要包括賦予其在職務犯罪偵查緊急狀況下的臨時決策權或者處斷權,以及對于上級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具有一定范圍內的消極抗命權,以進一步保障主任檢察官履職的相對獨立。三是建立職偵主任檢察官人身安全保障機制,即主任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遭到打擊報復并且面臨生命人身安全時,依據主任檢察官的申請,為其調動工作崗位,異地安排工作等保障,以及給予適當履職經費補貼等。四是建立和完善符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特點的偵查經費保障制度,不僅應將辦案出差、偵查協作、追逃追贓等納入到相應的預算中來,而且應將偵查裝備更新換代的經費也納入進來,為職偵主任檢察官履職提供充足的經費物質保障。總之,在推進“省級以下人才物統管”改革試點過程中,應注重通過真正建立和完善符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規律特征的主任檢察官履職保障制度,真正促使職偵主任檢察官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養成“敢于負責、勇于負責、善于負責”的執法作風、工作態度以及職業素養,進一步提升職務犯罪偵查辦案能力和水平。
新形勢新任務對地方人大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給各級人大代表的履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標準。但目前的代表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本職與兼職。與國外的專職議員制度不同,我國實行的是兼職代表制,代表一旦當選,并不脫離原來的工作崗位,其主要的時間和精力仍然用于本職工作。很多代表由于兼職過多、負擔過重、分身乏術,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代表的職責。二是新老代表交替的問題。每屆人大都會選舉產生三分之二以上的新代表。新代表雖然履職熱情高,但是對人大工作有一個認識的過程,顯得經驗不足、情況不熟,影響代表作用的發揮。三是代表的履職積極性和水平上有一定差距。這些問題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改善和解決,進一步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論水平和履職水平,增強對代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此,應做好以下幾點:
(一)加強理論學習,努力提高代表的思想理論素質。黨的十報告中針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定性階段我國發展進程中依然突出存在的不平衡、不協調等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深化了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規律的認識。面對新的形勢、新的問題、新的挑戰,需要進一步提高代表隊伍整體的思想素質和理論水平。
(二)增強兩個觀念,引導代表正確履職。一是增強法制觀念。組織人大代表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是必修課,通過學法,讓代表熟練地掌握法律法規,不斷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做到言必講法、行必遵法,嚴格按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辦事。二是增強大局觀念。通過代表工作和活動,使代表了解全局,增強大局觀念,不拘泥于一時一事,使所提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立足實際,放眼大局,站得高,看得遠,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能夠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