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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范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完善屠宰行業標準體系,指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 國家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鼓勵向機械化、規?;?、標準化方向發展,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第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國家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成立專業化行業協會、學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一)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其建筑和布局,應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規定。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輸工具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三)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四)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達到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等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要求。
(六)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八條 申請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說明文件。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就申請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書面征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不得予以批準。
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符合《條例》規定的,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申請人應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發放情況及時報送上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在政府網站定期公布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
第三章 屠宰與檢驗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進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持有生豬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宰前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實施淋浴、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實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第十五條 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同步檢驗應當設置同步檢驗裝置或者采用頭、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對照方法進行。
肉品品質檢驗的具體部位和方法,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其他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第十七條 對檢出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水平,并經考核合格。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第二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并符合保證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生豬和生豬產品應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運輸;運送片豬肉,應使用防塵或者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不得敞運。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30天的,應當提前10天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超過180天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對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不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
第五章 證、章、標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包括:
(一)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證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識;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四)無害化處理印章;
(五)商務部規定設置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統一規定證、章、標志牌的編碼規則、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國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務部規定的編碼規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進行統一編碼;負責統一制作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第二十八條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使用;頒發本行政區域內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作、管理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管理制度,依據各自職責,嚴格制作、保管、發放程序。
第三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本企業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
第三十二條 發放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生豬屠宰管理情況,爭取當地政府及財政部門的支持,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執法等所需經費,確保生豬屠宰管理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發生大規模私屠濫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問題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本級政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對生豬屠宰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生豬屠宰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反《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濫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違法活動。
第三十七條 生豬屠宰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九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并實施生豬屠宰、檢驗、質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
(二)運輸肉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
(二)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為保證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生豬產品供應,確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辦法。
依照《條例》設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能夠保證供應的地區,不得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產的生豬產品,僅限供應本地市場。
第四十五條 《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申請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為加強生豬屠宰行業的規范化管理,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我辦對全市屠宰場進行了檢查督促:
(一)調查摸底,理清思路。
按照我市現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設置情況,采集了場址、車間、設施設備等相關照片,調查了屠宰場人員分工情況,確定全市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27家,屠宰分點16家,從業人員150余人。通過歸檔整理,為全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實施標準化建設理順了思路。
(二)完善制度,規范臺賬。
1、今年2月份完成了生豬無害化處理補貼的申報和**年度預算工作,另外,我辦還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擬定了《豐城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程序》(附后),明確了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規范了補貼資金的申報程序。
2、4月29日組織屠宰場場長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進行了一次肉品品質檢驗培訓班,對29名參訓檢驗人員發放了資格證,擬定了《豐城市肉品品質檢驗員管理辦法》,強化了對生豬屠宰、肉品檢驗各環節的監管。
3、按照宜春市商管辦的規定,要求各定點屠宰場于5月份使用統一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6月份開始使用統一的生豬進場登記臺帳、生豬產品出場登記臺帳、檢疫檢驗及肉品無害化處理登記臺帳等“三本”臺賬,加強了“兩證兩章”和有關臺賬的管理。
(三)加強監督,促進行業發展。
1、按照新《條例》規定,嚴格執行“一場(廠)一牌”的規定,印發了《關于申報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的通知》,提前做好了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標志牌和批準證書申報以及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標志牌和批準證書換發的預備工作。目前共發放《生豬屠宰定點申報表》27份,要求各場如實填寫屠宰場點設置和人員等必備信息,下一步將根據我省設置規劃和各定點場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各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換(發)證。
2、開展生豬定點屠宰示范場(廠)創建活動,從源頭抓好肉品質量。根據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豐城市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我辦組織屠宰企業嚴格落實文件精神,擬定城區和上塘兩個生豬定點屠宰場率先進行示范場建設,其余25個場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改、擴建。要求我市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不斷完善場內軟、硬件設施,確保出場肉品檢驗率達到100%,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3、開展肉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引導屠宰企業規范化管理。我辦按照宜春市商管辦有關文件精神于7--9月對全市定點屠宰廠(場)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拉網式檢查,對個別未做好“兩證兩章”和有關臺賬的屠宰廠(場)進行了整改。同時,督促企業上報了《江西圣迪樂村生態食品有限公司關于規范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的實施方案》和《江西圣迪樂村生態食品有限公司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實施方案》,要求定點屠宰企業嚴格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改造完善,力爭使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都能按國家規定達標。目前,尚莊生豬定點屠宰場正在新建之中。
二、強化肉品安全意識,建立豬肉質量安全溯源體系。
我辦從年初開始對全市生豬屠宰、銷售各環節進行了調查摸底和管理督促,同時還對新《條例》進行了宣傳:
1、加強屠商管理,引導屠商提高服務意識。我辦建立了屠商檔案,記錄聯系電話、家庭住址等信息,逐步加強批零屠商的管理。目前全市施行定點屠宰的鄉鎮(街辦)共有批零屠商587人,其中城區82人,鄉鎮505人。
2、學習宣傳新《條例》,提高群眾肉品安全意識。我辦通過“豐城金橋商貿網”、“豐城商務之窗”、“豐城通訊”等網絡和報刊進行了新《條例》的宣傳普及,印發了178份宣傳資料,分別散發到我市各定點屠宰場、冷鮮肉專賣店和肉類儲存冷庫,8月14日在肉品公司舉辦了一期“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專題講座”,對各定點屠宰場員工就新《條例》和配套規章進行培訓,組織屠宰場正、副場長及相關人員共70余人進行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考試。同時我辦還印發了《生豬屠宰操作規程》、《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等國家標準組織屠宰企業的工作人員學習,進一步提高了屠宰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3、強化企業是生產、經營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分別對全市27家屠宰場和雙匯、雨潤等10家冷鮮肉品專賣店簽訂豬肉質量安全承諾書;同時,要求學校食堂、餐飲店和超市使用或銷售的豬肉應該全部來自定點屠宰企業;另外,我辦還督促上述單位建立了豬肉購銷臺賬,要求按時上報屠宰信息和豬肉購銷及價格情況,發現不合格肉品,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實行豬肉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通過采取上述措施,在我市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豬肉產、購、銷一體化監管體系。
三、加強市場監測,督促定點屠宰企業保障豬肉供應。
一、建立機構,落實人員
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市、縣的安排部署,我局專門成立了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副局長梁恩偉為組長,市場體系建設運行科科長杜英為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體系建設運行科,杜英兼任辦公室主任,科室其他人員為成員。確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不走過場。
二、宣傳動員,提高認識
一是組織各鄉、鎮生豬屠宰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條例》和《管理辦法》,充分領會其精神,不斷增強了他們的法律意識;二是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切實加強宣傳力度,把《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印制成冊,上門送到各經營戶手中,緊緊圍繞《條例》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利用各種會議、培訓等方式,打造聲勢;三是走訪各屠宰廠(場)、酒類食品經營戶,摸排我縣生豬、酒類的經營情況,做到監管心中有數,進一步督促經營者依法經營;四是鼓勵消費者對生豬、酒類等流通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進行社會監督。
三、采取措施,強化管理
根據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要求,我局采取了各種措施強化對生豬屠宰和酒類流通的管理。一是采取措施強化對屠場的管理。針對專項整治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生豬屠宰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并要求各屠場與我局簽訂了《生豬屠宰專項整治目標責任書》、《生豬屠宰加工企業產品質量承諾書》,制定了“肉品退出制度”等“五項”制度并張貼上墻,嚴格實行“兩章”“兩證,登記購銷臺帳,以建立生豬肉品溯源制度,強化了對屠場的管理。二是采取措施強化對酒類流通的管理。要求銷售酒類的業主制定了“商品準入制度”、“商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等五項制度,嚴格按要求填寫酒類流通隨附單,強化對酒類流通的管理。
一、審核清理范圍和目標
審核清理范圍:全市現有的合法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由商務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現有的合法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進行聯合初審,依據審核清理標準逐項進行檢查。
審核清理工作目標:通過本次審核清理工作,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一律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確保所有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均符合設置規劃要求,達到《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2011-2012)》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相關標準。
二、審核清理標準
根據《省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陜政發[2011]73號)、《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2011-2012)》文件下達的我市生豬屠宰企業數量,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等規定的條件及《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國家標準進行審核清理,切實落實定點屠宰廠(場)點設置規劃,使所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符合規模設置數量。
三、實施步驟
(一)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審核清理方案
我市將成立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副市長任組長,商務辦主任任副組長,市商務辦、畜牧局、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商務辦,辦公室主任由市商務辦主任兼任。辦公室工作職責是要對全市所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進行全面摸底清查,全面掌握定點屠宰場和小型屠宰點的數量及現狀,制定本市審核清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并在2012年4月底前將生豬屠宰場和小型屠宰點名單及清理情況(按規定履行了審批程序的附相關審批件復印件)報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宣傳動員
2012年3月底前,由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審核清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完成審核清理工作的宣傳動員和安排部署,由市商務部門召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和經營者動員大會,將本次審核清理工作宣傳到所有屠宰企業、經營單位和個人。
(三)企業自查自糾
2012年4月上旬,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積極動員、指導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開展自查。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和經營者要依據審核清理條件和標準認真開展自查自糾,要對照審核清理標準逐項進行檢查對照,確認所有自查項目符合條件后,向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企業自查自糾報告和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書面申請。所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不論是否已經換證,都必須開展自查,沒有開展自查或未提交定點屠宰資格審核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定點屠宰資格。
(四)現場聯合初審
2012年4月底前,市商務辦在接到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上報的自查自糾報告和審核申請后,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自查自糾情況,由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進行現場聯合初審,填寫審核表,確認全部項目審核完成后,提請市人民政府將生豬定點屠宰場的申請和自查自糾報告及市級主管部門審核表上報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五)迎接市級人民政府現場審核驗收
2012年5月上旬,市商務局審核驗收,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組織商務、農業、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審核驗收組,對初審合格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和技術條件、肉品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防疫條件等進行全面審核,并將審核意見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核合格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經征求省商務廳意見后審批并上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由市政府統一換發新的生豬屠宰證、章、牌,并向社會公示。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領導,完善審核清理部門協調機制
各相關單位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制定審核清理方案,提出工作目標和工作進度,落實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責任,使審核清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部門職責及分工
各成員單位既要履行各自職能,又要協同配合。商務、畜牧、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對屠宰企業進行現場審核時,要認真按照程序,填好每一個項目。嚴格遵守“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務必做到不遺漏、不徇私、不弄虛作假。
商務部門做好牽頭協調與服務工作,密切與各部門協同配合,確保形成工作合力。畜牧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規定,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選址、布局、人員、設施設備等動物防疫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重新審核,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要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環保部門要嚴格生豬屠宰行業的準入門檻,把好環保關,對未上污水治理設施、設施不能正常運行、處理后的屠宰廢水不能達標排放、未依法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的企業,一律不予通過審核,同時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的環境監管,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一律依法從嚴處理。工商部門要認真做好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年度檢驗工作,重點審查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是否具備有效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對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被撤銷、吊銷的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變更經營范圍,逾期未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工商、畜牧等部門以審核清理工作為契機,加大市場監管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要建立長效機制,對企業資格進行動態審核。
(三)加強部門協同配合
商務部門、畜牧、環保、公安、衛生、工商、質監、藥監等部門密切配合和協作,推動生豬屠宰企業加大企業改造升級的投入力度,加大對私屠濫宰、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審核清理改造創造良好環境。對于違反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監管、消防檢查、稅收管理及工商年檢等方面法規、政策規定的屠宰企業,要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嚴格依法處理。
一、發展現狀
從年我省開始實施生豬定點屠宰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商務部的指導下,在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省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堅持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工作和屠宰企業的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屠宰企業布局比較合理。到目前為止,全省共有縣以上屠宰企業105家,基本上是“一縣一廠”。嚴格控制屠宰企業數量,無明顯超規劃設點現象,較好地避免了重復建設和無序競爭。
(二)行業生產技術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全省縣以上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屠宰加工設備設施進一步提升,屠宰加工工藝水平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設備進一步完善,全省縣以上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機械化屠宰率達99%,為保證屠宰的肉品質量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條件。
(三)豬肉質量安全狀況顯著改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注重在城區的超市、集貿市場實行豬肉的索證索票、證章管理制度,強化肉品的可追溯系統。2009年全省定點屠宰生豬618.21萬頭,比上年同期增長38.9%。豬肉的質量水平有了明顯提高,近三年,屠宰環節豬肉抽驗合格率均保持在95%以上。
(四)企業規模逐步壯大。2009年,全省規模以上定點屠宰企業(2萬頭/年)60家,占全省縣以上定點屠宰企業的57.14%,比上年提高7.62個百分點。涌現出國鴻集團、正邦集團、九江博萊集團、新余潤合集團等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力的肉品屠宰、加工企業,提高了屠宰企業規?;?。
(五)屠宰管理執法機構逐步建立。全省各設區市和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均成立了生豬屠宰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合整治行動,有力地打擊了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銷售病害肉等不法行為。
全省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鄉鎮屠宰場點規模小、數量多,設備設施簡陋,相當一部分未達到規定相關標準,落后產能比重大;屠宰操作規范和檢驗檢疫制度尚未得到完全落實,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專業技術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品牌建設滯后、豬肉產品單一、肉品精深加工能力差;私屠濫宰現象仍然存在。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全省豬肉質量,而且制約了生豬屠宰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給肉品質量安全帶來隱患。為此,迫切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優化產業布局,促進資源合理配置,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供衛生安全的豬肉產品,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宗旨,以優化布局、控制總量、升級改造、規范經營為著力點,推動全省屠宰行業布局結構優化,推動屠宰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經營管理創新,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屠宰行業對規?;B殖的帶動能力,提升豬肉產品衛生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質豬肉產品的消費需求,促進全省生豬屠宰行業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規范設置和有效質量控制。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條件和標準,建立科學有效的全程質量控制體系和“問題產品”溯源機制,提升豬肉產品衛生和質量安全保障能力。
2.堅持保護生態和環境。屠宰行業發展與企業設置應符合我省“生態立省”、“綠色崛起”的精神,以保護生態和環境為前提,同時應符合我省新型城市化建設要求。
3.堅持優化行業布局。結合城市規劃,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壓縮過剩產能,遏制重復建設,實施分級管理,提高產業集中度。
4.堅持依法整治。嚴格執行和逐步完善生豬屠宰行業法規標準;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厲打擊私屠濫宰;依法規范屠宰企業經營行為和肉品流通秩序。
(三)發展目標。
1.淘汰落后產能,行業集中度明顯提升。鼓勵現有屠宰企業實施升級改造、資源整合重組、體制機制創新。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機械化等落后生豬屠宰產能淘汰10%,到年淘汰30%。
2.屠宰工藝和設備水平上新臺階,行業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到年底,所有縣以上屠宰廠(場)全面達到《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國家標準。嚴格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規程,完善污水處理及病害肉無害化處理設施,年,縣以上定點屠宰企業污水處理及病害肉無害化處理設施配備比例提高到95%以上。
3.產品結構不斷優化,綜合利用率明顯增長。到年,爭取縣以上定點屠宰廠(場)的豬肉小包裝銷售比例提升到20%左右,冷鮮肉市場份額提升到20%左右,推動我省冷鮮肉包裝化、品牌化發展。支持屠宰企業對生豬內臟、皮、毛、骨、血等資源的深加工和綜合利用,年底,力爭使全省生豬副產品盡可能得到有效利用。
4.培育一批質量安全品牌企業。到年,在全省重點培育硬件設置規范合理、質控機制科學規范、產品質量安全達標、零事故零投訴的大型定點屠宰品牌企業5-10家。
三、規劃布局
1.設區市城區:南昌市城區的定點屠宰廠(場)少于4家,其他設區市少于2家。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施設備應當達到《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規定的Ⅱ級以上條件。
2.縣(市)城區:原則上只設置1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3.鄉鎮、邊遠山區:
(1)靠近城區且交通便利的鄉鎮,鼓勵并提倡縣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利用現代流通網絡和配送服務能力,保障其豬肉市場供應。凡是能夠通過就近方便配送保障豬肉供應的鄉鎮,原則上不設置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
(2)遠離城區、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客觀需要,可聯合或單獨設置1個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
(3)鄉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所屠宰的生豬產品僅限當地市場供應,不得跨區域流通。其具體供應或銷售區域應遵守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法規的要求。
4.生豬主產區:為鼓勵發展生豬生產,對年出欄生豬50萬頭以上的生豬生產大縣,鼓勵和扶持規?;i專業合作社在兼并重組當地屠宰廠(場)的前提下,設立大型現代化屠宰加工企業,以屠宰自產和本地生豬為主,實行生豬養殖、屠宰加工、產品銷售一體化經營。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屠宰企業負責人的食品安全意識,嚴格執行屠宰行業有關標準和制度。落實定點屠宰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嚴格執行《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以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等有關標準和規定,認真落實《省定點屠宰企業管理制度》、《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肉品衛生質量管理制度》、《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車間衛生質量管理制度》、《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肉品召回制度》等四項制度,建立健全生豬進廠登記、生豬產品出廠登記、肉品品質檢驗及肉品無害化處理登記等三個臺賬。
定點屠宰企業要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取得動物防疫證,嚴禁定點屠宰廠(場)收購、屠宰沒有畜禽標識和其它不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問題生豬,建立健全對“問題肉品”從銷售、批發、屠宰到養殖層層進行有效追根溯源的工作機制。屠宰廠(場)要規范代宰制度,綜合運用簽訂肉品質量安全責任狀等多種方法,建立完善生豬代宰的質量控制體系和質量安全約束機制。
(二)加強監管力度,完善監管體系。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定點生豬屠宰企業的監管力度,對生豬屠宰企業執行有關標準和制度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實行動態管理。認真開展每年一次年檢及審驗工作,對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定點屠宰廠(場),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仍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由設區市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收回其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向社會公布。
各地要建立健全生豬屠宰管理機構和行政執法隊伍,整合、充實、加強商務系統的執法力量,落實執法人員編制、裝備和工作經費。
(三)強化生態和環境保護意識,嚴格執行有關環保標準。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貫徹落實有關環保政策,嚴禁在地表飲用水和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及化工、農藥(原藥生產)、鋼鐵、焦化、水泥(熟料)、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污染型項目大氣防護距離內設置屠宰廠(場)。對沒有通過環評審批和環?!叭瑫r”驗收的、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污染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屠宰企業要依法取消定點資格。
(四)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積極推進“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和優化布局工作。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引導企業加大投入,開展“放心肉”服務體系創建工作。省財政將支持全省重點屠宰廠(場)的放心肉體系建設。各市、縣也要根據商務部建設“放心肉”服務體系的要求,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本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升級改造和優化布局工作。
各地要按照先城區后鄉鎮、先建規范化新廠(場)后關閉“小、散、亂”屠宰場點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優化布局工作。年底前,要按照計劃關閉不符合設置規劃和建設標準的鄉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對關閉的屠宰企業,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給予適當補償,妥善處理就業安置、企業轉型等有關問題。
(五)維護行業公平競爭,規范肉品流通秩序。堅持營造開放、公平、競爭、有序的肉品流通環境。各地要打破地方封鎖,不得限制外地經檢疫和檢驗合格的豬肉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逐步形成大流通格局。監督跨區域銷售的定點屠宰廠(場)按照要求配備符合豬肉質量安全要求的冷鏈運輸設施。到年,跨區域銷售的定點屠宰廠(場)全部配置與流通范圍相適應的冷鏈設施、運輸車輛。加強對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的小型屠宰場點流通范圍的監管,禁止不符合流通條件的肉品跨區域流通。
(六)加強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向廣大消費者宣傳肉品科學消費常識,增強食品安全和質量安全意識,引導品牌消費意識。向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和肉品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及《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守法經營意識。制定培訓規劃,加強對屠宰管理人員、屠宰企業負責人、屠宰技術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培訓,爭取在2013年前,對全省定點屠宰廠(場)的從業人員全部培訓完畢。建立屠宰行業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及備案管理、持證上崗、技術等級評定等一整套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全方位規范管理。
(七)建立健全行業協會,發揮中介組織作用。支持定點屠宰企業建立行業協會,指導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行業誠信體系、破除行業陋規、溝通行業信息、培育品牌、推進先進技術、組織專業培訓、標準擬定和宣傳貫徹等方面開展工作。行業協會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問題和企業訴求,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八)建立部門之間的執法協作機制,加強與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根據政府機構變化情況,調整省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完善工作制度和責任分工。各設區市也應建立本地的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強化屠宰管理工作。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發展改革、工信、財政、環境保護、農業、衛生、稅務、工商、公安、質檢、藥監、物價等部門的溝通,制定和完善促進屠宰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要建立部門之間的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經常性的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及制售注水肉、銷售病害肉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食用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以及生豬產品加工、銷售、儲存、運輸活動及其監督管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人口較少、交通不便,難以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農村和海島,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相關工作責任制,并將屠宰管理和屠宰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價格、公安、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經營活動的日常巡查,并接受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按照國家規定在本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引導其向機械化、規?;?、標準化方向發展。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養豬場、養豬合作社聯合實施產銷一體化和品牌化戰略,提高肉品質量安全水平。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產品經營企業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七條省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編制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以下簡稱省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遷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省設置規劃。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開業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符合省設置規劃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限期改造或者依法關閉。予以關閉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離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規劃確定的需要保護的其他區域;其與醫院、幼兒園、學校、養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區、畜牧場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的標準與要求。
第九條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條件且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待宰間、隔離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符合衛生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生豬屠宰設備及運輸工具;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經省商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和消毒設施,以及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污染物處理設施;
(六)有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有符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疫及檢疫條件,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條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商務、農業、衛生、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省商務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省設置規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準。
第十一條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取得項目建設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成后,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照一個屠宰場所一證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申請人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立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設置規劃的要求,制訂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其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規模合理,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十四條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待宰圈、屠宰間以及確保肉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設施設備,地面硬化不滲漏;
(三)屠工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具備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檢驗知識,并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四)有必要的消毒工具;
(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無害化處理措施;
(六)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五條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
縣級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商務、農業、衛生、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批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報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申請人獲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取得項目建設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建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頒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申請人應當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章屠宰和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運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應當附有生豬檢疫合格證明。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檢疫,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屠宰現場依法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后檢疫;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實行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定時申報檢疫制度。
第十八條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準屠宰。具體檢測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九條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二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其中片豬肉還須加蓋檢驗合格驗訖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和場點。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對其屠宰、加工、銷售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上加蓋專用章,以方便識別。
第二十二條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在檢疫、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生豬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食品召回的規定予以召回。
第二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收取屠宰加工費,必須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張貼明示。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生豬所有者、銷售者收取費用。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
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排放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并不得違反所在地環境衛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生豬產品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肉品采購登記制度,并貼附肉品檢疫和檢驗合格有效證明。不得采購非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加工、銷售生豬產品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程操作,保證肉品衛生,防止肉品污染。鼓勵對豬內臟以及分割的生豬產品實行包裝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工及銷售病害、注水、變質、有毒等不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八條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專用車,持有肉品檢疫和檢驗合格有效證明。其中運輸片鮮肉的,必須有吊掛設備;有溫度要求的,必須使用相應的冷藏或者保溫運輸設備。
第二十九條鼓勵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的市場、超市、商場等經營者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簽訂協議,實行“場廠掛鉤”和統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條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的供應區域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不得跨限定區域銷售。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為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場供應,對跨設區的市流通的生豬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向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報備手續。具體備案辦法由省商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個人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至(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屠宰未經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跨限定區域銷售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對依法應予許可的事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對依法不應予以許可的事項,予以許可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一定區域內生豬私宰情況嚴重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牛、羊的屠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審批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報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完成了“兩豆”市場準入為民辦實事項目
20*年,市政府把實行豆制品、豆芽菜(下稱“兩豆”)市場準入制度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為切實落實市政府的實事項目,確保人民群眾的“兩豆”食品消費安全,在深入調查、摸清生產和流通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我局制訂了《關于豆制品、豆芽菜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兩豆”市場準入的操作程序和規范,確定了環環緊扣的工作步驟,從市場主體到經營戶層層落實了“兩豆”市場準入的責任制。根據城區農貿市場和縣(市)中心農貿市場的不同條件和特點,市、區商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質監等部門切合實際,采取對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確保了“兩豆”市場準入實事項目實施到位。到去年年底,城區153家農貿市場,桐廬、臨安等縣(市)8家中心農貿市場“兩豆”市場準入全面實施到位;基礎條件相對較差的*、*、*安等縣(市)12家中心農貿市場豆制品市場準入全面實施到位,豆芽菜市場準入基本實施到位。年終實事項目通過了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督查和考核。
二、啟動了流通領域鮮活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5號)文件精神,為建立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運行機制,進一步提高大宗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我市流通領域全面實施以豬肉、蔬菜為重點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在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難度大的情況下,我局會同市工商局深入基層調查,制訂了《*市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實施方案》,并經市政府杭政辦〔20*〕421號文件轉發?!斗桨浮反_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操作機制和工作目標,提出了豬肉、蔬菜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總體要求,規范了流通領域批發環節、零售環節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操作流程,并提出實行豬肉、蔬菜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企業組織管理、實施步驟和監督管理要求。12月17日,我局會同市工商局召開了*市區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會議,對零售環節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進行了全面的工作部署,12月20日市區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啟動。
三、鞏固深化“放心肉”工程
20*年度,全市定點屠宰生豬2270*7頭,其中市區定點屠宰生豬757672頭。*市區及縣城以上城市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99%以上,鄉鎮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95%以上。全年未發生與我市有關的群發性豬肉質量安全事件。
(一)有效開展屠宰廠(場)整合工作。
20*年4月20日,*五豐聯合肉類集團有限公司(原*肉廠)屠宰分廠、彭埠定點屠宰場先后移址西興定點屠宰場,11月底,五和豐盛(德清)定點屠宰場正式運營,*余杭區小洋壩定點屠宰場按時關停,至此*市區基本形成一個公司、南北二個定點屠宰場、二個鮮肉批發交易市場的格局。各區、縣(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整合工作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其中余杭區壓減屠宰場4家,臨安市壓減2家;桐廬縣壓減1家。截至目前*市共計壓縮生豬定點屠宰場10家,現有屠宰場95家。
(二)進一步加強肉品安全保障措施。
一是依法嚴厲打擊未檢豬肉銷售等違法行為。針對個別區域未檢肉銷售情況有所抬頭的現象,開展重點區域專項整治活動;做好傳統節日和奧運、西博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執法檢查工作,全面加強日常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農貿市場、超市開展突擊檢查。1-12月全市組織屠宰執法檢查1588次,出動人員11456人次,檢查經營戶(含屠宰場)55312家次,收繳違法產品7376.81公斤,銷毀6636.81公斤;市商貿綜合監察中心出動檢查2623人次,其中晚上出動796人次,檢查屠宰場167家次、各類市場640家次、用肉單位243家次,取締未檢肉銷售點62個,查扣未檢肉1140.35公斤、銷毀917.35公斤。辦案2件,行政處罰2000元。處理舉報、投訴22次,滿意率100%。凈化了肉品市場,確保了消費安全。
(二)全面開展肉品質量安全抽檢工作。
一是繼續加強屠宰場瘦肉精自檢工作。20*年1-12月,全市共抽檢44612批次,檢驗樣品103958個,合格103946個,合格率99.99%。其中市區共抽檢12002批次,檢驗樣品59179個,抽檢比例從去年的5.80%提高到8.16%,檢驗結果全部合格。
二是繼續開展外地進杭冷鮮肉及牛肉抽檢工作。20*年以來,我局會同市畜牧獸醫總站、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對外地進杭冷鮮肉及*受降屠宰場出場的牛肉進行了4次全面抽檢,共抽檢肉牛屠宰戶37戶次,外地進杭冷鮮肉經營企業44家次,抽取樣品總計81個批次。抽檢結果全部合格。
(三)深入貫徹國務院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為更好地促進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肉品質量,以新修訂的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新頒布為契機,組織舉辦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學習培訓班,全市商貿主管部門負責人、屠宰管理執法人員、定點屠宰廠(場)的負責人等共計80余人參加了培訓。為提高《條例》宣傳效果,我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以懸掛橫幅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大力宣傳國務院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據統計,一個月來全市共制作懸掛橫幅258條,發放各類宣傳資料5760份,各類報紙網站電視媒體報道33篇次,宣傳效果良好。同時,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重新審核的通知》(杭政辦函〔20*〕352號)的有關要求,開展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重新審核工作,并成立*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審核專家組,具體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資格審核工作。
(四)強化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
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數據審核工作為切入點,進一步加強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工作。舉辦了兩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培訓班,詳細解讀管理辦法中職責要求、工作程序及罰則的等具體內容,把工作要求落實到各屠宰廠(場)。為加強對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實時監控,我局積極籌建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在線監控系統,該項目已完成招標。
(五)認真做好屠宰信息采集統計工作。
20*年,根據商務部有關生豬屠宰信息采集的要求,確定專人對各區縣(市)24家規模企業每月進行信息數據的統計、填寫、上報工作,做到及時、準確、真實。為切實做好畜禽屠宰信息統計工作,落實國務院提出的“完善生豬屠宰量和豬肉等畜禽產品市場銷售額的調查統計”這一要求,及時掌握全市生豬等畜禽屠宰加工環節和肉品市場銷售環節的相關信息,為穩定畜禽產品市場供應決策提供依據。
(六)進一步規范定點屠宰廠(場)管理工作。
為了進一步完善屠宰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登記臺帳,促進其規范內部管理,我局集中精力,匯編了《*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管理制度及臺帳》樣本,并統一制作,下發至全市各個屠宰廠(場)作為范本。
四、扎實推進酒類流通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在繼續開展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和積極推行酒類流通隨附單的基礎上,加強散裝酒的經營管理,依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規范酒類流通秩序,同時積極籌建酒類流通行業協會。
一是繼續開展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市的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進展情況良好,截至*年12月底,全市酒類經營者共備案登記21394家,備案登記率達87.30%,占全省備案登記的41.68%,繼續居全省前列。
二是積極推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為加快《酒類流通隨附單》的推行使用步伐,保證酒類商品從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深入企業了解《隨附單》的使用情況,指導企業準確填寫、規范臺帳記錄,督促批發企業主動開具、零售企業主動索取。截至12月底,全市推行使用酒類流通隨附單的酒類批發企業已達259家,發售酒類流通隨附單4885本,244250份。
三是加強對散裝酒的流通管理。為規范散裝酒的經營行為,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完成對市區各超市、農貿市場銷售散裝酒的抽檢,共抽檢20家生產廠家,41個批次樣品,抽檢結果全部合格。另外,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有關散裝酒銷售和散裝食品衛生管理的法規規定,對超市、商場銷售散裝酒的標識標簽進行了統一規范。
四是加大酒類流通執法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大了對酒類流通企業的執法檢查力度,重點加強了對隨附單的推行使用,共組織檢查了酒類批發、超市、農貿市場、餐飲、酒吧等各類經營企業243家,對《隨附單》執行不到位、索票、索證不全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下達整改通知書5份,5家企業均如期整改。另外還處理投訴舉報件2起。
五是積極籌建行業協會,做好了行業協會籌建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全面加強流通領域的蔬菜農殘檢測工作
20*年,我們進一步加強了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的蔬菜農殘檢測工作。2月份與市農業局共同組織對農貿市場、蔬菜批發市場和部分超市進行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季節的蔬菜安全狀況,擬定了“蔬菜農殘每月重點檢測品種”指導目錄,下發了《關于加強重點品種蔬菜農殘檢測工作的通知》,指導企業加強對重點品種的檢測。為確保流通領域的蔬菜農殘檢測,落實了50萬元的蔬菜農殘檢測測試卡補貼,我們還加強了日常檢測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管。20*年1—12月份,全市140家流通企業蔬菜定性檢測并網上共公示檢測結果54.68萬批次,其中合格54.55萬批次,檢測合格率達到99.76%,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蔬菜消費安全。
六、繼續評審認定*市綠色市場
綠色市場的創建對加強企業基礎建設,建立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提升企業形象具有積極的作用。20*年,我市繼續開展綠色市場的評審認定工作。全市有5家單位申報并通過了認證機構國家綠色市場的認定。10家申報創建*市綠色市場的單位中有9家被評審認定為*市綠色市場。此外,國家綠色市場認證機構還對進入3年審驗期的2家國家級綠色市場進行了復評,市三綠辦委托市商貿綜合監察中心對進入3年審驗期的25家*市綠色市場進行了復評,均順利通過復評驗收。至此,我市國家級綠色市場已達13家,*市綠色市場已達125家,為加強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七、組織開展了三綠工程廣場宣傳活動
為積極做好食品安全消費的宣傳推廣,大力推進“三綠工程”工作,11月1日,在吳山廣場組織舉辦了以“安全消費在身邊,綠色消費進萬家”為主題的20*年“三綠工程”大型宣傳活動。為使本次宣傳推廣活動富有實效,活動前期周密策劃,認真組織實施。精心設計制作了20塊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展板,印制了圖文并茂的食品安全宣傳三折頁,制作了精美卡通小宣傳品,精選了20家在*具有影響的生產企業和生產基地生產的優質食用農產品進行現場優惠展賣。市三工程的主要成員單位市貿易、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專業人員及相關行業協會的專家現場接受市民咨詢?;顒悠陂g,工作人員共為市民發放印有食品安全知識的三折頁8000余份,精美卡通小宣傳品5000余只,現場優惠展賣的蔬菜、豬肉、豆制品、禽蛋、鹵味、腌臘制品、放心糧油、速凍食品等農產品達300余個品種,市工商部門提供的食品檢測車還免費為市民進行了蔬菜農殘檢測?;顒尤〉昧肆己玫男Ч?。
2009年,我市的“三綠工程”工作要以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為主線,以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辦法》、《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抓手,以全面實行蔬菜、豬肉等鮮活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為重點,深入開展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構建我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費環境。
一、全面實施以豬肉、蔬菜為重點的流通領域鮮活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深入貫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5號)、《*市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實施方案》(杭政辦函〔20*〕421號)和《*市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細化操作方案》,加強和完善*市區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責任體系,實行問責制度。各有關城區商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有效組織,指導轄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建立和完善以總經理負總責,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責任,具體職責分解落實到管理人員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體系。把蔬菜、豬肉等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追溯貫穿到農產品流通的全過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問題要明確對責任人的問責。
二是實施鮮活農產品市場準入和經營過程出票與索票的規范化、程序化操作。農產品的市場準入總體按照《*市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實施方案》的規范操作程序執行。在豬肉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基本到位的情況下,要著重加強蔬菜流通的追溯管理。各有關城區商貿易主管部門要指導轄區的蔬菜批發市場及其經營者與*市區農貿市場、超市經營者交易蔬菜要嚴格執行“供貨出票,貨票隨行”的農產品追溯管理操作規范。蔬菜批發市場在前期運行的基礎上,要穩定操作模式,切實把住“經營者主動出票和出門查票”的關鍵環節;農貿市場、超市等零售單位要切實把住“進場查票、驗票”的關口,并做好臺帳記錄,確保批發與零售的榫接。農貿市場經營者、超市對豬肉、蔬菜分銷餐飲企業和團體伙食單位也要按照規定出具規范的分銷憑據,并做好相應臺帳,確保流通環節的鮮活農產品能實現質量安全快捷、有效的追溯管理。
三是建立考評和考核機制。根據市政府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對市政府職能部門和各區政府的考核要求,市區對流通環節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超市的蔬菜、豬肉等重點農產品市場準入和索證索票管理將提出考核要求,各有關城區商貿主管部門要相應建立考核機制,對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做得好的企業要進行表揚,執行不到位的要通報批評。
四是啟動追溯,依法處罰。對政府執法抽檢和專業檢測機構定量檢測不合格的蔬菜、豬肉進行銷毀并實施追溯。蔬菜農殘檢測超標,對規范提供票據和索取票據的可依法追溯源頭;對零售沒有索取票據的依法處罰和曝光;因市場主辦方原因導致追溯線索中斷的,追究市場主辦方責任。
五是加強部門之間工作的協調配合,合力一致,建立良好的工作機制。各城區商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等部門之間的協作,加大對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的力度。要建立列會制度,掌握情況,把握進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穩步推進農產品的追溯管理工作。對確定的城區示范單位要重點加強工作的直接指導,以帶動面上工作的開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問題突出的企業要落實重點監管和督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推進并全面實施到位。
二、深入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進一步深化放心肉工程
2009年要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配套規章,進一步強化我市放心肉工程。
一是做好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重新審核工作。我市已對各區、縣(市)上報的9家定點屠宰場在會審的基礎上進行重新審核,今年要繼續做好對鄉鎮定點屠宰場的重新審核工作。對既符合《條例》規定條件又符合省政府設置規劃的,報市政府授牌發證。對雖符合省政府設置規劃但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做好督促指導工作,確保按時整改到位;對既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又不符合省政府設置規劃的屠宰場,提出整合或限期關停意見并做好督促實施。
二是加快定點屠宰場的布局調整和提升改造工作。根據《條例》規定和省政府下發的《浙江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要求,結合各區、縣(市)的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出臺《*市生豬定點屠宰場規劃布局實施意見》,以加快我市生豬定點屠宰場布局規劃調整步伐,促進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通過規整屠宰企業,增強企業競爭能力,提高肉品品質,保障城市的供應。
三是制定《*市小型屠宰場點布局規劃》。我市小型屠宰場點設置實行“合理布局、滿足消費、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由市級人民政府進行布局規劃并組織實施”的精神,各區、縣(市)要抓緊做好調查摸底工作,提出轄區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數量及具體布局,經市有關部門綜合評定后制定出臺《*市小型屠宰場點設置規劃》,確保邊遠地區居民吃上放心肉。
四是加快屠宰場等級評定工作。根據商務部《關于全面開展生豬屠宰加工企業資質等級認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對屠宰企業基礎設施設備的提升改造指導工作,加快屠宰場等級評定工作的開展。
五是完成屠宰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在線監控系統的搭建。通過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在線監控,有效提高屠宰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規范性和準確性。
六是加強外地進杭冷鮮肉的市場準入管理。按照《條例》規定對原已設立的定點屠宰廠(場)進行重新審核授牌發證的要求,對目前在杭銷售或有意向進杭銷售外地企業的屠宰資質開展重新認定,對在《條例》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授牌及屠宰許可證件的屠宰生產企業,其屠宰生產的豬肉不得進杭銷售。對進杭銷售的外地豬肉經營企業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簽訂《肉品質量安全承諾書》,要求出具完整證照票據,建立規范臺帳記錄,能實現有效追根溯源。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定期例行抽檢,確保進杭銷售豬肉的質量安全。
七是開展“屠宰質量管理年”活動。一要加強對定點屠宰企業的規范化管理,編制《定點屠宰場管理手冊》,引導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進行屠宰,嚴把屠宰質量、禁用藥物檢測、肉品品質檢驗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關;二要加強對定點屠宰場的監督檢查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力度。對定點屠宰場開展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定點屠宰場因管理不善、不按有關規定進行屠宰、禁用藥物檢測、肉品品質檢驗以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以致嚴重影響肉品質量、危害消費者正當權益和身體健康的行為,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三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排點地區,嚴厲打擊私屠濫宰、未檢肉交易等違法行為,杜絕“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確保消費者豬肉食用安全。
三、繼續抓好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市民飲酒安全
最近,商務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做好2009年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市要深入貫徹《通知》要求,加強酒類流通基礎工作,繼續做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加快《酒類流通隨附單》的推行使用,規范散裝酒的銷售管理,加大酒類流通的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市民喝上放心酒。
一是加強酒類流通基礎工作。隨著舊城改造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酒類流通經營企業的關停和新開業現象比較普遍,造成前期掌握的數據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各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酒類流通行業發展情況的調查研究,準確掌握酒類流通行業的企業數量、規模及經營狀況,指導企業規范經營。
二是加快《酒類流通隨附單》的推行使用。我市《酒類流通隨附單》已在全市推開使用,但進展不平衡。各商務主管部門要深入企業,加強工作指導,加快推行《隨附單》使用的步伐,以保證酒類商品從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時,要按照《隨附單》的申領發放程序,做好《隨附單》的發售管理工作,并每月統計上報《隨附單》的發售情況。
三是規范散裝酒的銷售管理。對散裝酒經營者一定要及時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并在固定的地點貼標銷售,嚴禁流動銷售散裝酒。散裝酒開啟后分裝的容器要標注出原散裝酒標識標簽包裝上的所有信息,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散裝酒的盛裝容器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的有關要求。
四是加大酒類流通的執法檢查力度。今年我市將進一步加大對酒類流通企業的執法檢查力度,對沒有履行備案登記手續、未執行隨附單溯源制度、未定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等行為將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并進行處罰。
五是組建酒類流通行業協會。今年要完成*酒類流通行業協會的組建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四、鞏固、深化“兩豆”市場準入管理,實施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操作
鞏固去年“兩豆”市場準入實事項目成果,繼續實行“兩豆”市場準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操作,確保流通領域的“兩豆”商品,來源渠道正宗,能追根溯源。在此基礎上,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延伸對城區新改造提升農貿市場、縣(市)中心以下農貿市場“兩豆”市場準入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不斷深入“兩豆”市場準入管理,鞏固陣地,擴大成果。
五、加強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根據政協委員的多個提案和社會有關方面集中反映超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著一些問題及建議,各區、縣(市)要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強化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職權和職責;加強制度和流程建設,實施食品安全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操作;建立管理規范,加強對加盟、聯營、招商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實企業自檢制度,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檢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引導消費,接受社會監督等方面加強對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強化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真正贏得消費者心目中安全放心的消費場所。
六、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的高效作用
我市食品安全管理依托信息網絡技術得到了較快發展。今年要繼續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大力推動食品安全管理手段的不斷創新。
一要充分發揮商貿網(三綠工程網)信息平臺作用,認真做好三綠工程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宣傳、管理、監控等方面的工作。各商貿主管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做好本地三綠工程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及時反映三綠工程管理工作動態,加強三綠工程工作交流,推動三綠工程工作的不斷創新和發展。
第一條為了確保家畜及其產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加強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省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對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家畜及其產品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瘦肉精”的監督管理,凡在本縣行政區城內從事家畜飼養、交易、屠宰及畜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監督管理,是指對以下生豬產品質量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追究:
(一)在生豬飼養環節監督抽檢發現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
(二)在生豬屠宰或流通消費環節監督抽檢發現生豬產品“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呈陽性的;
(三)生豬產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造成人體中毒事故的。
第四條縣農業部門負責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加工、經營和生豬養殖環節的監管。
縣貿糧部門負責生豬屠宰環節的監管。
縣質量技監部門負責非法生產加工“瘦肉精”行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業的監管。
縣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管。
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超市等流通環節肉類經營者的監管。
縣公安部門負責涉嫌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犯罪案件的偵查。
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并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頭監管
第五條各鄉鎮政府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層層落實與村和養殖戶(場)的責任,制訂指標量化、操作性強的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轄區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監管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切實增強廣大生豬養殖戶和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第六條縣農業部門應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市場的監管,嚴厲打擊在豬飼料中添加“瘦肉精”、無機砷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違法行為,會同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無質檢設備、無技術人員、不能保證產品質量的飼料加工單位(店);加強對廣大生豬養殖戶、養殖場從業人員的技術指導,重點做好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關知識的普及工作;加快標準化、無公害養殖技術的推廣步伐;建立生豬源信息制度,規范生豬耳標管理工作,做到一豬一標,可追溯、可查證。
縣農業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生豬飼養過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監管,對“瘦肉精”陽性檢出率高、質量事故頻發的地區要實行重點監管,開展拉網式的抽樣檢測,并建立養殖場(戶)使用禁用藥物的“黑名單”制度,落實養殖場(戶)告知承諾制度。對檢測確認“瘦肉精”呈陽性的生豬和相關的飼料實施控制,監督養殖場(戶)對“瘦肉精”呈陽性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依法對養殖戶(場)作出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第三章屠宰監管
第七條縣貿糧部門應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的監管,監督屠宰企業建立和執行屠宰企業宰前“瘦肉精”自檢制度、臺帳登記制度,嚴格實行屠宰企業生豬進場、肉品出廠臺帳登記,做到生豬來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詢、可追溯。
縣農業部門負責對定點屠宰場“瘦肉精”的宰前檢測。縣貿糧部門會同縣農業部門對檢測呈陽性生豬無害化處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會同縣農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取締私屠濫宰行為。
第八條定點屠宰企業對未經縣農業部門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一律不得屠宰。對宰前抽檢和自檢發現的“瘦肉精”呈陽性的生豬,立即報告縣農業和貿糧部門,并保留尿樣至復檢結果確認為止。由縣農業部門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對該批生豬進行扣養。事發所在地農業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執法監督抽檢,并將抽檢樣品向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送檢。復檢確認陽性的生豬,由縣農業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決定。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農業部門牽頭另行制定??h農業部門應對被處理的生豬查根溯源,追查飼養場(戶)的責任。
第四章市場監管
第九條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監督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經營活動,加強對非法銷售“瘦肉精”等禁用藥物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不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生豬經營者購進商品,應當檢驗商品質量,按規定要求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建立進貨臺帳。
第十條縣質量技監部門加強對以鮮豬肉為原料生產加工肉制食品企業的監管,加大對豬肉制品監督抽查和質量問題的處理力度,督促企業加強原料進貨檢驗和產品出廠檢驗。一旦發現非法生產加工含“瘦肉精”豬肉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從嚴查處。
第十一條縣衛生部門依法對餐廳、食堂等餐飲單位使用的豬肉開展“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抽檢,督促餐飲單位建立肉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登記和品質驗收制度,專人負責驗收,確保購進豬肉均有生豬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來路不明和無檢疫、檢驗合格證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豬肉,以及病死豬肉或私自屠宰的豬肉。同時,引導自辦筵席的農村家庭通過正規渠道采購豬肉。
第十二條縣公安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各類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犯罪的案件,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及時移交檢察機關審查。同時,對一些重大案件,及時主動介入調查。
第五章責任認定與追溯
第十三條縣衛生部門應建立生豬產品質量事故快速反應處理機制。一旦發生疑似生豬產品質量事故,應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確定中毒性質。
第十四條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衛生部門的報告開展調查,查清有毒豬肉的來源,確定直接責任人,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肅處理。同時,應將相關調查記錄、檢測報告等資料移交給縣農業、貿糧等相關部門,以追溯屠宰及飼養環節中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的監管??h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認真做好“瘦肉精”專項整治的牽頭協調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及時掌握專項整治的動態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處理整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十六條縣農業、質量技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貿糧、公安等部門對在日常抽檢中查實的“瘦肉精”監管安全事故,應在一個工作日內通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h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通報后的24小時內,將部門通報的情況反饋給各有關部門。
今年以來,我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級和我市的有關文件精神,不斷加強生豬屠宰監管。1-10月份,全市31處生豬定點屠宰廠屠宰生豬195萬頭,占市生豬屠宰量的40以上,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率實現100,鄉鎮定點屠宰率達到96以上,確保了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工作中,重點抓好以下八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并落實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與全市31家生豬定點屠宰廠簽訂了《肉品質量安全責任書》,要求所有定點屠宰企業必須健全生豬收購加工、衛生管理、檢疫檢驗、肉品儲運銷售、證章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監督落實。每月25日定期召開屠宰廠負責人例會,總結工作,查找問題,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務。
二是狠抓生豬屠宰加工過程中的檢驗工作。對每個定點屠宰廠都配備了經集中培訓并考試合格的肉品檢驗員,明確其工作責任,跟班作業,使檢驗工作與屠宰加工同步實施,確保檢驗率達到100。
三是切實加強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今年以來,我們實施了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現場監管,對定點屠宰企業檢出的病害生豬,由商務局工作人員現場監督,全部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治病害豬肉流入市場。
四是加強定點屠宰企業的臺帳管理。進一步加強屠宰企業生豬進廠臺帳、生豬產品檢驗臺賬、生豬產品出廠臺賬的定期檢查,監督屠宰企業生豬來源、產品質量及產品流向,強化從生豬收購到產品出廠全過程監管,實現生豬產品的溯源管理。目前,同路食品有限公司、市帝王食品有限公司、華寶食品有限公司、洪森肉制品有限公司4家企業被商務部確定為“食品安全追溯試點單位”。
五是強化定點屠宰企業的集中整治和檢查督導。采取定期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大定點屠宰企業的整治、督查力度。今年以來,我們先后進行了6次拉網式檢查,停產整頓了市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處罰了林家村鎮桃園生豬定點屠宰場,取消了市舜龍食品有限公司朱家村分公司。
六是加快定點屠宰企業遠程監控建設。得利斯、華寶、洪森、祥和、永佳、龍祥、帝王7家大型定點屠宰企業被商務部列為“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單位,與省商務廳、市商務局聯網監控,對生豬靜養、宰殺檢驗、無害化處理等各個環節進行24小時全程監控,進一步確保了生豬屠宰質量安全。
七是嚴厲打擊各類私屠濫宰行為,嚴防注水肉、劣質肉流入市場。采取入村巡查與市場檢查相結合、重點打擊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嚴厲打擊各類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劣質肉等不法行為。監督飯店、賓館、學校等集體伙食單位必須使用定點屠宰廠生產、檢驗檢疫合格的豬肉,并建立嚴格的肉品購入登記制度,明確記載購肉渠道、數量、時間,做到貨證相符。今年以來,共出動執法人員8100余人次,查處生豬屠宰違法行為78起,其中立案25起,移交法院強制執行4起,沒收未經檢疫檢驗的生豬產品3240多公斤。
八是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市場監管能力。聘請司法、公安、法制等部門專業人員和律師擔任教員,對全部執法人員進行了6次集中學習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責任追究、處罰案件辦理、執法公開等“四項制度”。同時,我們還開通了24小時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投訴案件,對投訴屬實的舉報人實行保密并給予一定獎勵。今年,先后共接到群眾投訴舉報112起,全部按規定進行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