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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廈門y公司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1、甲方與發包方簽署了《廈門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稱“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經依法取得廈門 的林權及相關權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讓甲方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用于經營國家法律準許的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本著誠實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的概括轉讓事宜,甲、乙雙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權及全部相關權益,具體包括:
1、甲方承包廈門 所取得的全部林權,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權,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設施、道路設施、固定設備、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認可甲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款 萬元人民幣,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內付清;
2、林權轉讓款分期支付,具體支付安排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每年每畝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僅限于用作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2、乙方有權以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上述山林地,有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應依法經營,不得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政策法規。
3、因項目開發需要,須在承包區域內征用建設用地時,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負擔全部費用,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4、乙方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或經營項目時需要雇傭臨時工或者招錄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雇傭發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發生的補償賠償款項除土地賠償款歸發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補償賠償款項均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且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6、甲方承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無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單方收回林權或有關權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經營的,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未盡事宜與爭端解決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2、因本合同的效力與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廈門x公司
(蓋章)
為加強土地管理,維護集體利益,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將權屬甲方的山林土地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耕種和經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甲乙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一、地名界址及面積:(具體以1:10000地形圖勾匯為準)
1、地點或地名:
2、界址:東至
南至西至 北至
3、面積畝。
二、即從
三、承包價格及付款時限:
1、承包價格: 元/年.畝,每年共 元。
2、付款時限:乙方在每年12月底前以現金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當年承包款。
四、承包期內,承包地的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且可以由乙方親屬繼承本合同乙方權責利。
五、乙方若未按時按額繳交承包款,甲方應處罰乙方應交款的3%滯納金。若乙方超過三年拒交承包款,視為乙方違反合同,甲方將收回乙方的承包地。
六、在承包期滿后,若甲方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七、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橫河村委會一林二包的行為給承包人A林業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對于這種一林二包的行為,法律是如何規范的?
分析:農村林地承包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由于農村土地承包行為較為復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003年、2005年分別頒布司法解釋,對其進行規范。
1. 原承包合同為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復發包合同當然無效。
如果承包者已經完整地履行了承包手續,在此情況下其重復發包的合同應當是有效的。是否能優先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利,視其是否履行了登記手續而定。
首先,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否認重復發包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條規定的前提條件即是承認原承包合同和重復發包合同皆可同時有效,同時該條更進一步明確了登記在先可以優先的原則。
其次,從林地承包合同本身的性質來看后簽訂的合同亦可認定為有效?!锻恋爻邪ā泛汀段餀喾ā芬褜⑥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為物權中的一種。從物權本身的性質來說,同一物權可以設置多個債權。是否能夠履行是違約問題而非合同效力問題。兩份合同的承包者皆可主張自身承包合同有效亦可主張自身對林地擁有承包經營權。在“一林二包”的兩個承包合同均有效且均主張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則先辦理登記手續的承包者應取得林地的使用權利及地上林木的相應權利,但發包人與第二手承包人惡意串通的除外。未能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的承擔。
再次,重復發包侵犯原承包人利益不是承包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司法判例中認定重復發包合同無效的理由一般為“發包人在明知林地已發包的情況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第三人簽訂承包合同,侵害了原承包人的合法承包權,損害了原承包人的利益,故認定重復發包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在作為外來承包者的情況下,往往對林地以往的發包歷史不甚了解,在其已盡到一般當事人的審慎義務下應當將其確認為善意第三人。在發包人與第三人并未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下,以《合同法》第52條之情形來適用顯屬不當。
農民土地轉讓合同范文一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 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 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使用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所擁有的____鄉(鎮)____村____m²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等 相關資料附后)的使用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期限及土地使用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1、轉讓的土地使用經營權年限為:。
2、甲方應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使用經營權的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使用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大寫 )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轉讓金,支付的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使用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交付的使用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2、乙方獲得土地使用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轉讓、收益、自主經營權。
3、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甲方必須交出甲方對該轉讓土地的使用經營權證明給乙 方,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經營權轉讓的相關手續。
4、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甲方及甲方家屬不得再出示任何該轉讓土地的相關使用經營 權證明向乙方索取利益。如將來除甲方及甲方家屬以外的任何人向乙方出示該轉讓土地的使 用經營權證明并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雙倍該土地轉讓費及該土地上的所有的設 施設備費用、房屋建造費等相關費用。
六、生效條件
本合同須經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并經____鄉(鎮)政府農村村委干部簽字證明后生效。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 身份證號:____ 身份證號:____
住址:____ 住址: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證明人:村委干部:_ 村委干部:
農民土地轉讓合同范文二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
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民土地轉讓合同范文三轉讓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1、農村集體:
戶代表數: 戶
2、負責人: 職務:
3、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即受讓方、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1、單位:
2、法定代表人:
3、單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晰產權,辦理林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過公開協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轉讓補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稱、坐落、面積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稱:(小地名)。合同標的為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坐落:
面積: 畝(大寫)
四至界限為: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詳細四至界限見本合同附件1的附圖。?
用途:本合同轉讓的荒山荒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二、流轉方式、期限和承包費及支付方式、時間
以轉讓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承包費經雙方商議確定為:每畝每年計 元,共畝,應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大寫: )。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費必須于 月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發包的荒山荒地屬本集體所有。
2、依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費。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損害承包地的行為。
4、執行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補償事宜。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權屬清楚、未設定擔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及時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
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維護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后所種植的林木所有權;
4、承包期內,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幫助下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后,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涉。
3、對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為進行抗辯,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4、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經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維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業用途,未經有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斷加大對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依約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地內開荒、采石、取土、建窯等,不進行破壞性、掠奪式開發、經營,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采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野外違章用火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服從、支持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甲方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指導。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合同期內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收益的處置:
五、合同期滿時,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資產的處置: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免責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大寫:);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一)以下條件成就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2、發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條件成就時,應當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費;
2、乙方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或拋荒,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經甲方制止無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轉為其他建設用地;
4、一方違約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已無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屆滿。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本承包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經勐烈鎮人民政府鑒證后生效,不因甲方承辦人或負責人及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受流轉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林地
甲方將承包經營的林地名稱(小地名):______,坐落____縣洋湖鎮珠虹村 組,東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面積____畝(實際面積以雙方人員實測、驗收為準)的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
二、流轉期限
本次流轉林地期限為20年,即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如合同期滿林木未成林,流轉期限延遲5年。
三、流轉林地的用途
本流轉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
四、雙方權利
(一)甲方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有權按本流轉合同約定流轉林地的期限,期滿后收回流轉林地經營權。
(二)乙方權利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臵林木產品。
2、經依法登記取得承包林地林權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林木補償費和按比例分成的林地補償費。
五、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按照協議第一條的約定,及時提供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造林基地。
2、甲方提供造林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a. 造林基地未經乙方準許甲方不得再興造墳墓或堆砌雜物。
b. 造林基地未作任何處分,且權屬界址清楚。
c. 對造林基地周圍的宜林丘崗地,其界址必須已明顯劃定,無任何產生相關糾紛的可能,甲方必須將其詳細位臵告知乙方,并在附件上標明界址。
d. 造林基地不存在任何法律糾紛。
e. 提供造林基地的相關法律手續。
3、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應當保證承包林地具有明晰產權,確認本承包林地沒有林權糾紛,不是債務抵押物。如該承包林地權屬有糾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6、甲方應當杜絕并處理該承包林地范圍內與當地其他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的爭執、權屬糾紛及侵權事件。
7、因國家建設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用該林地時,積極協助乙方向政府辦理各項補償手續以使乙方得到充分、有效、及時的補償
8、在辦理林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林權移轉給乙方的書
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影響林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9、承包林地內有低洼水地、石塊地、未風化石塊地、墳墓地等,應將其從承包林地總面積中剔除,該被剔除的林地,未經乙方準許甲方不得再興造墳墓或堆砌雜物。
10、將承包林地范圍內及范圍外的原有設施包括道路、渠網、排灌及其他林業、電力、水利等設施應無償提供乙方使用,并協助乙方辦理水、電、交通聯網等工作。
11、協助乙方到林業部門辦理采伐指標審批,協助乙方到林業部門辦理林木采伐證以及運輸手續。
12、協助乙方獲得國家、省、市確定的林地的各項林業稅費減免及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二)乙方義務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閑臵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
3、負責與甲方共同測量確認造林基地四至范圍的面積。
4、國家和集體建設需要使用承包林地的,應服從安排。但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理補償。
5、因國家重點建設征用承包的造林基地,所獲補償金,其中屬補償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設施的部分、地上苗木(或林木)補償的部分歸乙方所有。屬補償土地的部分,歸甲方所有。
6、如乙方依據需要在承包林地內增建林業設施及開辟林道、防火帶,甲方不得干涉或阻礙。
7、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破壞行為,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特別約定
1、甲方對流轉林地已擁有林權證書的,應當在本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持林權證書和本流轉合同,共同到原辦證單位做林權證書變更登記。
2、甲方對流轉林地未擁有林權證書的,應當在本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持有關材料到辦證單位辦理流轉林地的林權證書。
3、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出租給第三方,應當經過甲方和林地所有者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4、甲方與發包方(林地所有者)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七、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本合同林地流轉等林木成林出售后,除砍伐工資及審批手續費外按二八分成(即甲方得八分成,乙方得二成),該收益與當年年底前一次性分配完畢。
八、協議變更和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則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而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政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則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而不必
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甲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損害乙方利益,致使乙方無法實現本協議訂立之目的。
(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政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九、違約責任
1、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造成守約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本合同,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損失。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十、爭議解決
由于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并可提請洋湖鎮人民政府調解,如協商、調解不成,需訴訟解決,任何一方均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均簽字并蓋章(如甲方為自然人可按手印代替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4、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顯然,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權等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涵義和屬性,不利于“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主要通過對家庭承包中的農民土地承包權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深入研究,以便理清兩者的各自特征和區別,切實達到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權自20世紀70年代末農村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以來,既已客觀存在,農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權。到1993年7月2日《農業法》頒布,使“承包權”上升為法律范疇,原《農業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F根據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和第47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之規定并結合實際分析,土地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有權依法授權享有承包農村土地的資格。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條第1款“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分析,可見,發包方成員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權只能依法授權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民土地承包權”(即農民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有權依法享有承包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
根據民法理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為民事權利能力。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依民法理論,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種法律資格是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的;盡管不同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有所不同。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便不成其為民事主體。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只能是發包方的成員(即農民個人)?!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主體是一切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法律地位平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不論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對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人人有份的。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的,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6.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是一種期待權。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即民事權利能力),僅具有可能性,即在農村土地發包前,只有可能性而不具有現實性,可謂是一種期待權。由于土地承包權所反映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土地承包權還只是國家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的農戶提供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般前提。盡管這個一般前提是取得民事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家庭承包的農戶要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這個一般前提外,尚需法律規定客觀情況——民事法律事實(這里指“承包合同生效”,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生。
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性質和內容分析,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即通過家庭方式承包使農戶取得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進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畜牧或者養殖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以及承包該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上設定的物權。這里“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它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標的物的他物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這里“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同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分析,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標的不是全部農村土地,如有的園地、養殖水面等由于數量少,在發包方內做不到人人有份,有的“四荒”雖多,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的不愿承包,顯然這些農村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而只能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其標的。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之占有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就是農村土地使用價值方面對物進行支配,其目的在于對農村土地為使用收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民事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5.它其權利主體只能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組織的農戶”。
6.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且期限較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可見,家庭承包的承包期較長,超過20年。
7.它其主要內容(即承包方的主要權利和主要義務)具有法定性?!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權利三個方面和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義務三個方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權利和義務,包括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兩個方面。根據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條款規定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的內容,不得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相沖突,否則該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無效,應遵照和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同時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8.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實質上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性。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村經營體制的基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即農戶)為單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從深層意義上講,這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區成員權和生存發展權利的確認,即具有社會保障和福利性,以耕地等農村土地作為廣大農民生活的最基本和最可靠的保障手段,是一項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財產權利。
9.它是以耕作、養殖、竹木、畜牧為具體內容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耕作,是指了為取得植物收獲而在耕地上從事栽培等農業活動。養殖,是指為了獲取水產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產動植物等農業活動。竹木,是為了取得竹木收獲物而在林地、“四荒”上從事種植竹木等農業活動。畜牧,是指為了獲得牧畜產品而飼養牧畜和家禽等農業活動。
10.它是以農村土地的使用目的為農業目的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農業目的是指承包方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8條第1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11.它其權利的可流轉性?!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從產權角度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如轉讓、互換、繼承等)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下的流轉(如轉包、出租、入股、代耕等)兩方面。
12.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俺邪乇灰婪ㄕ饔谩⒄加玫摹保ā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13.它其法定權利的物權保護性和約定權利的債權保護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承包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根據上述對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研究,筆者認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屬民事權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民事權利,且屬于物權,屬于物權中的他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是新型用益物權。
2.土地承包權依法律賦予而產生;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生效而產生。
3.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僅具有可能性,是一種期待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現實中的主觀權利,具有現實性,是一種實在權,具體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承包該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4.土地承包權的法定主體是農民,即發包方的成員;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戶,即發包方內的農戶。
5.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社區成員權特性,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被依法剝奪,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又如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之規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從而依法剝奪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
6.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流轉,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
7.農民土地承包權因“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1款)而長期存在,如甲農戶依法將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農戶,則甲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在該承包期內無權向發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但甲農戶的每一個成員仍享有土地承包權,即在新一輪承包中還可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具有較長期限,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因一定法律事實(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滅。
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聯系
按民法之理論分析,土地承包權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前提。農戶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權,才能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權,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具體表現。具體來說,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才能使農戶真正取得民事權利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如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行使土地承包權而不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則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版權所有
這里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實際上是由一個農民土地承包權或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其中由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的農戶土地承包權其性質應屬于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屬“人人有份,按戶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確權只是對權利的確認,沒有時限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權的使用年限規定,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來源:文章屋網 )
一、林權改革中面臨的問題
從現在的情況來看,伊春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調動了林業職工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拓展了林業職工就業和致富的渠道,為深化國有林區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路子,提供了模式。但是林權制度改革還滯后于林業生產的發展,滯后于整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林業投融資渠道不暢。國有林權制度改革后,林區職工發展林業生產的積極性明顯的提高,但由于林業經營周期長,受自然災害影響大,而且從林木種苗的購買、培育到后期的林木管護、采伐,都需要很大的資金投入,而職工的經濟能力普遍有限,活立木流轉市場又未完全建立,山上的林木不能隨時變現,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又受諸多條件的限制。因此,資金的缺乏直接影響職工投資林業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林業產業結構的調整。
2.林權證發放的問題。林權證是證明林地權屬的唯一有效依據,只能林權證到手才能證明林子是自己的,才能讓職工依法享受到林地所有者的法律權利,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利。凡是與職工簽訂了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林業局,都應及時的向承包戶發放林權證。目前,林權證的發放還存在問題,很多承包戶雖已經簽訂了承包合同,卻遲遲未拿到林權證。職工只是擁有《林地承包合同文本》,產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職工投資承包的林地沒有及時被確定權屬使職工心存顧慮,也使職工無法獲得有關金融、保險等配套服務。
3.林業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林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包含著許多不可預見性的因素。如果發生森林火災或者大規模的病蟲害,后果將不堪設想。當前,林業風險防范機制尚不健全,資金投入不足,往往是在災后給予適當的補償,職工損失過多,勢必影響職工發展林業的積極性。
4.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缺陷
(1)森林采伐申請的程序復雜。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包括采伐限額的編制制度,采伐許可證制度,伐前設計、伐中檢查和伐后驗收制度,憑證運輸制度,憑證經營加工制度,采伐限額監督檢查制度等,需辦理多層手續,為此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這種成本主要包括制度的設定,組織實施,審批和監督成本。同時也會為林業主管部門創立了尋租空間,容易滋生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
(2)采伐的內容限制過多。在采伐總量下,按不同的采伐類型,既分主伐,又分撫育采伐,按消耗的結構分,既分商品林,又分農民自用林,還分燒材,在商品林中,既控制蓄積量,又控制出材量。
二、完善國有林權改革的若干對策
1.通過各種渠道解決林權改革資金短缺問題。伊春林區已經多年處于經濟危困之中,林業局和承包經營者都嚴重缺乏林業建設資金,林權改革順利推進需要資金的大量注入,為解決林業發展資金投入不足的情況,應考慮以多種辦法籌集資金。金融部門和林業部門要統一協調發展林業,建議各商業銀行總對國家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給予一定的信貸政策傾斜。
2.應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解決林權憑證發放問題。2007年經過國家林業局與黑龍江省政府的溝通下發正式文件,明確了以《國有林地承包合同文本》為有效憑證,可參加抵押貸款、林木保險等。但職工仍然心存顧慮,對改革政策不摸底。97%的被調查職工明確提出了林權證的要求,58%的職工表示對承包林地自主經營權的需求。承包職工渴望及時獲得充分自主的經營權和保證他們的林木所有權。
3.實行職工家庭承包經營。實行職工家庭承包經營,可重構林業生產的基礎層次,形成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林場為基地、產業化專業公司為龍頭的完善的林業產業化經營體系。產品價格隨行就市,按當年市場價格及時兌現給承包人,生活費用、生產費用、社會保障費用自理。形成合理分工,共同獲得經營收益,并承擔市場和自然風險。形成既分工嚴密,又協調一致,分散生產與統一經營相結合的林業產業化經營體系。這也符合林業產業化的發展規律。
一、我縣林業基本現狀
__縣地處毛烏素沙漠西南緣,屬鄂爾多斯臺地向黃土高原過渡地帶。境內氣候干燥,降水稀少,蒸發強烈,風大沙多。全縣總面積8661.3平方公里,轄4鄉4鎮,總人口16.5萬人。是一個以牧業為主,農、林、牧相結合的半農半牧地區?,F有林地面積434萬畝,其中國有林地64萬畝,集體林面積236萬畝(占全縣林地面積的54%)。以檸條為主的沙生灌木林227萬畝,占集體林面積的96%;喬木林8.5萬畝,占4%。經過多年的治理,初步實現了“人進沙退”的歷史性逆轉,生態環境步入良性循環。但是,全縣林業發展總體上仍處于“大資源、高消耗、低效益、窮林農”的狀況,林業產業化水平低,造林難、護林難、防火難、科技興林難、林農增收難的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占林地總面積54%的集體林權屬不清、權責不明,林農利益得不到完全體現,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目前有待調整承包發證的集體公益林地(部分被劃為草原承包面積)236萬畝。今年,我們把花馬池鎮柳楊堡行政村確定為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村,該村現有林地總面積約11萬畝,其中需要進行林權改革“分山到戶”的集體林地10.1萬畝。由于這次農村集體林權改革觸及到林地制度的深層體制問題,因而它具有類似當年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重大歷史意義,是繼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草原承包后農村的“第三次革命”。
二、我縣當前林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一是生態公益林享受補償面積小。全縣現有需要參加集體林改的林地有236萬畝。目前已列入公益林補償范圍的面積共有17.8萬畝,尚有218.2萬畝沒有列入到公益林補償范圍內,機制還不完善,不能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不利于公益林的建設。
二是全縣236萬畝集體公益林,其中以檸條為主的沙生灌木林227萬畝,占集體林面積的96%。近年來,以灌木為主的集體公益林基本沒有產出,加之干旱少雨,牲畜缺草短料,管護難度增大,農民對林改積極性不高。
三是林改配套改革經費不足,機制不健全。
四是由于林地與草原承包之間沒有實行嚴格的劃分,林地權屬不清,權能無法保障,擁有林權的人無法從中獲得林業經濟價值。
二、深入開展林權制度改革的對策和建議
林權制度改革的意義十分重大,且已經遠遠超出了林業自身的范疇,發展成為一場關乎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綜合改革,對于林權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問題,我們應引起高度重視,采取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在做好常規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前提下,借鑒外縣區在林權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縣當前林權制度改革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僅供參考。
(一)依法行政,切實保障林地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
在堅持森林分類經營、管好生態公益林的基礎上,把改革的范圍限定為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尚未明晰的集體林。堅持林地集體所有,把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捆綁起來,在原草原承包的基礎上固定到戶或聯戶,實行分戶或聯戶經營,使林農既擁有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又擁有山林經營權、收益權。也可以將集體林折股量化到人,由集體統一發包給有經營意愿的農戶,或對外租賃經營,所得收益按股份分配,實現全體村民對集體林木和林地的收益權
(二)加大力度,依法調解和處理林地糾紛
在林改工作中,要保持農村的穩定,保護林木資源,認真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系,確保林改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為此,必須把解決林地糾紛作為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及時組織力量做好調處工作。林業部門要加大林業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對林地糾紛調處的業務工作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按照分級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村級糾紛由鄉鎮政府負責處理,鄉鎮級糾紛由縣政府負責處理,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氛圍,把糾紛和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在穩定中推進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確保林區安定穩定。要嚴格執行“三禁”要求,即:凡有爭議的林地在糾紛調處前不得確權發證、禁止流轉,禁止下達采伐指標;要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依照法規、調解解決的原則,通過協商調解或政府裁決調處各種邊界爭議和林地權屬糾紛。對確實存在權屬爭議的林地,應查明原因,核實爭議范圍、面積,組織力量妥善處理,要廣泛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多做雙方的思想工作,組織爭議雙方權利人充分協商,逐步加以解決,經雙方現場確定界限權屬,簽定邊界協議書后方予登記,協商不成的,暫不登記。要保持承包合同的連續性,依法維護承包者的合法權益,處理各種違規行為,通過協商調解或民事訴訟等方式妥善處理承包合同爭議
(三)因地制宜,正確處理集體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
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與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建立有利于林業生產發展的利益分配機制,是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要從有利于林業生產發展出發,堅持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則,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統籌兼顧村集體與村民、不同村民之間的利益關系,做到既要使林農增收,激發廣大林農造林護林積極性,又要努力使經濟有所增長,改變農村落后面貌。在具體工作中,一是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當地林農生活水平、資金籌措能力等實際情況,在對林地資源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林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二是要鼓勵多種形式的林業生產經營方式,如“分股不分林,收益按股分配”的林業股份合作經營形式,這樣既體現了人人有林地,又實現了規模經營。三是要規范各類合同,要嚴格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依法規范林地承包行為。
(四)完善措施,不斷促進林權改革健康發展
加強林地資源保護體系建設,通過制定鄉規民約,提高農民自律意識和自我管理水平,引導農民自愿成立護林防火、防病蟲害組織,加強林木管護力度。要加強林業服務體系和支撐體系建設,積極引導發展林業行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組織,完善林業科技推廣體系,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業保險等工作,進一步拓寬林業投融資渠道,降低林農的經營風險;要廣泛宣傳林業
法律法規,大力開展林業綜合執法活動,不斷促進林業健康發展。 (五)學習借鑒,有力推動林權制度的改革
林權制度改革是集體林區提高林業生產力、促進農民增收的強大動力入點。為推動面上改革,建議在認真學習借鑒外省區好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吸取20世紀80年代初期林業“三定”時工作簡單粗糙的教訓,切實做到林地權屬關系明確、權證規范統一。使廣大群眾了解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目的和意義,認識到取得林權證的重要性;讓廣大林農懂得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并自覺自愿地申請和領取林權證。
(六)健全機制,進一步加強林地資源管理和保護
要針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的新情況,建立健全林地資源管理和保護機制,進一步加強封山禁牧力度,嚴防亂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等行為;引導農民建立專業協會和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要建立規范有序的流轉機制,防止新的荒山廢地現象產生;發展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業保險,鼓勵群眾積極投入到林業生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