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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設申辦民辦教育機構需提交材料及審批程序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單位或個人提交籌辦學校申請書(申請書需說明舉辦者、辦校(園)宗旨、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擬辦校(園)名稱等)。法人申辦要蓋有法人單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簽字,公民個人申辦要署有開辦人本人的簽名與聯系方式;
2.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質監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根據舉辦者自愿原則,擬申辦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民政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擬申辦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工商質監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舉辦者應將核準后的辦學名稱交至民辦學校審批部門報審。
3.舉辦者的身份、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簡歷;若是兩個(含兩個)法人聯辦或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民合辦,應有合法的聯辦或合作協議,并說明主要開辦單位或主要舉辦者;
4.遞交辦學資金驗資證明,明確注冊資金數量和經費來源;啟動資金和運轉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
5.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教育部門組織考評組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報批的各種資料及察看場地),寫出考察意見提交縣教科體局黨委會議討論。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正式設立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籌設批準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用作校園的房產證及校園校舍平面設計圖、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在住宅小區內開辦的要提供小區的有關規劃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衛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7.校(園)長、教師、財會人員、保健員等資格證明文件。
8.購辦校、辦公設備資產總賬。
布點在鄉(鎮)的幼兒園,須由鄉(鎮)中心小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上報教育局政策法規股。
教育部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三)審批程序
1.舉辦者提交籌設申請;
2.審批機關審核與簽署意見;
3.舉辦者按設置標準籌備;
4.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5.審批機關對同意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放辦學許可證民政局法人登記公安局刻印章物價局核價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變更(終止)程序
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地址、名稱、層次、類別發生改變和終止,均須事先向縣教科體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經縣教科體局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變更。
(一)變更程序
1.舉辦者更改程序
(1)應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寫明變更的項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員安置、財務結算、確保安全穩定等情況),填寫變更審批表一式2份。財務清算資料(由會計事務所整理造冊),新舊法人代表辦理交接手續。
(2)申請變更的要提交變更協議,新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新法人代表學歷證書、個人簡歷、承諾書等材料及辦學許可證的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3)公眾媒體登記事項的證明。
2.更改辦學地址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變更原因、原校址關于校舍所屬權、債權債務、設備處置情況;
(2)新校址資料法律文書(房產性質、租賃協議等)、新辦學校辦學地址及校舍平面設計圖;
(3)消防建筑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衛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4)新學校采購的設備資產總賬;
(5)填寫變更申請表。
3.辦學名稱更改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注明變更原因;
(2)在公眾媒體登記變更事項,提交資產資產明細表;
(3)填寫變更申請表。
4.其他變更程序
書面申請及變更內容所需的材料。
(二)辦學終止程序
1.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辦學的程序及依據
(1)向審批機關提交理事會(董事會)關于終止辦學的會議紀要。
(2)向審批機關提交終止辦學申請書(需寫明終止原因、財務清算情況、教職員工安置分流情況、學生安置情況)。
(3)向審批機關遞交申請時,必須攜帶財務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原件交給教科體局政策法規股審驗后退還,留復印件存檔。
(4)審批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核無誤后,下發終止辦學決定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毀印章,注銷登記。
以上四點依據:第1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2.3.4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條。
2、民辦學校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抵債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程序及依據
(1)審批機關組織對學校進行資產清算。
(2)民辦學校清償所有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審批機關下發撤銷辦學資格的決定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毀印章。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所進行的一切考古發掘和水下考古活動。
第三條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全國考古發掘工作,一切考古發掘工作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章資格審定
第四條考古發掘實行團體和個人領隊負責制。具有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可申請考古發掘項目,具有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個人經具有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指派,擔任考古發掘項目的領隊。
第五條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科學院、國家文物局直屬考古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考古系(專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文物考古機構及有條件的地、市所屬文物考古機構,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
(一)具備一定數量受過高等學校考古專業訓練,能從事考古發掘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過專業訓練、能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科技人員;
(三)具備必需的考古發掘和文物保護設備;
(四)具備從事一般性文物保護處理的實驗室;
(五)具有保證文物安全的文物庫房和整理場地。
第六條申請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專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考古專業(含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后,從事考古發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專業(含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后,從事考古發掘工作2年以上,經國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訓班或國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單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獨立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能力,勝任《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規定的領隊職責,并能組織編寫考古發掘報告;
(三)作為組織者之一或主要參加者,完成過一項以上較重要的考古發掘工作,并執筆完成年度考古發掘簡報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中型考古發掘報告;
(四)在組織和實施考古發掘過程中,熟悉考古學某一領域的前沿問題,能根據學科發展趨勢選定并研究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課題,撰寫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論文。
第七條由國家文物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負責考古發掘資格審定:
(一)申請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需提交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申請報告,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評議;對評議通過的單位,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并頒發證書;
(二)申請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個人,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提交1-2篇田野發掘簡報和代表性學術論文;由所在單位推薦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考古發掘資格初評組簽署評議意見;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研究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評議;對評議通過的個人,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頒發證書;
(三)考古發掘資格審定工作原則上每一年一次,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申請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組織考核。
(四)經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評議,國家文物局可注銷不稱職的單位和個人的考古發掘團體和個人領隊資格。
第三章項目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申請考古發掘項目必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由考古發掘單位經發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發掘對象的名稱、時代、級別、具體地點、面積和范圍;
(三)前期準備(包括調查、勘探)情況;
(四)年度發掘點的具置和面積(附圖);
(五)年度發掘的時間或期限;
(六)年度發掘的學術目的、計劃;
(七)發掘經費的來源和數額;
(八)領隊人員的姓名、專業職稱、主持完成的發掘項目和代表性學術成果;
(九)主要業務人員的姓名、專業職稱、在該項目中承擔的任務;
(十)對可能出現遺跡現象的保護措施和出土文物保護的技術準備情況;
(十一)連續性項目的年度報告完成情況;
(十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考古發掘單位為科學研究而進行的主動發掘申請,申請書應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報,同時必須提交立項說明書,內容包括發掘的學術目的、立項機構、發掘計劃、完成時間等。
第十一條國家文物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對當年各項考古發掘申請進行審議,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證照》。
第十二條考古發掘單位配合經濟建設工程的考古發掘申請,應在發掘前三十日向國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設中意外發現文物或者文物面臨自然破壞危險,需搶救性發掘的遺址和墓葬,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先行發掘,自發掘開工日起十五日內補報發掘申請書。
第十三條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遺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為破壞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先將受破壞的情況和擬采取的保護措施,向國家文物局報告,經國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實施。需進行搶救性發掘的項目,應同時填報發掘申請書。
第十四條未取得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文物考古機構,若需對因工程建設意外發現或面臨自然破壞的遺址或墓葬進行小規模搶救性發掘,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指派或聘請有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人員主持進行發掘工作,同時經有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上報發掘申請書,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考古機構審議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發掘申請書。
第四章項目執行和監督
第十五條考古發掘單位和主持發掘項目的領隊人員,應嚴格執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嚴格執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考古發掘項目計劃,確保發掘質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條在考古發掘工作中,考古發掘單位應事先提出保證出土文物和重要遺跡安全的保護措施。對發掘中發現的重要遺物和遺跡,應及時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考古發掘中如有重要發現,考古發掘單位應在對社會公開發表之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國家文物局報告。
第十八條國家文物局對考古發掘工地實行檢查與監督制度。國家文物局可組織對考古發掘工地進行檢查,內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領隊人員的工地日記、遺跡照片和繪圖記錄、經費使用情況及發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況等。
第十九條對于重大的考古發掘項目,國家文物局可組成專家小組或指派有經驗的專業人員赴現場指導發掘工作。
第二十條年度考古發掘項目結束后,考古發掘單位應及時將發掘經過、收獲和經費使用情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文物局提交書面報告,并盡快編寫年度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一條考古發掘項目完成后,考古發掘單位應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結項報告,內容包括發掘經過、主要收獲、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發掘現場及擬保留的遺跡現象處理保護情況、對遺址的保護建議、田野考古發掘報告的編寫計劃等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章考古資料與發掘報告
第二十二條考古發掘領隊人員在該項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認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類標本、有關資料(包括文字記錄、各種登記表格、照片、圖紙)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考古發掘所獲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種資料歸國家所有。考古發掘領隊人員在考古發掘項目結束后應將有關資料(包括文字記錄、各種登記表格、照片、圖紙)及時交本單位資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類標本按出土時的登記表向庫房移交。考古資料移交時要有專人負責核實、接收,文物移交時要填寫入庫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考古發掘報告的編寫工作要在發掘結束后的3年內完成。年度發掘報告應在當年完成編寫工作。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均加蓋公司公章。
5、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分公司經營場地使用證明。
7、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書及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公司相關資質證明文件。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管場所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以及從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辦理海關監管業務,符合海關設置標準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監管場所的設立以及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關對免稅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海關對監管場所實行統一編碼、計算機聯網和分類管理。
第五條監管場所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見附件1)建設監管場所,配備相應設備,并為海關提供查驗場地和辦公設施。
第二章監管場所的設立
第六條申請設立監管場所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三)具有專門儲存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經營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倉儲的,應當持有特殊經營許可批件。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申請書》(見附件2);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六)存放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的,應當提供特殊經營許可批件的復印件;
(七)場所平面圖和建筑設計圖。
提交上述材料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原件供海關驗核。
第八條直屬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受理、審查經營監管場所的申請。
申請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批準設立監管場所決定書》(以下簡稱《批準設立決定書》,見附件3);申請企業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批準設立監管場所決定書》(見附件4),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制發《批準設立決定書》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直屬海關根據《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對監管場所進行驗收。申請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批準設立決定書》自動失效。
監管場所驗收合格,經直屬海關注冊登記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見附件5)后,可以投入運營,《注冊登記證書》自制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海關批準設立的監管場所,其經營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申領《批準設立決定書》。
經營企業應當自海關制發《批準設立決定書》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直屬海關根據《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對監管場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直屬海關予以注冊登記并制發《注冊登記證書》。
經營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提交申請材料或者沒有申請驗收以及驗收不合格的,直屬海關注銷相關企業的監管場所經營資格。
因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延期驗收的,經營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直屬海關同意可以延期驗收,但是最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業務范圍、監管場所面積等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變更申請書》(見附件6),向直屬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直屬海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延續申請書》(見附件7)。
符合延續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延續《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續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三條經營企業終止經營監管場所的,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注冊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直屬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監管場所的變更、延續與注銷手續。
第三章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關采取視頻監控、實地核查等方式對進出監管場所的運輸工具、貨物等實施監管。
第十六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樣式制作監管場所標志牌(見附件8),懸掛在監管場所入口處顯著位置。
第十七條監管場所內只能存放海關監管貨物。
監管場所內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有毒及放射性貨物應當帶有明顯標識,并不得與其他類貨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條經營企業應當依據海關監管要求設置相對獨立的海關查驗場地。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發送和接收電子數據。海關有權查閱監管場所的貨物進出和存儲等情況的紙質單證或者電子賬冊。
第二十條根據海關監管需要,經營企業應當在監管場所出入通道設置卡口,派員值守,并配備相應設備,與海關計算機聯網。
對集中在同一個封閉區域內分散經營的監管場所,經營企業可以在進出通道設置統一卡口,并設置獨立的海關集中查驗場地。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員實施卡口監管,核實、放行海關監管運輸工具、貨物。
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應當憑海關紙質放行憑證和電子放行信息放行海關監管的運輸工具、貨物。
第二十二條海關檢查運輸工具或者查驗貨物時,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將貨物移至相應的場地,并應當為海關檢查運輸工具或者查驗貨物、提取貨樣提供條件。
海關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時,經營企業應當派員到場協助,并應當在相關單據上簽字。
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將監管場所內存放超過3個月的貨物情況向海關報告,并協助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經營企業終止監管場所經營或者監管場所被海關注銷經營資格的,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對監管場所內存放的海關監管貨物作出處置。
第二十五條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與海關監管有關的人員管理、單證管理、設備管理、安全保衛和值班等制度。
監管場所應當配備相應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海關業務培訓,并熟悉海關規定。
除安全保衛人員和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監管場所內居住。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北工業大學商貿學院社團聯合會是在院黨委的領導,院團委的指導下的學生組織。我們秉著為商貿學院校園文化建設服務的宗旨,積極的開展有聲有色的活動來豐富我校大學生的業余文化生活。院社團聯合會旗下共11個社團,分別是攝影協會,公關禮儀協會,ec英語俱樂部,體舞協會,球類協會,計算機協會,吉它協會,書畫協會,話劇社,法律協會,漫畫社。
一直以來我們的各個協會在學校現有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活動,就每周的協會常規活動來說,協會舉行知識講座,觀看電影,即興表演等活動,讓協會會員從快樂中學到了許多知識。就協會的活動場地而言,我們的協會一般集中在多媒體教室,除少數協會活動在學校的運動場和學校各個花園舉行。所以對于協會來講,使用多媒體教室顯得由為重要,但是自XX年12月以來,學校對使用多媒體教室的管理方式的改變,使得我們各個協會在申請多媒體教室方面難度重重。使得協會的活動不能得到正常的舉行,被迫取消或推遲,對于社團聯管理層來講,承受了來自學校各個方面的巨大壓力。
鑒于這種情況,我們號召協會把活動由室內引到室外,開展一些創新性的活動,但即使這樣,由于一些協會的特殊性,比如計算機協會,這個協會日常的協會活動一般以講課和上機實驗為主,必須需要計算機進行多媒體演示,漫畫社情況也是如此。我們一直向上級反映我們的實際困難,但由于情況的特殊性,一直以來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
新學年,協會活動馬上都要的開展,但教室問題都一直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一直以來我們都是從學校網絡中心王主任那兒申請教室,但現在得到的消息是必須經過學校領導的同意才能使用,但由于我們的各個協會每個周都要申請教室,每次的申請書都需要經過一定的環節才能批下來,所以在時間和地點上我們都無法確定,這樣一來,協會的活動就會受到嚴重的影響。由于申請的教室數目很多,這對于學校領導來講,也是一種負擔。由于考慮到多媒體教室曾經出現過設備被盜的情況,為此,我們將實行將實行專人負責,人走門鎖的制度,并會作好教室相關的整理工作。確保多媒體教室的清潔和設備的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已經印發。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作為京政發〔2001〕38號文件的配套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加速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技術創新和首都經濟發展,根據《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專利確有困難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其他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實施資金是指納入市財政預算,用于支持專利實施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資助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資助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的專利技術產品開發;組織資助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專利技術實施的管理。
第五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六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管理與審批,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七條 申請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研發人員;
4.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基本物質條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實施場地,有必要的設備,一定的自有資金)
第八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申請實行隨時申請,集中審理。
申請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申報書”,并提供相關專利技術文件,出具市政府委、辦、局,區、縣政府專利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每年六月一日起審理上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收到的申請。
一個專利項目只能資助一次。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審后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和專利檢索,提出立項評估報告,報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再進行審批并給予答復。
從開始審理到最后答復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與被批準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單位簽定“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書”,并給予資金支持。支持的額度,除重大專利發明外,實用新型專利不超過20萬元;發明專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專利實施資金必須按項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在合同所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列支,否則市知識產權局有權收回該項資金。
由于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執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專利實施資金。
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資金實行按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年度管理的原則。合同執行期間,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應每半年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并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報告書”。
第十三條 合同期滿后,資金使用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驗收申請書”,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檢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后,合同雙方簽章。市知識產權局對所撥付的專利實施資金予以一次核銷。
第十四條 專利項目實施資金的撥付與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資金管理辦法,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關鍵詞】社會工作;項目;申報
隨著社會工作專業的不斷發展,社會工作機構也如雨后春筍般飛速增漲。在社會公共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之間為了爭取更多的服務項目,獲得更多的發展空間,彼此都鉚足了勁,希望能夠在項目申請過程中突出重圍,獲得出資方的認同。因此,一份高質量的項目申報書成為了獲得出資方認同的首要因素。盡管由于出資方的要求不同,項目申報書的格式會存在差異,但是申報書的撰寫過程和關鍵呈現要素仍然是一致的。
一、項目書撰寫前的準備工作
(一)提前做好組織領導工作。首先,一個完整的項目申請書牽涉到機構的方方面面,例如專業領域、項目管理、風險評估、技術創新、經費預算、財務管理等方方面面,一個人的能力無法勝任上述諸多內容的撰寫,需要由機構中的各個部門的員工共同配合完成,需要多名員工共同努力。其次,一份項目書的撰寫也關系到項目申報的進度和項目申報提交、答辯等諸多流程。因此,基于項目申請書撰寫中牽涉到的部門多、人員多、事務繁雜等情況,必須有一個能協調各部門的領導擔任申報書撰寫小組負責人,定期了解項目申報書的進展情況,才能使項目小組協調運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事先解讀申報相關文件。首先,各種項目的出臺都有一定的背景,了解這些背景是機構撰寫材料之前必須熟悉的一個環節,是引導機構把握材料側重點的關鍵所在,因為只有了解了這些方面的內容,撰寫材料才能有的放矢,抓住重點。例如,2016年6月出臺有關關注留守兒童的指導性文件,7月始某兒童基金會開始面向全市創投兒童公益項目。如果對政府相關文件有一定敏感性的機構,完全可以在國家出臺某項文件之后,立馬開始提前做好相應的服務承接準備。正所謂不打無準備的仗。此外,由于政府部門的高效率運作,很多項目往往從發出公告到最終評審結束可能僅僅10天時間,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匆忙準備項目申報對于機構員工而言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其次,需要提前了解項目資助方。如果可以,可以提前去了解到資助方是誰?以往的資助領域是什么?前期資助方資助過哪些組織?了解這些可以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例如,某家以關注兒童救助為己任的基金會投放山區兒童救助項目申報時,機構在申報前需要提前了解該基金會以往的資助背景、資助區域、評估重點等,以權衡自己機構的發展方向是否與正在申請項目的服務領域、服務區域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機構在申報及運作過程中需要做哪些改變?這些改變對機構有什么樣的影響?
(三)精心解讀項目申報書提綱。一般而言,項目申報材料往往有其規定的范本或格式,有清楚的提綱及要求,對申報材料提綱及要求進行充分研究是邁向成功的一個基礎。首先,對整個提綱熟悉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從內容上需要對項目申請的背景、重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續性做到心中有數。從工作節奏上了解哪些是馬上可以完成的,哪些有點困難的,哪些問題該哪個部門解決,為科學、合理的分工做好準備。其次,要對每個提綱的要求進行精心研讀,抓住每個環節的重點,了解其真正的內涵,防止在寫作過程中南轅北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最后,要認真對待提綱規定要求提供的附件,附件材料也是申報材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對文字材料的佐證與補充,一些機構往往因為忽略附件材料的重要性,而錯失成功申報良機。認真對待附件材料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附件材料需要外部提供,企業必須留有充足的時間來準備這些材料,譬如員工資歷、機構前期服務證明等。
二、項目申報書的撰寫
項目申報書的具體呈現不同,但是任何一個申報書都應該有其關鍵性的要素。
(一)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是項目目的、內容的高度概括。需要簡明扼要地讓人通過項目名稱就能快速了解到項目的屬性和領域。例如,X市Y區農村空巢老人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從這個名稱我們得到從初步信息是:項目地點在X市Y區;服務對象為農村空巢老人;服務類別為:社會工作專項服務。
(二)申請組織信息。這部分內容是對申請方的一個介紹,是讓評審專家和資助方快速了解組織本身的主要渠道。需要提供有關組織的名稱、組織的簡介(應該包括組織的成立時間、服務領域、組織的使命、愿景等)。詳盡地介紹組織有利于專家或資助方通過機構的愿景、使命等預判該機構的發展方向是否c所申請項目的方向一致;組織的開戶行信息,有部分地區是將申請書與合同書合二為一,因此有關開戶行信息部分務必仔細檢查無誤,以免后期經費撥付出現不必要的麻煩。組織的合法性證據,包括組織的登記證書、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等;曾經獲得獎項,組織過的有影響力的活動;組織的聯系人、聯系方式。如:通訊地址、電話、傳真等信息都需要核對無誤。項目人員的資歷,項目人員的工作經驗和能力等。
(三)項目申請的背景。項目申報書的背景陳述能讓人了解項目實施所覆蓋的人群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因此,在項目申報書撰寫前期做一些調查和分析,并獲得精確的、具體的證據合理地加入項目申報書中會增強說服力。一般而言,這部分應該包括以下信息:一是項目實施地的宏觀社會環境。例如,當地的空巢老人的重要性構成等,社會對空巢老人的關注和意識等。二是提出項目申報的原因。例如,目標群體的數量、分別情況、行為特點、以及目標群體的困境等。(下轉第10頁)(上接第5頁)這一部分可以理解為通常所說的項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三是可行性分析。包括組織機構本身的運作能力和項目實施地的配合、群體的合作等。四是長遠意義分析。項目通過只能在一定的時間、針對一定的群體、在一定的范圍內實施,所解決的問題也是有限的。但是項目如果在長遠來看,能夠對其他組織或者同類型服務群體有更多的示范性和推廣行,以及對服務群體本身會產生更加長遠的意義時,這個項目的價值也會更大。
(四)項目的目的。項目的目的是指項目所要解決問題的愿景和期待。從時間概念上來看,目的往往分為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長期目的往往是一個綜合的概念,是項目長期的、宏觀的、概念性的、比較抽象的描述。比如:提升空巢老人生活幸福感,減少孤獨感。短期目標是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所要完成的事項和達成的期待。例如:在項目運行的以一周內,完成社會工作站的建站工作。同時,從服務內容的描述上來看,分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總體目標的描述較為籠統,是整個項目實施的最終方向;具體目標是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完成的可衡量的具體任務。例如:“通過……提高項目知曉率30%。”“減少20%兒童的遲到行為”。總而言之,對目標的陳述一定要非常清晰,目標要切合實際。
(五)目標群體。目標人群通常是項目的受益人群。在這一部分中,一定要清楚寫明目標人群以及其數量,因為這直接關系到項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必要時,還可以把目標群體分為直接目標和間接目標群體。例如:婚姻家庭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直接服務群體應該是某某地區內夫妻或離異人士。而間接服務群體則包括這些夫妻相關的家人、孩子等。此外,有些資助方希望目標群體能夠參與到項目之中。因此,對目標人群參與的描述可以通過參加服務項目設計、服務活動、活動主題、時間、服務對象等具體化。
(六)服務內容。在服務內容即是指組織或機構預想通過什么方法、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務以解決項目前期所提到的問題,以到達既定的目標。在介紹方法時,需要特別說明這種方法的優越特性。可以同時列舉出其它相關的方法,并對它們進行比較,還可以引用專家的觀點和其它失敗或成功的案例等等。總之,要充分說明所選擇的方法是最科學、最有效、最經濟的。同時,也要說明機構在采用這種方法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與挑戰。服務方向上是針對某一問題,機構預想從具體的幾個領域和方向來實現服務目標。例如,為了達成婚姻家庭社會工作服務,可以通過新婚輔導、離異重生、家風教育等幾個方面來提供相應服務。此外,還要提到為了執行這一解決方案,都需要哪些條件與資源,包括:誰?在什么時候?使用什么樣的設備?做什么樣的事情?做這些事情的人要具備什么樣的能力與技能等。最好能在附件中詳細描述一下主要工作崗位的職務要求。
(七)項目進度表。項目進度表也稱為項目時間表。通常根據各項工作的先后順序、邏輯關系等寫清楚工作流程,再編號和描述項目活動,然后做一個表格,把各項項目活動的先后順序以及起始時間標注清楚。例如:一個有12項活動內容的一年期項目,先依次將活動標號和活動內容描述清楚,然后畫一個月歷表格,標注上活動的標號和月份。這樣,就可以一目了然地告訴讀者“在什么時候做什么”,以及各項活動之間的關聯。
(八)項目經費。這一部分要敘述和分析項目中的各活動的費用:包括人員、活動、設備費用等。其中,人員經費類別可以包括工資、各種補貼和咨詢專家的費用;非人員經費類別可以包括差旅費、場地、交通、設備、通信等其它活動費用。通常資助方要求對這些支出要詳細列明計算根據。如果已經有了一部分資金來源,也要注明。而且,要很明顯地寫出你還需要多少經費支持。必要的話,與項目相關的財務與審計方法也要在這部分中提到。
(九)項目風險預估。在項目申報書中,我們需要對本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例如經費管理風險、服務群體風險、服務內容風險等進行預估描述,并在申報書中側重撰寫針對這些風險的應對措施。
【參考文獻】
2、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符合任職資格要求的園長、教師和保育員;
4、有符合規定的教學活動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5、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6、符合我市教育機構設置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
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幼兒園管理規定》
辦事程序:
一、 提交申報材料。
申請舉辦幼兒園分為申請籌建和辦學登記兩個階段。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請辦學登記。申請舉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籌建的申請。
(一)申請籌建幼兒園,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辦學的申請書(包括辦學目的、目標,幼兒園名稱和辦學性質,辦學規模、班級設置、招生范圍,辦學地址、占地面積、郵政編碼、電話,已具備的基本辦學條件等)
2、辦學所在地鎮(街)規劃部門、環保部門和教育辦公室出具的意見;
3、辦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新建園舍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證》、紅線圖、建筑設計平面圖;租憑園舍的需提交租賃合同、《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證》、 園舍布局設計圖。
5、幼兒園章程;
6、幼兒園發展規劃,校舍、設備、設施、圖書資料建設 計劃;
7、幼兒園經費概算;
8、辦學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9、舉辦者及擬任董事會成員和園長的姓名、住址及履歷等資格證明文件;
10、舉辦者或法人團體創辦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委托書;國有單位在職人員開辦幼兒園的,需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其開辦的證明。
11、聯合辦學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二)籌建的幼兒園達到下列條件的,應填報《廣州市幼兒園備案登記表》,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辦學登記:
1、舉辦者符合規定的資格;
2、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有正確的辦學指導思想;
3、有“籌建幼兒園批準書”(直接申請辦學登記的除外)
4、有適合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5、有籌建工作報告、學校章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園舍、場地、設備、設施和圖書資料;
7、有符合要求的園長、教師隊伍和職工隊伍以及學校董事會;
8、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辦學經費落實,并有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
9、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0、有規劃證(在市規劃部門辦理)屬幼兒園產權的房產證和房屋安全合格證(在市房管部門辦理,新建園舍可免辦房屋安全合格證)防火安全合格證(在市公安
消防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在市衛生防疫部門辦理)保健合格證(在市保健院辦理)
11、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辦學標準。
二、市教育局審批。
一)審批籌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籌建申請后,經審核和察看現場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書面答復。對符合條件批準籌建的,發給“籌建幼兒園批準書”。
籌建的幼兒園,自批準籌建之日起,應在3年內達到辦學登記的設置標準。到期達不到設置標準或不申請辦學登記的,由原批準部門取消其籌建資格。籌建期間不準招生。
(二)審批登記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受理辦學登記申請后,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請辦學登記的幼兒園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批準通知書和《辦學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合格的,申請人可在籌建期間進行第二次辦學登記申請。第二次辦學登記申請經審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籌建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請籌建。
第一條為加強縣大學生創業園管理,確保園內各創業企業工作的正常運行,營造一個文明、整潔、安全、有序的辦公、科研和生產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大學生創業園設在縣城立山國際辦公大樓13-14層,以后根據形勢發展逐步拓展新的創業場地,進一步擴大規模,提升檔次。
第三條縣大學生創業園由縣人事局委托縣人才開發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園內設管理辦公室,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大學生創業園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縣大學生創業園主要是為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提供科研、辦公等場所,不提供生產性用房。入園企業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出園時必須繳訖相關所有費用,辦理出園手續。
第五條入園企業園內孵化期一般不超過2年。從入園之日起2年內免費使用50平方米辦公用房;第三年確需續用的,經申請同意后收取50%場地租賃費,第四年開始全額收取場地租賃費(租賃按先繳費后使用的原則執行)。孵化期內或租賃期間若閑置2個月及以上的將視為自動放棄使用權,由管理辦公室收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企業自負;若是租賃的必須辦結相關手續和相關費用。物業管理費由入園企業全額支付。
第二章入園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申請入園創業的對象為籍普通高校在校生或畢業后五年內(畢業時間為年及以后,下同)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或在桐注冊的大學生創業企業,且在所創辦的企業中擔任法定代表人,其創業項目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創新性和良好的市場潛力,所創辦企業具有較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進入大學生創業園創業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相關規定,且為當年度產業發展導向目錄中非禁止、非限制發展類項目,主要為IT、金融、科技、市場營銷、技術貿易、設計、中介、咨詢、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類產業,對于生產類、經營類、培訓教育類企業,僅提供總部辦公場所,不提供生產經營場地。
第八條申請進入大學生創業園創業的大學生應向縣人才開發中心提供下列材料:縣大學生創業園創業申請書、工商核準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身份證、戶籍證明、學歷證書、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違法行為的證明、創業計劃書(已創辦企業的大學生持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第九條經縣人才開發中心初審并經縣人事、科技、工商、財政、經貿等部門聯審通過后,申請入園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方可入駐大學生創業園。
第三章裝修管理
第十條入園單位確須對辦公場所進行二次簡易裝修(含線路改造等)的,事先必須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裝修方案、圖紙等資料,經管理辦公室同意后,方可辦理進場施工。施工時不得損壞原有設施,若有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裝修時產生的廢棄物傾倒在指定位置,不得傾倒在垃圾箱內,并做到日產日清。裝修完工后,經有關部門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公共環境管理
第十二條創業企業辦公場所室內環境衛生由各單位負責;創業企業工作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公共場所衛生保潔規定,不得隨地吐痰和亂扔廢棄物,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衛生。
第十三條大廳、走廊、樓道、洗手間等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由專人負責。
第十四條不得隨意在外墻和窗戶上設立廣告牌、橫幅等;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短期設立的,必須經管理辦公室同意。
第十五條不得在大廳、電梯、走廊等公共區域內張貼任何廣告、宣傳品等。各類會議通知或通告張貼在專用欄內。
第十六條每一樓層內的會議室為該樓層內創業單位共用會議室,使用前要到園管理辦公室登記預約,以便統一安排;使用后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搞好室內環境衛生。
第五章用水用電管理
第十七條電費按創業單位實際使用量+公攤用電收取。水費由創業單位根據所占場地面積按比例分攤。水電費由管理辦公室統一收取后繳給物業單位。
第十八條嚴禁在室內使用電爐、紅外取暖器以及制炊工具等,確因工作和科研需要的,必須報請管理辦公室批準備案,并由專人負責。
第十九條不得擅自移動電表和更改輸電線路,出現供電故障及時通知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條節約用水,自覺維護供水設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限制空調等大耗電量設備的使用,夏天原則上氣溫在32度以上才能開啟空調,且空調設定溫度不得低于26度。冬天原則上氣溫零度以下才能開啟空調,且空調設定溫度不得高于22度。
第二十二條入園創業企業須配合管理辦公室及時繳納水費電費。無正當理由拖欠水電費2個月的將停止供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由拖欠單位自負。
第六章治安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要有足夠的安保意識,按照《浙江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和《消防法》的有關條款,主動積極地與管理辦公室配合,共同搞好治安、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企業有責任做好本單位科研、辦公場所的治安和消防工作,負責本單位的治安消防工作,積極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條園內嚴禁聚眾賭博、打架斗毆等違法亂紀行為,嚴禁攜帶槍支、彈藥、易燃化學危險品,嚴禁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
第二十六條園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嚴禁亂丟煙頭火柴梗,嚴禁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須向管理辦公室報批,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