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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是指相互間配合得適當和勻稱,和諧社會是指構成社會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的狀態,是一種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社會。和諧社會包括三個方面: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內心的和諧。我國早在秦朝時就很重視社會的和諧發展。1975年在湖北云夢11號墓中出土了大量竹簡,竹簡上刻著《田律》,上面有這樣的規定:從春季2月開始,不準進山砍伐林木;不準堵塞林間小道;不到夏季不準入山采樵,燒草木炭;不準捕捉幼鳥或掏鳥蛋;不準捕殺魚龜;不準設置誘捕鳥獸的網罩和陷阱。這些禁令,到7月才能解除。如今,“和諧”已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并正在成為人們自覺的行動理念。
美文掃描一
寂寞紅柳
山 谷
車一過托克遜,就進入了塔克拉瑪干大沙漠,除腳下一條黑色的柏油路,兩旁和天盡頭都是浩瀚無際的黃沙,近處是黃褐色的塊狀戈壁,稍遠處是連綿起伏的沙丘,彌漫著沒有任何生命跡象的一片死寂。汽車朝瀚海深處駛去,臨近塔里木河流域,驀地鉆出一株兩株、一叢兩叢胡楊林,枯槁的樹干和頂端的新綠,在荒漠中挺出一片片綠陰,讓人眼睛為之一亮,瞪大雙眼仔細觀察,還見匍匐在沙丘的地表上有一層翠色,車漸漸駛近,方辨識出那是一叢叢蓬勃的細柳一般的植物,中間蓬松起嫩紫的新紅,像姑娘臉上剛剛洇開來的胭脂痕。
同行的新疆朋友告訴我們,這是紅柳。
端詳這在大漠荒野中也不失昂揚的一分笑意,禁不住怦然心動,一股熱流在胸中回蕩,久久難以釋懷。這樣身處險惡環境中的自在、散漫同時不失美好的生命,兀地讓人想起刑場上的視死如歸,想起身處絕境之中的從容鎮定,想起蠻荒之遠的處變不驚,也讓人聯想起壯漢胸前素手的撫摸,想起干涸心田清泉的滋潤……
我不知道有無關于紅柳的民間傳說,如果依我猜想,她該是俠骨柔腸的女子寧死不屈的靈魂的再現。她要在這天地之間,留下她的凄情哀婉,她的絕唱,在甩下一串瀟灑和浪漫后,昂起頭嫣然一笑,毅然決然地走向天涯,走向大漠深處。她依舊年年歲歲開花,在藍天曠野中,在無人注目欣賞的孤城絕域,以自己的一腔濃情照耀天地,將微笑將柔情留存在天地方圓之中。
我看見了紅柳的嫵媚,那一抹于深綠叢中散發出來的美麗,粉紫的細細的葉子,襯出柳枝的翠綠和曠野的落寞,那一份頑強、專注,讓每一個多看她兩眼的人生出無限的愛憐和敬意。她把她的驚人的美麗和執著、倔犟,留在這天地之間,寧愿與大漠瀚海相伴,也不在煩囂的江南內地水草豐茂之處流連,那兒有著太多的是非和說不清道不明的拉拉扯扯,有太多的勾心斗角和朋比為奸,只是為了占有一丁點的蠅頭微利,一丁點的風光名頭,從而攪得內心不得安寧。在這個世界上,沒有比心靈的安靜使人更為高貴和脫俗的了。紅柳安心在這寂寞之中。
這荒漠瀚海,可是紅柳們的天地啊,她的微笑,她的爽朗,她的高傲,是天地之間的另一種顏色和性格。
(選自《新華日報》)
探究練習
1.文章最后一段中的“她的微笑”與第____自然段照應,“微笑”一詞實際上表現了紅柳怎樣的品格?
2.文章最后一段中的“她的高傲”與第自然段照應,這里的“高傲”實際上表現了紅柳怎樣的品格?
3.下列句子與文旨不符合的一項是()
A.文章以物喻人,從多方面揭示紅柳的特質,實際上是贊頌具有紅柳精神的人,體現出作者內心與大自然的和諧。
B.“像姑娘臉上剛剛洇開來的胭脂痕”這一比喻形象地表現了紅柳絢麗嫵媚之柔美。
C.紅柳不生長在“江南內地水草豐茂”之處,是因為她不適應那里的地域特點。
D.第五自然段稱紅柳“心靈安靜”不是指清靜無為,而是指遠離“勾心斗角”“拉拉扯扯”的高貴與脫俗。
4.從文中找出一處表現紅柳不畏艱苦豪爽之美的比喻句。
5.文章敘述、描寫、議論、抒情相結合,試找出文中一處直抒胸臆的句子。
美文掃描二
蠟 梅
余秋雨
依我看來,這枝蠟梅確也當得起病人們的執迷。各種雜樹亂枝在它身邊讓開了,它大模大樣地站在一片空地間,讓人們可以看清它的全部姿態。枝干虬曲蒼勁,黑黑地纏滿了歲月的皺紋,光看這枝干,好像早就枯死,只在這里伸展著一個悲愴的歷史造型。實在難以想象,就在這樣的枝干頂端,猛地一下涌出那么多鮮活的生命。花瓣黃得不夾一絲混濁,輕得沒有質地,只剩片片色彩,嬌怯而透明。整個院子不再有其他色彩,好像葉落枝黃地鬧了一個秋天,天寒地凍地鬧了一個冬天,全是在為這枝蠟梅鋪墊。梅瓣在寒風中微微顫動,這種顫動能把整個鉛藍色的天空搖撼,病人們不再厭惡冬天,在蠟梅跟前,大家全部懂了,天底下的至色至香,只能與清寒相伴隨。這里的美學概念只剩下一個詞:冷艷。
它每天都要增加幾朵,于是,計算花朵和花蕾,成了幾個病房的大事。爭論是經常發生的,爭執不下了就一起到花之前仔細數點。這種情況發生在夜里,病人們甚至會披衣起床,在寒夜月色下把頭埋在花之間。月光下的蠟梅尤顯圣潔,四周暗暗的,唯有晶瑩的花瓣與明月遙遙相對。清香和夜氣一拌和,沁人心脾。
(選自《余秋雨文集》,有刪節)
探究練習
1.簡述下列各句中黑體詞的表現力。
①天寒地凍地鬧了一個冬天。
②……猛地一下涌出那么多鮮活的生命。
2.這篇文章借物抒情,托物寓理,從多方面展示高尚的人生觀、價值觀。仿照示例,請從其他角度概括本文寓意。
示例:“苦樂觀”:天寒地凍,“四周暗暗”,蠟梅“好像早就枯死”,但卻堅持“在寒風中微微顫動”,以能報春和給人“至色至香”為樂。
3.余秋雨的文章寫的是“病中看梅”。病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蠟梅使病人們悟到什么,從而實現了心靈的坦然與和諧?這從哪些地方可以看出來?試作簡述。
4.古詩中寫到蠟梅的色與香的也有不少,試舉出一首。
5.“俏也不爭春,只把春來報。待到山花爛漫時,她在叢中笑。”這是誰寫的詩句?這兩句詩與這篇文章寫到的蠟梅的哪些品格相通?
美文掃描三
傾 聽
程自然
有一種表達,無須笑語盈盈,卻讓我們感到心曠神怡;有一種寬慰,無須金玉良言,卻讓我們喜逢柳暗花明;
。
它沒有紅杏枝頭春意盎然的“鬧”意,也沒有“萬綠叢中一點紅”的標新立異,更沒有“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的超凡脫俗,卻有著讓你功成名就時的微笑,黯然神傷時的緘默。
它,就是傾聽。
有這樣一些人,他們似乎無所不知,到哪兒都能侃侃而談,但卻沒有誰愿意和他交流。當你和他走近,你會發現:他只會說話,卻絲毫不懂傾聽,和他說話,不能平等,沒有尊重。
不是嗎?仔細想想,我們在交際的過程中,太注重自己怎么說,卻忽略了對交流者的傾聽:別人津津樂道時,我們無動于衷;別人哭訴衷腸時,我們冷眼旁觀;別人傷心落淚時,我們故言他物;別人無助傷感時,我們隨意敷衍。這就是我們的交流,在親人朋友最需要傾聽的時候,我們沒有留下足夠的心理空間,只給了他們匆匆的背影,所以他們回報我們的,也只有漸疏漸遠的身影和溫情不再的冷漠。
其實,幫助別人無須什么“赴湯蹈火,在所不辭”,也許只須“此時無聲勝有聲”:別人高興時,報以會心的微笑;別人悲傷時,和他一起憂愁;;別人沉默時,和他一起緘默走過……此時,你給予親朋好友的往往不只是陪伴,更是真誠的尊重和理解,這些才是最安全的溫馨的避風港灣。
很多時候,稍縱即逝的機遇,心結難解的朋友,心有隔膜的親人,各奔東西的戀人,那糾葛的起因,往往就因為你不會傾聽,就因為你“左耳進右耳出”的敷衍和心不在焉的話語。
傾聽與傾訴,不是相互獨立、毫不相干的兩極,而是鯤鵬的兩只翅膀,只有它們的完美結合,才能扶搖直上九萬里。通過傾聽,我們會擺脫“不知有漢,”的閉塞,不再囿于一己之私的狹隘貝殼,潛入浩瀚的深海。通過傾聽,我們不斷知道:山外有山,人外有人;通過傾聽,我們還能感受人類生生不息的創造、快速發展的時代和遠方異族的靈慧;我們也慢慢懂得人人都有不幸,苦難也并非只會降臨和棲息在你的屋檐。
親愛的朋友,意識到了傾聽的巨大魔力,那么,現在就開始行動吧:用真誠的心去傾聽你的朋友、你的親人乃至整個世界的聲音。如果你做到了,你將會因此而變得更加睿智和富有內涵,你的生活也會因此而更加幸福快樂。
(選自《演講與口才》)
探究練習
1.文章中有一句話概括了作者的主要觀點,請找出這句話。
2.在第八段的橫線上填上四個字的一句話,使句子完整,所填的這句話出自________寫的《__________》。
3.說說你對下面句子的理解:
傾聽與傾訴,不是相互獨立毫不相干的兩極,而是鯤鵬的兩只翅膀,只有它們的完美結合,才能扶搖直上九萬里。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根據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貝爾格萊德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長期經濟、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中國科學院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為一方,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為另一方(注)(以下簡稱雙方),本著發展科學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根據平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注)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代表南斯拉夫科學藝術院、塞爾維亞科學藝術院、斯洛文尼亞科學藝術院、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科學藝術院、馬其頓科學藝術院、黑山科學藝術院以及科索沃科學藝術院。
??第一條
??雙方支持各自所屬的科研機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之間在共同感興趣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內進行學術考察、交流經驗等科學合作。為實現上述科學合作,雙方一致同意按對等的原則互派人員,每年各為三十人周。
??第二條
??雙方可以互相邀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進行講學和專業咨詢。
??第三條
??雙方可以互相派遣科學工作者和專家進行共同研究和業務進修。
??第四條
??雙方可以互相邀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參加各自組織的有關學術會議和其他重要的科學活動。
??第五條
??根據本協議第一條互派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派遣方最遲在他們動身前三個月將詳細的訪問計劃寄給接待方。
??訪問計劃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位、職務、專業、派出單位和擬訪問單位的名稱、派遣時間、停留期限及懂何種國際通用語言。接待方收到計劃后,應在六周內對所提計劃予以答復。在得到接待方同意后,派遣方應在派出人員抵達接待方前十天將其準確抵達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條
??雙方支持在本國科學雜志上發表對方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寫的學術論文;支持圖書館和其他科學組織之間,在可能范圍內,直接交換書刊、資料、圖書目錄、復制照片和顯微膠片、科技影片,以及種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果時,應尊重對方的要求,如擬發表這些成果,應征得對方同意。
??第七條
??財務規定如下:
??一、根據本協議第一條互派的人員到接待國首都或委員會所在地的往返旅費和行李超重費,由派遣方負擔。在接待國的住宿、生活費(伙食、市內交通和其他費用)、城市間的交通、陪同人員(翻譯)、文化活動和在訪問期間染病或負傷的醫療等費用,由接待方負擔。接待方按級發給訪問人員的生活費(伙食、市內交通和其他費用):
??一級(院士、所長或相當人員)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當地貨幣
??二級(其他人員)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當地貨幣
??(以當時雙方國家銀行分別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
??派遣方將在所派人員的訪問計劃中通知生活費的等級。
??二、根據本協議第一條互派人員在接待國停留期間所做的講演、報告和所寫的論文,除雙方另行商訂外,均不付報酬。
??三、根據本協議第二條邀請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的全部生活費用,由邀請方負擔。
一、聯合辦學項目
1.甲方根據乙方目前電子實習設備陳舊、薄弱的狀況,甲方積極扶持乙方完善、充實辦學條件,同意無償提供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給乙方購置電子實習設備(附改造電子實習設備儀器清單)。
2.根據甲方師資和設備雄厚的優勢與乙方生源充足的特點,經雙方同意聯合舉辦“_________專業”,今年開辦_________個專業班,每班_________人,學制為全日_________年制,實行1.5+1.5聯合培訓模式(即學生前一年半在乙方學習,后一年半在甲方學習),學生畢業時甲方負責頒發_________學歷證書和_________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乙方負責頒發_________畢業證書。
3.根據市場對人才需求情況,雙方同意在適當時候舉辦各類中短期專業技術培訓班(具體操作另行協商)。
4.雙方積極盤活教學資源,物盡其用,人盡其才,優勢互補,資源互動,聯合辦學采用長、短結合,點面結合,優化結合。
二、聯合辦學的權利與義務
1.學生就讀“_________”專業期間,前一年半授課任務由乙方負責,后一年半由甲方負責。甲乙雙方按照教學計劃完成授課任務,并保證質量(附教學計劃)。聯合辦學期間,甲乙雙方每學期不少于一次由雙方教務科組織雙向交流,檢查教學進度和教學質量。
2.學生畢業時,甲方負責頒發_________畢業證書,負責技能鑒定工作的相關業務;乙方負責_________學校畢業證書和相關業務。
3.畢業生推薦就業工作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
4.學生在讀期間,甲乙雙方有責任保證學生人身安全,必須每年為學生代辦意外安全保險業務。
5.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
6.乙方負責招生工作,招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7.前一年半學生在乙方學習期間的學雜費全額歸乙方,由乙方支配;后一年半在甲方學習期間,學雜費全額歸甲方,由甲方支配。
8.甲乙雙方都是學生的監護人,在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基礎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前一年半由乙方負責,后一年半由甲方負責)。
上述雙方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如有變更,需甲乙雙方聯席會議商定。
以上各項條款從簽字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內容提要: 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均非合同。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或有法律效力,如設定無對價債權,即時設定用益物權,即時設定抵押權;或不應有法律效力,如允諾設定擔保物權;此類表示如為相對方“接受”,形成偽協議。嚴格區分合同與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是正確理解合同的前提。通說主張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證關系、抵押關系是合同關系,債務轉讓“合同”須債權人同意生效,均無法理根據。
一、合同的概念
(一)協議的概念
合同是協議,理解合同,必須先理解協議。
所謂協議,又稱合意,指各行為人的表示一致,可分兩類:1.契合關系:表示人只有雙方,互為表示對象,表示的內容契合,即須相對方以特定行為配合方能實現,雙方均接受相對方的表示,允諾以特定行為配合相對方實現其目的。2.平行關系:表示人為多方(含雙方),組成特定團體,表示內容相同,形成決議、章程。
無需相對方接受的表示,相對方如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協議,而是偽協議。偽協議不是合同,協議也未必是合同。合同、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有什么區別,學界不見討論,實際上未真正區分,導致一些誤解,如:主張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證關系、抵押關系是合同關系;債務轉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生效等等。嚴格區分合同與非合同協議、偽協議,是正確理解合同的前提。
合同類型甚多,為表述方便,有必要先區分狹義合同與廣義合同,對立性合同與平行性合同,諾成合同與非諾成合同。
(二)狹義合同與廣義合同
合同通常發生債權(含身份性債權,變更債權可視為發生債權的特殊形式),但也可以發生其他效力:1.終止雙方合同債權,如終止合同之合同,單方之債務免除不在其列。2.發生其他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前者為物權合同,如擬制交付合同發生物權;后者為準物權合同,如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發生知識產權。發生債權以外財產權利的合同,也可發生債權,如動產質押合同(非動產質押允諾協議):質權人取得質權,也發生保管質物,以及債權消滅后返還質物的債務。發生債權的合同為狹義合同。終止雙方合同債權的合同,或發生其他財產權利的合同,為廣義合同。狹義合同存在履行問題。廣義合同如不同時發生債權,不存在履行問題。
如果合同內容是終止原合同雙方之合同債權,合同成立后,雙方合同債權消滅,締約人之間不再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而成為互以相對方為不特定人的關系,締約人的合同義務成為不特定人的義務,即不作為。民法之義務指法律確認的行為強制資格,特定人義務稱債務。合同義務是特定人義務,表現為特定行為,通常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合同義務之不作為是不為指定行為,而不特定人義務之不作為是不為妨礙行為。前者屬債務,后者非債務。需要指出,終止合同之合同成立后,合同之不作為義務名義上是合同義務,實際上并非不為指定行為,而是不為妨礙行為,即并非特定人義務,而是不特定人義務。在法理上,此處之合同義務就是維持締約人之間的非合同狀態,任何一方不得請求相對方履行原合同義務。此類合同以終止原合同關系為合同效力,以履行不特定人義務為合同的履行內容,因此是一種表面上必須履行而實質上無須履行的合同。在邏輯上,終止原合同的合同成立后,只要不撤銷,效力將持續(當然并非永久)存在。但實際上,合同所生效力正是終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生效就是合同的消滅。此類合同是一種瞬時合同。
絕對權義務人是不特定人。廣義合同如僅發生其他財產權利而不發生債權,其他財產權利之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發生不作為義務,但不發生合同義務,即特定行為義務。如買賣過程中標的物之交付為物權合同,價款之交付亦為物權合同,均屬廣義合同。我國主流觀點認為,買賣合同是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賣過程中的交付非物權合同,理由是交付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為。實際上,買賣合同并非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而是保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如無相反表示,應推定交付含即時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意思。民法之法律行為是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之行為。[1]合同行為包括訂約行為和履約行為,前者包括要約和承諾,后者包括給付和受領。要約、承諾、給付、受領,均具備法律行為要件,均為法律行為。通說視要約和承諾為一個行為,給付和受領為一個行為,否認要約、承諾、給付、受領為法律行為,不符合事實,也不能正確認識行為效力。據此,買賣過程中之交付是法律行為組合,既構成履約過程,也構成物權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依約移轉后,出賣人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歸屬發生絕對關系,出賣人對標的物發生不特定人義務,無合同義務。價款所有權依約移轉后,出賣人與買受人就價款歸屬亦發生絕對關系,買受人對價款發生不特定人義務,無合同義務。此類廣義合同無須履行,也是瞬時合同。民法學有所謂后合同,即擔保已完成之給付符合本合同允諾而發生之合同。后合同義務通常表現為允諾之售后服務,如無償或有償之維修、保養。后合同非本合同之組成部分,只是與本合同寫在同一份合同書上,或者說,雙方同時達成本合同與后合同。
廣義合同如既發生其他財產權利,也發生債權,其他財產權利之相對人發生不特定人義務,債權之相對人發生特定人義務,即合同義務。如動產質押合同,質押人就質權為質權人之不特定人;質權人就質押人之債權為質押人之特定人。此類合同中,不特定人義務不存在履行問題,特定人義務存在履行問題。此類合同非瞬時合同。
(三)對立性合同與平行性合同
狹義合同可分兩類:1.對立性合同,締約人只有雙方,意思表示契合,雙方權利義務互相對立,一方權利即相對方義務,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此為狹義合同的一般形式。
對立性合同通常是兩個互為對價之債的組合,每個債都是一個民事關系,但通說視對立性合同為一個民事關系。《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效力不區分要約效力與承諾效力,實際上也視對立性合同為單數民事關系。這是混淆合同與協議的一個重要原因。
對立性合同當事人只有雙方,不存在三方以上主體之對立性合同。合同書可有三方署名,如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但并非三方主體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實際上包含兩組民事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借貸關系,債權人與保證人的保證關系,只是寫在同一份合同書上。又如,倉單質押監管合同通常由存貨人、保管人、銀行三方署名,通說認為由三方共同訂立,其實也是兩個民事關系:1.存貨人與銀行的質押關系。2.存貨人與保管人的保管關系。兩個關系寫在同一份合同書上。對立性合同締約人一方可為復數,但一方之復數主體與相對方不發生平行性合同關系。
2.平行性合同,締約人為多方(含雙方),意思表示相同,形成決議、章程,享有同向權利,承擔同向義務,如合伙合同、股東決議、小區物業業主公約。此為狹義合同的特殊形式。但平行性合同任一締約人對其他締約人或其人享有相關事項告知請求權,其他締約人或其人承擔告知義務。因此平行性合同任一締約人與其他締約人亦可分別視為合同一方,構成對立性合同。如平行性合同締約人為雙方,這一性質尤為明顯。在這一意義上,平行性合同蘊含對立性合同。因此,協議亦可界定為:互相契合之各方表示,包括:(1)各方表示僅契合而不同,可稱狹義契合關系。(2)各方表示不僅契合,而且相同,此即平行關系,可稱廣義契合關系。傳統民法中,對立性合同稱契約,平行性合同稱合同。現代民法中,契約與合同已無區別,對立性合同稱雙方民事關系,平行性合同稱多方民事關系,但兩個主體也可發生平行性合同關系。
合同之意思表示無論契合還是相同,均反映締約人的共同選擇,表現為締約人的協議。協議性是合同最明顯的特征,合同的本質屬性,無協議即無合同。
(四)諾成合同與非諾成合同
從是否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合同成立要件的角度,民法合同理論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要物合同:前者不移轉標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后者不移轉標的物占有不能成立,又稱實踐合同。
所謂諾成合同以移轉標的物占有為合同成立要件,只是一種現象,或者說表現形式,其實質在于此類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含交叉要約和同時表示,下同)。
從合同的不同成立程序的角度,合同可分諾成合同和非諾成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的合同為諾成合同,包括狹義合同中無須交付標的物即可成立之合同,以及廣義合同中終止雙方合同債權的合同;不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的合同為非諾成合同,包括狹義合同之要物合同,即不交付標的物不能成立的合同,以及廣義合同之物權合同和準物權合同。在法理上,諾成合同的相對概念不是要物合同,而是非諾成合同,要物合同只是非諾成合同的一種類型。因此,以是否移轉標的物占有為合同成立要件之分類標準,只適用狹義合同,不適用廣義合同。傳統的合同成立理論實際上建立在諾成合同的基礎上,以要約和承諾為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不能適用廣義合同。
民事關系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可以為自己設定義務,不能為自己設定權利。民事主體為自己設定債務,即允諾為特定行為。此債務如不為交換,無須相對方配合,雙方不發生契合關系。如為交換,必須相對方配合,發生契合關系。合同雙方終止各自合同債權,其實是雙方交換免除債務之允諾,發生契合關系。
民法之要約是請求與相對方發生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此處之合同關系即契合關系。所謂要約,其實就是旨在交換之允諾。民法之承諾是接受要約之意思表示,也是旨在交換之允諾。合同雙方之交換代價稱對價。對價不等于等價,不為可為之事,為可不為之事,即對自己自由之任何自主限制,均可構成對價。
在法理上,有息借貸關系屬有償使用出借人財產之法律關系,在這一意義上具有租賃性質。但有息借貸使用貨幣,貨幣是一般等價物,交付后屬借用人財產,故有息借貸關系非租賃關系。租賃合同屬諾成合同,傳統的有息借貸合同屬要物合同,但信貸合同屬諾成合同,此類區別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觀念。除傳統有息借貸合同外,對價關系必須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可不以要約和承諾為必要程序,但發生債權,或終止雙方債權的合同,必須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此類合同有重大意義,須單獨命名,民法學所謂諾成合同,實即此類合同。
通說稱諾成合同為“一諾即成”的合同,[2]此說需要澄清。此處之“諾”,只能理解為允諾,即承諾為特定行為。允諾可發生法律效力,也可不發生法律效力;可包含對價,也可不包含對價。作為諾成合同組成部分之允諾,必須發生法律效力,并包含對價。當事人雙方均為允諾,但均無法律效力,不發生合同關系,如下文例1至例5。一方允諾有法律效力,相對方無表示—如保證允諾關系;或雖有表示,不構成允諾—如履行承擔“協議”;或雖構成允諾,無法律效力—如債務轉讓“協議”;或雖有法律效力,不構成對價關系—如反要約;均不發生合同關系。
根據私法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對價交換關系均受保護,發生合同關系。因此,構成合法對價關系之兩個允諾即為要約和承諾。可以推論,無對價之允諾不構成要約或承諾。諾成合同其實是兩個合法允諾的交換協議。除諾成合同,以及傳統有息借貸合同,其余合同均不發生對價關系。因此,諾成合同即對價合同,或者說為交換而成立之合同,例外是傳統的有息借貸合同。
(五)如何理解《合同法》之合同
《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對此需要說明:
1.前文指出,諾成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其他合同之成立無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合同法》規定之合同,實際上僅為諾成合同。
有學者認為:“在我國法律中非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如結婚和兩愿離婚(婚姻法第20條)、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第31條)等均不稱為合同……因此,我國民法所謂合同,僅指債權合同,屬于狹義概念。”[3]誠然,婚姻、收養、遺贈扶養等協議,《合同法》未作規定,通稱協議而不稱合同,原因在于此類協議有人身屬性,并非此類協議不能成為合同。
2.合同是協議,意味著締約人各方在協議關系內意思表示資格平等,這是協議的本質屬性。特定人之間如意思表示資格不平等,構成服從關系,不存在協議問題。因此,合同關系必然是平等關系。此處之平等關系指各締約人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與各締約人在合同關系外的法律地位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締約人在合同關系外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但在合同關系內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合同締約人不限于私法主體。國家是公法主體,與公民、法人法律地位不平等。但國家可為民事行為,如發行國債,此時與相對人法律地位平等,發生合同關系。可以推論,所謂行政合同概念不能成立。
3.合同關系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民事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之調整是重申民法規定之稀缺資源歸屬,確認當事人之民事權利義務。因此,民事關系既是民法的調整對象,也是民法的調整結果。有學者認為,民事關系經法律調整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成立。[4]合同反映締約人意志。所謂合同設立民事關系,就是締約人追求發生新民事關系。所謂合同變更民事關系,可視為締約人設立變更后的民事關系。所謂合同終止民事關系,可視為締約人設立終止后的民事關系,即互為不特定人的關系。因此,合同其實就是追求發生新民事關系的協議。
4.此處之“設立新民事關系”,是“旨在設立新民事關系”,還是“設立了新民事關系”?答案應是后者。各方達成“旨在設立新民事關系”的協議,而實際上未發生新的民事關系,無法律意義,無須法律另行規定。因此,合同就是協議各方追求發生新的民事關系,并發生了所追求的民事關系的協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協議,這一協議導致締約人之間發生新的民事關系,新的民事關系是締約人的共同追求。因此,合同的要件可概括為:1.當事人達成協議;2.發生法律效力;3.其效力反映當事人法律上的追求。至于協議是否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是否發生權利,是否發生債權,是否構成對價,是否只有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立,并無必然要求。合同可界定為: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在文字意義上,此界定符合《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合同法》第13條與第2條第1款沖突。偽協議不是協議,當然不是合同;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還是發生不符合締約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協議,僅是協議,不是合同。
可見,合同僅是某一類協議。民事生活中,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易的基本形式,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各類協議中處于特別重要的地位。民法需要合同或者契約概念,正是為了表示此類協議,以區別其它協議。
需要指出,在法理上,合同、契約只存在于民事領域。傳統法學有所謂“公法上的契約”、“社會契約”、“政治契約”等概念,其實均非契約,而是政治領域之協議。傳統理論不注意區分協議與契約,如西方法學著作中:contractus(拉丁文)、contrat(法文)、contractto(意大利文)、contract(英文)、vertrag(德文),既表示協議,又表示契約。盧梭所著《le contrat social》,中文譯為《社會契約論》,其實此處之contrat,并非契約,而是協議,似可譯為《社會協議論》。契約是法律確認之協議,違反契約可訴諸法律。而政治協議是各派政治勢力妥協的產物,通常即表現為法律。違反政治協議無法訴諸法律,如不能重新達成協議,只能訴諸實力。因此,民事契約與政治協議之根本區別不在于適用領域不同,而在于兩者與法律的關系不同。用不同概念區分可訴諸法律的協議與作為法律形式的協議,有助于正確理解合同概念。
二、合同之成立與生效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關系之誤解
1.我國相關立法與通說
本文之合同定義——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與通說直接沖突。
《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5]
《合同法》第45條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46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失效。”
根據以上規定,通說認為: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2.大陸法系相關規定
《德國民法典》第158條第1款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其系于條件的效力,于條件成就時生效。”第160條第1款規定:“附有停止條件的權利人,在條件成否未定的期間,如因相對人的過失致使附有條件的權利失效或受損害,在條件成就時,得向相對人要求賠償損害。”第161條第1款規定:“1.處分附有停止條件的標的物的人,在條件成否未定期間,對此標的物所為的其他處分,以致在條件成就時,使系于條件的效果成為無效或受損害者,其他處分為無效。2.在條件成否未定期間,依靠強制執行或假扣押的方法或由破產管理人所為的處分,亦同。”第163條規定:“在為法律行為時,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附以始期或終期者,在附有始期的情形,準用第158條、第160條、第161條關于停止條件的規定
根據《德國民法典》上述規定,附停止條件和始期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不發生“系于條件(或期限)的效力”,但發生了其他效力。薩維尼等學者認為,此效力非停止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乃停止法律行為之履行。[6]當代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稱其為“即時效力”。[7]
《法國民法典》第1181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債,或者以將來未定的事件為條件,或者實際上雖已發生但尚未為當事人所知的事件為條件。在第一種情形,債務非于事件發生后,不得履行之。……”第1185條規定:“期限不同于條件,并不停止債的效力,而只延遲債的履行期。”據此,附停止條件或始期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均已發生債的關系,即已生效,只是不得請求履行。
《日本民法典》第127條第1款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起,發生效力。”第135條第1款規定:“法律行為附始期間,不得于期限屆至前,請求履行該法律行為。”所謂“不得于期限屆止前請求履行”,以存在債的關系為前提。據此,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前不生效。而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始期屆至前已生效。
各國對附款法律行為的規定雖然存在區別,但在各國的規定中,所謂附款法律行為,均指附款要約行為與承諾行為的組合。所謂附款法律行為效力,均包含附款要約行為和承諾行為的效力。
3.民法之“生效”概念
需要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發生法律效力之簡稱,而是表示行為人實現效果意思。因此,只有法律行為(以及準法律行為)才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區別。合同是一類民事關系,本來不存在生效問題。所謂合同生效,其實是合同行為生效。合同包括狹義合同和廣義合同。所謂狹義合同生效,其實指訂立合同的行為生效。所謂廣義合同生效,其實指處分行為生效。諾成合同經要約和承諾而成立。要約生效,承諾未必生效;承諾生效,要約必然生效。因此,諾成合同生效實為承諾生效。
4.負擔行為之效果意思與法律效力
民法之法律行為指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的行為。[8]所謂效果意思,就是追求實現私法效果—變動民事關系的意思。法律行為只有兩個要件:1.有民事效力;2.含效果意思。前文指出,民事主體可以為自己設定義務,不能為自己設定權利。法律行為可分為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的效果意思是變動行為對象上之權利;負擔行為的效果意思是為他人設定權利,而不是為行為人設定權利—后一法律后果不是該法律行為之效力,而是相對人行為之效力,但通常誤解為行為人行為之效力,以為附款實現--包括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附款法律行為人可請求相對人履行。
負擔法律行為人實現之效果意思包括:1.給付期未到來,變更民事關系,相對人可請求維持變更后之民事關系,為維持請求效力,簡稱維持效力;2.給付期到來,相對人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為給付請求效力,簡稱給付效力。標的合法、可能之要約到達相對人前,法律許可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稱行為有效;但不變更現有民事關系,即行為不生效;到達相對人后,變更現有民事關系,即行為生效,受約人可請求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如撤銷須補償受約人為承諾所作支出;合同成立后給付期到來,發生給付效力,承諾人可請求要約人依約給付。如標的不法、不能,法律禁止行為人追求實現效果意思,稱行為無效。附款要約并不例外,只是附款要約所允諾行為的效力受附款限制。當然,承諾給付期到來,要約人也可請求承諾人依約給付,但這是承諾效力,非要約效力。
因此,如行為合法,附款法律行為在相對人知悉或應該知悉后,生效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發生維持效力(即拉倫茨所謂“即時效力”),具體表現為:在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前,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不得變更或撤銷行為;不得惡意促使或阻撓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這一效力之發生是確定的,《合同法教程》和《民法總論》稱效力發生與否尚不確定(見前引文),不能成立。附款法律行為如附條件,條件成就發生給付確認效力(即《德國民法典》所謂“系于條件之效力”),表現為確認當事人雙方的給付關系:如條件成就與給付期到來同時,發生給付效力,相對人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如條件成就與給付期到來不同時,尚不發生給付效力,相對人須在給付期到來后方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附款法律行為如附始期,始期屆至即發生給付效力,相對人可請求行為人依約給付。在某種意義上,給付確認效力亦屬維持效力。給付關系確認前之效力是給付可能關系之維持效力,可稱給付可能效力;給付關系確認后之效力是給付必然關系之維持效力,可稱給付確認效力。因此,無論是否附款,法律行為生效后,給付期前發生維持效力,給付期后發生給付效力;如附條件,條件成就前維持給付可能關系;條件成就后維持給付必然關系。給付可能效力、給付確認效力、給付請求效力,三者雖有區別,但都變更了現有民事關系,實現了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附款法律行為發生給付確認效力或給付請求效力固然是生效,發生給付可能效力也是生效。法律行為附款對法律行為人所允諾之特定行為效力的限制,僅適用于法律行為的給付確認效力和給付請求效力,不適用于法律行為的給付可能效力。
5.區分不同之“生效”
不難發現,所謂合同“生效條件”之“生效”,是要約發生給付確認效力;如以條件成就為給付期限,同時發生給付請求效力。所謂合同“生效期限”之“生效”,是要約發生給付請求效力。兩種“生效”均不表示合同開始發生效力—合同早已發生效力。而所謂合同生效,是承諾發生效力,也就是合同發生效力。因此,合同“生效條件”之“生效”,“生效期限”之“生效”,與合同生效之“生效”,含義不同,應作區別。為避免混淆,合同之“生效條件”宜稱“停止條件”,“生效期限”宜稱“始期”。在文字意義上,《合同法》第45、46條與第2、8條沖突。
6.合同自生效起成立
在法理上,所謂合同成立,不能理解為締約人雙方達成協議,而應理解為協議具有合同性質。而所謂合同性質,就是協議內容為法律所確認,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實質上,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一個意思,只是前者偏從過程的角度表述,后者偏從結果的角度表述。如果說,《民法通則》中的“民事法律行為”尚有成立而未生效的類型,如遺囑行為,那么,合同成立就表示合同生效,甚至可以說,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標志。因此,合同并非成立后生效,而是自生效起成立—當然,確切地說,應該是協議生效后成為合同。這意味著合同并非先成立后生效,而是先生效后成立。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合同于承諾生效時生效,并非于要約所附停止條件成就或所附始期屆至生效。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合同有現實的法律效力。
7.《合同法》相關規定之沖突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條無例外規定。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前引《合同法》第45條:“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46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失效。”顯然,第45條,第46條,均是第44條第1款的例外規定。
據此,合同成立即發生法律約束力無例外,合同成立即生效有例外。結論只能是:合同發生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是不同概念。這是重大誤解,也是割裂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重要原因。法律是以全部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強制性行為規范,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約束力。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未必就是行為生效,如事實行為均發生法律效力,但不存在生效問題。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也未必就是協議生效,如違法協議均發生法律效力,但不能生效。而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行為生效,合同生效,沒有例外。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意味著《合同法》以合同行為之效力作為判斷協議是否具有合同性質之根據,符合法理。實際上,諾成合同是要約和承諾的行為組合,合同關系中不存在要約和承諾以外的第三種行為。所謂合同效力無非要約效力和承諾效力。所謂合同生效無非要約生效和承諾生效。要約與承諾均生效而合同不生效,實難理解。承諾生效以要約生效為前提,因此承諾生效就是合同生效,結論只能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前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成立,即協議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所謂合同自成立生效,意味著協議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起發生法律效力,不僅文義重復,而且因果倒置。《合同法》第25條與第44條第1款沖突。第44條第1款似可表述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達成協議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就效力問題可對法律行為與合同作一比較:法律行為是含效果意思的行為,存在效力問題,即可否實現效果意思,是否實現效果意思,可作有效、無效、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評價。合同是按締約人意志發生法律效力之協議,以生效即實現效果意思(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為前提,對合同作無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評價均違反邏輯。通說所謂“合同無效”,“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實為協議無效,協議不生效,協議效力待定。當然,合同也存在效力問題,但不是可否或是否實現效果意思,而是實現什么效果意思;或者說,不是效力的有無問題,而是效力的內容問題;即:履行期未到,合同發生維持請求效力;履行期已到,合同發生給付請求效力。附停止條件合同效力包括給付可能效力(給付可能關系維持效力),給付確認效力(給付必然關系維持效力),給付請求效力。可見,雖然法律行為與合同均存在效力問題,但性質完全不同。
(二)特殊合同之生效時間
1.約定生效時間之合同
合同可約定生效時間。通說認為,約定生效時間的合同,生效時間到來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這是誤解。
合同如約定生效時間,合同條款實際上分成兩部分:(1)合同具體內容條款;(2)生效時間條款。兩部分條款生效時間不同:合同具體內容條款自生效時間到來生效。生效時間條款自雙方簽字生效。如:協議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10日生效。協議內容應于簽字后10日生效,但“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10日生效”這一條款,自雙方簽字生效。這意味著,所謂合同約定之生效時間,其實是合同具體內容之生效時間,并非合同簽字之生效時間。因此,合同文本應自雙方簽字生效。
2.經法定程序生效之合同
《合同法》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經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批準、登記前,似應理解為雖成立而不生效。其實,此類“合同”批準、登記前,“合同”具體內容并不生效,當事人希望訂立之“合同”也不成立;但當事人雙方如有請求批準或辦理登記的合意,可能發生法律約束力。在法理上,發生所追求法律約束力之合意即為合同。不過此類關系中批準、登記前之約束力是承擔請求批準或請求辦理登記之義務,并非待批準或登記之內容。此類協議簽字后,一方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請求批準或登記,視為違約。
3.婚前和離婚財產合同
通說認為,婚姻雙方婚前之財產協議,結婚前成立,結婚后生效,結婚是婚前財產協議生效之停止條件;協議離婚之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前成立,離婚后生效,離婚是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之停止條件。據此,附停止條件之合同,條件成就生效。通說似是而非。
婚前財產協議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如相對方與自己結婚,按協議處分財產。婚姻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得強制。婚前財產協議成立后,當事人一方拒絕與另一方結婚,不是違約,當然也不能請求其履行婚前財產協議。但婚前財產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單方變更婚前財產協議;任何一方與相對方結婚,相對方均可請求其履行婚前財產協議。此即婚前財產協議之法律效力,發生于雙方合意時,屬維持效力。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如雙方協議離婚,相對方可按協議分割財產。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成立后,當事人一方如拒絕辦理離婚登記,不是違約,當然也不能請求其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另一方提起訴訟離婚,如判決離婚,也不能請求其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任何一方與相對方協議離婚,相對方均可請求其履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此即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之法律效力,發生于雙方合意時,亦屬維持效力。
注釋:
[1]《民法通則》的“民事法律行為”表示合法法律行為,非民法中的法律行為。
[2]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頁。
[3]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頁。
[4]參見金平主編:《民法學教程》,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5-46頁;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4頁。
[5]此處法律行為之“解除”似應理解為撤銷,“解除”的對象是關系,非行為。
[6]:《中國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91頁。
年齡:年齡是易患代謝綜合征的一個主要因素。美國調查,20歲以上的美國普通人群中代謝綜合征的發病率為23.7%。但發病率隨年齡增加而增高,20~29歲的人群患病率為6.7%,60~69歲的人群患病率為43.5%,存在著顯著差異。我國的調查也有類似報道。
糖尿病患者及其高危人群:美國對年齡在30~79歲的非糖尿病人群中調查發現,代謝綜合征發病率為21%~30%,但在50歲以上的糖尿病人、糖耐量異常及空腹血糖受損人群中,代謝綜合征的發病率分別高達86%.31%和70%。我國中日友好醫院楊文英教授對25歲以上、100克饅頭餐后2小時指尖血糖6.7毫摩爾/升以上(即糖尿病高危人群)的15564例人群調查發現,代謝綜合征發病率為64.35%。我國上海調查,糖尿病人90%患有代謝綜合征,單純的糖尿病患者只有10%。
性別: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患代謝綜合征。這主要是由于女性的體內脂肪更容易在腹部集聚,同時,女性更容易發生心理問題。美國斯坦福大學加州醫學院的研究認為,患有抑郁癥的女性比正常女性患代謝綜合征的危險高2倍。另一項調查表明,離婚或婚姻不幸福的婦女患代謝綜合征的危險,是感覺婚姻幸福婦女的3倍。我國對11省市27739人的調查表明,代謝綜合征的發病率為13.3%,其中男性為12.7%,女性為14.2%。
高血壓:幾乎所有的高血壓患者都同時患有代謝綜合征。美國對287例高血壓患者調查,只有44例患者是單純的高血壓,其余243例(85%以上)同時患有代謝綜合征。最新的研究表明,單獨的舒張壓升高或收縮壓升高,也是代謝綜合征的易患因素。
脂代謝紊亂:脂代謝紊亂是代謝綜合征的一個重要指標。尤其是甘油三酯增高和高密度脂蛋白降低,是代謝綜合征的重要預測指標。
離婚協議書范本一
甲方:____,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乙方:____,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兒子,名____。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房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___萬元,現值人民幣___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甲方為主貸人貸款___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___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萬元,首付款來源于__________________。現協商該套房產歸乙方所有, 甲方有義務自離婚之日起配合乙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雙方平均承擔。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即予以辦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乙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甲方必須賠付乙方___萬元。
辦理完相關變更手續后,甲方應將原按揭合同的每月應交款項在每月____日前足額向乙方繳交,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____%支付逾期違約金。
房內____和____歸甲方所有。
3、汽車:
夫妻婚后購買的____號____牌小轎車歸甲方所有。
4、其他財產:
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三、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權和債務,如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權的,無論何時發現,另一方均有權平分;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二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五、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____由乙方撫養,隨同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____元,在每月____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甲方可隨時探望乙方撫養的孩子。(甲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兒子一次或帶兒子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應保證甲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甲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乙方生活困難,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乙方。鑒于甲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甲方應一次性補償乙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甲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九、如本離婚協議書標準格式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范本二
協議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
協議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
協議人方某王某雙方于年月日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兒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方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路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現協商歸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方某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解答:
自愿離婚協議書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雙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離婚后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周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虛寫的意思是:通過感受,想象,對比,映襯等手法間接渲染,側面暗示,作用是可以給讀者留下充分的想象空間,使文章更具含蓄之美;實寫直接描述事實,正面表現人物,可以給文章增添現實感和逼真感。
例如:朱自清在《荷塘月色》中的描寫,通過虛實結合的手法,不僅讓讀者體會到荷塘的美麗,也讓讀者產生了必然的聯想,主動自覺地去捕捉那些難以形容的情趣和韻味,從而體會到“虛實結合”的境界。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