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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事訴訟 證據規則 實體性 程序性
我國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較為詳盡,具體包括舉證時效、舉證責任分配、證據交換以及質證等方面的問題,在訴訟活動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所以在這一規定實施之初,得到了較為廣泛的認同。但有些學者認為這一規定實際上與我國的立法程序相違背,有些內容甚至還與我國的基本法相違背,基于此,筆者試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做相關梳理。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理論界定
無論是在哪一種訴訟過程中,訴訟的核心都必須是客觀事實,就如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將客觀事實作為我國訴訟活動中的基本原則,其立法上的根本意義在于將訴訟過程中所認定的事實盡可能地和案件客觀事實相吻合,同時使司法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對客觀事實給予足夠尊重,將客觀事實作為唯一的參考標準。這種認識和理論的基礎來源于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理論,同時也體現了我國司法活動的基本準則。
但是在實際的案件審理中,我們會發現,有些時候實現案件認定事實和客觀案件事實之間完全吻合是很不容易的。很多情況下只能實現這兩種事實之間的無限接近,但始終無法實現完全的一致,說明這種理論本身是較為理想化的。但是法律的運用和理論的認定是不同的,必須根據客觀實際,提高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具體的案件客觀事實完全是要依靠證據來體現的。因為,當進入到訴訟階段時,案件本身的客觀事實就已經是發生過了的事實,是歷史上所發生的事實,“法院、法官也沒有上帝一樣的神通功能――可以完全重現歷史”,法官再公正,也不能對客觀事實完全掌握。因此,此時就必須要依靠證據來實現對這種案件客觀事實的再現。但是這種通過證據再現的事物跟案件客觀事實畢竟是不一致的,我們在案件審判中所一直提到的客觀事實實際上指的都是依靠證據而體現出來的事實,而不是客觀存在在人腦中反映的事實。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實際上就是對證據的提供、判斷、審查以及運用的過程。
證據規則實際上就是整個訴訟的靈魂所在。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具體表現為:首先,證據的運用可以實現對案件的認定以及進行實體上的處理;其次,利用證據理念的應用來實現程序爭議和訴訟程序的演進。同時證據規則的意義并不絕對局限于訴訟過程當中,同時它還會影響到實體法的適用,從而決定了訴訟的最終結果。訴訟是適用實體法來對實際的糾紛進行解決,而實體法的適用則直接跟訴訟程度中依照證據所認定的事實聯系在一起。通過對案件事實認定這一核心地位的確定所構建出的訴訟制度,其重要的標志之一就是證據的收集、舉證責任的承擔、證據的審查以及對證據規則的判斷和運用。這些同時也體現了實體公正的實現程度。
實體性規則與程序性規則:民事證據規則的雙重視角
概念與內涵。簡單來講,民事訴訟就是指法官充分利用訴訟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查明和認定,并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做出裁決的過程。由于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地位,法官利用所掌握的證據而實現對案件事實進行審判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種對證據實現演繹推理的過程。目前在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民事證據的演繹推理一般都是采取“三段論”的推理方式,這實質上就是利用證據來實現推理。一直以來,我國在法律規定上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最重,因此在證據的演繹推理上采用的也是“三段論”的推理方式。就筆者看來,這種推理的過程主要是依靠以下幾個步驟來實現的:
第一,要實現從證據資料到證據的過程。證據資料本身并不等同于證據,只有在對證據本身的證據能力進行考察之后,才能進一步確定是否可以將現有的證據資料轉化為證據。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將證據能力規則以及證據能力排除規則作為整個演繹推理的大前提,當事人為訴訟所提供的證據資料就是推理過程的小前提。由于大陸法系國家本身在證據上適用自由心證原則,因此有關證明能力的規定相對較少,但是其在證據規則中對證明能力規則還有所保留,最為典型就是證據規則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證據能力規則屬于實體性規則的范疇。
第二,要實現從證據判斷到事實認定的過程。在這其中,演繹過程十分明顯。首先,大陸法系的法官要依照證明力的規則來認定證據和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已經達到了什么樣的程度,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則是依靠經驗法則來判斷。但是無論哪種規則,都要將這種規則作為演繹中的大前提,而所得出的證據就成了演繹過程中的小前提,其演繹的結論就是證據和待證事實之間到底具有多高的關聯性。證明力規則以及經驗法則作為演繹過程中的大前提,無疑是屬于實體性規則的范疇的,而通過有關聯性的演繹推理得出結論以后,這個結論又成為了下一段演繹推理中的小前提,也就是需要得以證明的最終結論,即這些既有的證據是否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客觀存在。在這個演繹推理的過程中,關聯程度作為小前提,證明標準作為演繹的大前提,如果現有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客觀存在,那么待證事實就得到了證明,反之其就是不成立的。而證明標準作為演繹階段的大前提,也應當屬于實體性規則的范疇。
第三,涉及到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的問題。舉證責任實際上是一種風險,是否能在所有的案件中發揮作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具體而言,如果通過以上兩種演繹推理的推理過程之后,可以得出待證事實成立或者是不成立、不存在的結論,那么就沒有必要進行第三段演繹推理,即不需要涉及到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的問題。但是如果進行前兩步演繹推理之后,依然無法確定待證事實是否存在,就需要進行第三段演繹推理。在這段推理過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必然作為演繹推理的大前提,而待證事實的本質屬性就被作為演繹推理中的小前提,推理的結論就是要得出舉證責任到底應該是由哪一方當事人來承擔,以及不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從這個演繹推理過程中可以看出,作為推理大前提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同樣屬于實體性規則的范疇。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演繹推理過程中充當大前提的規則都被劃入到了實體性規則的范疇,其中包括證據能力規則、證明力規則以及經驗法則、證明標準以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而實際中,在實體性規則范疇的認定上,還應該包括證據的種類、證明對象等方面的內容,基于此,可以將民事訴訟中證據規則中的實體化規則概括為:在有關證據的演繹推理過程中,可以作為演繹大前提,同時具備一定實體法屬性的法律規范。
二者的相互關系。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的實體性規則在演繹推理的過程中都是作為演繹推理的大前提的,而程序性規則同時也作用于民事訴訟證據的演繹推理,負責推理過程中的程序性安排。因此在證據演繹推理的過程中,實體性規則作為推理的前提起到了一定的判斷準則的作用,而程序性規則則表現為對程序發展上的推動。因此就實體性規則和程序性規則在演繹推理中的不同作用而言,雖然兩者之間所存在的差異性較大,但卻都是演繹推理中所必可少的部分。
區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意義
有利于實現民事證據規則的具體化。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加以區分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改變當前我國民事證據規則較為抽象和混亂的局面,從而使我國的民事證據規則在表現上更為具體和細化,實現證據規則理論的系統化。我國在民事證據的立法上一直都比較抽象和混亂,而這些自身的缺陷和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證據所做的相關法律解釋中表現的極為突出,因此有關證據的民事立法在我國受到了法學界以及相關理論界的一致批評。雖然《民事證據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此問題做出了相應地調整和糾正,但是依然沒有從根本上對我國民事證據立法做出根本改變,因此也受到了一定的質疑。因此,在完善民事證據的立法過程中,正確區分證據規則中的實體性規則和程序性規則無疑是個很好的切入點,同時這也是實現民事證據規則具體和細化的一個重要手段。
要不要建立規劃
反對派
我覺得不應該給孩子建立規則,這也是我親身的體會。我們家菁菁對色彩特別敏感,只要有畫筆在,她總忍不住大肆創作一番,因此我們家的沙發、墻壁到處都能見到菁菁涂鴉的杰作,光是給她擦洗這些涂鴉的痕跡就費了我不少時間。為此,我給菁菁下了規則:畫畫只能在白紙上!但奇怪的是,自設定規則后,菁菁反而不喜歡涂鴉了。為她準備的白紙也沒見她好好利用。問她原因,小家伙說:“這張紙太小了。”霎時,我明白自己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我用規則遏制了孩子智能的發育。我提供給菁菁的紙就這么大,她的畫也只能這么大,紙的大小限制了菁菁想象的空間,我用無聊的規則硬是把孩子原本可以無限擴大的探索世界局限得只有白紙這么大,這是多么愚蠢的行為呀!――菁菁媽
同意派
我覺得應該給孩子設立一些必要的規則。我家豆豆很淘氣,總是動個不停,這個年紀的好奇心又驅使他去探索每一樣東西,也不管這樣東西是不是有危險。一次意外燙傷后,我鄭重地告誡孩子:不準進入廚房。當然這個規則不是永久性的,只要孩子有了一些安全意識,學會自我保護之后,我允許他踏入未曾踏入的領域,探索新的知識,但現在還不行。在可以的情況下,作為家長應該保護孩子的安全。而規則就是安全法則。――豆豆媽
結論:
建立規則的利弊在上述兩個案例中都體現出來了,規則可以保護孩子,但也會限制孩子的發展,因此給寶寶建立規則,重在度,貴在巧,適度規則,巧妙建立,這樣寶貝才能心服口服。
我們在設立規則前,首先要考慮的是建立規則的目標:保障寶寶充分探索自由的前提下保護他的安全。這才是建立規則的意義。
我們提倡孩子到大自然中去探索,但是外面的世界也充滿未知的危險,這個時候規則就可以發揮它的作用。
“寶貝,你可以到花圃里面玩,但是不能接近那邊的小水池,寶貝還不會游泳,很危險。”
“寶寶你可以去小公園玩,但是沒有媽媽的陪同,你不可以一個人穿馬路。”
“寶寶,媽媽可以陪你一起玩,但是吃飯的時候就要好好吃飯,吃好飯,媽媽可以給你講故事。”
在給寶寶建立規則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到寶寶的心理需求。這個年齡段的寶寶好奇心相當強烈,你在否定他一種行為的同時,他的內心世界也會產生疑問“為什么?”為什么媽媽不讓我這么做。因此在制定規則的時候要跟寶寶講清楚你這么做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寶寶的年齡而不能做這件事時,你要給寶寶一個期限,在什么樣的情況下,什么樣的時間段,這個規則失效,寶寶可以自己去探索。不要硬生生地阻斷孩子對外界的好奇探索,這是他成長的部分。父母建立的規則是要幫助孩子去完成他對周圍世界的探索,而不是去阻止他。
制定規則的技巧
1-2歲的孩子認知能力的發展有著驚人的飛躍,但他們的理解能力卻仍然處于幾乎沒有任何發展的狀態。寶寶對于家長設定的各種規則,以及規則背后的用心都不甚了解。在缺少理解的情況下,給寶寶設定規則需要一定的技巧。
技巧1:父母的榜樣
不要小看寶寶的觀察能力,在你不防備的情況下,寶寶的小眼睛時刻處在觀察的狀態。觀察過后,他便會模仿。因此,如果寶寶有什么不好的習慣,父母不妨先從自身找原因,你們是寶寶身邊的鏡子,言行都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孩子的行為習慣。他們通過觀察成年人的行為舉止,得到了一些信息;從父母對人、事和物的反應懂得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錯誤的,哪些是好的,哪些是壞的。所以,要讓孩子順利接受規則,父母首先自己要遵從規則,給寶寶做個好榜樣。
技巧2:明確的態度反應
單靠語言給寶寶設立并講解規則,未必能被孩子所理解。父母還需要用面部表情、語調來教導孩子。如果我們想告訴孩子“不要碰燃氣灶”,一個是語調平淡,一個是語調堅決,而且面部帶有嚴厲的表情,那么后者的威力肯定遠遠大于前者。因此,生活中,當孩子給自己制造危險或者做出無禮動作的時候,父母與其沒完沒了地指責他,還不如做出既強烈又明確的態度反應,讓寶寶明白你的態度和決定。
技巧3:體現規則的保護意義
在寶寶3歲以前,外在的規則越少越好。兒童天生就有內在的秩序感,外界規則的強行加入,只會妨礙孩子內在規則的形成。父母給寶寶建立規則不能硬來,要讓寶寶明白建立規則的目的是保護他。比如寶寶要自己倒開水,你可以讓寶寶碰碰剛倒進開水的玻璃杯,讓他體會一下被燙的感覺。告訴寶貝:“媽媽不許你碰熱水瓶,是不希望你被燙到。”親身經歷能幫助寶寶接受規則的建立。
在體育教學和足球隊的訓練和比賽中,足球規則是非常重要的內容。“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則精神是足球運動受到很多人追捧的前提,沒有確定規則的競技將沒有任何價值和觀賞性,在教學中對足球規則的講解能夠使學生明白足球運動的基本要義,為真正的技戰術發揮打下基礎。高中體育足球課程的教學目的不僅在于提高學生的足球競技技術,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還在于培養學生的體育紀律觀念和全面綜合素質。足球規則精神是足球競技的意義所在,有利于學生樹立紀律觀念,在足球比賽中避免違規行為的發生,促進學生整體足球競技水平和素質的提高。規則精神的講解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理論課,教師利用多媒體或者視頻講解在足球場中的相關規則以及如何避免規則的觸犯,使學生做到心中有數,上場不慌。二是在課程教學中,將規則精神和技戰術相結合,在實際訓練中糾正學生違規的地方,并且融會貫通地將其他可能出現類似違規的行為加以教導,講解足球規則對于足球賽場的意義,實現預習和復習的功效。通過足球規則的講解,學生能夠充分理解足球的基本理論,對犯規行為的避免能力和計勝方法了然于胸,有利于學生足球技戰術的發揮和提高,對提高高中生的身體素質有著積極的作用。
二、足球的技戰術
足球的技戰術對于足球比賽的勝負起著決定性作用,是雙方技術、戰術以及體能的較量,因此,高中體育足球課程中應該著重訓練學生的技術、戰術和體能,使學生獲得良好的身體素質和競技能力,對于提高足球隊的整體實力有著重要的作用。從運動訓練學的角度來講,技術、戰術和體能訓練是運動訓練的主要內容,這在足球運動中顯得尤其重要,只有學生對技戰術的運用比較熟練,才能以集體為背景,發揮各自的優勢,不斷切換攻、防隊員的位置,戰勝對方隊員。合作精神和個體素質雙重保證下科學地運用技戰術,能夠提高整支球隊的作戰水平。在高中體育課足球教學中,對技戰術的訓練方法比較多樣,包括:模式訓練法、程序訓練法、微機訓練法等,足球比賽的賽程較長,為了保證整體的作戰水平,需要把這幾種訓練方法相結合,針對性地根據不同隊員的位置和職責進行訓練和提高。另外,由于足球運動的人數較多,隊員之間的互相配合尤其重要,隊員之間必須配合默契,攻防兼備。因此,訓練的內容和結構一定要豐富而充實。
三、規則精神與技戰術的相互關系
高中體育課程中的足球教學不能僅僅只抓規則教育和技戰術教育的任何一種,要學會將兩者相互結合,在實際的足球訓練中,規則精神和技戰術是彼此相互依存的,技戰術中對規則的運用比較普遍,而規則對技戰術的發揮則有著前提保證的作用。如何將規則精神和技戰術相互結合是高中足球教學的關鍵。想要整體提高高中足球隊的水平,僅僅有規則理論或者僅僅有技戰術都不能達到目的,只有將理論和具體實踐相結合,才能使學生全面了解足球比賽的含義,提高足球競技水平。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教學對高中體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能夠更好地結合規則精神和技戰術,我在教學的時候,首先會給學生講解規則精神的重要性以及容易犯規的地方,以便在基本技術的聯系中糅合運用,比如,在教學“二過一”戰術一課時,我首先講解了“二過一”戰術運用的基本目的以及如何進行快速傳球和避免越位需要注意的地方,其次,教導學生進行練習,在練習中指導學生的不足。只有及時糾正,才能夠使學生在學習之初就形成正確的觀念和習慣。再比如:在練習“側面搶截球”的技術時,學生往往會不自覺地用手去推對方而造成犯規,這時,就非常有必要提醒學生沖撞的部位,“用自己的肩部以下肘部以上去沖撞對方的同樣部位”。同時提醒學生不能濫用規則,沖撞必須保證在雙方都有可能搶到球的前提下運用適當的力量,即所謂的“合理沖撞”。規則精神理論和足球技戰術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方式,不僅能夠提高學生的足球紀律精神,而且能夠指導學生在遵守規則的前提下更好地發揮自己的能力以及整支隊伍的技戰術,獲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
四、結語
下面,本文擬從生活游戲語境構建、主體間語境構建等問題出發,探討維特根斯坦生活方式理論與語境構建對語言意義產生的影響。
(一)生活方式與生活游戲的語境構建
把生活方式與語言游戲聯系起來討論,并認為語言游戲植根于生活方式之中,其根據是維特根斯坦自己的說法:“我也將語言和它交織在一起的活動所構成的整體稱作為語言游戲。”[3](P7)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言游戲是語言及與其交織在一起的所有活動構成的整體,因而,語言游戲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韋森根據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生活方式和伽達默爾的游戲概念提出了生活游戲這個概念。從生活游戲這個概念看,在維特根斯坦的心目中,語言游戲就是生活游戲,或者說語言游戲就是從一個側面看待生活游戲。如果這樣理解語言游戲,那么,生活游戲的式樣、狀態和存在方式在語言中的顯現,自然就是生活方式了。因此,生活方式就是一個“元概念”。[4](P38)可能正是因為這一點,學者們都把維特根斯坦的生活方式概念與胡塞爾的生活世界概念聯系起來,認為兩者都是前理論、前科學、前給定的和我們不得不加以接受的東西,即二者均是作為一切概念活動(認識活動、理論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而提出來的。既然我們把社會制序的總和視為生活方式,由此我們也可以說語言或語言游戲(亦即索緒爾所說的“言語活動”)就是人類生活游戲(包括其方式)的一個構成部分,是人類本質存在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個人在語言共同體中長大的過程,既是接受一種語言的過程,也是被既存的社會制序,即社會生活方式規訓的過程。可見,生活方式決定了人們在生活實踐或者在語言游戲的互動過程中相互模仿或模因(meme)的結果。所以,學會或接受一種語言,就是接受一定的生活方式,就是被既存的社會制序馴化的過程。從文化與制序的相互關聯來看,由于語言中潛含著“文化擬子”(memes),人學習一種語言,就是被既存的文化耳濡目染的過程。生活方式的概念主要是方式條件,是我們生活的模式,它使得意義的世界成為可能。生活實踐活動與語言/生活游戲的互動與模因活動是語言產生意義的源泉。生活方式構成了語言游戲的來源和基礎,而語言游戲反過來也構成了一種生活方式或其子部分。維特根斯坦把語言與活動———那些和語言編制成一片的活動———所組成的整體稱作語言游戲。[5](P7)“語言游戲”這個用語強調,用語言來說話是某種行為舉止的一部分,或某種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只有在一個特定的語言游戲和生活方式中,一個語言表達式才具有意義和生命,即只有人們在生活中對其的使用才賦予其意義和生命。
(二)生活方式與主體間性語境構建
社會制序是人類生活方式的結果,而作為在主體之間起作用的東西,就是一種主體間性。個人之間溝通互動的主要方式是語言。從語用學的角度來看,功能性語言體現的主要是主體間性。主體間性即交互主體性,是主體間的交互關系。主體間性首先涉及人的生存本質,生存不是主客二分基礎上的主體征服和客體構造,而是自我主體與對象主體的交互活動。主體間性還涉及自我與他人、個體與社會的關系,主體間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個體,而是看作與其他主體的共在,主體間性即交互主體性,是主體與主體間的共在關系。事實上,主體間性反映了由生活方式存在差異的交際主體之間的互動構成的語境關系和意義交流關系。當我們揭示了言語在特定情境條件下呈現其意義的用法規則,也就能理解語用學實際上揭示的是主體間性的本質。語用學是結合符號的解釋者的全部行為來研究符號的起源、應用和效果的學科。維特根斯坦提出的語言游戲模式徹底擺脫了語言意義研究的句法-語義模式,而采用了語用學模式。[3](P9)語用學研究模式從兩個方面改變了人們對語言的看法:(1)語句的意義并非取決于對經驗事實的表達,而是取決于我們對該句在語境以及受規則制約的生活方式中的使用;(2)語言實質上是一種言語行為,即可以有所為的活動。語用學研究涉及說話者和聽話者這兩個交際主體的活動和語境之間的關系。由于這兩個主體是語言的使用者,處在句法關系之外,因而成為語用學研究的特殊對象。然而,語用學的主體是一個具有構建性的概念,或者說是一個被構建出來的東西。所謂構建是指,(1)要實現說者和聽者之間的交往和理解的目的,就需要建構語境,即可理解的生活方式的條件,只有滿足這些條件,雙方才能夠交流和理解;(2)由于語用學研究說者和聽者的交往活動,所以語用學的主體性意味著主體間性。首先,語用的主體間性認定了兩個以上的主體自我的存在;其次,主體間性通過消除主觀與客觀的二元對立,在主體間的認同與約定中重新理解知識論的概念。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論就是以生活方式為基礎的主體共同在場的語言交往理論,體現了主體間性的本質。在此,我們體驗到的語用世界不是私人世界,而是一個主體間的、公共的交往世界。對于維特根斯坦來說,任何一個主體性首先必須滿足主體間性的要求,個體絕不可能遵守一條規則,因為規則是公共的。還有,主體性還必須滿足共同構造的要求。這種共同構建既可以是交往活動的現實條件的集合,也可以是理想條件的集合。主體間的互動行為及其語境構成了交往共同主體。維特根斯坦的用法決定意義的觀點說明,把意義與人的互動或者主體間性聯系起來,最終必然與人的整個生活方式聯系起來。因為生活方式是思想的背景。所以,有學者歸納說,語用學研究可以總結為四個方面:(1)研究說者的意義;(2)研究語境意義;(3)研究言外意義;(4)研究交際者之間相對距離的表達。[6](P9-24)可以看出,維特根斯坦的生活方式理論的實質就是語用學中關于“意義和語境”的關系。
(三)生活方式與語言語境意義建構
說一門語言本身就是說話者遵從社會實踐或者社會成員之間約定的生活方式的一種活動。由于具有社會性,人們一說話就得遵從規則,否則,交流的對象就不知道說者想表達什么。由于語言游戲必然以特定歷史傳承的習慣、習俗、慣例、制度和文化為背景,因而一種語言的語法和規則必定根植于人們的生活方式。而且,由于語言游戲和生活方式的含義差不多相同,所以想象一種語言就是想象一種生活方式。人們遵從規則的一致性也首先通過說語言并從語言內部的語法規則上表現出來。換句話說,人們說語言的內在規則可能正是人們遵從生活游戲的內在規則的一種顯現。一方面,遵從規則是正確使用語言的前提條件;另一方面,社會的規則要用語言表達,因此,語言使用的規則構建了社會文化規則,并影響其運行。決定生活方式的各種游戲規則最終決定了語言的意義。人的生活方式規則構成了語言游戲的平臺,即語言意義產生的語境。語詞只有在生活之流中才有意義。韋森指出,制序、規則、建制和制度是同一的,是整合在一起的。這樣,社會制序或者游戲規則就有了三種涵義:(1)作為一種在人們的生活游戲中呈現出來的事態的制序和作為一種約束和規則的法律、、規章和規程的整合(從本質上說,是規則中的制序和制序中的規則的整合);(2)制度規則(包括法律規則和組織內部的規章和規程)調節下的制序狀態構形;(3)建制,即經濟體系或者社會組織內部的構造式樣和結構安排(這種構式和結構式樣安排當然由規則調節下的制序顯示或表現出來)。[4](P38-39)這三重含義是從三個視角看待同一個存在。語言很少是自給自足的,考察語言的用法必須結合歷史、種族和文化等方面,所以研究語用必須結合語境。維索倫(Verchueren)提出的語用順應論,從語境與語言順應過程的關系角度闡釋了語境概念。他認為,語言的使用是對語境的順應過程。語境涉及語言的生產者和解釋者,沒有他們就沒有語言的使用。語境可以劃分為交際語境和語言語境,語境是動態建構的。交際語境包括了語言使用者、心理世界、社交世界和物理世界等。說者選擇語言的過程是順應自己和聽者的心理世界、社交世界和物理世界的一個動態過程。其中,社交世界指社交場合、社會環境、規范交際者言語行為的原則和準則。語言語境包括了三個方面:(1)篇內銜接,即利用連詞、前指、自指、例釋、詮釋、邏輯關系、省略、數目、標識、對比、比較、重復、替代和結構相似等方式實現語篇語義相關;(2)互文性,即語篇要受其談論的主題、使用的文體類型等語用風格或情境因素的制約;(3)線性序列,這種語言語境應是指選擇語言時注意語篇上下文的邏輯-語義關系,按次序對話語做出先后安排。此外,語境并非在交際發生前給定,而是雙方在使用語言的過程中動態生成;語境隨著交際過程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變化。[7](P22-24)所以,語言表達用法,進而使其意義處在不斷變化之中,語言游戲的變化決定了語言意義的變化,最終而言,是生活方式的變化(構成的語境)決定了語言意義的變化。當語言游戲發生變化時,概念便發生了變化,詞語的意義也隨著概念而發生變化。總之,制約著語言表達式的所有規則及其語法規則均植根于生活方式之中。語言的意義在生活或者語言游戲的過程中產生,使用一種語言就是遵循一定的規則。語言里唯一必然與自然相關的東西其實是一種任意的規則。這種任意的規則是我們能從這種自然必然性抽繹出來,并注入語言的唯一的東西。在通常的情況下,遵守規則的活動是特定的生活方式定的技術、制度、習慣和實踐。有了特定的規則,就出現了遵守它們的實踐活動,也就構成了其所屬的語言游戲和生活實踐方式中的重要習慣和習俗。一種游戲、一門語言、一條規則是一個制度。一條規則與其遵守之間的關系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內在的語法關系。按照一條規則進行的每一次行動都是對該規則所做的一次釋義。一條規則的意義就在于告訴人們應當以如此這般的方式行動,或者說以如此這般的行動方式構成其意義。語言由語言游戲構成,語言游戲是由相關的語法規則及其遵守來刻畫的,而語法規則及其遵守均植根于生活方式之中,因此語言游戲根植于生活方式之中,而語言是人類生活的一種現象,它涉及一種生活方式。語言的說出是一種活動或者生活方式的一個部分,所以語言是一種行為現象。另一方面,語言使用的規則構建并影響著社會文化規則的運作。語言本身是一種社會制序,它是一切人類制序的載體,所有的人類制序現象都可以被歸結為某種語言現象。其他的社會制序要由語言來建構和編織、界定和組成。然而,一個社會接受的任何表達手段,在原則上都是以集體習慣,或者說,是以慣例為基礎的。其他一些社會制序,如習俗、法律、契約、規章、規程以及其他種種制度規則,在社會過程中通過語言這種特殊符號得以建構,并得到傳播、延續和演變。由于我們把社會制序的總和視為生活方式,所以可以說,語言或“語言游戲”就是人類的生活游戲的一個構成部分。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言和語言的游戲規則是不可分的。而規則本身就是語言,由語言構成、承擔和編織。制約語言使用的社會規則劃分為兩類:(1)調節性規則,即處于規則之外的獨立行為或活動,例如,調節人際的禮儀規則;(2)構成性規則,即遵守構成性規則本身便構成或者產生的某些行為或活動,違反了這些構成性規則,這些行為或者活動便不復存在。例如,違反了國際象棋任何一種棋子的走法規則而移動它們,就會使國際象棋不再是國際象棋了。[3](P93)可見,被理解的社會制序/規則本身就是語言。語言的意義就是規則或制序的體現,而規則或者秩序往往就是生活方式的具體化現實。
二、言語行為生活方式語境構建:從“意義就是使用”到“使用就是意義”
【關鍵詞】籃球規則發展影響
1.引言
籃球規則與籃球運動是同時產生的,是相互作用和相互促進的。籃球規則的本質在于不斷促進比賽的規范化、公平化、合理化,以增加比賽的激烈性和精彩性,提高比賽的觀賞性,保持籃球運動旺盛的生命力,提倡和鼓勵積極、團結、公正、文明、道德的比賽,限制和反對野蠻的比賽和行為,從而保證和促進籃球運動向健康方向發展。籃球競賽規則不斷修改、完善,對籃球技戰術的發展起著指導和促進作用。修改規則的目的是肯定合理的、正確的技戰術,并促進其向前發展;否定不合理、不正確的技戰術,限制其發展。
2.籃球規則的概念及意義
籃球規則是籃球比賽的競賽法則、技術標準和行為規范。籃球規則與籃球比賽同時產生,籃球規則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而發展,隨著戰術的變化而變化,永遠處在不斷的變化和完善之中。籃球規則從1891年的原始13條,發展到1998的10章60條,反映了籃球規則和籃球比賽從簡單到復雜,從初級到高級,從原始到現代的發展過程。競賽規則是由領導和組織運動競賽的權力機構制定并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是參加運動競賽的人員必須遵守的規程和規定。競賽規則的本質是提倡和禁止,目的是以規則褒貶動作是非,賞功罰過,規范人們的行為,禁暴衛善。作為籃球運動的法規,籃球規則必須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但這種穩定性和連續性是相對的。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籃球規則才相應地變化,籃球規則只有及時進行修改,才能使規則反映和適應籃球運動發展的客觀需求。
3.籃球規則的修改及原則
籃球規則的修改平均每四年一次,籃球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遵循以下十條基本原則:(1)公平:公平公正的比賽是一條最基本的和超越其他因素的標準。(2)均衡:規則必須使進攻和防守保持均衡,在比賽中很容易得分或得分很困難都會使比賽變得不精彩。(3)定義:嚴肅謹慎地規定規則的文字和措詞是必要的,定義能取消繁雜和冗長的說明用語。(4)編篡:比賽規則必須經過整理,在標題下列出有關的規定并使彼此適當地聯系。(5)簡短:規則的規定應力求簡單扼要,盡可能避免重復。(6)例外:由于比賽存在著例外情況,規則也應有例外的規則。(7)安全:在所有比賽中,要規定適當的法則以確保安全。(8)能力:規則要確保裁判員有能力來實施規則。(9)連續:運動員和觀眾都希望保持比賽的連貫性,如果比賽經常被打斷,就會缺乏魅力。(10)有利/無利:不允許從違反規則中獲得好處。為了制止犯規,法則中應有合理的規定。除了以上原則外,籃球比賽的娛樂性、觀賞性和商業性,也是規則修改中需要考慮的因素。
4.規則變化對籃球技戰術產生的影響
4.1時間上的修改,提高比賽速度,增強籃球意識
8秒進攻后場推進前場、24秒進攻規則的修改攻方進入前場后如遇對方犯規,所剩進攻時間少于14秒延長至14秒,所剩時間多于14秒仍按原有時間為準。這樣的修改將加快比賽節奏,要求隊員在短時間內做出戰術的安排,使得進攻節奏更加快,所剩進攻時間少于14秒延長至14秒。這一規則的修改使籃球比賽的進攻方和防守方進一步得到平衡,加快了進攻的節奏,也增加了防守快速反擊的速度,提高了對籃球比賽的連續性和觀賞性。對運動員的籃球技術、運動能力、身體素質等方面乃至對教練員臨場指揮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4.2空間上的修改,提高比賽的觀賞性
使用1.8m×1.05m的籃板;擴大規定限制區為一個5.8m×4.9m的矩形;擴大三分線為6.75m;距離的變化,使得防守覆蓋面積增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防守難度,同時外線三分進攻隊員投射范圍的增加,也使得三分投籃難度增加。遠距離的投籃給觀眾帶來不僅僅是在觀看比賽,而是在享受比賽。增加無撞人的半圓區域,無撞人圓弧的出現使得籃下隊員的活動更加自由,更富有侵略性,對于攻防兩方來說,在技戰術方面,都有了更大的發揮空間。
5.規則變化對裁判員的影響
規則的變化對裁判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錯綜復雜、瞬息萬變的激烈比賽和不斷變化的規則,裁判員必須把握規則的實質,以便根據規則的要求完成裁判任務。
6.規則變化對教練員的影響
規則的修改使籃球比賽的節奏、速度發生了變化,對籃球運動員的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和技、戰術水平以及教練員的訓練和臨場指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一名優秀教練員只有不斷研究規則,才能利用規則發展新的,先進的技戰術,跟上籃球運動發展的趨勢,取得成功。
7.結語
現代籃球競賽給人強烈的印象是,它的整體性、對抗性和技戰術的藝術化、智謀化增強。每次籃球規則的修改,都極大地推動了籃球運動技戰術的發展與提高。反過來,技戰術的發展與提高,又促進籃球規則不斷修改、補充、完善,推動了籃球運動的發展。籃球運動獨特的競技特征,決定了籃球運動員的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和技戰術的不斷提高與發展,籃球規則保障和促進了這種提高與發展。因此,籃球規則對籃球進攻、防守技術和戰術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大幅度提高了比賽的速度和節奏,提高了比賽的觀賞性,加重了對違犯體育道德行為的處罰,限制了投機取巧行為,保證了籃球比賽的公平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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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4-2006年籃球規則修改部分.
內容提要: 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是嚴格意義上的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由“法律的客觀性”所決定的一種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它普遍適用于各種不同類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特定性、普適性、抽象性是其確立的形式標準,社會經濟關系是其確立的實質標準;而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方法,則是其確立的基本方法。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通常分為具體原則和基本原則,前者包括權力有限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權責一致原則,后者則是指比例適度原則。
在現代市場經濟階段,要實現對于新型國家經濟權力——宏觀調控權 [1]的法律控制,關鍵在于確立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因為,只有確立了這一公理性原則,才能夠進一步確立相關的政策性原則,進而通過這些原則“有效地克服法律規則之局限性”,最終將宏觀調控權置于“法律的統治”之下——實現宏觀調控權的法律控制。
一、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概述
在現代漢語中,原則的涵義是觀察問題、處理問題的準繩。“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來、起初之意。“則”為規則之意。 [2]在法律英語中,原則(principle)的涵義是:(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的真理或學說,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或來源;(2)確定的行為規則、程序或法律判決、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份的實質,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份。 [3]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則指出:“有些學者把原則和規則劃分開。原則是高級規則,是制造其他規則的規則,換句話說,是規則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為不同的意義使用’原則’這詞。’原則’起標準作用,即是人們用來衡量比它次要的規則的價值或效力的規則。’原則’還有一個意思是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從這個意義上講,原則是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 [4]
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原則,也可以說是一種高級規則,是制造其它規則的規則,亦即貫穿于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規則之中,對這些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指導和補充意義的“基礎性法律準則”。一般來說,根據產生的基礎不同,這一原則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5]前者是指,由“法律的客觀性”所決定的一種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它普遍適用于各種不同類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并且普遍適用于這些國家不同的發展階段。后者則是指,由“法律的主觀性”所決定的一種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其僅僅適用于某一種類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并且僅僅適用于這一類型國家的某一發展階段。
一般來說,嚴格意義上的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原則,應當僅指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因為,嚴格意義上的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應當具有穩定性, [6]而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無疑比政策性原則更具有穩定性——它不象后者那樣,只要社會經濟條件有所變化,也就隨之發生變化。 [7]更為重要的是,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同時也是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政策性原則的根據,后者是不能與前者相沖突的。
當然,根據覆蓋面的不同,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具體原則和基本原則。前者可謂之為,“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體系的神經分支”,僅貫穿于某一部份而非所有宏觀調控權控制法律規則之中,是對該部份法律規則之制定與實施,具有指導和補充意義的“基礎性法律準則”。后者則可謂之為,“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體系的神經中樞”,是貫穿于所有宏觀調控權控制法律規則之中,對所有法律規則之制定與實施,都具有指導和補充意義的“基礎性法律準則”。顯而易見,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體原則與公理性基本原則是不同的。前者僅僅貫穿于某一部份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規則之中,而后者則既貫穿于前者之中,又貫穿于所有宏觀調控權控制法律規則之中。
在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體系之中,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功能是殊為重要的。它不僅能夠對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規則的良性發展起到指導作用——使這些法律規則保持基本穩定和協調統一;還能夠“補充這些法律規則不可能巨細無遺之不足”,直接發揮控制宏觀調控權的作用。反之,假使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體系缺乏這些公理性原則的“統領”,那么不僅其中“紛繁復雜”的法律規則必然會出現“雜亂無序”的情況,而且也不能避免由于缺乏相應法律規則而導致的宏觀調控權失范——失去法律控制的狀態的出現。質言之,只有在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統領”之下,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規則體系才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出其整體的控權功能。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說,它不設定具體的、確定的事實狀態,亦即它不具有行為模式、條件假設和后果歸結的邏輯結構,不規定具體的權利和具體的義務,操作性不強。此外,在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規則體系之中,這一公理性原則雖然是一種“統領”各種法律規則的“實踐綱領”,但是其不可避免地也會存在一些例外的情況。
這里應當指出的是,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與宏觀調控公理性原則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前者一般存在于宏觀調控法學領域之中,旨在解決宏觀調控中的控權問題,具有法律上的“國家強制性”;而后者一般存在于宏觀經濟學領域,旨在解決宏觀調控中的效率問題,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國家強制性”。雖然在宏觀調控法學研究領域,探究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必須了解宏觀經濟學領域中宏觀調控公理性原則,但是二者畢竟不屬于同一學科領域,是不能夠等同的。其次,在宏觀調控法學領域,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與行使宏觀調控權的公理性原則也是不能等同的。宏觀調控權的法律控制,不僅包括對于宏觀調控權行使的法律控制,還包括對于宏觀調控權設定的法律控制,以及宏觀調控權違法責任的追究等問題。而行使宏觀調控權的公理性原則,僅僅是一種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體原則——貫穿于某一部份而非全部控制宏觀調控權的法律規則之中,對某一部份的法律規則之制定與實施,具有指導和補充意義的“基礎性法律準則”。
另外,本人認為,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與宏觀調控法的公理性原則 [8]之間在一定程度上卻存在著共通之處。因為,如果僅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沒有價值取向的事實說明,那么宏觀調控法可謂既是維護宏觀調控權(力)之法,同時也是控制宏觀調控權(力)之法;但是,如果在法學的語境之中,亦即在法學家看來,宏觀調控法并非是維護宏觀調控權(力)之法,其僅僅只是一種控制宏觀調控權(力)之法。當然,如果從這一意義上來說,那么也可以認為,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大致相當于宏觀調控法的公理性原則。
二、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確立
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是經濟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9]一樣,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確立,也是宏觀調控權研究領域中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要確立這一公理性原則,首先必須正確把握這一公理性原則的確立標準。因為,如果確立標準不明確,那么確立過程就存在“隨意性”,并且使最后的結果,亦即所確立的原則,與“科學性”大相疏離。當然,除了要把握確立標準之外,正確地把握確立的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以日常生活分析見長的赫勒,對個性道德問題進行了專門的研究。在她看來,個性道德屬于后現代的范疇。后現代視角可概括為尊重、支持和包容多樣性、差異化和多元性。這些也是個性道德不同于理性道德的基本特征。
赫勒沿用亞里士多德的做法,對好公民與好人進行了區分,二者的責任定位不同。好公民是政治性的,好人是道德性的。這與阿倫特的區分是一樣的。好公民對政治性的――涉及正義或非正義的――行動盡責任;好人要對自己的行動和個性負責任,即要保持正當性,保持自己的自律、自己的個性。好公民與好人在進行事關責任的選擇時,出發點不同,好公民承擔責任基于政治的選擇,好人承擔責任基于的是生存的選擇。生存的選擇又區分為差異性范疇下生存的選擇(under the category of the difference)和普遍性范疇下生存的選擇。赫勒認為好人的標準主要在于按照普遍性范疇下生存的選擇――即社會道德――來行事。
對責任來說,并非把道德引入經濟本身的規則,就可以完成對物化理性的揚棄。傳統道德雖然在關照他者的存在和主體間性方面,可以超越經濟人理性的責任對社會責任、甚至社會化責任的忽視,但它仍然可能帶來對責任本身的僭越。原因來自兩個基本方面,一是在委托-這種現代性結構下,社會責任可能有被權力僭越的危險,出現人自己不負責任,卻將責任推給社會。在犬儒主義的氛圍中,社會責任話語,可能演化為表里不一。如臺上道貌岸然,臺下男盜女;或說一套,做一套。這造成自律的意義被大打折扣。二是自律本身如果不能辨別清楚責任的語境,有可能造成普遍原則與具體情況的沖突,從而在面對具體責任時超越自身的認識水平或履行能力,加大自律的成本。例如扶老人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就與此有關。因此,還需要有他律之外的進一步的規則。
在新商業文明中,需要更深地探討到底什么是好人的標準。這涉及自律的規則。
赫勒對個性并沒有明確定義,但可以看出,她比較強調的是個性與普遍性的個人道德的聯系。她雖然詳盡分析了個性道德及其責任,但沒有明確指出,個性化道德應是異質性的。從新商業文明角度講,好人不僅與道德普遍性相聯系,而且“差異性范疇下生存的選擇”也是好人的必要條件。這是同傳統最大的不同所在,以前不認為是這樣。因此,我們需要從生活世界的觀點出發,在“普遍性范疇下生存的選擇”和“差異性范疇下生存的選擇”之間,建立起程序性的聯接原則。
首先,應明確善先于規則的原則。
責任作為規則,基于對意義的認同。意義認同的對象是自我。這里的自我,只是指自我的權利,以與責任對應。符合自我的,對責任來說是有意義的。責任要確證的需加以認同的自我――有意義的自我――是善。自我具有價值,但價值不等于意義。有價值的只是理性的善,此外還有自然的善。自我的價值與自我的意義,只有在理性中才是同一的。對更普遍化的情形而言,這種同一只是特例。這意味著,特例來源于自然存在,它本身并非源頭。
什么是善,或者說,什么樣的自我才能稱為好人,不能僅僅根據責任的文本來確定。因為形成為文本規則的,已不是本原的善。本原的善先于規則存在。“‘傳統’屬于他律的社會”,“由并非它自己發出的命令來引導――這些命令源于外部的力量”。自律的出發點是,認識到“人造之物亦能為人所廢棄”;否則,善就只能是他律。這個原則就是鮑曼指出的:“‘善由民眾大會與人民所認可’,該原則先于他們對人民服從法律的要求”。新商業文明要把責任規則建立在自律基礎上,首先就需要明確,規則不是自上而下,或來自所謂“傳統”,它是由新商業文明的實踐者所認可的。只有他們認可,才會遵守。
其次,責任需要自我建構。
正如鮑曼深刻指出的:“沒有個體成員的自律,就沒有社會的自律。惟有其成員被賦予了選擇的權利與資源,而且永不背棄這一權利,不會將此權利讓渡于他人(或他物),社會才是自律的,是自我選擇與自我治理的。一個自律社會是一個自我建構的社會;自律個體是自我建構的個體。”
原因在于,“個體沒有現成的認同,認同需要個體自身去建構并為之負責”。在新商業文明中,自我日益碎片化、多元化。包容多樣性,成為新文明中的自我不同于傳統文明中的自我的要求。那種“我思”型的自我,由他律的力量建構的自我,已不能成為責任的完全主體。作為網絡規則的責任,需要從主體的自我生成中,建立規則的基礎。
這一條表明,責任的根本的根據在于不可讓渡的自然權利。或代表是第二性的,他律的根據,從根本上說,也來源于自律。任何人都不應該從根本上顛倒這種關系。
第三,責任有賴于認同中的意義循環。
對于作為責任主體的自我來說,以文本規則形式確定下來的意義,與行為中自然生成的意義,并不是零和關系。
只有責任文本,而脫離它的具體的主體,及其當下與此在的語境,責任就會成為紙上談兵的東西;只有語境而沒有語言,責任話語就成為孤魂野鬼。
不如把它們視為固化(fixity)和流變(fluidity)之間的關系,象齊美爾總結的文化沖突實質那樣。責任是涌現和生成著的,它在人們形成關于自我的共識的地方,凝聚成形;又在網絡的延異之流中,伴隨差異性范疇下生存的選擇,變化多端。
可以從可操作角度,把它們當作意指關系。文本作為能指,行為作為所指。自我的意義就在于二者之間的循環。不排除在二者中間,還會有類似慣習的圖式,作為理性與感性之間的橋梁,最終通向心物一元。
為此,網規需要探索一套程序性的解釋規則,處理責任權變。我對規則程序上的事并不在行,說不出這樣的規則到底應是什么樣。不過,我個人覺得,方向應是“語言轉向”。借鑒幾十年來這個方向上積累的豐富資源,應用在網絡行為上。
[關鍵詞]規則;規則學習;規則學習機制;規則教學
[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4634(2016)05000505
1關于規則的追問
1.1何為規則
1) 規則的內涵。第一個明確把規則作為學習類型的是加涅,他在1965年《學習的條件》一書中,根據人類學習的復雜程度將學習由低到高分為8種類型:信號學習、刺激反應學習、連鎖學習、言語聯想學習、辨別學習、概念學習、原理或規則學習、解決問題學習。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他又提出了5種學習結果:言語信息、智慧技能、認知策略、動作技能和態度,并詳細說明各類學習的條件和過程。其中規則類屬智慧技能,規則學習的終極目標是獲得智慧技能。那么,規則是什么?
加涅認為“規則是支配人的行為并使人能夠證明某種關系的內在狀態,規則遠非局限于一種言語陳述……規則是使人能夠對一類刺激情景做出與一類操作相適應的舉動而推論出來的能力。”從中看出他對規則的行動誘發性的重視,但此陳述存在不妥。規則是動靜結合。靜――規則是對概念之間關系的描述性反映(陳述性規則,多以命題的形式存在);動――根據原理、定律、公式等對整類刺激做出反映(產生式)。“規則是……能力”強調了規則動的一面,但把規則落于“能力”一詞,易產生誤解。應改為:規則是使人能夠對一類刺激情景做出與一類操作相適應的舉動而推論出來的對概念間關系的言語性描述。精簡為:規則是一種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并對概念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
2) 規則與社會規范。“紅燈停、綠燈行”是規則,它指示人們根據交通燈顏色采取走或停的行動,也澄清了概念“紅燈”與概念“停”、 概念“綠燈”與概念“行”間的關系。它還是一條社會規范,起到調節社會成員通行的作用。那作為知識類型的規則與社會規范間的區別與聯系何在?
社會學家認為社會規范是歷史形成的或規定的行為與活動的標準[1];行為學家認為,社會規范指一個社會中諸成員共有的行為規則和標準[2]。可見社會規范是在一定的社會中形成的,具有調節其社會成員行為功能的一種規則。它的外延指向具有普遍社會約束性的規則,如社會的倫理性規則與交通規則等,它關乎人的態度和品德。據此,規則比社會規范范圍廣、內涵豐富,自然規則、數學規則、物理規則與語法規則……都囊括其中。但因態度、品德教學的可行性與成效性備受爭議,本文所述規則暫不包括社會規范。
3)規則與技能、程序性知識。規則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同屬知識類型的技能、程序性知識也具此屬性,它們與規則存在何種聯系?
綜合肖小勇知識分類[3]與加涅智慧技能層次,整理出如圖1所示的知識分類,技能、程序性知識及規則三者的關系簡略為:技能=程序性知識>規則(關系式1)。
綜上,規則是一種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并對概念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它是有別于社會規范,屬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識的知識類型。
1.2為何學習規則
斯坎杜拉認為按照科學中的節儉原則,規則是行為單位的基礎,行為最終要通過規則來表示,并提出規則學習的兩性:反應一致性(response consistency)和一般性(rule generality)。他道出規則學習有利于行動,它的一致性和一般性意味著一旦習得某種規則,將解決一類問題。從長遠的角度看,規則的學習是事半功倍的事。教學活動中,規則常以步驟、原理、公式、定理、法則與命題的形式呈現,占據學生學習的大部分內容。總結它的學習意義如下。
1) 促進智慧技能的實現,豐富認知策略。在智慧技能的學習層級里,隨著辨別、概念學習的實現,簡單規則的學習成為可能。隨著規則學習的積累,規則可利用性就越強,順暢進入智慧技能的最高層級(問題解決或高級規則)的學習,越能參與復雜的認知活動。所以,一個簡單規則的獲得,可遷移到復雜的、高級的規則學習中去。每學會一個新規則,就增加了個人的智慧力量。
2) 調節合理行為,按規則辦事。學會一個規則,就學會按照規則的要求做出合理行為。尤其當規則潛隱化,不需要學習者付諸額外精力思考時,它會自動、無意識地支配著人行動,表現為學習者能用一類動作(如減法)來反應一類刺激的任何情境(個位、十位、百位上的減法)。學習者的學習行為自然變得合理、省力、高效,最終能按該規則辦事。
1.3規則學習的實現應具備哪些條件
“規則學習作為一種智慧技能,學習的實質就是使學生能在體現規則變化的情境中適當應用規則”[5],因此規則學習必須考慮到與規則、學習者有關的內部條件,也不能忽視外部條件(教師的指導)。
條件一:學習者是否掌握規則中若干概念。
規則是對概念間關系的描述性反映。學習規則之前,要能夠清楚并準確理解規則中的若干概念。如學習1米等于10分米,學生必須掌握2個度量概念(米和分米)和一個關系觀念(等于)。1米和10分米可以表示長、寬、高,如果學生只知道用他們表示長,只能學到1米長的物體和10分米長的另一物體一樣長這個比較有限的規則。因此,要學會1米和10分米,學生要知道它們是表示長、寬、高的計量單位。同樣,“等于”這個概念也應該是學會了的,要能區別于大于與小于。
條件二:規則學習任務是否與學習者認知發展水平匹配。
皮亞杰認為:認知發展是指個體自出生后在適應環境的活動中對事物的認知,面對問題情境時的思維方式與能力表現,隨年齡增長而改變的歷程。提出了認知發展的四階段:感知運動階段(sensorimotor stage,0~2歲左右)、前運算階段(preoperational stage,2~6、7歲)、具體運算階段(concrete operations stage,6、7歲~11、12歲)、形式運算階段(formal operations stage,11、12歲及以后)。學習者年齡越低,所能掌握的概念越簡單化、具象化,因此安排的學習任務應簡單。若規則包含多個概念,概念間關系復雜、抽象,學習者應具備抽象思維能力才能勝任此階段的學習任務。當學生的認知發展進入“形式運算階段”,可脫離具體事物進行邏輯推演,有利于他們更好地學習規則。
條件三:學習者是否具備一定的語言能力和自我監控能力。
規則在學習中往往通過文字的方式呈現。因文字是語言的載體,語言是文字的表達形式。書本上對規則的陳述,最終要轉化為學習者自身的言語,即把規則口語化、自我化。學生恰能在此狀態下慢慢向規則的內在本質靠攏。如果學生不懂表達,會影響其對規則理解的深刻性。當然,也存在“能做”的情形,“能做”處于較低層次,表明個體能夠完成一定的具體任務,但至于是如何完成具體的任務則不能作出計劃或用言語加以表述,對于問題的解決也只是經過探索的結果,而不是事先已經知道如何去解決問題,具有一定的或然性[4]。對規則的學習要在“能做”的基礎上力求“知道怎么做”,它“表現為通過內部語言或外部語言表述做的程序,并以一定的外顯行為表現出來”[4]。最后,達到“會做”,即既能按規則辦事,也能表述規則。
學習者的自我監控能力影響規則的學習效果。Chi和Vanlehn的研究發現學習效果好的學習者和學習效果差的學習者在學習規則時會采用不同的監控策略。二者對學習狀態的自我評估、參考例題的方式存在不同[6]。Pirolli和Recker發現二者反思解答問題的內容和重點是不同的,差的學習者僅僅是從意思上解釋其解答過程,而好的學習者會將當前問題的解答和早期的解答進行比較以進一步抽象出普遍的解答方法[7]。
規則學習的外部條件主要指教師對學生學習規則的影響。例如,教師的教學方式是發現學習還是接受學習,教師對規則的呈現方式是例規法還是規例法,教師對學生的言語指導是否適時、完善。都將影響學生學習規則的進程、方式和效果。
1.4規則學習的機制是什么
“機制”的社會學內涵為:在正視事物各部分存在的前提下,協調各個部分之間關系以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具體運行方式。那么規則學習由哪幾部分或階段構成,各部分或階段是如何協調和運作的。常見規則學習的機制有以下兩種。
其一,有人結合規則學習的一般流程,提出規則學習的三階段論:掌握規則的言語信息階段、規則的證明階段、規則的應用階段(如圖3所示)。
另外,Wason、張慶林、徐展等人在探索規則學習過程中的“假設檢驗范式”時。如圖4所示,呈現規則學習的階段及其核心過程。
“規則搜索和規則發現是規則學習的關鍵過程,此過程主要是對規則進行歸納的心理狀態的保持。研究者給被試呈現一個靶刺激,并告訴被試存在一個相關的規則需要被試去揭示,被試即可形成某種與規則相關的假設。然后讓被試檢驗目標刺激來驗證所形成的假設,被試結合研究者的反饋不斷修訂假設直至最終發現規則。”[8]規則學習的四階段論,展現了學習者心理變化,呈現了提出假設的兩個子過程,它屬于發現學習,在教學中常以先例子、后規則的形式出現。
借鑒以上兩種觀點,規則學習的機制可以歸納為:規則準備、規則證明和規則應用(如圖5所示)。其中,規則準備階段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學生已理解新規則中的概念及其關系,教師呈現若干體現規則的例證,為提出假設性規則做準備;二是學生認知結構中已具備新規則的上位規則,回顧上位規則,為推論新規則做準備。例如,學習了圓柱體體積公式V=S×H后,學圓錐體體積計算公式V=1/3×S×H。規則證明階段在規則準備的第一種情形下,有提出假設、檢驗假設兩子過程,而已掌握上位規則的規則學習在此階段主要表現為聯系上位規則、驗證規則。最后,它們共同走向規則的應用,實現規則學習。
2促進規則學習的教學
2.1規則教學關鍵的提出
參考加涅規則學習的6個教學步驟:澄清學習目標或目標狀態、提問引導學生回憶概念、引導學習者形成新規則、提問規則的實例并給予正反饋、借助問題對規則做言語陳述、通過“間隔復習”來保持所學規則。結合規則的5步教學流程:“創設問題情境 、聯系已學過的知識、提供樣例、展示正反例證、讓學生運用規則”[9],思考何為規則教學的關鍵因素。在此過程中,逐一衡量以上11點是否為必備,再斟酌其重要性,最后剩下的就是規則教學的關鍵因素。
發現“樣例”在規則學習與教學中處于核心地位。無論是規例學習,還是例規學習,例子起著輔助發現規則、證明規則的作用,在規則學習的后期還起著鞏固的功用。規則屬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識,它的學習需要大量的練習,規則教學正是通過提供例子來進行練習的。例子不應止于正例,變式練習尤為重要,大量的變式練習才能使得學生在體現規則變化的情境中適當應用、真正掌握規則。
2.2規則教學中的變式練習
“變式練習是指在其它教學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概念和規則的例證的變化,即知識的本質特征保持不變,適當改變知識所涉及的非本質特征。”[10]規則的變式練習避免了將規則這類程序性知識當作陳述性知識來教和滿足于單純的記憶要求;可避免大量的重復練習,真正消除題海戰術,減輕學業負擔,將素質教育落到實處;有助于排除無關特征的干擾,實現學習者對規則的運用自如。
1) 變式練習所處階段。曾祥春、楊心德與鐘福明根據美國認知心理學家安德森關于技能的獲得分為陳述性知識編碼和程序性知識編碼的主張,加入變式練習,如圖6所示,將程序性知識學習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示例階段或稱匹配階段,環境刺激進入工作記憶時,學生進行淺層加工后直接進入長時記憶中儲存;第二階段是一般性練習階段,或稱匹配鞏固階段,當學生熟悉的相似環境刺激進入工作記憶,同時激活長時記憶中已儲存的上階段知識,并解決問題;第三階段是變式練習階段,或稱為技能形成階段,對應于安德森的程序性知識編碼階段。當變化了的環境刺激進入工作記憶中時,同時激活長時記憶中上階段的較低規則,對新情境進行模式識別并操作,學生主動建構自己的認知結構,形成技能。”[11]因規則是程序性知識的核心,以上關于程序性知識學習三階段,必將適用于規則。規則經過示例階段、一般練習階段的教學,能實現較低級規則的學習,但想將所學知識應用與新情境,使陳述性編碼轉到程序性編碼, 形成一般性編碼系統,低級規則能組合為較高層次規則。學生需要在已有知識結構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變式練習的訓練,即教師要為學生提供一定量的變式練習來完成該規則的學習,可見第三階段的變式練習在規則教學中起著畫龍點睛之功用。
2) 含有變式練習的規則教學設計――以《乘法分配律》為例。示例階段:出示含有乘法分配律的示例,教師引導學生抽象出乘法分配率,并理解這種運算的意義和由來。例如,四年級有6個班,五年級有4個班,每個班領24根跳繩,四、五年級一共要領多少根跳繩?
一般練習階段:有了上一階段的講解,學生能理解乘法分配律,這一階段的任務就是脫離具體情境,設計幾道相似練習題進行練習,使學生能進一步鞏固這種匹配,形成較低級規則:(a+b)×c=a×c+b×c。如:判對錯:26×(17+44)=26×17+4464×64+36×64=(64+36)×64
變式練習階段:設計變式練習,引導學生從陳述性乘法分配律過渡到程序性乘法分配律。如:
乘法分配律的正向運用:(125+25)×4043×10186×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運用1: 15×8+85×8489×101-489
35×9+9×75 99×999+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運用2(倍數關系):999×5+111×5545×8+57×8-16
76×8+3×6450×4+8×75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運用3: 111×12+111×7+111450×8+55×80
“1”的拆分: 1001×99-999999×9999+9999
乘法分配律和結合律的綜合運算: 44+99×44+55×99+555×17+5×83+18×99+18
乘法分配律在除法中的拓展:65÷25+35÷25300÷75+100÷25
綜上所述,規則是一種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并對概念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它是有別于社會規范,類屬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識的知識類型。對它的學習有助于促進智慧技能的實現、豐富認知策略、調節合理行為和按規則辦事。規則的學習是有條件的,它要求學習者掌握規則中的若干概念、規則學習任務與學習者認知發展水平相匹配、學習者具備一定的語言能力和自我監控能力,此外還需教師的適宜引導。規則學習還遵循著規則準備規則證明規則應用的運行機制,對它的教學應抓住“變式練習”這一重點來進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足球;競賽規則;演變;正義
中圖分類號:G843.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 號:1007-3612(2010)01-0136-03
On the Justness of Football Match Rules
LIU Qingwei,GONG Zhengwei
(Physical Education Colleg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410012,Hunan China)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football contesting rules is originally intende d to regulate subjects’ contesting actions in football matches, to push forwardcontesting skills and tactics, and to improve the visual effect of football gam es. However, the phenomenon of pursuing profitability in football matches is dra wing wider and wider attention with the merchandizing and socializing process offootball. This paper, marked by an interdisciplinary methodology combining phys ical education and ethics, probes into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rules and the t heory of justice as well as the connotation of “rule” and “justice” and thei r interrelations. When football becomes a platform to balance human pursuit of s pirit and benefit, the relevant contesting rules will not only act as a set of c ontesting rules, but also as an orientation of the most important moral value fo r humans, namely, justice. This thesis aims at an ethical analysis of the justne ss of football-match rules to disclose the fact that justness is the essential s ource of football developing as the most important sport of the world.
Key words: football;rules of the game;evolve;justness
足球競賽規則制定的初衷是對足球比賽中各種參賽主體行為的規范。然而,它又不僅僅 局限于是一個規范的集合,還內在包含著人們就足球比賽之外對公平和正義的向往和追求。 誠然,表面上一些直陳式文字描述的足球競賽規則是維持足球比賽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但 更具深遠意義的是為人們提供了一個透過這項體育運動認識自我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絕好平臺 ,對它的理解不能望文生義而斷章取義、舍本求末。因此,深入挖掘其所固有的內在價值的 意義遠遠大于了解和執行足球競賽規則條文本身。
對足球運動內在價值的挖掘,離不開對正義的探尋。這是因為:1) 正義是“諸價值的 價值”。即“正義是獨立于社會諸價值之外,獨立于充滿爭議的各種主張之外,作為公平決 策的程序置于這些價值和主張之上。”[1]2) 足球運動是人類社會的一項實踐活 動,人們 在足球實踐活動中結成了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正是這種實踐活動與社會關系所形成的社會 生產方式,構成了正義思想的基礎。3) 正義問題就是社會基本結構如何分配社 會合作的利益與負擔的問題。”[2]通過足球競賽活動,爭取比賽的勝利,從而滿 足運動員 乃至相關人員的各種精神與利益趨向,進而改善他們的生活。足球運動中該如何分配它帶給 人們的各種需要與社會利益的?這種分配應遵循什么樣的原則才是合理的?要回答這些問題 ,自然離不開正義。
1 規則與正義
1.1 規則是一種價值規范哈耶克指出:由規則構成的體系促成了整體秩序的形成,給遵循規則的群體帶來了繁榮 和發展。遵循規則的人們,在長時段歷史進程中取得了優勢和成功,其后代得到了繁榮和發 展,于是,規則得以在群體內傳遞和擴散,當群體中遵循這種規則的人數達到一個“臨界多 數”時,這種規則就成為了一個群體的規則,成為了一種被普遍遵守的價值規范。[3 ]
規則的制定是以維護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根本價值標準的,有益于全體成員共同利益 的規則就是合理的規則,有益于全體成員利益的行為就是規則范圍內的合理的行為。對規則 的合理性評價是以規則所包含的價值為基礎的,同時,這種合理性評價所揭示的價值又會反過來為規則的發展指明方向。
1.2 規則的基本價值訴求――正義古希臘有句格言:“正義乃百德之總”[4]。現代社會的正義主要指涉的是社會制 度, 是由自由、平等、效率這些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構成的集合體。如果說制度與規則在一 定程度上表明了人的生存和發展狀況,那么正義則是衡量制度與規則存在與發展狀況的價值 尺度。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則把正義看成是一個制度價值原則體系,是由平等、自由 等不同的價值原則所組成的價值集合體系。
正義作為規則與制度的一種基本價值訴求,是通過規則與制度所包含的其他價值觀念的 不斷調整和完善,使規則和制度形成盡可能合理的社會關系結構和狀態,從而為規則與制度 的合理性提供評價標準和尺度。
2 足球競賽規則演變遵循的正義理路
足球競賽規則,正如英國學者斯坦利•羅夫指出的:“我們現在看到的只是一付骨架, 足球是一項富有行動、色彩、激情、令人興奮的運動,它觸動了人的各種情感。要將這些成 分融入一個文本中,即呈現出它令人興奮的一面,更要闡述其正式程序、責任、犯規、制裁 等內容,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在那些枯燥乏味、干巴巴的、陳詞老調的詞語 和短語中卻蘊藏著一個巨大的、富有金子般智慧和知識的寶礦”。[5]“我們需要 能好好踢 球的機會,不受到傷害,并且,我們能享受這一運動帶來的樂趣。”[5]是年輕球 員對足球 運動的期盼,也是足球競賽規則演變和發展的基本目標與方向。足球競賽規則所內涵的正義 價值也隨著這項運動一百多年來的不斷發展迅速躍入人們對足球運動的價值審視之中。
2.1 足球競賽規則的演變張顯著自由的理念足球競賽規則中充斥著“隊員不允許拉扯、沖撞對方隊員;對方罰任意球時必須退出9. 15米……”等限制性語句與條款,似乎規則處處限制著運動員的行動和發揮,束縛著運動員 的自由。然而,當我們沿著足球競賽規則演變的源頭來審視足球運動中的“自由”時,這種 觀點就站不住腳了。
足球規則出現以前的英國民間足球活動,人數、場地、動作均無限制,是一種“自由狀 態”下的足球活動,參與者的人身安全與生命極易受到傷害。1863年,足球規則禁止踢小腿 的規定確立了現代意義的足球運動,同時,也高舉起了足球運動反對粗野行為、尊重人身權 利和自由的旗幟;二十世紀中葉,紅黃牌制度的建立,進一步凸顯足球競賽規則嚴格制止不 正當行為、反對暴力行為的限制性特點:只要是針對球的行為,都是允許的,都是自由的; 相反,對人不對球的行為,規則都視為非法行為而將受到懲罰。足球競賽規則的存在保證了 足球場上球員的生命與安全的自由。
足球規則的不斷修改與完善,解除了對球員技戰術發揮的束縛,促進了足球技戰術的發 展與進步:1925年,國際足球理事會修改越位規則,把使進攻隊員處于越位位置的“3名防 守隊員”改為“2名防守隊員”,簡單的一個數字變化,戲劇性地使比賽中的越位犯規減少 ,比賽更為流暢,進球數隨之增加。越位規則的這一改變打破了足球比賽枯燥、沉悶的僵局 ,使得球員更好地發揮水平,使比賽更為精彩。足球場上再次燃起了激情與活力,“自由” 在足球競賽規則的護航下得以彰顯,足球運動也因此得以新生。
2.2 足球競賽規則的演變體現著對公平的追求公平是正義觀念里的具體中介之一,其核心是平等。足球競賽規則里的公平,可以這樣 來解釋:足球比賽中任何一個球員都有權利去挑戰擁有球的對方隊員;同樣,對方隊員也有 這樣的權利。這種挑戰就包括了使用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身體接觸。裁判員要約束那些他 認為“草率的、魯莽的或使用過分的力量”的行動。然而,對這三個定語的準確理解有時卻 依然無法保證比賽是公平的:一個偷偷的輕推,使對方失去對球的控制,這雖不能認為是“ 草率的、魯莽的,使用了過分力量的”動作,但是這樣的輕推顯然是不公平的。足球比賽中 的“公平”還意味著必須使用“公平”的方式與手段去挑戰你的對手。在越位規則中,與對 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平行的這條“平行線”,實際上就是一條看不見的、“公平”的底線 。越過這條平行線的隊員,在早期伊頓公學規則中就被稱為是“偷偷摸摸”的而不是正大光 明的;越過這條平行線的隊員如果參與了比賽或從越位位置獲得了利益,則將被判罰“越位 ”犯規。越位規則告訴人們:足球比賽中,必須是用一種平等的、公平競賽的手段來獲得你 所追求的勝利。
2.3 足球競賽規則的演變意味著秩序的建立足球比賽是一項極具競爭性的運動。但是,這種競爭不能任由其發展,必須有個“度” 加以控制,這個“度”就是足球比賽中的“秩序”。
比賽秩序的建立,首先通過足球場地的邊界、場區的設定得以實現。早期足球比賽場地 并沒有罰球區,因而也就沒有罰球點球這一說。但是,面對防守一方在球到達罰球區附近時 發生的粗野動作,不得不確立一個約束性的區域,在這個區域內,對犯規動作的判罰非常嚴 厲,足以約束防守者的粗野踢法。罰球區的確立,實際上告訴了運動員:“在球門附近請注 意你的動作”!它通過對隊員動作的區域限定,使得足球比賽中的比賽秩序得以建立。
限制粗野比賽,維護賽場秩序的另一有效手段是紅黃牌制度。20世紀中葉,隨著足球場 上的暴力問題日漸突出,最初用來方便交流的紅黃牌,成為裁判員制止各種粗野犯規與暴力 行為的有效處罰手段。
足球競賽規則建立了足球場上的秩序,而秩序使得足球運動朝著人們期許的目標前行: 給人們帶來更多的快樂!
2.4 足球競賽規則的演變滲透著共生的理想“共生”源于生物學概念,后被應用于人類社會,主張人類之間、自然之間以及人和自 然之間和平共存,形成一種相互依存、和諧相居的良序關系。[6]
國際足球理事會(IFAB)和國際足聯(FIFA)所確定的關于足球競賽規則的修改原則中 即滲透著強烈的共生理念:通過實現競賽規則的理解與應用的一致性,保證人們無論是在世 界杯決賽的賽場上,還是在地方公園友誼賽的球場上,都能以相同的方式運用它。[7 ]半個 世紀以來,將高科技引入足球比賽中以幫助裁判員判定進球與否的呼聲日益高漲。最終,國 際足聯否決了已通過實驗的高科技項目,其理由在于:高科技確實能幫助裁判員判定球進門 與否,但是,不能保證在全世界范圍內的所有比賽場上,都能使用這種高科技手段,足球競 賽規則的普遍性得不到保證。[8]這預示著全世界人民都有從這項運動中獲得樂趣 的權利,而不僅僅是科技發達國家。足球競賽規則中的共生理念在這里強烈地得以伸張。
在足球世界里,無大國小國、種族優劣之分,足球競賽規則為所有的人搭建了一個平等 競爭的舞臺。當自由、公平、秩序在足球競賽規則里得到演繹,正義也就在足球場上得到宣 揚,而與正義相關所有價值取向也就在足球競賽規則里得到了共生。
3 公平競賽――足球競賽規則正義性的現實體現
公平原則與競爭精神是競技體育的突出表現。公平表征了競技體育競賽的秩序與和諧, 意味著規范和規則,奠定了競技體育最基本的價值基礎。[9]足球競賽規則所倡導 的“公平 競賽”在足球場上集中體現在以下方面:一、嚴懲嚴重犯規與暴力行為:嚴重犯規和暴力行 為直接侵犯了對方隊員的人身權利,損害了運動員的身體健康,打破了比賽場上雙方實力的 平等較量,是“公平競爭”精神的粗暴踐踏。二、反對佯裝欺騙行為:進攻隊員在對方罰球 區內佯裝被對方犯規,摔倒在罰球區內,誘騙裁判員判罰球點球,企圖以“欺騙”贏得比賽 。這種佯裝、欺騙的行為違背了人的基本道德要求,與偷、搶無異。三、堅持運用有利條款 :隊員被犯規后依然控球,且還能繼續獲得進攻機會,甚至破門得分。如此“有利”局面, 裁判員如果判罰了先前的犯規,最終得益的反而是犯規一方。所以,將更大的利益,即“進 攻機會或破門得分的機會”交給被犯規一方,是執行足球競賽規則的一條根本原則。它反映 了足球競賽規則如何對待足球場上利益的分配問題:利益的分配要有利于“最不利成員的最 大利益”。足球競賽規則中的有利條款蘊含著的是深刻的正義分配原則,它為足球競賽活動 中的“公平競賽”賦予了更為深刻的內涵。
4 足球競賽規則面臨的價值挑戰
足球競賽規則所規范的足球競賽行為在現實中卻時刻面臨著“義”與“利”、“情”與 “理”的價值選擇;其所彰顯的內在價值能否使得正義在足球場上得以完整地實現?
通常,將球踢還給對方,回報對方主動使球出界以使本方受傷隊員盡快得到護理的行為 是一種合乎情理的、能贏得觀眾掌聲的紳士行為。然而,不把球還給對方卻又沒有違反規則 。它帶給我們這樣一些思考:合法的足球競賽規則是否就是合理的?在足球場上“當道德的 要求和利己的考慮沖突時,是不是道德的要求永遠優先?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什么時候我們 可以不顧道德的要求,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們遵守道德的理由又是什 么?如果大家都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不顧倫理道德的要求,結果又會是如何?”[10] 。這些 問題隨著足球運動的不斷發展,隨著現實中不斷出現的“足球道德風險”問題的日益嚴重化 而更加突出,甚至可以說,我們目前所面臨的一系列足球倫理道德困惑正是由此而來的。規 則、制度指代的是行動的規范,表征的是正義價值與道德理想,但是,這種正義價值與道德 理想在現實中如果缺乏人的理性呼應,其作用將會大打折扣!
5 結 論
足球競賽規則的演變歷程體現著自由、公平、秩序與共生的價值內涵,“公平競賽”是 足球競賽規則帶給足球運動的核心價值標準,它使得正義這一高度抽象性的人類價值理想回 歸到現實的足球賽場上。它既是足球競賽規則演變正義性的現實要求,也是實現足球運動正 義價值的基本途徑與手段。今天,足球領域中過度商業化、興奮劑、非公平競賽、種族歧視 、球場黑幕、賭博等諸多矛盾與問題,從足球運動發展的歷史和現階段的具體實踐來看,是 真與善,價值與事實,“義”與“利”在一定程度上還處于不和諧的狀態使然,正義在現實 的足球運動中的還遠沒有達到應有的廣度和深度。
對正義的追求,應當是所有喜愛與從事足球運動的人的普遍要求,也應該成為足球運動 健康發展的終極目標。正如顧拜旦在《體育頌》中寫的:“體育就是美,體育就是正義,體 育就是進步,體育就是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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