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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犯罪客體 盜竊 所有權 占有權
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為此,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盜竊罪的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現行司法實踐中,也往往將侵犯財產所有權作為盜竊罪定罪量刑的依據。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財產流轉形式的多樣化,將盜竊罪的客體界定為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已經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
一、盜竊罪客體為財產所有權存在的問題
(一)不利于基于合同等法律關系產生的占有的保護。
假如所有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出租或者借用給他人使用,在租賃期間或者借用期間,原所有人將出租物或者借用給他人的財產秘密取回。此種情況下,如果盜竊罪客體為財產所有權,不能保護承租人和借用人的權利,因為出租人或者出借人竊取的是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現實社會中,財產流轉形式的多樣化,占有財產的往往并不是財產的所有者,而對財產占有權侵犯的主體包括財產的實際所有者,將盜竊罪的客體界定為公私財產所有權,忽視了此種情況財產權利的保護。
(二)不利于事實占有的保護。
根據物權法,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出于對現行經濟秩序的維護,物權法對占有做了規定,占有這項權利在物權法中得到了保護,刑法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理應對此種情況下的經濟秩序進行保護。而且,隨著民法的發展和完善,占有權將進行更充分的完善和擴充,刑法理應順應這種發展趨勢。
(三)不適應市場經濟秩序的需求。
我國正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對于物享有所有權已經不是人們的目的,很多情況下,人們擁有物的所有權是作為資本投入到公司、將其出租獲取租金、或者作為營生的手段,刑法應當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對此做出反應。如果還將盜竊罪客體限于財產所有權,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秩序的需求。
二、盜竊罪客體為財產占有權的合理性
(一)更有利于物盡其用。
物的價值在于物的使用,物因為使用才對人產生價值。如果盜竊罪的客體為財產的占有權,使占有者對物的占有獲得刑法的保護,占有者將更有信心的去發揮物的作用,使物在流轉的過程中創造出更多的價值。此外,很多情況下,由于歷史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物已經很難確定其實際的所有者,如果對占有權不進行保護,將使得有此類物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二)不與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沖突。
如果財產占有人侵犯財產的所有權,所有者可以通過對占有者行使返還請求權,如果占有者拒不返還,便觸犯了刑法中關于侵占罪的規定,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仍然受到刑法的保護。因此,將盜竊罪的客體界定為公私財產的占有權不與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沖突。
(三)充分實現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所有權人在將部分權利轉讓給他人行使時,往往獲得收益。只有對占有功能進行充分的法律保障,占有人才能放心的對其占有的財產進行利用。盜竊罪客體為財產的占有權,更有利于發揮所有權能中的收益功能,充分實現所有權的權能。
三、盜竊罪客體為財產占有權的理論基礎
任何犯罪客體的界定都離不開一定的理論基礎。總的來說,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財產的權利,因此,本文從經濟學原理出發,分析盜竊罪的客體為財產占有權的理論基礎。經濟學假設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其含義包含人的自利性和人是有理性的。人們一定會對外界的激勵做出反應,如果一個人的環境發生變化,而他通過改變其行為就能增加他的滿足,那他就會這樣去做。用一個案例來體現其理論,假設甲將他的汽車出租給乙使用,乙租用甲的汽車營運收益,但收益小于汽車的價值,將盜竊罪的客體視為租賃過程的環境。一、將盜竊罪的客體界定為所有權,甲將自己的汽車出租給乙使用,為追求最大的利益,在考慮盜竊罪客體為財產所有權的情況下,最大可能是將汽車偷偷的開回家,因為將車偷偷開回家并不觸犯刑法的規定,汽車的所有權本來就屬于自己,而乙則在租車的過程中受到損失,最終博弈后,乙將不租賃甲的汽車。在此種情況下,由于乙的選擇,雙方都不會有收益。二、將盜竊罪的客體界定為占有權,甲將汽車出租給乙使用,在考慮到盜竊罪的客體是財產占有權的情況下,如果將汽車偷偷開回家,將觸犯刑法的規定,因此,甲在收取租賃費后便不會將汽車開走,而乙在租賃汽車的過程中將會獲得收益,最終博弈后,甲將汽車出租給乙使用獲取租金,乙租賃甲的汽車營運收益。在此種情況下,雙方均有收益。因此,從經濟學原理出發,將盜竊罪的客體界定為占有權更符合財產法的規定。
人們主體性的提高,社會已經普遍承認人的獨立主體資格,正如西方法諺“無財產者無資格”所說,對于對財產的保護是刑法的重要任務。因此,將盜竊罪的客體界定為財產的占有權更符合盜竊罪存在的價值。
參考文獻:
[1]高銘暄,馬克昌著.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大學出版社,2007.
[2]張明楷.刑法學[M].法律出版社,2011.
偏執,或者至少相當偏執,可能是任何一位成功者的共同特點。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加里?貝克爾(Gary Becker)就是一個相當偏執的人。
貝克爾的這種偏執成就了他。從學術生涯的初期,他就堅持以經濟學方法研究廣泛的人類行為,并運用經濟學原理闡釋歧視、犯罪、吸毒、教育、人口、生育、婚姻、家庭等各個領域里人們所熟悉的社會問題。美國前總統喬治?布什于2007年授予貝克爾自由勛章時也表示,貝克爾的工作讓人們明白,經濟學不只存在于理論中。
加里?貝克爾,1930年12月2日出生,在紐約布魯克林長大。童年時代就置身紐約這個金融中心,令貝克爾對股市等金融領域動態很有興趣,也常為近乎失明的父親念報紙上的經濟新聞。
貝克爾于1951年畢業于普林斯頓大學,后進入芝加哥大學攻讀研究生。年僅30歲時,就已成為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教授,后受斯蒂格勒邀請,留駐芝加哥大學任教。
1957年,貝克爾出版了他的博士論文《歧視經濟學》,在討論歧視的度量、歧視的后果等問題后,他指出,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種族歧視的企業會因自己的歧視行為而承擔更高的用工成本,從而被淘汰出局。在當時,這篇博士論文從選題、研究方法到結論,均堪稱異端。
貝克爾的理論創新從一開始就遇到巨大阻力。在為諾貝爾獎委員會撰寫的自傳中,貝克爾回憶,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他的研究不是被忽略,就是被當時的頂級經濟學家鄙視。在這些人眼中,貝克爾是經濟學家中的異類,甚至算不得真正意義上的經濟學家。直到晚些時候,民權運動在美國如火如荼展開時,他的研究成果才受到更多關注和贊揚。
貝克爾沒有就此止步。1960年,他出版《生育率的經濟分析》,這是現代人口經濟學的奠基之作。貝克爾認為,要不要生育、生育多少個后代,也是一種經濟行為,因為父母在生兒育女時,肯定會理性地權衡各種與生育有關的收益和成本。
貝克爾還是人力資本理論的創立者之一,他是最早明確指出教育和培訓也是一種資本、可以為人們帶來回報的學者。他于1964年出版的《人力資本》一書,是人力資本理論的經典之作。1981年出版的《家庭論》則是貝克爾這一研究思路的代表作。在這本書中,貝克爾提出了“婚姻市場”模型,用來分析什么樣的人會與什么樣的人結婚。
貝克爾是一個直面現象,對真實世界有著卓越直覺的經濟學家。他之所以研究這些社會問題,是因為它們確實重要,也是為了給人們提供全新的認識,而不是替經濟學“攻城略地、開疆辟土”。如果說他真的建立了一個“經濟學帝國”的話,那也只是一種非意圖的后果。
貝克爾一直關注“重要問題”,而最重要的問題莫過于人性。在貝克爾看來,不應認為人類只能被自私的物質利益所驅動,人類的行為受著更為廣泛和豐富的價值因素影響。
事實上,很可能是對重要問題(即“人性”)的重視,而不是對經濟學“理性”范式本身的關注,才是貝克爾上述偏執傾向的最終原因。他之所以到芝加哥大學師從米爾頓?弗里德曼攻讀研究生,也是因為弗里德曼強調:經濟學不是一些聰明人玩的游戲,而是處理現實問題的有力工具。
作為芝加哥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與弗里德曼、斯蒂格勒等人一樣,貝克爾也主張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不過,從根本上看,貝克爾經濟思想最重要的內核應該是他的經濟增長理論。他一貫堅持資本的普遍性,并且認為最終決定資本積累(包括受教育程度)的是人性或“國民性”。貝克爾最終不僅成了經濟學大師,還成了著名社會學家,其深層原因正在于此。
獲得諾獎后,貝克爾把研究重心轉回“社會”。他是社會資本概念的創立者之一。他在和長期合作者凱文?墨菲合著的《社會經濟學》一書中,將社會環境因素和普通商品及服務一并納入了效用函數,分析了社會環境的改變對人們的選擇和行為的影響。這是將社會學和心理學關于人的偏好的研究成果,融合到經濟學中來的重要一步。
因為這種“以重要問題為導向”的立場,貝克爾勇于對傳統概念提出質疑。他愿意放棄新古典經濟學任何一個不符合事實的假設,哪怕是類似于“完全競爭”這樣最核心的假設。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以及隨之而來的金融危機發生后,貝克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率承認,自由市場通常是有效的,但它并不永遠都“非常有效”;當然,他同時也強調,政府則是“通常無效的”,盡管我們有時也需要它。
關鍵詞:相似性原理 經濟領域 周期性
中圖分類號:F22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7-040-01
相似性是自然界與社會生活中極為普遍的現象,所以對一些行業進行去異求同的分析,可以總結出共同的模式和發展規律,運用這些模式和發展規律,可以分析和預測一些行業的未來走勢。本文將分三個部分來淺析相似性原理對經濟領域的影響。
一、房地產行業與一些行業的對比分析
房地產行業是現今中國最熱門的行業之一,眾所皆知,2010年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控甚為嚴厲,可是房價依然居高不下,并且有些城市的房價還“逆市上漲”,和股市相似,在最瘋狂的階段,連“垃圾股”也被爆炒。這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產行業這些年在國民經濟中的壟斷地位使其獲得了巨額暴利。于是終于導致了2011年1月27日,重慶和上海幾乎同時宣布自次日起試點開征房產稅。
房產稅的出臺,與1990年股市出臺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一樣,必將對房地產行業的未來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者不同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執行操作相對容易,而房產稅的征收執行操作必定難度很大。雖然如此,今后房地產行業的未來走勢仍然可以與證券市場的歷史走勢(因為證券業的發展相對比房地產行業早)作對比分析。
上述是從宏觀角度分析,下面筆者從微觀角度進一步探討。
最近一年,許多人幾乎每天都收到賣房的短信,并且最近街上散發賣房宣傳單的人也驟然增多,這說明了有些房子已經賣不動了,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子都賣不動。如上所述,許多城市的樓市還在“逆市漲價”。事實上不好賣的房子是“小產權房”,有“大紅本”的房子依舊是不愁賣的。即使是小產權房,也不是都賣不動,比如許多大型國企自建的樓房因為有本企業作依托,買房的也都是本企業職工,還是蓋多少都能賣了。
與此類似,最近一年來,筆者接到過多次關于證券投資的電話,而前幾年記憶中一次也沒有接到過。
房地產行業與證券行業雖然有很多可比性,但是也不盡相同。比如位于上海青溪路的檀宮別墅群與紹興路上的杜月笙公館,俱是身價過億,代表了房地產行業的最高端。然而這種級別的別墅市場流通率并不高,通常是有價無市(徐運來.上海“最貴”私人別墅檀宮估價3億.新聞晨報,2010.6.29)。
可與此作對比的,以收藏行業較為類似,如古舊書業的許多珍本書籍。形而上溯,比上述別墅更高端的是眾多的國寶級建筑,無疑此類建筑是不允許交易的。同樣,收藏業的頂級藏品,如國寶級的文物也不允許個人私自交易。
二、資本的趨利性本質
《孫子兵法》中說:“夫兵形如水,水之行避高而趨下,兵之形避實而擊虛;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敵而制勝。故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所以資本總是向能盈利的地方流動,就像水總是流向低處一樣。
“1992年,太原小巴開始運營,當時,由于交通不便,省城城鄉結合部的市民以及周邊農村農民進城成了難題,小巴投入運營后,滿足了不同層次乘客的需求,特別是專線小巴,在彌補公交運力不足、方便市民出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由于小巴真正的經營主體是個人,這就使小巴具備了方便靈活的特點,使其贏得了自己的市場。”(張迪.三晉交通在線,2010.7.23)
然而時至今日,由于種種原因,小巴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雖然公交這幾年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票價也低,卻并不能完全滿足老百姓的出行需要。如上述山西省城城鄉結合部的市民以及周邊農村農民在公交運營的空白時間段出行受到了限制,由于價格等原因,出租車并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需求,于是微型面包車(俗稱“蛋蛋車”)的私自運營就填補了市場空白。
與此類似的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在我國,銀行一般不愿向中小企業和個人過多提供信貸支持,可是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的需求很旺盛,于是民間借貸行為就日漸活躍起來。
“由于利差的存在,很多溫州人將房子在銀行作抵押貸款,拿到現金或進入民間借貸,或自己投資增值。在中國,民間借貸長期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引自《騰訊財經》2008.08.18.民間融資需求日益高漲讓民間借貸合法化正當時)
《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中說:“善戰者,因其勢而利導之”。所以開明的行政者對于民意是因勢利導的,民意得到暢達,社會也就健全地發展了起來(郭沫若.《革命春秋?創造十年續篇》)。
因此,筆者認為應把民間資本引上正常渠道,而不是一味打壓、取消。
三、經濟的周期性
周期性是自然界普遍的現象,經濟的周期性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普遍現象之一。
經濟的周期性是不可避免的,并由繁榮、衰退、蕭條、復蘇四個階段組成。繁榮,即經濟活動擴張或向上的階段(高漲);衰退,即由繁榮轉向蕭條的過渡階段(危機):蕭條,即經濟活動收縮或向下的階段;復蘇,即由蕭條轉向繁榮的過渡階段。這四個階段循環一次,即為一個經濟周期。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對經濟周期曾經作了這樣的描述:“在繁榮之后,可能會出現恐慌和暴跌,經濟擴張因此讓位于衰退,國民收入、就業和生產下降,價格和利潤下降,工人失業。當經濟最終到達最低點以后,復蘇階段開始出現,復蘇即可以是緩慢的,也可以是快速的,新的繁榮階段表現為長期持續旺盛的需求,充足的就業機會以及增長的國民入。簡單來說,這就是所謂的經濟周期。”(引自陳修靜.經濟學家網,經濟為何總是蕩秋千――經濟周期理論思考)
證券市場被稱為經濟的“晴雨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證券市場會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可見經濟并不能單獨孤立的存在,首先會受到政治的影響。政府要考慮國家的整體和長遠的利益,必須對經濟施加影響,不能任其自由發展。所以《政治經濟學原理》闡述了經濟受政治影響的必然性。經濟有周期性,政治也有周期性,自然界與人類社會中各種周期性錯綜復雜、互相影響,經濟領域只是社會生產與生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關鍵詞] 發展內涵;主體素質;市場效率;交易質量;監管效率
發展與增長是經濟學中相對的概念。增長指經濟規模擴張,主要通過gdp、人均收入等指標來衡量;發展不僅包括增長,而且指在增長基礎之上的結構優化、效率提升、質量提高,以及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的發展。經濟發展的概念,既有量的內容,也有質的規定。20世紀50、6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僅僅注意到發展的數量問題,即經濟總量的擴大和人均收入的提高,從而導致兩極分化愈演愈烈,人力資源嚴重浪費,自然資源大量毀壞。故而制定經濟戰略時,不僅要關注數量的增長,而且更要追求質的變革。
具體到保險業,增長主要是指保險業規模的擴張,即保費收入、保險資產規模的擴張。一般用保費收入、保險業總資產等絕對數量指標,或保險深度、密度等相對數量指標來衡量。借鑒經濟發展的概念,保險業發展不僅指保費收入或保險資產規模的擴張,而且包括在此基礎上的市場主體素質、市場效率、交易質量和監管效率等四個方面的優化與提升。這四個方面涵蓋了保險業的微觀層面一參與主體,中觀層面一市場結構與組織,宏觀層面一行業監管與調控,還包括了從福利經濟學角度進行的效率與消費者剩余分析。
我國保險業一度普遍存在“以保費規模論英雄”、以規模增長替展的現象。目前的保險市場上,這種現象仍在一定范圍內繼續存在。把保險業發展有意或無意地片面理解為保費收入增長,是保險業粗放型經營的集中表現,導致了過度競爭、償付能力不足、盈利能力弱、誠信狀況不佳等問題。因此,理清保險業發展內涵,對我國保險業明確發展方向,制定合理的發展戰略,平穩而順利地轉型,實現集約化、內涵型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提升保險市場主體素質
保險市場主體包括保險人、中介人、投保人。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道德風險、逆選擇等機會主義行為阻礙了保險交易的實現。促成保險交易需要疏導信息渠道,保險人和中介人的實力、信譽、品牌等素質是信息釋放的有效手段,投保人對保險的認知能力是決定保險需求的重要因素。從此意義上看,市場主體素質是決定保險交易的根本前提之一。
(一)保險人的素質提升。評價保險公司的價值是衡量保險人素質的主要核心指標。內含價值(embedded value)是評估保險公司價值的有效指標,它指在充分考慮總體風險的前提下,適用業務對應的資產未來產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給股東的利益的現值,等于自由盈余、要求資本與有效保單未來產生的股東現金流現值(現有業務價值)之和,減去持有要求資本的成本。內含價值更為準確地評估了保險公司的價值,被英、美等保險市場發達國家廣泛使用。表1是根據我國兩家已上市的壽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報反映的公司內含價值。
從表1可看出,內含價值包含了調整凈資產的價值和有效業務價值,涵蓋面更廣,對公司價值的衡量也更加全面。同時,保險人素質還包括償付能力、創新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內控管理水平、品牌價值等多方面因素。從一段時期來看,這些因素最終會通過公司的經營業績反映在內含價值的變化上。因此,我國保險業應該依據內含價值評估來制定經營戰略,優化業務結構。對一些內含價值相對較低的業務,如目前我國壽險市場上的銀行保險業務、產險市場上的車險業務進行革新。這類業務雖然內含價值不高,甚至時有虧損,但往往是經營費用的主要來源,維系了公司經營的固定成本支出,內含價值不高的原因主要來自于市場過度的費率競爭。對此類業務不應該采取簡單的限制措施,而是應該通過進一步細分市場,深入挖掘客戶資源,提升增值服務水平,樹立品牌影響,變單純的費率競爭為多樣化的產品、服務和品牌競爭,在此基礎上逐步提升此類業務的內含價值。對于內含價值較高的業務,如期繳個險、企財險等,一方面應當通過加大對此類業務的資源傾斜力度,不斷拓展和深化其覆蓋面。另一方面要意識到此類業務之所以內含價值高,原因可能是費率定價不合理、競爭程度小等因素。因此,保險人還須積極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給予客戶實際的優惠,鞏固有效的客戶資源;預先制定應對競爭的策略,包括產品儲備、渠道維護等等。
(二)中介人的素質提升。保險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險人(含保險營銷員、專業公司和兼業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保險中介人素質主要指:資本實力、專業技術能力、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水平、營銷能力等等。衡量保險中介人素質可以綜合看中介業務占保費總收入的比率,投訴和違規經營頻率等指標。我國保險營銷員從業隊伍龐大、素質良莠不齊,誤導、欺詐現象時有發生。專業中介機構普遍存在專業經驗和技能不足、違規經營頻繁的現象。保險中介總業務占保費收入的70%左右,但2006年專業中介業務僅占保費收入的7.3%。因此,加強保險營銷員的管理,促進專業機構的實力、技能和管理水平提升,是目前提升我國保險中介入素質的關鍵。
(三)投保人的素質提升。投保人的素質主要指保險意識、對保險法律及條款的認識與理解水平等。投保人的素質在很多情況下被忽視,但它是決定保險需求的重要因素。消費者對保險業的經營特點缺乏了解,一些國家普遍遵循的管理方法在中國被看作是“霸王條款”和不公平的歧視,使得一些本來有購買欲望和能力的消費者因此放棄了購買。同時,又有一些消費者由于缺乏對保險產品的認識,而忽視投連、分紅或萬能險中投資賬戶的風險,從而做出不合理的購買決策。可通過公眾媒體講解保險消費典型案例、積極開展投保人教育、向廣大居民普及保險知識等方式,提升投保人素質。
此外,保險市場參與者還包括為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服務的獨立會計師、審計師和精算師等,保險市場主體素質的提高也包含了這個群體專業技能和職業操守的提升。對此,相關監管機構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資質審核和準入標準。
二、增進保險市場效率
效率是西方經濟學核心概念之一。根據經濟學經典著述,“效率是社會從現有資源中取得最大消費者滿足的過程。更確切的說,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有時稱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出現的條件是:社會無法進一步組織生產或消費,以增進某人的滿足程度,而同時卻不會減少其他人的福利。”限制市場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兩個: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s)和不能被接受的收入分配。保險市場失靈,主要包括不完全競爭、外部效應和不完全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保險交易的實現,是保險業發展需要克服的限制因素。
(一)不完全競爭。根據西方經濟學原理,不完全競爭損害效率、均衡交易量低于自由競爭時的水平,導致消費者剩余受損,影響社會福利的實現。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結構中存在寡頭壟斷現象,產壽險市場前三家保險公司分別占據了70%左右的市場份額,2000年和2006年產險市場前三家公司市場份額總計分別為97.8%、67.32%,壽險市場前三家公司市場份額總計分別為96.3%、71.57%。
但是,相對于西方經濟學原理中的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而言,我國保險市場結構具有特殊性。根據西方經濟學原理,寡頭壟斷市場指少數幾家廠商控制整個市場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市場組織。在寡頭壟斷市場中,廠商的長期邊際成本lmc(相當于產品的邊際社會成本)低于商品的市場價格p(相當于商品的邊際社會價值),廠商能夠長期獲得超額的經濟利潤q)。而我國保險業處于市場份額前列的公司長期處于低盈利水平,尤其以財產保險公司為甚。某產險公司 2002年—2005年凈資產利潤率見表2。
我國保險市場的寡頭壟斷主要體現于銷售渠道對客戶資源的壟斷。中介渠道控制了近70%的市場資源,處于市場份額前列的保險公司所具備的優勢是銷售渠道的優勢,而不是客戶忠誠度或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因此,盡管保險公司本身取得較大的市場份額,但維持銷售渠道所支付的費用也高,沖銷了保險公司的營利,導致了高成本率。我國產險的綜合成本率從2005年的97.5%上升到2006年的102.7%;壽險公司營業費用從2005年的270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 340億元,增幅高于壽險公司保費收入增速14.7個百分點。同時,這種模式使得公司市場份額具有相當大的易變性。比如財產保險市場中,新興保險公司往往通過高手續費就可以從中介人手中迅速獲取業務,獲得靠前的市場份額。
優化我國保險市場結構首先要變革保險營銷模式,改善過度依賴營銷渠道獲得市場份額的現象。1.探索建立保險產品、服務創新保護期制度,保護保險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獨享創新帶來的市場份額,逐步改變保險產品過度同質化的現象,鼓勵通過創新來實現市場份額拓展。2.推進保險機構在資本合作基礎上,與銀行、郵政儲蓄等系統性兼業機構開展更深層次的業務合作,改變目前保險機構在交易談判中的劣勢地位。3.進一步強化保險中介市場監管,特別是要通過治理中介市場商業賄賂行為,逐步改善中間環節壟斷客戶資源的現象。4.加快保險公司業務創新,利用電話、網絡等方式,開拓直銷業務的新模式。
(二)外部效應。投保人在消費一些保險產品時具有正的外部效應,如責任保險、農業保險,它們的社會收益大于投保人的個人收益。這類業務存在一定程度投保不足的現象,不能滿足大數法則的經營原則,導致此類業務長期虧損,又進一步加劇了業務規模的萎縮。
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上除了機動車三責險、承運人責任保險等少數責任保險由于法律或行政強制,覆蓋面得到較大幅度提高外,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高風險行業雇主責任保險等具有正外部性的責任保險覆蓋面仍然不高。農業保險覆蓋率則一直處于較低水平。2006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8.5億元,同比增長16.2%,占財產險總保費收入的 0.56%;責任保險保費收入56.3億元,同比增長24.3%,占財產險總保費收入的3.73%。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具有正外部性的部分保險產品的扶持,采取法律強制、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等多種手段,克服外部效應帶來的保險市場效率減損。
(三)信息不完全。保險人、中介人和投保人構成了兩對信息不對稱關系:在保險產品方面,此三方信息優勢依次遞減;在被保險人信息方面,此三方信息優勢依次遞增。同時,信息不完全還包括保險業作為費用支付的第三方,與醫療機構等相關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影響了保險交易的實現,阻礙了保險市場規模的擴張,導致交易各方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我國保險市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完全鏈:一方面,保險條款、費率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晦澀難懂,且還存在一定的保險人或中介人隱瞞、誤導現象;另一方面,少數知悉保險業運作的投保人又利用漏洞欺詐騙賠,有的醫療機構也存在協助被保險人故意擴大保險賠付的現象。保險監管機構應針對以上現象,組織和協調保險業、醫療等行業,采取多種手段疏導信息渠道。一是推進保險條款的通俗化,加強投保人教育,推進保險產品信息的傳遞。二是組織行業建立共享信息平臺,積累損失數據,聯合經濟偵察等部門打擊騙保騙賠等犯罪行為。三是與醫療管理部門溝通,建立通行的診療和理賠標準,實現診療信息的共享,并組織保險行業對醫療機構的理賠情況進行評估。四是探索建立有效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強化保險機構的市場約束。
三、提高保險交易質量
經濟發展理論十分強調產品質量的提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產品質量提升的過程實際上也是消費者剩余增加的過程。保險交易質量的提高,即在一定的費率水平下,保險產品、服務的質量與水平的提升;或在現有的保險產品與服務條件下,保險費率降低。如果僅僅維持當前的保險產品與服務水平,即使保險業的規模在一定時期內不斷擴大,保險業發展的可持續性也值得質疑。
消費者剩余可以從消費者支出角度衡量保險交易的質量。保險交易中的消費者剩余是保險消費者愿意為購買保險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與其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部分,差額越大,相應的保險消費者剩余也越大,消費者從保險交易中獲得的總福利也越大,意味著保險交易的質量相應較高。總體來說,我國部分保險費率高于國外同類產品費率水平,這也是地下保單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特別是監管機構規定了壽險產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5%。在目前市場利率和其他金融產品收益率走高的背景下,壽險產品費率水平相對較高,與貨幣市場基金、部分銀行理財產品相比,實際收益率低,風險相當且流動性不足。對壽險產品預定利率的管制影響了消費者剩余的實現。
同時,保險產品與服務存在諸多不足:1.居民健康、養老、財產等保險需求與現實的保險產品之間存在很大差距,往往是居民有保險需要,而現有保險的保障程度不能夠滿足。2.保險費率制定過程中,缺乏公允的純費率標準,部分返還型(分紅、萬能和投連)險種,在風險保障程度較低的前提下,實際收益率相當或低于銀行利率,且流動性差,費率有失公平。3.保險產品同質性強,不同公司保險產品之間主要的區別在于品牌,居民多樣化的保險需求難以得到充分滿足。4.保險理賠環節缺少統一標準,一些公司動輒以內部規定來拒絕賠付,甚至為實現年度賬面利潤而拖延賠付。5.在保險營銷過程中,誠信缺失現象突出,誤導和欺詐行為時有發生而難以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取證和懲戒。這些都是保險產品與服務質量方面的不足與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保險交易的質量,影響了保險業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產品與服務質量需要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技術、定價技術、內控管理水平、營銷模式等多方面的綜合素質的支撐。為提升我國保險交易的質量,一方面,保險監管機構應逐步改革費率監管體制,賦予保險人在定價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在自由競爭的條件下,通過管理等手段,適當降低保險費率,增加消費者剩余。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應加強管理與創新,建立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樣化、更優惠的產品與服務。
四、提升保險監管效率
監管的公眾利益理論認為,政府監管主要是修正由于市場失靈導致的資源錯誤配置,進而對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機制或方法。保險監管的動因和目的在于克服保險市場失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實現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保險監管效率體現在一定成本和資源(主要是財政預算和機構人員編制)約束條件下,應實現以下五個方面的增進與優化:
(一)克服保險市場失靈。1.限制壟斷,通過市場準入、資本擴張等方式配置新的市場主體,促進市場充分競爭。 2.疏導信息渠道,實現保險信息的傳遞與共享,并且通過適當而公允的信息披露手段加強對行業的監管與約束。3.治理外部效應,通過適當的政策扶持和補貼,支持具有正外部效應的保險業務擴大覆蓋范圍,以增進市場效率。
(二)保護消費者利益。在條款設計、費率厘定,乃至理賠環節,保險人具有相對的信息、法律和精算優勢,在交易時處于優勢地位,因此需要有外在的權威力量介入,以維護交易的公平。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保險監管機構應組織設計行業通用的保險條款,對基本險種的保險責任范圍、除外責任等進行界定;建立集中的保險損失數據庫,在公允的純損失率基礎上審批各保險公司費率;建立通行的理賠標準,為被保險人提供標準而公開的理賠服務。
(三)防范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保險業屬于金融行業的組成部分,在金融市場融合的背景下,保險業與其他金融同業之間具有風險轉移和擴散效應。我國保險監管機構應當通過深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立風險資本管理體系,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動態監控等手段,建立有效的保險風險預警、防范和處理機制,保障保險業和金融業的安全。
(四)適應經濟金融系統的創新變革。保險監管機構要在管制與鼓勵創新之間實現平衡。特別是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金融混業經營的背景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假借或利用金融創新,尋找金融體制變革過程中的漏洞以實現不當利益的行為也層出不窮,保險監管機構要進行審慎的判斷和甄別,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同時鼓勵提高市場效率的創新行為。
(五)克服自身的政府失靈現象。“監管俘虜”理論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認為,組織嚴密、資金充足的特殊利益集團,如保險人、再保險人、保險中介入等,可以影響立法和監管為他們的利益服務:1.排斥外來競爭者和新的市場進入者,保護市場優勢。2.獲得政府的補貼。我國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始終保持公允、中立的地位,在草擬法案、出臺規章、行政審批與處罰等工作中,把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作為自身的首要職責,避免受保險行業特殊利益集團左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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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管制 理論基礎 政府行為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4)05-0067-02
一、煙草管制的宏觀背景
煙草行業至今仍然是由政府全權經營的,這一行業政府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在商業利益方面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由于實行專賣體制,政府壟斷煙草經營,使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間,因為各自利益和目標的沖突而滋生了許多深層次的問題。
從國外實行專賣制度情況來看,最近十幾年出現的煙草行業的全球化以及與煙草相關的死亡和疾病日益顯現出全球流行性,給全球的煙草控制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這些挑戰表現為:通過貿易全球化和多邊協議的具體條款,煙草行業能更容易地接觸到全球市場;通過全球通訊系統,煙草的營銷、廣告和贊助的機會增多;通過收購當地的煙草生產商和發展全球品牌,規模經濟的效益得以實現;跨國煙草公司具有削弱各國政府管理權威的能力;全球化造成的公共衛生治理的風險性,要求各國用國際化的方法加以調整,國際社會開始認識到開展跨國合作的必要性,在這樣的背景下審視我國的煙草產業,在許多根本問題上是不容樂觀的。
二、我國實行煙草專賣制度的現狀
1991年我國通過《煙草專賣法》的時候有71個國家實行專賣制度,到2001年只有不足20個國家和地區繼續實行專賣制度,中國是否到了政府管制必須放開的時候?事實上,自中國入世以后,各方面都非常關注煙草專賣制度的走向,目前煙草業在加速變革,而融入國際煙草經濟大循環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即使在理論上支持廢除煙草專賣制度,但最終還是要看我國的現實國情,因此,政府對目前較為脆弱的煙草行業的進行引導及合理的管制是必須的,行業競爭實力薄弱導致專賣,通過政府管制制度的不斷完善,以政府的有效管治改變煙草的市場結構,從而提高企業績效,讓煙草行業適應國際競爭的要求,減輕加入WTO后該行業受到的沖擊,與此同時要節制煙草行業發展壯大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和資源浪費,需要將中國煙草行業自實行專賣制度以來的政府管制行為放在特殊的位置上加以研究。本論文立足于中國的國情,并結合國外煙草行業發展和改革的經驗,系統地概括了我國煙草專賣制度的形成邏輯、受到WTO挑戰的專賣制度的缺陷、它的制度變革及其重構,并將其融入全球經濟大循環的背景下加以考察,指出了專賣制度變革的正確路徑及其實施制度變革的國際意義。
三、理論基礎
1.Berker和Murphy的“理性上癮理論”
“理性上癮理論”成為各國對煙草業進行管制的權威方法之一。該理論的關鍵意義在于提出了政府在與吸煙有關的管制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僅僅是負擔由吸煙引起的社會成本的職責,吸煙者因其自身的上癮性而增加了巨大成本,屬于吸煙者個人的事情,只有他們強加于其他人的成本,也即吸煙帶來的社會成本,才是政府制定管制措施應遵循的準則。同時,理性上癮理論也為政府通過提高有害的上癮物品的稅收,從而減少使用上癮物品的人數提供了理論依據。
2.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論
該理論屬于正統的管制理論,假設條件是,政府是一個慈善的專制者,它無私地追求社會和公共利益,將實現公平、收入均等化、減少貧困視為自己的目標,而管制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手段之一。正因為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論的“純潔”,導致這種理論受到了許多批評。由施蒂格勒和布坎南等人發展起來的政府管制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證明,進行管制的公共利益動機只是一種理想主義觀念,現實中的政府并不是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的,政治家對管制的“供給”與產業部門對管制的“需求”相結合,以此來謀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這才是管制的真正動機所在。各種管制政策、法律法規的出臺表而上是公允的,實際上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包括政府部門的利益已經被隱含地照顧,至少是一種討價還價的結果,只不過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而己。
3.政府管制的俘獲理論
管制俘獲理論建立在三個假設之上。第一,所有的利益各方――自然壟斷產業、立法者、股份制者,甚至消費者――都是純粹的經濟人,也就是說,都是收入最大化的追求者。第二,所有各方而都具有理性的預期。第三,管制是沒有成本的。管制俘獲理論認為:政府管制是為了滿足產業對管制的需要而產生的(即立法者被產業所俘獲),而管制機構最終會被產業所控制(即執法者被產業所俘獲)。他得出結論說,經濟管制主要不是政府對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應,而是行業中的一部分廠商利用政府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的一種努力。管制俘獲理論比公共利益理論更接近實際,因此也引起了較大的重視,但批評也隨之而來:行業是如何控制管制機構的,這個問題俘獲理論沒有作出明確的說明,但至少揭示了一個重要的事實:管制是利于行業和廠商的。
4.最小政府管制理論(the minimal state theory)
這個理論認為,政府作為規則的公正的維護者和制定者是政府最基本的功能,但是,政府職能最終是由人來承擔的,他們同樣具有墮落趨勢和罪惡潛能,為了防止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墮落和犯罪,有人提出采取“政府分權、互相制衡”的辦法。在里根和布什時期,最小政府管制理論已經成為一種替代性的意識形態,而不僅僅是一種政治、行政和公共管理改革運動與思潮。
5.重塑政府管制理論
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導致發達國家出現了政府危機。學術界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政府改革理念,例如重塑、削減、調適、私有化、再管制、緊縮等。這些新的理念認為危機引發了政府的創新活動,但其核心的問題應是對政府行為的關注,他們建議通過承諾、提高能力、賦予權力、激勵等使政府更加關注公眾意愿和行政結果,使政府更具有回應性、有效性。
6.解除管制功能理淪
解除政府管制功能是20世紀80年代末興起的一種政府改革理論。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適赫納(Constance Horner)、威爾遜(James Q. Wilson)、奧爾克(PaulA. Volcker ) 、溫特(William F. Winter)等。代表性著作為威爾遜的《科層制:政府機構做什么?為什么》(Bureaucracy: What Government Agencies Do and WhyThey Do It )。解除管制理論強調以下要點:一是創建一個能使政府負責人擁有其管理所必須的權威的體制;二是減少政府的科層,因為正是過分科層化導致了效率低下和指令不暢;三是重新界定政府人事制度和運行機制,強化錄用、辭退管理,取消公務員的終身制等。四是簡化行政程序,并隨著技術的進步不斷地變更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特別是要解決層層審批的復雜、緩慢和浪費,把審批減少到最低限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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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法不合作博弈效率
環境法是調整人類在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P40)建國以來,我國先后建立起以《環境保護法》等為基礎,以包括“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在內的八項環境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環境法規體系。這些法規在遏制生態環境危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活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環境法規的實施效果越來越不能令人滿意,其中效率較低的問題尤其突出,以致我國每年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的基調總是“局部好轉,總體形勢仍在惡化”。本文運用經濟學原理,對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內在機制進行了分析,并據此提出了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議。
一、影響環境法規效率的因素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個體在行使其環境權利中的“外部性”問題,是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重要因素。生態環境物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屬性,個體的環境權利彼此間是相關聯的,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公共產權。隨著人口數量的急速增長,以及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不斷增強,對環境的造成了越來越大的壓力,生態環境物品日益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由于存在負的外部性,出現了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異。(2yr2-;a}為了追求自身經濟利益,企業往往過度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后果。眾多企業對于土地、水資源等環境資源的爭相利用,對草地、森林等生態資源的濫墾、濫砍、濫伐、濫樵,往往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造成“公地悲劇”。[3](P1243-48〕另一方面,由于環境物品的公共物品屬性以及個體環境權利的公共產權屬性,在環境治理活動中,個體間存在著“搭便車”的動機,大大影響環境治理的績效。以制止環境污染為例,為了爭取公共環境利益,本可聯合起來與污染者進行集體談判以避免效用損失,但作為理性經濟人,每一個體都希望自己不參與或少參與,盡量地將制止污染的成本轉嫁給他人,即企圖通過“搭便車”來實現自己的環境權益,結果使污染者得以逃避制裁,公共環境權益遭到侵害。
其次,作為人,政府對于環境目標的偏離甚至背離,也會影響到環境法的執行效果。環境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事實上,由于自然條件和技術因素的限制,治理者基本不可能向享受者收取費用。這意味著治理主體以外的其它個體可以無須付費而免費享用環境利益。因此,要使個體成為治理主體尚存在相當困難。環境治理必須通過委托人指定的人來進行。在現代社會,政府往往扮演這種人的角色。在委托一關系下,由于缺少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人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志,形成“道德風險”,使委托人的環境權益無法完全實現。作為人,政府有著多元化的目標,除生態環境治理目標外,政府還不得不兼顧其他諸如經濟增長、就業、社會穩定等經濟政治目標。在決定政府行為的綜合目標體系中,并非所有的目標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的稀缺性,它們更多地被用于解決與國計民生相關的近期目標,當眾多發展目標發生沖突的時候,地方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活動中有意地采取投機行為,作為遠期目標的生態環境效益往往被忽視。另一方面,在環境效應的外部化的前提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本地區的經濟利益,可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來獲得GDP的增長。地方政府之間如此博弈的結果,同樣會產生“公地悲劇”的結局。許多跨流域、跨地區的生態環境問題,就是不同地區政府間的不合作博弈造成的。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環境法所提供的行為準則并非直接決定人們的行為,也不可能強制性地改變環境破壞者的行為。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違法者的行為取決于它對其行為結果的收益與成本的理性計算。如果環境行為收益大于成本,則理性的個體的選擇必然是行動;若收益小于成本,則個體必然選擇放棄。根據經濟學關于經濟人理性的假定,個體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經濟人”的全部特征。個體雖不乏對舒適的環境和清新的空氣的追求,但在其效用體系中,經濟利益仍居于首位。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上述個體會不惜損害其它人的環境權益。雖然無法脫離環境法的約束,但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們并不只是被動地服從法律規定,也會與執法者進行不合作博弈。表現為這些破壞者不僅不服從環境法,而且會通過“鉆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大打折扣,公眾的環境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二、環境法規實施過程的機理
貝克爾認為,犯罪或違規活動不必歸于道德或者個人的素質,它純粹是一種經濟行為。[4](P63)根據“經濟人”假定,當某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此人便會從事違法活動。企業或個體有意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否會發生,同樣取決于其行為的收益與代價(違法的成本)的對比。
假定某一違背環境法者的違法行為數量CS;)與其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與被判定違規后接受的懲罰(f),以及與他從事其它活動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發現和懲罰、違法意愿等其他變量之間(綜合為混合變量u;)存在著某種關聯,這種關聯可用下面的函數形式表示:
S一藝S;}P}}.}}u})(,,
因為只有被發現而且被認定違背環境法規,破壞者才會受到懲罰,所以對違規者而言,違規是否會受到懲罰是不確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將因此而為每次違規支付關,否則他將分毫無損,而且還會因從事違法活動而獲益。P,和關的任何增加都會減少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因而減少違法數量,即:
Sp;二as;<oaP;,及Sf二as~-一上<0(2)a};
一般認為,對于那些對風險持喜好態度的違法者而言,他們對于違規行為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的變化的反應比對接受一定懲罰的反應更為敏感,違規行為發生的數量對于被發現并被懲罰P‘的彈性要大于個體對于懲罰本身關的彈性,
即:
as;>as;aP;al;-
另外,綜合變量u‘的某些要素如個體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執法過程中的懲罰形式等,也會影響S;。如果個體能夠通過合法經營和生產活動而不是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來取得經濟收入,那么違法數量就會減少;同樣,如果提高個體的遵紀守法程度,也可降低違法數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減少違法數量,提高違法者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是一種最有效的途徑。但問題在于,受執法成本(c)、環境監測技術(t)以及自然條件,如環境行為者的空間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即:
P}=P;}c}t}g)(3)
在監測技術和自然條件確定的前提下,執法成本(c)是影響P‘大小的重要變量。如果c增
,._‘、___._.as
大P}將趨于遞減。又由(2’知,蓄<0,則“f將增大,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將降低。
一般說來,違法者屬于風險喜好型。他們對關的反應彈性要小于對P‘的反應彈性。盡管如此,在環境法的實施過程中,關同樣是改變個體環境行為的重要約束條件之一。在不違背“罪罰相當”的原則下,適當地提高懲罰強度是有利于減少違法數量s‘的。這可以解釋現實中為什么罰款或行政處罰不能從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壞行為,而若將處罰上升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可大大提高環境法的威懾力。當違法者面對刑事責任而不是少量的罰金時,意味著違法的預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計算的結果,必然引導個體的行為符合環境法要求的規范。
三、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目標,在于通過改變約束條件,使違法行為的數量最小化。即:
Min藝S;(,,,f,,u;)(4)
提高P;大或改變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違法數量。其中“,屬于綜合變量,可以視為外部環境因素。在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域條件下,u‘可視為常量,這時減少違法行為數量的關鍵就取決于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博弈。對執法者而言,可以通過調整Pr關來改變違法者的行為以降低違法數量,達到保護公眾環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環境法實施績效的最為有效的手段。這些手段包括改進技術和手段,擴大環境監測的時空范圍;強化監督機制,督促執法者盡職盡責;通過界定資源的環境產權,以市場化的方式調動個體維護環境權益的積極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執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業、農戶等生產者、消費者個體在空間分布極廣,其環境破壞行為類型又呈現為多種方式。特別是在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導致信息障礙。另外,由于技術水平和實施條件所限,大量的生態環境事件還處于不可觀察性的狀態。如對污染企業的污染狀況的監測,存在著很多技術障礙。要實現對所有違法者的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當生產企業或農戶與執法部門進行不合作博弈時,這種成本會更大。如現實中環保部門在對污染企業進行排污濃度的監測時,就經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難,企業往往和環境監測部門“捉迷藏”,使后者防不勝防,徒喚奈何。
在這種情形下,通過改變f的方式,如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強度等來影響個體的環境行為就成為一種更可行的選擇。在我國環境法的執行實踐中,經常出現以罰款或行政處罰替代執法的現象,即對違規者只進行罰款處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評教育,且罰款數量遠遠低于其所產生的生態環境破壞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違法者的污染和破壞行為,甚至在客觀上還縱容了企業的破壞行為。如果增大罰款的強度,使違法者承受巨大的經濟懲罰,以至傾家蕩產,或者將懲罰方式改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必將增加違法者的風險預期,促使其改變其環境行為。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執法中實行“嚴管重罰”、“殺一做百”,應該是一種不錯的策略。1997年,我國首次在刑法中規定了破壞環境罪,包括污染環境方面的犯罪、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關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壞資源方面的犯罪等四個類型共12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無疑標志著我國環境法更趨于科學和成熟。
關鍵詞:生態經濟學;水資源管理;可持續規模;公平分配;高效配置
中圖分類號:F323.2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08)06―0053―07
生態經濟學作為一門從最廣泛的角度探討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之間相互關系的新興交叉學科,為人類在進入生態約束時代各種自然資源日益稀缺的硬性約束下,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不同于傳統經濟學的新視角與方法,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因而。近些年有關生態經濟學的理論與應用成為國內學術界研究的熱點。
在眾多自然資源中,水資源既是基礎性生態自然資源,又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戰略性經濟資源。然而自20世紀以來,隨著人口和經濟規模的急劇膨脹,人類對水資源需求的急劇增加,水資源稀缺、水環境惡化、用水沖突等水資源問題已經成為當前影響人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制約因素。本文試圖以生態經學基本原理、方法為指導,對當代水資源管理中如何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公平、高效利用等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1 生態經濟學的產生及其基本觀點
1.1 生態經濟學產生的現實背景和思想淵源
生態經濟理論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現實背景和思想淵源。自人類進入18世紀中葉以來,受科學技術進步的推動,工業革命取得了極大的成功。工業革命在滿足人類物質需求的同時,與之相伴的經濟增長卻極大地削弱了人類最終依賴的自然提供物品和服務的能力。目前全球變暖、土地退化、生物多樣性銳減及其衍生的極端氣象災害增加、水土流失、糧食減產等環境問題正嚴重威脅著人類生存與發展。正如生態經濟學家所警示的那樣”,相對于生態系統,經濟快速增長與過渡膨脹已將人類由“空的世界”帶進一個“滿的世界”(圖1)。眾多自然提供的物品和服務已經成為制約人類發展的稀缺資源,人類進入生態約束時代。這種環境及人地關系的巨變,必然要求對傳統的經濟系統與經濟理論進行變革。生態經濟學試圖“為傳統經濟學推理方式提供生物物理環境和道德約束”,“讓經濟系統能在有限的資源限制范圍內,在新的道德、倫理價值觀的約束下有效、良性的運行”。
當代生態經濟學理論有兩個重要的思想來源:古典經濟學中John Stuart Mill的穩態經濟思想及物理學中的熱力學定律。Mill認為,人口和(人造)資本存量是確定經濟規模的兩個基本的物理量,當人口出生率與死亡率、經濟生產率與折舊率分別相等時,人口與資本存量將不再變化,經濟系統處于動態平衡狀態,即“固定狀態”;這種“固定狀態”并不意味著人類發展的終止,人類“所有類型的精神文化、道德和社會進步都同以前有同樣多的改進的機會”,“一旦人類不再專注于使經濟變大,就會轉向如何變好”。生態經濟學家Herman E.Daly在引入吞吐量的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穩態經濟思想。認為,穩態經濟就是把人口和財富維持在一個固定的水平上,而在此水平上人們能享受長期而美好的生活;維持這種存量的吞吐量是低而不是高的,總是處于生態系統的再生能力和吸收能力的范圍之內,因而系統是可持續的。這里的吞吐量是指從環境中進入自然資源流量和從經濟系統中反饋給環境的廢棄物流量。
熱力學定律認為,能量既不能憑空消失也不能被憑空創造;能量在系統中的流動總是向熵增的方向發展。其中“熵”是指“單向的不可逆的變化,宇宙無序性的增加”(Clausius,1865)。20世紀20年代,Soddy首先發現了熱力學定律,對于解釋經濟學具有重要意義。20世紀70年代,生態經濟學家Georgescu―Roegen進一步發展了熵的概念,并最早將熱力學中熵定律引入到經濟系統分析中。他認為,熵定律不僅適用于能量的轉化過程,也同樣適用于物質轉化過程;在經濟系統中,物質和能量的流動即熵的流比交換價值的流動更為基本(圖2)。這里的“熵”是對有用資源和無用的廢物之間定性差異的標度。
Boulding、Costanza、Brown等人對生態經濟學的形成與發展也作出了重要貢獻。20世紀60年代Boulding在其著作《一門新的學科一生態經濟學》與《宇宙飛船經濟觀》首次正式提出“生態經濟學”的概念、“循環經濟”的理念及“經濟一社會一自然”協同發展的初始模型,標志著生態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產生。1989年Costanza等創立了國際生態經濟學協會(ISEE),并定期出版名為《Ecologicaleconomics》的雜志,借以推動生態經濟理論與方法研究的發展。Brown,則提出了一種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的新的經濟發展范式,從而向人們描述了一幅和諧美好的生態經濟藍圖。
1.2 生態經濟學的基本觀點
“經濟系統是有限的、非增長、物質封閉地球生態系統開放的子系統。”這是生態經濟學區別于傳統經濟學的最基本的觀點,也生態經濟學家認識世界以及分析問題的基本愿景。由此,生態經濟學家推演出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幾個基本命題。
1.2.1 將經濟系統看作生態系統的子系統意味著,經濟系統存在著最佳規模,經濟系統不可能無限增長。這是因為,一方面作為生態子系統的經濟系統的物質擴張必然會侵犯生態系統的其他部分,造成某種損失一資源枯竭及自然空間與某些生態服務功能的消失,即經濟學上所說的機會成本。因而“增長是有成本的”。當經濟進一步增長的成本高于其產生的價值時就會出現“不經濟的增長”,因而人類整個宏觀經濟存在著一個最佳規模(圖3)。另一方面,作為生態系統的開放的子系統,經濟系統需要與生態系統進行不斷地物質/能量交換,即吞吐量。經濟增長即為吞吐量的增量。根據熱力學定律,經濟系統自身既不能憑空產生所需要物質和能量,也不能使自身產生的廢棄物憑空消失,經濟增長需要不斷的從環境中輸入物質和能量并不可避免地排放廢棄物,以維持自身正常運轉。由于生態系統的有限性和非增長性,其容納廢棄物的能力也有限,因而經濟系統不可能無限增長。更重要的是,經濟增長已經將人類由“空的世界”推向“滿的世界”,自然向人類提供的資源和服務日益稀缺,甚至許多生態系統面臨崩潰的邊緣。因此,經濟必須停止增長,即將經濟系統的規模限制在生態系統可持續承載力范圍內。但是,停止經濟增長并不意味著發展的停滯,因為生態經濟學認為“發展是指在一定吞吐量下物品和服務質量(即提高人類福利能力)的提高”。
1.2.2 在資源稀缺與停止經濟增長的情況下,必須考慮對資源和財富的公平分配問題。這是因為:首
先,過于貧窮的人不會考慮可持續性問題,窮人的基本需求必須得到滿足。其次,過于富裕的人消耗了大量有限的資源,這有可能剝奪后代人的基本生存手段,從而與可持續發展相悖。第三,如果在資源有限,限制經濟增長以保證后代人福利情形下,就沒有理由讓當代的窮人繼續忍受剝奪。而且窮人消費的邊際效用要遠遠高于富人消費奢侈品的邊際效用,為使社會總福利最大化,有必要對資源進行公平分配。第四,重視可持續問題本身就包含著資源的代際公平問題。此外,公平的資源分配還可以產生一些公共物品,如經濟穩定、較低的犯罪率,更強大的社區和更好的健康狀況。
1.2.3 在“滿的世界”里,自然資源日益成為稀缺物品與生產的限制因素,因而同樣需要有效利用。但生態經濟學認為,當社會生產限制性因素由人造資本變為剩余自然資本時,其有效利用的方式和政策也必須相應的改變。Daly指出“利用自由的市場配置稀缺資源必須牢固地限制在規模和分配的極限上”。這是因為,在對稀缺的自然資源配置時,傳統市場經濟手段至少隱含著以下兩方面的缺陷。首先,應當作為交易主體之一的“后代人”不可能參與到市場對稀缺資源的分配中來,因而市場無法保證其利益不受侵犯。這表明由于“后代人”的缺席,市場對于“代際公平”這樣的一個分配問題的失靈。其次,傳統經濟學試圖通過對環境物品估值形成“合理價格”,并將其“內化”到市場體系,通過市場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來解決外部成本問題。但是,由于人類對生態服務功能及其狀態的無知,以及對其估值方法的不熟悉,人們根本無法準確計算環境物品的“合理價格”。此外,在人類逐漸由“空的世界”走進“滿的世界”,價格是否能平衡與反映人類進一步消耗和破壞環境產生的成本與獲得的收益仍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1.2.4 實現經濟系統可持續規模、資源的公平分配、有效配置是生態經濟學關注的三個政策目標。其中,可持續規模要求將經濟系統吞吐量限制在生態系統的吸收和再生能力的范圍內;公平分配要求對財富和收入進行合理分配,并限制市場的不公平范圍;而有效配置要求充分利用市場手段對稀有資源進行配置,以產生最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福利。三個政策目標相對獨立。任何一個目標的實現都不能順帶實現其他目標,因而需要三種政策手段。生態經濟學進一步指出,三個目標及其相應的政策安排具有先后次序。這是因為控制規模意味著為自然資源和服務的利用總量設置上限。原本被認為無限和免費的資源成為有價值的稀缺資產。從而產生分配問題(誰擁有)。因為分配免費和非稀缺物品的所有權沒有任何意義,因此規模先于分配問題。在通過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時,人們不能交易不屬于自己的東西,資源配置之前需要對資源所有權進行分配,故此解決規模和分配問題是利用市場對稀有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前提。當優先解決了規模和分配問題后,市場配置決定的有效價格將間接的反應規模和分配的限制,從而可將規模和公平的價值取向內生到市場體系之中。
2 生態經濟學的政策選擇與當代水資源管理研究
2.1 水資源利用規模管理一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生態經濟學認為,規模問題屬于生物物理范疇,而非市場經濟范疇,必須由社會和政策手段解決。Da―lv提出了三個解決可持續規模問題的操作性原則:(1)對于可再生資源,可持續的利用率不能大于再生率;(2)對于不可再生資源,可持續利用率不能超過可持續性替代品的開發速率;(3)對于污染物來說,可持續的排放率不能高于污染物被回收、吸收或由環境無害處理的速率。同時在處理生物物理規模問題時,生態經濟學還要求政策設計應為錯誤預留一定的緩沖空間。從系統的角度看,這些原則的實質就要是嚴格經濟系統的控制吞吐量。為此生態經濟學認為可通過下面幾種政策措施解決規模問題:直接管制,庇古稅、庇古補貼、配額制,四種政策手段各有利弊(表1)。其中,直接管制與配額制是直接控制。
人類對資源索取和廢棄物排放的總量,達到可持續規模的要求;稅收是通過影響價格減少需求從而間接達到可持續規模的要求。在“滿的世界”,全球人口和人均資源量還可能繼續增長的情況下,生態經濟學家優先選擇直接管制和配額制手段,因為相對于稅收這可保證生態安全,并與預留較大生態安全空間的政策原則相一致。
水資源是一種有限的自然資源。盡管通過自然循環,水資源(包括地表水淺層地下水)能夠不斷更新,但在特定時空內,水資源存量和更新數量有限,水體容納與凈化廢物的能力也有限。水資源還是基礎性的生態資源,與生態系統與榮共榮,與損俱損。當人類取水規模超過水資源更新量,無視和擠占生態用水時,必然造成水源枯竭,生態惡化。因此,特定區域水資源對人口和經濟的承載能力有限,區域人口和經濟用水規模不可能無限增長。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關鍵在于將人類用水規模限制在水資源可更新、容納廢棄物的范圍內,并不對生態用水構成威脅。
通過上述分析,在水資源管理實踐中,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核心在于嚴格控制資源利用總量。為此,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對相關區域水資源做出全面評價。這包括對區域水資源總量(含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態需水量、區域水體的納污能力進行調查,核定區域可用水資源量與區域內污水可持續排放量作為實際取水量和排放量的基礎。同時應在區域實際用水量和排污量與核定的可用水資源量與可持續排放量最佳估計之間留有一定的緩沖量。其計算公式為:
實際可用取水量=水資源總量-生態需水量-緩沖水量
實際可排污量=水體最大納污量-緩沖排污量
(2)對各取水戶和污水排放者的取水量或排放量做出限定;這包括實施用水配額制、發放取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保證總取水量或排放量不高于總的實際可取水量與實際可排污量。
(3)運用經濟手段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保護,包括實施取水和排污收費(稅)制度。收費不僅是對成本的一種補償,更重要的是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有利于提高使用者節水意識和用水效率,減少取水量和排污量。
(4)努力改變傳統的水資源利用方式。通過宣傳培訓、公眾參與水管理以及節水技術設備的推廣等手段,提高人們的節水意識、節水能力,進而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2.2 水資源的分配管理一實現水資源的公平利用
產權制度是進行資源及其收益分配的基礎。生態經濟學家認為在對資源另行分配之前,產權應屬于由國家的代表全體社會成員,其分配應由一個考慮后代的民主過程決定。自然資源和服務是自然賦予人類的共同財富,人們有平等的權利獲取自然資源或社會提供的財富,而不受個人能力的約束。在確定自然資源和服務利用規模后,生態經濟學認為,為保證資源的公平分配應該做到:(1)通過教育培訓、基礎設施建設及稅收手段,使窮人具有平等的獲取資源的能力和機會。(2)擴大資本所有權基礎以改善資源收益分配。在市
場經濟體系下,生產要素的集中是收益分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廣泛分配資本所有權有利于改善資源的收益分配。但這并不是要求直接分配現有財產,而是改變新資本的所有權模式,如實施股份制讓更多的人參與到資本分配中。(3)在某種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時,資源費(稅)應用于更需要投資的公共物品如基礎設施建設上來,或者對窮人補貼。
與其他經濟資源不同,水資源是人類生產生活廣泛使用的不可替代的公益性資源。因此合理分配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公平利用尤為重要。依據生態經濟學方法原理,實現水資源的公平利用應做到:(1)加大水利基礎設施投入,特別是對貧困地區的水利基礎設施投入、補貼。為低收入群體提供更為公平便利的水資源利用條件。(2)在供水服務中,優先滿足人類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其次是生產用水。在生產用水中,應優先保證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用水。這是由生活用水與農業生產用水的基礎性和水資源必需性決定的。(3)允許并鼓勵私人特別是那些低收入人群參與到參與水資源服務行業中來,讓更多的用水戶從水資源行業中受益。(4)將收繳的水資源費(包括開采費用和排污費)除保證水源管理正常運作外,更主要地投資于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水資源環境的保護以及低收入人群的用水補貼。
2.3 水資源配置管理一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市場是當代社會對稀缺資源配置的有效機制之一。生態經濟學并不否認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但認為其效率必須以資源具有排他性與競爭性為前提。然而不幸是大多自然提供的物品或服務,都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或者兩者兼備。因而僅靠市場的力量無法提供和有效配置這些物品,而需要額外的政策和制度(表2)。在“滿的世界”,特別是在限制了利用規模后,大多自然物品日益成為稀缺資源,利用競爭更為激烈,因而利用市場對自然資源的有效配置的關鍵在于使資源具有排他性。對此生態經濟學家的政策選擇是,通過有償配額制或開采/排放許可制度明確資源的產權。在此基礎上生態經濟學認為,在優先確定了分配和規模問題并使自然物品或服務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后,配置效率的傳統經濟學手段仍然是有效的,但同樣需要規范資源的市場價格及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防止壟斷和不公平性。
在水資源作為一種公益性自然資源由公共部門向公眾免費提供的情況下,水資源不具有排他性,因而無法利用市場機制對水資源進行高效配置。然而,當前水資源日益成為限制人類生存發展的一種稀缺資源,水資源使用競爭日趨激烈,水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非競爭性物品。根據生態經濟原理,在水資源管理中通過政策制度建設限定水資源利用規模和程度,并在公平的基礎上實施有償配額制和發放取水或排污許可證,使水資源就具有排他性,可為水資源及其服務的市場有效配置提供必要條件。水資源的供給和廢水的終端處理可以由私人供給或經營。
市場通過價格機制來平衡供求關系從而對市場物品進行有效配置。如果在優先解決了規模和分配問題,且在分配的物品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情況下,能夠對非市場物品進行估值,并建立相應機制將其內生到市場體系中,市場將會導致有效配置。水資源價格由水成本決定,并受供求關系制約。水資源成本由完全經濟成本和與公眾健康和生態系統維護有關的環境外部成本構成(圖4)。在限定了水資源利用規模并進行公平分配后,市場經濟體系交易中水資源價格主要由完全經濟成本決定。這包括資源獲取、運行管理、設備維護費、資本費(利息);用水替代方案的機會成本;受間接影響的行業改變經濟活動引起的經濟外部成本。目前,水資源管理中,為保證水資源管理機構和水公用事業機構正常有效的運行,以及可持續的投資能力,應至少回收全部的供水成本。
市場很少是完善的,需要法制等手段進行管制。水資源是人類必需的非替代性資源,因而相對于其他資源有著特殊的市場需求價格彈性(圖5)。當水資源豐富時,常被用于非基本需求,因而需求對價格富有彈性;當水資源變得較為稀缺時,通常僅用于重要需要,需求對價格變得缺乏彈性;當水資源變得更為稀缺時,即用于人類最基本的需求,比如種植糧食和飲用,需求對價格完全缺乏彈性。由此,在水資源的市場配置過程中會產生以下兩方面的問題。首先,因為市場所追求的“有效使用”是創造最高交換價值的使用,而交換價值由支付意愿決定,因而在收入不平等,許多人支付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日益稀缺的水資源用于高收入者的非基本需求,而低收入者連基本和重要的需求都得不到滿足的情況。這顯然有悖于水資源優先滿足人類特別是窮人基本生活生產需求的原則。其次是壟斷問題:供水基礎設施龐大而成本高昂,故水資源的市場供給具有自然壟斷性;當水資源稀缺時,需求缺乏價格彈性及水資源為人類必需。因而在缺乏競爭的情況下,私營水服務部門可能會隨意提高供水價格、降低供水水質及供水效率。故此,在水資源管理過程中,需要市場以外的措施:首先政府要保證水資源優先配置于人們特別是低收人群體的基本需求,防止高收入群體壟斷供水服務;其次要加強對私營水資源服務部門的監控,限制私人水資源供給不合理地市場行為。在這一過程中,建立規范的水資源市場法律規章制度,及其公眾參與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如建立水資源價格聽證制度等。
3 結論
從“經濟系統是生態系統的子系統”這一基本愿景出發,生態經濟學引出了“生態約束條件下”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三個關鍵問題或政策目標:相對于生態系統的經濟可持續規模、資源的公平分配、高效配置。三種不同的政策目標,需要三種不同政策手段。
關鍵詞:環境執法;成本淺析;對策建議
一、環境執法成本問題的分析
(一)環境立法付諸實施后的負面影響產生環境執法的間接成本
1、國家環境法規滯后、偏軟,執法難以進行。《環境保護法》等很多環保法律,都是在20世紀80、90年代制定的,當時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以及受“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思想的影響,制定時法律是更多的是考慮環保執法會不會阻礙經濟的發展。進入21世紀以后,資源環境問題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瓶頸問題。在環境執法中,大量污染要通過限期治理來完成,而下達限期治理決定和逾期不能完成污染治理的,責令其停產或停業權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賦予環境保護職能部門,而是給了各級政府。而一些地方政府為追逐經濟硬指標,往往放棄污染治理要求,任其污染泛濫,結果是違法行為得不到制止,環境得不到改善,老百姓抱怨,環保部門對執法進行不到底束手無策。
2、排污收費標準低,對由于違法行為導致的超標排污行為沒有懲罰性的規定。目前的排污收費標準普遍低于治理成本(大體相當于治理成本的一半左右,如一公斤COD正常處理成本需要1.4元,而收費標準僅為0.7元),違反了“排污費標準應當高于治理成本”的環境經濟學原理,難以起到誘導排污單位治理污染的作用,反而使企業宇愿繳納排污費購買所謂的“排污權”。對于由于違法行為導致的嚴重超標行為沒有規定按照超標倍數加倍繳納排污費,只是加一倍繳納排污費。
3、對超標排污行為罰款數額低,對某些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過輕、過軟,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罰款崎輕。因吉林石化爆炸引起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不僅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致使哈爾濱市四百萬人停止供水5天,松花江魚類大量死亡,并在國際上產生了重大影響,但按照現行環保法律,罰款數額也不能夠超過100萬元。
4、對主觀故意的惡意違法缺少有針對性的處罰手段。現有的環保法律法規中的處罰大多針對一般性的違法行為,而對有意違法、惡意違法,并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缺少嚴厲處罰。對埋設暗管偷排污染物或“開機歡迎、關機歡送”、偷排污物,故意不正常運轉污染防治設施、長期超標排放等具有連續性的違法行為,以及屢罰屢犯的企業事業單位,缺乏有針性、更加有力的措施,不足以制裁、震懾和遏制環境違法行為,致使企業寧愿選擇違法排污并繳納罰款。
5、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不充分,環境民事賠償制度不完善。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是多方面的,有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之分。根據國家現行法律的規定,污染者實際只需要賠償直接的財產損失和因為人身傷害帶來的財產損失等直接損失,而生態環境質量的退化以及應急和修復等相關費用等數額巨大的間接損失尚未納入賠償范圍。且直接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難以量化,因此,環境民事賠償基本流于形式。
6、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和具體。由于刑法規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及“后果特別嚴重”等內容的規定不明確和具體,因此,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違法者的刑責任,實踐中往往難以執行。
(二)守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成本問題值是環境執法成本的直接誘因
在社會活動中,人們通常是從自身利益角度去考慮問題,成本成為影響一般人行為的主要因素。守法和違法都是要付出代價的,當守法成本低于違法成本,或與違法成本相當時,人們一般會自覺選擇守法,但如果違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時,一些人就會選擇違法,違法成本越低,人們就越傾向于選擇違法。甚至選擇通過違法獲利,環境違法行為亦如此。
1、缺乏強有力的制約手段,企業難以自覺治污。對于高污染企業上一套廢水處理裝置,少則數萬元,多則上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每噸廢水的處理成本一般在1元-2元,加之設施的維護和更新,這筆巨額開支對于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主來說決不會輕易投人。對于中小企業受生產規模、技術力量、資金等因素限制,當污染防治成本超過其獲得的經濟效益時則無力進行污染治理。
2、違法成本過低,企業自然選擇不治理。一是不需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更新的投入;二是超標排污費標準低;三是污染后續風險小;四是違法排污處罰額低;五是違法機會成本低。違法成本過低,環保制約手段不硬,違法確實能獲利。對于一些連續性的違法行為如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往往到被環保部門發現時,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已經閑置了一兩個月了,而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只能視為一個違法行為,依法最多只能罰款十萬元。環境違法的風險低,也是造成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原因。
3、處罰難以及時執行,企業履行處罰不及時。環保部門的強制執行權非常有限,手段軟。雖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了環保部門對于造成污染的排污單位可以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停止建設,但是對于排污單位不停止生產,停止建設的,環保部門只能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屆滿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這起碼是作出處罰決定兩個月后。如果碰上地方法院搞地方保護,環保部門的有關行為罰的處罰決定往往成為一紙空文。
4、企業往往選擇打人情牌,逃避環境處罰。由于目前考核黨政領導干部還是主要看轄區的GDP增長,因此,部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存在“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思想。地方保護主義成為環境執法的一大障礙。而企業、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幾乎都在本地工作,人情關系也一定程度影響環境執法。
(三)低投入高執法成本直接影響環境執法效能
1、信息不對稱導致執法成本過高。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即污染者和環保執法部門對其生產工藝、污染排污狀況(污染物的種類、排放規律、排放口等)信息的了解是“不對稱”的。企業對這些信息了如指掌,受經濟利益驅動,往往會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而環境執法中要對違法排污企業進行處罰時必須進行舉證,即獲取相關信息,這就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
2、低投入客觀上導致是環境執法成本的提高。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環境要求的提高,基層環保部門日常工作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寬、承擔的任務越來越重、現場執法量越來越大,由于財政投入不足,現有環境執法隊伍難以勝任。如膠南市,2008年統計全市僅規模以上企業就有700多家,而一線環保執法人員只有20人,平均每個環保執法人員需監管30多家規模以上企業。環保執法專業性、技術性強,需要有相應的裝備和手段作支撐。而目前我市環保部門無鄉鎮一級的環保機構,對排污單位的監管難以到位,難以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二、從成本角度提出推進環境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環境立法的經濟可行性研究,減少環境執法的間接成本
第一,完善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金額;擴大沒收環境違法財物的適用范圍,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采取既對企事業單位進行處罰,也對自然人進行處罰的兩罰制,讓違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讓違法企業買不起單。第二,加強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追究。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刑法有關對污染環境犯罪的規定,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犯罪加大懲處力度。第三,逐步建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企業或其他社會主體造成環境污染、損害公眾健康的,要給被損害者給予充分的賠償,并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依法保障受害者和公共利益得到切實有效地維護。
(二)降低環境守法成本,鼓勵人們自覺保護環境
完善法律法規,嚴格規范政府、企業的環境行為;加大對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研發的投入,研制出更多既經濟又實用的環保產品和清潔生產工藝;健全獎勵制度,對自覺進行污染治理、且卓有成效的單位及個人應加大獎勵或給予環保政策、專項資金支持。
(三)提高環境違法成本,遏制企業逐利本性
提高環境違法成本的途徑有: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大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環境違法的機會成本:對違法人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享受政府各項優惠措施和信貸、稅收等政策扶持;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健全經濟賠償和處罰機制。總之,通過提高環境違法成本,使環境違法人最終無利可圖。
(四)強制性環境信息公開,降低環境執法成本
對污染嚴重的企業,通過法律手段強制其公開相關環境信息,尤其是污染物排放狀況的信息;在有條件地區,可開展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化工作;建立污染自動監控系統。通過環境信息公開,提高政府和公眾對企業環境行為的監督效率,促進企業進行污染治理,從而直接或間接的降低環境執法成本。
(五)加大環境執法投入,建立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關鍵詞 囚徒困境 個人利益 集體利益 誠信
中圖分類號:F224.32 文獻標識碼:A
俗話說得好,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當我們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的時候總是免不了要解決諸多瑣碎的雜事,而這些又讓我們面對了種種選擇,這樣我們便不得不要卷入到一場又一場的博弈戰爭,無論你愿意與否,這些都是無可逃避的。
是不是很難想象,一天24小時里,甚至包括睡覺的時間,你都無法逃避博弈這個看似簡單說來復雜的問題?不要懷疑,當你做出決定的一刻,你便已經在博弈了,所以面對世事噪雜,人們很難保持一個皆無的狀態,說白了,博弈的時候,人們大多都要把各種利益權衡進去,包括自己的、集體的,可是當自己的利益與集體的利益沖突時,我們又要作何選擇呢?
1 簡述囚徒困境
1.1囚徒困境的概念
囚徒困境其實是博弈論的非零和博弈中具代表性的例子,它反映了個人最佳選擇并不是團體的最佳選擇。雖然困境本身只屬模型性質,但現實中的價格競爭、環境保護、教育教學等等方面都會頻繁出現。簡單地說,囚徒困境指的是兩個被捕的囚徒之間的一種特殊博弈,說明為什么甚至在合作對雙方都有利時,保持合作也是有困難的。
1.2囚徒困境的概念來源
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講的是兩個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別關在不同的屋子里接受警察的審訊,可是,警察雖然知道兩人有罪,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于是警察告訴這兩個嫌疑犯:如果兩人都抵賴,各判刑一年;如果兩人都坦白,各判八年;如果兩人中一個坦白而另一個抵賴,坦白的放出去,抵賴的判十年。所以,每個囚徒都面臨兩種選擇:坦白或抵賴。然而,不管同伙選擇了什么,每個囚徒的最優選擇都是坦白:如果同伙抵賴、自己坦白的話放出去,不坦白的話判一年,坦白比不坦白好;如果同伙坦白、自己坦白的話判八年,不坦白的話判十年,坦白還是比不坦白好。結果,兩個嫌疑犯都選擇坦白,各判刑八年。如果兩人都抵賴,各判一年,顯然這個結果好。在這里,囚徒困境所反映出的深刻問題是,人類的個人理性有時能導致集體的非理性,因為聰明的人類會因自己的聰明而作繭自縛。而囚徒困境這個簡單的博弈模型也堪稱經典,因為它顛覆了“個人理性的選擇會自然而然的達到集體理性”這個結論,為主流經濟學的建立打下了現實的基礎。
2引證囚徒困境
如果我們把整個地球看成是一個“大監獄”,那我們所有人便成了“囚徒”,而這樣就沒有什么區別了,可是如果我們將“囚徒”解釋為“經濟人”,把“坦白”當作“污染”。這樣我們便可以發現許多環境問題其實就是這樣造成的。(1)許多可再生資源都不歸私人擁有,所以存在著許多個實際上的或潛在的使用者;(2)每個個人都有利用更多的資源的積極性,因為這樣可以得到更多的個人利潤,這便涉及到了支配策略問題;(3)如果所有用戶都用這種方式,那資源就會面臨過度開發的風險;(4)由于這種對背叛行為的刺激作用,任何協議的風險都是不穩定的。
以上,全球環境問題的深刻性在于:發達國家為了維持自己的強勢地位不肯放棄高消耗高消費的生產生活方式,甚至出口不合格的商品,轉嫁危機,發展中國家既要解決溫飽,又在缺乏資金和技術的條件下走粗放的工業化道路,即使犧牲環境也在所不惜。這種局面如果繼續下去,人類將不得不為之付出更大的環境代價而如果維持現狀或限制發展,那就等于將世界貧富之間的不公平合理化、持續化。
現實生活中,除了環境問題涉及到囚徒困境,價格戰也涉及到了囚徒困境,每逢節假日,我們經常會遇到各式各樣的的價格戰,尤其是大型商品的促銷。廠家價格大戰的結局是“納什均衡”,結果是誰都沒有錢賺。因為博弈雙方的利潤正好是零,競爭的結果是穩定的,達到了“納什均衡”。這個結果可能對消費者是有利的,但對廠商而言是災難性的,因為它無疑是一種自殺。
而對于企業而言,若是降價銷售,可能導致一個有效率的零利潤結局。若不采取價格戰,則必須考慮兩種選擇:采取正常價格策略還是施行高價格策略形成壟斷價格且盡力獲取壟斷利潤。如果壟斷可以形成,則博弈雙方的共同利潤最大。這種情況便是壟斷經營造成的,結果往往會抬高價格。
另一個極端的情況是廠商維持正常的價格,雙方都可以獲得利潤。由此可以看出,每個企業的戰略都是建立在假定對手會按其最佳利益行動的基礎上。在這種狀態下,每一個廠商或消費者都是按照現有的別人已定的價格來進行決策。
除了在價格上出現囚徒困境外,教育教學中也有類似的情況。比如:學校之間在應試上的競爭,為了討論問題方便,我們先用A、B兩所學校來說明學校是怎么陷入囚徒困境中去的的。面對升學率競爭,A、B兩所學校都可以有兩種選擇――自行補課(背叛)或是遵循教育部規定的不補課原則(合作)。因為兩所學校都無法肯定對方是否會遵守規定不補課,因此為了提高自己學校的升學率,兩所學校最終都會進行自行補課。這看上去似乎自相矛盾,雖然補課是兩所學校的“理性”行為――補課就會在應試競爭中處于優勢,但結果卻顯得“非理性”,如補課的做法違背了教育行政部關于在義務教育階段不準采取補課的方式片面追求升學率的規定等,于是,A、B兩所學校深陷“囚徒困境”。
兩所學校如此,一個地區所在的眾多學校又何嘗不是這樣呢?一個地區所在的學校眾多,即使A、B兩校達成“合作”協議不補課,可是,當它們各自面對C校、D校、E校……時,只要其中有一所學校“背叛”,就很難說會繼續采取“合作”的“理性”行為。從而導致整個地區的學校陷于“囚徒困境”。推而廣之,若一個城市中的一個地區的所有學校均能“合作”――不補課,而另一個地區的學校則“背叛”――補課,該地區的“合作”就不可能長久,陷于“囚徒困境”自然是早晚的事。
教育上的“囚徒困境”現象廣泛存在。如:同一個年級的老師之間,會因為追求本班或本學科成績好采取加點加作業等辦法,這樣則傾向“背叛”而不是“合作”;家長因擔憂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線上”或“既重過程更重結果”而強迫孩子“家教”、“上補習學校”等,又如前所述,不同地區的應試競爭也是如此。學校之間、家長之間的“囚徒困境”現象,使得學校應試教育愈演愈烈。
除了上述這些,囚徒困境還出現在社會成員間的誠信問題上,如《半月談》2011年9月8日刊載,在福建福州,以為八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圍觀的五六人無一出手相助,“別去呀,到時反咬你一口怎么辦?”一句話讓兩名想要救助的女子縮回了手,老人躺在冰冷的馬路上度過了生命的最后幾分鐘。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教授單飛躍及部分基層干部認為,上述事例看起來毫無關聯,實則非常值得深思,老人跌倒無人相扶慘劇折射出一種復雜的社會心理:一方面,人們呼喚誠信,譴責誠信缺失的不道德行為;另一方面,在考驗個人誠信時卻不愿站到道德之上。
由于彼此缺乏信任,許多人傾向于采取“不誠信或者不首先誠信”的消極策略來防止對方可能的不誠信給自己帶來傷害,這種人與人之間筑起的不信任高墻導致社會誠信陷入囚徒困境。
習慣性的誠信缺失還容易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如:擾亂了市場秩序;極易引發――每年年初,由企業合同失信、拖欠工程款引發的眾多農民工上訪事件接二連三,有的引發,給社會穩定帶來了隱患;一些極端的誠信缺失事件還突破了法律的底線,一小部分人藐視法律、肆意踐踏法律――雙匯瘦肉精等事件使人們對市場失序狀況失望、對法律政策穩定性的憂慮、對人際交往的防備等情緒迅速擴散,不信任的社會心理集聚,將使有些人無視法律的存在,做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綜上,發生的所有事情都涉及到了個人利益與群體利益之間的沖突,面對這個沖突我們要明白:(1)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存在著沖突,社會利益只是從根本上、整體上代表個人利益,而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跟個人利益完全相同。(2)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得以實現的保證,也是個人利益賴以提高的基礎,對于社會利益的破壞最終都會導致個人利益的喪失;同時,社會利益也不能離開個人利益,沒有個人利益的滿足,社會利益的滿足也就沒有必要的前提。(3)強調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統一性的同時也要強調社會利益的至上性,強調以社會利益為出發點和目的,強調以社會利益為評價行為善惡的最高標準。
3結論
博弈論的應用極其廣泛,博弈理論已經滲入社會的方方面面,小到生活的日常瑣事,大到國際間的經濟貿易和軍事競備,這些都使得博弈論的應用范圍和作用效果越來越大,而囚徒困境在生活中也無處不見,所以,我們要認真對待,在作出選擇時不僅要考慮到自己的利益還要兼顧到集體的利益,同時,我們要提高自己的誠信意識,讓社會充滿關愛,讓祖國更加有愛。
參考文獻
[1] 曼昆.經濟學原理(第一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