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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傳銷;網絡傳銷犯罪;偵查模式
中圖分類號:D91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853(2012)01-0029-08
Research on the Investigation Mode of 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
XU Fei-xing,ZHANG Chun-feng,WANG Bin
(Graduate Department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as the upgrade of traditional pyramid selling crime,has features of participating socially,spreading quickly,operating high intellectually and hiding pared to the latter,its more socially harmful and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In the practice of investigating 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getting involved too passively,corporation mechanism not perfect,means of obtainning proof backward and making public improperly.To effectively combat and control it,we should develop traditional investigation mode such as getting involved positively in case register,enhancing cooperation in the course of investigation,merging the policeman and together and conducting the relation of investigating secretly and investigating publicly rightly.
Key words:pyramid selling;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investigation mode
近年來,網絡傳銷犯罪已呈愈演愈烈之勢,有關網絡傳銷犯罪的大案、要案不時進入報端。①據估計,全國目前有上千萬人參與網絡傳銷。[1]傳銷作為一種“經濟”,無論是對國家、社會,還是對家庭、個人,其危害都十分嚴重。進入21世紀以來,傳統的傳銷犯罪逐漸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新型傳銷犯罪――網絡傳銷犯罪,與前者相比,后者具有涉眾廣泛、傳播迅速、高度智能及高度隱蔽等特點。顯然,對于偵查機關而言,網絡傳銷犯罪的偵辦難度更大,社會危害也更大。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筆者擬從刑事偵查學的視角,同時借助其他學科的知識,嘗試對網絡傳銷犯罪及其偵辦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據此建構起完善且富有效率的網絡傳銷犯罪偵辦新模式,為偵查實踐中打擊該種類型犯罪提供切實有用的指導。
一、網絡傳銷犯罪概述
(一)傳銷的概念厘定
傳銷作為我國特有的名詞,是直銷(Direct Selling)的一種具體形式,是伴隨著直銷這一營銷模式進入我國而出現的。根據世界直銷協會的定義,直銷是指在固定店鋪以外的地點,以面對面的方式,通過講解和示范,將產品和服務直接向消費者介紹和銷售的行為。[2]依照計酬方式的不同,直銷可分為單層次直銷(Single-Level Marketing)和多層次直銷(Multi-Level Marketing),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在單層次直銷中,直銷人員的收入來自于對商品的直接銷售,而在多層次直銷中,直銷人員除可通過銷售商品獲得收入外,還可從其直屬下線或直屬下線的再下線的銷售額或購買額中獲得收入。[3]
在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通常將“單層次直銷”稱為“直銷”,而將“多層次直銷”稱為“傳銷”。而在我國內地,由于最早采用多層次直銷方式銷售商品的以港臺商人居多,于是“多層次直銷”在內地亦被稱為“傳銷”,后來由于社會上對“傳銷”的描述和宣傳比較混亂,以至于早期無論是“多層次直銷”,還是“單層次直銷”都被統稱為“傳銷”,如在1997年國家工商總局頒發的《傳銷管理辦法》中,傳銷即被定義為“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此時的“傳銷”即為國際上的“直銷”。
作為市場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生事物,由于缺少必要的監管和規范,傳銷在國內興起不久就被一些從事“金字塔”詐騙“金字塔”詐騙形式繁多,包括“連鎖信”(Chain Letters)、“滾雪球”(Snow Balls)、“連鎖式銷售”(Chain Selling)、“金錢游戲”(Money Games)、“推薦式銷售”(Referral Selling)、“投資樂透抽獎”(Investment Lotteries)等,這些名稱都屬于一般的“金字塔”詐騙類型,其普遍特征為:1.須繳高額入會費或認繳相當金額貨品,以取得推薦他人加入的資格;2.以介紹他人加入抽取傭金為主要收入來源;3.不準退貨或退貨條件嚴苛;4.貨品定價偏高或價值很難確定。參見:何凱立.中國直銷法規的演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4.等違法活動的不法分子所利用,傳銷逐漸成為“金字塔”推銷騙術的代名詞。鑒于此,國務院于1998年出臺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因此,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至此,無論是單層次直銷還是多層次直銷在我國皆受到禁止。此后雖然批準了10家符合要求的外資直銷公司繼續營業,但要求其必須依照新的銷售方式經營,即零售店鋪加雇用銷售代表的方式。但隨著2001年我國加入WTO,情況開始發生轉變。在加入WTO時,我國政府曾承諾在3年內解除“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的市場準入限制,為此,國務院于2005年頒布出臺《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兩大行政法規,這標志著長達8年的直銷禁令最終畫上句號。同時,這兩個《條例》的頒布,亦使“直銷”和“傳銷”在我國法律上正式有了相互區別的專門定義,并進而能夠區分。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的規定,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以外的地點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顯然,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的規定,目前作為合法經營方式的“直銷”僅指“單層次直銷”,而不包括以團隊計酬為主的“多層次直銷”。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通常所說“非法傳銷”即指該類情形,根據上述定義,其主要包括“拉人頭”、“團隊計酬”和“收取入門費”三種類型。[4]
(二)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
現舉報人實名舉報國家工商總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長期縱容百度虛假廣告泛濫、瀆職不作為,給廣大網民帶來巨額經濟損失甚至延誤疾病治療時機,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以瀆職罪立案追究工商總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除今年先后曝光的百度賣吧事件、魏則西事件,再看一組媒體曝光百度收費為他人的虛假信息:
2008年8月,央視曝光百度競價排名黑幕:醫藥許可證PS,虛假廣告排首位;
2010年7月,武漢破獲用百度推廣銷售假藥案,受害患者超3000人,假藥成本31,售660,百度推廣費用占利潤75%;
2010年7月9日,公安部通報百度為賭博網站提供推廣服務獲利60余萬;
2010年9月份,假支付寶網站百度推廣排第一,真支付寶反排第三;
2011年11月央視曝光“百度一下,你就上當”:買機票被釣魚,修家電遇山寨,百度支招記者套用資質PS假執照,虛假網站順利登首頁;
2012年8月,百度推廣假冒10086官方充值網站,眾多網友充值被騙;
2013年8月份,“謎月團”團購詐騙網站百度推廣上線,被騙網友超千人;
2013年9月,網友搜旅游網站,被百度推廣置頂網站騙走7萬余元;
2013年11月,百度推廣接舉報后拒下線詐騙網站,致邯鄲張先生被騙12萬;
2014年1月,酷派釣魚網站百度推廣上線,三百多網友被騙,金額超20萬;
2014年5月,百度推廣上線櫻花電器維修假網站,上海陸女士誤信被騙;
2015年11月,深圳破獲假冒華為手機案,騙子在百度購買華為關鍵詞置頂釣魚網站行騙,涉案金額兩千萬;
以上數據僅是被曝光的一小部分,但還有一個更觸目驚心的事實是,百度迄今沒有因為競價排名中的虛假廣告被工商罰過一分錢。推廣商品或服務的虛假文字鏈接,如果付費在新浪、搜狐等門戶網站上,工商會依照《廣告法》對作為廣告者的門戶網站予以罰款,但同樣推廣商品或服務的虛假文字鏈接付費在百度首頁,工商則認為這不屬于廣告,不對百度予以處罰。若百度競價排名不是廣告,那就屬于普通網絡信息,普通網絡信息內容歸通信管理部門(工信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或網信辦管理,按照我國對普通網絡信息內容的監管措施,若由工信部或者網信辦直接對百度競價排名中的虛假信息實施監管,相信百度早就被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關門大吉了。但三級工商偏偏不把百度推廣虛假信息移送給通信管理部門或者后期成立的網信辦處理,而是“默契配合”聯手瀆職不作為,以研究百度推廣是不是廣告為由,將所有百度虛假推廣信息案件擱置不理,而這一研究至少八年時間過去了,也就是說在八年期間內,沒有任何部門對百度推廣實施過監管。
講清這個事,必須先說一下搜索引擎與競價排名是什么(懂的直接略過):搜索引擎實現主要就三步,第一步先使用網頁抓取程序(俗稱爬蟲程序)抓取海量網頁建立數據庫,網站之間一般都有超鏈接,爬蟲程序通過超鏈接一傳十、十傳百的抓取網頁,理論上只要網站之間有鏈接,服務器足夠大,爬蟲程序能抓取所有網頁;第二步把抓取來的海量網頁信息按一定規則編排,提取關鍵詞,創建索引文件等;第三步用戶向搜索引擎發出關鍵詞查詢請求,搜索引擎接受請求后檢查索引文件,在最快的時間內找到用戶需要的資料并返給用戶。搜索引擎返回的結果以文字鏈接形式提供,鏈接上顯示網頁標題、網頁摘要及其他網頁信息,便于用戶判斷網頁是否有自己需要的內容,點擊鏈接后就打開了目標網頁。
搜索引擎原理簡單,但做到好用易用就復雜多了,如同火箭與煙花的區別一樣,像百度這樣的搜索要投巨資才能搭建起來。但百度不向用戶收費,百度靠什么活著?當然是靠廣告了(這TM是常識啊)!可百度不這么認為,為什么接著往下看。
百度初期并不直接服務用戶,而是給新浪、搜狐等門戶網站提供搜索服務,靠門戶網站的技術服務費生存。2001年互聯網寒冬到來,門戶網站一方面壓低給百度的服務費,另一方面甚至有門戶網站意識到搜索引擎重要性自己開發。于是百度謀劃轉型,并于01年9月22日推出獨立搜索引擎供網民使用,同時競價排名也開始上線。
什么是競價排名?假如你要買自行車,可能用百度搜索“自行車”查找。自行車銷售網站非常多,網民搜索后一般都是點擊搜索結果前幾頁的鏈接信息,即通常所說的自然搜索結果。對剛從事網絡銷售自行車業務的店主來說,他的網站一開始不可能排在百度搜索結果前幾頁。網民通過自然搜索結果進入他網站購買的可能性等于零。雖然店長也可通過優化網站,提升自然搜索結果中的排序,但時間長且一旦百度調整收錄規則,自然搜索結果中的排序可能立馬降低。所以速效方法是交錢在百度首頁買廣告位,只要網民搜索“自行車”,百度首頁首位就對自行車店鋪的文字鏈接介紹,這樣容易給店主帶來客戶并可能達成銷售。但網售自行車店主不止一家,大家都想交錢給百度把自家網站排在首頁首位,怎么辦?拍賣!百度給所有自行車店主開了個競價推廣賬戶,由店主自己競價!誰在競價系統中出價最高,誰排第一位;出價次之,排第二位,依次類推,即競價排名。其實很多傳統媒體也是競價排名,央視黃金廣告時段招標不也是競價排名嗎?不少平面媒體廣告的版面不也是競價排名嗎?區別僅在于央視按年競價,平面媒體是按天按周按月競價,而百度則每時每刻都在競價。
由此看來,競價排名就是廣告嘛,百度在免費提供的自然搜索結果網頁之上,收費幫第三方文字鏈接廣告!百度也承認競價排名和網頁自然搜索結果是完全獨立的兩個系統,百度與其競價排名客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競價排名不涉及網頁自然搜索排名,乙方使用競價排名不代表乙方網站被自然搜索結果所收錄。乙方網站是否被網頁自然搜索所收錄及自然排名順序與乙方是否使用競價排名服務無關”。《廣告法》對廣告也是如此定義的,商品經營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的商業活動。自行車店主交錢給百度,通過百度網這一網絡媒介向網民直接推銷自行車,毫無爭議就是商業廣告。(注:在媒體公眾對競價排名中虛假信息的持續曝光聲討中,競價排名這一原本中性描述商業模式的詞語對百度而言慢慢變成了負面詞江,競價排名后被改名為百度推廣。為不引起誤解,并與百度、法律文書中的稱謂保持一致,后文皆以百度推廣記述)
但當百度面對行政監管調查、民事訴訟、媒體曝光時,百度口徑立馬變了,百度認為:百度推廣本質是基于搜索引擎技術推出的信息檢索技術服務,市場經營者在百度網站的百度推廣欄目注冊賬號后,通過自行選定關聯到其網站的競價排名關鍵詞、自行撰寫簡要概括其網頁內容的推廣信息作為鏈接標題以及自行設定點擊價格,達到影響搜索關鍵詞與該網站網頁的技術相關度之目的,從而使得該網站網頁在搜索結果中排序優先,本質上屬于信息檢索技術服務,網民想要了解具體信息仍需進入第三方網站瀏覽,百度對第三方網站的內容不存儲、控制、編輯。所以百度推廣不是一種廣告行為,不存在經營違法廣告的前提條件。
讀起來比較拗口,講人話就是,百度認為:百度推廣是與自然搜索結果一模一樣的信息檢索技術服務,技術無罪,百度推廣不是廣告,不受廣告法約束。網民被騙是因為騙子太壞,網民太傻,百度不應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百度的觀點能成立嗎?百度推廣是按點擊收費的(CPC),為誘導網民多點擊多收費,百度把原本沒有爭議的文字鏈接廣告偽裝成自然搜索結果,去掉本應標注的廣告標識,推卸掉應負的廣告內容審核責任,就如同《廣告法》明令禁止媒體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刊發廣告一樣,百度就拿已被包裝成新聞報道的廣告來抗辯“你瞧,我這就是新聞報道啊,新聞六要素一個不落,與其他新聞有區別嗎?”。在小報紙或縣級電視臺上常可看到以下內容“XX降糖神藥專治糖尿病三個療程治愈無效退款網址XXX,電話XXX”,毫無爭議這是如假包換的報紙廣告或電視廣告;可當你用百度搜索“糖尿病”,當騙子醫院或假藥販子通過百度推廣系統以交錢競價的方式,把內容一樣的廣告語偽裝成搜索結果的樣子在百度首頁時,百度說這就不是廣告了,就變成與自然搜索結果一模一樣的技術服務了。同樣的內容付費在報紙上就是廣告,就能用廣告法約束報紙;同樣的內容付費在百度網頁上就不是廣告了,就不能用廣告法約束百度了,這TM混賬邏輯當然不成立!
但在海淀工商、北京工商、工商總局三級機關的“默契配合”下,對這一眾所周知的事實認定竟然變得比八年還要復雜、還要艱巨,三級工商機關從2008年就開始研究定性,直到現在仍然沒有定性出結果。工商三級機關的瀆職行為直接導致沒有任何行政機關對百度的廣告實施過任何監管,“價值觀是高尚的”的百度公司在部分網民心中變成了只關心利潤的“百毒”公司。
下面通過真實案例詳細記述,工商三級機關是如何“默契配合”瀆職不作為的。
案件事實:2011年12月,消費者田某用百度首頁搜索“微型攝像機”,點擊標題為“2012最時尚微型攝像機1200萬像素一鍵高清錄像錄音”的百度推廣鏈接購買了一臺攝像機;同時又在百度知道內搜索“微型錄音筆”,點擊標題為“微型錄音筆,多功能錄音筆、高清攝像、無需定金,貨到付款”的百度推廣鏈接購買了一支錄音筆。收貨后,田某發現產品有問題,嘗試聯系銷售網站維權未果,遂要求百度提供廣告主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但百度拒提供。
隨后,針對攝像機,田某直接起訴百度,以百度無法提供廣告主真實身份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為由,要求百度承擔賠償責任;針對錄音筆,田某以百度廣告時,未依照《廣告法》核實廣告主資質文件為由向北京工商舉報百度,北京工商收到舉報后將該案件轉由海淀工商處理。
2012年3月1日,海淀工商做出《關于對田某舉報的答復》,答復內容為:根據核查情況,我局決定不予立案。田某不服海淀工商答復,向北京工商行政復議。
2012年5月15日,北京工商局做出2012年第13號復議決定書,駁回田某復議請求。北京工商局認為百度推廣并非廣告,不受廣告法約束,不存在經營違法廣告的前提條件;現行法律沒有要求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必須對搜索到的信息內容逐一審查,第三方南京鴻歐科技有限公司進入百度推廣平臺前,百度已對該公司營業執照進行了審查備案,百度盡到了必要審查和告知,并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田某不服復議決定,繼續對海淀工商提起行政訴訟(事后證實百度備案審查的執照是通過南京工商官網一查便知的PS假照。而且即便工商執照是假的,因百度推廣不是廣告,此事就不歸工商管了,按規定也應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處理)
2013年,海淀法院以舉報答復僅告知田某不予立案的結果,未告知做出該決定依據的事實依據、理由及相應的法律規定為由,判決撤銷海淀工商答復,責令海淀工商60日內對百度涉嫌違法廣告一事重新做出處理。
2013年9月18日,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終字第9265號終審判決書,認定百度推廣符合《廣告法》關于廣告的定義,屬于廣告。此案是百度搜索“微型攝像機”點擊百度推廣買到問題產品后起訴百度的案子,與錄音筆案的區別僅在搜索關鍵詞不同,田某第一時間將認定百度推廣是廣告的終審判決給了海淀工商。
2013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重新答復,答復內容如下“關于百度推廣是否適用《廣告法》調整規范,我局經北京市工商局于2008年12月4日向工商總局請示,尚未得到答復。另,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就你舉報的“百度推廣”是否適用《廣告法》調整規范問題再次向工商總局請示,現正等待答復。鑒于上述情況,對“百度推廣”是否適用《廣告法》進行調整規范尚無定性,因此對你舉報的百度可能存在的廣告違法行為,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海淀工商以百度推廣能否適用《廣告法》調整規范為由,對田某的舉報不予立案后,田某又向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復議。
2014年5月12日,北京工商做出2014年第37號復議決定書,認為僅以百度推廣是否適用《廣告法》調整規范為由不足以支持不予立案決定,遂再次撤銷海淀工商不予立案答復,責令海淀工商在60日內重新做出處理。
2014年6月13日,海淀工商重新對舉報做出處理,由之前對舉報不予立案變更為予以立案。立案后一般程序要在90日內辦結;案情復雜,可再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由工商局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根據規定,工商最多可以延期兩次,可海淀工商第一次延長30日,延期至2014年10月11日;第二次又延長30日,延期至2014年12月10日;然后海淀工商繼續第三次延期,直接延期了一年,延期至2015年12月10日,但就是不做出處理決定。田某遂以海淀工商辦案期限缺乏正當性、合理性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海淀工商立即做出對舉報的處理決定。
海淀工商對應訴答辯的核心理由是,百度推廣是不是廣告,海淀工商已在2008年12月4日經北京工商局向工商總局請示,總局沒有答復;北京工商局也向工商總局請示,總局仍不答復,所以海淀工商做不了主,此案太復雜了,只能延期。同時海淀工商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工商局2013年11月9日向工商總局發出的《關于百度推廣是否應依據司法判決認定為廣告的請示》作為證據,該請示主要內容為“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終字第9265號終審判決書,北京市工商局認為百度推廣符合《廣告法》關于廣告的定義,百度應當依據《廣告法》對直接在百度網的內容負有審查責任,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妥否,請批示。”(看到沒有,北京市工商局認為百度推廣是廣告,但在行政復議中就不真正支持消費者……,就是要拖下去)
2015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第3次延期結束,行政訴訟還在進行中,海淀工商仍未對田某舉報做出處理決定,又接著進行了第四次延期……
鑒于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先后在2008年、2013年向工商總局請示是否適用《廣告法》對百度推廣實施監管,海淀工商總以上級機關并未批復為由拒絕對百度予以處罰,2015年9月20日,田某直接向工商總局郵寄舉報信,要求工商總局直接立案查處百度的痛風病虛假醫療廣告,并附上了海淀工商以總局沒有批復為由拒絕對百度予以處罰的證據材料。虛假廣告內容如下:
工商總局2015年9月21號收到田某的舉報信,在已知曉下級工商在等待總局批復的情況下,仍然拒絕立案查處并于同日將案子移送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在已知曉海淀工商也在等待總局批復的情況下,也拒絕立案查處又把案子移送海淀工商分局;海淀工商分局表面上不認可百度推廣是廣告,但海淀工商分局又不把案子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網信辦,而是自己立案后無限期延期,每次的延期理由都是等待工商總局批復。至此,三級工商機關“默契配合”把瀆職不作為表現得淋漓盡致,百度可以恣意虛假廣告而不受任何懲罰。
也許還有人認為,互聯網發展迅速,基層監管部門認知學習能力有限,面對新型案件在上級批復前不敢定性,亦情有可原。但基層工商執法人員真的如此蠢笨,趕不上互聯網發展的腳步,無法識破百度把文字鏈接廣告偽裝成自然搜索結果的鬼把戲嗎?百度真的是全靠法律斗智斗勇,使百度暫時得以擺脫《廣告法》的監管嗎?請繼繼續往下看:
2008年11月,海淀工商依照《廣告法》做出京工商海處字(2008)第42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谷歌網(GOOGLE)違法關鍵詞廣告予以處罰;
2011年上半年,浦東工商依照《廣告法》對作為廣告主在百度“性病”、“性病治療”等關鍵詞廣告的10家民營醫院予以處罰。對于百度網違法醫療廣告的案件線索,上海工商也已知會移送北京工商,但百度作為廣告者至今仍未受到北京工商的任何處罰。
2011年8月,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騰訊旗下“SOSO”搜索引擎推廣頁面中了侵犯勞力士注冊商標的廣告。在“SOSO”搜索引擎中輸入關鍵字“勞力士”并搜索后,出現多家未經勞力士授權的文字鏈接廣告,該局依照《廣告法》做出深市監稽罰字〔2011〕64號處罰決定書。
行文至此,我們可清楚地看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在已經定性谷歌付費信息是廣告的情況下,故意裝糊涂以向上級打請示為名,既不定性百度推廣是廣告,對百度實施監管;又不定性百度推廣不是廣告,將案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處理。所有對百度付費結果的舉報最終都移送給了海淀工商,然后海淀工商再以無法定性、已向總局請示為由,對百度虛假廣告案件全部擱置處理。國家工商總局對于2008年以來媒體大量曝光的百度虛假廣告熟視無睹,在已收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市工商局請示的情況下,遲遲不履行監督指導協調職責,三級工商機關通過這種方式變相瀆職不作為,給廣大網友帶來巨額經濟損失,造成了嚴重后果,請求最高人民檢察對國家工商總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關責任人以瀆職罪立案查處。
舉報人:王海
阿里巴巴集團資深安全專家胡冰的職業經歷充滿了故事性情節。
在進入阿里之前,他曾做過12年警察,當過刑警,也干過“公關警察”。特別是“公關警察”這個工作,胡冰干得有聲有色,他主管的“平安余杭”微博曾獲全國政法機構微博影響力前茅,而他個人也是知名博主。
胡冰思想活躍,善于使用互聯網。2001年,他剛做刑警不久就接到一起當時比較棘手的案子,一名女性被QQ好友騙財騙色。為此,他就自己“冒充”女網友“投懷送抱”,最終把詐騙嫌疑人“騙”到了警局。
作為一位“80后”,胡冰認為既然自己趕上了互聯網浪潮,為什么不抓住機會去嘗試下不同的道路呢?于是,2013年底,胡冰走出體制,進入了被網友譽為“阿里神盾局”的阿里巴巴安全部,從事維護網絡安全、打擊網絡犯罪的工作。
一張打假地圖
2015年,胡冰參與了“阿里神盾局”與浙江省雙打辦和浙江省公安局等部門合作的“云劍行動”,利用阿里大數據能力,線上尋跡,線下溯源,聯合打假。這個行動給了胡冰很大震動。
“當警察時,我們破一個案子很難,要到處尋找線索,甚至地毯式的走訪排查。”胡冰說話極為干練,“但在大數據時代,我看到了數據的威力。如果能把大數據的能力發揮到公安領域,我們執法部門在服務和打擊上的能力和準確度上,都會有幾何級的提升。”
在“云劍行動”中,胡冰與同事一起探索“從數據找線索,從線索串案件,從案件找實 人’的網上打假導偵新思路。
傳統辦案中,警察要通過現場勘查,收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蛛絲馬跡。從今天大數據的角度看,現場勘查就是在采集數據,不同現場的數據可以通過比對碰撞來串并案件和發現嫌疑人。
網絡犯罪也是如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手段再高明,也會在網上留下蛛絲馬跡,而且這種痕跡不會因為天氣等物理因素的影響而迅速消失。執法部門通過這些數據痕跡,就可以找到精確線索,破案抓人。
在“云劍行動”中,要想徹底治理假貨,關鍵是要把制假售假的源頭打掉。起初,“阿里神盾局”做出了全國首張打假地圖,全面展現了中國目前各地的假貨活躍指數,如哪個省的假貨最多,哪個類目的假貨在哪個地方最多。這張地圖基于阿里巴巴在日常主動攔截的涉假商品和對賣家的數據分析,如通過數十個模型的實時監控比對發現的疑似假貨的鏈接:通過消費者投訴發現的假貨店鋪;通過品牌權利人合作中得到的涉假線索等等。
在“阿里神盾局”,胡冰時常擔任“翻譯官”的角色,負責與公安部門和阿里技術團隊溝通,因為他知道各地由于警力有限,如果提供給警方的辦案數據越詳細,越易懂,就越有利于公安破案。正是在這樣的溝通中,阿里打假特戰隊提出了深化打假地圖,制作全國可疑售假團伙分布圖的想法。
這是一個挑戰,阿里打假特戰隊又花了好幾個月的時間去分析挖掘,最終挖掘出了全國4000多個活躍的制假售假團伙分布情況。這張地圖讓警方眼前一亮,因為地圖上標注的每一個數字,就代表著一個潛在的活躍售假團伙。
這份打假地圖得到了全國雙打辦的高度評價,并據此專門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會議,積極探索利用阿里巴巴大數據能力開展全國打假。浙江的“云劍行動”就是根據全國雙打辦要求而開展的試點。
行動即將開始前,阿里打假特戰隊全員沒日沒夜的加班,他們進行梳理,拿出了浙江境內300多條制假售假團伙信息,并迅速提供給浙江省經偵總隊。在此后的兩個多月中,浙江警方根據這些線索不斷擴大戰果,最終立案169起,破案164起,搗毀生產窩點46個,搗毀倉儲窩點198個,抓獲犯罪嫌疑人300名,涉案價值8.17億元。
那段時間,胡冰的老戰友經常給他打電話說:“你們的數據真是太準了,一抓一個準!”這是他到阿里工作以后感到最欣慰的一件事。
用數據文化進行社會治理
“云劍行動”讓胡冰感受到了大數據的魅力。
如今,在一流的互聯網公司中,網絡和數據的能力正被不斷釋放出來。胡冰甚至發過一個朋友圈,講在阿里上洗手間,內部員工APP上有一個“找坑神器”,這個軟件可以通過接收每個坑位的紅外線信息,及時空位情況,省去員工排隊的麻煩,就更不要說那些離不開數據的業務了。
在維護網絡安全、打擊網絡犯罪的工作中,如今“阿里神盾局”越來越被網友們所認知。這個部門有2000多名“小二”,這里匯集了“從良”-的知名黑客、網安精英、刑偵專家……是保障全球最龐大電子商務生態系統安全的“網絡特工隊’,也是保障“雙十一”、“紅包大戰”順利進行的幕后功臣,每天都服務著數億消費者和商家。其中,專門協助各級執法部門打擊網絡犯罪的專業團隊就是數百人。
2016年初,阿里巴巴還成立了平臺治理部。“部門可以分工,數據必須分享,只有分享的數據才能產生化學反應,才能產出最大價值。”胡冰說。
在這個離不開數據的大團隊中,胡冰并不需要自己構建數學模型,分析數據,但他要學習和消化模型搭建的基本原理和作用,思考產出的數據怎么能更好地服務于執法部門。補充對大數據知識的學習,了解大數據的文化并結合到自己的業務上,這是當前他急需惡補的功課。
胡冰在微博上多次點贊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不久前對大數據提出的一個理念一一用數據文化進行社會治理,并認為孟書記對大數據的“八個推動”是招招點中要害,處處深謀遠慮。
當前,大數據方面的人才基本都聚集在大型互聯網企業中,體制內特別是公安系統此類人才稀缺,而且也很難招聘到。在這種情況下,他認為,未來幾年,警企合作“數據偵查”將是大勢所趨。政府和執法部門必須通過運用企業的能力,為行政管理賦能。 在這個過程中,胡冰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潛心、虛心到大型互聯網企業學習,更深入地理解大數據的理念,并能親身實踐一些項目,避免閉門造車。
胡冰及他的阿里同事更是在積極實踐,如何更好地把互聯網企業的大數據技術,賦能給公安等政府部門,同時,也希望政府部門能更多的利用好已有數據,與互聯網企業開展“網絡安全共治”。
例如,去年阿里巴巴集團與國家認監委信息中心合作,雙方共同推出“云橋”數據共享機制,阿里巴巴成為首家直接接入國家CCC認證信息數據庫的電商平臺。隨著“云橋”的建立,在線商品數據與國家權威管控數據得以打通,阿里巴巴可以實時讀取認監委CCC認證信息數據庫,從而對強制CCC認證的商品實施全流程的管控,確保平臺上的商品質量。
正因如此,如果國家工商局營業執照、商標局、認證、許可證等信息能夠與有治理需求的互聯網企業聯通,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企業,在平臺管理上都能相互賦能,實現多方共贏。
此外,出于警察情節,胡冰也十分關注網絡法律法規的完善。他說:“如今幾乎所有的線下案件都在往線上走,我國的許多法律都是針對線下行為而設定的,因此,雖然一些線上行為造成的危害已經等同甚至超過線下行為,卻無法使用相關法律定罪量刑。”
最容易遺失手機的地方
小陳是一名公司職員,上下班都坐公交車,在公交車上他常常把玩手機,一次用完手機后,為了騰出手到背包里找個東西,他將手機放到了旁邊的空座上,下車后他匆忙離開,公交車載著他的手機遠去了。直到回到公司小陳才想起手機丟了。
小陳趕緊用同事的手機往自己的手機上打電話,沒人接。不甘心的他又往自己的手機上發短信,大意是請對方歸還手機。沒想到自己的手機真的回復了短信,說,歸還手機可以,但要給300塊錢。小陳看到找回手機有望,非常開心,但覺得要為此付300塊錢有點冤,就跟對方討價還價,試圖壓價到150元。對方死守陣地,一分錢不降,無奈,小陳帶著300塊錢贖回了原本就屬于自己的手機。
在《2013年中國手機防盜研究報告》中提到,公交車是比較容易遺失手機的地方,特別是很多人喜歡用手機聽歌,外露的耳機線給小偷提供了線索。小陳與許多馬大哈一樣,在公交車上“淪陷”,幸而手機失而復得,不過付出的代價也很大。除了像小陳這種自己不小心落下手機的情況,還有很多時候手機是被人故意偷走的。比如,在地鐵中,人流復雜且密集,進站口、站臺、車廂等地人多擁擠,小偷方便下手;在網吧,玩游戲投入,手機常放置在桌子上,容易遺忘或被小偷順手牽羊;在餐廳和KTV,人多嘈雜,注意力較為分散,容易遺忘手機;在學校,學生警惕性較低,環境開放,比較容易被小偷得手。另外,還有商場、火車站、飛機場、電梯、試衣間等地方也是比較容易遺失手機的地方,馬大哈們要注意了。
最容易與手機失散的時間
阿文是一名大三的學生,沒課的時候喜歡去教室自習。一天,她把手機放在桌子上,感到瞌睡來襲,打了個哈欠就趴在桌子上睡了起來,前后只有幾分鐘的時間,當阿文抬起頭之后,發現手機早已不翼而飛。學校一直被當作單純神圣的象牙塔,被認為是一片凈土,事實證明很多人都有手機在學校被盜的經歷,并且被盜的時間總在自己的意料之外。
據艾媒咨詢與360安全中心綜合用戶反饋和警方數據顯示,早晚高峰、節假日是手機失竊案件發生的主要時段,這期間商場景點人流擁擠、密度大,乘坐公用交通工具頻次高,較容易發生手機失竊,手機用戶需要特別關注。
除了這些人多擁擠的時間段,另一個容易被盜的時間即是雖然安靜人少但很容易被忽略的時刻,正像阿文打個盹的時間一樣,雖然只是短短的幾分鐘,手機卻被人順手牽走,并且無跡可尋。
容易遺失手機的那些人
小麗是個普通的白領,最近剛買了新款大屏的智能手機,一個周末小麗出去逛街,剛要出地鐵站時,卻發現外面正下著大雨,忘記帶雨傘就匆匆出門的小麗,無奈只好在地鐵站邊玩手機邊等待雨停。這時,一個年輕男子從小麗手中快速奪走了手機,拔腿消失在雨幕中,穿著高跟鞋的小麗本能地追了幾步,知道追不上,最終無助地放棄了。
來自國外的數據顯示,25-34歲的人群最容易被偷手機,35-44歲的人群則最容易將手機丟失。在盜搶手機的調查中,男性更容易成為被搶劫的目標,女性則會更多地被盜,而幾乎所有受害者都是20-30歲的年輕上班族,在“娛樂場所”或其它公共場合很容易被盯上。
與小麗有類似經歷的年輕人最近仍有很多,雖然現在的社會治安情況已經好了不少,但明搶事件仍不時發生,在痛恨此類事情的同時,比較容易被人盯上的“低頭族”,尤其是帶著時下流行機型的人們更應該小心了。
據國外一項關于手機丟失的調查顯示,男性手機丟失的概率要比女性高出70%;而相比之下,心思細密的女性手機丟失的概率相對較低,但手機被盜的概率卻比男性高出42%。有社會學家指出,男性對手機等零散物品的注意度相比女性要低一些,經常會因走神導致手機丟失;而女性由于天生的弱勢群體地位,比較容易成為竊賊的下手目標。
手機丟失引發的連鎖反應
2013年5月13日內地新秀馬天宇在微博上發表了一條手機丟失的消息,誰知,次日凌晨其實名認證的微博發了一張大尺度不雅照片,引起粉絲們嘩然一片。因手機丟失而致不雅照泄露或者其它秘密被曝光已不是新鮮事了,然而由手機丟失所引發的微博、微信、QQ等一系列平臺賬戶的被竊卻給失主們帶來了更多的危機。
據調查,拾到手機的人89%會訪問其中的個人數據;超過60%會查看手機失主的社交媒體信息、電子郵件內容;80%試圖假冒個人認證信息;而超過半數的人會通過手機訪問銀行帳戶。由此可見,手機一旦丟失,失主就極有可能面臨因手機信息被惡意使用帶來的危害。根據一部智能手機所涉及的個人信息,可以將因手機丟失而引起的風險分為以下四類,即:手機照片視頻等隱私外泄、手機聯系人遭惡意詐騙、郵件被查閱導致商業機密泄露、QQ微信微博賬號被盜、手機網銀和支付寶被盜等。
阿喀琉斯的腳踵
在手機丟失之后,失主一般都比較慌張、心急,一心想找回丟失的手機,這時有不少人會習慣性地上網搜索“如何找回丟失的手機”,排在搜索網頁比較靠前的位置上會有諸如“iPhone全球GPS定位,幫您找回丟失的手機”之類的信息。為了確認該信息是否可靠有效,《消費電子》記者也嘗試與該機構進行聯系。在沒有手機詳細信息、手機電話號碼的情況下,對方只要了記者手機中存有的某個手機號碼及手機丟失的位置,便信誓旦旦地說可以通過GPS定位幫忙找回手機,不過要先交200元的定金,待定位成功后再交400元錢。對于手機失主而言,其阿喀琉斯的腳踵是焦急和輕信,這樣不僅找不回手機反而會損失更為嚴重。
阿喀琉斯的弱點單單在腳踵上,卻引發了致命的后果,但對于手機而言,除了被遺失,其數不清的弱點使其隨時隨地都備受威脅。在日常使用中,手機面臨的安全問題有:惡意扣費、無故消耗流量、騷擾電話和短信、通訊錄短信等個人信息泄露、手機中病毒或木馬、賬號信息被盜取、手機運行緩慢、頻繁死機重啟、手機內文件數據被破壞、彈出惡意廣告等等。面對手機的這些問題,有人習以為常,認為這些問題無論如何都是避免不了的。也有人安全意識不夠,認為這些小問題無關緊要,實際上卻有很多人的手機已經受到了安全問題的侵襲,早就應該加強注意了。目前防護手機的手段是下載各類軟件,要注意的是手機軟件要在正規的軟件市場下載使用,這樣才有可能有效攔截騷擾電話、垃圾短信,給手機提供安全保護,還可清理內存和垃圾,保護手機中信息安全。
手機丟失之“馬后炮”
有因丟失手機急于尋找而又二次被騙的人,也有手機丟失之后無動于衷而受到更大損失的人。對于已經丟失的手機,“馬后炮”并不多余。在手機丟失后,到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那些被忽略的方法也許應重新引起你注意了。
有調查顯示,68.13%的人在丟了手機后都“自認倒霉”,認為不可能找回。其實這種想法并不理智,不管怎么說,報案對尋回手機和懲治竊賊都有積極效果,如果大多數人都不報案,竊賊會日益猖狂,失主的利益也永不會受到保護。同時,如果安裝了手機防盜軟件,所提供的位置、詐騙、手機號碼等證據對于警方立案偵查十分關鍵,找回手機的機會更大。
盡管提倡大家向警方尋求幫助,但對于每天都在發生的手機丟失事件,警方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還有一招來自民間的招數也許可以幫助你找回丟失的手機。有調查顯示,78%的受害者希望支付贖金找回丟失的手機,尤其是在中國,這一意愿比其他被調查的國家及地區的用戶更為強烈。正如前面所舉的案例一樣,有些撿到手機的人也愿意得到一些經濟報酬而歸還手機,不過失主要做好討價還價的準備。
如果一時無法找到手機,還有一招可以減少失主個人或者手機上聯系人的損失。手機丟失后,用戶面臨著個人資料、隱私信息甚至是財務信息被泄露的風險,有些人在撿到或偷到手機之后會利用其手機上的聯系人信息與其聯系,騙其錢財。這時,失主們不要忘了,手機丟失后要向運營商求助。尋求運營商的幫助雖然很難直接找回手機,但可以要求運營商將手機停機,將親友受到詐騙的風險降至最低。
手機防盜險之“馬前炮”
馬后炮畢竟是馬后炮,找回遺失手機的幸運者畢竟是少數,那你還可以選擇“馬前炮”——為你的手機上防盜險。2013年8月14日,國內首個“手機防盜險”問世。由奇虎360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共同推出。要注意的是,不明原因的丟失等情況不屬于盜搶事故,不會獲得理賠。還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手機都可購買該防盜險,iPhone和其它一些機型目前是無法購買此保險的,投保人需確認自己的手機機型是否與該保險適配。
投保人需交納9.9元至19.9元的保險費,一旦手機被盜搶符合相應條件,憑“手機盜搶”報案回執、購機發票和電子保單就可申請理賠。該險種保險期限1年,根據手機機型確定經濟賠償金額,投保人可獲得1000—3000元不等的經濟賠償。不過業內人士也提醒消費者,手機被盜或搶之后一定要及時報警,并獲得警方開具的“手機盜搶”回執,否則理賠可能還是有難度的。
手機丟失之“查找我的手機!”
俗話說“求人不如求己”,尤其現在使用智能手機的用戶非常多,如果大家可以預先在智能手機中設置好防盜功能,在手機被盜時還是有機會找回自己的手機。下面我們將提供蘋果iOS、Android、Window Phone三大智能手機平臺的防盜方法,讓大家都可以“找回我的手機”!
內置“查找我的iPhone”
其實蘋果iPhone設置中的“查找我的iPhone”已經是非常知名的一項手機防盜功能。其是icloud屬下的一項功能,通過設置密碼和開啟定位服務后,如果大家想找回自己的手機就可以在網站上登錄icloud“查找我的iPhone”。
當手機真的被盜時,大家可以先登錄icloud的賬號郵箱,郵箱中就會有“查找我的iPhone”郵件,通過點擊郵件中的“/find”即可進入icloud查找手機。
通過登錄icloud后,即可進入功能頁面,然后馬上點擊“查找我的iPhone”。此時還是需要再次輸入密碼確保安全。
而通過網絡定位,馬上就可以從網站中得到iPhone的地理位置,在地圖中可以準確定位,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手機在哪個位置上。
找到手機位置后,點擊定位圓點后選擇丟失模式,并輸入備用聯系電話號碼,然后再給丟失的iPhone發送信息,即可啟動丟失模式,手機也將被鎖定。此時,可以在icloud上看到啟用的丟失模式,在丟失的iPhone手機上也會收到剛才發送的信息。就算小偷想采用 DFU 模式刷機,不管是直接重刷還是降級,刷完之后重啟iPhone仍然會提示輸入apple帳號進行激活,否則無法使用手機。iPhone 手機只能使用首次激活的apple帳號,其他帳號不能使用。
內置“查找我的手機”
Windows Phone 8其實也內置像“查找我的iphone”類似的功能,其也是在設置下的一項功能。當手機被盜時,用戶也同樣可以登陸windows phone官網上“查找我的手機”。 登錄過后,我們就可以在“查找我的手機”下面實現振鈴、鎖定手機,清除三種操控。當然通常狀態下,其實大致的功能也跟iphone內置的防盜功能相差不大。當用戶點擊 “振鈴”,手機則會響起報警的信號并伴隨有震動,即使將手機調至靜音狀態,手機的響鈴聲音也不會減弱。當手機丟在家里的某個角落時,可以通過“振鈴”操作找到我們的手機。而當用戶點擊“鎖定”后,用戶的手機則會被鎖定,除非通過輸入 windows phone網站設置的解鎖手機4位PIN碼,否則無法查看手機內容。而當用戶確認手機被偷,點擊“清除”后,手機則會被恢復出廠設置,手機上的所有個人內容將會被刪除,從而保證了用戶的信息安全。需要注意的是,若要實現“查找我的手機”,手機必須先登陸個人帳號,才能實現上述功能。
通過第三方軟件進行手機防盜
Android智能手機并沒有像蘋果iphone或windows phone8那樣內置了手機防盜功能,不過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安裝第三方安全軟件來進行手機防盜。目前市面上也有很多像“360安全衛士”、“騰訊手機管家”、“金山毒霸”等具有手機防盜的安全軟件,下面我們將以“騰訊手機管家”為例進行說明。
大家最好先添加緊急聯系人的電話號碼,當需要實現“找回自己的手機”時,用戶就可以登錄騰訊手機管家的官網,并很快地看到自己手機的狀態。登陸后通過點擊“手機定位”,即可看到手機的詳細位置,還有地址信息都一應俱全,定位非常準確。
此外,還可以對手機進行鎖定。當手機收到鎖定通知時,必須通過輸入關聯QQ號碼才能進行解鎖。而當手機收到響鈴指示后會立刻響起警報,同樣也需要輸入關聯QQ號碼才能進行解鎖。最后需要清空數據則要輸入緊急聯系人號碼,這就可以將手機中的數據全部清除,并同時鎖定手機。
在安裝“騰訊手機管家”后,我們可以從安全防護中找到手機防盜這項功能。然后通過登錄關聯QQ號,就可以開啟手機防盜功能。
開啟后,就可以看到手機防盜中手機定位、手機鎖定、響鈴警報、清空數據等各項功能,感覺也比蘋果iphone或windows phone8的防盜功能更加全面。
“查找我的手機”需注意幾個重點
“查找我的手機”服務會使用短信與您的手機進行通信。如果手機中沒有短信服務,就必須通過移動運營商來啟用此功能。手機也必須處在手機網絡數據連接的范圍內,確認在“設置”中啟用數據連接選項,并在 Windows Phone設備上啟用手機網絡數據連接。當然手機也必須有電才能使用設置中的“查找我的手機”。
2.4月6日下午兩點半,中晉所在的未來資產大廈聚集了數百名投資者。
3.中晉交易大廳大門緊鎖,投資人在看物業公司貼出的公告。公告中稱“中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落款為仲量聯行未來資產大廈物業管理中心。
4.一位投資人向本刊記者展示其手機中4月6日早上收到的中晉理財產品的利息。
5.中晉出事后,投資者自發組建了“中晉合伙人”微信群,不過目前該群已更名為“相信明天”。
繼泛亞、e租寶等案件之后,又一家百億級理財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資被查。
4月6日15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上海”名為《上海公安查處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詐騙犯罪的“中晉系”相關聯的公司》的公告。公告中稱,2016年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根據群眾舉報在本市浦東、黃浦、靜安等地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詐騙犯罪的國太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中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晉一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等“中晉系”相關聯的公司進行了查處,實際控制人徐勤等人在準備出境時被公安人員當場在機場截獲,其余20余名核心組織成員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獲。
中晉員工:公司此前沒任何異常,當天上班才發現警察來了
4月6日的夜晚,對數萬名中晉投資者而言注定是不眠之夜。由其中400多位投資者及業務經理自發組成的“中晉合伙人”微信群,從4月6日下午2點多建群開始,到4月7日凌晨2點半記者截稿時,一直響個不停。建群時就在現場的《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也加入了該群。
“一切都像是夢一樣……明天會好的……暫時先別報警……再等等消息……”這一夜,“中晉合伙人”群內的投資者們相互鼓勵大家面對現實。
現實是――中晉資產遭查,數萬名投資人、超過50億元資金受波及。根據“中晉合伙人”群內投資者之間的對話,他們最多的人投資了300萬元,最少的也有15萬元。
在上海市公安局4月6日下午正式公告之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就已獲知中晉“出事”。4月6日中午,記者在“中晉系”辦公所在地――位于上海浦東新區的未來資產大廈看到,這里已經聚集了數百名投資者。據中晉員工反映,早上9點―10點時交易還正常,現場還有許多客戶簽單,后來有很多警察進入交易大廳,并讓客戶離場。多名投資者說,“來了幾個警察,讓我們出去,隨后物業就將用于交易的電腦搬走了。”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在現場看到,中晉大門緊鎖,并未上封條,玻璃門上貼出公告“中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落款為仲量聯行未來資產大廈物業管理中心。
現場有投資者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4月6日早上通過客戶端還取到了利息,一切正常;還有投資者反映,當天在客戶端可以選擇“提款”,但是資金遲遲未到賬。
一位蔣女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自己4月1日剛剛買了中晉理財產品,“本來想買100萬元的,當時覺得有風險,還好最后買了30萬元。我不關心公司是不是有問題,我只想要回我的本金。”
記者注意到,有數位中晉工作人員在現場用“自己也參與投資”的例子來安撫投資者情緒。中晉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直屬三部客戶十七部的毛經理表示:“我自己也投了200萬元,本來明天到期準備付婚房首付。4月5日晚上我們高管還在一起喝酒至凌晨3點,根本沒有異常。直屬三部的總經理蘇浩(音)目前被警方帶去問話,我在外面安撫他的客戶。我曾經也是中晉一期的法人代表,承認中晉收購香港公司當中肯定是有違規,目前只能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公司兌付資金肯定是夠的。”
一位蔣姓業務員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自己也買了近百萬的中晉理財產品,“公司有2000多名員工,包括前臺面簽人員都必須是全日制本科畢業,新客戶簽單要20分鐘,經常要加班到凌晨2點。此前公司沒有任何異常,上月工資正常發放。今天早上來上班打卡時才發現警察來了。”
投資人:擔心報案后無法取出本金
律師:肯定要返還投資者損失的,別恐慌
4月7日下午4點,《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登陸中晉官網,發現已經無法打開,投資者客戶端也已顯示“NOT FOUND”。4月6日剛剛“組建”的“中晉合伙人”微信群也更名為“相信明天”,500名投資者和業務經理們還在討論著如何拿回本金。
在網站關閉之前最后一則公告于4月5日,公告稱,截至2016年4月1日,中晉一期基金共募集資金52.6億元人民幣,超計劃籌資2.6億元。通過合伙制股權基金模式,中晉一期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與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募集,募集資金主要投資于非上市公司可轉債,之后通過被投資項目資產證券化實現在二級市場退出,為投資人實現投資目的。
公告中還稱,目前,中晉一期已通過217個合伙制基金向11608名投資人發起募集,每個合伙基金按48人限額募集,目前超員1192人。根據合規需要,在未完成新的合伙基金設立前,自2016年4月6日起暫停受理新客戶。將安排律師事務所對中晉一期進行合規復查,并聘請第三方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對中晉一期進行跟蹤審計,并及時在中晉網對外公告結果。
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上海”4月6日的公告中指出,經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為實際控制人的“中晉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資注冊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業,租賃高檔商務樓和雇傭大量業務員,通過網上宣傳、線下推廣等方式,利用虛假業務、關聯交易、虛增業績等手段騙取投資人信任,并以“中晉合伙人計劃”的名義,變相承諾高額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眾大肆非法吸收資金。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警方提醒廣大市民,如遇上述情況,請攜帶相關材料赴居住地公安分局經偵部門報案。
記者注意到,在“中晉合伙人”微信群的討論中,多數投資人表示“暫時不報案,等幾天再說,怕報案后資金凍結無法取出本金”。一位已經投資中晉一年的董阿姨表示:“在今天之前,我的利息都是準時到賬,我報案報什么呢?”有客戶經理明確表示:“明天照常上班。”還有人說:“客戶恐慌報案,達到一定數量后會定性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結果就是本金上交國家。想辦法大家一起維權。”
對此,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章琦律師告訴記者:“沒有這個說法,公安肯定已經凍結相關公司賬戶和資產了,將來肯定要返還投資者損失的,不會上交國家,感覺現在老百姓有點恐慌了。”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張嚴鋒則表示:“隨著國家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對相關的違法、違規企業的查處力度會不斷加強。國家和上海市政府結合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特點,近期也了很多措施。中晉公司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也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相關互聯網金融企業一貫政策,支持創新,支持合法經營;同時對違法、違規企業絕不姑息。”
上海發文清查非法集資
據了解,“中晉系”曾經冠名上海知名相親類節目《相約星期六》,并邀請名人代言,這也是使其得到投資者信賴的原因之一。未來資產大廈整個三樓均為該公司的辦公區,一樓還有辦公房,辦公面積超過2000平米。
一、經濟犯罪在逃嫌疑人緝捕的概念和特點
經濟犯罪在逃嫌疑人的緝捕是指公安機關采取相應措施,將逃跑的經濟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使其接受訴訟處理的偵查措施以及服務于抓捕工作的偵查活動。這些犯罪嫌疑人包括實施犯罪行為,應受刑罰處罰,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而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經批準實施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在實施前或實施中潛逃;還包括被依法判處刑罰從羈押場所脫逃的罪犯。公安機關常用的追緝堵截措施與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實質上是一類工作,只不過在對策、方法上各有不同的重點,追緝措施是對作案后臨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緊急措施,而追逃措施則是對久逃未緝獲的犯罪嫌疑人和脫逃的罪犯實施的查緝措施。
經濟犯罪案件是近年來比較突出的一類新型案件,所對應的犯罪主要是1997年修訂刑法后在第三章中增設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犯罪,與以往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傳統刑事案件如殺人案件、搶劫案件、綁架案件等相比較,經濟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潛逃中體現出以下主要的特點:
1、對潛逃事先多有周密的安排,體現出計劃性。在傳統的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起意潛逃往往是在實施犯罪之后,大多處在恐慌、緊張的心理狀態之中,潛逃中“惶惶如喪家之犬”。而經濟犯罪的嫌疑人多是對案發后的潛逃有著周密的計劃與安排,有的是一邊實施犯罪一邊準備潛逃,有的甚至在實施犯罪之前就開始計劃安排如何逃匿,并作有充分準備。如廣東開平支行發生的堪稱建國以來最大的一起銀行系統侵吞資金案,案發后才發現主要案犯許超凡等三人的家眷早已移居境外,案發后三天,許超凡即使用早已準備好的假護照離境,使得人們驚嘆疑犯外逃計劃的周密。
2、抗拒緝捕的非暴力化。傳統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潛逃期間,為抗拒追捕,往往會采用暴力手段,甚至不惜魚死網破,如震驚全國的張君犯罪團伙的主犯張君在潛逃期間,始終隨身攜帶槍支,落網之后,沮喪、絕望的張君曾經說過:“我曾經想過自己的兩種死法,在槍戰中被擊斃或者自殺”,足見其暴力傾向。這種情形在經濟罪犯中比較少見,經濟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間,大多不會采取這種極端的方式,潛逃多以犯罪非法所得為后盾,以金錢鋪路,較少使用暴力手段。
3、親情觀念較強。經濟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動機,多是想改變自己及身邊的人的生活狀況,所以這些案犯盡管違法亂紀,實施了經濟犯罪,但多數親情尚未泯滅。據統計,有95.8%的逃犯在逃期間與以前的關系人保持聯系。利用這些有親情的關系人獲取犯罪人的行蹤,就如同垂釣用的浮標,通過對這些浮標的觀察,能夠分析判斷出“沉底魚”的行蹤,然后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追捕。
4、逃匿方式層次較高。經濟犯罪分子的潛逃,一般短期內沒有生計上的壓力,逃匿時乘坐的交通工具首要考慮迅速、安全,并不在乎費用,所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應當加強對飛機、出租車等的查控。潛逃期間的聯絡方式,可能使用的是新興的通訊工具、科技工具,如使用電子郵件、QICQ聊天室等。這些都體現出經濟犯罪分子逃匿方式的層次較高。
二、緝捕的主要措施
在經濟犯罪案件中,根據犯罪嫌疑人逃匿的階段和案件的類型,偵查部門對于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情況是不同的,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確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不確定和犯罪嫌疑人確定、身份不確定三種情況,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緝捕措施應當有針對性地展開。
(一)犯罪嫌疑人確定、身份確定的情形
這種情形是指經濟犯罪案發后,已經有明顯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實、具體的身份也已為我偵查機關掌握,但罪犯逃匿、去向不明的情形。如“中科創業”操縱證券價格案,主犯呂建新、朱煥良虛設帳戶,通過自買自賣、聯合操縱等手法,操縱“中科創業”及其相關股票價格,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目前兩人均在逃,尚未歸案。在這種情形中,由于對于犯罪分子的身份資料、社會關系、案件的大致情況等都有一定的掌握,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緝捕,應當充分利用已經掌握的線索,具體的措施主要有:
1、了解嫌疑人出逃前的活動情況
首先,是有目的地在關系人中進行摸底調查。進行摸底調查的對象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家庭成員、關系密切的情人,這是嫌疑人所依賴的主要關系。第二層次是親戚朋友及其關系人,包括親戚、同學、同事以及他們的重點關系人等。第三層次是與犯罪嫌疑人平時聯系不多,但關系密切的人員。這些人員可能平時交往不多,單位、同事、甚至家人可能不知道這種關系存在,這一層次是死角人員,不能遺漏。在進行這些調查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講究策略。
其次,要調閱相關資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情況、涉案材料和社會機構的資料。其中社會機構的資料主要是金融機構的錄象監控資料、電訊部門的通訊記錄、稅務部門的納稅資料、工商機構的有關登記資料等等,可以說,犯罪嫌疑人在進行經濟活動、社會活動中由相關機構記錄下的有關信息資料,都可能成為緝捕逃犯、偵破案件的重要線索。
最后,還要重點了解犯罪嫌疑人出逃前的行動。包括打電話、定票、對家人、單位的安排、等等,通過這些行動分析案犯的去向。同時也要注意識破犯罪嫌疑人逃跑前施放“煙霧”,聲東擊西。
2、布控、邊控
包括的地點主要是交通樞紐機場、車站、碼頭、主要交通干線、出租汽車公司、可能出境的口岸等。在布控、邊控中查檔要注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經濟犯罪嫌疑人潛逃中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不能簡單地依據姓名、性別;而且,在確知緝捕對象及其身份的情況下,掌握其照片也是可能的。
3、信息
常用的手段有向兄弟公安部門協查通報,通緝令等方式,隨著時代信息化的發展,將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上網也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在18年的“嚴打”歷史上,1999年的網上“追逃”可謂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次專項斗爭。所謂網上追逃,是利用計算機網絡,檢索查詢可疑人員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資料,以發現、查獲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方法。目前,網上“追逃”已經成為一項工作機制,借助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克服了傳統追逃手段在時間、空間上對警方的制約,解決了人工難查、漏查的問題,拓展了查詢、對比的范圍,大大提高了追逃的效率,比起傳統的追逃,更迅速、更準確、更有效。
4、實施監控
主要是指對通訊工具和關系人實施監控,以此發現犯罪嫌疑人逃向線索。通訊工具包括郵檢、固定電話、BP機、手機、電子郵箱等。經濟犯罪的嫌疑人,多從事專業的經濟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接觸并使用新興的通訊聯絡工具,這使得他們負案潛逃期間,同樣具有使用新興通訊工具進行聯絡,傳遞信息。1998年,電子郵件還是一個相當新的通訊工具,并不為公眾所熟知,北京人福中心的王建軍、石小軍在以102張假報關單騙取外匯6092美元的特大騙匯案后逃匿,潛逃過程中,沒有使用任何傳統的、常規通訊方式,而是采取當時運用尚未普及的電子郵件的方式,北京市公安局經偵部門在獲知嫌疑人有電子信箱這一線索后,對其郵箱進行24小時技術監控,最終通過這種方式查到案犯的線索,成功地抓捕歸案。當前,聊天室、ICQ、OICQ等新興的通訊、聯絡工具層出不窮,偵查人員應當具有利用新型通訊工具查獲犯罪嫌疑人蹤跡的意識和手段。
實施監控的對象還包括關系人。在對關系人的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后,對一些主要的關系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監控其行蹤,只要控制住關系人的行蹤,往往能夠順藤摸瓜,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下落。
實施監控,應當尤其注重一些特定的日子:一般地,節假日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感情比較脆弱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多會想方設法同家人、關系人聯系,表達思念之情;尤其是春節、正月十五、中秋等中國的傳統節日,應當重點進行監控,獲取在逃案犯的信息。此外,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個性,還應當注意對于其個人有特別意義的日子,如妻子、孩子的生日、結婚紀念日、情人的生日、紀念日等。
5、分析研究嫌疑人的個性特點
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個性特點的分析研究,可以對其他線索進行印證,進而推斷嫌疑人的去向。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個性內向,少交際,其藏身之處往往不會離家太遠;有的犯罪嫌疑人平時就極為謹慎,其逃向信息一般不可能輕易透露,尤其是從一般關系人處獲得的線索更應當仔細推敲,防止嫌疑人實施反偵查;有的犯罪嫌疑人與戀人、情人感情篤深,可說是“重色輕友”,對這些人員所透露的信息要結合平日雙方的感情狀況進行推斷,分析是否能夠自圓其說,有無不合情理之處,研究其心理狀況,再采取下一步的措施。另外,在這種掌握較多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中,分析嫌疑人的生活、娛樂習慣,對于服務于緝捕工作,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如喜歡吃川味的,要注意在川味館布控;喜歡跳舞唱歌的,要注意在歌舞廳布控。
(二)犯罪嫌疑人不確定,身份也不確定的情形
這是指經濟犯罪案發后,只查明有犯罪后果,但未查明實施案件的犯罪人,當然,其真實、具體的身份也不為偵查機關掌握的情形。這種情形在傳統的刑事犯罪中較為常見,但是由于經濟犯罪案發后大多沒有犯罪現場,有的案件甚至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如走私、騙匯犯罪,因此這種情形中偵查機關掌握的線索是非常有限的。如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偵破的發手機短信詐騙的案件。犯罪分子通過發手機短信為誘餌,要求受害人將資金打入銀行卡中,以查詢卡內資金,驗證購買能力為理由要求受害人提供卡號和密碼,通過偽造銀行卡,異地取現,詐騙巨額資金。案發后受害人連犯罪分子的面都沒見過,偵破的難度較大。這類案件主要的偵查措施有:
1、盡可能地從嫌犯留下的線索中刻畫嫌疑人的特征。如上述案例中,嫌犯只通過電話與受害人有過接觸,但電話仍然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所持的口音。還可以通過一些公共機構的正常管理所留下的記錄尋找線索,如銀行機構的錄象,走訪有關單位的保安人員,另外可以請有關行業的專家幫助分析嫌疑人必須具有的條件,等等。
2、通過收集有關情報、資料考慮是否可以并案處理。這種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手法詭秘,認為自己的犯罪不會被查處,很多犯罪分子銷聲匿跡一段時間,就會又出來作案。因此可以通過協查通告、對重點人口建立的一些信息庫資料進行比對等途徑,對具有作案手法特征相同、相似的案件考慮能否并案偵查。
3、對分析是職業罪犯的案件,必要的話,“外緊內松,張網以待”,誘使其再次實施犯罪,暴露蹤跡,再實施緝捕。根據罪犯的作案手段和案件的特點,在有關場所、地點周密部署,嚴密監控:如果罪犯是異地作案,應當做好有關交通工具的布控;如果罪犯必須要到高消費場所實施犯罪,如信用卡透支詐騙,應當對高檔賓館、酒店等場所事先部署等。
(三)犯罪嫌疑人確定、身份不確定的情形
這種情形是指經濟犯罪案發后,已經有明顯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犯其真實、具體的身份尚不為我偵查機關掌握。這種情況多發生在一些以假名字、假身份進行合同詐騙、金融詐騙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案發后,受害人盡管明知犯罪的實施者,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口音、行為習慣等,但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誰,尚需要公安偵查人員的查證。這種情形中同樣可以采取第一種情形中的摸底調查、邊控、布控的方式,茲不贅述,此外還應當重點采取的偵查措施有:
1、 分析通訊聯絡信息
具體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三:
第一,時間劃分法。即把嫌疑人的特定活動時間內的電話資料進行對比、分析,從中發現線索。工作查明嫌疑人在一段特定時間內的活動情況后,可通過電信部門收集這段時間內所有的通話資料,根據我們已經掌握的線索,對通訊資料進行分析。特別注意逃前幾天通訊次數較多的號碼,以發現其主要關系人及外地可能落腳點。如一江蘇的票據詐騙犯罪嫌疑人案發后逃至沈陽藏匿,公安人員收集了常熟和沈陽之間幾千條電話信息。但從當時情況來看,如果要從這么多的通話記錄中找出嫌疑人的電話,不亞于大海撈針,從時間上和人力上都是不可能的。后來偵查人員掌握到一個情況,逃匿前,嫌疑人曾從常熟兩次打過沈陽126臺傳呼。偵查員分析,這兩個傳呼很可能是嫌疑人用來聯系落腳點的。如果能夠查明沈陽的這名關系人回傳呼所用的電話,就能夠得知嫌疑人隱藏在什么地方。偵查員推斷這名關系人回傳呼的時間應該在打傳呼之后10-20分鐘之間。這樣一來,整個查證的范圍就大大縮小了。根據對電話資料的排查,當天晚上就在某小區把嫌疑人抓獲。
第二,地域劃分法。即在現場訪問的基礎上,把涉案區域特定時間內打往外地的長途電話作為重點,進行排查,從而確定嫌疑人的落腳點。采用這種方法,排查的區域不能太大,排查區域內的電話不能太多,否則就成了大海撈針。如果嫌疑人不止一次在排查區域內打過電話,那么這種方法就容易奏效。因為只要找到兩次通話的交叉點,嫌疑人的落腳點就明確了。
第三,專業知識輔助。即通過電訊專業知識,掌握嫌疑人所在的位置及活動規律。如跟蹤移動電話的信號,移動電話每次開機都會自動選擇其所在的基站登記,隨著電話所在的位置改變,登記的基站也同時改變。所以可以通過對手機信號的跟蹤,準確掌握持機人所在的位置和活動規律,再采取相應的措施。采取這種方式查找嫌疑人,要盡可能通過信號移動情況分析他的活動規律,把工作做到前面,避免被手機信號牽著鼻子走。
第四,外圍分析法。即通過在調查、分析嫌疑人關系人通訊記錄、電話清單,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下落。如調查中如果發現一個相同的號碼,分別出現在這些人的電話通訊記錄中,應當引起注意,就此及時跟蹤調查。
2、追蹤贓款、贓款流向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這句話用來說明經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是很適當的,盡管其虛構、偽造身份,但犯罪所得的款物始終是他們趨之若騖的目標,贓款、贓物的流向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落腳點。通過這種方式實施緝捕,還可以達到人贓并獲的效果。當然,適用這種方式開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也取決于具有控贓的條件。如上海閘北經偵支隊辦理的一起通過冒用主體資格進行票據詐騙的經濟犯罪中,犯罪分子使用空頭支票大量詐騙辦公用品等物品。由于犯罪分子使用假冒的身份,又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一段時間內偵查沒有突破,直到犯罪分子實施詐騙新科DVD,由于新科集團在全國具有完備、發達的銷售網點,偵查人員通過聯系新科集團,幫助控贓,最終將流竄作案二年多的犯罪分子抓捕歸案。如果被騙物品不具有買賣的監控條件,則無法實施對贓物進行控制。
3、秘密偵查
由于真實身份尚不確定,為了不打草驚蛇,可以采取秘密偵查的方式。通過這種方式進一步掌握案情,摸清嫌疑人的情況。如采用化裝偵查的方式,摸清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再如在異地辦案時,通過操當地口音的偵查人員以其他名義打探虛實等。
三、緝捕工作應當建立的工作機制
(一)偵查協作
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等各種因素的干擾,在對經濟犯罪嫌疑人緝捕中,常常面臨重重障礙,這是當前急待解決的一個問題。首先,應當從思想上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偵查人員絕不能因為某地區、部門的局部利益而置國家整體利益于不顧,在打擊經濟犯罪中,應當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其次,公安部應當就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統一下達協作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明確的責任制,協作中出現矛盾,雙方要進行充分的協商,協商不成由雙方的共同上級裁決,一旦裁決應立即執行。對因地方保護主義阻撓辦案的,應當追究有關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后,要積極探索多種渠道,保障協作的有效、高效的開展。除常用的協查通報、通緝、例會外,還應當建立協作區域、組織并案會議、疑難案件“會診”等多種形式。
(二)加強信息基礎建設
犯罪與刑罰的聯系越緊密,刑罰的效果越好,傳統的緝捕偵查方式基本上是“從現場出發,發了案去破案”,這種方式消耗大量的警力,而且發案后再收集線索、資料,增加了緝捕的時間,影響打擊的效果。加強偵查基礎工作的建設,尤其應當重視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大量的、完善的信息、情報、資料,可以使案發后的緝捕工作更快地發現偵查方向,掌握主動。
(三)不斷摸索將潛逃境外、國外的犯罪分子緝捕歸案的有效機制
當前,經濟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發案后外逃的現象有增多的趨勢,2002年1月至8月間,全國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協同作戰,開展了追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專項行動,共抓獲逃往海內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上千名,另有數百人投案自首。除了開展專項行動,我們也應當建立境外犯罪分子追逃的長效機制,積極探索有效渠道,包括引渡、國際刑事協助、與有關國家的雙邊警務合作等。具體偵辦這類案件,既要維護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利益,同時也要有靈活的處理方式,適當考慮國際慣例。
(四)增強緝捕工作的科技化、現代化
以物質和能量為主的粗放型警務模式已發展到了最大的極限,光靠物質和能量數量的增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偵查緝捕工作應當增大科技含量,為偵查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現代化的支持。目前,全球定位系統(GPS)、面像識別技術、警務通等科技產品已經在各地投入應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明顯提高了偵查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如蘇州市公安局金閶分局在使用公安無線移動警務通之后,巡邏民警日常盤查可以直接和網上在逃人員進行比對,通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運用,民警可以在兩分鐘之內趕到現場,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快速反映和控制社會面的能力。 1999年的“網上追逃”,也是將高科技引入偵查破案工作的一次極為成功的實踐。“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提高科技含量,走“科技強警”之路,必將給偵查緝捕工作產生巨大的影響。
「注釋
參見孟憲文主編:《刑事偵查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頁
參見張繼偉:《開平之劫》,載《財經》2002第5期
參見戴蓬:《經濟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對策》,載《山東公安專科學報》2002年第4期
參見盧一民:《欲擒不縱 欲縱不擒-緝捕經濟犯罪嫌疑人實用手段探索》[N]載《云南公安研究》1999年第1期
參見羅宗仁 甘敬《淺談新時期下公安工作的導向》[J],載《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4期
參見尹留鴻:《插上科技的翅膀》[N],載china110.com
參見孟憲文主編:《刑事偵查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頁
參見張繼偉:《開平之劫》,載《財經》2002第5期
參見戴蓬:《經濟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對策》,載《山東公安專科學報》2002年第4期
參見盧一民:《欲擒不縱 欲縱不擒-緝捕經濟犯罪嫌疑人實用手段探索》[N]載《云南公安研究》1999年第1期
歷史上,商務部一直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俗稱電子盤)的監管主體之一。早在2007年,為貫徹落實《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關于禁止變相期貨交易的有關規定,維護商品市場秩序,商務部專門就大宗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整改的有關問題明確提出要求。并明確凡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的機構或者市場,統稱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2010年商務部、證監會等六部委聯合下發了《中遠期交易市場整頓規范工作指導意見》(俗稱“國六條”)對市場進行規范和指導,內容包括禁止新上品種、禁止自然人和無行業背景的企業入市交易、禁止業務、保障資金安全、規范保證金繳納形式、限定每個交易品種和每個交易商的最大訂貨量。
然而,由于管理劃分上的不明晰和法律法規制定的不夠完善,不少非法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如今改頭換面,再度死灰復燃,將貪婪的目光瞄向一些在股市中損失慘重的投資者,用精心營造的薦股團隊和聊天群,鼓吹低門檻、高回報,最終通過虛擬資金操縱行情,將投資者的血汗錢洗劫一空。加之此類“現貨交易”絕大多數并無相應的實物交割能力、與現貨需求脫鉤的虛旺交易量、保證金監管盲點、商為獲傭金而替客戶惡意刷單等不規范經營,在滑向純投機性陷阱的同時,這些黑平臺如同一顆顆定時炸彈,成為巨大的金融隱患。
黑平臺遍地花開
“采用20%保證金交易方式,5倍交易資金杠桿使資金成本被大大節約,資金的利用率得到了提高。”“采用T+0交易方式,資金在當天的交易中可以反復使用。”“不僅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不論是牛市還是熊市,對投資者來說,都有贏利的機會。”
如果你是一位在股市折戟沉沙的小散戶,有人告訴你有這樣一個發財的投資工具,只要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和指定的銀行卡號就能完成開戶,資金第三方管存,投資門檻低,而且還有料事如神的專業人員進行帶隊操作,跟著主力包賺不虧,利潤三七分賬,你是否會動心?
北京的張先生就因為經不住商深圳華夏投資理財公司工作人員的誘惑,開通了湖南沃贏商品交易所的電子現貨交易賬戶。“一開始特準,過幾天中午告訴我有一波大的行情,要我全倉買進操作,還讓我多加錢。”因為擔心風險,張先生起初沒有完全聽從對方的意圖。后來,張先生的心理防線被攻破,按照商人員的指令全倉買進,誰知在對方看完他的成交單截圖之后,“行情立馬反的走,幾分鐘時間資金全沒有了,還不讓止損”。直到此時,張先生方才大夢初醒,眼看著自己3萬多元的資金憑空消失卻無計可施。
據受騙者自發統計,像張先生這樣因為做湖南沃贏商品交易所盤子而被騙的人至少有50多位,他們少者有損失幾萬元的,多者有損失100多萬元的,累計損失已逾千余萬元,這些錢幾乎都是在眨眼之間被反向拉升而蒸發。
《中國證券期貨》雜志記者在網上加入了一個名為“沃贏受騙者維權群”的QQ聊天群,該群近100名成員中,大部分都是在湖南沃贏商品交易所開戶而被騙,但商的名目則五花八門。目前該群每天都有新的成員加入進來,這些新來的人無一例外的都會以“群里有做某某盤子被騙的嗎?”作為自己第一條發言。
當一心想要討回自己損失的受騙者趕到原在湖南省文化廳對面大樓907房辦公的湖南沃贏商品交易公司,卻發現那里早已是人去樓空。張先生告訴《中國證券期貨》記者,湖南沃贏的受騙者曾在7月份派出代表到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報案,并且每人都寫了一份報案材料快遞給該局負責警官。“開始警官還主動調查,多次電話聯系也方便,到后來一聽沃贏的案件電話也不接了。”
《中國證券期貨》雜志記者登錄湖南沃贏商品交易所網站發現,所謂的現貨交易平臺除了簡單的公司介紹和市場信息資訊之外,對于具體的交易品種的介紹信息和行情走勢等都沒有,而在交割倉庫方面則信息全無。
據了解,隨著現貨市場期貨化,場內交易場外化,監管的缺位使得現貨交易平臺的運作任意妄為,隨便哪個公司都能注冊一個交易市場,采用和期貨類似的電子盤交易。有受騙者曾對山東某交易市場11月19日一天的成交額進行了統計,結果發現當日盤面總成交額竟達到令人瞠目結舌的478億元,如果屬實這樣一個電子市場一天的成交額跟中國的股票市場相比竟也毫不遜色。然而和如此巨大的成交量形成鮮明對比,每種產品的持倉量和換手率卻小的十分可憐,例如二道棉短絨(DR2)成交額37億多,成交量578萬,持倉量卻只有8.5萬,換手率卻只有0.69%;新疆棉籽(MZXJ)成交額180多億,成交量2100萬,持倉量卻只有6.7萬,換手率 3.81%……
“他們市場本身在后臺可以看到散戶的開單情況,他們拿虛擬資金跟客戶的真金白銀對賭,散戶哪邊多,就往相反的方向做,資金量大的客戶只要沒有出來那么行情就會一直反著走,直到你割肉,不割的直到讓你爆倉強平出局為止,來回洗盤,再牛的人,做到最后都是賠光光。”一位受騙者表示。
目前,像湖南沃贏商品交易市場這樣的黑平臺和黑正如蝗蟲一般席卷全國各地,僅拿廣東來說,資料顯示該省98家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僅有22家合法。而那些存在于灰色地帶之間的交易所無異于埋在投資者腳下的地雷一樣,一旦引爆不亞于一場地震。
正規交易平臺到底多正規?
今年七八月份浙江溫州的陶心被幾位自稱是天津萬銀商品交易服務有限公司員工的人加入了一個QQ群,“每天不斷的發信息過來,說是免費股票交流,并發來呱呱房間號,在群里推薦股票,平時也就時不時的看一些,有些準有些不準。”因為類似的薦股QQ群十分常見,陶心加入以后也沒有往心里去,“可十月份的時候股票行情不好了,他們就宣傳天津萬銀、渤海商品,在股票群里,在呱呱語音房間里夸大宣傳天津萬銀、渤海商品的收益和投資回報,同時找很多的同伙誘導我們。”
陶心告訴《中國證券期貨》雜志記者,上述天津萬銀員工在夸大宣傳的同時,還稱開戶后有老師免費帶盤操作,并告訴他,只要有銀行卡和身份證號,就可以在網上開戶,也不需要去實地公司去簽合同。經不住再三誘惑,陶心在群里“小秘書”的QQ遠程指導下在天津萬銀官方網站上開了戶,注冊成功后的三四天,賬戶被激活了,“小秘書”又通過電話幫他綁定工行網上銀行。“整個開戶注冊就是在他們這樣的誘惑和熱情的幫忙下開戶的。開戶后叫我們先不要操作,等著房間的老師統一操作,資金要達到后才能統一有老師帶盤操作。”就這樣陶心先后通過拆借投入100萬資金進去,最終逃出時只剩下84萬余元,而這當中真正虧掉的錢只有1萬多,其余12萬多元全部為手續費。
一位熟悉此類QQ群和呱呱房間如何運作的人士表示,這些群其實就是一個個精心設計的陷阱,并且是團隊分組合作。所謂“資源部”的人專門負責接近客戶,按教師人頭算獎金;而所謂“銷售部”則靠客戶交易手續費和入金金額拿提成。
“之前我從來沒有了解過什么現貨商品,對風險一點不了解,后來了解了怎么虧的,我才知道,他這個是五倍的杠桿,虧也是五倍的虧,而且手續費用是超高的,之前他們一點沒有跟我說這些只是說賺錢比股票好賺,過年能翻翻,沒有跟我簽定書面的風險控制協議書。”陶心表示,那些在QQ群中帶他們進行現貨交易操作的老師的網名曾經一度被掛在天津萬銀的官網上,然而等到他自知受騙再去查看時,那網站現在更新改版,又找不到了。
陶心認為天津萬銀為了賺取巨額服務費引誘其進行頻繁的交易,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巨額的手續費,并多次向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反映受騙情況,結果都不了了之。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官方網站公布的渤商所月交易額的排行榜中,天津萬銀商品僅2013年就已經連續11個月排名第一。
《中國證券期貨》記者登陸天津萬銀官方網站時發現,該網首頁通過小窗彈出一段“鄭重聲明”,并在數秒內自動消失。聲明稱“萬銀商品旗下所有授權營業廳和個人(經紀人)不得進行代客理財等違規操作、不得對商品交易做出盈利承諾,不得經營除萬銀商品業務之外的任何業務,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其自行承擔,與萬銀商品無關。”
一位跟陶心經歷相似的天津受騙者劉先生告訴《中國證券期貨》記者,他曾經在網上認識了一位自稱渤商所某授權服務機構前員工的網友,在QQ聊天中該網友向他羅列了老東家“絕對不正規”的六條理由:
“首先員工工作時間是早上8點,到晚上差不多12點,都是90后和80后。老手不招,只招新手。因為老手容易看出公司正不正規,新手好控制。第二,一上班,開始播放音樂,都是DJ。沒有幾分鐘,就有一個員工帶頭喊加油。然后其他人必須跟著喊,為了讓員工保持亢奮。第三,講課的老師,多數是剛剛進去3個月左右的新人,之前完全不知道什么是K線圖。第四,走勢,價位,行情什么的,隨便亂蒙,蒙對了,拼命重復群發,炫耀;錯了,有人反駁,刷屏,刷廣告刷過去。第五,所謂的呱呱教室,里面員工小號多于客戶,互動的幾乎都是員工號,有人退出教室,立馬廣告刷過來,避免別人跟風退出。第六,地址絕不告訴客戶,東莞的客戶,就說公司在天津,天津的就說在東莞,反正就是說遠的地方,你不會過來參觀……除了員工,公司不允許別的人進入,客戶都是一次性的,當你運氣好,小賺一點了,就讓你加大資金,然后,到等你把錢虧得差不多了,就拉黑,不管你,客戶100萬虧剩10萬的一堆。”
劉先生表示,自己因為投資股票多年,因此面對薦股QQ群糖衣炮彈的狂轟濫炸時顯得淡定的多,對于群里那些被吹捧的神乎其神的帶隊老師,他起先并不以為意。見利誘不成功,群里的人又對他大打親情牌,經不住軟磨硬泡,他最終在自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派出的工作人員的幫助下開了戶,并特意要了一份紙質的協議書。在這份“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協議”中,除了甲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乙方劉先生本人外,還有一個丙方,即天津萬銀商品交易服務有限公司。
劉先生告訴《中國證券期貨》記者,那些拉他開戶做交易的人都聲稱自己是渤海商品交易所派出的工作人員,其中一位姓陳的投資顧問QQ的自我介紹顯示為“渤海商品交易所六星級服務專員”,最后通過追查,劉先生拿到的卻是天津萬銀人事部對此人的辭退聲明。
跟陶心不同的是,劉先生在開戶后一直對帶隊老師的推薦保持審慎的態度,實際上據他觀察帶隊老師還出現過幾次較大的錯誤預測,他內心是將現貨交易作為股票之外的另一種投資。國慶節之前,作為一種投資習慣劉先生想做一次平倉處理,這是他從股票投資中延續下來的習慣。出人意外的是,其平倉操作不僅不能正常執行,并且受到投資顧問陳某的種種敷衍和誘導,致使他在這種高杠桿的交易中虧損10萬余元。
據了解,天津的渤海商品交易所被投資者普遍看作具有強大官方背景、且“創新能力”極強的典范。就在今年12月份,渤海商品交易所董事長閻東升還與雷軍、董明珠等一起獲選為中央電視臺年度經濟人物,在其獲獎辭中,有這樣一段表述,“全世界的交易所都是為投資者、投機者服務,唯有渤海商品交易所是為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服務的。2009年,閻東升授命組建渤交所,并建立了一套前所未有的現貨交易體系。”
劉先生表示,目前現貨交易的安全和規范程度還遠遠沒有達到投資者的期望,而在現貨交易能夠像股票交易一樣獲得國家認可之前,他不認為閻東升是真正的“創業家”。
現貨交易路在何方?
國際上發展的好的市場都是從現貨交易、再到中遠期交易,最后發展到期貨期權市場,這是一個漸近的過程,而國內規范的中遠期交易這個階段,并沒有發展好。國內中遠期交易逐漸成為地方和個人追逐利益的工具。
上世紀90年代中期,現貨市場屬于商業部市場建設司管轄。隨著國家部委的改革,市場建設司先后并入內貿部、經貿委、國家發改委,最后又進入商務部。如今,大宗商品中遠期電子交易市場監管處于模糊地帶。
現有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基本是按照2003年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設立的,它只是一個行業性的參考標準,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在交易商或市場出現違約行為時,無法依據它對違約方進行處罰。
由于各類交易市場的無序發展,不僅造成老百姓財產的大量損失,而且為市場的發展埋下隱患。政府于2011年和2012年先后出臺了《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發〔2012〕37號)文件,對市場進行清理整頓。
為了增加地方政府大積極性, “37號文”中,不僅將不帶“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的監管辦法制定權下放,并且明確將交易所整頓的工作成效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的政績掛鉤。實際上,在上一輪電子盤交易市場清理整頓中,前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曾引入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結果收效甚微。
1、行政違法與刑事法律的概念
1.1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是個較為模糊概念。執法通常是與立法和司法相對的一個概念,它以近代國家權利力的立法、執法、司法分立為基礎,而所謂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①。本文所說的行政執法采用的便是該通說的定義,但有兩點需要補充:第一,由于本文研究視角所限,本文所涉及的行政執法行為主要集中于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特別是公安機關對于行政違法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第二,本文所指的行政執法,并不排除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銜接時所進行的執法活動,如對案件性質的認定,移交案件或撤銷案件的決定等。
1.2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并沒有統一的概念,諸多所謂刑事法律法規的匯編中所包含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主要指適用于刑事案件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包括以下法律法規:刑法(包括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與刑事有關的法規規章、請示批復、司法業務文件等②。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刑事法律不僅包括了書面上的文字規定,還包括其基本理論、理念、原則等。
2、目前我國行政法律存在的缺陷
本文認為,目前我國行政法律存在著兩方面的缺陷,一是對違法和犯罪界定不清,與刑事法律在調整范圍上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和重合。就《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來說,據統計,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共4節54個條款中,有42個條款與刑法70個條款存在重合或沖突,占該章條文總數的77%。如《刑法》第359條第1款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治安處罰法》)第67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只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者在表述上基本一致,從而造成司法實務中不易區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行為作為違法和犯罪的界限,給法律實踐帶來困惑和茫然。我國行政法律存在的另外一方面缺陷是,諸多規定和制度在行政法中有待規定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起步較晚,尚有諸多地方需要進一步完善。從《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看,該法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僅50余條,對于大量的違法行為未作規定,更重要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司法解釋對于大量的實體性概念沒有明確解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這里的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并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一些類似的行為,如盜用是否屬于其中并沒有專門的行政法律對其解釋。除此之外一些重要的制度,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在民法和刑法中都存在的規定,行政法中也沒有涉及。
3、行政執法可適用的刑事法律的范圍及根據
3.1我國目前在行政執法中已經適用的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在行政執法中的適用,不能也不可能包含全部刑事法律,也就是說,在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并不是指適用全部的刑事法律,而是部分適用,或者說選擇性的適用。如上文所述,我國目前在行政執法中已經適用了部分刑事法律,這也為適用更多的刑事法律創造了理論上的可能性。現已被適用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時適用刑事法律。所謂銜接就把兩種分離的部分結合成連貫性的有機體的關系、環節,但對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這一概念,學界有著不同的理解,有學者提出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指的是“在查處涉嫌犯罪的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各有關部門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②。本文所指的二者的銜接并非是指各機關的協作,而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違法程度嚴重到已經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及其相對人從行政案件中分離出來,移送刑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它的核心便是對于案件的審查和移送。在這一過程中適用刑事法律是一個早已公知的事實,適用刑事法律對案件進行審查,根據刑事法律對案件進行移送或者不移送的處理,同時在相關公文中也會注明對于刑事法律的引用,因此,這便說明在行政執法中適用刑事法律并非不可為。
已被適用的刑事法律的第二個類是適用行政法律與刑事法律中相交叉的概念。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法律概念的統一性并不明顯,如民法中占有的概念與刑法中占有的概念是否相同便存在較大爭議,同樣,行政法律也與其他法律有著較多的概念上的交叉,特別是與其關系最密切,調整對象有著諸多重合的刑事法律③。如上文提及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規定的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等概念便是完全重合的,而相關的行政法中并未對這些行為有著明確的界定,只有在刑事法律中存在大量相關的司法解釋和理論,在實踐中采用的也是刑事法律的規定和理論去界定的。又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的;(二)向他人提供的;(三)吸食、注射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同時刑法中也有關于走私、制造、販賣的犯罪,兩部法中都出現了“”這一概念,但刑法規定及理論中有著大量的對于的界定,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相對,行政法律中對此的界定則難以尋到,在實踐操作中也只能參考甚至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行政執法實踐中早已大量的適用了刑事法律及其理論,除此之外,還有兩類可以適用刑事法律的情形(主要針對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時),即:當由于刑事責任年齡不適格而免于刑事處罰時和當兩個部門法規定的行為相同只是程度不同時。下文將對這兩種情形進行詳細論述。
3.2刑事責任年齡不適格情況下對于刑事法律的適用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是針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謂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顯然從定義上我們就可得知,刑事責任年齡,只是行為人免于刑事責任處罰的根據而已,并非是對于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犯罪性的排除。在刑法理論上,目前的通說認為犯罪的實質是對于法益具有侵害性或威脅性的行為,這也是犯罪的實質概念。這里的法益包括各種重要的生活利益,如個人的生命、身體、財產2以及其他有助于個體人格發展的個人利益,以及支持這些利益的國家和社會利益。因此我可以推斷,一個15歲的少年盜竊別人價值2000元的財產,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屬于實質的犯罪。刑事責任年齡與實質犯罪的關系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早已成為一種共識,在犯罪三階層理論中,刑事責任年齡往往放在最后一個階層即有責性上去認定,這便對于行為人起到良好了的教育作用,即明確告知他,其行為并非不是犯罪,而是屬于犯罪的有損于法益的行為,只不過由于刑事責任年齡未達到而不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也是對于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從該條款后半句我們可以看出該年齡指的也是責任年齡,這與刑法中責任年齡的作用顯然是異曲同工的。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顯然并未對于14至16周歲的行為人進行特殊規定,也就是說當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未實施諸如殺人,搶劫這八類行為,僅進行其他犯罪行為是要接受行政處罰而不是接受刑事處罰,即這時一個實質的犯罪行為要根據行政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可以同時適用相關的刑事法律,原因有二:第一,如上文所述,刑事責任年齡只是排除了對于刑罰的適用,因此該情形下的行為符合刑法有關刑罰以外的其他規定,我們完全可以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該行為進行確切的界定,以補充行政法律的不足,如刑法中關于故意和過失的規定,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規定等;第二,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排除行為的犯罪性,也就是說該行為對于法益的侵害是存在并且巨大的,因此對該行為進行處罰時應當參考其對法益的侵害程度,或者說犯罪程度,以便更準確的進行處罰,更好的達到處罰的目的。
3.3所規定的行為相同程度不同情況下對于刑事法律的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規定的違法行為與《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為相比,大多數都是所規定的行為相同或相近只是程度不同,如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刑法中有相關的故意傷害犯罪,只是一般在輕傷以上傷害時才立案;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刑法中有強迫交易罪,只是要求情節嚴重;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刑法上有相關的關于物品的犯罪,只是要求一定數量。諸如類似上述情形的法條還很多,這些競合或者表現于法條的直接規定,如情節嚴重,重大損失,數額較大等,或者來源于司法解釋和相關的部門規章,如對于輕傷和數量的規定,但不論是法律條文還是相關的解釋和規定,都未對行為進行明確的區分,即可以認定它們用相同或者類似語言所描述的行為是一致的,并且在主觀上也并無差異。上文提及過,我國行政法律目前并不算成熟,對于很多行為 沒有明確的界定,因此本文認為,對于那些與刑事法律在行為規定上相同,只是程度不同的情況,可以適用刑事法律中關于客觀和主觀的規定,直接運用刑事法律中對于該行為的界定去界定行政違法行為。
4、總結
本文僅以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銜接為視角對行政執法中刑事法律的適用范圍進行了研究,總結已有經驗的同時加以創新,歸納出四種在行政執法中可以適用刑事法律的情況,分別是: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時、適用行政法律與刑事法律中的概念相交叉時、由于刑事責任年齡不適格而免于刑事處罰時和當兩個部門法規定的行為相同只是程度不同時。行政執法出去公安機關執行的行政處罰外還存在大量的執法形式,而刑事法律也不僅僅指刑法,由于研究視角所限,本文所歸納的行政執法中刑事法律的適用范圍并不完全,仍有相類似甚至新的情形可以適用刑事法律,希望學界同仁一起努力,將該論題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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