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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執行和解,是指在民事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讓互諒的基礎上就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予以變更達成的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而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執行和解的實質屬于執行權利人處分自己的權利,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在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1) 履行義務的部分免除。即申請執行人放棄部分債權;(2)履行期限的寬延。即申請執行人允許被執行人對全部債務或部分債務的履行期限延長;(3)履行方式的變更。即雙方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勞務抵債、債權轉股權等方式履行義務;(4)變更被執行主體。被執行主體以外的第三人自愿承擔被執行人應承擔的義務。
目前,相當一部分案件當事人沒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我們既要幫助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又要考慮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給其留有生存的余地,故執行和解已成為執行中常見的執行方式。執行和解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減少對抗及執行成本、確保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執行和解雖然具有以上優點,但是在執行實踐中執行和解后和解協議不能兌現的情況還大量存在,我省規定只有在和解并履行完畢后方能對執行案件報結,而和解協議不能兌現,客觀上造成案件久拖不結,值得我們關注。
一、執行和解后,和解協議不能兌現的原因。
1、、部分被執行人在執行和解時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后來由于經濟形勢的變化或經營不善,喪失了履行能力,導致和解協議不能兌現。
2、執行實踐中,執行法官為了追求和解率,大量采用執行和解,有一部分被執行人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即使做了和解協議,最終也未能得到履行。
3、有些被執行人為了拖延時間,轉移財產或逃避債務故意找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和解后又不按協議履行,造成和解協議不能兌現。
4、和解協議達成后,被執行人不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和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5、有的和解協議約定的還款時間長,被執行人在履行了第一期或第二期后,怠于履行和解協議以后的部分,申請執行人不催促,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法官也不再過問。被執行人因為沒有壓力,也就心存僥幸,拖延履行。
二、加強執行工作的司法能動性,提高執行和解的結案率。
1、執行法官應當加強執行工作的司法能動性建設,案件到手后不能先立足于和解,而應當立足于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全面審查,立足于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控和依法處置。為此,執行員應當對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及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也即通常所說的四查,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不動產的處置,還要滿足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條件)足以履行案件標的,應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評估、拍賣等查控及處置措施,依法及時執結案件。或控制財產后,當事人和解,執行法官應限定被執行人履行時限,逾期,法院應及時處置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除非申請執行人主動提出和解申請,即使達成和解,未履行完畢前,也不宜解封,以保證日后復執字的順利進行。
2、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后,對于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或者在和解期限內缺乏履行基礎的,該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應當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應制定一些不切實際、缺乏履行基礎的和解協議。反正將來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3、執行法官對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進行審查。(1)執行和解協議,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2)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政策,不能損壞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3)自行和解協議的期間,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前進行;(4)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如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4、法院沒有促成和解協議的職權和義務,法院僅對強制執行程序難以順利開展或無法取得較好效果的情況下,促成當事人和解,化干戈為玉帛,執行人員在做工作時應當把握一個度,不能促使當事人違心和解,否則,不利于和解協議的履行。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執行法官應當提醒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限,以利于一方不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及時申請恢復執行,避免超過時效,導致申請執行權的喪失。還應當告知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后風險責任歸屬,同時引導當事人牢固樹立誠信及履約意識。
5、在執行和解過程中,為了保證將來和解協議能夠兌現,執行人員必要時可要求被執行人提供財產的擔保或人的擔保。對財產的擔保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或他項權證。對人的擔保,執行人員應當對提供擔保的人的財產情況及履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以便擔保的人有履行能力。如被執行不提供擔保,執行人員可對和解協議,不予認可。繼續強制執行。
6、加大對訂立和解協議后有能力而不履行人員的懲罰力度。除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對借訂立和解協議故意拖延時間、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或拒不履行的,及時采取拘留、罰款措施,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7、承辦人對自己經辦訂立和解協議的,應當建立臺賬,定期或不定期地與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聯系,了解執行和解后和解協議的履行情況,及時掌握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敦促被執行人按約兌現和解協議。至少讓被執行人知道,雖然和解了,風箏未斷線,法院還在監管和督促。另一方面,對于和解后履行完畢的,要求申請執行人及時至法院辦理結案手續,減少法院網絡上未結案數;對逾期不履行的,提醒申請執行人及時申請恢復執行;對于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的,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重新調整和解協議的履行時限。
【參考文獻】
[1]、黃宣著.執行法律精要與依據索引[M].人民出版社,2005:137.
“據調查,大多數夫妻平均每年吵架不少于135次……”一大早,微信朋友圈有人分享了這樣一條鏈接。對這個統計數據我深信不疑,至少,我和老公周恒一年就不止吵135次。
我和周恒結婚4年,兒子天天2歲10個月。自打結婚,我倆就一直小吵不斷,為房子如何裝修,為兒子應該待在我們身邊還是送回老家讓婆婆帶,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家務事……
這不,周末的早上我倆又慪上了,導火索同樣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家里洗手池的水龍頭出水太小。讓我生氣的并非事件本身,而是水龍頭早在半個多月前就出了問題,我至少跟周恒提過三次,他都一直當沒聽見。
吃罷早餐,我看窗外陽光明媚,就清理出一堆床單、被套想清洗。按我的習慣,衣服扔進洗衣機之前要先放在盆里搓一搓。但一盆水接了半天也沒接滿,我忍不住沖周恒嚷嚷:“這個家里還有男人嗎?水龍頭壞了個把月都沒人修,是不是逼我去做女漢子學修理啊?”
周恒還坐在餐桌旁,毫不示弱地反擊:“好不容易休息一天,一大早沒事找事是吧?出水小點不是正好節約用水嗎?”
“誰找事了?好好好,節約用水,那你來洗呀……”
周恒立即鉆進書房關上了房門。跟過去一樣,爭吵的結束便意味著冷戰的開始。
婚前,比我大4歲、碩士畢業的周恒脾氣好得不得了,處處讓著我,時時呵護著我。不料一結婚,我就失望地發現,他“好好先生”的形象全是偽裝,金牛座的他,脾氣大,清高,還小心眼兒。
我倆的第一次爭吵,發生在我們婚后的第二個月,同樣是因為家務事,吵完后,周恒竟整整一天沒理我。當時我還不以為然,心想:小樣,看你能撐多久!直到當天晚上,他撇下我獨自跑到書房睡小床的時候,我才傻了眼。但以我的倔強,是決不會主動跟他求和的。
婚后短短一個多月就“被分居”,我躺在床上睡不著,半個多小時后假裝起來喝水,想看看周恒什么情況。沒想到,他房門緊閉,已發出隱隱約約的鼾聲。我頓時氣不打一處來――冷戰讓我備受煎熬,他卻沒事人一樣,該吃吃,該睡睡,太沒天理了!
“你難道不明白,有時候退一步其實就是勝利嗎?婚姻中的小天使,就是退一步的那個人。”我在一本兩性書籍上看到這樣的話,“小天使”這個稱呼吸引了我,既然如此,那我就做一次這個“小天使”吧!
第二天,我什么也沒說,在周恒起床后主動為他調了一杯蜂蜜水。他心領神會,跑上來拉住我的手向我道謝,我們和好如初。
萬沒想到,這件事卻為我們日后的相處定下了主基調――一旦發生爭吵,冷戰功力超強的周恒都會等著我主動示好、求和。
冷戰中兩敗俱傷
知道周恒又在等我先低頭,這一次我下定了決心要打破“常規”。“小天使”固然可愛,但也應該禮尚往來輪流做啊,每次都讓我低頭求他,憑什么?!
冷戰到第三天,我媽給我打來電話。平時我一般每個周末都會主動往家里打個電話問候父母,這次因為跟周恒冷戰,居然忘了打,我媽不放心,便主動給我打了電話。一聽到我的聲音,我媽便意識到有情況。經不住她再三追問,我把跟周恒吵架、冷戰的事說了出來,說著說著聲音就哽咽了。
我媽心疼得不行,對我好一番安慰后說:“我打電話罵他幾句,男子漢應當能屈能伸,在媳婦面前低個頭算啥,哪有老叫媳婦去哄他的道理!”
哪知,我媽介入后,非但沒有中止我們的冷戰局面,反而讓周恒產生了逆反心理,間接地延長了冷戰時間。當晚,我做好周恒愛吃的鍋貼,發短信讓他下班后早些回家,他過了好久才冷冷地回復:“先讓你媽罵我一通,你再來哄我,有意思嗎?我吃過飯了!”
給他臺階他還不下,和解成了我的一廂情愿,我沒料到事態會發展到如此糟糕的地步。看來,冷戰時間越長,參與的人越多,和好的難度就越大。意識到這一點,我不再考慮和解,決心堅持到底,每天早出晚歸,一日三餐都在公司的食堂解決,下班后在辦公室耗著。家里本來就只有早餐、晚餐才派上用場的廚房,如今完全沒了用武之地。周恒的單位雖然沒食堂,但他也不進廚房,早餐、午餐都在外面吃,晚餐基本都是方便面。
就這樣過了一周。
周五晚上8點多,我回到家,剛打開防盜門便聞到一股濃烈的泡面味。周恒正在書房的電腦前專注地玩游戲,廝殺聲震天。“伙食比我差多了!叫你冷戰,天天泡面。”我不由得憤憤地想。
為了引起周恒的注意,我踩著腳上的高跟鞋在屋里走了一圈,故意制造出響亮的聲音,但周恒連眼皮都不曾抬一下。
“哼,不理就不理,誰稀罕!”站在洗手間的鏡子前洗臉時,我氣急敗壞地自言自語。
把身體扔在寬大的雙人床上,黑暗中我才發現,自己其實并沒有剛剛偽裝的那么堅強。那天在公司,因為一個小小的疏忽,我挨了頂頭上司的吵,心里一直憋著一股火。我特別想找周恒說說,即便他不能安慰我,單單跟他傾訴一下,我也會覺得好一些。剛剛我進門時,周恒哪怕能正眼看我一下,我就會放下之前的所有不快與他和解,可他竟滿不在乎地擺出一副要打持久戰的姿態。
我忽然特別想念兒子,可我知道,這個時間,跟著婆婆在老家的他一定早就睡著了。
和他簽個“無條件和解協議”
第二天是周六,我醒來時已9點多鐘,打開手機微信,一眼看到表妹的留言:“姐,今天陪我去買東西好嗎?”婚期在即的表妹,最近正忙著籌備婚禮,想讓我做參謀,購置婚宴當日的禮服。抱著誓不主動低頭的想法,我洗漱一番后拎包出了門。邊往外走我邊給表妹打電話。電話接通后,表妹央求:“姐,你來我這兒一趟吧!”
十多分鐘后,我坐在了表妹家的客廳里。我一來,一向鬼點子多的表妹便拿出一式兩份的“婚前協議”,要男友在我的見證下簽字。“你們還簽婚前協議?”我有些驚訝。和周恒結婚時,我壓根兒就沒想過要簽這個。
“當然啦!姐,現在的新式婚姻,都興簽這個。事先把預防針打好了,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杜絕男人婚后不良行為習慣的發生。總之,婚前協議是婚后和諧的保障……”表妹振振有詞。草瞄了一眼,協議一共6條,內容無非是男人要大度、要包容,吵架之后要主動向老婆道歉,不能打冷戰之類。看著那些明顯偏向表妹的條款,我不禁暗自感慨自己落伍了。
陪表妹逛了一天,回家的路上我接到了兒子從老家打來的電話:“媽媽,明天奶奶帶我回家。”兒子有些興奮。我先是驚訝,繼而驚喜。婆婆要帶天天回來這樣的大事,事先肯定通知過周恒,他卻沒告訴我,我心里對他的怨氣又深了一層。
可怨歸怨,因為婆婆帶著天天回來了,在冷戰了9天之后,我和周恒在未分勝負的情況下和解了。
但婆婆這次來,并不是要在我們家長住,而是建議我們送天天進幼兒園,因為周恒的弟媳懷孕了,她要去伺候二兒媳婦。
把兒子留在身邊還是送回老家的問題,曾經讓我和周恒吵翻了天,但如今這個問題已經不再是問題,只是隨著兒子的歸來,我和周恒將面臨更多的問題,小爭小吵將更加頻繁。假如每一次爭吵后都像這一次一樣冷戰9天,那日子還怎么過?我必須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接下來的周末,我安排了一次郊游,一家四口去了郊區的海棠花園。感受著春花爛漫的美麗景致,盤踞在我心頭多日的陰霾頓時消弭。在一棵大海棠樹下鋪開寬大的防潮墊,兒子坐了一會兒就去不遠處的沙坑堆城堡了,婆婆也跟了過去,就剩下我和周恒。
或許是眼前明媚的春色讓人忍不住想要直抒胸臆,我直接對周恒說:“每次吵完架,我都特別希望能迅速跟你和好,但礙于面子又不想先低頭。”周恒也打開了話匣子,說冷戰時他其實也很難受,雖然表面上裝得若無其事,但內心有種我不再愛他的感覺,我不再給他做飯,任由他天天吃泡面……
或許有很多夫妻跟我們一樣,并不是沒有了愛,而是在爭吵之后都不愿主動充當“婚姻里的小天使”。驀然間,我想起了表妹和她未婚夫的那份婚前協議,不由計上心來:“老公,要不,咱簽個協議吧。”
“協議?哪方面的?”周恒一臉訝異。
“關于家庭和睦的呀!”我說。
“行。既然是為了家庭和睦,我肯定簽。”
當晚,我將一份白天已打好腹稿的《夫妻無條件和解協議》打印后遞給周恒。協議一共三條:1.吵架后必須于當天無條件和解,絕不過夜,不可以鬧分居;2.連續三次自覺遵守協議并主動和解的一方,將被評為“家庭和諧之星”;3.本著節約用水的環保原則,連續三次被動和解的一方將負責為家人手洗衣物一周,不可以用洗衣機。周恒一字一句地讀完,呵呵一笑,爽快地簽了字。
引言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新增加了第五編“特別程序”,分四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沒收財產審理程序及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推進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精細化、科學化。其中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可以適用刑事和解。使得多年來司法實務部門探索創新的刑事和解實踐上升到了法律制度層面,對于保障人權,撫慰被害人心理創傷,修復社會關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我國刑事和解的實踐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語境下展開的,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與恢復性司法潮流共同催生的新生事物。刑事和解在各國的實踐中,基本形成了三種模式:[1](一)自和——申請模式。由被害人和加害人自行協商解決糾紛,達成和解后向公權力機關提出和解申請。公權力機關負責審查和解結果的合法性和自愿性;(二)公權力機關促和模式。由刑事糾紛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向公權力機關提出和解要求,由公權力機關促成和解,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三)第三方促和模式。主要是通過社區及民間調解機構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由公權力機關對和解進行確認。我國法律以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刑事司法一直由公權力機關壟斷實施。刑事和解的探索實踐也是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同推進。20__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率先制定了《輕傷害案件處理程序實施規(試行)》,對刑事和解的范圍、條件、程序等問題進行了規范,[2]之后,各地各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紛紛單獨或聯合出臺有關規定指導刑事和解的試驗。可見,以公權力為主導是刑事和解實踐的主要模式。江蘇推行刑事和解較早且辦案數量較多,也以公權力機關促和與“檢調對接”為主要方式。[3]
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這項規定表明,刑事和解的雙方當事人無論是自行和解還是在有關機關主持下和解,都必須由辦案機關針對刑事和解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確認。但該條款有關和解協議的審查制度主要從實體上加以規定,對相關程序性問題沒有明確的要求。根據刑事和解存在的自和、公權力主導、第三方促和等三種模式的情況,第二百七十八條僅規定對自行和解進行“自愿性、合法性”審查,顯然不夠全面。再從我國刑事和解的實踐看,刑事和解基本上在公安、檢察、法院主持下進行,三機關各自主持和解制作的協議是否需要審查確認,不同階段的審查確認的實施主體是何機關,更沒有加以說明。隨著修正后《刑事訴訟法》的實施,這些問題難免會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及效果產生影響,并可能對被害人和刑事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產生障礙,為此,從回歸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本意出發,筆者在結合修正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基礎上,提出構建刑事和解協議審查確認制度的設想,期望促進刑事和解制度的順利實施,實現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一、審查的啟動實施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筆者認為,上述規定包括以下含義:首先,刑事和解可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等各個階段適用;其次,刑事和解的雙方當事人無論是自行和解還是在有關機構主持下和解,都不能自行達成協議;第三、從“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的表述可見,刑事和解也可由第三方作為調停人促和。但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和解還是由第三方調停促和,均應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和解契約一般要由國家公權力機關啟動這個程序,或者來確認結果,[4]因此,刑事和解協議的審查確認工作應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啟動實施。但根據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表述,是否就可以認為,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等不同階段,分別由對應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刑事和解協議即能產生效力?如果在公安機關雖然主持制作了刑事和解協議,但根據法律規定應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是否還需要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對此問題沒有涉及。但結合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筆者認為,立法就刑事和解提出的審查原則,是一項整體性的制度安排,不僅是針對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結果的審查,還應包括對第三方主持和解以及公權力機關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的審查。從保障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加強對公權力機關之間的監督制約出發,實務部門應就刑事和解結果的審查啟動、審查標準、審查程序等設計出具體的配套制度。
從之前各地探索刑事和解的司法實踐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或經其他人員、機構(人民調解員、社區等)協調達成和解協議,提交辦案機關審查,也可以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并簽訂協議。必須提出的是,審查是比較籠統的提法,其實質是通過審查對符合自愿性、合法性等要求的刑事和解協議進行確認的過程。
審查是前提,只有經過審查認為和解過程與最終達成的協議符合合法性、自愿性的要求,才能確認和解協議的效力,審查的結果是確認或不確認。二者是緊密聯系的統一整體。
刑事案件在不同階段時當事人自行和解或第三方促和的情況下,由相應的辦案機關作為審查的啟動主體是沒有爭議的。但在各辦案機關主持下形成的刑事和解協議,是否需要審查以及由誰啟動實施審查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絕大多數情況下,公檢法機關在主持和解的同時履行了確認和解協議的職能,二者是重合的。[5]因此,不必再對刑事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另一種意見認為,刑事和解可以在任何一個階段進行,關鍵需要強化監督。如果在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和解,必須有檢察機關監督;如果審查階段適用和解,則和解協議處理的結果必須報人民法院備案。[6]筆者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但建議具體啟動實施方式應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偵查階段達成和解,由于刑事和解的前提是被追訴人認罪,對于構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無權撤銷案件,應將案件與其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一并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審查確認;雙方當事人在審查階段達成和解,人民檢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如決定對加害人不予,由其自行審查確認,如仍需并建議審判機關減輕刑罰的,應由人民法院審查確認;雙方當事人在審判階段達成和解,人民法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由合議庭評議確認,報人民檢察院備案,如人民檢察院認為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經過審查,和解協議不符合自愿性、合法性要求的,應當不予確認,不予確認后如果雙方當事人仍然自愿和解的,辦案機關可以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協議。
各辦案機關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應首先載明案由、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記載主持制作協議書的辦案人員。并載明以下內容:(1)加害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自愿真誠悔罪;(2)加害人以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問題的應明確賠償的數額、方式、履行期限等;(3)被害人自愿和解,并同意辦案機關對加害人減輕處罰等。
二、審查內容和標準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要求辦案機關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自愿性、合法性應依據什么樣的標準進行判斷?應由公檢法最高機關聯合制定具體的規定,以保證執法的統一性。以下筆者就自愿性審查標準和合法性審查標準分別闡述。
(一) 自愿性審查標準
自愿性審查的實質是審查當事人進行和解以及和解的內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不能引起特定的法律后果的發生。“協議應自愿達成并只載列合理而相稱的義務”。[7]刑事和解中對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要求是:被害人與加害人在明確和解的性質以及給自己帶來的法律后果的基礎上自愿選擇和解的糾紛解決方式,并自愿接受和解內容以及和解后的處理方式。現實中客觀存在的當事人對法律認知水平的差異、信息不對稱以及辦案人員等問題,有可能使得當事人并非真正出于本意而選擇或接受刑事和解及其相關條件。因此,辦案機關有必要確立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審查標準。筆者認為,確立自愿性審查標準應當把握以下問題。
1.被害人和加害人對于刑事和解不存在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導致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重要原因。刑事和解的實質是當事人對民事權益的處分,它雖然可作為公權力對刑事被追訴人予以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據,但不能決定對刑事裁量的最終結果。因此,刑事和解從本質上是具有一定民事性質的公法契約。由于當事人的認識水平所限,有可能會發生一方或雙方對契約的目的、后果產生重大誤解的情形。如被害人因獲得補償的需要,可能僅僅將刑事和解等同于經濟賠償,卻并非出于自愿諒解加害人而同意辦案機關對加害人從寬處理。再如加害人出于“花錢消災”的心理,將經濟賠償等方式等同于刑事處分,或者對罪行程度缺乏一定的認識,一味遷就和滿足被害人提出的條件,而自愿支付遠遠超出與其罪行相應的代價等。
2.當事人選擇或接受和解不存在因脅迫等外在壓力所致的情形。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因外在的壓力,諸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強勢地位對另一方脅迫而陷入不真實。所謂脅迫是指由于他人不正當預告危害而陷入恐怖從而作出違背其意愿的意思表示。辦案機關在審查當事人是否受脅迫的情形,還應該注意以下問題:(1)須有外界施加壓力行為的存在。例如有他人言語或行為上的恐嚇或威逼的事實,如果沒有外界壓力的事實,僅僅是當事人自己擔心另一方的報復,或者害怕帶來給自己不利后果等不構成受脅迫的依據。(2)外在壓力不一定來自一方當事人,還可能是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的辦案人員。只要確實存在非法壓力,不論壓力來自何方,均可認定不符合自愿性要求。
3.和解協議確認履行前一方當事人具有反悔權。公檢法機關主持制作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發生反悔應如何處理,此問題似乎與和解協議的效力相關,其實質是當事人自愿性的反映。筆者認為,在協議制作后確認履行前,應賦予當事人對和解協議的反悔權,這是遵循刑事和解自愿性原則的要求。但和解協議經過確認且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后,為保障程序的安定性和辦案效率,當事人則不得再行反悔權。
(二)合法性審查標準
合法性的審查是指刑事和解的過程和結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有規避法律的問題存在。審查刑事和解的合法性應包括程序合法性和內容合法性兩個方面。
1.程序的合法性。即要求刑事和解的步驟要遵循相應的程序要求,不得違背刑事訴訟法所明確設定的程序規則而任意決定訴訟的進程。[8]根據修改后刑訴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合法性應包括兩個方面,(1)被追訴人認罪并真誠悔過。只有被追訴人承認加害事實,當事人雙方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才能適用和解程序;(2)刑事和解的具體內容必須經有權辦理的公權力部門的監督、審查并主持制作協議,否則雙方的和解協議不能作為有關機關進行確認并作為其對被追訴人刑事裁量的依據。
2.內容的合法性。刑事和解的內容也即刑事和解的實體結果,主要涉及對當事人民事權利進行處分的具體事項,是刑事和解審查的重點。具體審查以下內容:(1)協議處分的事項與加害行為具有關聯性。雙方協議的內容應當與加害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失和物質損失具有直接關系,否則,不符合合法性要求;(2)協議確定的經濟賠償數額應當合理。有人認為,刑事和解中加害人對被害人經濟賠償數額是否合理不屬于合法性審查范疇。筆者認為,加害人對被害人所給予的經濟賠償,是辦案機關實施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據。過高或過低的經濟賠償,都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因此,加害人所給予的經濟賠償的合理性,是合法性訴審查應有的題中之義;(3)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以“公共利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是世界各國憲法的通例。我國憲法中,分別有第51條、第20條修正案和第22條修正案將公共利益作為限制基本權利的理由。[9]刑事和解雖然是當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而達成的合意,但必須服從公共利益保護的原則。(4)協議內容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刑事和解雖然有助于修復社會關系,但也可能影響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如果和解達成的協議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危害遠遠大于當事人雙方的受益,產生不利于公序良俗的導向,應不認為其具有合法性。
三、審查程序的設定
刑事司法是一種程序性活動,刑事和解協議審查目的的實現離不開合法合理的程序設定。通過程序上的設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審查責任主體強化對和解協議內容的審查。為確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自愿性,應對刑事和解協議設定以下審查程序:
1.詢問、評議和異議程序。對于刑事和解的過程是否符合自愿性的標準,必須通過詢問和評議程序。詢問程序當事人雙方及參加和解的其他人員應同時到場,由確認機關人員主持。評議程序當事人雙方及參加和解的其他人員不能到場,必須有審查確認人員主持,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告知提出異議的權利,當事人持異議的,應當及時啟動異議審查程序,并由各方到場,聽取異議,異議以一次為限。
2.裁定和釋明告知程序。刑事和解協議經過審查,審查機關應作出確認或不確認的書面裁定,并將書面裁定送達主持機關及雙方當事人。若裁定不予確認,應在裁定書中對不確認的理由進行釋明,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愿意繼續和解的情況下,協議應變更的具體事項。
3. 撤銷與變更 程序。和解協議如因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合法,本不應達成和解。但經辦案機關主持制作的刑事和解協議,在經過審查得不到確認的情況下,審查機關是否允許當事人變更和撤銷?筆者認為,和解協議實質為合同,根據合同法的原理,違法的合同自始無效。經辦案機關主持制作的刑事和解協議,如有違法行為,審查者即不予確認。未經確認的和解協議自然無效,協議自動撤銷。但在當事人仍愿意繼續和解的情形下,可在審查者的主持下,雙方達成新的和解協議。
4. 審查確認的結果。對于經過審查予以確認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公安機關提出的從寬處理的建議,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的決定,認為仍需刑罰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從寬處理;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可以依法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結語:刑事和解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可能使得越來越多的公訴案件走向刑事和解,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和解協議審查的規定比較粗略,根據公、檢、法三機關可主持制作刑事和解協議的情況,三機關應聯合進行頂層設計,對刑事和解協議的審查做出相對統一的司法解釋,以實現刑事和解制度的預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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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琳:《刑事和解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324—336頁。
[2] 卞建琳、王立:《刑事和解與程序分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3頁。
[3] 葛琳:《刑事和解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291頁。
[4] 張凌、李蟬媛:《公法契約觀視野下的刑事和解協議》,載《政法論壇》20__年第6期。
[5] 宋英輝、何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147頁。
[6] 唐子艷、董邦俊:《刑事和解之中國路徑》,《法學雜志》20__年第10期。
[7] 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關于在刑事事項中采用恢復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第7條。轉引自宋英輝、何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99頁。
爭執內容:
甲、雙方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維持商品(銅板、鋼管等鋼鐵制品)交易協議,其賒帳債務的余額,甲方主張享有債權人民幣______元整,乙方則主張不負任何債務,經調查甲、乙雙方的帳簿、票據后,雙方和解如下:
第一條乙方承認本日積欠甲方賒帳債務人民幣______元整,并自本日起以至債務清償日止,以日息___分計算全部利息,并承擔償還義務。
第二條乙方對前條債務的本金人民幣______元整,如下分次親自送達或送至甲方住所。
1.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支付______元整。
2.______年___月___日(最后一次)前支付人民幣______元整。
第三條若乙方如期支付前條的債務,得免除第一條所述的利息支付。
第四條乙方對于第二條所載的分期付款方式若有任何一次延遲支付,則無須甲方通知、催告,立即喪失協議的期限利益。乙方除須一次付清第一條所載金額扣除已支付金額的余額外,同條規定所孳生的利息亦須一次付清。
第五條根據前條,乙方應于喪失協議期限利益日一次付清本金余額與利息合并的金額。若再有延遲,則自當日起訖清償日止,應加前述金額以日息___分計算全部利息。
第六條乙方根據第二條分期付款以清償債務時,所開出支票的到期日,不得超過該付款期最后期限。
第七條甲、乙雙方須確定除本協議外,并無任何債務關系。
第八條有關本協議的糾紛,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住所管轄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以上和解協議成立。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債權人(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
債務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一、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的結案方式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如何理解這種結案方式,存在不同的認識。一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是指在執行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達成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的協議,其中包括被執行人履行部分或者履行大部分,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未履行的部分表示放棄的的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完畢。而這種情形應以第一種結案方式即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執行完畢結案。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這一規定并沒有要求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必須履行完畢才能結案。因此,只要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人員主持下,自愿達成的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的履行方式、履行金額、履行期限的協議,法院即可結案。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執行。三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是指只要當事人之間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的履行達成協議,即視為已履行完畢,法院就可以結案。
其次,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結案,執行人員基本上是按以下方法操作:在執行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上簽名,無論協議是否履行完畢,承辦人即以和解報結案。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沒有抵觸。但是,與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又不一致。
個人借款合同三方協議范文一
一、借款
1、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4、借款月利率:_____,利息按半年結算。
5、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等與借條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條記載為準,借條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貸款人認為債權有風險時,可提前收回。
7、復利依據雙方約定的利率按年結算。
二、劃款方式
貸款人依據本合同約定將上述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在________行開立的賬戶,賬號/銀行卡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三、還款:
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按半年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分別為
_____年___月____日。借款人須于每一日結息日結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四、借款擔保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為保證。
2、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3、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4、擔保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授權。
5、本合同項下同時存在一個以上擔保人的,各擔保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承擔連帶共同擔保責任,貸款人有權選擇任一或者各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6、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7、債務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保證人自愿履行保證責任。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任何賬戶中劃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1)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
(2)擔保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3)擔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5)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6)其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四、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也可按訴訟方式執行。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執行。
五、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借款人壹份,貸款人壹份,擔保人壹份,叁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簽字) 貸款人(簽字)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擔保人(簽字):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簽約日期: 2011-12-30
簽約地點:
個人借款合同三方協議范文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證人):
簽定時間: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
住 所: 聯系電話: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住 所: 聯系電話:
丙方(保證人):
身份證號: 住 所: 聯系電話:
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和丙方提供保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其內容如下:
一、借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自愿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整),甲方自愿出借。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年或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借款用途: 。 第四條、 借款本息收付方式: 1、 收付方式為現金。
2、 乙方收到借款本金后,需要向甲方出具《借款收據》。 3、 借款的利率:月利率為
4、 乙方還款方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種方式償還借款本息:
①、一次性還款:借款期限屆滿之日乙方一次性歸還甲方所有借款本息。 ②、分期還款:還款時間和金額見下表
第五條、借款抵押
乙方以下列財產作為借款抵押(抵押物清單可另附頁)
抵 押 物 清 單
二、保證
第五條、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丙方為乙方的借款行為向甲方提供一般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六條、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第七條、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本息。
第八條、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和丙方的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用途。
三、違約責任
第九條、 1.乙方如不按期(包括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任何一個還款期限) 償還借款本息,即違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乙方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元/日)違約金,直至還清全部借款本息為止,違約金數額不按乙方已付借款本息遞減。如丙方代償借款本息,乙方應按前述約定向丙方支付違約金。
?? 2.甲、乙、丙三方應認真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約定,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人民幣壹萬元的違約金,但本條1約定的違約情形除外。
3.乙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甲方有權提前追回借款本息,丙方有權對直接責任人追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約定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三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三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放棄現行《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的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個人借款合同三方協議范文三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法 定 代 表人: 住 所: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法 定 代 表人: 住 所: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丙方)保證人1: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法 定 代 表人: 住 所: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保證人2: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法 定 代 表人: 住 所: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各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出借人 出借人民幣(大寫) 。(具體出借金額以借款人所出具的借據為準,借據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為憑分 次或者一次發放,借據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為月(日)利率 。甲方向乙方發放借款的當日,乙方應一次性支付利息(計算至角位,四舍五入),借款到期結清本息。
第五條 還款期限及方式
5.1乙方應當在借款到期日結清本息。如借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乙方可以提前償還借款。
5.2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為:以現金支付或者直接匯到甲方指定帳戶。甲方指定的帳戶為: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第六條 保證條款
6.1為了保證甲方債權的實現,丙方自愿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6.2擔保范圍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6.3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兩年。若甲方按約定提前收回款項,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還款日之次日起兩年。
6.4甲、乙雙方協議變更合同,無須經丙方同意,丙方仍應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6.5甲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6甲方依合同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6.7丙方保證責任為獨立責任,不因甲、乙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第七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納人民幣 元(大寫)作為履約保證金。
甲方向乙方發放借款的當日,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繳納保證金。本合同履行完畢,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甲方將該款項無息退還給乙方。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8.1有權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8.2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⑴ 乙方向甲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⑵ 乙方拒絕甲方對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⑶ 乙方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或卷入、即將卷入重大的法律糾紛(涉案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的;
⑷ 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或借款人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的;
⑸ 乙方未按期足額償還到期利息或本金,經催告后仍不履行償債義務的。
8.3甲方需保證出借資金的來源是合法的,因資金來源問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8.4借款交付后,有權對乙方使用借款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8.5如果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9.1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及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9.2乙方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或改變用途;
9.3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利息等費用;
9.4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9.5乙方的居住地、聯系方式、單位的變遷等發生變更,須在變更后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9.6乙方需配合甲方的貸后管理和風險監控。
第十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及資料,并保證向甲方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
10.2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還款責任;
10.3對乙方使用借款情況進行監督、催收;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借款利息的,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1.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本金的,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1.3因乙方未按期、足額向甲方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甲方借款逾期的,自收到甲方的追償通知(電話或書面通知)之日后三日內,無條件向甲方清償所欠全部債務。如仍未清償,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為維護債權而對其公開進行的以下一種或幾種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報紙、電視臺、電臺、互聯網等媒介公開催收公告。
11.4在借款期間,若乙方預留在甲方處的聯系方式、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化導致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系,而乙方明知還款義務和期限卻不主動按期還款,最終導致甲方進行催收的,上述行為每發生一次,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違約金。
11.5如乙方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欠款導致甲方采取相關措施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甲方采取相關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費用。
11.6若乙方發生上述任一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違約金,且在保證金余額不足以支付當前違約金的情況下,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第十三條 根據合同各方要求本合同需辦理公證,乙方自愿承擔辦理公證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四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合同各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如乙方違約,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自甲方出借資金,乙方出具借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特別提示
甲方已提請各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各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出借人): (簽字/簽章)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證人1):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
(保證人2):
法定代表人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在甲乙雙方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為保持廉潔自律的工作作風,防止各種不正當行為的發生,甲乙雙方訂立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廉潔自律。
二、甲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個人回扣等好處費。
三、甲方工作人員應當保持與乙方的正常業務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其個人承擔的費用。
四、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對公正開展業務有影響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如甲方工作人員確因實際情況須參加宴請、進行娛樂活動的,須事先報上一級批準。
五、甲方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家屬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員介紹的家屬或者親友從事與合同相關的業務。
七、乙方應當通過正常途徑開展相關業務,不得為獲取某些不正當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員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或給甲方工作人員報銷其個人費用,或邀請甲方工作人員外出旅游和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或為甲方工作人員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家屬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有違反上述協議者,應向甲方舉報。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對乙方進行報復。甲方對舉報屬實和嚴格遵守廉潔協議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與乙方繼續合作。
九、甲方發現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采用不正當的手段行賄甲方工作人員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本廉潔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協議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簽約人):(或授權簽約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
身份證號碼:----------------------------- -----------------------------
一、甲方與乙方原于XX年7月9日簽訂的就網吧企業管理業務的合作協議,現因甲方單方違約違反合作協議中的第六條將***網絡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使雙方無法繼續合作。
二、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該合同于XX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協議甲方需返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整。現因甲方無能力償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現用甲方個人在***網絡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時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網絡中心”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在此協議之前與協議簽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與轉讓、質押或擔保給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在協議期間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毀約和轉讓股份,如有違約就必須即日償還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和賠償經濟損失*萬元人民幣。
五、甲方需在XX年12月20日起至XX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整。
六、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名 蓋章) 乙 方:(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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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
身份證號碼:----------------------------- -----------------------------
一、甲方與乙方原于XX年7月9日簽訂的就網吧企業管理業務的合作協議,現因甲方單方違約違反合作協議中的第六條將***網絡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使雙方無法繼續合作。
二、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該合同于XX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協議甲方需返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整。現因甲方無能力償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現用甲方個人在***網絡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時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網絡中心”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在此協議之前與協議簽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與轉讓、質押或擔保給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在協議期間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毀約和轉讓股份,如有違約就必須即日償還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和賠償經濟損失*萬元人民幣。
五、甲方需在XX年12月20日起至XX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整。
六、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際上比較流行的戴法一級分別代表的意義是:食指表示想結婚,表示未婚;中指表示已經在戀愛中;無名指表示已經訂婚或結婚;小指表示獨身。
戴設計性比較強的戒指時,如果想更有個人風格,可以考慮搭配另一個材質相同、線條較簡單的指環在另一指上。如果戒指的材質屬性可以和手表搭配,那是最好不過的了。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