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現鄉村善治需要構建自治、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治理體系。自治包含自律與他律兩條原則,是法律與道德規則雙重約束下的彈性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互構為一個"三治"結合的"箱式治理"結構。在這其中,法律邊界與道德邊界規定了有效治理的空間,突破兩者的邊界為"違法"或"違德"的無效治理。自治在法治與德治所約束的范圍內上下位移,形成不同的治理類型。在偏向德治的一方為"德主法輔型自治",偏向法治的一方為"法主德輔型自治",居中為典型的"德法均衡型自治",是最優型治理。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追求有效治理,應區分失效治理、低效治理與高效治理,賦予鄉村善治一定的彈性空間,既要以法治與德治方式促進自治,又要在自治活動中培育深化人們的法治精神與德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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