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宣布國家教育考試成績無效,因具有懲戒性、處分性、不利性等法律特征,屬行政處罰。法院在審理考生不服此類決定案件時,應同時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對于顯失公正的教育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法院享有司法變更權。為充分實現行政訴訟目的,應修改《行政訴訟法》,全面賦予法院對不利行政決定的合理性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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