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12 14:24:53
導語:在收費申請書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關鍵詞】 手術室;非全身麻醉;護理干預;負性情緒;舒適度
DOI:10.14163/ki.11-5547/r.2016.10.187
手術是一種較為有效且直接的治療方式, 且對患者的機體造成了較大損害, 破壞了組織完整性, 對機體來說, 手術同時也是一種較為強烈的應激源。手術患者情緒一般起伏較大, 主要是由于對手術的恐懼感、陌生感、且對疾病相關知識原理的不理解所導致[1]。非全身麻醉患者的情緒波動更為明顯, 多數患者手術全程處于清醒狀態, 因而加重了患者的不安與恐懼, 甚至因此加重病情。為改善此種現象, 現選取在本院進行手術的126例非全身麻醉患者進行研究, 其中63例結合護理干預, 詳細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選取2013年7月~2014年8月在本院進行手術的126例非全身麻醉患者。所有患者按隨機投擲法分為對照組和研究組, 各63例。 對照組中男35例, 女28例, 年齡31~61歲, 平均年齡(50.4±3.8)歲;文化程度:小學及以下文化20例, 中學文化25例, 大學及以上文化18例。研究組中男36例, 女27例, 年齡32~62歲, 平均年齡(50.7±3.3)歲;文化程度:小學及以下文化21例, 中學文化25例, 大學及以上文化17例。兩組患者性別、年齡及文化程度等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對照組給予一般護理, 根據患者所做的手術進行物品的準備消毒工作, 手術前后需兩人進行手術器械清點, 并幫助醫師進行手術衣的穿脫。研究組在對照組基礎上增加護理干預, 具體包括:①術前護理:術前護理人員應告知患者相關的手術信息、疾病狀況, 對患者進行溝通和心理的疏導, 消除患者存在的恐懼、緊張、焦慮的心理, 告知患者手術的步驟及原理。②親情支持:護理人員應對患者家屬進行溝通, 告知其對患者進行親情上、生活上的支持與關心, 使患者感受到親情的溫暖, 增強患者的信心。③術中護理:進入手術室后, 主動向患者進行環境的介紹, 消除陌生感, 言辭應輕柔、沉穩, 幫助患者取合適的進行手術, 密切監測患者的生命體征, 注意失血狀況, 及時的進行補液、輸血, 手術過程中可進行眼神及言語上的鼓勵、安慰, 可碰觸患者的手部, 給予其支持, 并注意傾聽患者的訴求, 并給予合理的處理。④術后護理:術后整理患者的衣物及物品, 注意保暖, 送患者回病室, 告知家屬注意事項, 做好交接。
1. 3 觀察指標及評價標準 觀察兩組間患者的焦慮情緒及舒適度。根據SAS評分標準[2]:① 輕:50~59分;② 中:60~69分;③重:≥70分。根據GCQ評分標準[3], 評分包括生理、精神、社會、環境4個方面, 總分愈高表示舒適程度愈高。
1. 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8.0統計學軟件對研究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護理前兩組GCQ、SAS評分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護理后研究組GCQ、SDS評分優于對照組, 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手術室是醫院中較為重要的組成部門, 患者多數為急危重癥, 風險較大, 手術室需要的人力及物力較多, 對手術的質量要求較高[3-5]。手術前, 為減少患者的痛苦, 術前均會采取麻醉措施, 主要分為全身麻醉及局部麻醉, 本次研究對象均為非全身麻醉的患者, 由于術中患者保持清醒狀態, 相比于全身麻醉患者更加無助, 因此, 對手術及護理質量要求更高。護理干預主要通過護理人員的知識及臨床經驗對患者進行判斷與評估, 結合具體的病情程度、年齡、受教育程度等做出具體的護理措施, 對傳統護理的薄弱環節進行彌補和改進, 促進患者的轉歸。
有研究顯示[6], 對非全身麻醉患者實施護理干預后, 減輕了患者的恐懼心理及緊張情緒, 減少了不良反應的發生, 提高了患者的舒適度, 改善了患者的治療積極性與預后情況。本次研究結果顯示, 護理前研究組與對照組GCQ、SAS評分相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護理后研究組GCQ、SAS評分優于對照組(P
綜上所述, 對非全身麻醉患者實施護理干預后, 明顯的降低了患者的負性心理, 提高了舒適程度, 值得臨床普及與推廣。
參考文獻
[1] 蕢曉予.手術室非全身麻醉患者的心理護理干預.護理實踐與研究, 2012, 9(4):142-143.
[2] 周艷, 林紅.手術室舒適護理對非全身麻醉患者的心理狀態及舒適度的影響.河北醫學, 2015, 21(9):1539-1542.
[3] 凌曉紅, 鮑紅光, 范素紅, 等.導樂護理在非全麻手術患者圍術期的實施.護理學雜志, 2010, 25(6):10-12.
[4] 陳文清, 黃麗芳, 盧惠琴, 等.不同時機肢體約束對全麻手術患者護理效果的影響.齊魯護理雜志, 2013, 19(2):44-45.
[5] 劉素瓊, 陳玉. 護理干預對手術室非全身麻醉患者的負性情緒及舒適度的影響. 河北醫學, 2015, 21(6):1021-1023.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辦法》;
4、《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技術考核規范》;
5、《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
辦理職責:
1、依法開展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工作;
2、受理自愿申請計量認證的其他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工作。
辦事程序:
申請--->資料審查--->受理--->現場評審--->審批發證
辦理程序:
1、計量認證申請的提出
(1)首次計量認證和單位認證(增項認證)申請,由申請單位自主確定;
(2)計量認證到期復查申請,須在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提出,有增項認證申請,也可在復查申請中一并提出。
2、申報材料
(1)質檢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申請書一份;
(2)現行有效版本的質量手冊一套和程序文件目錄;
(3)質檢機構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4)典型檢驗報告1—2份;
(5)質檢機構批準設置的文件(僅限審查認可(驗收)的質檢機構);
(6)能力驗證活動記錄(若有)。
3、申請資料審查、受理
受理部門收到“計量認證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所提交的資料(重點是“質量管理手冊”)進行案頭審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是否決定受理。
4、現場評審
資料審查合格,由受理部門委托行業計量認證評審組或組成計量認證評審組對申請認證單位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現場正式評審一般不超過3天。
評審員必須由取得有效期內國家局或省局頒發《評審員證》的人員和專家組成。現場評審結束,由評審組長負責完成評審報告和其他材料。
計量認證評審組自接受現場評審任務之日起,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工作并將評審報告上報受理部門。
5、審核發證
受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和評審組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經受理部門領導批準后做出是否通過、整改或不通過等決定,對通過的,頒發《計量認證合格證》。
收費標準及依據:
1.考核費:1200元/次;
2.證書費:10元/證;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組織名稱:
商標申請號/注冊號:
類別:
原組織名稱:
申請人章戳(簽字): 組織章戳:
人簽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寫項目。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比如對方寫了一張欠某某某一萬元現金的欠條,而你又沒有與他另有債務糾紛,且能夠將支付令送達到對方的話,你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以下是該法對于支付令的另外一些規定,
你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就是還要提交欠條等證明對方欠你金錢等物的證據。
第一百九十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具體你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網址如下
一、關于業務受理
在業務受理前,基礎資料準備工作由城區國土所先幫助用戶做好。需要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服務的,由國土所先告知用戶,提供方便。各項資料齊全達到辦理標準后,由用戶持資料到政務中心統一受理。政務中心開具受理單,明確辦理時限,做好臺帳登記等工作。未經政務中心受理登記,任何科室不準直接受理或辦理業務。
二、關于辦事程序及審查要點
(一)辦事程序
1、資料準備階段。由直屬國土所確定專人接受轄區內業務資料,做好臺帳登記,填寫傳送交接表,確保資料不丟失、不損壞。需要進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辦理;需要查檔的,由用戶到檔案室按規定辦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務的,負責協調組織現場服務,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到現場的,應一次性到場,避免重復勘探,增加用戶麻煩。
2、資料受理傳送階段。由政務中心確定專人受理,并審查資料,做好受理登記,開具受理單,按業務職能分送主辦科室,明確辦結時限,并負責催辦、督辦,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辦結。
3、審查核查會審階段。主辦科室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資料的由直屬國土所負責補充,需調閱、查閱資料和到現場核實的,相關科室和直屬所協助。主辦科室提出辦理具體意見和核實各項費用標準后,遞交分管局長審核,分管局長提出具體意見,由會審會議集體會審行政審批事項和繳費標準,主持會審會議的局長簽署意見。
4、收費辦理階段。財務科專職人員對業務主辦科室的核費標準進行認真審核,并一次性收齊各種費用,業務主辦科室憑局長簽署意見具體辦理。
5、發放《土地使用證》階段。科室辦理的業務手續由政務中心及時通知用戶領取辦理件,并登記備查。
6、整理歸檔階段。主辦科室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檔案到檔案室,辦好接交手續,檔案室及時整理歸檔。
7、事后監督核查階段。由監察室、辦公室組織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辦理情況,查實辦理件是否與會審意見一致,是否按規定核費、收費,辦結時間是否超過時限等,并將抽查臺帳報局領導審閱。
(二)資料審查要點
1、劃撥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批準書、用地審批單、紅線圖、法院判決書、歷史用地證明書)、四鄰權屬意見、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
2、出讓土地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單出讓合同、交款憑證、各類證書、申請人身份證明)。
3、繼承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人的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繼承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和戶口本,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居委會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4、老版土地使用證換新證: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權屬來源、申請人身份證明。
5、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轉讓申請書、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法院判決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地上建筑物產權證明、評估報告和局里的確認書,屬于劃撥土地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補簽出讓合同。
6、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抵押申請書、土地抵押合同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及交款憑證或原土地轉讓合同、土地評估報告及確認書、甲乙雙方身份證明及許可證。
三、關于幾個具體問題
(一)資料搜集問題。土地權屬來源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依據充分,堅持搜集和審查資料的原則。由于歷史原因和一些不正常的情況,對無法可查的檔案,按以下規定:
1、屬歷史用地,但在“九五”地籍調查中漏查的,由國土所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做好地籍調查建立檔案。做到所搜集的檔案資料合法有效,原始資料搜集人簽字負責,,
2、屬歷史用地,有“九五”地籍調查資料,但不齊全或不準確的地方,由國土所按新的要求補充核準。
3、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無據可查,本人又無有效土地權屬證明的,經調查核實,屬違法用地的,該拆除的拆除,該處罰的處罰。
4、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有目錄而無資料的,本人有有效用地證,由國土所調查搜集資料補充檔案。但要件資料必須查證、核實。屬出讓土地的必須有土地出讓合同和交款發票,多次轉讓的,新受讓者沒有發票,要溯根到收款處搜集交款依據。但1996年市國土局成立之前的,查不到發票,要查清土地來源,找到有效證明辦理。
(二)換發新證問題。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老式土地使用證符合換證條件的應予以更換。但必須明確以下問題:
1、老式土地使用證換發新式土地使用證是房屋已經建成的土地,房屋現未建成的土地,必須經清查確定符合建設條件,經批準后可以建設的,才能予以換證。
2、老證換新證必須查證檔案,按照發證程序嚴格把關、審核,如檔案室查不到檔案,又無目錄可查,由國土所按查實權屬和土地來源,補齊地籍資料。
(三)超面積問題。建房用地面積超過批準用地面積或建房用地超過用地紅線都屬于超面積使用土地。
1、原來是劃撥土地,超面積在10㎡以下的,所占土地符合規劃,可以不拆除的建筑,且臨街20米以內的,每平方米罰款29元,臨街20米以外的每平方米罰款20元。罰款到位后按劃撥土地補辦手續,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的收益金。超面積10㎡以上的,由監察支隊立案查處,按超面積罰款后,以經確認的評估價100%補交土地出讓金,并按土地出讓程序辦理出讓手續。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關于辦理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通告》、《關于開展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計劃安排》,已經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及北京市關于房屋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的房屋,集體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社會團體房屋等。
第三條 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除外國政府、企業、個人及中外合資企業所有的房屋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外,其它房屋均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四條 城鎮房屋所有權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全民所有制房屋,由國家授權的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的管理單位申請登記;
集體所有制房屋,由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申請登記;
私有房屋及其它房屋,由所有權人申請登記;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期限,由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析產、交換、調撥、投資等產權轉移以及翻建、改建、擴建、增建、拆除等現狀變更的,公有房屋應自轉移變更之日起一年內;私有房屋應自轉移變更三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變更登記。新建的公有房屋應在竣工后六個月內申請所有權登記,新建的私有房屋應在竣工后三個月內申請所有權登記。凡未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所有權證及以發生產權轉移或現狀變更,但未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房屋,其所有權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進行買賣、租賃、交換、贈與、析產和調撥,不得翻建、改建和擴建。
設定典權或抵押權的房屋,應自設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力消滅時,應申請注銷登記。未登記所有權的房屋,不得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全部房屋塌沒或拆除不建的,應自塌沒或拆除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六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除繼承所有權由繼承人一方登記外,均由現所有權人和原所有權人會同辦理,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辦理。
第七條 申請房屋登記須提交原有的房屋產權證件及下列有關證件:
1.新建、改建、擴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2.購買的房屋,提交買賣契證,單位購買的私有房屋,尚須提交市房地產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準購房的證件。
3.交換的房屋,提交換房協議書。
4.受贈的房屋,提交贈與書,私人贈與單位的房屋,尚須提交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贈與的證件。
5.繼承的房屋,提交繼承公證書。
6.析產的房屋,提交析產證件。
7.調撥的房屋,提交批準調撥的證件。
8.他項權利房屋,提交有關方面簽定的協議書。
9.拆除的房屋,提交拆除的有關證件。
10.其它房屋,按房屋產權來源,分別提交有關證件。
第八條 公民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和假名。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更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公民姓名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于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委托專人持加蓋公章的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并攜帶被委托人的名章,代為辦理。
私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提交身份證明及名章,如不能親自辦理,應出具正式委托書,由被委托人代辦,房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條 房管機關依照申請人填寫的申請書和提交的證件,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來源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頒發。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執照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共有房屋除由共有人推舉一人執所有權證外,其余共有權人各發給共有權執照。共有權執照與所有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填寫登記申請書,交驗有關證件。
2.測量:按通知日期到現場勘測,有關系人的,應會同監測。
3.審查:依照申請和勘測情況,審查證件,產權屬實的,準予登記;產權來源不清,證件不齊的,不予登記。
4.公告:證件不全的,必要時由房管機關進行公告,兩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準予登記。
5.領證:按規定日期交納登記費,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交納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建筑平方米三角,管房單位自測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減收八分,由登記人交納。不按規定期限申請登記,又未獲準緩期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罰金一角,已申請登記,但未按期辦理手續的,亦按上述標準加征罰金。
工本費、房屋所有權證,每件收費四元;共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二元。
應交契稅的,按有關規定交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經所有人申請和經房管機關批準,可以緩期登記,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1.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2.共有人或關系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會同登記的。
3.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如期交驗證件的。
第十五條 無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或雖有人申請登記,但不能證明其所有權的房屋,視同無主房屋,由政府依法代管。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證應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所有權人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房屋所有權情況,不得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權。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金,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醫生辭職個人申請書1
尊敬的領導您好:
感謝您抽出時間閱讀我的一封真誠辭職信。我是懷著十分復雜的心情寫這封辭職信的。自我進入醫院之后,在大家的關心、指導和信任下,我在護士的工作中獲得了很多機遇和挑戰。經過在醫院的工作,我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豐富的臨床經驗,對此我深表感激。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讓我覺得力不從心。為此,我進行了長時間的思考,為了不因為我個人能力的原因而影響工作,經過深思熟慮之后我決定辭去目在醫院工作。由此給您帶來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對此我深表抱歉。
非常感謝各位同仁在我在醫院期間給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在醫院的這段經歷于我而言非常珍貴。將來無論什么時候,我都會為自己曾經是醫院的一員而感到榮幸。我確信在醫院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是我整個職業生涯發展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祝醫院領導和所有同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對我的給醫院離職帶來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時我也希望醫院能夠體恤我的個人實際,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
簽名:
年 月 日
醫生辭職個人申請書2
尊敬的醫院領導:
您好!
我因為個人諸多原因,經過深刻冷靜地思考后,鄭重地向醫院提出辭職申請。
感謝醫院給我提供進入這個團體的機會,經過二年多在醫院的工作,我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同時,感謝領導和同事們在這段時間給我的輔導和幫助,使我能更順利的完成各種日常工作。我非常重視在醫院內的這段經歷,也很榮幸自己成為醫院這個大家庭中的一員。我確信這段經歷和經驗,將為我今后的職業發展帶來非常大的利益。
我很滿意醫院的工作環境,但是由于一些個人原因,我不得不向醫院提出辭職申請。現提交辭職申請報告,并希望在一個月內正式離職。
對于由此為醫院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時也希望醫院能體恤我的個人實際情況,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申請時間:20xx年11月4日
醫生辭職個人申請書3
敬愛的醫院領導:
在此,我首先祝我們xx醫院一切順利,萬事如意;其次我祝各位院領導身體健康,全家幸福,快樂,安康!
我感謝兩年多來醫院給我這個學習進步的機會,也非常感謝院長對我的關心以及各科室同事們對我的工作、生活中的照顧,在此我非常衷心地感謝大家!
經過深思熟慮,我現在決定辭職,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首先,我對我所做的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做的不足表示歉意,但我希望領導們在我們手下工作過程中給予更多地理解,在平時的工作中,不要因為病人有什么一點點地不滿去你那里告狀,就不會青紅皂白地在病人面前把我們痛罵一頓,因為雖然在病人看來你是大公無私的,但你知道嗎?病人有很多時候也是無理取鬧,而你呢?在沒有任何調查的情況下就這樣全盤否定地批評我們,大大傷害了我們的自尊,也打擊了我們的積極性!
其次,由于現在物價上漲很快,但工作強度沒有下降,風險日益加大,醫患關系日益緊張,而工資仍是五百塊錢,卻沒有上漲,而加班費,值班費等卻被取消,我們的生活很艱難,連自己都難以養活,我失去了積極性,如果我再這樣上班,我怕難免會出,或者是意外,給醫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所以我申請辭職!
第三點,你以前曾經對我承諾,今年底你給我編制,但結果卻讓我深感意外,一個收費的來醫院工作不夠半年,卻得到了編制,這讓我心里很不爽,其實讓醫院每個人都很不爽,你這是大公無私嗎?我不知道你從中得到什么利益或是被什么權力所威脅,但你總得有個交待啊!!你這種說話都不算數的人,在大家面前沒有什么威信可言,怎么會給醫院帶來發展,所以我深感危機,工作沒動力,覺得這個地方不再適合我發展,所以我決定向您辭職!
就憑以上三點,我想我有足夠的理由辭職,特下此決心,望諒解請給予批準!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即使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協議向本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會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會的受理范圍。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九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一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要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本會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本會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及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被申請人在提出反申請的同時,應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不預交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譯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席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選擇仲裁員,應當在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
第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厲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它關系”是指:
(一)對手承辦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二)與當事人、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三)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章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應當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解決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五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它資料作出裁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期滿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會在仲裁庭開庭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三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做出裁決。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第三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體溫。
第三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緩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愿意接受過的、承認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或意見,作為其答辯、反請求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四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本會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問題,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漏裁的,仲裁庭應當做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本會不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
為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旅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凡爭議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仲裁案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由本會征得另一方面當事人同意的或本會認為可通過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五十二條 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時,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自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雙方沒有就選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五十四條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七日,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也以內感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五日。
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
第五十六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在進行簡易程序過程中,任何一當事人未遵守本簡易程序,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五十八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與本暫行規則第五十一條有抵觸的,是否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暫行規則其它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時,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以電報、傳真方式送達。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用留置、公告等送達方式。
第六十三條 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六十六條 仲裁法施行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選定或者依有關規定,由蘭州市范圍內原各仲裁機構仲裁但其所在地依法不能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可以向本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蘭州仲裁委員會的,本會可以依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第六十八條 仲裁員報酬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序、爭議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仲裁委員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