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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調整農藥管理體制。《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違法行為處罰等??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加強了農藥監督管理保障,賦予農業部門現場檢查、抽查檢測、調查了解、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查封扣押產品及相關設備材料、查封場所等手段。
二是取消農藥臨時登記?!缎抻啿莅浮啡∠宿r藥臨時登記。擴大了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新農藥研制者也可以申請農藥登記。同時允許轉讓登記資料,但登記證不允許轉讓。明確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組成,增加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改革農藥登記試驗管理制度,登記試驗單位由農業部認定,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準,其他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
三是實施農藥生產許可?!缎抻啿莅浮访鞔_由省級農業部門負責實施農藥生產許可制度;針對委托生產行為,規定委托人要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要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此外,還加強了農藥標簽的管理,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還要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和限制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產品標簽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
四是實施農藥經營許可?!缎抻啿莅浮访鞔_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部門實施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已取得經營許可的農藥經營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免予辦理經營許可證,但需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備案。此外,《修訂草案》規定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農藥,需要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機構。
五是明確使用者義務?!缎抻啿莅浮穼r藥使用者義務作出詳細規定,包括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等。完善農藥使用指導分工,明確農業部門提供免費技術培訓、鼓勵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指輪換使用農藥等職責。規定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減量計劃。此外,《修訂草案》還增設了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農藥使用事故包括和處理制度以及農藥應急用藥管理制度。
六是建立質量可追溯制度?!缎抻啿莅浮方⒘宿r藥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包括生產環節原材料采購查驗、進貨記錄和出廠銷售記錄,經營環節進貨查驗、建立采購臺賬和銷售臺賬(衛生用農藥除外),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要建立農藥使用記錄。
七是健全召回、退出機制。《修訂草案》建立農藥召回制度,發現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要分別采取措施,及時召回問題產品并報告。建立已登記農藥退出機制,對已登記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發現危害嚴重或風險較大的產品,可撤銷、變更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必要時決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此外,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要定期開展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情況調查。
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救治時,部分患者在癥狀緩解的恢復期,出現病情急危變化,甚至死亡,這種現象久稱為“反跳”。在臨床上,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有兩個死亡高峰,中毒后24小時內是第一個高峰,2-7天是第二個高峰,由于搶救措施的改進,近年來死于第一個高峰的人數正在不斷下降,因出現“反跳”死于第二個高峰的人數卻在增加。因此,應掌握有機磷農藥中毒發生的原因與規律,正規操作,合理用藥,加強臨床觀察與護理,及時發現反跳的先兆癥狀,及時治療,隨時處理。以提高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的搶救成功率。
1 反跳的原因
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反跳的原因有:毒物清除不徹底,搶救時機過遲;阿托品用量不足、減量過快或停藥過早;短期大量快速輸入葡萄糖和外源性輔酶A;毒物對膽堿酯酶復活劑療效不佳;早期加大劑量使用糖皮質激素及對癥治療等都可引起有機磷農藥中毒的反跳。
2 反跳的先兆癥狀
在臨床上遇到的反跳病例,幾乎都有先兆癥狀,如精神萎靡、胸悶憋氣、出汗流 , 面色由紅轉白,瞳孔變小,肌肉震顫等,與李敦平[1]的報告相符。何止在等[2]對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16例患者反跳先兆癥狀進行分析,結果如下:面色轉向13例,瞳孔縮小11例,精神萎靡、出汗流 10例,輕咳9例,降溫
3 反跳發生的規律
反跳的發生與有機磷農藥的種類、中毒方式等有一定關系。經皮膚吸收中毒者,反跳少,而口服中毒者反跳多;有機磷農藥毒性越強,反跳發生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越大,低度性的樂果中毒者最易發生反跳。發生反跳的時間多在病情穩定后,短則10-24小時,長則7-10天,劇毒性的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如發生反跳則出現較早。
4 觀察與護理
4.1護理人員必須加強預見性護理意識,針對有機磷農藥中毒病人可能發生的反跳現象,把護理工作做在癥狀出現以前。針對反跳發生的原因,必須做到以下幾點:⑴徹底清除毒物:對口服中毒者,進行徹底洗胃,對皮膚吸收中毒者或口服中毒被嘔吐物污染皮膚、頭發者,要一并徹底清洗并更換衣褲,避免殘留毒物繼續吸收。⑵合理應用解毒劑:阿托品要盡早、足量、反復持續用藥,具體情況靈活掌握,在用藥過程中嚴密觀察,在嚴密觀察中用藥,直至毒 樣癥狀明顯好轉或達阿托品化時改為維持量,維持時間3-7天或更長。若癥狀不再復發者可停藥,早期使用復能劑,由于膽堿酯酶在72小時已老化,故復能劑應用不超過3天。復能劑足量的指針為:保持神志清醒、不抽蓄,肌肉無震顫。⑶控制輸液速度。
4.2嚴密觀察病情,正確判斷阿托品化。為治療提供可靠的依據。阿托品化的指征:瞳孔散大不再縮小、面色潮紅、皮膚干燥、體溫增高、心率增快、肺部羅音減少、意識障礙減輕。要根據具體病情,綜合判斷。在癥狀緩解的恢復期,因有可能發生反跳,仍要繼續嚴密觀察。臨床上應重點觀察以下幾個方面:(1)意識:病人神志清醒后,又轉入嗜睡、神志模糊,或由安靜狀態突然轉為煩躁不安時,應考慮是否為反跳的先兆。(2)瞳孔:患者已散大的瞳孔又逐漸縮小時,應特別注意。(3)血壓及其他生命體征:血壓正常后又突然升高,體溫驟降
4.3備好各種搶救器械及藥品,實行四定:定位、定量、定人負責、定期檢查,一旦發生反跳先兆,要立即采取果斷措施,以免延誤搶救時機。
參考文獻:
1農藥管理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1有關法律法規不能適應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一是《農藥管理條例》中對農藥經營的某些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稐l例》第十八條寫明“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這一條款的制定是依據《條例》頒布時的國情,而在頒布后的10多年間,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條款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現狀。目前,機構改革已經將企事分開,一切經營實體都已經脫離原事業單位,國家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已經不能開展經營活動。而供銷合作社也早已解散。相反,近年發展起來的農資連鎖企業卻很多,經營范圍則包含了種子、農藥和肥料等?!稐l例》第十九條雖然明確了經營農藥要求的幾個條件,但是并沒有明確由農業部門設置行政許可。因此,相當長一段時間農業部門制定了農藥經營資格證(事實上頒發農藥經營資格證也多是變通的作法,經營者都是個體工商戶),在國家許可法出臺后,各地相繼取消了這一做法。根據“法無明文禁止的不罰”原則,無法禁止其他單位經營農藥。如不允許他人經營農藥,則應在條例中明確:禁止《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以外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經營,并規定擅自經營的法律責任(處罰條款)。否則,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毫無意義。二是行政處罰法限額規定與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明顯不符?!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缎姓幜P法》頒布于1996年,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后,人均收入、工資水平與現在差別都很大,所以那時制定了50元、1000元這一門檻,時隔10多年之后仍用這一標準,與社會發展水平明顯不符,給執法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大大增加了執法成本。
1.2《條例》基本條款與罰則條款不呼應,處罰引用條款難
一是對經營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行為,罰則中有明確條款,但無對應的基本條款。法律文書要求規范,邏輯性強,講究證據確鑿、違法明晰、處罰有依,但《條例》中對經營擴大登記范圍、亂用名稱這類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的違法行為,處罰條款清晰,但卻沒有對應的基本條款,當事人違反了哪一條卻相當難寫?!稐l例》罰則第四十條第三項:經營標簽殘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但在處罰決定中,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卻無法寫清,很明顯,當事人違法了,當事人經營的產品是在生產階段違反登記相關規定,對經營者,條例中《農藥經營》這一章第二十條明確了“禁止收購、銷售無登記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質量標準和產品合格證的農藥”,未提及“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處罰文書中寫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就不好寫。二是對經營者違法推薦使用導致的藥害、損失、事故等罰則中沒有作出處罰規定《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但在罰則中卻沒有對應的條款,導致很多違法推薦使用后出現損失的投訴無法處罰。實踐中,很多農藥使用者是按照農藥經營者的推薦購買和使用農藥的,包括用什么農藥、用多大劑量一般都是由經營者說了算。由于農藥經營者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再加上部分經營者唯利是圖,導致農藥嚴重超量使用、超范圍使用十分普遍,因此產生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
而在處理這類投訴案件時,往往難以對經營當事人處以罰款。除非農藥本身有問題,而即使農藥有問題,因為導致事故的農藥價值可能很小,處罰往往也很輕,沒有給違法經營者造成威懾,也不便于保護受害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1.3《行政處罰法》中“其他經濟組織”概念不明,對個體工商戶處罰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行政處罰法》并未對“其他組織”作出明確定義。根據行政處罰法,對公民處罰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有明顯不同。對公民處罰超過50元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超過20元就不宜當場收繳。目前農藥經營者多是家庭經營,營業執照多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照《條例》,一般違法者經營數額不大,罰款數額也就在數百元不等,如果以公民個人違法論處,顯然程序不能采用簡易程序,如果以其他組織論處,則又有不同意見,因為“其他經濟組織”這一概念還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只得按照一般程序查處,違法現象難以得到及時糾正,行政執法成本明顯加大。實踐中,國家工商局在對遼寧局的答復(工商個字[2000]第12號)中認為可以引用《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依據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應屬“個體經濟組織”。對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當場處罰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其他組織”處罰。但這種做法在農業部門還沒有定論,政府的法治機構也不贊同。
1.4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的但需要管理的有關問題
一是經營者將農藥與食品混置問題。在市場檢查中經常發現農藥經營者往往同時經營食品或飼料,但二者或三者往往又擺放在一處,有的是僅沒有混放卻同處一室相鄰而置,有的是雖不在一室卻二室相通,不同氣味互串,甚至也有混放一處的現象。這些明顯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現象,雖然多次警告,但效果不佳。因為執法人員找不到任何處罰的法律依據。二是農藥包裝容器的處置問題在農村的房前屋后、田間、地頭、池塘、溝渠,甚至水井旁,經??吹绞褂眠^的農藥容器隨處亂扔。如此亂相,給人一種極度的不安全感,讓人不寒而栗。畢竟農藥大多是有毒的物品,農藥容器也不可能被使用者清洗得絕對干凈,隨處拾起一只農藥容器總是會聞到刺鼻的氣味,給環境安全帶來隱患。但是我國法律法規卻沒有對此作出規定,更沒有處罰的條款。
2對策
2.1廣泛征求意見,修改《條例》,完善未涉及的內容
《條例》的修改應建立在廣泛征求執法者、管理相對人、環保領域、法律界等人士的意見,從加強農藥管理對環境保護貢獻的角度來看,最好將《條例》上升為“法”。這樣可以突破《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罰款數額的限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對不負責任將農藥與食品或飼料混置的經營者,應處以較大幅度的罰款,以提高其違法成本,促進其責任意識的增強。很多國家農藥容器都實行由生產者負責回收的規定,具體要求可由產品經營者負責,對于不按規定回收的可由對其有管轄權的省級農業部門直接處罰生產單位。在法規中須明確違法推薦使用農藥的,由管理機關處以高額罰款,對推薦違法使用造成中毒、污染事故等后果的制定出相應更為嚴厲的罰則。
2.2設定較高的處罰底線,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威懾力
法律法規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農藥處罰的力度,對違法經營行為應設定較高的處罰底線,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震懾力。雖然《條例》罰則中對罰款的幅度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執法講究的是既要合法又要公平,在法規沒有最低底線的情況下,不能按照自由裁量權的權限去處以高額罰款。因此,法律必須設置較大的處罰底線,便于處罰而又不利于說情,從而促進經營者自覺守法。如《農藥管理條例》第七章(罰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然規定很明確,但現實中往往查得當事人經營的一批農藥數量少價值很小,如某人經營出售了10袋擅自修改標簽的農藥,價值10元,沒收違法所得只能是10元,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也就是30元,共計40元。這讓管理者相當困難。對于沒有銷售也即沒有違法所得的經營者無法處罰。如果對有銷售行為的經營者罰款40元,而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經營者罰款1000元,顯然有悖公平?!掇r藥管理條例》出臺12年了,已經不符合現在的社會、經濟狀況,現在全社會高度重視安全、環保,對于有損環境的一些濫用農藥現象應從嚴打擊。建議通過提案修改《農藥管理條例》,將罰則條款中的規定修改并確立這樣的條款:凡經營劣質、假冒農藥產品、或
擅自修改標簽擴大使用范圍的農藥產品的,一經查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違法所得高于2000元的,罰款不得低于1倍違法所得。對于擅自修改標簽的罰款不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違法所得3倍在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得低于2000元。對于假冒的農藥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10倍,違法所得10倍低于2000元的,罰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一、實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建立追溯購銷記錄制度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規定,我縣對高毒農藥實行定點銷售。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應注明農藥毒性類別,同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一)高毒農藥名單。根據農業部第1586號公告,高毒農藥名單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殺撲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滅多威、滅線磷、涕滅威、磷化鋁、氧樂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種。
(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名額。我縣具有有限公司執照且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農藥批發單位6家,因此縣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批發)不超過6家,鎮鄉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零售)43家,主要設在原43個鎮鄉建制時的集鎮上。
(三)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選定條件。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有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選定辦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首先由農藥銷售單位根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所具備的條件,縣級農藥銷售單位(批發)向縣農委提出書面申請;鎮鄉級農藥銷售單位(零售)向當地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縣農委、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考核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核,最后經審核通過的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后確定,并報縣農委備案。
(五)建立高毒農藥購銷記錄制度。高毒農藥定點銷售的單位要設置高毒農藥分隔存放專柜,并在專柜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由專人負責銷售。必須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農藥的生產單位、農藥名稱、生產日期等相關信息,同時要記錄購買者姓名、地址、數量等。購買高毒農藥的單位或個人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銷售高毒農藥的單位必須向購買者詳細介紹該農藥限制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等。鎮鄉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所建立的臺帳資料須每月向總公司匯報,縣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匯總后每月向縣農委如實匯報,實行零報告制度。
二、強化農藥連鎖經營,建立市場監管機制
銷售農藥的有關公司,要以現有的農資零售網點為基礎,搞好連鎖經營。要改變現有有限連鎖的形式為全面連鎖的形式;建立農藥配送或物流中心,從源頭上保障農藥質量;強化與農藥技術推廣服務有機結合,直接為農民提供農資商品消費服務,縮減流通環節,使農民真正用上質優價廉的農資產品;強化內部管理,實行分類管理和優勝劣汰制度,確保農藥市場的健康發展。
1.1 農藥產品生產企業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基層市場監督檢查發現,市場上流通的農藥產品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同一含量的農藥產品呈現多廠家、多品種,甚至同一企業的含量相同的農藥產品為了提高市場占有率,在同一經營區域投放到不同門市部內的產品包裝也不相同,商標使用混亂多以“TM”標示。二是正規生產企業為了降低企業成本,減少申請農藥登記支出,采用“助劑”“AB包”的形式進行捆綁銷售。三是部分農藥企業之間互相借證套證生產不同企業的產品,造成農藥產品的多、亂、雜,隨意修改標簽現象嚴重。四是農藥經營公司定制產品銷售,隨意修改標簽內容,增大成分含量,夸大使用范圍、效果,甚至為增加產品效果違規添加國家禁限用農藥。
1.2 農藥經營存在的問題
目前的農藥批發商多是供銷系統、農資公司職工或者是農藥生產企業業務員轉化為農藥經營商。零售商是鄉鎮村級供銷社職工、批發商發展的經營戶或是掛靠農業部門“三站”(農技站、植保站、土肥站)經營的人員。農藥經營者存在知識層次不同、文化程度偏低、專業經營人員較少的問題。經營中存在互相排擠,互相串貨壓價,造成市場混亂。部分經營者為獲得較大的經營利潤,違規經營假冒偽劣產品,造成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給農業生產安全帶來巨大隱患。
1.3 農藥使用存在的問題
農民和其他農作物種植者(包括農產品生產基地、土地承包人等)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為了達到較好的殺蟲效果,提高農產品產量,不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擅自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不顧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濫用農藥,造成農藥殘留超標,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4 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首先,目前農藥市場監督管理的依據是《農藥管理條例》和《浙江省農藥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于1997年5月8日由國務院頒布,于2001年11月29日修訂;《浙江省農藥管理辦法》于2001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2004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以上2部法律法規至今未再修訂。2004年《浙江省農藥管理辦法》修訂后取消農藥經營許可,隨著市場的發展和經營政策的改變,供銷社部門經營解體,農業部門經營退出市場,由于農藥經營門檻的降低,以個體經營為主的農藥經營者占據市場,農藥經營市場出現了混亂局面。其次,基層農藥監管系統薄弱,人員、經費欠缺,監管區域大,路途遠,存在監管不到位的現象。以杭州市余杭區為例,全區現有602個村莊,耕地面積大的村莊都有農藥零售點,以零散經營、串鄉經營為主,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監管難度大。
2 農藥安全問題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通過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下問題易產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一是農藥生產企業違規添加高毒農藥和農藥經營公司委托農藥生產企業套證、冒證生產摻加高毒農藥的假冒偽劣農藥產品;二是農民和農作物種植者不顧農藥安全使用間隔期濫用農藥和為提高殺蟲效果濫用高毒農藥,甚至使用國家禁限用農藥;三是農藥經營者為了獲得較大利潤經營假冒偽劣農藥產品,為非法生產的含有高毒農藥的農藥產品提供了市場;四是農業執法力量薄弱,人員少,費少,欠缺執法依據,產生了農藥監督管理真空區。
3 對策
3.1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教育培訓
農藥的安全使用是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措施,只有農藥使用者和農產品生產者嚴格遵守農藥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才能杜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建議國家改變農業培訓資金投入方向,加強對農民和農產品生產者教育培訓的投入。各級農業部門充分利用國家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訓項目資金,對農藥使用者和農產品生產者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教育,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3.2 加快農藥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
現行《農藥管理條例》已經與目前農藥市場管理相脫節,已不適應新的市場發展需要,必須加快《農藥管理條例》的修訂,盡快出臺實施。在修訂《農藥管理條例》時將農藥經營作為直接關系人生健康的事項設置農藥經營許可條款,并明確限定農藥經營人員及公司經營資質,要求農藥經營人員和公司農藥生產技術人員必須參加完成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教育學分分值。明確假冒偽劣農藥的界定范圍,將套證、冒證生產的農藥全部列入假農藥范圍,以打擊企業和農藥經營公司擅自生產添加隱性成分農藥的行為。
3.3 修訂農藥登記制度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登記制度為我國農藥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從目前市場上農藥登記的品種看,以農藥復配制劑登記為主,不同企業就相同含量、登記作物相同的農藥品種重復登記;多個企業就同一含量同一品種復配制劑農藥重復登記。一個企業取得一個農藥登記產品從研制、試驗、獲得數據、辦理登記耗時3~5年,耗時長,花費巨大,企業負擔過重,影響了企業發展,削弱了企業投入研發農藥新品種的資金投入力度,影響了企業發展。
建議《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可以修訂為“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其生產者應當向已取得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企業或科研單位支付科研費用,獲得登記企業授權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農藥登記,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注重新藥原藥、復配制劑首次的登記,放寬其他復配制劑的登記,這樣企業可以避免就同一登記品種重復登記,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將大量資金投入到研發新的農藥產品中,同時也避免了企業之間互相借證生產的違法行為,推動我國農藥發展。
3.4 加大對假冒偽劣農藥生產使用的打擊力度
農藥具有易對人體構成潛在的致畸、致突變、致癌的特殊性,對人體健康傷害巨大,易對人體造成直接傷害或間接傷害。針對農藥的這種特殊性,建議研究制定農業部門與公安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成立食藥警察,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生產經營行為,特別是非法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的行為。
目前非法的農藥企業生產的假冒偽劣農藥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等隱性成分的農藥產品采用面廣量少的銷售方式,農業部門在基層執法中發現違法產品,因量小貨值低構不成刑事犯罪,不能向公安部門移交,農藥生產企業否認為本企業生產,導致只能處罰經營單位,難以追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源頭加以取締。只能對經營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未形成對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藥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等隱性成分農藥的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建議降低非法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行為的刑事立案標準,使公安部門提前介入調查,打擊非法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違法犯罪行為。
3.5 建立全國農藥生產銷售追溯平臺
目前各地推行的農藥質量追溯系統模式是基層農業部門監管,銷售企業進行產品經營告知,產生、打印追溯碼粘貼于產品之上進行銷售。這種農藥產品質量追溯模式由于生產企業不參與,終端銷售企業進貨后需要進行產品經營告知,形成追溯碼,拆箱粘貼追溯碼,造成銷售企業勞動強度大,成本增加,拆箱后運輸管理成本增加,造成農藥產品質量追溯系統流于形式。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農藥質量溯源系統,由農藥生產企業根據生產計劃進入系統上報生產計劃,提交農藥產品制劑名稱、成分、含量、數量等信息,系統審核批準后產生該制劑產品的唯一追溯碼,由企業印刷在該制劑產品的標簽上,利于基層監管人員、銷售人員、使用人員查詢以辨別產品的真假和監控農藥產量、流向,利于農藥減量行動的實施,使假劣農藥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的產品進不了市場,從而杜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
3.6 加快基層農業執法力量的建設
1、法律5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九條:國務院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范圍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2、行政法規8件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2號)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2)《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92號令)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3)《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第98號令)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4)《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第八條第一款: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規定。
(5)《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3號)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6)《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第五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7)《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8)《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23號)第三大點第(一)項: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
3、地方性法規6件
(1)《福建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福建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水電、氣象、農機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科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3)《福建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4)《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集體財務的審計工作。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
(5)《福建省蘑菇菌種管理規定》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種管理部門是全省蘑菇菌種主管機關。福建省蘑菇菌種研究推廣站(以下簡稱省推廣站)受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種管理部門委托,負責全省蘑菇科研、推廣和菌種管理工作。
各地(市)、縣(區)蘑菇菌種研究推廣站為菌種管理單位,受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種管理部門委托,負責本地蘑菇菌種的科研、推廣和菌種管理。
(6)《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其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4、部門規章13件
(1)《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年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植物檢疫任務。
(2)《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32號)第七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3)《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8號)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4)《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10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5)《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12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其停止。第三十八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并加貼標志的產品,經檢查、檢測、鑒定,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由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
(6)《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18號)第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管理工作。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7)《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21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監督管理工作。
(8)《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31號令)第三條: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對全國統一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實行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監督檢查工作。
(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第四條第二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其他?。ㄖ陛犑?、自治區)為主要農作物,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核發。第十一條第二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1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05年農業部令第50號)第三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和結果處理。
(1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62號)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菌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菌種管理工作。
(12)《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13)《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產地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產地的劃分和監督管理。
5、政府規章3件
(1)《福建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號)第四條:福建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地(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
__土地面積為__平方公里。20__年農作物播種面積達__萬畝,主要分布在__、__、__、__等農灌區,種植農作物主要有玉米、小麥、向日葵、棉花、瓜類、蔬菜等。這些農作物種子的供應一部分來自自繁,一部分來自外調,如玉米種子,除了__號和__號是自繁的,其他品種__號、__8,正__、__號、__等是外調的;小麥__號一級良種一部分是自繁的,一部分是外調的,其原種是外調的;向日葵、棉花、瓜類、蔬菜等種子全部是外調的。近三年來,全__玉米播種面積平均達12萬畝左右,占農作物總播面積的37%,居第一位;向日葵播種面積平均達10萬畝左右,占農作物總播面積的31%,小麥播種面積平均達5.8萬畝左右,占農作物總播面積的18%。根據全*種植情況,每年最少需玉米種子約30萬公斤,向日葵種子約 4萬公斤 ,小麥種子約145萬公斤,還需一定數量的棉花、瓜類、蔬菜種子等。種子經營單位根據當地的實際生產情況和種源優勢,將種子自繁與外調相結合,需種與供種相平衡,基本上滿足全旗廣大農牧民的種植需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__自治區農作物種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要求,20__年全__作物種子經營企業注冊資本達300萬元以上有一家——__種業,200萬元以上有一家——__農技開發有限公司,100萬元以上有兩家——__棉花有限公司和__農副產品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達50萬元以上有26戶;經審核到自治區辦理農作物玉米種子生產許可證6家;經我中心審核批準發放《農作物原包裝種子銷售證》29家,《農藥經營許可證》15家。目前,全旗種子、農藥市場秩序良好,雖然存在一些違規現象,但是種子大案重案事件未發生過,高毒劇毒高殘留農藥事件未發生過,通過種子、農藥的強化管理,逐步規范經營,凈化市場。
二、上半年前期工作情況
20__年春耕備耕期間,我中心以服務“三農”為宗旨,深入貫徹落實全國農資打假專項治理活動精神,積極開展全旗農作物種子、農藥各項管理工作。
(一)、加強培訓學習,規范市場經營
3月8日 ~9日,我中心在*、__農牧局和盟農技推廣中心的大力支持下,舉辦了全__農作物種子、農藥經營管理培訓班。培訓學習內容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__自治區農作物種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作物種子質量標準》等,參加培訓學習的種子、農藥經營人員有31人,中心執法人員有17人。通過培訓學習,使執法人員學法懂法,依法行政;經營人員學法知法,合法經營;促進全旗農作物種子、農藥市場經營步入規范化。
(二)、加強經營許可證管理,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
1、嚴格審核辦理《農作物原包裝種子銷售證》經營能力和從業資格條件。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經銷農作物常規種子注冊資本達10萬元以上,經銷農作物雜交種子注冊資本達50萬元以上),并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盟農牧局考核合格的資格證書。今年我中心新批準發放《農作物原包裝種子銷售證》7戶,年檢22戶,注銷5戶。
2、嚴格審核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能力和從業資格條件。今年我中心新批準發放《農藥經營許可證》2戶,年檢12戶,注銷4戶。
(三)、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消費者維權
結合“3.15”法制宣傳和科技“三下鄉”活動及新型農牧民培訓,我中心在__鎮、__*鎮、__鎮和__鎮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__自治區農作物種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新編農藥手冊》、《農牧業法律法規匯編》等宣傳資料5000多份,并進行講解,讓廣大農牧民學法知法,依法維權。宣傳培訓期間,我中心出動車輛4次,人員25人次。
(四)、開展市場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1、3月14~20日,我中心執法人員和左旗工商局執法人員一起,深入到____等農區,檢查農資經營26戶,農藥經營12戶,抽查農藥10種,農藥標簽16個批次。
2、3月23~25日,我中心執法人員深入到__等四大農區,進行種子、農藥市場檢查。檢查種子經營16戶,農藥經營8戶,抽查玉米新品種12種、油葵新品種2種、食葵品種新1種、多個蔬菜種子和農藥11種。
3、4月2日,我中心執法人員在__鎮檢查種子經營2戶,農藥經營2戶,抽查玉米新品種3種、油葵新品種2種、食葵品種新1種及農藥11種。
三、存在問題和處理措施
通過市場檢查,目前均未發現種子質量問題和禁止銷售劇毒高殘留農藥,但是,種子、農藥市場經營中存在以下不規范現象:
1、個別無證經營現象還存在。__有1戶無證銷售玉米種子和蔬菜種子,我們要求他將種子下架不得銷售,責令當場立即改正,如經銷必須到__種子管理站申請辦理《農作物原包裝種子銷售證》,經批準后方可經營;__有1戶無證者在集市上銷售蔬菜種子,我中心執法人員在當地工商所配合下當場給予沒收處理。
2、個別經營者種子和日用百貨在同一店面內銷售。__*和__各1戶,我們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要求他們在一周內必須分設店面經營。
3、個別經營者種子、農藥和和食品在同一店面內經營。這一嚴重問題出現在__*鎮__市場內一戶種子、農藥經銷商,我中心執法人員曾多次檢查并責令改正,但一直未見成效。 4月2日 ,我中心執法人員在左旗工商局的配合下,當場進行種子、農藥下架入庫處理,并取締該經營者種子、農藥經營權。
4、個別地方玉米新品種多、亂、雜,尤其是__比較嚴重。另外新品種的試驗、示范和推廣滯后于農民生產所需。
5、個別農藥標簽不合格率較高。我中心兩次農藥市場檢查中,共抽查農藥標簽22種(除草劑較多),其中農藥標簽合格的有14種,占抽檢總數的64%,農藥標簽不合格的有8種,占抽檢總數的36%。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1、繼續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并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2、加強培訓學習,提高從業能力,規范經營行為。
3、加強種子、農藥市場監督檢查工作,打擊坑農害農違法行為。
4、做好種子、農藥質量抽檢工作。
5、做好種子、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
6、建立、健全種子、農藥案件
檔案。
關鍵詞:農藥經營主體;農藥監管;農產品安全
中圖分類號:S48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132041
農藥作為一種特殊的農業生產資料,它對農業的防災減災、保產增收確實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又是一種有毒物質,管理和使用不當,嚴重影響著農產品質量安全,甚至危及人畜生命。在當前農業發展新常態下,我國農業正處在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轉折時期,農產品質量安全已經成為一個涉及國家安全的政治問題,涉及民眾健康的民生問題。加強對農藥市場執法力度,強化對農藥銷售和使用的監管工作,是從源頭上保證農產品質量綠色、有機、無公害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1 撫松縣農藥經營企業現狀
1.1 農藥經營單位的主體
全縣共有60個農藥經營單位。其經營主體資格按性質分為5類,掛靠在政府農技推廣部門的各縣、鄉(鎮)植物醫院和農技物質服務部24個,企業性質是國有獨資;掛靠在農村供銷合作社15個,企業性質為集體所有制;掛靠在供合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17個,性質為股份制或有限公司;農民種植專業合作社1個,性質為其它內資企業;農業生產資料商店3個,性質為私有或個體。
1.2 農藥經營單位的特點
按農藥經營單位所在地分級,縣級15個,鄉(鎮)40個,村級5個。其銷售方式,縣級經營單位以批發、零售為主,鄉(鎮)和村級的經營單位以零售為主。農藥經營單位的特點是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
2 撫松縣農藥市場監管現狀
2.1 農藥監管機構主體
1999年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農藥監督管理站。執法人員由縣農技推廣人員兼職,受農業局委托行使農藥管理職能。2011年成立撫松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下設5個執法中隊。農藥、肥料、植物檢疫、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中隊負責農藥市場的監管工作。執法人員由縣農技推廣人員兼職。2014年成立獨立編制的農業綜合執法隊,受農業局委托行使農資市場(農藥、肥料、種子執法檢查)管理職能,執法人員從農技推廣站中分離出來。
2.2 農藥市場監管的主要措施
2.2.1 搞好農業法規宣傳,堅持為“三農”服務
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權益和“12316”公益服務電話的作用,為農民群眾提供信息和技術咨詢服務,廣泛宣傳《農藥管理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執法人員深入鄉鎮、村屯結合科技培訓,向農民宣講真假偽劣農藥識別、套證侵權、一證多用,無證經營、國家禁用和限用農藥種類、農藥標簽解讀等方面的知識,提高了農民在購買農藥時的維權能力。
2.2.2 建立限用農藥銷售可追溯管理制度
開展高毒農藥銷售實行定點,專柜專帳經營專項檢查工作。重點檢查高毒農藥是否設置專柜經營、專帳登記,購銷臺帳內容記錄是否規范,對高毒農藥臺帳記錄內容不規范的經營單位,進行詳細指導。建立和完善高毒農藥定點專柜經營可追溯管理制度。目前建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專柜15個。
2.2.3 農藥產品標簽專項檢查整治工作
開展農藥標簽整治檢查行動,重點檢查區域是邊遠鄉鎮、村屯基層農藥經營店;重點檢查內容有國家禁限用農藥、農藥產品有效成分不足或隨意添加其它不明成分、種類與登記不符、冒用農藥登記證號、假劣農藥、標簽不合格農藥、種衣劑、食用菌用藥及近2a農業部和省農藥質量監督抽檢不合格的農藥。每年完成抽檢農藥產品標簽300個。對在檢查中發現經營標簽嚴重不合格農藥產品的經營單位,給予警告和處罰,并責令其將不合格農藥產品,返回廠家,立即停止經營銷售。
3 新常態下對加強撫松縣農藥市場監管的建議
3.1 修改條例,理順農藥經營主體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和發展,農藥監管對象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1997年5月頒布實施的《農藥管理條例》中規定7家單位可以經營農藥,而現實的農藥銷售領域已由大量個體經營者和民營企業組成,國務院文件(國發[2006]30號)要求,農業三站不再允許經營農藥。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修改《條例》理順農藥經營主體性質,避免執法人員角色轉換和錯位,有利于農業綜合執法隊加強對農藥經營主體的監管和整治力度。
3.2 “互聯網+”農藥經營備案管理制度
利用網絡健全優勢,搭建監管服務平臺。通過“互聯網+”對經營主體和經營產品進行備案登記管理;通過“互聯網+”對經營單位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專柜銷售、實名購買等進行時時監督。經營單位把國家禁限用農藥、高毒農藥的進貨,銷售情況及時上傳互聯網監管平臺,以便農業綜合執法隊對其進行網絡動態監管。通過實地檢查與網絡動態監管相結合,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更及時和迅捷地對農藥市場進行監管。
1、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與行政不作為責任
食品衛生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建國初期,我國就實行了食品衛生監督制度,先后制定頒布了《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各類食品衛生標準及管理辦法。現行的《食品衛生法》是于1995年10月頒布的,該法的第1條就指明了立法宗旨在于“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食品衛生法》第33條也規定了食品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包括對違反該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并規定“對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在湯山事件中,中毒者系因服食油條、豆漿、燒餅等源自和盛豆業連鎖店的早餐而中毒乃至致死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39條的規定,應責令和盛豆業連鎖店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并處以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另外如果查實該案確系故意投毒所致,那么投毒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并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與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符合投毒罪的構成要件,依照《刑法》第115條的規定,應對投毒人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時據人民網、新浪網多家媒體報道,湯山事件的第一批中毒者是于14日清晨四點五十分送到八三醫院的,五點多鐘八三醫院的醫生已多次掛110電話報警,但和盛豆業連鎖店的豆漿、燒餅等一直賣到將近早晨七點,早上八點公安部門才派人查封該店。三個小時的時間,本可挽救多少不必要逝去的生靈,本可避免多少中毒事件發生。筆者認為,面對中毒事故這一威脅湯山全鎮居民的緊急事件,湯山鎮公安、衛生等行政部門沒有在合理的時限內,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并因不作為狀態的持續,導致違法銷售食品的現象持續,產生了對居民的更大損害,因此應當追究其行政不作為責任。不僅應追究公安、衛生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政紀責任,還應追究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賠償責任。(理論探討參見周佑勇:《論行政不作為》,《行政法論叢》第2卷,第272頁)
2、從“毒鼠強”看對高毒劇毒農藥的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