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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條縣國土房管局負責全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協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縣城鎮廉價租住房保障資金、資產的籌集與使用、管理等工作。負責編制本轄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財政、民政、公安、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涉及的街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實施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
(一)實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且情況較為特殊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補貼,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家庭,均可向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積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且男女混居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積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取得我縣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地區實際居住滿3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系指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七條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應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持下列資料向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四)現實住房情況證明。
第八條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會同財政、民政、公安部門和各街鎮政府(辦事處)組成審查小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下列標準完成對申請家庭的戶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積、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審查工作:
(一)申請家庭的戶口以公安部門制發的現有戶口簿為準,且戶口從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無分戶、合戶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縣非農業常住人口的人數計算,獨生子女按實際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家庭人口:
1.空掛戶口,即雖有戶口,但常住其它地方、在他處有住房的;
2.親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暫時掛靠或寄住的;
3.將戶口從他處遷入且在他處另有住房,人為造成本處住房困難的;
4.其它不能計入的家庭人口。
(三)對現住房按以下方式認定:
1.沒有住房和租賃私房的家庭均按無房戶對待;
2.租賃公房和擁有自有產權私房的家庭按現住房計算使用面積。其中住房閣樓高度不到1.2米的不計算使用面積;1.2米到1.7米的對折計算使用面積;1.7米以上的全部計算使用面積;
3.有多處住房的,應將多處住房合并計算使用面積。
4.有非住宅戶一律按有住房處置。
第九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在申請家庭的居住地范圍內公告。對自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予以登記;對有異議的,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在20日內核實,并做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且對登記的家庭提出具體的保障方式。
對不符合條件的,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
第十條對已登記的家庭應結合其住房困難程度,按照申請的先后或者搖號、抽簽確定的順序輪候。
第十一條對經輪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權利的家庭,按以下規定實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實物配租。即按每人使用面積10平方米計算,配給合適面積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標準由縣國土房管局會同縣物價局共同擬定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
(二)租金補貼。即按每人實際使用面積與10平方米之間的差額計算補貼面積,所租房屋地區類別市場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乘積按月計算租金補貼,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租金補貼龍崗、棠香、龍水地區最高不得超過3.5元,其余建制鎮不得超過2.5元。
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必須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
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補貼額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擔。
(三)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第十二條實施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交納租金。
實施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議》。租賃行為發生后,應與住房出租人簽訂《**縣房屋租賃合同》,經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核后,并憑住房租賃合同與出租人一起領取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發放給出租人。
實施租金補貼的家庭簽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協定》后,自協定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未落實租賃房的,作自行放棄處理。
第十三條申請家庭因正當理由放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權利的,應當重新安排輪候;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放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權利的,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十四條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發放租金補貼和配租住房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同級財政、民政、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讓。
第十六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如實申報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租金補貼或者配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停發租金補貼,責令其退出領取的租金補貼或退房。
第十七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當家庭收入連續兩年超過政府規定的當地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縣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并停止領取租金補貼或按期交回廉租住房。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經戶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批準,可以在一年以內續租,續租期間執行市場租金標準。續租期滿,應將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以財政資金為主,其它資金作為補充,其來源如下:
(一)縣財政的專項資金;
(二)市財政的補助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全部增值資金;
(四)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
(五)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籌集廉租住房房源、發放租金補貼、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維修及相關管理費用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出資新建、購置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二)認定符合我縣廉租住房標準的直管公房;
(三)接受自然人和社會組織提供的一定使用期限的住房;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等;
(五)其它。建設廉租住房,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土地采取行政劃撥方式;建設、購置廉租住房的,只交工本費,其余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契稅一律免交。水、電、氣、訊、閉路安裝只收取材料費(材料按市場價核算,或材料由建設單位購買,相關部門負責安裝,免收工時費)。
第二十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
(一)拖欠租金的;
(二)改變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轉讓或轉租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涉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和管理、實物配租住房資產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調整等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一、保障范圍和目標
(一)范圍:
中心城市新羅區所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目標:
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實施保障。
二、保障條件
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新羅區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并在市區工作或居??;
(二)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前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3倍以內,即本年度為585元/月(含);
(三)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與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賃貨幣補貼,逐步向實物配租過渡的辦法。
(一)享受租賃貨幣補貼的家庭,領取補貼后,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或用于沖抵租金。
(二)實物配租優先解決無房家庭,并按照先解決低保家庭,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順序進行,同等條件下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今年下半年根據部分可供房源進行分配。20*年度要求實物配租的家庭,經復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通過評分后符合實物配租的優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輪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條件的申請戶以搖號方式確定入圍。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四、補貼標準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對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與可享受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計算配租面積。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積,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賃補貼標準:低保家庭為6元,低收入家庭為3元。
租賃公房的家庭,若實際租金低于租賃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進行補貼。實際租住面積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可進行租賃補貼。
(三)實物配租租金標準。享受配租面積標準內月租金:低保家庭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為每平方米2元;超出標準的部分,均按照市場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請資料
(一)新申請家庭(即初次申請和中斷保障后重新申請的家庭)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和結婚證;
2、申請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鎮低收入家庭應提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屬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屬租賃單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應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收據,屬租賃市場住房的應提供租賃方房屋所有權證明和租賃合同;
4、申請人為非戶主的,應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5、戶主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并簽名承諾;
6、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應提供以下資料:
1、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復核表》,并簽名承諾。如已不屬于2009年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屬城鎮低收入家庭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2、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證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審核認定
(一)城鎮戶籍認定。需認定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新羅區城鎮戶籍和家庭人口數,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積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賃公房面積,除以申請家庭人口數計算確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對。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主要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有價證券、儲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紅利、資產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時間安排
(一)宣傳階段(7月20日—7月27日)。組織召開新羅區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直有關部門和市直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會議,傳達學習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動員部署,落實具體工作,并通過《閩西日報》、電視臺和*建設信息網公告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
(二)申請、審核階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新申請家庭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請,領取《*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賃補貼并符合條件的家庭到受理機關領取《*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復核表》,按要求如實完整填寫,同時需提供齊全完整的申請資料。
材料備齊后,居委會和受理機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簽署初審意見,并在居委會和受理機關公共場所內各張榜公布7日,公示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將表格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上一級受理。受理機關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資料報送新羅區民政局復核后,再報送市房改辦。
(三)復核、公示和登記階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辦收到申請資料、組織房管等相關部門復核后,簽署核準意見,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條件的,在《閩西日報》、*建設信息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建設局批準,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
(四)發放階段(9月下旬)。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經公示后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戶主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領取銀行卡,發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賃補貼;7月至12月份租賃補貼安排在年底發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當地政府是落實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務必要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來抓。要求新羅區政府所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明確一名領導具體負責,建立專門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直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具體責任,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切實把好事辦實辦好。
(二)嚴格審查程序。堅持按程序實行全程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正、公平、公開。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國住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積極推進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項民心工程。縣委、縣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經過近三年來的艱苦工作,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建設管理制度,確保了我縣廉租住房建設及保障工作的開展。現將工作情況作簡要匯報,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一、廉租住房建設情況
(一)20__年廉租住房建設情況
1、根據上級的安排,2 006年分配下達給__縣廉租住房計劃5000平方米,省補助投資25o萬元。__縣建蓋了第一批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相關規定進行招標和報建、監理等。
2、__縣建設局以__縣市政建設綜合開發中心為建設實施主體,負責該建設項目的工程管理;__縣建設局會計核算中心未開立專戶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金進行核算,資金撥付渠道為縣財政撥付至縣建設局,再由縣建設局直接撥付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廉租住房共建設2幢,5層,6個單元,9 0套,占地3.025畝(凈面積);為a、b兩種戶型,a戶型為58.20平方米,b戶型為59.52平方米,一梯三戶。該項目結算價格為6064 725.35萬元。
(二)、20__年廉租住房建設情況
1、20__年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原計劃在房地產開發項目 (北片區開發)中配建,因該片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為保證20__年廉租住房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按期完成,經__縣委、縣人民政府同意,__縣規劃管理局選址地點在縣城大龍潭小石腦統建,規劃占地面積5.93畝,總建筑面積為10000平方米。
該項目概算投資1200萬元(含綠化、路燈、給排水系統)工程建造成本1200元/平方米(以上均不含土地費用)。資金來源除上級財政補助500元/平方米外,下差建設資金700萬元列入縣財政預算。
2、廉租住房建設進度情況
項目原選址于大龍潭住宅小區小石腦,5月底已遷墳兩座,地勘人員欲進場施工時,群眾多次上訪土地問題,多次到施工工地阻撓地勘人員進場施工,使得該工程遲遲不能動工,進展受阻。現另選址在外山口社區麥坪河,至9月2日,已完成三通一平及地質勘探工作, 9月11日完成招投標,中標單位為昆明二建建設集團洪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月20日完成合同的簽訂,并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2 008年9月20日開工建設,目前,一幢完成五層構造柱鋼筋綁扎,二幢完成六層梁板鋼筋安裝, 三幢完成一層構造柱鋼筋綁扎。力爭20__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工。
(三)、20__年廉租住房籌建情況
1、20__年外山口麥坪河廉租住房共建設9個單元,162套,其中有3個單元54套3240平方米為20__年廉租住房計劃安排,現樁基部分已完工。
2、20__年廉租住房選址仍為縣城大龍潭小石腦,該片區總規劃建設用地16.3畝,規劃總建筑面積20600平方米,現用地范圍內的碑墳兩座已遷,土地問題已基本解決,規劃設計及戶型設計已完成,已具備工程開工條件,2 008年1 2月底可全面開工建設。
二、已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情況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是實施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政策性、原則性較強,工作嚴肅,程序復雜,為切實搞好該項工作,在今年8月初,我縣先后出臺了《__縣城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和《__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方案》。__電視臺了《__縣建設局關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通告》,由涉及社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請,相關職能部門嚴格審查把關,縣紀委、監察部門全程跟蹤監督,符合條件的住戶31戶已入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由于我縣城鎮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難戶多,為有效緩解住房困難問題,采取“兩條腿”走路的辦法,一方面積極爭取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實施實物配租;另一方面采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方式。我縣出臺了《__縣城區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方案》,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應補盡補的原則,按照自愿申請、逐級審核的辦法,嚴格按程序啟動我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工作,到20__年12月1 0日對申請符合條件的65戶178人發放廉租住房補貼2.31萬元。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機構,加強領導。廉租住房建設是一項民心工程,為切實搞好該項工作,縣委、縣政府將該項工作納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20__年,成立了以分管副縣長為
組長,縣建設、發改、國土、財政、民政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廉租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建設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建設、管理和實施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今年8月又成立了__縣住房保障辦公室,配備編制3人,落實工作經費5萬元。 (二)落實責任,分工合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門,如果單靠一個部門,是無法完成的。在實施過程中,我們將工作分解到各相關部門,由民政部門收集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況,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安排和撥付,社區負責對申請家庭的初步審核,縣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補貼發放、實物配租等工作。各部門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溝通,使該項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三)認真摸底,落實工作責任制,嚴格審核,確保政策落到實處。為全面摸清我縣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情況,從20__年起,組成調查組,對城區五個社區城區城鎮居民情況進行了入戶調查,共完成最低收入家庭3665戶、7448人的住房狀況調查,將2912戶最低收入家庭及住房困難家庭信息錄入云南省住房保障網。對申請廉租住房的1 71戶家庭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制作了ⅸ__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入戶調查筆錄》,并進行入戶攝相、拍照,并由戶主簽字認可。為確保我縣住房保障工作順利開展,縣住房保障辦公室制定了《__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登記表》、《__縣廉租住房租賃合同》、《__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__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合格人員匯總表》等相關配套規定,做到有章可循。落實責任,嚴格實行“三道門檻、兩榜定案”制度,嚴格按工作流程辦事確保痕跡管理。
(四)多措并舉,嚴格程序,確保質量,進行20__年廉租住房建設。我縣廉租住房原計劃于20__年4月9日開工建設,后因建設用地原因,被迫于20__年9月初重新選址,確定選址后,設計、地勘、招投標等工作同時開展,于9月17日開工建設。在施工合同中明確主體工程完工時間為20__年1 2月31日。為達到既定目標,施工單位采取增加模板,每幢房屋配三套模板。以2 008年12月31日為基準時間倒計時安排到9月17日。時間緊,但對工程質量監管并沒有放松,而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報建程序,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縣質檢站加大工程質量抽查力度,確保工程質量。就目前情況來看,到12月31日主體工程完工是可以實現的。
五、存在困難和問題
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解決城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效途徑,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困難和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建設用地征用難。土地問題一直是困擾廉租住房建設的主要問題,縣委政府雖然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給予了極大的傾斜和支持,但由于受國家土地政策的影響,土地取得較為困難。
(二)建設資金缺口較大。雖然中央、省給予廉租住房資金補助,但實際上僅有上級補助資金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已遠遠滿足不了實際建設需要,隨著原材料價格上漲,施工成本增加,僅已建的5000平方米縣財政就投入356萬元,20__年建設的10000平方米,除上級補助500元/平方米,其余資金全部靠縣財政投入,給我縣廉租住房建設、保障、管理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大壓力。
(三)廉租住房入住管理難度大,管理成本高。入住廉租住房戶都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給住房管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四)租賃補貼發放難的問題,有很多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受低保政策、戶口政策、計劃生育政策、住房面積認定等條件限制,使真正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六、今后工作安排
(一)要繼續抓好新建廉租住房的進度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一、保障范圍和目標
(一)范圍:
中心城市新羅區所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目標:
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實施保障。
二、保障條件
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新羅區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并在市區工作或居??;
(二)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前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3倍以內,即本年度為585元/月(含);
(三)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與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賃貨幣補貼,逐步向實物配租過渡的辦法。
(一)享受租賃貨幣補貼的家庭,領取補貼后,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或用于沖抵租金。
(二)實物配租優先解決無房家庭,并按照先解決低保家庭,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順序進行,同等條件下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今年下半年根據部分可供房源進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實物配租的家庭,經復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通過評分后符合實物配租的優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輪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條件的申請戶以搖號方式確定入圍。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四、補貼標準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對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與可享受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計算配租面積。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積,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賃補貼標準:低保家庭為6元,低收入家庭為3元。
租賃公房的家庭,若實際租金低于租賃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進行補貼。實際租住面積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可進行租賃補貼。
(三)實物配租租金標準。享受配租面積標準內月租金:低保家庭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為每平方米2元;超出標準的部分,均按照市場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請資料
(一)新申請家庭(即初次申請和中斷保障后重新申請的家庭)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和結婚證;
2、申請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鎮低收入家庭應提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屬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屬租賃單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應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收據,屬租賃市場住房的應提供租賃方房屋所有權證明和租賃合同;
4、申請人為非戶主的,應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5、戶主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并簽名承諾;
6、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2008年已享受保障家庭應提供以下資料:
1、如實填寫《××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復核表》,并簽名承諾。如已不屬于2009年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屬城鎮低收入家庭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2、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證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審核認定
(一)城鎮戶籍認定。需認定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新羅區城鎮戶籍和家庭人口數,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積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賃公房面積,除以申請家庭人口數計算確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對。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主要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有價證券、儲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紅利、資產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時間安排
(一)宣傳階段(7月20日—7月27日)。組織召開新羅區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直有關部門和市直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會議,傳達學習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動員部署,落實具體工作,并通過《閩西日報》、電視臺和××建設信息網公告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
(二)申請、審核階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新申請家庭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請,領取《××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2008年度已享受租賃補貼并符合條件的家庭到受理機關領取《××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復核表》,按要求如實完整填寫,同時需提供齊全完整的申請資料。
材料備齊后,居委會和受理機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簽署初審意見,并在居委會和受理機關公共場所內各張榜公布7日,公示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將表格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上一級受理。受理機關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資料報送新羅區民政局復核后,再報送市房改辦。
(三)復核、公示和登記階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辦收到申請資料、組織房管等相關部門復核后,簽署核準意見,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條件的,在《閩西日報》、××建設信息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建設局批準,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
(四)發放階段(9月下旬)。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經公示后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戶主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領取銀行卡,發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賃補貼;7月至12月份租賃補貼安排在年底發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當地政府是落實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務必要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來抓。要求新羅區政府所轄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明確一名領導具體負責,建立專門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直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具體責任,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切實把好事辦實辦好。
(二)嚴格審查程序。堅持按程序實行全程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正、公平、公開。
首先保障住房特困家庭
在任何國家,不論經濟多么發達,社會總會有一部分人群因種種原因無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這些無住房支付能力的家庭包括特困和困難家庭兩類。住房特困家庭是城鎮中享受“低?!?,且人均居住面積在當地平均水平60%以下的家庭;住房困難家庭是家庭主要勞動力月收入只能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線上20%~30%以內,且人均居住面積在當地平均水平60%以下的家庭。特困和困難家庭為完全沒有或者基本沒有住房支付能力的家庭。
從當前政策資源的配置比重上看,政府首先應對城鎮中的住房特困家庭實行“應保盡?!保ㄖ阜蠗l件的家庭即時可解決,無需輪候),全部提供廉租住房居住。據建設部的調查,2005年城鎮低保家庭中人均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尚有400萬戶,但目前僅解決了26.8萬戶,占6.7%。我們預計,考慮到未來1 3年間我國仍將處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中,到2020年時,依地區不同,這類家庭在城鎮家庭中所占比重仍將保持在3%~6%左右。
從滿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出發,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和人口等因素,我們建議,最低住房保障水平可定為每戶建筑面積30~50平方米。其中,1~2人家庭戶建筑面積3 0平方米;3~4人家庭戶建筑面積4 0平方米;4~5人家庭戶建筑面積5 0平方米。
逐步擴大廉租房的保障覆蓋面
中國的住房保障應以廉租住房為核心,從對城鎮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做起。廉租房由政府提供租金全免和差額補貼,與住房支付能力極低的需求相匹配;住房保障制度保障的是居住權而不是產權,即首要解決的是有房住的問題,住房供應體系中低端的供應主要是通過租賃方式實現的;廉租房容易解決保障供應和保障需求錯配的問題,可以剔出有更高支付能力的家庭購買住房產權的需求和追求資產升值的投資性購房需求的介入;廉租房通過保障性房源的封閉運行、重復循環利用,提高政府住房保障投入的利用效率。因此,廉租住房應在實現對住房特困家庭保障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到住房困難家庭,以及其它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家庭,如剛畢業的大學生,低租金的廉租住房可以解決他們在成家立業或異地居住初期面臨的經濟困境,激勵他們努力實現人生創業目標。
當前,我國廉租住房制度正處于健全完善過程之中。宏觀調控政策將廉租房制度建設納入地方政府的目標責任管理的舉措,促使地方政府提高了對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視程度,廉租房制度建設得到了較大地推進。截至2 006年12月,全國已有512個城市建立并實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計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資金70.8億元,其中,2006年到位的資金占到33%,2006年解決了12.2萬戶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難,占45.5%。但是,總體上看,廉租住房的覆蓋面小、發展不平衡是主要問題。
建立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基金
目前,完善我國住房保障制度面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缺乏財政性保障資金,二是缺乏專門的住房保障機構及人員。由于上述兩個“缺乏”,導致在住房保障中短期性、應對性、隨意性的行為較多,例如有的地方平時對住房保障考慮較少,只在問題突出時采取措施緩解一下,有的地方甚至把住房保障作為形象工程來看待。
住房保障屬于公共產品,其資金安排應該出自財政。目前,我國用于住房保障的資金安排主要包括三種渠道,但都存在一定問題。一是來源于土地出讓金。從2006年開始規定,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不低于5%用于廉租房制度。2005年,全國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約為2100億元,如果按5%提取,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約為100億元。但由于地區發展不平衡,這100億元中,東部地區就占了62.4%;中部6省18.3億元,占16.7%;西部1 2省22.7億元,占20.8%。另外,土地出讓金在各年并不穩定,與廉租住房租金補貼需要穩定連續有一定矛盾。
二是來源于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由于原來的地方財政預算中,并無住房保障資金渠道,再加上地方政府對住房保障工作認識不足,過去用于住房保障的資金非常有限。到2006年底,全國歷年累計用于廉租房制度的資金僅有70.8億元,其中,財政預算安排資金32.1億元。另外,經濟發展落后地區的住房保障,地方政府難以在本級財政中安排住房保障支出。
三是來源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1998年以來,全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累計提取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約100億元,東部地區83.8億元,其中北京、上海兩市就占了47.5億元。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保障普通工薪階層提高市場購房的購買力,是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之間的互助,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否應該不分對象地普遍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目前社會上存在較大的爭議。因為將公積金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設,等于政府向公積金繳存人征收100%的利息稅。這顯然不符合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制度組成部分的宗旨。
就上述三種渠道的住房保障資金籌集情況來看,目前針對低保戶的最低保障水平而言,中西部城市廉租住房資金缺口70.5億元,其中中部地區18.2億元,西部地區52.3億元。
根據建設部的調查,目前城鎮中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約有1000萬戶左右。根據各地廉租住房建設“十一五”規劃,“十一五”期間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需要2485億元,年均接近500億元。如果考慮對舊住宅區整治和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的補助、特殊群體租賃住房建設補助,年均資金需求860多億元。
根據我們課題研究的測算,覆蓋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制度每年需要469億元,如果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用于廉租房的比例從5%提高到10%,那么,依2004年土地收益計算,地方財政可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為234億元,需要中央和省財政補助的資金為235億元。
問題的關鍵是要在各級財政中建立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基金,才能保證廉租住房制度的持續性。
中央財政扮演重要作用
從國際經驗看,救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中央財政,援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地方政府。
中央財政資金應重點用于對困難地區保障性住房的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土地出讓凈收益少、公積金增值收益少、財政能力弱的貧困地區,應逐步增加財政性轉移支付比重,提高地方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公共服務能力和保障水平,促進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建議設立中央和省級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用于廉租房收購、建設和租金補貼。
從歐美等國家的住房保障實踐看,無論聯邦制國家(如美、德)還是中央集權制國家(如英國、日本),中央及州政府都在住房保障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例如,2005年,美國住房與城市發展部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財政支出(不包括人員開支)總計為360.4億美元。英國中央財政預算中的住房保障資金,大約占預算支出總額的6%左右。1999年度,德國聯邦交通和住房部掌握的州際道路交通及住房資金500億馬克(僅次于社會保障部),用于住房的資金占100億馬克,其中住房儲蓄獎勵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日本住房保障制度以國家財政出資支持為主,地方政府職責主要是出地(土地優先供應)、組織建設和管理。
此外,中央財政在住房保障上的資金投入還可以帶動社會資金投入住房保障領域,讓住房保障制度取得更多的實效。如美國住房與城市發展部通過實施住房投資伙伴計劃,為低收入家庭建設可支付住宅。2005年,該項目完成了將近72000套可支付住宅,這一計劃通常和地方非營利機構、州政府、地方政府合作,或建、或買或翻修可支付住宅用于出租或出售。通常這一計劃的投資可吸引3.6倍的社會資金投入到可支付住宅的建設中。
政策手段創新的“四兩撥千斤”之效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鄉廉租住房制度。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的《城鄉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城鄉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其具體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廉租住房的有關政策和管理措施。
(二)組織、指導、協調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廉租住房的建設、入住審批。
(四)編制廉租住房資金(基金)年度使用計劃。
(五)負責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六)為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補貼。
(七)監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變動情況。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在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
第四條各級財政、民政、建設、規劃、稅務、價格、國土資源和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
第五條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
(一)民政部門救助的社會特困家庭。
(二)具有城鄉戶口并居住5年以上的低保無房戶。
(三)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且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使用面積低于7平方米的住房困難低收入家庭。
第二章資金與實物配租的來源和管理
第六條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作城鄉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5%資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房屋來源:
(一)政府出資興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購買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建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舊房為主。
實物配租應當面向無房特困戶和無房低收入家庭。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九條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一)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
(二)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在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三)對符合條件的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申請人居住地的社區、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
(五)已登記的申請人。并將配租情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六)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并按季度予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資金。
(七)對符合租金核減的申請人。并予以辦理廉租住房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條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的其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在60日內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廉租住房產權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一條擬將住房出租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單位或者個人。市或縣(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每戶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
第四章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三條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建設中所涉及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免收;政府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經審批獲得廉租住房使用權的低保無房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地交納租金和各種費用。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轉讓承租權。
第十四條政府新購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十五條城鄉廉租住房的保障。實物分配和租金核減為輔的方式進行。
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補貼,本規則所稱租賃住房補貼。由其到市場上自行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
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本規則所稱實物配租,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直接提供住房。
指依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本規則所稱租金核減。一定時期內對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核減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的保障標準:
(一)廉租住房面積標準。分配廉租住房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
(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應根據租賃市場行情。
(三)租金核減標準。對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低保條件的特困家庭。與現行租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給予房屋產權單位支付補貼。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八條最低收入家庭租賃廉租住房。使用面積超出7平方米的其超出的部分按標準租金計租。
第十九條對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金的廉租住房產權人可以向承租人發出催交租金通知單予以催交;對連續6個月不交納租金的廉租住房產權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承租人已不具備廉租住房條件的,應限期騰退房屋;不能按期騰退的經廉租住房產權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承租人按本規定及時退出廉租住房的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擅自將廉租住房轉租、轉讓他人的廉租住房產權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立廉租住房和低保住房檔案。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負責廉租住房檔案的建立和管理;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家庭住房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廉租住房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和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輪候的低保家庭的經濟收入、人口、住房情況進行定期核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低保無房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和輪候資格。
第二十六條對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補交已核減的租金或者退出廉租住房;情節惡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公有廉租住房: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轉讓的
(二)擅自改變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應收回住房的
(五)承租人家庭收入已超過上年全市最低經濟收入家庭標準的
(六)擅自將廉租住房調換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
(二)提供虛假證明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二十九條房產、民政、街道、社區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廉租住房政策規定,充分發揮政府在住房領域的社會保障職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以“居者有房住”為目標,擴大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覆蓋率和受益面,實現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應保盡保,逐步解決全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努力構建和諧人居。
二、保障對象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區民政部門簽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以下簡稱最低收入家庭)。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齡在35周歲以上(含)的單身居民(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
3.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以下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或其配偶、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以下簡稱其他家庭)。
上述三類家庭申請廉租住房還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在海曙區、*區、*區、*區、*區、*區六區范圍內無房或擁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簽訂購銷合同并登記備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軍產、宗教產住房)以及在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前已實際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內轉讓的,應當計算在內);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孫子女)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三、保障形式
廉租住房實行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的保障方式。
1.租金補貼。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一般采用發放租金補貼、自行租房的方式解決住房困難。對獲得租金補貼的家庭,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積乘以租金補貼標準確定租金補貼額度。保障面積不足建筑面積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計發租金補貼。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補貼標準為住房市場平均租金,低收入家庭租金補貼標準為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65%。
2.實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配租住房:
(1)夫妻雙方有一方年齡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積標準的最低收入家庭;
(2)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或其配偶;
(3)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
(4)無贍養人的老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5)主要勞動力為重度殘疾的。
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如房源不足,則按上述租金補貼的有關規定發放租金補貼。
3.租金減免。對現已承租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實行租金減免。
四、保障面積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8平方米,同時按每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不低于36平方米。
五、資金籌措及使用管理
1.資金籌措
(1)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市、區共同承擔,分擔比例為7:3;
(2)區財政預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3)動員社會力量捐贈廉租住房建設資金或捐建、捐贈廉租住房;
(4)通過其他途徑籌集。
2.資金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資金由區住房保障中心設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租金補貼、維修和管理。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廉租住房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顚S谩?/p>
六、廉租住房管理
1.年審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須每年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填寫《廉租住房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表》。區住房保障中心會同區建設(房管)、民政、街道辦事處每年對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備案。
2.變更取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面積超過或收入連續一年超過申請廉租住房規定的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戶籍所在地房管所。對享受類別變化或不符合繼續享受租金補貼或租金減免家庭,從次月起調整或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取消公房租金減免。對不符合繼續享受配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在6個月內騰退所租住房。對違反上述規定不及時報告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責令其退還所租住房,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之間的差額或追繳租金補貼資金、減免的公房租金。
3.歸檔建檔
廉租住房檔案應一戶一檔,并建立數字化檢索系統。檔案內容包括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復核等有關材料,并將保障變動情況及時在檔案中予以記載。同時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單清冊、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統計報表、實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繳情況清冊。
4.配租住房管理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繳納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并不得將配租住房改變用途、改戶、轉租。配租住房前是承租公有住房且該公有住房已由配租住房單位收回的,可以按房改政策購買配租住房,原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部分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其余部分建筑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購買。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拖欠租金、改變住房用途或轉租他人且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因城市建設拆遷已承租的配租住房時,被拆遷住房的拆遷補償款根據房源來源渠道納入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原承租家庭的住房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另行調配。
劃撥、購買、建設、捐贈和收回的配租住房的調配由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住房產權屬國家直管公房的由區房管處負責管理。發生的修理、管理等費用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經費,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定期劃撥給具體管理部門。
5.違規處理
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給予警告,追繳其騙取的住房租金補貼、減免的租金或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對收回廉租住房的,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補繳承租期間少繳的租金;情節惡劣的,按國家、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罰。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七、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廉租住房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街道、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高度重視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落實政策措施,把這項關注民生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2.落實責任,完善機制。要把廉租住房建設納入各級各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區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區發改、國土、規劃、財政、民政、勞動保障、建設(房管)、公安、統計、監察、審計、、工會和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統籌抓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落實。逐步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長效機制,確保此項工作公開、公平、有序地運行。
為切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居住是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問題直接關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環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各縣(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協調、合力推進,加強監督、狠抓落實,加快建立層次合理、形式多樣、標準適當的住房保障制度。以政府主導為重點,以滿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為目標,以廉租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持房價基本穩定和住房供應結構基本合理。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住房困難的家庭,縣(區)政府要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不斷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要求,2007年底,臨翔區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云縣、鳳慶、永德、鎮康、耿馬、滄源、雙江縣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力爭到2012年,使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形成較為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體系。
(二)采取多種方式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實物配租戶數原則上控制在應保障戶數的30%以內,主要解決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住房保障方式。
(三)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及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主要是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城市住房市場平均租金及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確定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四)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政府新建、配建、收購、騰退的公有住房和社會捐贈的住房等。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解決廉租住房房源,必須堅持經濟、實用的原則,并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1.政府新建。新建廉租住房原則上要在城市中心區域內,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相對集中建設,并根據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及套型建筑面積。
2.配套建設。配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配套建設的數量原則上控制在普通商品房項目住房套數的10%—15%,由政府與開發商協商采購〔具體辦法由各縣(區)確定〕,統一安排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并由小區物業統一管理。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管理或收購等相關事宜。今后,若不按此規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項目,規劃、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等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用地、建筑工程許可等相關事宜。
3.收購房屋及騰退公有住房。各縣(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房屋資源,一是對房改時已全產權過渡給職工的住房,在職工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按市場價重新收購;二是對房改時未過渡給職工的公有住房,可根據目前房屋的現狀及居住情況,由國資部門一次性收回。為便于今后的管理,無論是收購房屋還是騰退公有住房,原則上要集中收購或收回。
(五)多渠道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縣(區)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計劃,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l0%;四是在房地產開發稅收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設;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和補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機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嚴格廉租住房和租賃補貼申請、審核、公示、退出等管理,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低保住房困難家庭。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
(一)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標準。各縣(區)要嚴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設規劃,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制定落實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增加面向社會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戶型建筑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未享受過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國家或單位給予了補貼的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由各縣(區)確定,原則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內、住房面積按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以內確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一個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家庭成員資產收入和住房面積必須合并計算。
(三)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或承租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各縣(區)制定,并報省建設廳備案。嚴格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管理,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真正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及租金標準,由各縣(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審定。
(四)加強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要納入各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集資合作建房實施單位限定在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各縣(區)符合利用自有存量劃撥土地集資建房的單位,經報請所屬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縣(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審核后,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審核下達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指標。市級符合條件的企業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經報請所屬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國土部門審核下達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指標。
(五)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管理。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按照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斗课菟袡嘧C》、《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應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并在產權人備注欄中填寫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姓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四、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加大住房公積金繳存力度,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其住房保障能力。大力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鼓勵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住房問題。要根據我市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職工收入狀況,適時調整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加大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
(一)切實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時,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條件下,優先落實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計劃,并實行計劃單列,年度供應計劃,原則上不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40%。
(二)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扶持力度。金融機構應加大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項目資本金等給予優惠,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則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三)抓緊做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發展和改革、建設等部門要及時辦理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審批和核準手續,嚴格建設標準,落實建設條件,加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施的稽查監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保證工程質量。
六、加強對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辦〔20**〕10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我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六條實物配租分配對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難標準,且已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實物配租。
(一)家庭成員(父母、子女)中有兩套(處)及以上住房的;
(二)已有繼承房屋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實物配租的情形。
第七條實物配租標準
一個家庭原則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積標準為:一人戶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戶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戶以上家庭50平方米。配租標準面積內,執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超出部分執行市場平均租金。
實施實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八條廉租住房的申請程序
(一)申請。符合配租條件的廉租保障家庭應推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領取《**市廉租住房配租審批表》,按審批表內容如實填寫。
(二)審核。申請人填好審批表后,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區管委會)對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收入與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同時將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經審核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區管委會)簽署意見并蓋章;
市民政局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況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及申請人原籍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家庭及成員參加房改、集資建房情況進行審查,在7日內審查完畢,簽署意見并蓋章。
(三)審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部門審核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基本情況、住房情況、收入狀況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申請人,進入輪候配租登記。在輪候期間,申請人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核實,并根據變化情況,作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配租資格。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家庭或申請人。
(四)公示。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優先配租原則,按順序擬定申請家庭名單,并會同市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聯合對優先配租家庭進行認定。
認定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單在《西亳新訊》公示,公示期為15日。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給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時抽簽確定,配租結果在《西亳新訊》公布。
第九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按照優先配租和抽簽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低保家庭優先于低收入家庭。
同等條件下,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于其他困難家庭。
在房源不足時,同等條件的家庭抽簽確定。抽簽過程及結果由公證機構公證。
第十條選房。符合條件配租家庭應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領取《選房人員推薦表》,推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代表選房。安排選房的家庭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家庭,兩年內不予實物配租;選房后放棄所選房屋的,三年內不予實物配租。放棄選房的轉為發放租賃補貼保障。
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選房,其他家庭抽簽確定。
第十一條簽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選房入住前,須與廉租住房產權人或管理人簽訂《**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期限、方式繳納租金。
第十二條退出。
實物配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配租資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責任。
(一)申請人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配租資格的;
(二)改變廉租住房性質,將廉租住房轉租、轉借或變相轉租、轉借的;新晨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連續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五)未通過年度審核或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十三條已取得實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戶,因條件變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必須在3個月內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四條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維修養護及物業管理工作,確保使用人正常使用。管理部門管理費用從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決。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產權屬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