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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民族:
戶籍所在地(或外國人注明國籍)
現住址:
聯系電話:
確認有效的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系電話: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系電話:
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件:1.《仲裁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清單及有關證據材料 份。
申請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書《仲裁申請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仲裁申請書》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確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闡述事實和理由等。被申請人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的,也應當填寫《仲裁申請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清楚。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應與身份證相符,不符則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證明;聯系地址,應是明確具體的通訊方式;聯系電話應當清楚。申請人應當是直接關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勞動者本人已死亡,具備主張權利主體資格的遺囑繼承人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利害關系人不全的,應當通知其他共同申請人參加仲裁。必要時需經過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參照樣本中被申請人的格式填寫基本情況。
2.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名稱應與企業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一致,聯系地址、電話應當清楚無誤。被申請人應當是具備《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規定的主體資格。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參照樣本中申請人的格式填寫基本情況。
3.如有第三人,應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況。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請求應當明確
可以計算金額的應當注明仲裁請求事項及金額。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的爭議事項及金額可分開列明。對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事項的應特別注明。
(三)事實和理由應當簡明扼要
可以指導申請人區分不同案件類型填寫幾大必備要素:如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爭議填寫入職時間、合同、崗位、工資標準、解除及離職時間、解除終止原因等;工傷待遇爭議填寫工傷事故發生時間、工傷的認定時間、勞動能力鑒定時間、傷殘等級、醫療期、本人工資、社會工傷保險繳納情況、已支付的工傷待遇等;勞動報酬爭議填寫工資標準、工資構成、工資支付方式、工作時間等。內容較多時,可續加中頁。
(四)書寫要求
申請人在書寫《仲裁申請書》時,應用鋼筆書寫或打印。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欄應由申請人本人、法定人簽名,申請人為用人單位韻應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及打印件均應用鋼筆簽名,修改處應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標明副本數量
本作者洪柏祥狀師提醒:本文章僅給大家參考,不能照抄內容。為了保護當事人,隱去了她的個人真實信息。
申請人:鄒**,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409811XX90316XXXX,戶籍地址: 廣東省**市**鎮*村XX村35號。聯系電話:1392945XXXXX.
被申請人:東莞嘉X模杯廠;公司地址:東莞市道窖鎮大嶺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張小X。聯系電話: 1501678XXXX。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14年3月份的工資2160.4元(固定工資2000元+計件工資160.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540元(2160元×25%),共計2700元。
2);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320元。
3);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元(從2013年12月18日到2014年3月31日,共3個月零13天)。
上述3項請求金額總計13020.4元。
事實經過:
2013年11月18日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跟單”一職,入職時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口頭約定申請人的工資底薪為2000元,另加計件提成;被申請人每月30號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申請人支付上個月的工資;在2014年3月25號,被申請人以申請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要求申請人寫辭職書,申請人不愿意,說除非是本人意愿,別人是無權叫本人寫辭職書的,后來被申請人出動各級負責人勸說申請人寫辭職書,都無果,被申請人便在3月30號發出《辭退書》,強行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但以財務出差為由,說遲幾天會轉賬2月份和3月份工資到申請人銀行戶頭。然而被申請人卻沒有履行約定的義務,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資給申請人,故意拖欠申請人3月份的工資,后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工資都無果,2014年4月2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道窖鎮勞動局調解,調解不成。 申請人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160元。
申請人認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五十條等規定,申請人作為勞動者,在提供了勞動后,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及時足額向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勞動,在辭退申請人后卻不及時支付申請人應得的勞動報酬,違反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除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資2160元外,還應當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加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請人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強行辭退申請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等規定,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為4320元(計算方法:月平均工資2160元×1個月×2倍)。
3,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后,卻不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支付申請人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 3月3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的差額6480元(計算方法:2160元×3個月)。
由于被申請人存在違法、違約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態度強硬,嚴重破壞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引發了本次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的規定,為了捍衛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向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 請貴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西安高科(集團)新西部實業發展公司 住所:XX市電子一路西段18號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長。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委已于20__年9月29日作出(20__)西仲字第2524號受理通知書受理,現增加如下仲裁請求,請依法合并審理: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履行產權登記義務違約金:20__年9月30日至提請仲裁日為39377.7元,提請仲裁日次日起至裁決確定日的違約金數額請仲裁庭依法確定。
2.因前項請求而增加的仲裁費及相關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__年11月14日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為被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條文。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其開發的位于西安高新區長安科技產業園內j區第25幢4單元4層4403號房子出賣給申請人,并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內將辦理產權登記須由被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合同簽訂日,申請人即依約向被申請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過中國銀行按揭支付150000元。20__年10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請人提請仲裁時,被申請人雖經多次請求仍不履行辦理產權登記之義務。
被申請人的前述行為已明顯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就此種情形約定違約金,也未確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7號)第十八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__]251號)第三項之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請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截至提請仲裁日之違約金39377.7元[(7.29%*84+7.47%*270+7.2%*23+6.93%*21+6.66%*28+5.58%*26+5.31%*281)*(1+50%)*198374/360]。由于裁決日尚不確定,提請仲裁日后之違約金數額處于變動狀態,該部分違約金以及有關仲裁費用,請仲裁庭依法裁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或向申請人支付,以切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西安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申請人:XX,女,X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電話:XXXXXXX被申請人:XX省X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女,公司副總經理。電話:XXXXXXX請求事項:
一、 要求被申請人歸還在職期間所扣20%設計及業務提成,共1182元。(工資明細表附錄一)
二、 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每月的雙倍工資。
三、 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應給的設計提成費用。(工資=基本工資1500+設計提成。)
四、 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11年2月20日至2011年11月26日期間加班18天的加班工資。
事實及理由:
1、本人XXXX是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26日在XXXX公司任職設計師。為期9個月。月工資為基本工資1500元加設計提成。期間,被申請人收取申請人每個月所扣20%設計提成,共1182元。現申請人已離開該公司,特要求被申請人按照承諾退還申請人所扣提成。(附錄一 工資明細表。)
2、在職期間,該公司并未和我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并且國家法定假日沒有放假,也沒有安排調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加班18天,被申請人未依法發放加班工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特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每月的雙倍工資以及支付申請人18天的加班工資。
3、另外,按照公司規定,設計師的提成分為兩個部分,簽訂裝修合同當月設計提成支付一半。工程完工時支付另一半。但是到目前為止,申請人的設計工程相繼有10個工程完工并大部分已收到尾款,但公司卻以工程完工時申請人已離開公司以及因申請人的設計圖紙造成木工翻工為由,拒絕支付申請人的設計提成,并要求申請人賠償公司損失。然而事實上公司內部員工何某人一年前與我經歷一致,被申請人也同樣支付他的設計提成。此人目前仍在公司。其他同行業公司也從未以此為由拒絕支付設計提成。并且申請人的圖紙經過公司設計部總監審查2遍,公司員工楊某可以作證。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賠償公司損失時,申請人立即向負責該工程的木工以及業主咨詢,他們都否認有翻工一事。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支付申請人余下未得的設計提成。(附錄二 個人設計提成明細表) 近期,XXX勞動監察大隊也帶領該公司員工向被申請人索要被拖欠工資。因本人不是本地人,快過年了,該得到的工資一直沒有下落,希望仲裁委員會能公正嚴明幫助我得到我用勞動換來的工資。并且我也希望該公司能從現在開始停止這些違法行為,不讓更多員工的利益受損。
此致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男,漢族,電話: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x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 職務,總經理 電話:_______
申訴請求:
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9月8日到2011年10月9日雙倍工資計2000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一個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4469元;
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1650元
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X15.28元/小時X1.5倍=2567.04)
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資8861.11元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積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3年年終獎2750元。 合計金額:22497.1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當時被申請人口訴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為2000元;第二個月轉正后每個月工資為2500元。直至10月9日為止,被申請人都沒與申請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
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資計2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
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積金200元。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112小時X15.28元/小時X1.5倍=2567.04)
此致__縣勞動爭議促載委員會
申請人:
(簽名或簽章)
您好!
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向中心正式提出辭職,或許我還不是正式職工,不需要寫這封辭職信。當您看到這封信時我大概也不在這里上班了。
來到廣告中心也快兩個月了,開始感覺中心的氣氛就和一個大家庭一樣,大家相處的融洽和睦,在這里有過歡笑,有過收獲,當然也有過痛苦。雖然多少有些不快,不過在這里至少還是學了一些東西。
在這一個多月的工作中,我確實學習到了不少東西。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我開始了思索,認真的思考。思考的結果連自己都感到驚訝――或許自己并不適合電視采編這項工作。而且到這里來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讓自己這一段時間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賺一些錢,也沒有想過要在這里發展。因為當初連應聘我都不知道,還是一個朋友給我投的資料,也就稀里糊涂的來到了這里。一些日子下來,我發現現在處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一個月工資還不夠您扣的,當然也不夠一個網站的制作費用)而且當初您好說的網線端口的事情一直沒有音信了,開課的事也沒有聽說。我一直以為沒有價值的事情還不如不做,現在看來,這份工作可以歸為這一類了。一個多月的時間白白浪費掉了。我想,應該換一份工作去嘗試了。
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中心辭職于中心于自己都是一個考驗,中心正值用人之際,不斷有新項目啟動,所有的前續工作在中心上下極力重視下一步步推進。也正是考慮到中心今后在各個項目安排的合理性,本著對中心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中心因我而造成失誤,我鄭重向中心提出辭職。我也將這幾天(8月6號_8月7號)的事情給做完。至于剩下的事,留給其它的同事去做吧。
離開這個中心,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確實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
但是我還是要決定離開了,我懇請中心和領導們原諒我的離開。
祝愿中心蒸蒸日上!
PS:我也學會了利用紙張,用反面打這封辭申請書。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即使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協議向本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會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會的受理范圍。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九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一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要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本會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本會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及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被申請人在提出反申請的同時,應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不預交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譯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席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選擇仲裁員,應當在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
第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厲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它關系”是指:
(一)對手承辦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二)與當事人、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三)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章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應當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解決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五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它資料作出裁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期滿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會在仲裁庭開庭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三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做出裁決。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第三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體溫。
第三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緩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愿意接受過的、承認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或意見,作為其答辯、反請求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四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本會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問題,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漏裁的,仲裁庭應當做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本會不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
為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旅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凡爭議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仲裁案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由本會征得另一方面當事人同意的或本會認為可通過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五十二條 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時,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自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雙方沒有就選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五十四條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七日,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也以內感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五日。
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
第五十六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在進行簡易程序過程中,任何一當事人未遵守本簡易程序,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五十八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與本暫行規則第五十一條有抵觸的,是否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暫行規則其它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時,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以電報、傳真方式送達。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用留置、公告等送達方式。
第六十三條 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六十六條 仲裁法施行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選定或者依有關規定,由蘭州市范圍內原各仲裁機構仲裁但其所在地依法不能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可以向本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蘭州仲裁委員會的,本會可以依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第六十八條 仲裁員報酬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序、爭議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仲裁委員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開庭通知書范文一
____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年月日時分在開庭審理,希望你作為本案的人準時出庭。
年月日
開庭通知書范文二
:
現將本案仲裁庭組成人員和開庭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組成人員為: 1.合議審理,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書記員: 2.獨任審理,仲裁員: 書記員: 仲裁庭組成人員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的,你有權申請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本委第 號仲裁庭開庭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視為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進行缺席審理和裁決。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應持本通知準時到達應到地點。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開庭通知書范文三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送來的申請書,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本委決定立案處理。
騰沖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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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部
(1)標題。應當居中寫明“強制執行申請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寫法與一般文書大體相同。
(3)申請事由。主要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單位、文書標題、制作日期和編號,并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2.正文。正文主要應當寫明事實與理由以及請求事項。在事實部分,應當概括敘述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或公證機關以何種法律文書確認申請人享有的權利和被申請人應盡的義務,以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書中規定義務的事實情況。在理由部分,應從事實上、法律上闡明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定義務是錯誤的,積極執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是應盡的職責。說理要有理有據,合理合法。在請求事項部分,應具體明確地提出申請執行的事項。
3.尾部。尾部包括結尾和附項。結尾主要應當寫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年月日。律師代書的,可寫明代書律師的姓名和職務以及律師事務所名稱。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生效文書的份數、被申請人執行財產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I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均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則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強制執行申請書必須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提出。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業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于--年--月--日作出( )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決、調解),被申請人拒不遵守判決(或裁決調解)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事 實 與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各種生效法律文書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財產執行內容。被執行人應當給付
事項的種類、范圍、數量等;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的情況,寫明被執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法律文書中指定義務的情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調解書) XXX 份。
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王XX,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廠職工,住XXXX市XXXX區XXXX街道XX樓XX單元XX號,電話: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XX市XXXX廠
地址:XXXX市XX區XX街道XX號
法定代表人:鄭XX 職務:廠長
電話:XXXXXXXX 郵編:XXXXXX
申請事項和理由:
申請人李XX訴被申請人XXXXXX廠工傷索賠一案,貴院于XXXX年XX月XX日已審理完結,下達了【XXXX】X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發生了法律效力。該判決書規定,被告XX市XX廠在本判決生效后XX日內賠償給XX工傷期間工資、醫藥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等共計XXXX萬元。可是,被申請人對貴院的上述判決拒絕履行,本應于XXXX年XX月XX日以前歸還的XXXX萬元,至今分文未付,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32條之規定,特請求貴院依法執行,強令被申請人如數付給限定期間內的款項,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