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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LPC2114 交通燈管理ucLinux
一、引言
在城市交通中,交通燈信號是管理交通網絡的最重要元素。本文設計了一種新型智能交通燈管理模塊,該模塊主要使用超聲波傳感器檢測各車道流量,并保存記錄。分析近段時間內的車流量記錄和預設命令,根據不同情況增加或減少紅綠燈時間。該模塊采用ARM7處理器LPC2124和ucLinux操作系統作為核心控制單元。
二、系統實現
1.模塊硬件實現
如圖1所示,本文設計的模塊是完整智能交通燈管理系統的一部分,主要包括處理器、超聲波傳感器組及遠程通訊單元。
(1)處理器。采用飛利浦公司的LPC2124處理器。選擇該芯片的主要原因是基于uClinux操作系統的要求及與其他模塊配合使用的要求。
LPC2124是一款采用ARM7TDMI-S內核的微控制器。ARM(Advanced RISC Machines)是微處理器行業的一家知名企業,設計了大量高性能、廉價、耗能低的RISC處理器,適用于多種領域。ARM7TDMI使用ARM架構體系中較低端的處理器核,也是世界上廣泛使用的32位嵌入式RISC處理器。
圖1 系統組成框圖
(2)超聲波傳感器組。采用超聲波傳感器測量通過交通燈的時間。按照實際需要在每個行車道上方交通燈處安裝一臺傳感器并與LPC2124處理器的GPIO相連。連接后需要在LPC2124處理器設置相應針腳為輸入GPIO,并且為每個傳感器配置中斷向量。
(3)遠程通訊。遠程通訊單元使用GPRS網絡接收遠程指揮中心命令并且將測量值和報警信號發送給指揮中心。選擇GPRS的原因在于:GPRS已是較成熟的無線通訊技術,可以節省大量布線、安裝時間,并且能夠滿通燈管理系統的通訊需要。
GPRS網絡維護方便,使用費用較低。2.軟件實現
(1)uClinux嵌入式操作系統簡介。uClinux從Linux2.02.4內核派生而來,沿襲了主流Linux的絕大部分特性。uClinux是一個完全符合GUN/GPL(GNU Public License)公約的操作系統,完全開放代碼。運行uClinux操作系統的用戶可以使用幾乎所有的LinuxAPI函數,不會因為沒有MMU而受到影響。由于uClinux在標準的Linux基礎上進行了適當的裁減和優化,形成了一個高度優化的、代碼緊湊的嵌入式Linux,雖然它的體積很小,uClinux仍然保留了Linux的大多數的優點:穩定、良好的移植性、優秀的網絡功能、完備的對各種文件系統的支持,以及標準豐富的API等。
基于以上論述,本文的設計采用uClinux作為整個管理系統節點的操作系統。所有的軟件開發將在交叉編譯環境下進行。
(2)主要程序模塊。①初始化過程主要包括以下任務:硬件初始化,主要包括設置超聲波傳感器組使用的GPIO口;設置信號燈控制單元GPIO口的;設置各超聲波傳感器的中斷優先級;設置計數器;進行其它功能模塊硬件初始化。
②數據初始化,主要包括設置各方向時間值;設置其它功能模塊所需預定值。
③設置交通燈時間值的過程主要是將各路口和各方向時間值傳送給信號控制模塊。
④在用戶模式下執行正常程序的主要功能為:根據時間值設置計數器,通過信號燈控制模塊配置交通燈;與此同時程序相應各傳感器中斷記錄每次中斷時記錄的車輛通行時間和數量;執行其它模塊功能。
⑤在一次交通燈管理周期執行完畢后,程序首先按照預定時間值執行另一個交通燈管理周期。
三、結論
本文提出的交通燈智能控制系統突破了傳統的紅綠燈固定配時模式,采用ARM嵌入式平臺開發,集合嵌入式操作系統uClinux,可以與其他先進的模塊配合使用,具有一定的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
[1]Rui Jiang,Qingsong Wu.The traffic flow controlled by thetraffic lights in the speed gradient continuum model[J].Physica A, 2005,355:551-564.
[2]周立功.ARM微控制器基礎與實踐[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出版社,2003,11.
[3]鄒思軼.嵌入式設計與應用.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108-110.
關鍵詞納洛酮維生素B1急性酒精中毒促醒作用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0.079
資料與方法
2008年8月~2009年10月收治急性酒精中毒患者60例,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各30例;治療組男22例,女8例;年齡18~54歲,平均36歲;處于興奮期5例,處于共濟失調期6例,淺昏迷14例,深昏迷5例,合并休克3例;對照組男24例,女6例;年齡18~55歲,平均36歲;處于興奮期4例,處于共濟失調期8例,淺昏迷12例,深昏迷6例,合并休克2例。60例患者白酒攝入量2兩~1.5斤;飲酒至就診時間1~5小時。所有患者均詳細詢問病史、既往史。兩組性別、年齡、飲酒量及就診時病情程度均無顯著差異性,具有可比性。
治療方法:兩組均給予催吐(未給予插管洗胃)、利尿、常規補液等治療;吸氧、保持呼吸道暢通、預防嘔吐物吸入、保暖、注意糾正酸中毒及電解質紊亂等;對呼吸抑制、低血壓、休克等給予對癥治療。治療組:輕度中毒患者在常規治療的基礎上給予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普通胰島素10U,ATP20mg,輔酶A100U,維生素B6注射液200mg,維生素C注射液3g,50%葡萄糖注射液40ml靜滴;肌肉注射100mg的維生素B1,并給予納洛酮0.4~0.8mg加入50%葡萄糖注射液20~40ml靜脈推注;重度中毒首劑納洛酮用量為08mg加入50%葡萄糖注射液20~40ml靜脈注射,必要時間隔30分鐘重復一次或將納洛酮1.2~1.6mg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250ml中持續靜滴直至清醒。對照組:輕度中毒患者在常規治療的基礎上給予納洛酮0.4~0.8mg加入50%葡萄糖注射液20~40ml靜脈推注;嚴重者首劑納洛酮用量為0.8mg加入50%葡萄糖注射液20~40ml靜脈注射,必要時間隔30分鐘重復一次或將納洛酮1.2~1.6mg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250ml中持續靜滴直至清醒。全部患者每30分鐘記錄呼吸、血壓、脈搏、意識、尿量情況,記錄確切清醒時間。
療效判斷:比較兩組的癥狀消失及癥狀減輕時間,癥狀消失時間為患者完全清醒癥狀消失所需時間;癥狀減輕時間為患者興奮及共濟失調癥狀明顯減輕,昏睡及昏迷患者開始清醒所需的時間。
結果
治療組平均癥狀減輕時間1±0.30小時、平均癥狀消失時間5.8±0.32小時,對照組平均癥狀減輕時間2±0.25小時、平均癥狀消失時間9.8±0.36小時。治療組較對照組療效確切(P
討論
酒精(乙醇)經胃和小腸在0.5~3小時內完全吸收,分布于體內所有含水的組織和體液中,包括腦和肺泡氣中。成人飲用乙醇的中毒劑量有個體差異,一般為70~80g,而致死量為250~500g。乙醇屬微毒類,是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進入人體的乙醇首先作用于大腦皮質,小劑量表現為興奮,當血中酒精濃度增高中毒進一步加重時,皮質下中樞和小腦受累,病人表現為步態蹣跚、行為粗暴、滋事肇禍、共濟失調等運動障礙,繼而功能抑制出現精神失常,嚴重者出現昏睡或昏迷。最后由于抑制延腦血管運動中樞和呼吸中樞出現休克、呼吸衰竭,呼吸中樞麻痹是致死的主要原因[1]。當血液中酒精的濃度升至0.5%以上時,可直接致死。急性酒精中毒時機體處于應激狀態,下丘腦釋放因子促使垂體前葉釋放內源性阿片樣物質[2],其中作用最強的是β內啡肽。血漿和腦脊液中的β內啡肽明顯增高而干擾了前列腺素和兒茶酚胺對人體的生理調節作用,從而加重精神障礙和中樞神經系統的紊亂。納洛酮是羥二氫嗎啡酮的衍生物,其化學結構與嗎啡極為相似,是阿片受體的特異性拮抗劑,對阿片受體的親和力大于嗎啡和腦啡肽;能競爭性地拮抗應激狀態下大量β-EP所致的廣泛病理生理效應,特別是能逆轉呼吸、循環抑制及意識障礙,解除一系列中毒癥狀,有良好的催醒作用;能保護大腦功能,縮短昏迷時間[3]。乙醇被吸收后,通過血流遍及全身,約90%在肝臟由乙醇脫氫酶和過氧化氫酶氧化為乙醛,由醛脫氫酶進一步氧化為乙酸,最后經三羧酸循環氧化為H2O和CO2。約2%乙醇不經氧化而緩慢經肺、腎排出[1]。乙醇氧化過程中生成大量的還原型輔酶Ⅰ(NADH),NADH與輔酶Ⅰ(NAD)比值升高使細胞內氧化還原發生異常,乳酸增高,酮體蓄積導致代謝性酸中毒;糖異生受阻[2]。胰島素可使乙醇氧化成乙酸過程中兩酶的活性增強,加速乙醇脫氫氧化成乙酸,并使之成為脂肪和蛋白質合成的原料;激活丙酮酸脫氫酶,加速丙酮酸氧化為乙酰輔酶A,加快糖的有氧氧化[4],加速乙醇在體內的代謝,改善機體能量供應不足,保護重要器官。維生素B1是三羧酸循環過程中脫羧酶的輔酶[4],可改善乙醇在體內的代謝,乙醇可使維生素的吸收和內儲存下降,尤其對長期酗酒者,如不補充維生素B1則可促發腦病。
通過我們的臨床觀察,納洛酮聯合普通胰島素及維生素B1等治療急性酒精中毒,催醒快,未見不良反應,能有效的提高救治成功率,顯著縮短病程,明顯優于單獨使用納洛酮治療,療效確切,值得在臨床上廣泛使用。
參考文獻
1張文武.急診內科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7:6.
2陳灝珠.實用內科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
一種意見認為,未經工商年檢的企業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其理由,一是未經工商年檢,則該企業是否具備繼續經營資格在法律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它不能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合同。倘若,企業仍對外簽訂合同,則表明其在合同訂立時不僅具有欺詐故意,而且還隱瞞自身不參加年檢不能對外經營這一事實真象,由此而簽訂的合同明顯屬于合同法確認的無效合同的一種情形。二是年檢是對企業有無合法經營資格的一種法律限制。未經年檢,則說明該企業有無繼續經營的資格還未確定。其就不能對外從事經營不能對外簽訂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使合同具備了違反行政法規的情形。三是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中認定未經年檢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有效,那么實際等于承認未經年檢企業仍可從事經營的合法性。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又不利于約束、規范企業行為,將對正常的企業登記管理秩序形成較大的沖擊。
另一種意見認為,企業不依法參加年檢,并不影響其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成立,不影響其簽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所簽合同如無其他導致無效的情形,應認定為有效。
首先,根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銷登記,企業法人終止。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始于核準登記之日,終于注銷登記之日。法人在核準登記后、注銷登記前,具有對外經營和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資格和能力。而年檢,只是登記管理機關對企業法人登記事項的例行審查,而不是對企業法人經營資格的限制和否定。因此,不能將它與法人的注銷和終止相等同。
其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第1款第3項規定,不按規定年檢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從上述規定看,除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從法律上取締法人資格的處罰外,其他處罰均以維持企業法人主體資格作為前提。這說明該法人在經營活動中仍具有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在有關工商管理部門未作出吊銷決定之前,該企業的法人資格依然存在,法院不應因該企業未參加年檢,而否定其企業法人資格,進而否定其所簽合同的法律效力。
【關鍵詞】:林權登記;基礎問題;措施
隨著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逐步開展,林權登記工作逐步開始引起重視,林權登記管理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本文結合我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與分析,并就相應的改進措施提出了一些見解,希望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有所幫助。
1、 我縣林權登記現狀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登記現狀
我縣共有林地面積42萬畝,其中公益林7萬畝,商品林35萬畝。自2008年我縣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來,共確權林地面積37萬畝,頒發林權證19萬余本。通過2年林改,我縣集體確權發證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但也存在林權到戶率偏低等問題,造成林權不夠清晰、發證到戶進度偏慢、經營管理不夠到位,影響了林改的進一步深化。
1.2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2.1存在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在林權登記中如果有共同持有林權的,要由共同持有人共同進行申請登記,登記部門分別向權利人發放不動產登記證書。同時在證書中要標明林權共有人等,這種林權管理制度下可以保證林權證發放到林權的所有持有人手中,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相關的法律中對林權證的使用并沒有一個明解的規定。(2)林權證中涉及的內容核查質量有待提高
目前在不動產的登記中對于林地權屬的確認存在一定的困難,這就造成了在不硬登記之后會產生一些異議,主要有兩個方面:①在林權證書下發以后,權利人對林權登記證書中的內容存在異議,要求行政復議;②前期權屬核查工作存在一定的偏差,對林權證書的頒發造成影響。
(3)林權登記無法動態管理
對不動產的實時、動態管理是一個十分復雜而困難的工作,同樣對林權的動態管理難度也很大,隨著林權登記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老的林權登記證書也逐漸被新的證書所代替,但是由于老的林權登記證書存在各類問題,比如對權屬不清、面積不準等,如果新的林權登記證書按照老的證書來登記的話,就會造成很大的遺漏甚至錯誤,但是我們一些地方在林權登記管理中對這方面的工作不夠重視,這樣登記出來的林權證書,也就無法保證其準確性。
(4)林權登記職責劃分不清
目前的林權登記工作,處于一種林地管理與產權登記分離的狀態。兩者由于在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后工作職能沒有具體劃分界定,明確責任,加上林權登記涉農問題復雜,矛盾突出,導致在工作中容易出現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現象。
1.2.2原因分析
(1)最初發放林權證的過程中,由于林業站人員不足,為了完成上級交給的林權證任務,在其他部門抽調人員,業務培訓時間不足,而且時間緊迫,這就造成了早期林權發證過程中出現邊界不清,權屬不清,程序不合規范等造成的林權糾紛。
(2)宣傳力度不到位:林權發證過程中,群眾的積極性不高,林權證的認識概念比較模糊,沒有充分認識到林權證的重要性。
(3) 林改的前期工作不實,由于各村林權改革的不嚴密和以前合同的不規范,經常出現“一林二主”,這些給發證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4)少量證質量存在問題,有的是因前期外業有誤,宗地勾繪有偏差導致證書的正確性。
2、改善林權登記管理問題的建議
2.1提高林權登記專業人員的業務技能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進行林權登記工作。同時由于林業資源也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所以林權登記工作對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形成極大的影響。基層國土及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斷完善自身的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做好相應的林權登記管理工作,明確林權登記流程、完善相關工作崗位職責,建立與健全林權登記管理制度。
2.2理順林權登記職能。政府應明確不動產登記中心與林業部門的職能劃分,特別是要明確鄉鎮林業站的工作責任,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建立不動產登記與林業管理之間信息交換、資料傳遞等工作聯系機制,做到部門協調配合,高效便民服務,登記安全準確。
2.3規范林權登記工作
登記部門要嚴格落實依申請登記的林權登記原則,依法登記,規范登記。比如林權要明確是否為共同所有,對于共同所有的要明確到每一個共有人。又如在簽署承包合同時,如果有共同承包人,要在承包合同內清楚寫明每個共同承包人的份額、面積、名字等信息。再如,對于存在有林權爭議的,林業主管部門和登記中心應當承擔調解處置責任,在沒有達成調解意見或者相關法律意見情況下,登記中心不得頒發相應的林權證書。同時,要加強林權證書辦理審查。
2.4提高林權登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近年來,隨著信息化技術的不斷發展,各個行業都開始使用信息化技術,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不動產登記工作也開始采用計算機管理等信息手段,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但是由于目前的不動產登記中心使用的軟件還處開發初期,嚴重制約了不動產登記工作開展,同時,林地勾繪技術也相對落后,一般都是采取人工測量的方法,相關勾繪數據往往存在較大誤差。因此應該加快開發相應的管理軟件,逐步實現登記管理平臺的統一化、無紙化,這樣可以大大提高林權登記的信息化水平。
2.5加快林業單行法與《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的有效結合
我國《森林法》正面臨著大修改的趨勢,在《森林法》的修正中與《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的有效結合具有重要的作用。表述如下:一是可使所有人明確初始登記、抵押登記等類型,并清楚地認識到這些登記類型所屬的特征以及適用情況。二是根據林權登記中所需了解的相關資料信息進行歸檔并記錄,做好林權登記檔案的公開與資源的共享工作。
結束語
綜上所述,一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需具備穩定、精確等相關原則,因此不斷健全與完善林權登記管理制度很重要,確保林權管理制度的科學化與有效化,對提高我國綜合實力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啟勝。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思考[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3,(17):42-43.
關于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現有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雖有所規定,但過于原則,適應性不強。因此,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制度,加強對商品房預售市場的監管,是新形勢下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必然需求,對保護購房人的合理利益、降低購房人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杭州市預售合同備案的實踐
根據相關規定,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經當事人雙方確定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雙方確認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過網上操作系統進行備案。因此從2004年12月16日開始,杭州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都是通過網上自動備案,即網上合同信息提交的同時完成備案。需要對合同中的選擇性條款或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的條款內容進行變更的,購房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持有關材料向杭州市房產交易產權登記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合同變更備案手續。需要解除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在協商一致后,可以持有關材料向杭州市房產交易產權登記管理中心申請辦理注銷合同備案手續。
但在實際操作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要求操作、開發企業內部管理不嚴、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糾紛、合同備案系統不夠完善等問題,造成諸多需要辦理預售合同變更、撤銷但又無法辦理的情況。如開發公司提交合同備案信息并打印出商品房預售合同后,發現合同條款內容有錯誤,需要辦理合同變更,購房人不肯在紙質合同上簽字,也不配合開發公司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或者開發公司打印出合同后,購房人因各種原因不肯在紙質合同上簽字并且要求撤銷合同備案,但是開發公司不同意辦理合同備案撤銷手續。而根據相關規定,變更、撤銷預售合同需要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共同申請辦理。因此,購房人或者開發企業有一方不配合,變更、撤銷合同手續就無法辦理。
二、完善預售合同備案建議與思考
隨著《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出臺,預告登記制度成為一個預購人維護自己的期待利益、保護自己的債權請求權得以實現的途徑。但是預告登記制度是私法領域的登記制度,更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法規不強制當事人進行,預告登記可以由預售商品房的預購人提出申請。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預購人完成預售合同備案但不申請辦理預告登記的情形,使得購房人的風險仍然存在,因此,仍需要對預售合同備案制度進行完善。
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簽訂系統。設置開發企業和購房人簽訂合同的權限,要求合同信息必須由購房人確認后方可提交打印。同時,開發企業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減少提交合同信息的錯誤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范圍以經緯度1“×1”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區塊。每個勘查項目允許登記的最大范圍:
(一)礦泉水為10個基本單位區塊;
(二)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放射性礦產為40個基本單位區塊;
(三)地熱、煤、水氣礦產為200個基本單位區塊;
(四)石油、天然氣礦產為2500個基本單位區塊。
第四條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勘查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后,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
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并應當自發證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第五條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但是,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托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第六條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二)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勘查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準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的批準文件以及勘查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第七條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經批準,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
(一)申請登記書和滾動勘探開發礦區范圍圖;
(二)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需要進行滾動勘探開發的論證材料;
(四)經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進行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儲量報告;
(五)滾動勘探開發利用方案。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對申請勘查石油、天然氣的,登記管理機關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詢。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保證國家地質勘查計劃一類項目的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需要探礦權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
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探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或者采礦活動。
探礦權人與采礦權人對勘查作業區范圍和礦區范圍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發證的登記管理機關中級別高的登記管理機關裁決。
第十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7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
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
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5年;但是,探明儲量的區塊,應當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將登記發證項目的名稱、探礦權人、區塊范圍和勘查許可證期限等事項,通知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
登記管理機關對勘查區塊登記發證情況,應當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條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四條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準,可以減繳、免繳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一)國家鼓勵勘查的礦種;
(二)國家鼓勵勘查的區域;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權限確定招標區塊,招標公告,提出投標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對境外招標的區塊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定。
登記管理機關組織評標,采取擇優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費用后,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并履行標書中承諾的義務。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探礦權人應當自恢復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核減相應的最低勘查投入的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在開始勘查工作時,應當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報告,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情況。
第十九條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探礦權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期間,需要試采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試采申請,經批準后可以試采1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采的除外。
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2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
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二)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
(三)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
(四)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延續登記和變更登記,其勘查年度、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后,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一)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或者不申請保留探礦權的;
(二)申請采礦權的;
(三)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的。
自勘查許可證注銷之日起90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申請已經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對探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探礦權人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探礦權。
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勘查許可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申請登記書、變更申請登記書、探礦權保留申請登記書和注銷申請登記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辦理勘查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將合作的勘查區塊、礦種等有關文件資料報原發證機關復核并簽署意見;在簽訂合同后,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勘查許可證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換領新的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使用費、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記后的第一個勘查年度計算,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減繳、免繳。
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對于當事人來說相當重要,因為租賃行為雖然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政府行政管理不宜過多干涉。但其行為客體———房屋卻是一種特殊商品,與國土資源、人口、居住以及社會治安、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從而提出了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必要。
“買賣不破租賃”雖然作為一項立法原則為各國立法所確立,但如何讓新的買受人預先知道房屋存在租賃的事實,以減少風險并增加公平交易的機會,也是立法所應當考慮的。正是基于維護社會公平和市場交易秩序的理由,產生了對房屋租賃行為進行登記之需求———只有經過登記的房屋租賃行為,才受法律的保護,才能對抗第三人,否則,就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房屋租賃關系會產生一些權利,改變優先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經過登記的合同證據效力大于未登記的;由于合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房產證明和雙方身份證,很大程度上保護承租人的權利,如有的設置了抵押權則起到提醒承租人的作用,可更好地保護承租人的利益。
曾有這樣一個案例:羅湖某大廈業主與承租人簽訂一份商鋪租賃合同,約定了很高的租金,不是在主合同上約定,而是在附合同上約定,主合同和附合同都辦理了合同登記。之后,承租人住進去了就不付租金,并將附合同抽掉其中的幾頁,但看起來還是相對完整的,認為租金約定不明。發生糾紛后,最后以在管理部門登記的合同為準來付租金,這是因為,當事人進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時,登記管理機關會有留底合同,這樣可以很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 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 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 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 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 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 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 涉及訴訟情況;
(六) 社會投訴情況;
(七)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 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 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 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 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