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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業和信息部相關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9月底,全國中小企業超過1000萬戶,占比超過99%;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0%,上繳稅收約占國家總稅收的50%,提供了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然而,中小企業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能力卻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特別是在融資服務領域。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間接融資的比例高達98%,但在以商業銀行為最主要融資渠道的間接融資體制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在商業銀行全部信貸余額中的占比還不足25%,中小企業股票、債券發行等方面的融資能力更為不及。因此,在以五大商業銀行,外加滬、深兩大交易所為主導的金融體制下,如何構建積極支持和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的新的金融體系,是一項關系到經濟穩定和社會和諧的重大課題,值得我們不斷開展持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2中小企業金融支持建設的現狀
2.1直接融資渠道不通暢。
2.1.1 中小企業上市門檻較高。
按照原《公司法》、《證券法》(下稱“兩法”)的要求,企業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國家雖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業板,但上市條件與主板的要求相同,僅在企業規模、資產數量及股本總額等方面審核尺度相對放寬。根據2006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上市必須是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2009年中國證監會成功推出了創業板,但從運行情況來看,上市的企業均為已成熟的公司,遠不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這個普遍性的問題。
2.1.2 中小企業發債難度較大。
據兩法的規定,企業發行債券的基本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累計發債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不得超過整個項目所需資金的20%、技改項目所需資金的30%。同時,由于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較低,缺乏適合的擔保機構,財務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場專業評級機構隊伍遠未形成等,單個的中小企業發債無論法律法規操作層面,還是在市場運作方面的條件均不成熟。
2.1.3 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滯后。
對主板、中小企業板及創業板前述內容已有描述,這里就不累述了。2001年我國成立了三板市場,但直到2006年初才正式對中小企業開放,至2009年2月僅有51家企業掛牌交易。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國內IPO儲備企業共有2000多家,其中上報中國證監會400多家,上報各省證監局700多家,按照目前的發行節奏,再有10年都發不完;另外還有其它完成股改的企業1000多家。從產權交易市場不發達,全國統一市場遠未形成。據統計,我國現有各類產權交易機構超過260家,一個省多家,一個市多家,甚至一些不可能有太大交易量的小市小縣城也成立了產權交易所,各自為政,互不隸屬。此外,我國至今尚未建立專門的國際板,大量企業不得不遠涉重洋尋求海外上市。
2.2間接融資渠道不發達。
2.2.1 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投放機制約束。
我國大多企業都是過去改制發展而來,大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都曾有過逃廢銀行債務的污點,導致銀企之間信用關系緊張,銀行恐貸、惜貸現象突出,大多數銀行在貸款政策上都采取“一刀切”以保護資金運行的安全性,銀行無論大小,經營理念和策略無不“好大惡小”。這使得一些后起的經濟體(如高科技、高成長性、新型商業模式的經濟組織)和新生的金融需求,由于缺乏相應的信用載體和制度地支撐,不能與銀行信用形成有效的對接,導致信用供求脫節,大量極具發展潛力的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持,資金市場效率低下。社會信用缺失,資金市場失靈,帶來最大的惡果就是企業融資成本過高,銀行為防范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嚴格控制和執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政策。
2.2.2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數量少。
我國現有的政策性銀行與中小企業融資之間存在明顯的不對稱性:根據《中國進出口銀行賣方信貸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如在貸款條件中要求單筆出口合同金額原則上在30萬美元,出口買方信貸要求合同金額不低于200萬美元,而中長期信用保險的受理條件是出口商品屬于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或高新技術產品等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從定位來講,難以將政策性銀行的優勢覆蓋到廣大的中小企業;而國家開發銀行現在已經轉型為商業銀行。目前,國內一些學者和專家紛紛對設立區域或全國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給予了厚望,但這類機構的設立尚處在理論探討中。
2.2.3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滯后。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雖早在1992年就萌發,近年來,特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頒發以來,各級政府紛紛加快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但從具體實踐來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擔保行業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擔保機構行業規范、自律和協作程度不高;二是風險分散機制尚未形成,擔保機構與銀行業之間擔保責任風險的分擔,省、市、縣擔保機構內部再擔保機制建設及與保險公司等機構的外部風險分散渠道建設尚未形成有效的銜接;三是企業誠信不高,信用中介機構服務市場化程度低下;四是缺乏專人擔保人員,全國統一的擔保業務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認證制度尚未建立。
2.3風險投資市場發育不夠。
由于中小企業具有規模小,資本金少,持續創新能力弱,經營管理水平低等特點,企業運行風險較大,對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需要較大。但我國風險投資市場發展歷程較短,市場總量和規模偏小。1985年,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風險投資由人才培養、理論研究向實踐運作轉變。1998年,我國風險投資開始起步。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國內風投機構籌資能力大幅提升。據CVCRI 統計,2009年機構/基金募集的風險資本額為963.29 億元人民幣,是2003年的26.02倍,平均每家機構/基金募集的風險資本規模達7.08 億元人民幣,是前者的14.45倍。但與國外相比,如美國2007 年風險投資公司共融資347億美元,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融資能力顯得不足。在投資規模與項目上,2009年我國風險投資總額為316.64 億元人民幣,共投資了689個項目。美國2007年風險投資總額為294億美元,投資項目多達3813個。
3建設中小企業新型金融支持體系的幾點建議
3.1完善政策法規支持體系。
3.1.1 制定中小企業資金扶持管理辦法。
省、市和縣級政府可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或本級財政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創業、創新和市場開拓,支持企業專業化、產業化和集聚化發展,為企業提供咨詢、培訓、人才引進、信息建設等軟環境建設服務。省,有條件的市級政府可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以參股或以提供融資擔保等形式扶持創業投資公司的發展。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可以為投資或參股中小創業企業,特別是中小高科技企業的創業投資公司,給予政策扶持和一定的風險補償。
3.1.2 引導地方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大力發展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以彌補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數量的不足。該類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要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各級政府應在財政和稅收上給予扶持,金融主管部門對其不良資產應有特殊的政策或容忍度;在網點建設上,應減少政府環節的審批,以方便經營為原則,允許有條件的銀行建設跨地區,乃至全國性營業網點。鼓勵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銀行以及保險公司等機構開展金融創新,結合區域中小企業發展的特點和需求,開發出一系列多元化的金融產品,為企業提供商品交易、融資擔保、兼并重組、風險防范等諸多領域的服務。推動金融機構簡化中小企業的信貸手續、審批程序和縮短融資時間,提供更多靈活性和個性化的金融服務。
3.1.3 出臺企業改制上市扶持政策。
對企業因改制上市而新增的稅費,土地儲備,新上項目,兼并重組、歷史遺留問題等一系列經營活動予以優惠和扶持;設立企業上市工作基金和各級產業引導基金,制定擬上市企業財稅和地方金融扶持政策,引導各類資金參與企業股改上市;鼓勵各類風險投資基金,內外資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民間資本、保險機構等參與創業項目投資,創業企業研發投入、財務管理、改制輔導、戰略投資等領域的活動。
3.2建立信用擔保體系。
3.2.1 大力發展信用評估機構。
信用評估是信用擔保服務業發展的重要環節。各級政府要合理規劃,引導和鼓勵外部信用評估機構進駐并設立分支機構,支持本地有條件的中介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估專門業務;積極引入專業的、先進的信用風險評估模型,結合本地中小企業信貸特點,探索和建立科學的可量化的信用風險評估系統;成立信用評估行業協會,積極整合資源,培育和促進本地區信用評估服務業的發展;健全擔保企業評級、項目評估、資產評估機構、債券評估機構等服務體系。
3.2.2 開發企業誠信數據庫。
建立企業外部征信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應大力推進中小企業誠信數據庫建設,將信用征集、信用評價、誠信檔案、失信懲處等納入企業誠信制度建設。各級財政、工商、質檢、環保、稅務、安檢、公安、海關、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為數據庫建設提供基礎資料,人民銀行、銀監局、保監局、銀行以及擔保機構應全力配合。建立誠信數據庫資源共享平臺,推動區域中小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3.2.3 建立信用擔保和再擔保市場。
在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渠道上,中央和市級以上政府要將中小企業信貸資金納入各年度財政預算編制,政府在資金的供給上要逐步占據主導地位,以保證信用擔保機構資金來源渠道的穩定性,推動擔保業務的正常開展;引導銀行機構申請作為協作銀行,合理確定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的責任分擔比例,國外二者分擔比例范圍在50%至85%之間;加強擔保機構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控、運行管理、資信等方面的建設,逐步放大擔保資金倍數,促進擔保業務的廣闊發展;拓展中小企業信用貸款長期業務,國外一般都在2年以上,美國最長達到了17年之久。
完善再擔保市場體系。建議設立區域性中小企業再擔保機構,如按地域劃分:成立東北、華北、西南等片區再擔保公司,由中央財政、國家政策性銀行、轄區內各省級政府等共同出資組建,重點扶持域內省和地市兩級政策性擔保機構,支持省級政策性主力擔保機構做大做強,與重點政策性擔保機構緊密合作,通過信用支持、制度建設、人才培養等多種方式,著力提升地市級政策擔保機構的整體素質和擔保實力,逐步向縣一級延伸,促進區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快速形成與發展,進一步增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支持力度。積極探索利用保險公司轉移擔保風險的新路徑。
3.3加大資本市場利用。
3.3.1 積極引導企業改制上市。
推動企業股改上市,借力資本市場,實現資本經營與產業經營雙輪驅動,各級政府應做好三個層次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企業上市工作組織。目前,國內東部沿海省份及大部分的市、縣都專門設立了金融辦或上市辦或證券辦(下稱“上市主管部門”)作為地區推動企業改制上市的主管部門,有的還成立了企業上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發改、國土、財政、稅務、環保、工商、海關、安監等職能部門。二是出臺上市扶持政策。該部分內容前面已作了相應陳述,故不再贅述。三是不斷提高行政服務水平。要開展專題培訓,力邀國內著名專家學者,舉辦專題輔導會,開設證券市場產生和演進的歷程、證券市場與國家經濟、證券市場與企業發展等專題欄目,提高各級黨政領導,上市主管部門和企業家對證券市場及開展資本經營的重要性的認識,消除企業上市的認識盲區、誤區,增強服務企業上市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積極搭建上市平臺,組織本地企業赴外地上市公司考察學習,親身體驗企業上市帶來的積極影響,借鑒優秀企業成功上市的寶貴經驗;組織企業參加不同層面的上市業務對接峰會,推介會,為企業提供更多與境內外保薦機構(投行),戰略合作伙伴,PE以及VC等,拓寬企業上市的渠道;要制定上市專門人才引進計劃,出臺有關的優惠政策,如安家落戶、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等,鼓勵和引導上市專門人才的流入;大力培育和發展風險投資市場,探索產權市場與三板市場、創業板市場有效對接模式,暢通各種資金的退出渠道。
關鍵詞:信用風險量化管理內部評級貸款組合模型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了金融監管改革的深入討論,形成了《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框架。《協議Ⅲ》影響最大的地方是對資本尤其是核心資本的充足率及其構成做出更嚴格的限定。在過去幾年中,國內主要銀行在《巴塞爾協議Ⅱ》的實施和達標上投入了大量資源,目前中國的銀行監管部門所設定的監管要求以及中國主要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資本充足率數據均已超過《巴塞爾協議Ⅲ》所規定的下限。然而,中國銀行目前的資本充足率與《巴塞爾協議Ⅲ》所討論的資本充足率指標并不直接可比。另外,過多政府注資形成的核心資本比重過大,銀行盈利能力也比較薄弱,再加上銀行業歷史上的損失規模、宏觀經濟的發展階段、信貸組合中存在的隱患等各種因素的綜合考慮,新資本框架會對銀行業務規模的增長、盈利以及融資產生長期壓力。在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類型中,信用風險是金融安全的最大威脅。我國商業銀行應當確立信用風險量化管理理念,構建合理有效的量化管理體系,從而持續提升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能力。
一、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量化管理體系的核心內容
一個完整的量化管理體系包括以內部評級為核心的風險度量以及在此基礎之上的信貸分析、經濟資本分配、風險分散與轉移、利潤分析、績效考核、風險報告等若干子系統,其中,內部評級與信用風險度量是量化管理體系的基礎,在整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內部評級法實質上是一套以銀行內部風險評級為基礎的資本充足率計算及資本監管的方法,它要求銀行內部根據歷史數據資料以及交易對象、交易類別等交易特征對客戶進行評級,并量化違約率、違約損失率、違約暴露等風險要素,在此基礎上,銀行計算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以分別用于計提準備金和確定經濟資本。以內部評級法為核心,發展信用風險度量模型不僅有助于銀行管理機構全面掌控風險狀況,為信貸政策、信貸授權管理、貸款審批決策、貸款定價提供決策依據,而且廣泛應用于經濟資本配置、資產組合分析、利潤分析等高端管理領域,為銀行業務發展提供清晰和可操作的政策指引。
在信用風險量化管理體系中,從單一貸款信用風險管理到貸款組合的信用風險管理,是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和目標。隨著經濟環境、企業經營特征、資本運作形態的深刻變化,公司之間的相互關聯使信用風險的表現形式更為復雜和隱蔽,風險集中程度也越來越高。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一大特征是風險集中度過高,且呈現日益上升的勢頭。大客戶組織結構復雜、關聯性強、業務領域廣,往往潛伏較大風險。為了避免各類風險在地區、產品、行業和客戶群的過度集中,增強銀行業務的穩定性,我國商業銀行應對信貸資產組合的風險集中度問題進行研究。由于客戶之間存在資產相關性或違約相關性,貸款組合的信用風險并不是單個貸款信用風險的簡單相加。組合信用風險模型不但可以對單一債務人的信用風險進行量化,更重要的是可以對全體債務人以及信用集中風險程度進行測定,還可以將債項按期限、行業、種類等進行分解,進行分類測定,以便及時準確掌握交易的風險程度。
二、內部評級系統的設計
在銀監會的指導和推動下,我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的研究和開發工作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還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現為:客戶的信用等級劃分過粗,不能準確反映客戶的特點,無法真正反映客戶的風險;定性分析的比重較大,評價結果的準確性和一致性難以保證;指標設置及評價結果未與客戶的違約概率建立聯系,無法準確地量化風險;沒有考慮評級的動態變化和及時調整。根據新巴塞爾協議以及銀監會《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要求,并結合國際性大銀行的實踐做法以及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商業銀行可根據以下基本要素設計內部評級系統:
(一)數據基礎
我國商業銀行應重視數據的積累,并在數據收集方面制定統一標準、在數據分析方面做出統一規定;在使用數據之前對數據質量進行檢驗、分析,如數據本身以及變化趨勢是否合理、數據之間是否滿足理論關系等;在構建模型時,原則上使用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數據,以保證數據質量。
(二)評級維度
內部評級維度分為兩種:一維和二維。一維評級僅對客戶的信用質量進行評級,即債務人評級,主要關注債務人本身的資信狀況,而對特定的債項特征(如交易類型、抵押擔保、優先結構等)一般不予考慮,其主要任務是估計違約率;二維評級是對客戶和債項分別進行評級,不僅估計違約率,而且估計違約損失率。
(三)評級對象
從發展目標上,商業銀行對可能有業務關系的所有商業、機構貸款或類似的家庭、個人大宗貸款都要進行評級,而根據我國商業銀行內部評級法的實施進程以及現實情況,目前應重點對公司類客戶和同質性貸款組合進行評級,在此基礎上考慮擴展評級對象。
(四)違約和違約損失的定義
新巴塞爾協議從資本計算的角度給出了違約的參考定義,而我國銀行業對違約沒有明確定義,還需要統一和規范,對于違約損失率、損失以及損失的范圍也要明確界定。
(五)評級符號
信用等級是反映客戶償債能力和違約風險的重要標志,不同的信用等級代表不同的風險程度,信用等級數量越多,對風險狀況的劃分則更細致。我國商業銀行應在五級分類的基礎上將風險程度進一步細分,在這方面,中國銀行已經做了不少工作。
(六)評級方法或評級技術
對違約率的估計主要采用統計模型,定量指標主要選擇反映公司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發展潛力、營運能力和投資價值的財務指標以及財務比率;定性指標主要集中在管理水平、管理層素質、競爭態勢、行業特點、行業前景、歷史信用狀況等非財務因素。在統計模型中,還可以考慮現金流量的未來變化對違約率的影響,以反映企業未來償還債務的能力。在積累了豐富的數據資料后進一步研究違約損失率模型,向二維評級系統發展。違約損失率不僅與清償優先性或抵押品等債項特征有關,還受到借款企業的因素、行業因素、經濟周期因素等影響,可以采用歷史數據平均值法、歷史數據回歸法、市場數據隱含分析法、清收數據貼現法來估計,或者采用擬合分布的方法先估計回收率,再得到違約損失率的分布。
(七)評級模型的檢驗與動態調整
商業銀行應充分考慮自身業務特點,建立與本行客戶、業務和戰略相適應的評級模型,并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貸款客戶和業務的發展以及數據的積累,對模型進行檢驗,及時調整模型結構和參數,保持模型的時效性和準確性。我國商業銀行應每年對模型參數進行檢驗和調整,每三年做一次全面檢驗,同時調整模型結構和模型參數。商業銀行還要建立內部評級與外部專業評級之間的映射關系,這不僅是內部評級法的要求,也是檢驗、校正內部評級模型的可靠手段。
綜上所述,我國商業銀行內部評級的構建步驟可以概括為:(1)數據輸入――包括反映客戶信用狀況的定量數據、定性數據以及反映債項特征的數據;(2)數據質量分析――對于定量數據,從數據本身、數據變化趨勢、數據之間的相互關系這三個方面進行分析;(3)篩選關鍵指標――篩選出對違約預測最具解釋力的指標,以提高模型的效率,保證模型具有較高的預測精度;(4)現金流量的預測――考慮現金流量的未來變化對違約率的影響,將現金流量的分析與預測納入違約概率模型;(5)建立違約預測模型――確定模型的表達形式以及違約率的計算方法,在數據充分的情況下,根據規模、行業和區域分類構建模型;(6)計算違約概率(PD):根據違約預測模型計算違約概率;(7)確定信用等級――按照映射關系,將違約概率轉化為風險評級結果,并對評級結果進行批量審核(針對小客戶)或逐一審定(針對重大客戶),并結合交易特征調整信用等級;(8)計算違約損失率(LGD)――根據交易類型、抵押擔保、優先結構等計算違約損失率,在數據積累至一定階段后,建立違約損失率模型,實施債項評級;(9)評級模型的檢驗和動態調整――不斷引入新的樣本對模型結構和參數進行調整,動態反映信用風險狀況;(10)建立內部評級與外部專業評級之間的映射關系。
三、組合信用風險度量模型在量化管理中的應用
經濟資本計量是現代銀行信用風險量化管理的重要內容。組合經濟資本計量是商業銀行信用風險量化管理的發展趨勢,對應地,對信用風險的度量也應從單一貸款向組合方向轉變。對于不同類型的貸款組合,度量信用風險的思路和方法并不相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者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將貸款進行分類,以利于銀行信用風險的量化管理。內部評級法要求銀行將信用風險分為六大敞口類別:公司、國家、同業、零售、項目融資以及股權,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特點,現階段主要以公司、零售這兩種類型的貸款組合為目標,研究組合信用風險的度量,在條件成熟時,穩步推進,進一步對其他類型的資產組合實施組合量化管理。
(一)公司客戶大型貸款組合的信用風險度量
對于以公司客戶為主的大型貸款組合,由于各借款人具有特定的信用狀況和信用債項結構,因此,利用CreditMetrics模型的框架,由組合貸款價值分布計算組合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從而獲得該組合的總壞賬準備金和經濟資本數量。主要思路及具體步驟為:(1)將各貸款按信用等級、行業、地域進行分類,由各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信用等級轉移概率計算各項貸款的市場價值分布;(2)在公司股票收益服從標準正態分布的假定下,將信用等級的轉移與股票收益的波動性聯系起來,求出信用等級轉移時對應的收益門檻值;(3)利用股票市場數據,通過因素模型計算各類別內以及類別間貸款的相關系數;(4)構造借款人收益的多變量正態分布,并利用蒙特卡羅模擬法模擬各借款人未來的股票收益,并將模擬值與信用等級轉移時的收益門檻值進行比較以決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變化情況,進而確定各項貸款的價值,將所有貸款的價值相加即得到貸款組合的總價值,每一次模擬對應一個貸款組合總價值;(5)多次模擬,得到貸款總價值的分布;(6)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由貸款組合的價值分布通過VaR方法計算組合所需的經濟資本。
該模型的主要內容包括相關性分析和蒙特卡羅模擬方法:相關性分析是組合信用風險度量模型的關鍵技術,在上述模型中貸款之間的相關性用公司股票相關性來代替;而蒙特卡羅模擬方法的目的是產生貸款組合的價值分布,進而通過VaR方法計算經濟資本,在我國缺乏足夠歷史數據的現實情況下,蒙特卡洛模擬方法對信用風險度量有較好的實用價值。要指出的是,該模型是在CreditMetrics模型的框架下展開的,因而涉及信用轉移矩陣、違約損失率、利率曲線等諸多參數,需要大量的歷史信用數據,因此,該方法的應用有待商業銀行和各信用評級機構的合作,以確定適用的參數。
(二)零售型貸款組合的信用風險度量
針對消費者或小型貸款組合等零售型貸款組合,采用構建次級貸款組合的方式,并假定次級貸款組合內的所有貸款都可以被看作是同質的,即具有相同的違約率、相同的違約門檻值、相同的風險暴露以及相同的資產相關系數。在這種情況下,將違約率和相關性的研究轉化為對組合中違約數目的分布進行研究,建立基于貸款違約數目分布的信用風險度量模型,從而可以根據組合的違約損失分布計算經濟資本。主要思路及具體步驟為:(1)劃分次級同質貸款組合,并確定每一次級同質組合的違約概率和違約相關性。為了估計違約率,商業銀行應將內部風險評級進一步擴展,利用自身的業務數據和外部信息,估計貸款組合的平均違約概率;而相關性可以根據股票相關性或者采用其他技術估計。要指出的是,如果具有足夠的類似同質貸款組合的違約數量歷史數據,那么違約概率和相關性并不是必須估計的,而是在下一步驟所確定的違約數目分布間接得到體現。(2)構建違約數目的分布形式,并估計分布參數。構造違約數目分布,違約相關性間接體現在違約分布中。分布不僅反映貸款組合中違約數量的均值水平和波動性,還應當突出組合違約風險的肥尾特征。參數有兩種估計方法:一是根據違約率和違約相關性利用公式推導;二是直接根據類似同質貸款組合的違約數量歷史數據來估計。(3)確定損失分布。在獲得違約數目分布的基礎上,進一步結合違約暴露和違約損失率,通過模擬技術獲得次級貸款組合的損失分布。模擬技術將違約數目的分布轉化為違約損失的分布,從而計量經濟資本。由于輸入的參數相對較少,而且由于采用了同質性貸款的處理方式,該技術具有很強的處理能力。(4)將各次級貸款組合的損失分布加總得出貸款組合的總損失分布,并通過VaR方法計算所需的總經濟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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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概況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體制存在的問題
·分業監管模式導致金融監管機構缺乏協調性,存在監督缺位問題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是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從金融監管的主體角度來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是平級的,而在實際工作中,常常各自為政,部門之間缺乏一種協調機制。另外,專業機構缺乏監督。
·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監管盲區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下屬機構交叉持股導致內部管理部門層次復雜化,集團業務涉及多種金融業務又使經營復雜化。信息不對稱及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的差異、不同監管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都會導致監管真空的出現。
·事后監管的滯后性難以對金融創新進行有效監管
中國金融工具創新是從無到有,現行的監管法規及制度設計很難進行事前的預見,對風險加以預防。因此,金融工具創新不僅成了金融機構不斷放大金融杠桿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徑,而目前也成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難題。
·監管人員素質不高,不適應金融業務發展需要
金融監管人才匱乏,監管人員中缺少掌握現代金融業務和從事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員,大部分監管人員缺乏系統的、專業的金融理論基礎,無法適應金融發展的要求。
·金融監管法制不健全
我國金融監管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還存在諸多問題。第一,金融法規不嚴密,金融法規的約束性欠缺;第二,金融法規的能動性欠缺;第三,與國際金融立法的關聯性欠缺。
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總體思路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目標
從長遠看,我國應走金融統一監管或綜合監管之路,變分業監管為統一監管,建立統一監管、分工協作、傘形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目標應當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綜合金融管理,統一調動監管資源。
·現階段改進和完善現行金融監管體系的具體對策
第一,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各監管機構加強信息交流,強化監管協調,完善和強化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應當將目前主要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漸轉變為功能監管,實行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第二,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性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和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和金融機構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
第三,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創造一種維護同業有序競爭、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同業成員利益的行業自律機制。同時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形成協調監管政策和手段,建立一個防范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的長效協調機制。
第四,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設置內部稽核機構;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其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立既適合我國金融業發展規律又符合國際金融準則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明確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的框架、職能和權利界限,為完善金融監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六,建立一支專業化、國際化的監管隊伍。應強化金融監管人員資格考評,提高監管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建立恰當的激勵機制,吸引外來優秀人才。
第七,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關鍵詞]中國;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成立,標志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而在我國,隨著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和銀行監管“大一統”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系已基本確立。因此,研究中德兩國同在21世紀初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正確認識和比較兩國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1. 金融監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的類型主要是分立與整合兩種類型,中國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PBC)、中國銀監會(CBRC)、中國證監會(CSRC)、中國保監會(CIRC),體現了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伴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而后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多次進行了重大改革,終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萬家農村信用社、2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以及15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范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監管功能分離出來的幾個交叉業務部門執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資產管理(BAWe)為一體,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并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波恩和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700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于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于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于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并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并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并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參與金融監管。在中國,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其原先的銀行監管職能交由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銀監會完成,對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也分由證監會、保監會管理。三者并列,處于同一層次。在金融監管信息的獲得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具有自己獨立的分支機構從平級的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采集、匯總信息,并逐級上報最高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具有向金融機構征集信息的權利。由于側重點不同,央行獲得監管信息和其他三個機構獲得的監管信息很多時候并不對稱。
3. 金融監管目標不同。雖然兩者都把保證本國金融業穩定作為金融監管最高目標,但存在著監管目標具有統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監管的目的有三個:維持金融安全穩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業的壟斷以保持金融效率;保護投資者存款人的利益。監管是要兼顧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項目標,并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對監管目標的側重點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中國在這方面與德國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在德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首先是保證德國整個金融業的正常穩定運行,由此派生出保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護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而在中國,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其監管目標存在差別,因此有不同的監管目標,不同于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具有統一、清晰的重點,比如在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證券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就是促進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要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同時,為證券公司的發展、壯大積極創造條件。由此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入、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4. 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國金融監管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賴非政府力量來監管銀行,而較少使用政府直接監管措施。在放松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德國金融監管當局放寬了對資金來源渠道、業務范圍、經營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時從總體、宏觀方面對金融業加強了監管。實現了從常規性監管到風險性監管的轉變,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風險,實現安全與效率并重的監管目標。而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一般有三類,一是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它是中國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監管形式。這種形式可以分為兩種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銀行或監管部門委托監管,可以委托銀行進行內部的稽核監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咨詢評估機構;三是行業自律管理,建立銀行業同業協會進行行業協調和監管。針對上述不同的監管形式,形成三種不同的監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規的監管手段、行政監管手段和自律監管手段。中國改革開放以后,制訂了以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代表的一系列的銀行法規,但是由于長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徑依賴,中國的銀行監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監管手段。這種行政監管手段,主要體現在銀行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分業監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審批制和行政管制。
二、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機制是“雙層多頭監管機制”。國家信用合作管理局等機構也都從各自的職責出發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各個監管機構實行分業監管,形成了“機構性監管“與”功能性監管“二者結合,在縱向和橫向交叉的網狀監管格局。這種監管格局面對美國的混業經營方式時暴露出許多問題。首先監管機構交叉重疊、業務重疊會形成監管機構的監管競爭。在美國,是否加邦儲備銀行取決于銀行自身的選擇。這會產生聯邦與州兩層監管機構為吸引更多的銀行加入,對監管標準與監管范圍上有所改變,甚至于降低或是放松監管的現象。其次對監管的范圍和對象產生沖突。機構性監管與功能性監管的分離使得在面對各種新型金融衍生產品時會出現無法準確界定監管主體的情況。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很難準確界定其解釋權究竟由何部門行使,造成金融監管滯后,形成空白,增加金融系統的風險性。而信息不透明與高杠桿化也在現有的監管體制中未重視其風險性。最后由于多頭監管的存在使得監管信息交流不暢,監管成本不斷上升。由于美國現有的監管體制使得監管機構眾多,無法做到及時有效的溝通,造成監管障礙。在實際中則體現為對金融業務與產品監管的疏漏。
二、對我國的啟示
即使高度寬松的貨幣和流動性狀況掩蓋了脆弱性,但深層次的金融挑戰依然存在。當前為防備潛在系統性沖擊而完善金融和經濟體系的機會可能隨時喪失。如果避險情緒突然回升(或許由無關因素造成)導致市場參與者降低他們對不完善政策方案的容忍度,市場發展態勢可能關閉這一機會窗口。政治發展也可能關閉這一機會窗口。因此,為了防范沖擊,有必要建立一個更加穩健的金融體系。面對整個金融體系,調整金融主體交易行為的金融交易法是金融法制的主體,規范政府和央行金融調控與監管的制度是完善金融法制的基礎和保證。
(一)建立健全強制信息披露機制。強制信息披露對社會公眾了解金融機構財務會計狀況,風險管理狀況等相關重要信息至關重要,也是政府進行金融業市場約束和監管,增加金融運行透明度起著有效支持。
(二)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第一,保證評級過程的公開透明。將評級活動置于市場與監管機構的監督下,使其可全面審核。市場的監督將促使評級機構負責的進行評級活動。第二,保證評級的獨立性。當評級機構與評級人員受到外界干擾,或是與被評估產品有利益關系時,所作出的評級結果就有可能出現偏差,甚至于做出錯誤的評估。
(三)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構建政府監管、金融機構自律監管和市場監管的全面監管體系。政府有著良好的宏觀調控能力,一旦市場出現波動,便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和范圍內控制住風險。因此政府監管應是基礎性監管、全面管控,并且要避免多頭監管形成監管交叉和疏漏。
三、結語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變革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監管的體制
金融監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因素,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金融監管當局通過組織、協調和監督金融活動,促進金融市場健康有序地運行和發展。
全球范圍內典型的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兩種: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前者是指對金融業的相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一般由一國的中央銀行承擔這一職責;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實施監管。
二、次貸危機前國際金融監管現狀
(一)美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確立了“雙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雙線”是指金融監管的權力分別由聯邦和州政府掌握,“多頭”意指在雙線基礎之上,金融監管的職責由多個監管部門分擔。聯邦層面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美聯儲(FRS)、財政部的貨幣監理署(OCC)、美國保險監督管理協會(NA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州層面上,50個州都擁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
(二)英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以英格蘭銀行監管為輔。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實施全面監管發端于20世紀90年代爆發的一系列的具有深遠國際影響力的金融事件對其金融監管地位的動搖。1998年,金融服務局的成立標志著“統一監管模式”的開始,該組織由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他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英國《2000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是英國金融業的基本法,它明確了獨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務局與被監管對象的權利與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
(三)歐盟金融監管法律框架
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承認各國立法原則和技術規制間存在差異,在此基礎上表現為四個層級。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須通過歐共體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歐盟委員會根據成員國代表組成的管理委員會的投票結果準備相關法案;第三,確保成員國在實施前述兩個層級的立法時能做到同等轉化;第四,歐盟的相關委員會采取措施推進執行。
(四)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在國際金融監管中,跨國銀行活動由巴塞爾委員會負責監管,跨國證券活動由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負責,跨國保險活動由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負責,并由這些組織通過分別或聯合制定金融監管文件加強對國際金融活動的監管。
三、次貸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變革的趨勢
(一)重視宏觀審慎監管政策
目前,大多數國家偏重于微觀審慎監管,但是金融系統的整體安全并不能依靠單一的金融機構的穩定來實現,還需要注重各類金融機構的密切聯系。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各個國家和地區開始意識到微觀審慎監管中的單方面側重在實際中存在極大漏洞。面對嚴峻的現實和打擊,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開始重新青睞宏觀審慎監管。修補微觀審慎監管存在的盲點和漏洞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變革的趨勢。具體而言,多國開始高度重視金融改革法案,并將防范系統性風險寫入其中。他們旨在通過建立一個完整的系統的保護網絡,來應對和克服金融市場中存在的投資者機構、融資結構、金融工具結構等多方面關聯風險。美國、歐盟等主要金融實體都已經開始采取積極措施,推行新的監管政策。美國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中,指出意圖建立“金融服務管理理事會”,負責對美國金融體系實施宏觀審慎監管。與此同時,歐盟委員會也宣稱要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對歐盟系統內存在的金融風險提供早期預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風險的方案,并有義務針對必要情形對實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議。
(二)辯證地對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論是指金融機構的規模達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會出于維持社會穩定性的考慮對其進行救助,而不必擔心破產問題。“大而不倒”理念的運用可以規避系統性風險,避免一家金融機構的破產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巨大的壓力,避免產生嚴重的負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導致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其資金成本,會面對更多的風險,削弱了市場自律紀律的作用。
美國最新出臺的金融監管法中,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個措施是在金融監管中通過抑制大型金融機構的超大規模擴張和提升金融機構自身應對風險的能力來逐步貫徹和推進“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機制,通過合理的方式讓金融機構退出市場。
(三)注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應該是金融消費活動中一個重要的方面,但現實情況是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缺少有效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常遭到侵犯。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制度納入到法律的規定中,可以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自1960年以來,美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形成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從沒有明確表明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過全新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將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置于美聯儲之中并賦予美聯儲監管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權利,都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重視。
(四)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趨勢加強
各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也得以推進。各國和地區在制定國際金融政策時趨于增強對話,試圖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的內容和具體措施也開始步調一致。
四、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開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諸多疏漏與問題不容忽視。首先,我國金融行業迅速蓬勃發展,金融監管法律已經不能跟上其發展的需要。許多法律條文在實踐中不能得到應用,還需闡釋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發揮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規章制度,法律法規較少,導致金融監管缺少權威性,監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兩大基本法律與這些規章制度之間存在很多不協調的地方。
2.金融監管內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國金融監管的過程中,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個問題。第一,雖然通過相應的監管法律來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卻忽視了退出機制的問題,在市場退出方面基本沒有具體的可操作規范。第二,過于重視現場監管,卻忽視了非現場監管。盡管現場監管能夠發現一些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依然存在風險防范不足、缺乏標準性和規范性、缺少人力等問題。第三,過于重視合規性方面的監管,卻輕視系統性風險監管。目前的監管方式主要是針對金融行業市場準入、資本控制和經營項目進行的合規性監管,而針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中存在的系統性風險還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
3.監管組織體系不完善
在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方面,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還不足以支撐金融監管發揮更好的作用,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還不夠完善,行業自律監管并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措施
1.繼續完善現行金融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相對不夠完善,法律法規較少,且條文簡單抽象,不具有實際操作性。證券、銀行、保險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中都以各自部門的法律制度為標準,缺少協調,難免存在沖突和漏洞。因此,我國應該建立和完善一個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體系,其中以金融法律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規為重點,以金融行政規章和司法解釋作為補充,以法律體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為協調。
2.健全現行金融監管配套措施
首先,應加大監管金融中介行業的監管力度。金融中介行業在金融行業的發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時金融中介行業的健康發展也影響著金融業的整體發展。一旦放松對中介服務行業的監管,極易導致產品突破法律底線,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
其次,完善監管與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風險的調控能力,通過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虛擬經濟交易的全部過程。
3.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為了彌補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一空缺,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方式,通過專門立法規定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具體包括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關,設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機制,并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關在金融產品產生問題時要求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做出說明和審查的權力,也即賦予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金融機構的問責制。
五、結語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對世界各國和地區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沖擊,各國監管當局開始積極審查自身金融監管體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針對性地紛紛開始嘗試變革。就我國而言,本次經濟危機對我國金融業沖擊相對較小,我們仍要積極借鑒國際金融監管帶來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重視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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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這樣,中國為金融業分業體制下實踐混業經營提供了政策依據。早在1999年11月,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金融化法案》,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揭開了金融業走向混業經營的新紀元。混業經營已成為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所謂金融業的分業體制下的混業經營,指同一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等金融業務,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獨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別設立賬戶,分別核算經營成果,分別進行風險控制,建立系統內垂直管理體系,從而防止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股市,而此時的金融機構,則成為金融集團控股公司,也就是綜合性的“金融超市”。這樣,可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有效競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達到提高金融機構創新能力和高效經營的目的。
在現階段,中國金融業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分業體制的前提下實踐混業經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混業經營是中國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這是國際國內形勢所決定的,也是市場發展的需求。
第一,信息技術的進步,模糊了單一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隨著技術的創新與進步,尤其是信息技術的進步,信息共享已成為一種趨勢,而信息共享必然會導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從而模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之間的界限。
第二,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決定了金融業?昆業經營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當前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全球化的實質,一方面是金融活動跨越國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動按同一規則運行,還有一方面是在統一的國際金融市場上,同質的金融資產在價格上趨于等同。
第三,客戶對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樣化,促使金融業改變陳舊的經營理念。中國金融市場早在幾年前已從賣方市場進入了競爭激烈的買方市場,在買方市場內,客戶的需求對金融業而言,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重要。客戶對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大多是綜合性需求,客戶需要存款、貸款、結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買保險、買基金、買債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戶都希望是“一站式”全過程金融服務,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都能得到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選購金融商品。而這一切,在分業經營下是很難做到的,只有在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的情況下才能實現。
第四,中國金融業的經營現狀,迫使金融業改變舊的經營模式。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與國際金融改革趨勢相悖逆。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保險業的業務范圍分別限制在一個更狹窄的范圍內,金融業的風險實際是更加集中和擴大。多樣化的業務具有內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銀行的利潤收入,分散金融風險。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也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分別處于無差異經營和無差異競爭的狀態,包括機構發展和市場定位在內,還沒有形成一種有層次、有分工、有競爭、有合作的良性發展格局,對金融業資源的總量利用造成了極大浪費。
綜上所述,中國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勢在必行,這既是國際金融一體化的要求,也是國內市場形勢的需要,而且技術進步為混業經營提供了可能。事實上,近幾年我國金融業已有混業經營的勢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已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和證券市場中間業務;工商銀行還在香港收購了上市銀行香港友聯銀行;中國銀行則早已設立保險有限公司;1999年底以來,保險公司的資金也可以通過基金進入證券市場。國際經驗表明,實行混業經營并不一定比分業經營產生更多的風險,如德國等歐洲國家一直實行全能銀行制,沒有產生嚴重的金融風險;實行分業經營也不一定減少銀行風險,如日本長期實行分業經營,近幾年不斷有銀行倒閉,而美國過去的分業經營體制嚴重制約了美國銀行業的競爭力。因此,適應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和趨勢,適時調整我國分業經營體制,是我們必然的選擇。
中國金融業在堅持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分業體制的前提下應當怎樣實踐混業經營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種途徑:
途徑之一:現行金融法律,拓寬銀行新的業務領域。
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投資”。第3條中則規定了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為此,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以下業務:1.開展基金業務如基金托管業務、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業務,適當時候可設立金融產業基金并上市;2.開展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如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為券商資金往來提供清算、股票發行市場申購款的收繳與結算等;3.開展項目融資業務,如進行項目的評估和資金安排;4.開展企業并購業務如幫助企業診斷和評級,幫助制訂兼并戰略,幫助設計企業產權結構等;5.開展代客戶理財業務,如為個人理財和為公司理財提供咨詢服務;6.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等;7.保險業務。通過現行法律允許的上述業務的拓展,可以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現在有不少商業銀行開辦了上述業務中的一些,但力度還不夠,效率不高,要進一步把工作做實做細,尤為重要的是,商業銀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切實改善現有經營模式。
途徑之二:整合現有機構,實施分業體制下的混業經營戰略。
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種類繁多,有利于形成競爭,但也過多地加大了競爭成本,尤其是在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其無差異性競爭成本更大,我國金融業的普遍不景氣狀況也就難以改變。而整合現有金融機構,在分業體制的前提下實踐混業經營,實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即可改善這種局面。
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設立分支機構,并實行混業經營,全能銀行,與此同時,則減少境內分支機構。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內重組金融機構,實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的相互并購或相互參股,并以一業為主,他業為輔,他業則以獨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別設立賬戶,分別核算經營成果,分別進行風險控制,建立系統內垂直管理體系,從而防止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股市。而此時的銀行,則成為金融集團控股公司,也就是綜合性的“金融超市”,成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加入WTO后,大量涌進的外資銀行都是全能型銀行,是“混合編隊”,中資金融機構以“單兵作戰”形式是無法應對的,實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組現有金融機構是比較現實的選擇。
途徑之三:運用先進技術,大力發展銀行。
信用技術飛速發展,使全球金融產品不斷形成網絡化趨勢,金融機構可以跨越時間和空間為客戶服務。據預測,西方國家2001年網絡銀行業務量將占傳統銀行業務量的20%一40%,2005年,美國網絡銀行業務量將占銀行總業務量的50%左右。網絡銀行因為其技術優勢,很容易繞過傳統市場壁壘。我國現行立法對網絡銀行沒有涉及,按法學原則,沒有明文禁止者即不違法,在我國境內發展網絡銀行無法律障礙。而且,網絡銀行的成本較低。網絡銀行將是未來銀行的一種基本存在方式。
途徑之四: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實行金融機構統一監管。
我國的金融監管是分業監管,分業監管的初衷是好的,但隨著混業經營成為國際金融發展趨勢,統一監管將成為一種必然。面對全能型的外資金融機構和即將成為全能型的中資金融機構,不能不進行統一監管。為此,應制定統一金融安全標準和監管標準。
關鍵詞:金融環境;銀行監管;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業風險的外部監督與管理,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以及金融風險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與方法面臨巨大的挑戰,有待不斷的、有效地改革創新。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應是一個包括政府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行業自律3個層次的立體監管體系。我國目前顯存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到位,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控制失位,在整個金融行業內部缺乏行業自律能力。
1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在我國一直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就在于風險分散,當然這也往往導致一些更突出的問題出現,比如混業經營,金融創新不足,新興的網絡金融等諸多問題的挑戰。
1.1 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模式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在分業監管的實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也使金融監管不能適應現代金融發展的需要。
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而他們的監管部門分別是人民銀行、保監會、證監會,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曾起到了較好的效果,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風險、肅清金融業的“三亂”問題上起到了很有效的作用。從長遠來看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不會長久,它的局限性也是很明顯的,主要表現在:分業監管成本高,效率低;限制了行業的發展空間;從國際大形勢來看,國內的監管體質不符合國際金融業的大環境要求。因此必須改變目前的這個分業監管的局面,清除制約我國金融業發展道路上的各種障礙,著力推進經濟發展。
1.2 監管目標不夠明確,監管措施不力。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需要借助貨幣政策調節貨幣的供應量,貨幣政策調節的是宏觀目標。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隨著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等系列金融法規相繼頒布實施,這些法律法規都已經預示著我國金融業已經進入法治時代。當然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我國在網絡金融或一些新興領域內金融法規還存在空白,尤其是隨著金融電子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以往的金融法律法規受到了較大挑戰。從金融監管手段看,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基本金融法律與實際工作的要求相差甚遠,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
1.3 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監管內容不全面。金融監管內容和范圍狹窄,監管手段落后。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忽視了風險性監管。人民銀行對各個商業銀行監管僅僅局限于存貸款、來往結算和卡業務,不能對銀行的所有金融業務進行統一的監管,監管制度和手段落后,存在著監管盲區,這就導致各個地方、各個商業銀行各自為政,業務開展標準不一,甚至出現挪用公共資金現象,以上這些問題普遍存在于當前的各個商業銀行中,必須及時解決,否則我們將會面對更大的金融風險。
1.4 監管措施與地方經濟的發展存在矛盾。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目標都是建立在國家宏觀經濟形勢上,而我們各個地方政府往往只是從當地經濟角度出發,尋求地方銀行的最大支持,地方政府希望銀行多開綠燈,拿出更多的資金支持地方經濟建設,這樣一來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的政策就出現了矛盾,使國家的一些金融政策下行到地方之后難以得到很好地執行,從某種程度上弱化了金融監管效應。
1.5 金融監管方式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監管手段陳舊。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不健全。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現場監管的方式太陳舊、落后,時效性很差,盡管近兩年也實行了非現場監管,但是由于科技含量低,沒有有效的實現監管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導致了成本高、效率低下的現象。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經驗不足,對于應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這一問題,不能做到有效的處理,缺乏成熟經驗,還有就是針對新的金融形勢,諸多法律制度建設滯后,跟不上形勢需要。
1.6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功能差。金融機構能夠穩步經營發展的前提是要具備有效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這些制度是規避金融風險和危機處置的根本性保障。近些年銀行案件頻發的根本原因就是制度和管理執行力的缺失,在某些管理層面上制度空白,對于違反制度的行為不能有效的處理。銀行內部的控制管理失位,在經營理念、內部審計、管理結構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問題。銀行內部權力過分集中,產生了一系列不正常的利益鏈條,這個鏈條就導致基層銀行管理混亂,惟利是圖的粗放經營的局面,這些原因都導致了銀行案件的頻發,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步發展。
1.7 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
代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
我們要明確混業經營已經是大勢所趨,不會因為金融危機的影響而改變。
(一)客戶需求的綜合化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
客戶對金融產品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大多是綜合性需求。消費者對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是金融混業的市場壓力。對于廣大消費者而言,隨著收入的日益增加,對投資品種的多樣性和金融服務便利化的要求越來越高。客戶需求的綜合化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而實行混業經營則是最優的出路。客戶對金融商品需求的綜合化,促使金融業改變陳舊單一的經營理念。客戶除了對傳統金融業務如存款、貸款、結算等有需求,對保險、基金、債券、股票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客戶希望獲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務,即在一家金融機構能得到多種不同的金融服務,這就要求我國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不斷推進金融創新,組建“金融超市”以滿足顧客的需要。
(二)金融市場的開使得放實行混業經營的需要更迫切
中國的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以混業經營方式為主的跨國金融集團公司將從各種渠道分別進入中國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從分業逐步走向混業經營,是中國金融發展的必然選擇。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務貿易業的過度摩擦。如果未來在銀行和證券市場之間繼續保持過于嚴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資金互動機制,工具和業務品種單一凝固,將嚴重制約我國銀行和證券市場各自的競爭力和發展動力,在外來競爭的壓力下,我國銀行和證券業各自的生存危機空前加劇。故我國必須牢牢把握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適時地將金融發展模式過渡到混業經營模式。
(三)信息技術的進步使得金融全球化
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信息共享已成為一種趨勢,而信息共享必然會導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從而模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之間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得很有必要采取混業經營的方式以適應這一全球化的趨勢。
(四)金融機構增強盈利能力的需要
從我國銀行業的角度出發,混業經營的內在要求已經出現。銀行存貸款增長趨勢減慢,利差收益遞減,特別是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已對銀行的存款業務產生較大的沖擊。而分業經營導致商業銀行形成以利差為主要收入的收入結構和資產結構,無法通過業務多樣化分散經營風險。在混業經營的背景下,收入結構和業務的多元化成為可能,使銀行的過剩資金找到出路,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銀行的利潤。銀行可以尋求在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之外的金融業務發展,把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與新的金融業務結合起來,從而優化資產機構,增加贏利點,不用再一味的去追求資產規模上的擴張。
二、我國金融業進行混業經營應具備的條件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設
我國雖然政策上對混業經營開始松動,但是現有立法中,并沒有像金融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那樣明確地頒布針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法律。因此不僅要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還要盡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從法律上確定金融混業制度,使混業經營擁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金融業的體制改革應當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導對其起推動作用。立法要根據金融發展和金融開放的要求,考慮未來混業經營、防范風險的要求及國際金 融法律法規的標準,及時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并對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建立完善的內外監控體系 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具有保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運作與文
件經營,以及規避風險的功能,是金融法律從規章和約束機制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國金融機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的過程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傳統業務,增強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
(三)健全市場體制
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健全市場機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壞境。在資本市場上,推動銀行、證券、保險企業之間的并購與重組,加強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壯大金融機構規模,以實現經營規模化、業務多元化。加快市場主體的培育,強化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控制度,完善治理結構,增強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
(四)完善監管體系
隨著金融業改革的發展,金融監管法規和手段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但目前我國用來規范和約束金融機構的法規還不成體系,監管機構缺乏有效方式和能力及時發現并處理金融機構中的違規現象。建立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混業經營安全實施的重要保證。要發展橫向監管模式,建立協調機制,強化合規性監管和安全性監管,在金融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加以約束,搭建風險管理平臺,完善風險預警系統,逐步建立起綜合性的監管體系。同時,還要兼顧銀行業利益和客戶利益。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
我國應當從國情出發,選擇適合我國現狀的混業經營模式,走一條漸進式的混業經營道路。從理論上講,可選擇的模式有三種。第一種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控股母公司作為一個純粹的投資機構,僅負責外部籌資和對子公司的監控和投資,不經營具體業務,旗下擁有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進行具體業務運營;第二種是業務合作模式,這是一種淺層次的業務合作方式,是指銀行、證券、保險等獨立的金融機構通過合同形式,組成松散的金融聯盟以分享經營的好處;第三種是全能銀行模式,即取消分業制下的嚴格限制,在銀行內部設置多種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