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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安全教育;實效性;行動研究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437(2018)02-0027-03
所謂大學生安全教育,是指高校的管理者和教育者以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依據,以全面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和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為目標,通過入學教育、課堂教育以及日常教育等多種教育形式對在校大學生所進行的以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安全法制觀念、安全技能為主要內容的教育。[1]
一、發現問題
近年來,隨著安全教育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強,安全教育的內容也不斷完善,2011年,我校還曾為安全教育分配了0.5個學分。目前公開發行的安全教育教材內容一般都涵蓋了法制安全、實驗(實習)安全、運動安全、飲食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網絡安全、心理健康、求職就業安全、社交活動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安全救護常識、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等。然而,這些安全內容卻并不是高校安全教育急需解決的。筆者曾對往年校園報警案件進行了整理(這些案件來源于公安機關警情通報),發現每年校園盜竊、網絡詐騙給師生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較大。以2013年為例,全年涉校案件73起,造成經濟損失合計301444.99元,折算下來平均每5天就有4129.4元的損失(盜竊33起,案值161590元,占53.6%;詐騙38起,案值139854.99元,占46.4%),如表1所示。安全教育內容的面面俱到同高校多發的侵財類案件“一枝獨秀”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大學生安全教育缺乏實效性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
二、分析問題
(一)安全教育的實效性是什么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大學生安全教育實際效果是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須面對的課題。但是怎樣才算有效教學,是以達到設定目標為標準,還是以技能取向為標準或者以最終成績為標準,學界尚未形成統一看法。對安全教育實效性的研究主要有:關于高校安全教育缺乏實效性的原因,有學者認為主要是安全教育手段落后和內容陳舊兩個方面的原因[2];對于如何增強高校安全教育的實效性,有學者從把握創新教育理念、優化教育內容、拓展教育平臺、拓寬教育陣地四個關鍵點上提出了建議[3];對于改進安全教育實效性的范式,有學者引入了物理學“效能”的概念,提出了內外結合的改進范式。[4]
筆者認為安全教育不同于其他教學形式,安全教育是否有效并不是以學生考試分數的高低或技能操作水平來衡量的,而是由大學生在校期間是否受到了人身侵犯或經濟損失來衡量的,這一現象可以用公式加以說明,即100-1=0,意思是說日常安全工作再規范,在1起嚴重事件面前,所有的工作都是0。例如2004年的馬加爵事件,2014年8月多起女大學生被害事件,人們在強烈譴責這些嚴重犯罪的同時,總會質疑大學生安全教育出了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安全教育的實效性應該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實事求是,大學生安全教育內容要真實反映學生案件防范需求,量力而行,不貪大求全。二是效果明顯,要讓校園發案率有所降低。
(二)什么樣的安全教育內容能引起學生重視
安全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而學生安全意識的得來不是憑空產生的。哲學上認為“意識是客觀存在在人腦中的反映”,套用這個定義我們可以說,學生的安全意識是客觀存在的安全事件在頭腦中的反映,發生在學生身邊的安全案例更有存在感,因此更能引起學生的注意。有研究在對高校學生安全意識現狀進行調查后得出結論:對大部分普通大學生來說,未發生在身邊的事件不能給予他們直接的沖擊和安全意識提高的正面刺激。對學生更多的刺激來自因財產安全意識薄弱、輕信他人、財務保護觀念差等引起的身邊發生的盜竊和傷害的事件。[5]
以往由于考慮到受害人心理影響,或者由于講授安全教育的老師本身缺乏接警經驗,以及對校園案件梳理不充分的原因,本校發生的真實案件沒有在安全教育中得到詳細的講解,這也導致了某些詐騙案例在校園中“長盛不衰”。筆者認為,安全教育一定是“校本”的,本校反復出現的案例更能引起學生的注意。保衛干部要通過認真分析,將手法相近或案發地點相同的案件進行歸類,把握防范要點形成安全教育材料,通過學工輔導員將警情及時通報給學生。以學生身邊的案例為內容的安全教育或許效果更好,為驗證這一假設,我們對如何提升高校安全教育的實效性展開了行動研究。
三、實施行動
本次行動研究的目標是在教育實踐中使保衛工作者能夠更深入的了解現實教育情境中的教育現象、教育問題,并由此做出具體的解釋與指導。“改進”是行動研究的主要功能,它既能解決教育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能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質量和研究水平。[6]
(一)行動的實施與改進
本次行動研究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始于2015年7月,主要對73起案件進行分類,從中篩選、組織案例教學內容,并于9月份開始在學校安全教育中增加了對校園案件的講解,相關內容還由學工處籌集經費印刷成冊發放至每一個宿舍。截至2016年4月,從公安機關反饋信息得知,2016年第一季度發案30起(盜竊9起、詐騙20起、其他1起),比2015年第四季度37起(盜竊8起、詐騙28起、其他1起)的發案量有所降低,我校保衛處也因此獲得了駐地派出所的獎勵。通過對本階段工作的反思,對安全教育提出兩個方面的改善建議:一是案例需要更新。第一階段主要案例來源于2013年校園案件,是否能反映出最近2年內案件情況有待驗證。二是校園案例防范材料需要印發到每位同學手中。第一階段由于經費有限,僅能保證每個宿舍一本,不能保證每個學生都能拿到材料。
解決了第一階段發現的問題,我們著手開展第二階段行動。第二階段持續時間為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第二次入選安全教育的案例是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間發生的315起校園案件,安全教育內容時效性更強,更能反映出案件變化。第二階段開展安全教育的形式仍然主要是借助新生入學開辦安全教育講座,輔助發放印刷材料供學生自學。學工處增加經費預算,將輔助學習材料《安全警示錄》由原來的每個宿舍發放一本改為每位學生一本。
(二)行動結果與實效性的檢驗
2017年1月,針對我校2016年全年發案情況,我們對安全教育的實效性進行檢驗。2016年校園第一季度發案30起(盜竊9起、詐騙20起、其他1起),第二季度17起(盜竊2起、詐騙12起、其他3起),第三季度15起(盜竊8起、詐騙7起),第四季度18起(盜竊14起、詐騙4起)。這些數據經過Excel處理得到2015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第四季度校園案件趨勢圖,如圖1所示。從中我們得出結論:2016年詐騙案件連續4個季度下降,R2=0.9924說明詐騙下降趨勢線非常可信。盜竊案件下降不明顯,這種結果由盜竊與詐騙案件無區別導致。2016年校園發生的盜竊案件主要是辦公室入室盜竊,主要問題并不是學生缺乏安全意識,而在于樓宇防范缺位造成的。詐騙案件主要是嫌疑人通過網絡媒體、手機電話等媒介,通過一定“話術”,使受害學生陷入其預先編制的劇情比如冒充老師要求轉賬、冒充親友匯款、購物需要重復交易等來完成犯罪,學生如果能事先了解劇情,就能有效識別詐騙。因此,以校園真實案例為安全教育的內容對詐騙案件防范的針對性更強。
經統計,2015年我校全年發案134起,涉案直接經濟損失1421541元。2016全年發案79起,涉案直接經濟損失442014元。總的說來,本次以提升大學生安全教育實效性的行動研究遏制住了校園案件高發的勢頭,如圖1所示。
四、對策與建議
行動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理解現實教育情境,改進教育實踐,促進教育變革,最終實現研究成果的小范圍推廣。通過行動的實施與改進,降低了詐騙案件的發案,提升了大學生安全教育實效性。筆者從以下三個方面提出了提升安全教育實效性的對策。
(一)拒絕泛化,構建安全教育的校本課程體系
近年來,大學生安全教育的內容有同“公共危機”應對的內容相重合的趨勢,安全教育仿佛就是一個框,什么問題都可以往里面裝,筆者將這種現象稱為“大學生安全教育的泛化”,甚至一些專業性強的實驗操作、食品安全、運動安全等領域出現的問題,也都歸于安全教育。這種泛化的結果帶給安全教育一些結構性問題,如“內容不完善、隊伍不規范”。不僅如此,安全教育內容泛化還使安全教育脫離了具體教育情境,因此實效性很難提升。要提升安全教育的實效性,必須要使其回歸具體教育情境,例如,運動安全要回歸體育課程,實驗室安全要回歸教學科研管理。
(二)注重實效,重塑促進學校安全教育內容的供給鏈
安全教育內容不是一場講座、一次考試就能完成的,作為一個教育傳播過程,安全教育內容的生產、傳播、反饋應該形成一個環形鏈。學校保衛處要主動擔當,發揮熟悉校園發案情況的優勢,占據安全教育內容“供給側”,遴選與編制安全教育內容,提供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能從中凝練出典型案例的防范要訣。目前安全教育內容良莠不齊,例如遇到火災是“逃”,還是留在“火場求生”,網絡上就有不同說法,這些都需要具體分析。我們期待高校保衛工作者在供給側撥亂反正,優化安全教育內容。
(三)立足實際,探索孵化安全教育團隊的新模式
應當認識到大學生安全教育是學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而參與大學生安全教育,高校保衛處責無旁貸。但從規范大學生安全教育角度考慮,學校應該組建一支安全教育團隊,除了負責制作優質安全教育案例,團隊還要掌握教育“渠道”,能夠將大學生安全教育安全內容以公眾微信號等“線上”方式或講座、班會等“線下”方式傳播到大學生群體中去。同時,團隊要有“反饋”,既能通過安全教育競賽、安全講座認證、安全志愿者認證等形式給予學生激勵反饋,又能接收學生的信息反饋。
五、結語
高校安全無小事。近年來,多起大學生受害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其中較為典型的有2014年多起女大學生失聯被害案件,2016年多起大學生遭電信詐騙導致受害人猝死以及高校實驗室安全事故。“如何提升大學生安全教育實效性”已成為高校面臨的難題。本文結合安全教育工作開展了行動研究,進行了一些探索,截至2016年12月,筆者所在高校詐騙案件連續4季度呈下降趨勢,可以說通過行動研究,達到了改進工作的目的。筆者認為行動研究這種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的研究方法是推進大學生安全防范科學化的重要抓手,值得深入探索。
[ 參 考 文 獻 ]
[1] 蔣津輝,鐘之華,胡俊杰.高校安全教育現狀調查與對策研究[J].教育與職業,2013(30):41-43.
[2] 朱衛國,潘彬.大學生安全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教育探索,2015(5):65-67.
[3] 安春元.新時期增強高校安全教育實效性的幾個關鍵點[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16(2):44-46.
[4] 田虎.論學校安全教育效能改進的范式與策略[J].教學與管理,2015(11):15-18.
記者近日從常山縣公安局采訪獲悉,這起“1?06冒充網店客服特大網絡詐騙案”,不僅是全國破獲的首例冒充網店客服詐騙案,更是一次打擊通訊網絡詐騙案背后隱秘產業的經典案例。
網店開張當天被騙
2016年1月6日,對于40多歲的常山市民嚴女士來說,本該是個值得慶祝的日子,因為從沒在網上做過生意的她,當天在別人幫助下開了自己的第一家網店,店內專賣胡柚等土特產。
網店開張當天下午,嚴女士滿心期待的第一筆“訂單”就出現了。但她不知,這是一次通訊網絡詐騙。
“嚴女士先是接到一名買家發來的消息,對方聲稱要買她店里的土特產,于是嚴女士熱情地和對方進行了溝通。”專案組民警鄧林飛說。
操控這個“買家”賬號的,其實是一名詐騙嫌疑人。在一番假意溝通后,對方將一張事先準備好的假的“網店交易不成功”網頁截圖發了過來,詢問和催促嚴女士趕緊解決,并套取了她的QQ號碼。
嚴女士不熟悉網店操作,看到這張截圖后也懵了。此時,她看到自己QQ上出現了一個“網店小二”賬號的好友驗證信息,對方自稱是“網店客服”,并稱發現嚴女士的網店存在一些問題,將協助解決。
操控這個所謂“網店小二”賬號的,也是一名詐騙嫌疑人。當時正在著急的嚴女士沒多想,就添加了對方為好友。接著,對方以交易不成功是因嚴女士的網店沒有繳納“保證金”、開通“假一賠三”和“七天包換”服務等所謂的理由,要求她支付相應費用。
從當天下午5點一直到當天晚上8點,對方先后發來了多個付費二維碼,嚴女士都按要求掃描這些二維碼付了錢。之后,對方又發來一個銀行卡號,她又按要求進行了轉賬。
“短短4個小時里,嚴女士就被騙走了11萬元。直至身上錢沒了,她去找家人借錢準備繼續向假客服轉賬時,才在家人的提醒下發覺可能被騙。”鄧林飛說。
警方撥開層層“迷霧”
實際上,類似嚴女士這樣的被騙經歷,此前已在我國多地不斷發生,衢州警方也曾多次利用各種渠道,發出過對這種通訊網絡詐騙手段的防范提醒。
“從國內的發案情況看,這類案件的受害者基本是新開網店的店主,他們被假冒網店客服身份的嫌疑人以網店經營需繳納所謂‘保證金’等理由騙走錢財,被騙金額從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常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施文杰說。
接到嚴女士報警后,常山警方通過初步偵查,發現嚴女士案件中的一名嫌疑人賬號曾在全國50多起同類案件中出現,涉案總金額達300萬余元,于是將這些案件串并,并組織精干警力展開偵破。
然而,在虛擬的網絡世界里,想要找到這起案件背后的嫌疑人談何容易。專案組民警所要面對的,是一層又一層的“迷霧”。
經查,犯罪嫌疑人發給受害人的付費二維碼,實為幾家網絡點卡平臺上用于代付游戲點卡、話費充值卡而生成的付費二維碼,受害人掃描付費等于是幫嫌疑人購買了游戲點卡或話費充值卡。受害人向嫌疑人的銀行卡號轉賬后,資金并未被取現,而是被嫌疑人用虛擬賬戶購買了游戲點卡、話費充值卡。
“我們去查嫌疑人買點卡時用的虛擬賬號,結果發現這些都是從中介手中批量租用、一次性使用的虛擬賬號,并且不同時段使用這些虛擬賬戶的人頻繁變動,繼續追查會擾亂和誤導偵查方向。”施文杰說。
于是,專案組民警又從銀行卡流通渠道入手。
經查,使用這張銀行卡的并非卡主本人,而是出售給中介后流向嫌疑人手中。
通過追查銀行卡,警方發現這張卡經層層交易到了福建三明,但現已停止使用,說明嫌疑人可能會定期更換銀行卡,因此這條線索也無法再追查下去。
但辦案民警沒有氣餒,通過對物流、車輛、人員軌跡等基礎信息分析研判后,發現了嫌疑人在福建三明的蹤跡。經過對可疑地點進行持續蹲守和跟蹤排查,辦案民警發現了幾名可疑人員身份。
在福建警方配合下,一個以福建籍男子朱某、曾某等人為首的涉案團伙浮出水面,其藏匿和作案的4處窩點也被發現。
2016年3月18日,常山警方調集警力趕赴福建展開收網行動,抓獲該詐騙團伙的10名成員,當場繳獲15臺電腦、151張3G上網卡、228張銀行卡等一批作案工具,并對其余4人展開網上追逃。
半年詐騙1.8萬店主
經初步調查,該詐騙團伙的成員都是85后甚至是95后年輕人,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直至被警方抓獲,他們分工合作,專門對新開網店實施詐騙,半年多時間里就讓1000多名網店店主被騙,涉案金額達1000余萬元。
據交代,該團伙平均每天都會用不同虛擬賬號對100多名網店店主進行詐騙,基本上是網店才開張幾十分鐘,他們就會接觸店主開始行騙,每天都有一些警惕性不高的店主上當。半年多下來,被該團伙詐騙過的網店店主總數多達1.8萬余人,涉及全國所有省市自治區。
警方調查得知,原來,該團伙得到了一款專業網店篩選功能軟件的技術支持。
“這款軟件是按客戶意愿專門開發的,可對網店按要求進行定制篩選。但該軟件沒有被用于正規用途,而是被不法分子用于詐騙。前面提到的嫌疑人朱某,也是通過其他詐騙團伙的介紹,認識研發這款軟件的孔某。在租用該軟件的網店篩選功能后,朱某開始實施詐騙。”施文杰說。
為最大限度避免網店店主受騙,常山警方決定對該軟件商進行打擊。
2016年4月,專案組民警在杭州將孔某抓獲,并將孔某所研發的軟件關停,阻止了國內其他冒充網店客服的詐騙團伙繼續利用該軟件功能實施詐騙。
通過對孔某的調查和對軟件數據分析,專案組民警又發現和逐步摸清了分布在全國多地的20多個針對網店的通訊網絡詐騙團伙。
2016年6月30日,在浙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統一指揮下,衢州及全省多地警方分赴全國多省,在當地警方配合下,對公安部督辦“1?06冒充網店客服特大網絡詐騙案”展開統一收網行動,一舉摧毀了20多個通訊網絡詐騙團伙。
與此同時,警方還對這一通訊網絡詐騙手段的洗錢環節進行了追查。
“詐騙團伙利用虛擬賬號詐騙得到的是大量游戲點卡或話費充值卡,要想將卡變現,其背后肯定還存在洗錢團伙。”施文杰說。
通過偵查,專案組民警發現了一個以四川籍男子易某等人為首的洗錢團伙,并于2016年5月將該團伙成員10人抓獲。經查,該洗錢團伙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為多種類型的詐騙團伙洗白資金,并從中獲利,其每天回收的點卡、充值卡多達幾十萬張。
隱秘產業是怎么形成的
“從打擊過程中不難發現,每起假冒網店客服詐騙案件的發生,從選擇、接觸到受害人被騙、資金變現,每個環節都因為有一些隱秘力量的支撐,才讓詐騙得以實施。”浙江省常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施文杰說。
關鍵詞:電信詐騙 犯罪 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7)08-0050-01
隨著智能手機及網絡通訊媒體的不斷普及和發展,利用虛假中獎、低價購物、信用卡消費等信息進行電信詐騙的犯罪行為逐漸增多,大大侵害了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1]電信詐騙手段不斷變化,轉賬取款過程也越來越謹慎,為司法調查及取證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尤其是在對詐騙犯罪中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進行分析及判定時,更是標準不一,極其困難。因此,對于該項刑事責任的分析探討,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研究課題之一。
一、當前電信詐騙犯罪中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判定存在的問題
本文將以2015年8月份之前的“北大法意”中的62個內容幫助取款人刑事責任判定的裁判文書為例,進行整理分析[2],得出當前判定存在的以下幾個問題:
(一)對于幫助取款人的罪名認定還存在一定的差異
從法院對于這些幫助取款人的罪名認定結果來看,主要有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罪和詐騙罪兩種認定。其中,有17個案例,其被告人或辯護人對罪名的判定提出了異議,還有一個案例中,法院最終判定的罪名與公訴機關提起指控的罪名不一致。[3]梳理分析還發現,這些判定差異,不止體現在對于不同詐騙案件的幫助取款人罪名判定不一,還體現在對同一類詐騙案件中對幫助取款人的行為判定為既實施了取款行為又實施了詐騙行為。這一類的審判,有的法院單純地判定為詐騙行為,有的則認為是當以數罪并罰。所以說,目前對幫助取款人的罪名認定尚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對于電信詐騙犯罪的主從犯認定尚存在一定分歧
在主從犯認定方面存在的差異,主要還是基于對犯罪行為認定的差異方面。一般裁判文書對于犯罪行為認定為詐騙犯罪的,就不會作出主從犯認定的區別;而對于數罪并罰的行為認定,則會作出進一步的關于幫助取款人的主從犯認定區別關系,所以總的來說,目前對于電信詐騙犯罪的幫助取款人主從犯認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三)對于犯罪罪數形態判定存在一定的爭議
當前司法判定對于幫助取款人的罪數形態判定存在不同的意見。有些司法實踐認為幫助取款人往往會持有多張他人的銀行卡或信用卡,必然存有詐騙他人巨額錢財的犯罪心理,當屬同時觸發了詐騙罪和妨礙信用卡管理的罪名,需要予以數罪并罰;但是另一些司法實踐則認為,幫助取款人所持有的數張銀行卡或信用卡,都屬于詐騙服務的工具,因此不能將二者機械地分割開來,幫助取款人的目的也是唯一的,就當以詐騙罪這一項罪名處罰即可。
二、電信詐騙犯罪中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判定之要點分析
(一)幫助取款人“明知”犯罪行為及其判定
“明知”是我國刑法中一個廣泛使用的法律術語,表明的是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因素。我國目前的司法和刑法解釋,規定明知應該包括“知道”和“應該知道”,但是又與共謀有著本質的區別。對于這種主觀方面的明知認定,不僅要根據幫助取款人的口供和被告詐騙犯罪相關行為人的供述為參考依據,同時還要結合客觀的犯罪情形,對特定環境背景以及幫助取款人行為本身的特性予以推定。形成主客觀的共識,進而對幫助取款人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進行判定。
(二)幫助取款人的行為定位以及具體參與時間和地點
基于上述論斷,要想認定幫助取款人是否具備一定的明知犯罪行為,就必對客觀背景進行一定的掌握了解以及推定。如具體參與的時間和地點,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夠判定出幫助取款人的行為定位在事前有無共謀。而處于對當前電信詐騙行為的嚴懲需求角度出發,應該將客觀背景依據清晰的“明知”犯罪行為上升到犯罪聯絡,進而認定為共同詐騙犯罪。
(三)電信詐騙犯罪實際實行行為及其終點
由于電信詐騙罪的實際實行行為就是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而終點則是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因此,在判定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時,也要從這兩方面進行考慮。如果存在詐騙犯罪的實際實行行為,但是沒有造成終點,那么就屬于犯罪未遂;如果既實施了實際行為,又造成了終點的發生,那么就屬于詐騙罪。
三、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電信詐騙犯罪中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的判定,一定根據要點展開分析后進行,避免造成犯罪未懲或判錯嚴懲的現象發生,真正保持司法處理的公平及公正性,確保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保護,嚴厲打擊電信犯罪行為,確保社會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建,俞小海. 電信詐騙犯罪中幫助取款人的刑事責任分析[J].法學,2016(6):145-151.
一、八起撤回案件的基本情況
[案例一] 孫某涉嫌詐騙案。孫某以與被害人王某合伙購買、經營出租車為名,騙取被害人王某10余萬元人民幣,后將其給被害人打的“借條”騙回并滅失。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年,孫某上訴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案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因某區人民法院擬對該案作無罪判決,某區人民檢察院撤回。
[案例二] 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李某涉嫌利用擔任某有限公司經理職務之便,將該公司公款300余萬元挪給自己創立的有限公司用于營利活動。某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張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消原判,發回重審,某區人民法院對該案擬作無罪判決,某區人民檢察院撤回。
[案例三] 王某涉嫌貪污案。王某涉嫌利用擔任某機關財務處審計科科長期間,侵吞公款10萬余元。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上訴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擬以該案事實不清為由對王某作存疑無罪判決,某區人民檢察院撤回。
[案例四] 葉某涉嫌交通肇事案。2001年12月9日晚零時左右,葉某駕駛貨車途中與被害人趙某發生爭執,趙某被拉開后,葉某猛加油門向前,趙某隨即追趕,造成趙某當場死亡。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葉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某區人民法院擬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葉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作無罪判決,某區人民檢察院撤回。
[案例五] 張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張某涉嫌利用在某環保局監測站主持工作期間,挪用公款50萬余元。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某挪用公款29萬余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張某上訴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某挪用公款50萬余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年。張某再次上訴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案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某區人民法院對張某擬作無罪判決,某區人民檢察院撤回。
[案例六] 錢某、李某涉嫌合同詐騙案。錢某、李某與某標準石化公司簽定購油合同,并收到該石化公司購油款400萬余元,用其中的174萬元購買劣質油支付給該石化公司外,余款未再履行。案件移送審查后,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某市人民檢察院以錢某、李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單位犯罪判決錢某、李某合同詐騙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上訴后,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發回重審。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擬判錢某、李某無罪,某市人民檢察院撤回。
[案例七] 丁某涉嫌故意殺人案。丁某與被害人鄭某認識,二人曾多次發生性關系并同居。后二人因瑣事多次發生爭吵并撕打,又分開居住。丁某以鄭某偷賣她拾的破爛為由懷恨在心。某日晚,丁某將鄭某叫到她的住處,二人發生性關系后,丁某趁鄭某熟睡之機,用繩子將鄭某勒死,并將尸體拋入河中。經法醫鑒定,不排除鄭某頸部受到暴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某市法院擬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丁某無罪,某市人民檢察院撤回。
[案例八] 馬某涉嫌搶劫、故意殺人案。2010年11月23日下午,馬某攜帶自制圓柄鐵鏟至被害人王某家,盜取一電餅鐺欲離開時遇王某回家,兩人發生撕打。撕打中,馬某拿出鐵鏟擊打王某,將王某打昏在地。因懼怕王某罪行敗露,又在屋中找一布條緊勒王某頸部。經法醫鑒定,王某系被他人用條帶狀物體(如布條)勒壓頸部窒息死亡。某市人民檢察院后,在某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馬某當庭翻供。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某市人民檢察院撤回。
二、撤回案件的特點
上述檢察機關撤回的8起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擬撤回案件中多是法院曾經判決過有罪,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有的甚至是法院多次做過有罪判決,被告人申訴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審的案件。如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五、案例六中的被告人都曾經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案例三中的被告人王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上訴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后,某市中級法院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案例五中被告人張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張某上訴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再次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張某再次上訴,某市中級法院再次發回重審。
2.撤回案件中自偵案件占一定比例。8件撤回案件中自偵案件占3件3人,其中貪污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
3.撤回案件中殺人案件占25%。8件撤回案件中,公安機關移送案件5件6人,其中詐騙案件1件1人,合同詐騙案件1件2人;交通肇事案件1見1人;故意殺人案件2件2人。
三、撤回案件撤回的原因探析
1.案件入口把關不嚴。按照現有案件管理有關規定,對于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全部由案件管理中心統一審查是否受理,受理部門(案管中心)與審查逮捕部門、審查部門脫鉤,此舉有利也有弊,利在于于統一歸口管理,統計途徑統一,防止人為干擾案件受理,弊端則是案件到承辦人手里時檢察機關已經簽收,容易把不符合移送審查的案件受理。尤其是從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只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權利,對于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既無法到法院,退回公安機關與法無據,如果公安機關拒不撤回,加之案件已經到法院,為避免出現無罪判決,檢察機關只能撤回作出不決定。如上述案例六錢某、李某合同詐騙案,案件已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無法再退回公安機關。
2.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仍是偵查部門認定案件證據的中心,仍把被告人口供作為證據之王,而忽視了物證和書證的收集。上述案件中,由于偵查人員及時收集不變證據、固定言詞證據意識不強,案件本身客觀證據不足或者沒有,僅依靠被告人供述定罪,而被告人、證人證言庭審中發生變化,因缺乏客觀不變性證據而導致法院擬作無罪判決而撤回的案件8件中有4件,占撤回案件的50%。如案例八馬某涉嫌搶劫、故意殺人案,由于證據單一,在審查逮捕、審查環節,被告人作有罪供述,在庭審中,馬某當庭翻供,導致案件定罪證據不足。
3.偵查人員、人員、審判人員認定證據標準不統一。由于偵查部門、部門、審判部門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的標準不統一,是導致案件撤案或不或法院無罪判決的主要原因。
4.案件本身證據薄弱。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主要證據欠缺,檢察機關經審查二次退補補充偵查,建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主要證據,公安機關沒有補查,檢察機關審查時間用完,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公安機關撤案,鑒于雙方當事人不斷上訪,公安機關不愿撤案,甚至拒絕撤案。為避免出現超期羈押,檢察機關寄希望于到法院用法院審理的時間補查證據,但法院審理期間,相關證據仍沒有補查到,法院擬做無罪判決。如案例六錢某、李某合同詐騙案,該案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錢某、李某的辯護人提供的其與某石化公司簽定的購油合同未能履行原因的主要證據一直未能進行核實,導致目前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錢某、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從而無法認定錢某、李某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
5.檢法兩家對主要證據的認識,有較大的分歧。有些案件尤其是經濟案件,在審查階段關于案件的定性及證據就存在較大的爭議,案件到法院后,這些爭議仍然存在,而法院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采信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擬做無罪判決。如案例五張某涉嫌挪用公款案。關于張某以個人名義創辦的某公司是集體企業還是個人企業,檢法兩家存在分歧。案例四葉某交通肇事案,該案檢法兩家對主要證據“被告人開不開車大燈或安不安側后防護裝置與被害人死亡有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分歧較大,法院認為被告人開不開車大燈或安不安側后防護裝置與被害人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認為葉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某市檢察院認為葉某違反交通法規,不開車大燈、不安側后防護裝置,增加了靠近車輛人的危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6.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對于出現新的證據是否能采信,檢法兩家認識上不統一。如案例二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檢法兩家爭議的焦點是主要證明李某挪用300余萬元公款是否經過公司集體討論及是否向集團總經理王某匯報等事實。三名證人出庭否認了原在偵查環節和審查環節所作的證言,當庭又出現一新證人。出現了控方證據與辯方證據五比五的問題。對于變化的證言的證明力,檢法兩家認識不一。法院認為控辯證人為5:5,出庭證人的證言效力強于未出庭證人;從證據上不能卡死是否給集團領導匯報過或是否沒有經過集體研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擬做出存疑無罪判決。某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證人證言發生變化不符合客觀事實,法庭應不予采信。根據公司法規定,即使全體員工集體開會也無權決定挪用國有資金,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
7.檢法兩家對“證據證明標準”的不同理解是導致撤回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隨著“疑罪從無”原則的確立和實施,刑事訴訟中對案件證據的要求更加嚴格。檢察機關認為確實充分的證據,到了法院卻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對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在案件認定中起主要作用時,檢察機關內部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是,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只要存在有罪的供述且與案件其它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時,就應該以被告人曾作過的有罪供述作為定案的證據。而法院中占主導地位的觀點卻是應以被告人在庭審時的供述與辯解作為定案的主要證據。從而導致了對案件認定上,檢法兩家之間容易出現矛盾,觀點不一,判無罪的情況就會發生。
8.社會因素。對于社會、新聞媒體關注度高的案件,群體性案件,或對于雙方當事人情緒激烈頻繁上訪的案件,偵查機關破案壓力大,移送后即使證據薄弱,也不愿意撤案,檢察機關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而被迫。
四、提高案件質量,有效減少撤回案件數量的途徑
1.檢察機關應當嚴把案件受理關。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立案受理前要加強證據審查。一是在批捕環節,對于證據薄弱的案件應當不予批捕,待偵查機關補充完相關主要證據再予以批捕,尤其是對于是否構成犯罪認識上已經出現分歧的案件應慎重批捕,不能幻想到公訴環節再補充完善相關證據。二是建立案件受理前介入審查機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時,案件管理中心應具有初步審查的功能,鑒于案件管理中心人員有限,而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數量多,工作量大,目前可采取在案件管理中心確認受理前,由批捕部門或公訴部門派承辦人提前介入審查。對于我們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不予受理。避免出現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案件后,公訴部門承辦人審查后要求公安機關撤案而公安機關拒絕撤案并拒絕補查檢察機關要求的相關證據而導致檢察機關被動的情況出現,同時也避免在審查環節出現因公安機關補查證據積極性不高而出現的高退補率現象,增強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證據標準的要求。改變目前運行的批捕部門或公訴部門承辦人被動的接受案件為主動的受理案件。初步保證我們受理案件的質量,防止公安機關因案件到期或其他原因而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移送到檢察院。
2.對提起公訴前有爭議的案件建立專項審查機制。對于在審查環節就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有較大爭議,提起公訴有可能判決無罪的案件,前應進行充分的無罪風險評估,對于風險大的案件應做存疑不。
3.對于自偵案件公訴部門應提前介入偵查,在訴前、退補期間積極與自偵部門配合,把好案件證據質量關。一是對于自偵案件幾類犯罪均應符合什么樣的證據標準,自偵部門和公訴部門應一起加以研討、確定,制定后雙方予以實施,這樣可使自偵部門在偵查案件時有章可循,保證證據的及時取得,提高移送審查案件的證據標準。二是確定公訴部門的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制度,案件移送審查后,承辦人審查后即以引導取證通知書的形式對需補充的證據告知自偵部門,在短時間內補充有效證據。三是明確自偵部門承擔庭審敗訴的風險,自偵部門的獎懲量化考核制度直接與案件訴訟結果、有罪判決掛鉤,強化偵查人員的訴訟風險意識。
4.運用有效手段,防范犯罪嫌疑人翻供、證人翻證。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為無論在審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都是不可避免的,往往在偵查機關供述的很好,但是案件移送后都會存在程度不同的翻供現象,如果前期證據獲取不充分,則會直接導致案件的流失。針對上述情況,應把握好以下幾點:第一,前期證據的固定,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達到零口供亦能定罪的標準,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最有力手段。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就要有意識地從防止嫌疑人翻供的角度去收集證據,尤其是物證、書證,對于言辭證據應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現的辯解問明問細。特別是注意要收集能夠印證主要犯罪事實的間接證據,不給翻供留下可乘之機。如辦理受賄案件中,對受賄錢款的來源、票面、包裝以及送錢的準確時間、地點等細節在訊問、詢問時要記錄清楚,這些細節的固定將會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為。
5.提高偵查、公訴人員的證據意識,確保案件質量。從自身找原因,通過公訴人員參與補充偵查、邀請偵查人員觀看案件庭審過程、共同研討學習等方法不斷提高偵查人員的偵查意識和水平。質量是案件的生命線,證據是審理案件的唯一標準,也是我們在辦理案件時重點把握的部分,只有及時、合法的獲取有效證據,不斷完善證據鎖鏈證明犯罪事實,嚴把案件證據質量關,才能真正的提高案件的成案率。
6.加強對公訴人的培訓,提高出庭公訴質量。檢察機關部分檢察人員非常重視偵查階段取得的證據,而對法庭上可能出現的翻供、翻證等情況準備不足。過于依賴被告人曾經作過的有罪供述,證人原有的證言。而這恰恰是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是否采信證據的差別所在,審判機關更傾向于采信法庭上被告人的供述和出庭證人證言的效力,這也是出現上述案件撤回的一個主要原因。這就要求檢察機關的公訴人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強烈的榮譽感,吃苦耐勞的敬業精神。不能把出庭公訴簡單的看作是走形式,出庭只是為宣讀原有證據。而應充分的做好庭前準備工作,法庭上認真質證,靈活處理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用事實和證據讓法官采信控訴證據。
關鍵詞:金融機構;新型詐騙;問題;對策
近年來,我國經濟、金融總體運行平穩,但國內外形勢復雜多變,特別是隨著科技與互聯網絡的迅猛發展,針對金融機構的欺詐和犯罪日益增多,并呈現出多樣化、科技化的特點,給金融機構及客戶造成了非常大的風險和損失。因此,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不斷認真總結、分析、研究和改進銀行業反欺詐防范措施,以更加有效地應對和防控各類金融詐騙行為的發生,構筑防范金融犯罪的堅強壁壘。
一、銀行業新型詐騙的幾種類型
主要包括網上銀行欺詐、電話銀行欺詐、網絡欺詐、電信欺詐、盜刷銀行卡、POS套現、貸款欺詐、重要空白憑證欺詐(存折、存單、銀行承兌匯票等)以及其他類型的欺詐風險。
二、欺詐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特征
(一)不法分子常用的欺詐手段有:
1.利用假網站和手機短信,冒充銀行名義向客戶發送詐騙短信,聲稱客戶中獎或賬戶被他人盜用等,要求客戶盡快登錄到短信中指定的網站進行身份驗證,從而獲取客戶的卡號、密碼、身份證件等信息后盜取客戶資金。
2.以垃圾郵件的形式大量發送欺詐性郵件,這些郵件多以中獎、顧問、對賬等內容,或是以銀行賬號被凍結、銀行系統升級等各種理由,要求收件人點擊郵件上的鏈接地址,登錄一個酷似銀行網頁的界面,而用戶一旦在這個指定的登錄界面輸入了自己的卡(賬)號、密碼等,這些信息就會被竊取。
3.假冒銀行網站詐騙。在網絡上設置與真銀行網站域名相似或外觀相似的站點,誘騙客戶輸入用戶名及口令,盜取信息后進行網銀轉賬。
4.利用銀行自助設備誘騙客戶。 一是冒用銀行、卡組織等金融部門名義粘貼虛假信息,誘騙客戶進行轉賬操作,詐騙客戶資金;二是在客戶取款時,犯罪團伙通過故意與取款人搭話來分散取款人注意力,并設法盜取客戶銀行卡賬戶信息和密碼或調換客戶銀行卡。
5.通過木馬程序等網絡技術手段或其他手段,遠程操縱客戶電腦獲取客戶密碼等認證信息,從而盜用客戶資金。
6.信用卡詐騙。一是盜用他人身份辦卡,并迅速透支套現;二是偽造卡或偽造信息辦卡后盜刷;三是冒領、盜竊他人卡,不法分子套取密碼盜用。
7.注冊虛假商戶利用POS機盜刷信用卡套現或以消費名義刷卡套現等。
8.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銀行貸款。
9.偽造票據騙取銀行資金。
(二)新型詐騙案件的特點
1.地域跨度大,被騙人不止局限于當地,犯罪分子利用新的通訊方式能輕松在全國各地行騙。
2.行騙速度快,犯罪分子謊稱是熟人有事、或者自己為公安人員。編造虛假電話、短信,甚至是飛信、微信等等,地毯式的給群眾虛假信息,作案時間短,范圍廣,侵害面大,在受害者想清楚之前就完成了作案。
3.信息詐騙手段翻新速度很快,開始只是單一的虛假短信,發展到現在各種網上顯號軟件、顯號電臺等等,成了一種高智慧型的詐騙。
4.受騙人群多為中老年人,信息渠道窄,辨別能力差,容易被騙子以小利誘惑。加之,子女多在外工作,當接到子女發生意外的電話時,多驚慌失措,如果碰巧再聯系不上子女,多半會受到不法分子蒙騙。
5.詐騙多為團伙作案,分工明細,所采用的詐騙方式多為遠程的非接觸式的詐騙,這就使得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偵破困難。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肖某,23歲,2013年11月12日來某金融機構辦理網銀開戶業務,柜員通過詢問發現,肖某之所以辦理網銀是因為其QQ上某好友(事后發現此號被盜,被人用來惡意行騙,并非本人)向其謊稱有急事急需用錢,并提供賬戶。肖某急忙辦理網銀向其匯款,銀行工作人員懷疑這是新型網絡詐騙,對肖某進行勸阻,讓肖某通過手機和朋友和其親屬聯系,終于發現自己被騙的現實,成功阻止了一例網絡詐騙。
案例二:2014年初,一企業法人代表來某金融機構咨詢,稱有人向其提議租用其pos機并想用本地企業賬戶申請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并給予好處費。該企業負責人向銀行工作人員詢問此法是否可行?銀行工作人員向其詳細說明了pos套現的危害性與違法性,成功阻止了犯罪分子將某銀行pos機作為違法工具的計劃。
案例三:2013年6月,有客戶接到手機短信稱其信用卡涉嫌參與洗錢活動,并被凍結。客戶打通電話,對方稱其為某某市公安局,通過電話號碼查詢確為當地公安局電話號碼。對方稱其涉嫌洗錢,需將其財產移至指定賬戶,證明是無罪后歸還,否則將一并作為贓款扣除。銀行工作人員詳細詢問情況后,發現極有可能是一起利用新技術的電信詐騙案件,勸說客戶報警,最終客戶沒有造成損失。
四、反欺詐風險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業競爭呈不斷加劇之勢。為了應對競爭,各家金融機構不斷推出新產品,加快業務發展來爭奪客戶市場。但同時,銀行也必須面對與之相伴的不斷增長的各種風險的威脅。風險管理成為中國銀行業經營管理中的關鍵議題。
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而欺詐風險作為操作風險中的一種,近年來,雖然各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都相繼實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各種類型的操作風險中,對銀行業影響最為重大、破壞力最為深遠的還是欺詐風險,首先是內部欺詐,其次是外部欺詐。
目前,少數金融機構對欺詐風險的認識不足,在管理理念、管理框架、以及管理技術、系統、人才等方面都略顯不足,這與當前嚴峻的欺詐風險形勢形成較大反差,在欺詐風險管理的戰略管理、業務操作、系統平臺以及反欺詐技術等各方面都面臨諸多挑戰。
五、對策及建議
為了更好的識別欺詐和控制欺詐,維護企業聲譽,并為客戶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務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樹立反欺詐理念,健全反欺詐實施方案。對各業務和管理條線欺詐交易進行監測分析、調查報告,建立銀行內部通暢的風險報告制度,建立欺詐事件的監測預警機制,從各類業務產品為切入點,逐步實現從客戶整體層面對欺詐事件的預警,注重對安全和欺詐預防情況的整體評估。
2.加強對員工的反欺詐培訓。(1)對所有員工進行金融業務基礎培訓;(2)對管理崗位員工進行制度培訓,如銀行反欺詐、反洗錢的法律和政策;(3)對業務人員進行針對培訓,如根據工作崗位進行信用卡、票據、貸款欺詐的識別和預防等;(4)開展重點培訓,如季度、年度反欺詐教育,對不同時期突發的欺詐進行信貸、網銀、票據、賬戶盜用等反欺詐培訓。
3.擴大宣傳,層層強化防詐騙意識。金融機構可以利用柜面前臺、宣傳欄、LED屏等宣傳電信詐騙風險,也可以定期在集市、要道等位置開展形式多樣的宣講活動,全方位提醒客戶此類金融詐騙的表現形式與潛在風險,也可以通過發放防詐騙小手冊,幫助客戶增強識別各種詐騙的能力和意識。
4.強化對客戶的風險提示工作。對客戶講解如何保護本人資料、銀行卡、密碼等資料和不要輕易相信中獎短信等欺詐資訊,從源頭上減少欺詐行為的發生。
5.加強對各類欺詐風險的防控。
(1)對貸款欺詐行為:①把好客戶準入關,完善不良客戶征信調查,將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客戶拒之門外;②落實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認真執行“三查”,合理確定客戶授信;③強化信貸審批,堅持貸、審分離,并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道德風險防范機制;④加強與合作機構的管理,選擇實力強、信用好、主營業務合法穩健的擔保機構合作,并進行動態監控;⑤放貸后發現欺詐風險的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如停止發放未提取的貸款、宣布提前收回貸款、通過司法手段凍結存款等。
(2)對票據欺詐行為防控要“了解你的客戶”、注意核實票據真實性、重點審核可疑交易。
(3)對銀行卡欺詐行為,要了解欺詐類型,如假卡、遺失卡、未送達卡,查明欺詐發生原因,加強防范:①核實并收集保留齊全開戶所需的證明資料;②對主要信息進行電話了解,必要時面談;③發現欺詐嫌疑,及時采取措施遏制事態發展,如停止支付款項,聯系公安機關等。
論文關鍵詞 信用卡詐騙 惡意透支 主觀認定 數額計算
信用卡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在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中的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也由此產生了大量以信用卡為媒介的違法犯罪活動,給金融監管秩序帶來很大程度的破壞,與此同時也給銀行機構造成了不少的經濟損失。因此,面對日益增多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活動,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針對經常出現的共性的問題,我們也應當把握好界限,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作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堅持罪責相一致原則,不枉不縱,從而達到良好的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
一、信用卡詐騙罪概述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的主體條件,只要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屬于中國公民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信用卡詐騙罪,從主觀上是由故意構成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確定行為人沒有故意詐騙,即使違反了信用卡的相關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判定信用卡犯罪行為,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偽造和作廢的信用卡,沒有惡意透支和誤用等,都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對國家的相關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造成了侵害,同時也損害了銀行和信用卡用戶的利益。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表現主要包括使用偽造、騙領或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等行為,進行詐騙活動。
(一)偽造信用卡進行詐騙信用卡的使用,包括對商品的購買、對現金的存儲,進行支付和結算的服務。信用卡的偽造,是一些非法分子,利用不同的違法方法進行信用卡制造的現象。偽造的信用卡,一部分是為了進行詐騙活動,還有一部分是為了出售或者轉送,通過別人進行詐騙活動。不管是哪一種方式,對人們來說,都是違法行為,容易造成信用卡詐騙現象的問題。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購物活動或者接受有償,都在性質上實行了詐騙行為。
(二)利用作廢的信用卡實施詐騙作廢的信用卡,是失去法律效用的信用卡。按照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信用卡的有效期超過了使用期限,因為不同的發卡銀行和信用卡種類,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也不同,使用期限包括一年到三年或者更長時間。不在試用期限的信用卡不能繼續使用,想要繼續使用需要去銀行辦理換卡手續,對于不能繼續使用的信用卡應交回發卡銀行,防止被非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有效期限內停止使用的時候,應該及時去銀行辦理退卡手續,在辦理退卡手續后信用卡就會自動作廢;有時候,行用卡用戶因為某些原因,沒有找到卡片,為了保證利益不受損失,會到發卡行進行信用卡掛失,在信用卡掛失后,也會造成信用卡失效。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一部分人,會冒用別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信用卡冒用是指用別人的信用卡,在沒有得到信用卡持卡人同意的情況下,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義對信用卡進行使用,實現騙取財物的目的。例如在撿到信用卡的時候,沒有經過持卡人的同意,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等。
(四)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是在信用卡帳戶資金不足或者沒有資金的時候,在銀行的批準下,繼續對信用卡進行使用和消費。信用卡的透支,從實質上說,是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種利用誠信貸款進行消費的方式,就是允許信用卡用戶在信用卡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先進行消費,然后再補足資金,按照銀行規定支付一定利息的行為。目前我國的各個發卡銀行,都規定一般情況下允許信用卡用戶在一定的限額內實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在信用卡透支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特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或者規定額度進行惡意透支,在銀行催收后不歸還透支款或者在進行大量透支后潛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逃避還款責任。
二、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界定的惡意透支的關鍵在于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表現為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在分析具體案件,尤其是司法人員在審查證據時,應當對具體案件進行綜合分析。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能僅從案件某一環節的單個行為來判斷,而要縱觀整個行為過程,查明透支行為發生前后的有關情況,從整體的視角來考察其中的具體情形,才能對行為做出客觀、全面的判斷。
實踐中,司法人員可以從行為人的主客觀等多方面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分別從申領信用卡時有無虛構事實偽造財務信息、實際還款能力與透支數額的比對、透支后無法歸還款息的原因、對透支資金的使用情況、透支后的行為表現等多個方面綜合考察判斷。如果行為人確系因為意外事件等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足額償還,則不宜認定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如果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時,提供了客觀真實的個人信息以及如實申報了相關財務狀況,申請時也具有相應的還款能力,并且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所透支的款項,確實用于正常的生活開支以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是由于合同對方違約等原因或者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致使行為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了虧損、行為人由于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失業下崗,或者家庭成員突發重大傷病等客觀原因,致使持卡人不能按時足額償還所欠款息,在上述情況下,我們無法要求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就能預料到未來可能突發變故從而導致自己還款能力降低,也無法期待行為人償還無力歸還的款息,即使經過發卡銀行的催收而沒有歸還的,也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客觀障礙排除后,行為人具備相對穩定收入和一定的償還能力時,依然拒不歸還的,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比較明確了。
另外,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在透支后,行為人請求銀行停止計算利息與滯納金等,與發卡銀行多次協商,表示愿意分期歸還本金,但未能最終與銀行達成協議,從而導致行為人對歸還所欠款項產生抗拒心理的,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張具有合理性,即使未歸還,也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從當前司法實踐中發生的信用卡犯罪案例來看,某些發卡銀行對客戶授信審核把關不嚴,存在一定程度的濫發信用卡現象,也是引發信用卡犯罪增多的一個誘因。目前,我國信用卡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期,各家銀行都在想盡辦法拓展信用卡業務。從而導致一些銀行只看重發卡數量,為爭取更多的信用卡持卡客戶,對信用審核風險防范意識薄弱,對信用卡申領人的身份證明審查不嚴,有的只要拿一張他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辦理,對申請人的資產、信用情況的審查敷衍了事,或簡化申領手續,在街邊設攤點吸引辦卡的現象屢見不鮮,導致大量無穩定收入人員,甚至是不法分子很輕松地就能申領信用卡,最終產生惡意透支行為的數量便大大增加。在這個背景下,更不應單純根據透支者不履行還款責任這一點就做出有罪認定。在對惡意透支行為入罪問題上必須保持刑法的謙抑性,銀行對這種現象也應有一定的容忍與承擔。從根本上說,拖欠信用卡款息只是一個借貸糾紛。將這種民事法律關系納入刑法考量,已經是質的變化,而且這種犯罪的認定本身就具有推定的成分,已經體現了刑法的嚴厲性,因此在定罪處理上必須慎重。同時,有關部門也應當給予銀行機構必要的提醒,要求他們規范業務操作流程,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三、惡意透支數額是否包括利息“兩高”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但并沒有說明是否應當將利息納入犯罪數額。
本文認為不應該將透支利息計入犯罪數額之內。這是因為:首先,在惡意透支的情況下,行為人所實際占有的或者發卡銀行交付的資金都是只有本金,不可能將利息包括在內,所謂的利息只是發卡銀行預期可能取得的利潤,持卡人并沒有得到透支錢款的利息。相關司法文件規定的詐騙類犯罪數額認定,均采用了實際獲取數額的標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因此,在計算數額時,不應將利息計算在內。其次,由于利息一直在變化之中,如果在計算詐騙數額時將利息等也計入,那么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時間早晚就會影響量刑的輕重,甚至產生罪與非罪的不同結果。有些銀行也會因此久拖不報案,利息越積越多,有時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銀行計算出的利息、手續費等已經超出本金的一兩倍。
假冒銀行網站“釣”走百萬存款
2010年12月9日,浙江紹興市連續發生6起網上銀行盜竊案件,累計案值上百萬元。上述案件中,受害人均收到陌生手機號碼發送的短信,提示其銀行網銀動態口令將于次日過期,讓其盡快登入中國銀行的官方網站進行升級。受害人在按照短信提示的網址登錄該網站并按照指引操作后,其網銀賬戶內款項被迅速轉走。
紹興警方在浙江省公安廳網警總隊的指導下,轉戰廣東、福建、廣西等三省六地,經過一個多月的縝密偵查,于2011年1月13日成功摧毀一個以福建泉州籍人員為主的網銀盜竊犯罪團伙,抓獲包括主犯葉某、易某、莫某等在內的8名犯罪嫌疑人,繳獲電腦、短信群發器、銀行卡以及若干詐騙案例教材等大量作案工具,扣押贓款15余萬元。據警方介紹,這是浙江首次偵破盜竊網上銀行犯罪團伙。“當前,這種針對中國銀行網銀動態口令卡的智能型網銀盜竊侵財型案件,已呈高發態勢,并且正在以驚人的速度向全國蔓延。”紹興市公安局網警支隊支隊長倪炳水介紹。
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12月份以來,僅浙江省已發同類案件40余起,涉案金額上千萬元。另據了解,江蘇、廣東、北京等地也有很多類似案件發生,涉案總額巨大。
揭秘“釣魚網站”四大“歪招”
在很短的時間內,這種冒充銀行網站實施詐騙、盜竊的犯罪在全國迅速蔓延,很多從未開通網絡銀行的百姓也曾接到類似的手機短信。不少網民發帖質問:“這種針對網絡金融的犯罪手段為何能屢屢得手?”
紹興市公安局網警支隊副支隊長吳佳瑾告訴“中國網事”記者,警方在對同類案件實施分析后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均采取詐騙與盜竊相結合的形式,其對銀行業務流程及互聯網應用技術有較深的了解,具體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短信群發“善意”提醒,誘使網民上網操作。在此類案中,犯罪團伙有針對性地選擇江浙等經濟發達地區的用戶作為作案對象。由于這些對象文化層次相對較高,防范心理較強,普通的詐騙手法已無法得手,進而選擇“密碼丟失索取”、“網絡升級提示”等“善意”提醒誘惑網民。
二是境外注冊網站域名,逃避互聯網監管。在所有已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開設假網站使用的域名均不在國內注冊,都是在境外網站注冊的免費域名。由于目前對境外域名注冊行為無法實施有效管理,使得域名注冊人的信息難以獲取。
三是高仿真網站制作,欺騙網民透出賬戶密碼。要獲取網民的網銀賬戶及密碼,必須配套幾可亂真的銀行假網站。在同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制作極為精美、與真實網站相似程度極高、普通用戶無法識別的釣魚網站。在網民登錄網站后,網站頁面有相應的提示性指引,簡單操作后,網民的賬戶密碼就被釣魚網站所記錄。
四是連貫的轉賬操作,迅速轉移網銀款項。在獲取網民的網銀賬戶密碼后,犯罪嫌疑人迅速登陸真實銀行網銀網站竊取資金。網銀的動態口令卡所提供的動態口令只有很短的有效期,犯罪嫌疑人在極短時間內完成網銀轉賬操作,達到竊取的目的。
吳佳瑾表示,由于此類犯罪具有極強的欺騙性,網民稍不注意就容易上當,而犯罪分子具有極強的反偵查意識,整個作案過程不與受害人見面,全部通過網絡完成,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有很大難度。
倡網民自我防范喚部門“給力”監管
紹興市公安局網警支隊支隊長倪炳水表示,根據警方掌握的情況,在官方網站上進行正確操作交易,安全是有保證的。網民要增強自我防范意識,不要相信不明郵件、短信和電話的金融信息。
網民“一葉知秋”發帖認為,盡管被害人是上了虛假網站后被盜走了網銀,但作為銀行方面應該主動干預,盡早發現釣魚網站,彌補安全漏洞,防范信息。
這個案例就是人們常說的“網絡犯罪”的一種。嚴格來說,網絡犯罪并不是一個刑法概念,它是人們對近年來出現的與互聯網有關的犯罪的一個總的稱呼。從《刑法》的角度分析,“網絡犯罪”主要有以下幾種基本類型,一種是直接針對互聯網等信息系統實施的犯罪,主要包括的罪名有《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另一種是以互聯網為工具實施的犯罪,主要包括的罪名有《刑法》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通過盜竊信用卡實施的盜竊罪等。第三種是以互聯網為媒介,通過上網交友等方式實施的犯罪,此類犯罪目前具有普遍性和多樣性的特點,主要涉及《刑法》第236條規定的罪等、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等等。本文選取的案例應該是介于第二種和第三種之間的一種犯罪,可以說也是“網絡犯罪”的一種類型。
網絡犯罪是伴隨著互聯網的產生、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而逐漸衍生出來的較新型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一方面,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在我國各個領域內的廣泛應用,我國的很多單位和部門都建立了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特別是在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均建立了嚴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熟練掌握了計算機技術的“電腦黑客”以各種手段侵入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一旦這些系統被非法侵入或破壞,必將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因此,修改后的刑法,新設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兩個罪名,旨在防止犯罪行為人實施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侵入和破壞,保障信息網絡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普及,越來越多的人特別是年輕人掌握了計算機的操作技術,利用網絡空間進行學習交流,但同時這也為不法之徒提供了犯罪的工具和手段。他們或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實施詐騙,或是惡意透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是以交網友的名義在騙取他人信任后實施搶劫、、詐騙等犯罪活動,使美妙的網絡空間一度成為犯罪活動的快樂天地。本文選取的案例就是其中的一例。兩名“網上黑客”利用其操作技能,竊取了他人的上網游戲密碼,并以此要挾受害人用1300元錢贖回密碼。二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具體說,他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是將被害人網上游戲密碼截留,使被害人無法繼續網絡游戲的升級,繼而對被害人以不交付1300元錢贖金就不歸還密碼要挾被害人,他們的行為顯然已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他人的人身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其二人的行為已達到數額較大,構成犯罪。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依法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他們來說,變化萬千的因特網帶給他們已不是美妙無窮的樂趣,而是莊嚴無情的恢恢法網。
當前,網絡犯罪發展迅速,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預防和杜絕網絡犯罪的發生:
首先,建立和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網絡立法主要是行政和刑事立法,網絡立法既要面對現實,又要有前瞻性。一方面對已經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治理和打擊,該處罰的處罰,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對可能出現的新的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法加以預防,一旦出現即可依法處理,避免造成無法可依,使違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尷尬局面。
其次,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體系。要強化對網站、網吧的行政管理,健全上網人員登記檢查制度,嚴格整頓違法經營的網吧,使網絡經營者和上網者均嚴格依法經營,依規上網,使網絡真正為人們帶來美妙無窮的虛擬空間和現實利益。
“網絡釣魚”利用欺騙性的電子郵件和偽造的互聯網站進行詐騙活動,獲得受騙者財務信息進而竊取資金。作案手法有以下兩種:
1、發送電子郵件,以虛假信息**用戶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發送欺詐性電子郵件,郵件多以中獎、顧問、對賬等內容**用戶在郵件中填入金融賬號和密碼。
2、不法分子通過設立假冒銀行網站,當用戶輸入錯誤網址后,就會被引入這個假冒網站。一旦用戶輸入賬號、密碼,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竊取,賬戶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領。此外,犯罪分子通過發送含木馬病毒郵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計算機內,一旦客戶用這種“中毒”的計算機登錄網上銀行,其賬號和密碼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竊取,造成資金損失。
學習預防網絡詐騙知識心得體會
我參加了“預防電信網絡詐騙”主題班會,從中我學習到了很多,下面我來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吧!
隨著互聯網、電信業的不斷發展,近年來,利用電話、短信、網絡等方式進行虛假信息詐騙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來全國范圍電信詐騙金額達到7000億人名幣,詐騙名目繁多,涉案人員眾多。
我們學生自身在專業學習之余,自覺嘗試接觸社會,增加自身的社會經驗,加強自己的社會適應能力,同時重視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識,對不清楚的事宜及時與學校老師溝通咨詢;再者增強自身的心理素質,樹立好正確的價值觀和金錢觀,一旦出現意外,沉著冷靜,注意調整好自己的心態,及時與父母和老師溝通。
不要有“貪圖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餡餅的心理;注意保護個人資料信息,不可隨意注冊、填寫自己的身份、手機號碼、銀行卡號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時,積極向周圍的親人、朋友做好宣傳;發現電信詐騙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報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設絡的陷阱,要及時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發現上當受騙不要有僥幸心理,應當迅速保存涉案證據,并及時報案。
高校大學生詐騙案件頻頻發生已經成為嚴峻的社會問題,其背后所衍生的諸多問題都值得我們反思和思考。
電信詐騙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詐騙不是每個人都遇到過,但是在校園生活中我們大學生常碰到電信詐騙的情況。相信我們每個人都或多或少遇到過以下情況:騙子冒充朋友跟事主借錢,有短信黃成娛樂節目節目中獎了,讓事主轉賬繳稅,騙子冒充外地的公檢法讓事主轉賬等等。這些都是電信詐騙的案例。大學生受騙上當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單純、防范意識較差,貪圖虛榮、遇事不夠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輕率,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
最后大家應牢記“三不一要”,即:不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和手機短信﹔不因小利而受誘惑,向對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銀行卡等情況﹔不向陌生人匯款、轉賬﹔遇到任何可疑電話,要撥打報警電話咨詢。相信大家做到這些,就可以將電信詐騙拒之門外了。
學習預防網絡詐騙知識心得體會
近來有同學在校園內外手機、錢包被偷,經常接到兼職中介索要身份證號碼等電話的情況。同時隨著天氣變冷,公寓越來越多的同學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給學生公寓帶來安全隱患, 為增強同學們的防盜、防騙、防火意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進一步推進“和諧平安校園” 為了提高同學們的自我防范意識,響應校團委和宿管部的號召,我班于12月11日六點三十分在中文樓501教室召開“防火、防盜、防騙”主題班會。
在班主任的帶領下,班長以“安全在我心,安全在我行”的號召中召開班會。班會首先由班長結合近期發生的校園安全案例展開講話,又結合所見所聞對校園中的真實安全事故作出分析。所列問題涉及火災、盜竊、詐騙等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重點強調了宿舍電器使用安全如何逃避火災等人身安全,手機、現金及銀行卡等財物安全。 而后,班委對防火防盜防騙方面作出說明以及必要的提醒,讓同學們對平時意想不到之處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通過這次班會我們有了一下幾點體會:
1、要通過學生宿舍防火、防盜、防騙、安全用電等方面的教育,切實提高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和遭遇突發安全事故時的逃生自救能力。學生應嚴格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
2、進一步提高自我防范安全意識。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隨身攜帶;離開宿舍和睡覺時間要及時鎖好門窗,短暫離開宿舍時也要及時鎖門;不要將鑰匙借給他人,不要在宿舍內留宿他人;遇到陌生人進入自己宿舍或相鄰宿舍時要仔細詢問,如發現可疑人員,要及時報告值班室或撥打校內報警電話
3、嚴禁在學生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不準私拉電線和私自安裝、拆卸日光燈、插座、燈頭等;不準在宿舍內酗酒、吸煙、點蠟燭、賭博。對于排查出的問題,要立即整改、處置,堅決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各宿舍舍長要定期召開宿舍安全教育會議,提高同學們安全防范意識。同時,要求學生把班主任或身邊好友的電話告訴家長,一旦有盜竊和行騙等此類情況發生,家長要通過自己掌握的電話來求證,不可輕易相信他人,以免蒙受損失。
5、近來,受冷空氣影響,且是流感等呼吸道傳染病的高發季節。同學們要做好防護工作,加強保暖,防止感染流感。
然后班主任對本次主題班會活動進行了總結和補充,通過此次班會提高了個人安全意識,所有人都受益匪淺。給我們的這次班會劃上了完美的句號。
學習預防網絡詐騙知識心得體會
本周五我們在班會課上觀看了關于《防校園詐騙》的視頻,視頻中以生動的表演訴說出了當代學生被騙的真實案例;視頻由5個短視頻組成,每個視頻的結尾處都有公安局警官的總結和闡述的道理。
第一個故事講的是一位在校的男同學在自習課上接到了一則電話,說他在他實習的公司中涉嫌違法,之后犯罪團伙以凍結賬戶之由,讓其匯款到“安全賬戶”,之后才發現這是個騙局。
第二個故事說的是一位女學生在和網戀對象戀愛過程中被其忽悠然后匯款到對方賬戶被騙的故事。
第三個故事講的是一位男生在宿舍打游戲遇見“高人”,被其忽悠充錢買裝備之后錢和裝備兩空的故事。
第四個故事講的是一位來自農村的男同學為了多賺錢刷單被騙的故事。
第五個故事說的是一位女同學接到電話說別人用其名義在一款軟件上注冊的賬戶,馬上到期了,不注銷就要付違約金,之后付完款后發現被騙的故事。
這些案例告訴了我們:1.警方不會在線上辦案;2.凡是讓其匯款到安全賬戶的都是騙局,警方未設置安全賬戶;3.提高防范意識,學會自我保護;隨時隨地手機都要暢通,不能與外界斷了聯系;4.交友需謹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解;5.保護好個人的身份信息,無論是身份證、學生證還是支付寶、銀行卡賬戶,都不宜隨便透露給他人,哪怕是學校的熟人(包括老師、學長、室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