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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企業所得稅法主要在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調整。稅法條例的施行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對外資企業的極大優惠,對我國的內資企業帶來了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 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是順應我國國情的需要,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創新,對我國企業的生產發展有著及其深遠的影響。
一、改變了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們是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為標準確定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擔負全面納稅義務,即該企業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的所得都要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擔負的是有限納稅義務,即該企業只需要將企業在境內或者與之相關聯的所得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即可,納稅主體的這種改變較大限度的維護了我國稅收權益。
目前大多數國家也是以法人作為納稅主體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改革既有利于納稅監督,也趨同于國際通行做法。在國際上多數國家也是采用的內外資相同的企業所得稅法,所以我國這次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也是國際接軌的標志。
我國企業的納稅主體全部變更為法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匯總納稅,無論是內資還是外資企業均要將經營主體內部的收益和成本費用匯總后再計算所得,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二、稅率的差異
稅率是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核心問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前,我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不僅僅是納稅主體不統一,并且相同的納稅主體其納稅檔次也不相同,這樣就給企業造成不公平稅負,也給稅務部門的稅務征收帶來很多麻煩。
新稅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國家財政承受力以及類同于我國國情的其他國家的實際稅率,將法定稅率定為25%,這個數值總體上來說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一致的法定利率,使得內外資企業的稅負水平趨于公平,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企業打著“假外資”的旗號來偷稅漏稅。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考慮了我國企業的各個階層,納稅人普遍對其表示滿意,即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普遍得到了認可。
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后,我國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有所降低,但外資稅率有所升高。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而言,稅率有所提高,外資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會有所升高,外資的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但對外商而言,來中國投資,并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國家優惠的稅收政策,稅收政策在吸引外資外商投資只是起到輔的激勵作用,外商來中國投資,看重的是中國巨大的市場潛力。對外資稅率的微調是中國的稅制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意味著中國經濟的市場國際化程度在不斷的提高,由此帶來的廣大市場和良好的投資環境會更有利于外資的發展。
三、稅前扣除項目的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稅額時進行扣除,內外資企業的實行標準相同。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之前,我國內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也是不相同的。
(1)工資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限額扣除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指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制度,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按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予以據實扣除;
(2)捐贈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只有3%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實行據實扣除辦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納稅額時扣除;
(3)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50%進行抵扣,外資企業抵扣50%,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均按照150%進行抵扣;
(4)廣告費用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廣告費用不超過納稅年度的營業收入的,據實扣除,超過的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外資企業廣告費實行據實扣除的辦法,新企業所得稅規定內外資企業的廣告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所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項目方面也是對外資企業有更大的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的稅前扣除項目,實現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稅收負擔,促進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新企業所得稅法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即降低了其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此一來,提高了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潤,有利于內資企業擴大其生產規模,有利于其發展。
對外資企業而言,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額有所降低,及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提高,實際上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稅負,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稅前項目扣除政策中也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額。如此,外資企業不能憑借其在稅前扣除項目上的優勢而相對于我國的內資企業處于優勢地位,而必須依靠其自身的優秀經營與內資企業展開公平的競爭。
四、稅收優惠的差異
原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企業內外資企業采用不同的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免征2年稅收,而后按照減15%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則是不同地區采用不同的優惠政策,有免征稅收,也有按照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整合統一了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內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到項目,落到實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鼓勵農業,促進技術創新的同時,兼顧小型微利企業、民族地區企業以及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采用的優惠政策是減免其稅率,高新企業的稅率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定為15%,以此來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做出了一些調整,調整后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減少了外資的優惠。但從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新老稅法優惠過渡政策就可以看得出來,新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對外商投資的稅額,對外商投資企業還是有很大的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在短期內會增加我國的稅收收入,但長期來說,不會對我國的財政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
五、結語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項目,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我國內資企業的稅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國外資企業的稅負,為我國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雖然外資企業稅負增加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對外商投資的吸收,但是我國穩定的政治環境,廉價的勞動力,巨大的市場潛力都在不斷的吸引著外商的眼光,所以,從長期看來,新稅法的實施對我國內資企業的發展和外資企業的投資都有著利好的影響。
參考文獻:
[1]王振川.淺談企業所得稅對我國企業的影響.西安社會科學.2009.9.
[2]陳靜.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經營的影響.財稅金融.2009.2.
[3]王海俠.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及其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會計之友.2009.2.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兩法合并 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結束了我國長達20多年的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等的“分稅制”時代,標志著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里程碑。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應充分了解新稅法的主要內容,科學做好所得稅籌劃,以達到增加企業稅后利潤,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目的。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由此,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史耀斌.新稅法解讀.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07,(5).
[2]趙治綱.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影響.新理財,2007,(5).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毙缕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條對此作了細化詮釋:“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倍惙信e了新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涵蓋范圍,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相比,納稅主體范圍擴大了,包含了外資企業,并且不再以是否獨立核算作為判斷標準,而是貫徹了法人所得稅制的精神,即以企業是否為法人作為界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標準。但筆者認為其規定仍比較模糊,對企業具體性質未作界定,并將合伙企業排除在新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之外。而法人所得稅制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并不足以涵蓋所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尤其是對合伙企業,因此有必要仔細地加以甄別。
二、相關法律法規對法人所得稅制的修正要求
按照企業的法律地位,可將企業劃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主要有公司制法人企業、非公司制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主要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貫徹的法人所得稅制就是依據企業的法律地位來確定的。但法人所得稅制究竟能否涵蓋所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則需進一步進行分析。
我國確定不同類型企業法律地位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1)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3條規定:“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2)外商投資企業,《外資企業法》第8條規定:“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薄吨型夂献鹘洜I企業法》第2條規定:“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3)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4)合伙企業,新《合伙企業法》(2006年修訂)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毙滦抻喌暮匣锲髽I法,對合伙人的規定增加了新的內容,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也能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不同法律對不同類型企業是否能成為法人有不同的規定。有些企業必須是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些企業的法人資格在實踐中存在可選擇性,符合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不符合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定的則為非法人,如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有些企業則必然是非法人,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如果按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貫徹的法人所得稅制精神來推理,那么若某企業是法人的則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非法人的則不適用。但從實踐看,對未取得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都是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如果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邏輯來推論,未取得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從2008年1月1日起都不再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了。這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的立法初衷相悖。至于個人獨資企業則法律明文規定為非法人,不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而對于合伙企業,法律也明文規定為非法人,但在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上則需區別對待。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合伙企業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從合伙企業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對合伙人身份都是自然人的合伙企業仍可以明確無誤地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含有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或者由法人和其他組織組成的合伙企業則不能再一概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應區別對待,即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并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采用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兩者合計為 33%。這樣的稅率水平與一般發展中國家大致相同。略低于發達國家。
對于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 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中小企業經營 影響
0 引言
中小企業是穩定國家財政收支的基礎,也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特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來源。中小企業通過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不僅為國家減少了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開支,同時也創造了大量的財富。中小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稅收優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降低了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加大了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額度,整合了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給中小企業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皟煞ā焙喜χ行∑髽I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它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稅負,甚至會導致企業經營戰略的調整。
1 新企業所得稅法作出的調整
1.1 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法人所得稅界定了納稅義務人,即只對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經營所得征收獨立的法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應以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關于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為依據,并兼用注冊登記標準和住所標準,認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不作為獨立納稅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匯總納稅。
1.2 納稅義務的范圍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算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與一定的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出于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與考慮。
1.3 稅率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另一顯著變化就是將所得稅率統一為25%。雖然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均為33%,但由于減免稅優惠和稅前列支標準項目不同,造成實際稅負差別很大。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1.4 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其中包括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還對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給與稅收優惠。
1.5 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稅務調整的一般規則、預約定價安排等相關程序規范了轉讓定價稅制,完善了納稅履行的規定,同時強化了反避稅條款。首先,明確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其次肯定了預約定價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一個重要方法;最后,規定關聯企業的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在征稅、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企業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義務。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經營的影響
2.1 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舊稅法中,兩檔照顧性稅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重新進行了界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與原企業所得稅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相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的稅率上升了2個百分點,這類企業較之以前加重了稅收負擔。但是,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只設置了一檔20%的稅率,縮小了稅率差的空間(5個百分點),較之原稅法事實上的18%、27%和33%幾檔全額累進稅率,從總體上看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還是下降的。對介于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收負擔也相對大減,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下,它與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稅負減少率相比也處于優勢,少了16.83個百分點(24.24-7.41%),更不用說是小型微利企業了。
其次,新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了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的扣除,提高了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關鍵詞:新舊企業;所得稅稅法;差異比較
Abstract:onMarch16,2007,ourcountryannounced"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thislawwillbecomeeffectiveinJanuary1,2008.New"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ObtainedTaxlaw"willsubstituteforonApril9,1991toannounce"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reigninvestedcompanyAndForeignenterpriseObtainedTaxlaw"andonDecember13,1993issues"People’sRepublicofChinaEnterpriseIncometaxTemporaryregulation".Inviewofthefactthattheinnovationinaspectsandthepresenttaxlawandsoontaxpayer,taxrate,deduction,taxpreferencehasmanydifferently,thisculturalspycontraststheenterpriseincometaxAgenceFrancePresseoldlawmainpoint,preparesthereadertocomp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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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①國有企業;②集體企業;③私營企業;④聯營企業;⑤股份制企業;⑥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稅率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率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三、應納稅所得額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①生產、經營收入;②財產轉讓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賃收入;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包括:①銷售貨物收入;②提供勞務收入;③轉讓財產收入;④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⑧接受捐贈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稅收入有: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扣除項目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F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①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②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③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④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F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①資本性支出;②無形
資產受讓、開發支出;③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④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⑤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⑥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⑦各種贊助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④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有關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②企業所得稅稅款;③稅收滯納金;④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⑤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⑥贊助支出;⑦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稅收優惠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②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①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等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③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④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⑤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等等。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1.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3.免稅、減稅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①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③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4.加計扣除。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②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③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④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⑤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六、特別納稅調整
(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有:①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②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③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④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25%)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⑤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⑥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外,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還有征收管理上的差異: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外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12.13.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4.9.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舊企業所得稅法 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的含義
稅收優惠是指政府在征收稅收時,給部分納稅人給予的稅收的照顧和鼓勵。稅收優惠政策一般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政策有直接關系,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表現形式各不相同,主要有稅收減免、稅收豁免、稅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等幾種方式。且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中。為了促進我國的改革開放,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有不同的征收水平,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公平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不足,借鑒國際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標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重點突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科技進步,鼓勵國家農業發展,鼓勵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照顧弱勢群體等原則。
二、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之間的比較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原有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經不能很好的滿足企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了為企業發展創造一個公平、公開的競爭環境,2008年我國開始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有了較大的區別,整體來說,稅收政策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一是優惠對象發生了改變。舊企業所得稅法中主要的優惠對象是企業,如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建設企業、農業發展企業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僅強調企業更強調企業從事的項目。二是優惠的形式更加多元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的形式主要是稅收減免,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稅收減免變為替代性的優惠政策,如減計收入、投資抵免等多種形式。三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第一次界定了“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免稅收入是政府暫時放棄征稅的權利,在以后的發展中會根據需要進行征收;不征稅收入在從稅收原理上是指不應列入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的收入。四是內外資企業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優惠政策,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進行了統一。
結合以上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分析,根據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點,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第一,針對科學技術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少行業內,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都遠遠低于發展國家,不少關鍵技術都需要依靠發達國家,企業創新能力較低,為了促進企業科技水平的提高,新企業所得稅采用了多種優惠政策來促進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一方面針對技術轉讓所得優惠依然保留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減免稅收政策,促進企業較快將科技成果轉化成實際生產力。另一方面對于高新技術企業重點采取稅率優惠的方式,擴大了稅率優惠的對象范圍,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僅對于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優惠,新企業所得稅中則是開發區內外統一享受15%的稅率優惠。同時對于企業的研發費用也給予一定的優惠,對于沒有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可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倍進行攤銷,進入可以增加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能夠有效的降低企業稅負,從而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發力度。
第二,針對農業問題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農業發展是我國政策支持的重點,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有很好的體現,對于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及遠洋捕撈等與人民生活必需品直接相關的所得均列入免稅范圍。同時對于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非生活必需品的企業所得也實行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第三,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的稅收優惠政策: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企業資源的綜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則是允許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不限制優惠年限。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增加了節能減排的優惠政策:對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均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弱勢群體也給予了重點照顧。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只對特定的福利企業減免稅收,新企業所得稅中則是規定:對于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可進行100%的加計扣除,使得鼓勵安置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更具有針對性,也更加符合現實。
參考文獻:
[1]曾莉.新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解讀.上海國資,2008(01)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傊?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現新、老企業所得稅制的有效銜接,現就做好*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體現,也是對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檢驗。*年度是執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最后一年,該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承前啟后,十分重要。做好*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可以有效貫徹依法治稅原則,落實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各項政策,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堵塞稅收日管漏洞。稅務機關通過匯算清繳工作,可以進一步掌握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為貫徹落實新企業所得稅法打好基礎。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加強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及時安排和部署,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二、做好匯算清繳工作中的新、老稅制銜接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稅原則的要求,認真做好匯算清繳工作中新、老稅制的銜接工作。
(一)適用政策和程序分別按新、老稅制執行。*年度匯算清繳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仍按照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根據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匯算清繳的期限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認真、嚴格核實稅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稅率,規范了稅前扣除。各級稅務機關在*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中,應當按照“核實稅基”的要求,認真、嚴格執行原企業所得稅制,特別要重點審核企業有無違反權責發生制原則、有意減少*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費用等情況,防止企業違反稅法規定人為調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
(三)加強外資企業分支(營業)機構匯總納稅管理。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三期省級實施方案第二次審核情況的通報》(國稅函〔*〕23號)的要求,加強外資企業分支(營業)機構匯總納稅的前期管理工作。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總或合并申報后,應于*年5月31日前為納稅人開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企業所屬各分支機構(營業機構)應于*年6月30日前,將該證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四)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認真落實“兩個減負”工作,對能夠通過綜合征管軟件或匯繳軟件提取的匯算清繳數據資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層單位和納稅人再單獨上報。對征收管理各環節間可以信息共享的資料,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077號)附件4《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的要求,結合各地的崗責設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
三、繼續做好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的升級和運用工作
為加強納稅評估和稅務審計,*年對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加掛了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和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間交易申報附表,在各地試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稅務總局將按照財政部門的財務決算報表規范,對軟件中的相關報表參數進行升級,使申報軟件具有讀取企業通過財務軟件或其他財務決算報表填報軟件生成的Excel數據文件功能。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宣傳和輔導,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統一指導納稅人全面填報上述報表,盡量為納稅人的填報工作減輕負擔。
四、做好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的各項后續工作
*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各項后續工作。
(一)認真組織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專項檢查等后續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日管漏洞,查處和打擊企業所得稅違法犯罪行為,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條件。
(二)及時報送匯算清繳匯總表及總結報告。對匯算清繳相關數據、資料及時進行統計、分析。使用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按照匯算清繳匯總表的口徑、結構和內容,按時完成相關報表的報送工作,并附匯算清繳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