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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約的產生及發展
建立歐洲共同體的《羅馬條約》的締約者們意識到,貨物、人員和資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對法律義務的廣泛履行存在困難,將會阻礙共同市場的發展。因此按照《羅馬條約》第220條之規定,6個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開始了漫長的談判, “以期為了它們國民的利益……簡化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程序”。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有關國家于1960年設立了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相關的公約。
當時,歐共體國家之間有關判決的相互承認執行主要由成員國締結的少數雙邊條約調整。這些條約不僅適用范圍很有限,而且絕大多數的條約都規定了間接管轄權原則,即執行地國法院只有依據其本國法認定判決作出國法院有管轄權時方可執行該外國判決。起草公約的專家委員會面臨著兩種選擇:要么繼續保持間接管轄權原則這一繁瑣的程序;要么實行統一的管轄權規則,即采用直接管轄權原則。正如皮特·凱所指出的: “簡便、有效地執行外國判決的真正障礙是國內法上執行條件太復雜、不統一。因此需要方便、簡化、統一的執行程序。由于個別成員國之間現存的雙邊條約內容既零亂又不完善,所以公約若采用間接的承認和執行標準將會繼續導致對成員國公民的歧視。
《布魯塞爾公約》的起草者們大膽地采用了直接管轄權原則。所謂直接管轄權原則,從執行地國法院的角度來說,是指如果外國法院適用的管轄規則與本國相同。則執行地國 法院就無需對該外國判決進行管轄權方面的審查便可予以承認和執行。這樣就保證了法院判決在歐洲共同體市場內像貨物、人員和資金一樣自由流通。
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的規定,歐共體任何成員國意欲加入該公約必須在原公約的基礎上與原始締約國訂立特別協定。1973年當英國、丹麥和愛爾蘭成為歐共體成員時.它們為加入《布魯塞爾公約》與原有的6個公約締約國進行了漫長的談判,并于1978年簽署了《加入公約》。1982年當希臘加入《羅馬條約》成為歐共體成員時,也通過簽訂《加入公約》加入了《布魯塞爾公約》。這些《加入公約》只在 1968年的《布魯塞爾公約》內容基礎上作了一些純技術性的修改,并末改變公約中的一些基本原則。
為避免締約各國法院對《布魯塞爾公約》作出不同的解釋,1971年6月3日歐共體6個原始成員國在盧森堡簽訂了《關于由歐洲共同體法院解釋布魯塞爾公約的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授予歐共體法院對公約進行司法解釋的權力。《布魯塞爾公約》是以4種正式文字作成的,這樣就給解釋工作帶來了困難。而且公約沒有一個一般性條款可以用來指導國內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約解釋和適用上的困難。1971 年的這一議定書在歐洲政治、法律、社會一體化的進程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學者所指出的: “近來歐洲法院在促進成員國一體化以及宣揚歐共體法高于國內法的進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法院從一個統一歐洲的角度出發,應該有權解釋公約適用中所產生的問題。”
1988年歐共體的成員國又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國在瑞士的洛迦諾締結了一項《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稱為洛迦諾公約。該公約是為了確保歐共體成員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6個成員國之間判決的自由流通而締結的。因為在這兩大組織之間共有3500萬消費者,而且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50%的貿易是與歐共體進行的。《洛迦諾公約》的一般原則與《布魯塞爾公約》基本一致;兩公約的絕大多數條款內容一樣,甚至連條款的順序都是一樣的。但是這兩個公約在適用上又是獨立的。對此,《洛迦諾公約》在其第54條13款中專門規定了它與《布魯塞爾公約》在具體適用方面的相互關系。
二、 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基本條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按照領土屬地管轄原則,法院判決的效力僅限于作出該判決的國家領土之內。而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判決只在其本國領土內有效和執行的限制。如果一項判決的性質屬于《布魯塞爾公約》意義上的民商事判決,而且判決的事項也屬于公約第1條的內容,那么該判決應在其它締約國間予以承認,無需辦理特別手續。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第26條之規定,外國判決應予以自動承認,也就是說公約不需要執行地國法院再作出一項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請求執行的一方當事人直接援引原判決。因此按照公約第26條所承認的判決就像是在執行地國作出的判決一樣,原則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約第44條還規定,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費用減免的,有權在承認和執行程序中享受執行地國家法律規定的最優惠援助或最大減免。提供司法援助顯然有利于判決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撫養和贍養費的案件。此外,申請人在一締約國申請執行另一締約國作出的判決時,不得因其是外國人或者在被請求國沒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抵押物。
從《羅馬條約》第220條的要求來看, 《布魯塞爾公約》的目的在于“簡化承認和執行手續”。因此.公約已將申請執行的程序盡可能地進行了簡化。按照公約的規定,執行申請應依執行地國國內法規定的程序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請時還應提交下列文件:(1)經認證的判決書副本。如系缺席判決,須提供已將傳票及判決書送達缺席一方當事人的證明正本或經證明無異的副本。(2)證實該判決依判決作出國法律是可以執行的并已送達對方的各項證明文件。(3)如需要時須提供證明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享受司法援助或減免訴訟費用的文件。公約第48條還規定.執行地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各項文件的譯本。
執行地法院收到申請后應迅速作出決定。被要求執行的一方在這一階段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只能因與拒絕承認判決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絕。但在任何情況下對外國判決的實質性問題均不得審查。對申請書作出決定后須立即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 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理由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按揭貸款合同范文一
抵押權人:_________(貸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借款人)
擔保人:_________(擔保人)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訂本房產按揭貸款合同(下稱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貸款之擔保責任。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應予遵照執行。
第二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此筆貸款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賬戶。
二、貸款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月。
三、貸款利率:月息_________ 。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三條 還本付息
一、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額償還的方式還本付息。期數_________每期應繳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變動),首期還款日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規定及時繳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權人并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罰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積計收。
第四條 提前還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同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時,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并經認可,且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1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有不正當或違法經營。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發生任何之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行本合同條款能力。
4.抵押人舍棄抵押房產。
第五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的3繳付手續費,在貸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該筆手續費。
二、抵押貸款文件及保管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性付¥_________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權人采取正當行為而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負責償還,且該項費用自發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同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全部權益抵押,包括: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2.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后抵押人之房產物業抵押(見附表)。
二、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應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人伙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由擔保方負責辦妥并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三、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2.保險單上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保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3.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到全部收回。
4.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該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另具函深圳市房產地權登記處將該項抵押物之抵押登記予以注銷。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或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時,抵押權人即可通過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處分抵押物之權力。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依次扣除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同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后,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將其退還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擔保人。
3.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七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三、抵押人將抵押房產出租必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1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抵押人有追索權,抵押人對擔保人則沒有反索權。
五、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八條 擔保人及擔保責任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擔保人交付房產,發出入伙通知書和辦妥房產權證并交與抵押權人止。
二、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要求,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抵押權人在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起3天內須將貸款金額全數貸出。
第十條 其他
一、對本合同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本合同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同、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休息及其他有關
四、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
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五、未盡事宜,按照_________及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_____公證。
二、本合同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貸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抵押人與擔保人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_________份,公證處、登記處各存檔一份。
借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貸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按揭貸款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即買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三人: (以下簡稱丙方,即賣方)
買賣雙方已經簽訂位于重慶市 (以下 簡稱該房屋 )的買賣(居間)合同,三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著平等、自愿的原 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申請貸款事項
貸款銀行: ;貸款期限: 年; 貸款金額:人民幣 元。 以上事項以貸款銀行審定為準。
第二條 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向銀行代為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銀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均 視為乙方完成本事項。 2、乙方根據貸款銀行的需要為甲方向銀行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為:自貸 款銀行發放貸款起至該房屋抵押完成、 《房地產權證》交回貸款銀行為止。如果貸款銀行 不需要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全額支付服務費。
第三條 貸款服務費金額及支付方式
1、貸款服務費金額:人民幣 元,由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 支付給乙方。 2、因代辦貸款產生的郵寄費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郵寄函件) 、復印費用等,由 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應當符合相應的貸款條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件資料,并保證其真實、 準確、合法、有效、及時。否則,甲方應自行承擔其責任,除乙方已經收取的貸款服務費 不予退還外,還應賠償乙方損失。
2、按規定應當由甲方本人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在乙方電話或書面通知后 2 個工 作日內達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如果甲方未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按每日 40 元的標準 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3、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同意乙方將抵押登記后的《房 地產權證》轉交給貸款銀行收執保管。甲方遲延交驗證件資料或拒絕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 續(包括甲方因其他糾紛致使該房屋被司法凍結、查封等情形) ,導致乙方不能及時開展 工作的,均屬甲方違約。甲方應按其實際延誤的時間,以每日 30 元的標準向乙方另行增 加
支付貸款服務費; 延誤時間超過 5 日的, 另行增加貸款服務費標準違按每日 60 元計算。
4、甲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服務費及有關費用。
5、如甲方違反本條第 1、2、3 款約定的義務,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 時貸款銀行已發放貸款的,甲方應將所借全部款項立即給付給乙方(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及 相應利息) ,由乙方轉交給銀行。
6、在乙方為甲方提供階段性擔保期間,如該房屋過戶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該房 屋為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應在收妥相關證件資料后,及時在貸款銀行、登記機關等規定時限內或約定 時限內辦理委托事項。如因貸款銀行或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不能準時辦理相關事宜的,乙 方免責。
2、乙方為甲方向貸款銀行提供階段性擔保。 3、乙方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通知義務。 4、乙方應對所代收的各項稅、費專款專用,及時給付,不得挪用。 第六條 丙方責任
1、同意甲方采用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
2、丙方應履行該房屋轉移登記中應盡的責任,包括稅、費的承擔、資料的及時提供 及人員的及時到場等事項。
3、因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應向甲方和乙方分別支付違約金 10000 元人民幣外,還應賠償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損失。如貸款銀行已經發放貸款的,則丙方應立 即將該貸款及相應利息給付給乙方,再由乙方歸還給銀行。
第七條 送達地址確認
甲方、丙方確認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相關文書郵寄送達地址為:
甲方收件人: ,地址: ;
丙方收件人: ,地址: 。
如未填寫,則甲方、丙方確認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上記載地址為相關文書的郵寄送達 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關文書 3 日,則認為已經送達和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八條 特別約定
1、按照該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的有關該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稅、費和抵押登記 費用的承擔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該費用先行支付給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費用承擔方未能及時支付上述費用給乙方,乙方將不向貸款銀行出具放款通知 單,因此而產生的不能準時發放貸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條 糾紛的處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糾紛,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按揭貸款合同范文三
甲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手機:
乙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手機:
丙方:深圳盛澤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守坤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免稅商務大廈四樓 電話:0755-82763688 傳真:0755-82763412
鑒于:
1、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有的位于深圳市 房產,房地產證號 (以下簡稱交易房產),甲乙雙方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 2、乙方已將交易房產在 銀行深圳分行 支行(簡稱原貸款銀行)設貸款抵押,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簡稱 原貸款),目前尚有貸款余額約(小寫) 元(具體以還款當天原貸款的剩余本息金額為準)。
3、甲方已向 銀行深圳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按揭銀行)申請購買上述交易房產的按揭貸款(以下簡稱按揭貸款),已獲按揭銀行審批同意并簽訂了有關按揭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現甲乙雙方約定以甲方向按揭銀行申請的按揭貸款償還乙方的原貸款。乙方清償原貸款后,解除原抵押登記,將交易房產過戶給甲方,甲方以交易房產為按揭銀行設定抵押。
4、丙方與按揭銀行簽署了相關業務合作協議。
因此,甲方請求丙方為其與按揭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階段性擔保,乙方為出售交易房產,委 托丙方辦理相關事項,為保證各方切實履行本協議及保障各方的權益,各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遵照執行。
第一條 擔保事項
1、如具備本合同第二條所列的條件,丙方同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規定,為甲方向按揭銀行申請的按揭貸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丙方為甲方擔保的范圍為甲方與按揭銀行訂立的借款合同項下 (全部/部分)按揭貸款本金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以按揭銀行實際發放用于贖樓的款項金額為準)、利息、罰息及復利、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具體詳見丙方向按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 3、擔保期間為自借款合同項下按揭銀行貸款發放之日起至交易房產過戶至甲方并辦妥以按揭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之日止;最長不超過3個月。
4、在擔保期間內,甲方應當依據其與按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等文件,每月按期向按揭銀行足額供款;若因甲方未按時足額供款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導致丙方向按揭銀行代償的,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向甲方追償并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第二條 擔保條件
丙方同意在具備以下條件時為甲方向按揭銀行提供擔保:
(1)甲乙各方已向丙方提交所需資料,并保證資料真實完整; (2)甲方已與按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3)原貸款銀行已同意乙方提前還款;
(4)丙方根據業務具體情況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或提供的資料。 第三條 擔保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費為人民幣 元,手續費為人民幣 元,合計人民幣 元。甲方須在本合同訂立時向丙方支付。
2、如丙方的擔保保證責任在上述保證期限內未解除而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經按揭銀行和丙方同意,可適當延期,每延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丙方有權另按擔保金額的 0.3%加收擔保費。如在延期期限屆滿后無論何種原因仍未能解除丙方擔保責任的,甲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償還丙方擔保的按揭貸款以解除丙方擔保責任,否則,丙方有權按擔保金額的每日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罰金。
3、甲方同意,一旦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受理甲方的擔保申請,并已經對甲方的擔保申請予以審查或調查,只要丙方向按揭銀行出具擔保書且/或擔保款項已發放,無論何方原因出現何種情況,丙方均有權收取全部的擔保費用,甲方無權要求返還或減免。
第四條 委托公證
1、甲、乙各方同意委托丙方業務代表免費全權交易房產贖樓、產權過戶、抵押登記及其它有關事項(具體事項及權限由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中約定)。甲、乙各方同意承擔辦理公證及事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查檔費、匯劃手續費、稅費、抵押登記費、評估報告費等其他費用,并同意根據具體情況預先支付或在收到丙方或相關部門、機構的繳付通知后及時繳付。
2、甲、乙各方承諾一旦辦理了公證委托書后,不擅自撤銷委托書。否則,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償還按揭銀行的貸款,解除丙方的擔保責任。或以任何合法方式處置交易房產,以所得價款提前償還按揭銀行的貸款,以解除丙方擔保責任。
第五條 甲方貸款的劃轉和贖樓
1、為確保甲方取得的按揭貸款用于償還乙方原貸款,立約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授權按揭銀行將按揭貸款直接劃至丙方指定的賬戶(戶名:深圳盛澤擔保有限公司 ,賬號: ,開戶行: ),并由丙方委派的受托人員代乙方向原貸款銀行辦理提前還款,以解除交易房產的抵押登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自行領取按揭貸款。
2、丙方收到按揭銀行劃轉的按揭貸款后,應當確保以該款項償還乙方向原貸款銀行的借款,并代乙方辦理原抵押登記的注銷手續。在辦理交易房產過戶至甲方名下前,乙方的房地產證及相關文件由丙方保管。
第六條 結算退款
1、甲、乙雙方知曉劃至丙方賬戶的按揭貸款是專用于清償乙方的原貸款。如有剩余,丙方應在解除按揭銀行擔保責任后3個工作日內將余款劃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賬戶: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2、如劃至丙方帳戶的按揭貸款不足以償還乙方原貸款銀行全部借款本息的,乙方應按丙方要求及時補足差額。 第七條 甲乙各方保證
1、甲乙各方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乙各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
3、甲乙各方在向丙方申請擔保、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合法有效的,未隱瞞房產交易的真實背景或特殊情況,如因提供資料虛假或失效或無效等原因造成丙方損失的,應向丙方賠償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
4、甲乙雙方保證積極配合丙方辦理贖樓、房產過戶、抵押登記、繳納相關稅費及銀行劃款等手續,以順利解除丙方擔保責任,保證不因市場價格、稅收政策等變化或與交易相對方及第三方的任何爭議而拒絕履行、變更履行、延誤履行。如買賣交易不能正常進行,或甲乙雙方虛假買賣交易,或甲乙方隱瞞相關事實誤導丙方擔保的,丙方有權根據第十一條違約責任追究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5、乙方對交易房產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交易房產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共有人的同意并授權。
6、乙方保證交易房產不存在任何產權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被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等情況。
7、甲方申明并保證: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到交易房產的債務糾紛或其它糾紛。 8、在委托事項辦理期間,甲方或乙方如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丙方辦理受托事項仍然有效。 第八條 反擔保約定
乙方同意為本合同項下丙方為甲方向按揭銀行提供的保證擔保向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
乙方反擔保范圍為丙方向按揭銀行覆行保證責任的擔保范圍加上依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費、手續費、違約金、代償款項利息等;
乙方反擔保保證期間自丙方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至丙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止或丙方代償款項獲得清償之日止。
第九條 合同解除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丙方受到損失的,過錯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甲、乙各方與各銀行解除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未得以履行的; 2、甲、乙各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的保證; 3、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擔保條件未成就;
4、若因甲、乙方的信譽或信用記錄存在瑕疵或其它任何可能影響丙方是否接受擔保申請的判斷不明因素。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征信
甲乙雙方同意并授權丙方有權依據《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等法規,向經有關政府部門確定的信用征信機構提供本人及本人信用信息;有權向征信機構查詢本人的信用信息,征信查詢費由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本合同。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或解除、交易房產被查封、不能完成過戶、不能設定以按揭銀行為抵押權人之抵押登記或其他可能危及按揭貸款債權安全等情形的,甲方應提前償還按揭銀行的貸款或向按揭銀行提供其他擔保以解除丙方的擔保責任,或者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足值的反擔保。
2、因甲乙任一方原因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上款所述合同造成丙方損失的,在丙方替甲方代償按揭銀行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后,丙方即取代按揭銀行成為甲方債權人,有權采取包括折價、拍賣、變賣交易房產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向甲方進行追償;同時丙方有權要求乙方覆行反擔保責任。
此外,丙方有權自代償之日起,除按代償總額的日息千分之四向甲方收取利息外,還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相當于代償總額20%的違約金。甲方必須在收到丙方追償通知書后的七日內,無條件地向丙方償清全部代償款項、利息及應付違約金等。丙方行使追償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鑒定費、執行費、評估費、公告費、拍賣費、催收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均由甲方全部承擔。
3、在丙方代甲乙各方保管房地產證和其他文件或證件或憑證期間,甲乙各方不得謊報遺失和辦理掛失手續。否則,給丙方造成損失的,將按雙倍賠付丙方損失。
第十二條 爭議與解決
因本合同及其履行發生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合同任一方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補充條款
第十四條 甲乙方簽約聲明
1、丙方已對本合同條款內容履行了說明義務,甲、乙雙方已經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相關配套文件的含義及相應法律后果,并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收費標準、責任承擔、以及黑體部分的內容,并愿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2、甲乙雙方自由協商確定交易房產買賣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成交/過戶價格、按揭銀行、稅費、評估費及擔保費等相關費用承擔等)且對具體環節及交易風險有充分了解,如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經濟責任及法律風險等均由甲乙雙方自行承擔,一切概與丙方無關。
3、如因包含但不限于甲乙任一方的個人資信、不良還款記錄、虛假交易狀況/背景等原因,導致業務申請未獲批準,甲乙方同意取消相關委托,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丙方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方各執 壹 份,丙方執 貳 份,經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蓋章、甲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農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結合農業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農業企業。農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或以其為依托,農、工、商綜合經營,實行獨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農業社會經濟組織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外商投資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等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應當完善內部經營責任制。各種類型的農業承包經營單位,包括家庭農場在內,應當實行“自主經營、單獨核算、定額上繳、自負盈虧”的辦法,認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繳任務,合理分配收益。
企業對所屬的工業、商品流通業、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單位也應賦予其相對獨立的經營自,實行“自主經營、單獨核算、計算盈虧、定額上繳”的辦法;可向銀行(信用社)開戶,辦理存款和貸款。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生產經營活動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修定各項定額;平時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度終了前一定要進行一次全面財產清查。
第七條企業財務部門應當履行財務管理的職責,參與經濟預測和決策,做好財務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八條設立企業必須有法定的資本金。
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包括鄉、村、鎮等集體資本金)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九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企業投資。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二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企業風險及虧損。
第十三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
第十四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家庭農場款、待轉家庭農場上交款、專項應付款、應交稅金、應交包干利潤、其他應交款、應付利潤和其它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經營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家庭農場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待攤費用等。
應收票據應當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七條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1%計提壞賬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沖減壞賬準備金。收回已經確認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金。
不計提壞賬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沖減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農用材料(種子、飼料、肥料、農藥)、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幼畜和育肥畜、產成品、商品等。
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材料,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自制的材料,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商品流通業采購的商品,按照商品進價成本計價。
購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實際購入價格計價。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實際成本計價;自繁的幼畜成齡轉為產役畜,按市價計價。產役畜淘汰轉為育肥畜,按折余價值計價。
自產留用的種子、飼料、口糧以及工業用原材料等,按市價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第十九條企業庫存的各種原材料、農用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實際成本核算,也可按計劃成本核算,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條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一條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產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公路、橋梁、堤壩、水庫、干渠、支渠、機井、水泥曬場、經濟林木、防護林、養殖池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外購的產畜和役畜按購進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等計價。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企業開發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礦山等,應造冊登記,加強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價。
企業以前年度建設的公路、橋梁、堤壩、水庫、干渠、支渠、機井、水泥曬場、防護林等,未計價的暫不計價,但應造冊登記,加強管理。企業在1994年以后年度新建的上述固定資產,按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企業自行營造的,轉入固定資產的橡膠、果、桑、茶樹等經濟林木,按照營林實際成本計價。企業營造的為生產服務的防風、固沙、護堤等防護林木,也按照營林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按照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五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峻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算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二十七條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器、機械(包括農業機械),儀器儀表,運輸工具,經濟林木,產畜和役畜,養殖池,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及1994年以后建設的公路、橋梁、堤壩、水庫、干渠、支渠、機井、水泥曬場等。季節性停用的設備應在使用的季節提足全年折舊,計入使用期間的成本。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防護林、開發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礦山)等。
1993年以前建設的公路、橋梁、堤壩、水庫、干渠、支渠、機井、水泥曬場等,也不計提折舊。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經財政部批準的技術進步快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1—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殘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為:
(一)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工作小時
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2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采用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應當按月計提。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用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企業在建工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四條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五條無形資產一般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確認。
第三十六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確定。
第三十七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除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凈收入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國有企業對國家劃撥給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在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建立永久性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少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企業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時,應本著從嚴控制農業耕地轉非農用地的原則,經有關部門批準辦理有償轉讓手續,并按規定繳納稅費。繳納稅費后的凈收入增加國家資本金。
第三十八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土地開發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土地開發費是指企業1994年以后在土地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上述土地自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其開發費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限內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者管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其他資產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不參加生產經營的經國家批準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對外投資
第四十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一條企業對外投資的計價,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二條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增加或者減少的數額中應當分攤的部分,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對外投資,并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對外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繳所得稅。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與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成本核算體制。規模較大的企業,可實行兩級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別在基層核算單位和企業進行。規模較小的企業可實行一級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企業進行。
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分業核算制,對所屬的農業、工業、商品流通業、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單位應當分別核算成本,企業要定期進行成本匯總。對統一經營的農業,由農業基層核算單位(如生產隊)核算農產品成本;承包經營的農業,由家庭農場等農業承包經營單位核算農產品成本。企業不核算農業承包經營單位的農產品成本,但由承包單位將大宗農產品交企業經銷的,由企業按實際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結算價計算企業的農產品銷售的營業成本。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成本管理要求確定成本核算的重點和對象。主要產品成本應單獨核算,次要產品成本可適當合并核算。
企業主要農產品確定為小麥、水稻、大豆、玉米、棉花、糖料、煙葉、牛奶、羊毛、肉類(分豬、牛、羊、禽肉)、禽蛋、蠶繭、林產品(原木、鋸材、干膠、水果、茶葉)、水產品(魚、蝦、貝、藻類)等。需要補充主要農產品目錄的,由企業確定。
企業的畜牧業生產應核算飼養成本和產品成本。畜禽的飼養成本和產品成本,原則上要分群核算;條件不具備的可按畜禽類別混群核算。
企業的水產養殖生產,應核算苗種培育和成品飼養成本。魚、蝦混養,貝、藻混養可以分品種核算成本,也可合并計算一個混養成本,再按各個品種的售價比例,計算各個產品的成本。
企業所屬工業、商品流通業、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等行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按實際情況由企業確定。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當正確劃分生產經營成本和期間費用;正確劃分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正確劃分成本計算期。農業產品成本應當在產品產出的月份核算。農業產品成本和費用,應計算至以下階段:
糧豆的成本算至入倉入庫和場上能夠銷售為止。從倉囤出庫和場上交售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作銷售費用處理。
不入庫、入窖的鮮活產品的成本,算至銷售為止;入庫、入窖的鮮活產品的成本,算至入庫、入窖為止。
棉花的成本算至加工皮棉為止。打包上交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運輸費作銷售費用處理。
纖維作物、香料作物和水參等農產品的成本,算至加工完成為止(如水參加工成干參、紅參、糖參,香茅草加工成香茅油)。
年底尚未脫粒作物的成本,應當包括預提脫粒費用。下年度實際發生的脫粒費用與預提數的差額,由下年度同一作物負擔。
林產品的成本,橡膠應當算至加工成干膠片,茶應當算至加工成商品茶。沒有加工設備的,橡膠可算至鮮膠乳,茶可算至鮮葉。
水產品的成本,貝、藻類應當算至加工成干品。
第四十八條企業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資、直接材料、商品進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企業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間接費用,應當按成本核算對象,分配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直接工資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生產經營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直接材料包括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農用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商品進價為商品流通業購進商品的原始進價和購入環節交納的稅金。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經營人員的職工福利費等。
間接費用(農業、工業為制造費用)包括企業各個生產經營單位(生產隊、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單位的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土地開發費攤銷以及其他間接費用。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企業零星果、桑、茶樹的更新及小面積種植支出,可計入當期成本。
第四十九條企業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為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一)營業費用是指企業的農業、工業在銷售產品、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銷售(貨)費用;商品流通業的購銷環節中發生的流通費用,包括進貨費用、銷貨費用;服務業在經營中發生的各項營業費用。各業的營業費用具體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整理費、包裝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展覽費、保管費、檢驗費、中轉費、廣告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商品損耗和銷售服務費用;銷貨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經費。
(二)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如分場)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土地開發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以及其他管理費用。實行家庭農場等各種承包經營形式的企業,企業的管理費用應扣除家庭農場等各種承包經營單位實際上交的管理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
公司經費包括企業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繳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費用)、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會費是指企業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咨詢費是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所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場區等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農業、工業新產品子、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新產品試種、試養、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經費。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據實列支。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指投資者投入或企業購入的)、非專利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三)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一條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多次收獲的多年生作物,在未提品前的累計費用,視同待攤費用處理;本年產出產品的成本包括往年費用的本年攤銷額和投產后本年發生的全部費用。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二條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三條營業收入是指企業銷售產品、商品取得的銷售收入和運輸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服務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包括企業內部單獨核算單位之間相互提品、勞務等收入。自產留用產品視同銷售應計算收入,自產留用產品包括:種籽、飼料、口糧以及工業用原材料;幼畜成齡轉作產畜和役畜的牛、馬、騾、驢、鹿、駱駝等。
企業應分業核算營業收入。企業的營業收入按行業可分為:農業銷售收入、工業銷售收入、商品流通業銷售收入、運輸業營運收入、建筑業工程價款收入、服務業收入等。企業應正確計算農業收入,包括企業統營部分的收入和由企業經銷的家庭農場等農業承包單位經營部分的收入。家庭農場等農業承包單位交給企業的大宗農畜產品,企業按實際銷價計算承包經營部分的農業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轉讓(不包括對國家劃撥的土地實行有償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條企業一般應于產品、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發生的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營業收入。
第五十五條企業的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農業利潤總額+工業利潤總額+商品流通業利潤總額+運輸業利潤總額+建筑業利潤總額+服務業利潤總額。
企業的行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家庭農場實際上繳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主營業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主營業利潤=主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包括農牧業稅)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包括其他營業稅金及附加)
第五十六條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家庭農場實際上繳利潤是指家庭農場等承包經營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實際上繳當年的和補繳上年欠繳的利潤。
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中小學經費(有撥款補貼的企業應扣除撥款補貼)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防訊搶險支出、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項目等。
企業各業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各業自身的營業外支出和企業本部分攤的營業外支出。企業本部分攤的營業外支出,可按產值、人數、成本費用等方法均攤至各業。具體分攤方法由企業確定。
營業稅金(包括農牧業稅)及附加是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農牧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出口產品退稅以及減免流轉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營業稅金處理。
第五十七條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彌補。
實行財務包干辦法的國有企業,其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財政核定下撥的包干補貼彌補,尚不能彌補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
第五十八條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繳納所得稅的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實行財務包干辦法的國有企業,按包干辦法上繳利潤。
第五十九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或實行財務包干辦法的國有企業,完成上繳包干利潤后的利潤(如核定包干補貼的應增加利潤分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所得稅后利潤或上繳包干利潤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用于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1)支付優先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3)支付普通股股利。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六十一條企業應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包括農業保險。因遭受特大自然災害而發生的財產損失,應用投保的保險賠償金補償和由企業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九章外幣業務
第六十二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三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合匯率采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的余額(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為凈收益,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按照企業初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六十五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的調劑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辯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
企業調劑外匯不實行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于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調劑外匯價差計入有關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于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余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家庭農場財務
第六十六條家庭農場是指企業內部對職工家庭實行“自主經營、單獨核算、定額上繳、自負盈虧”的承包經營單位。家庭農場包括實行承包經營的家庭林場、家庭牧場、家庭漁場、家庭工廠、家庭商店以及其他類型的職工家庭承包單位。
企業對家庭農場實行承包經營,企業與家庭農場的經濟往來應及時辦理結算。
第六十七條家庭農場要積極籌集生產經營資本金。各項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資金,除由家庭農場自理外,也可以向銀行申請借款,自行償還。家庭農場產品全部或大部分上交企業銷售,其生產經營資金確有不足的,企業可適當借給部分資金,在當年內收回,或從上交產品的價款中扣回,并可適當收取資金占用費;對少數困難的家庭農場,也可以通過周轉金有償扶持。
家庭農場擁有的大中型農業機械等固定資產,應登記入帳,計提折舊。家庭農場的流動資產和其他資金也應入帳管理。
第六十八條家庭農場應上繳稅金、利潤和有關費用。
家庭農場應按稅法向國家繳納稅金。
家庭農場上繳利潤指標,應按土地等級和數量、水利條件、公共設施、經營內容、前幾年生產水平和盈利水平等因素,本著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合理確定,與企業簽定合同。
家庭農場職工享受公費醫療、困難補助等待遇的,應按規定上繳職工福利費;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的,應按規定上繳勞動保險費。家庭農場應負擔與其生產經營有直接關系的管理費用。企業對家庭農場應負擔的各項費用要實行“定項限額”控制,具體辦法由企業制定。
第六十九條家庭農場應計算利潤。家庭農場的利潤總額為營業總收入減營業總支出、減定額工資、減稅金、減應繳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營業總收入,是指家庭農場承包經營內的農、工、商等各業及勞務等收入。
營業總支出,是指家庭農場承包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生產經營費用、應上繳企業的職工福利費用。
定額工資,是指家庭農場按規定計算出的勞動力基本報酬。
稅金,是指按稅法規定應繳納的銷售稅金、農牧業稅等各種稅金。
管理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是指按企業規定應上繳的管理費用。
第七十條家庭農場除了計算利潤外,還應計算收益分配。家庭農場的收益分配總額為營業總收入減營業總支出、減稅金、減應繳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家庭農場凈收入為收益分配總額減應繳利潤后的余額。
企業要幫助和督促家庭農場通過收益分配,建立生產儲備基金,并動員其積極參加農牧業保險,具體辦法由企業制定。
第十一章企業清算
第七十一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處置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七十三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六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四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企業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1)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2)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3)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按照比例清償。
第七十五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二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七十六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企業報送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企業按月、按年編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
報送的年度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時間內連同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七十七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生產經營、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報出財務報告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企業總結和評價本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具體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資產負債率、資本金利潤率、營業收入利稅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1.流動比率。衡量企業資產在短期債務到期以前可以變為現金用于償付流動負債的能力。計算公式為:
流動資產
流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2.速動比率。衡量企業流動資產中可以立即用于償付流動負債的能力。計算公式為:
速動資產
速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速動資產=流動資產-存貨
3.資產負債率。衡量企業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反映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計算公式為:
負債總額
資產負債率=——————×100%
全部資產總額
4.應收帳款周轉率。用于反映企業應收帳款的流動程度。計算公式為:
賒銷收入凈額
應收帳款周轉率=————————×100%
平均應收帳款余額
賒銷收入凈額=銷售收入-現銷收入-銷售退回、折讓、折扣
平均應收期初應期末應
=(+)÷2
帳款余額收帳款收帳款
5.存貨周轉率。衡量企業銷售能力和存貨是否過量。計算公式為:
銷貨成本
存貨周轉率=————×100%
平均存貨
平均存貨=(期初存貨+期末存貨)÷2
6.資本金利潤率。衡量投資者投入企業資本金的獲利能力。計算公式為:
利潤總額
資本金利潤率=——————×100%
資本金總額
7.營業收入利稅率。衡量企業營業收入的收益水平。計算公式為:
利稅總額
營業收入利稅率=————×100%
營業收入
8.成本費用利潤率。反映企業成本費用與利潤的關系。計算公式為:
利潤總額
成本費用利潤率=——————×100%
成本費用總額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上述指標以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八十條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
第八十一條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農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一、通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10—14年
2.動力設備11—18年
3.傳導設備15—28年
4.運輸設備6—12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1)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8—12年
(2)電子計算機4—10年
(3)通用測試儀器設備7—12年
6.生產用爐窯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9—14年
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
(1)設備工具18—22年
(2)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5—8年
二、農業專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折舊年限
9.拖拉機
(1)大中型拖拉機6—10年
(2)小型拖拉機(14千瓦以下)4—6年
10.谷物聯合收獲機8—12年
11.機引農具及漁業、牧業機械5—8年
12.排灌機械及大型噴灌機8—12年
13.糧食處理機械10—16年
14.農田基本建設機械8—12年
15.農用飛機及作業設備10—14年
16.修理專用設備及測試設備10—15年
17.金屬油罐10—15年
三、其他專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折舊年限
18.水電工業專用設備
(1)機電設備12—20年
(2)輸電線路30—35年
(3)配電線路14—16年
(4)變電配電設備18—22年
19.冶金工業專用設備9—15年
20.機械工業專用設備8—12年
21.石油工業專用設備8—14年
22.化工、醫藥工業專用設備7—14年
23.電子儀表電訊工業專用設備5—10年
24.建材工業專用設備6—12年
25.紡織、輕工專用設備8—14年
26.礦山、煤炭為及森工專用設備7—15年
27.造船工業專用設備15—22年
28.港務專用設備8—18年
29.鐵道專用設備
(1)鐵路機車車輛12—16年
(2)鐵路通信線路16—20年
(3)鐵路通信信號設備6—8年
30.運輸船舶8—20年
31.建筑施工專用設備8—14年
32.公用事業企業專用設備
(1)自來水15—25年
(2)燃氣16—25年
33.商業、糧油專用設備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類折舊年限
34.房屋
(1)生產用房30—40年
其中:受腐蝕生產用房20—25年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10—15年
(2)非生產用房35—45年
(3)簡易房5—10年
35.建筑物
(1)水電站大壩45—55年
(2)港口碼頭基礎設施25—30年
(3)鐵路線路上部建筑及橋梁、涵洞、
隧道等35—45年
(4)飛機跑道、停機坪30—40年
(5)水庫40—60年
(6)干渠、支渠10—25年
(7)機井10—20年
(8)水泥曬場10—25年
(9)養殖池10—20年
(10)公路按公路等級確定
(11)其他建筑物15—25年
五、經濟林木及產役畜
36.經濟林木
(1)橡膠樹等15—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