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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經濟法是應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程,在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針對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對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改革的若干建議。
在我國,應用型本科教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轉變應運而生。為培養出適合社會與市場需要的應用型本科人才, 在專業方面下功夫必不可少, 而其中作為向專業方向發展的專業基礎課的地位也是至關重要, 在學生知識能力構建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目前,專業基礎課已成為制約專業延伸、發展的瓶頸。如何推動專業基礎課在應用型人才培養中的改革,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經濟法課程作為高校的專業基礎課, 面向除法學專業以外的大多數專業本科生開設,是經濟學、管理學以及工學等專業的必修課。由于經濟法課程的實用性,各高校尤其是應用型本科高校非常重視經濟法的教學工作,在教材編寫和教師培養上都給予了大力的支持。但不容否認的是,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我們改進,以適應應用型本科人才的培養。
一、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教學定位不準確,內容欠缺針對性
在應用型本科高校,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很多,比如國際貿易類、工商管理類、財務管理類、金融類等。不同專業的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需要有所側重,更不同于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經濟法的教學名稱和內容設置上與一般的法學本科專業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動,也只是法學專業課程的壓縮版。在教學實踐中,教師也容易忽略不同專業學生的差異性,對不同專業學生講授相同的內容,忽視學生的需求,導致教學效果不佳。
(二)教材選用不合理,缺乏專業適用性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經濟法教材版本繁多,但很多都缺乏專業適用性。比如,有的教材只是對現行法律條文的羅列,缺少對法律條文的分析和應用;有的教材涉及面過廣,重點不突出;有的教材只是純理論分析,缺少相應案例。而教師在選用教材的時候也不夠慎重,不同專業往往選用同一種教材,在教學的過程中又往往按照自己的講義進行授課,導致教材成為擺設,學生缺少課下進行預習和復習的范本。
(三)教學方法欠缺靈活性,考核方式陳舊
目前,高校傳統的經濟法教學多以講授為主,教師往往只注重對法律條文的解釋,而在教學方法上也不重視案例教學和多媒體教學。經濟法的教學內容豐富但抽象,理論性強但又需要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如果只是采取傳統的教學模式和方法,很難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與此同時,學生也只是被動地接受,為了完成任務或修滿學分,很難真正地參與到經濟法的教學活動中來。
另外,經濟法的考核方式也較為陳舊,多以試卷為主,題型穩定。而學生往往為了得高分,只是在備考時對所學內容進行強化記憶,不利于思維的開拓,很難達到期待的教學效果。
(四)教學對象的法律基礎知識薄弱
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在高年級開始,學生在學習過法理學、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等課程后才能學習經濟法課程。但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在第三、第四學期,甚至在第一學期開設。許多學生在學習經濟法之前都沒有學習過基礎的法律知識,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花大量的時間去解釋法的基本知識、法律術語,加大了教師的教學難度,而學生在學起來也較為吃力。
二、對經濟法教學改革的思考
(一)根據專業需要,調整教學內容
經濟法課程涉及內容眾多,教師在有限的學時內不可能將全部知識一一講解,因此可以針對不同專業的學生,有選擇有側重地進行介紹。針對不同的專業,結合其專業特色選取不同的章節進行重點講解。例如,對于財務會計類學生,可以重點講解《會計法》、《稅法》,并可以和會計師等考試相結合;對于市場營銷專業學生,可以重點講解《合同法》、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對于人力資源專業學生,可以側重講解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對于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可以側重講解《公司法》等商主體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樣,在同一結構體系下與不同專業結合并有所側重,使基礎課融入到整個專業知識體系中,才能更好地體現因材施教的教學方向,有利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
(二)合理選擇教材,凸顯專業適用性
教材對于大學教學至關重要。教材的選擇:一要有利于教師授課;二要可供學生自學。目前,經濟法的教材很多,有適用于法學專業學生的教材,有專門為財經、管理類學生編寫的教材,還有適合各種資格考試的輔導用書。因此,教師在選擇教材的時候要多比較,針對不同的專業特點,選擇不同的教材。同時,在進行選擇時還要關注教材的質量。一是要選擇最新的經濟法教材,能及時反映我國新頒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規。二是在選擇的內容上,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要選取實際應用型的教材,特別是有大量典型案例支撐的教材。這樣才會有利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增強他們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材選擇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課程改革的成功與否。
(三)改良教學方法,改革考試方式
教學方法的改革是整個教學改革的關鍵環節,傳統的教學方法以講授法為主,而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要嘗試將多種教學方法靈活結合。針對應用型高校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可以重點采用以下方法:
1.案例法
案例法是國外較為流行的教學方法,可以變注重知識為注重能力, 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實踐能力。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對非法學專業學生,如果只是單純地分析法理、羅列法條,學生會覺得難以理解且枯燥無味。因此,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切勿照本宣科,使學生喪失對本門課程的興趣。在教學的過程中,要引入大量的案例,對現實問題進行討論和分析,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案例教學法中,案例的選擇也十分關鍵。教師要選擇有針對性、代表性、啟發性的案例,確保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2.課堂討論法
課堂討論是師生進行溝通的有效方法, 每一次課,可以選取一個當前與經濟法有關的熱點問題,組織學生進行分組討論,并讓每組同學推薦代表將討論結果進行總結匯報。在這一環節,讓學生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幫助學生提高其表達能力和思辨能力。在組織討論的過程中,要引導學生充分感知教材,豐富學生的直觀經驗和感性認識, 啟發學生對材料進行比較、分析和概括。最后,還要注重組織和引導學生對問題的分析和總結,使學生的討論有始有終。另外,也可以讓學生自己選擇感興趣的案例進行討論分析。作為大學教師,除了給學生講授理論知識外,還要培養學生的研究興趣和學習能力,啟發他們延伸和加強課堂學習的內容。課堂討論可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動性。
3.多媒體教學法
目前,在各高校多媒體設備已經普及,教師在教學中應積極使用現代化教學設備,充分利用網絡技術等新型教學手段,將有關經濟法的典型案例以視頻等多種形式直觀地傳遞給學生。這樣,不僅有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還能活躍課堂氣氛,增強教學效果。
同時,還可以對經濟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一定的改革,加大實踐環節在期末分數中所占的比例,使學生在課堂討論和實踐操作中的表現在期末成績中都有所體現。
(四)調整教學計劃,適應非法學專業學生
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在開設經濟法課程之前要先開設法律基礎課程。最好在高年級進行開設,如大三的第一學期、第二學期。高年級的學生理解能力較強,學習目的也較為明確。另外,針對對不同專業、不同的教學對象開設的學時也應有所區別,如對經濟管理類的的學生可開設54學時課時,對工學類專業的學生可開設36學時課時。教師針對不同的授課時數和內容,可靈活把握,張弛有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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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學碩士 法律碩士 同質化 培養模式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簡介]程燃,復旦大學高教所碩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專業碩士的培養現狀
據統計,在2012年度法學專業排名前十的我國高校中,2013年計劃招收了2560名專業碩士,1844名學術碩士(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國政法大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兩所法學專業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專業碩士計劃招生人數均遠遠多于學術碩士,這導致了近幾年法律專業碩士的畢業生大幅增加,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滿足社會的實際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與過剩的悖論局面卻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專業碩士在就業時面臨一定的歧視,承受著巨大的就業壓力;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許多企業、生產部門急需大批優秀法律專業人才,如外事、經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培養方式同質化導致法律碩士的專業交叉優勢和就業優勢消減,不被社會認同,就業困難。這一點從復旦大學就業指導中心統計的專業碩士和學術碩士職業分布情況(表2)可以看出,專業碩士畢業生中有將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對來說差一點兒的民企,而學術碩士畢業生分布又很分散,沒有實現預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備力量的要求,畢業后升學的只占了10%,其他人則擠占了專業碩士的就業空間。這反映了當前的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適應市場需要、適應不同領域職業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國外,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于同一層次,但培養理念和規模則各有側重與不同,相應的專業劃分、課程設置、教學模式、科研和論文要求、法律職業背景、質量評估體系等都有區別(理想的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培養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國現階段的教育背景下,不僅很多用人單位搞不清楚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之間的區別,就連高校法學院的教師也不能很好地對二者進行區分,往往采取統一的授課模式。事實上,二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
培養目標方面,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有著不盡相同的培養定位。法學碩士設置的初衷是為法律教育和科研機構培養學術型人才,它所預期的畢業生是學術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實務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碩士(JM)的培養目標是“為實際部門培養德才兼備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需要的高層次、復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傳統的法學碩士教育更側重于學術,而非職業教育,培養目標是法學家;法律碩士教育培養的是法律家(即所謂的律師),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強的實踐能力,能夠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從業人員。法律碩士教育所培養的人才重應用、重實務,職業道德與職業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學本科的基礎通識教育和法學碩士的學術研究教育,法律碩士教育是一種職業能力的培養,旨在培養面向各行各業的復合型法律人才,以滿足現代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課程設置與教學模式方面。根據培養目標,法學碩士應當以學術研究為導向,而法律碩士教育和教學的全部工作都應該圍繞培養寬口徑、重應用、高層次、復合型的優秀人才來進行。對比復旦大學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所開設的必修課課程可以看出,法學碩士開設的方法課、對比課突出了研究型特點,而法律碩士所設課程與本科生課程較為接近,體現了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差異。但目前法律碩士的課堂教學基本還是遵循課上滿堂灌的教育模式,依舊是以教師講授為主,教學內容也同樣是側重于理論,實踐性課程的設置遠遠不能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要求。同時,因課程設置沒有實現與其他學科和法學知識的有效結合,致使法律碩士的跨學科優勢難以發揮。
科研與論文方面。由于兩者培養目標的區別,法學碩士的科研與論文多強調學術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視理論分析,而法律碩士的科研與論文則注重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應通過多分析實際案例來闡述理論?,F實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碩士的論文要求與法學碩士沒有實質區別,對兩者的科研和論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碩士的生源是非法律專業本科生,其法律基礎知識積累不夠,科研能力也難以得到有效提高,導致其實際水平甚至不及法學本科生。這使得法律碩士不能達到預期的培養目標,影響了社會和用人單位的評價。
質量評估體系方面。英國大學的做法值得借鑒――法律碩士培養側重在本科基本訓練基礎上提高實際運用技能,學生選課通常集中于某一專業方向,只需選擇幾門課程,并且一般不寫論文,只要考試通過就可以獲得學位,通常以法律實踐能力為考察核心;法學碩士則需要寫論文,但不需要修習過多的課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為考查核心。這既適應了不同人才培養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應用型和學術型人才的培養區別。
二、大學應該培養法學家還是培養律師
有人說過: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實踐是正確的,那么理論就沒有意義。為什么要在理論上浪費時間,而不把時間用在探索實用技術上呢@?如何區別培養學術碩士與專業碩士,我們的社會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學家”還是“律師”?這可以從《耶魯報告》得到啟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沒有相關理論知識的人實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沒有歐幾里得原理相關知識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沒有學過化學理論的染工可以調制色彩。但這樣的勞動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狹窄的職業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擁有更加廣博科學知識的人的持續監管。如果他想冒險超越既定規則,而沒有現成理論做指導,就會盲目、胡亂地工作;通過長期實踐,他可能已經達到熟練操作的程度,但業務計劃的安排、機械工程的新組合、技術的發現和改進等卻通常來自經過更高級和系統培養的人的思維。”也就是說我們既需要精于實踐、掌握熟練技術的操作人員,即專業碩士的培養目標,又需要精于理論且以研究為主的高層管理人員,也就是學術碩士的培養目標。
關鍵詞:法學論文開發;小塊知識單元;知識組織
高校學報法學論文的開發性知識組織,是指選擇高校文科學報上發表的法學論文為知識群,通過對知識群的科學開發,以論文中的各個小知識團塊為單元切挖出精煉的小知識塊,然后進行小知識塊的標引,在適用工作平臺(軟件)上組織成各種開發性知識集成系列等知識開發組織工程。如以韶關學院學報2007年法學類論文為例的開發性知識組織,是時段性專類論文的開發性知識組織工作。韶關學院學報在2007年共刊發法學方面論文42篇,可開發成250多個小知識塊,組織成許多開發性知識集成系列。積極搞好高校學報法學論文的開發性知識組織,能有效促進學報的信息化建設,更好地發揮法學論文的教研參考作用。
一、知識開發組織平臺的選用
法學論文的知識開發組織,首先需要選擇一個適用的軟件系統以作構建平臺。目前,國內較好的資源整合系統有: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開發的跨庫集成檢索系統(CSDL)、華中科技大學圖書館研制的異構數據庫統一檢索平臺、清華同方的異構數據庫統一檢索平臺USP和TRS數字圖書館資源整合門戶(TRS IIP)、浙江天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發的天宇異構資源統一檢索平臺等,可供選擇。特別是經過改造的“維普期刊全文數據庫”所用軟件,就是一個很好用的工作平臺。
在軟件系統的選擇上,應重視兩個方面。首先,所選軟件系統建庫的簡易性,如快速掃描、自動識別、多格式自行轉換等功能要突出,使得資源庫的建設能較輕松、快捷、有效地進行。其次,組建起來的專類論文開發性小知識塊資源庫應有很好的層次感,能直觀地表現出知識資源的有序組織層次。再次,所選軟件系統構建起來的資源庫應有利用的便利性,具有較好的檢索功能,方便讀者簡單、快速、有效地進行知識的查找與獲取。這點是更要重視的特性。
二、高校學報法學論文的開發方法
文獻知識資源開發已經提了很久,做了很多,但成效就是不顯著。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開發出來的知識產品質量不夠高,無法使讀者與用戶完全滿意。要從法學論文中開發出高質量的小知識塊(產品),開發人員熟練開發技巧并了解法學知識很有必要,這是技巧之外的大技巧。高校文科學報中的每篇法學論文都有若干個專用小知識團塊,從法學論文中作小知識塊開發,應根據法學論文的專用知識團塊分布狀況進行切分,然后提煉成精致的小知識塊。例如作者黃瑞棟的《建立刑事和解不捕制度的構想――以檢察業務為視角》一文(7202字符數),可以開發成16個小知識塊:(1)刑事和解的定義(小知識塊的標題,下同)――“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發生后,經由調停人從中斡旋,加害方和被害方直接商談,就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及其民事補償達成協議,以解決刑事糾紛的活動”;(2)刑事和解的起源――“刑事和解于上世紀六、七十年端于北美,隨后,德國、俄羅斯、新西蘭等國都在法律中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對有效解決刑事糾紛、確保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法學論文的小知識塊開發分三步:第一步,對知識小團塊進行切分。辨別知識小團塊先要識“塊”,識別文中知識小團塊的分界線才好分塊。一般對有4級或3級小標題的按小標題分塊;只有2級小標題的或無小標題(只有“一”“二”等)的,需認真閱讀分析論文后根據知識組合團塊分塊。法學論文的小知識團分塊,可運用相關的分塊訣竅:論述性的論文多數按段、節劃分;說明性的論文多數按列或項劃分;方法性的論文多數按套或種劃分;評論性的論文注意按論點劃分;技術方面的論文注意按用途劃分等。認清各知識小團塊之間的分界線后,即可按分界線切分知識小團塊。第二步,對切分出來的知識團塊進行“瘦身”提煉。從文中切分出來的知識分塊,大多數都要進行“瘦身”處理。特別是有些以文中的某段文或某兩段文作知識塊的,經過再提煉后才能成為精煉的小知識塊(精品)。知識分塊的再提煉,就是要運用編撰文摘的技巧,把其中主要的內容摘錄出來,丟棄那些次要或不用的部分。進行法學論文開發知識塊的“瘦身”提煉,需要堅持最小化原則與性質不變原則,即應把法學論文提煉成各種最小的專用知識塊(單元),并使最小化的知識塊能保持其原有的含義、性質。第三步,小知識塊的組合(知識重組)。經提煉出來的知識內容,有些只作累加起來即可成為適用的小知識塊(成品);好的一部分得由摘編員通過使用關聯詞連接成有序、通順的知識小塊。上例中的(1)(2)都是無小標題的小知識塊開發,(3)至(16)都是經提煉與組合后產生的小知識塊(片斷)。原文中(16)部分共有533個字符數,經提煉與組合成256個字符數的小知識塊(見上例)。進行法學論文的知識開發,要求開發人員既要掌握相關的開發技巧,也要掌握一定的法學知識。掌握開發技巧,能提高開發速度;而掌握法學知識,才能更好地進行文中小知識團塊的劃分,開發出高質量的小知識塊。
三、高校學報法學論文開發性知識的組織
開發性專題知識小塊數據庫不宜采用分類號作知識小塊的分類組織,以多級主題詞系列作按主題詞分類組織是個好方法。此法很適合開發人員有效開展知識小塊組織工作,由此法組織起來的小塊知識資源庫也非常便于讀者的檢索利用(符合讀者的檢索習慣)。
進行法學論文開發性知識塊的組織,主要是對小知識塊的標引,即根據各小知識塊的內外特征,特別是其教學特征,經分析、歸納后賦予其特定標識的過程。人為的小知識塊標引,有人為地手工直接多項標引與人為地設計專用軟件作機讀自動化專項標引等形式。小知識塊的主要標引項目包括題名標引、主題詞標引、關鍵詞標引、功用詞標引、作者標引、時序標引、出處標引等。其中較難的是題名標引與功能詞標引。小知識塊的題名標引,可選擇原文中某級小標題為題名,也可通過修改原文中某級小標題后得到修改題名,更多的是根據小知識塊的中心內容給出一個新題名。功用詞標引,即把小知識塊所含的各種功用以簡潔的詞語標引出來。小知識塊的功用詞標引,主要由標引人員完成,但也應給權限允許用戶在使用中作功用詞標引。另外,要重視主題詞的標引,小知識塊的主題詞應與專題數據庫的頁面設計詞相對應。例1,對作者黃瑞棟所撰《建立刑事和解不捕制度的構想一一以檢察業務為視角》一文中開發小知識塊“(10)我國刑事和解不捕的人文基礎”――“中國古代的法制理念一直是遵循‘德主刑輔’的刑罰觀,德治、禮治成為法治的基礎和輔助,并共同構成治國安邦的基本方略。追求社會的和諧穩定是絕大多數人的心愿,重視道德等非法律因素在解決刑事糾紛中的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向傳統價值觀的回歸,使司法能重新獲得
道德的支撐。再從社會層面來看,刑事案件的‘私了’長期存在于民間,這種亞文化狀態更容易為以農民為主的社會群體所接受”。主要標引包括:題名(由原小標題“刑事和解不捕具有廣泛的人文基礎”修改成“我國刑事和解不捕的人文基礎”);主題詞(第一主題詞“法學研究與教學”、第二主題詞“刑訴法研究與教學”、第三主題詞“刑事和解不捕制度”,分別與本數據庫的1、2、3頁面設計詞相對應);關鍵詞(刑事和解、刑事和解不捕制度、人文基礎);功用詞(刑事和解不捕制度構建、刑訴法研究、刑訴法教學);作者(黃瑞棟);時序(2007-11-25)等。除此之外,小知識塊還可以作出處、分類、文摘、引文、基金、ISSN、ISBN、登錄號等方面的標引。進行法學方面小知識塊的標引,需要堅持標引的充分性(要標引出盡可能多的檢索點與鏈接點,每個檢索點或鏈接點都有充分的代表性)、簡要性(要用最簡短精要的言辭去標引)、實用性(要保證每一條標引都有很好的功用,都是實用的)等原則。只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確定必要的標引項目,制定必須堅持的原則,采用好的標引方式,也必定能夠把小塊知識單元的標引工作做好。當然,對法學方面小知識塊作有效標引的需要,也強調標引人員必須要了解法學知識。特別是進行小知識塊的題名、關鍵詞標引,有法學知識的標引人員才能做得更好。根據所選工作平臺的工作步驟,按部就班地把標引好的小知識塊輸入數據庫中,即完成了一個小知識塊的建庫流程,法學教研參考小知識塊數據庫由此建成。
四、高校學報法學論文開發性知識資源的利用
第一,利用學報開發性知識資源促進法學教學模式的改革。法學論文開發性小知識塊資源庫的建成,更有利于促進高校的法學灌輸教學模式改革成指導(引導)教學模式:首先,教師在課堂上不作法學專業課程知識的解釋(不直接教授給學生以基本的專業課程知識),不論證有關的專業課程教學課題和問題,只是提出很專業的小課題,然后傳授給學生如何利用專業知識去論證專業課程教學課題和問題的方法;其次,學生根據教師指導的方法,并從課本上和法學論文開發性小知識塊資源庫及其他知識資源庫中獲取有關的參考資料,然后對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中出現(含提出)的課題和問題進行論證、解釋,從論證、解釋過程中掌握一部分法學專業知識;再次,學生通過對許多法學專業小課題系列的親自解釋、論證后獲得系統的法學專業知識,更主要的是獲得了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法,提高了相關的能力。對于一個具體的教學課題或問題來說,如果教師能授以分析、論證方法,專用小知識塊資源庫等又能提供一定的法學專用(無雜質)參考資料,學生就會樂意而輕松地開展相應的分析與論證,法學方面的指導(引導)教學模式就能得以推行。
第二,利用學報開發性知識資源提高師生利用學報法學知識的效率。通過切分高校學報法學論文,產生適用性更強的精煉小知識塊(片斷),各小知識塊有標引,可作多點檢索,是法學小知識塊資源庫建立的另一大特征。在數據庫中,教師和學生可按原論文標題調出本文的所有小知識塊,也可按某專題調出相關的小知識塊,還可按年度調出本年度所有的小知識塊……這一形式的數據庫,與《CNKI》(全文)、《維普期刊庫》(全文)相比,屬開發性知識塊資源庫;與《高校學報文摘》的一文一摘相比,屬一文多點多摘的更小塊更專類的開發性知識塊資源庫。法學論文開發性小知識塊的提供,既可消除師生通過閱讀整篇文章去尋獲有用資料的勞作之苦,又可減少師生的檢索時間,還可使師生得到更適用的參考知識資源,在教學、科研活動中得以充分利用。
在目前全國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已逾700所,在校學生超過30多萬人,發展規模太快,法學專業也成為畢業生最難找工作的專業之一的情況下,農林院校開辦的法學專業與綜合類、政法類高校舉辦的法學專業相比,在辦學歷史、師資力量、法律氛圍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距離,其面臨著求生存、謀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在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上,應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畢竟從事法學研究的人員是少數,大部分學生應參加實際工作[1]。本文就以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學專業的改革實踐為例,來探討如何根據學生自身的素質和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利用農林院校的學科和專業優勢,確立“交叉性”的人才培養模式、“團隊式”的辦學組織形式和“實務型”的教研模式,辦出自己的專業特色,并逐步提高農林院校法學專業的競爭力與生命力。
1 “交叉性”的人才培養模式
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科技進步飛快,對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需求旺盛,迫切要求理工類、行業類強勢高校充分利用其得天獨厚的理工科專業資源優勢,積極探索建立法學與科技相結合的“交叉性”人才培養模式。目前我國有部分理工類、行業類院校已采取這種人才培養模式,如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依托學校的理科實力并針對該??茖W技術專利與產權等領域問題較多的特點,即以發展科技法、知識產權法等為定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依托強大的理工科及自然科學技術文化優勢,以發展航空法為特點,以培養掌握一定的航空航天科學技術知識的復合型法律人才為目標。
東北林業大學是黑龍江省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屬林業院校,現在也致力于綜合性大學的建設,法學教育一方面為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本文由收集整理興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為林業行業培養其所需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課程體系設置中充分體現林業的特色,在講授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環境法基本課程的基礎上,增加林業生態保護法、林業法、林業環境管理法等選修課程。此外還設置了刑事偵查技術、房地產法等體現跨學科特色的專業方向,同時專門建立一個跨學科的特色研究機構——環境資源法重點研究基地。以后還要逐步設置法經濟學、法社會學、交通法學、科技法學和電子商務法等有特色的課程,通過學科的交叉融合,對學生進行知識交叉的培養,以適應社會對實務型人才的需求。
關于“交叉性”的人才培養模式,可以體現在“精神的交融”和“知識的交叉”等多個方面。現行比較好的交叉性人才培養模式應當是雙專業疊加模式,有的稱之為“3+2”模式,即理工科專業的在校大學生在學習3年的本專業知識之后,經考試轉入法學專業修讀2年法學專業知識。如東北林業大學目前實行的是法學雙學位制,非法學專業的在校大學生在學習2年的本專業知識后,如成績優秀即可選擇攻讀法學第二學位,在自己的業余時間學習2年的法學課程,考核合格并通過論文答辯的即可獲得法學學位。法學專業的學生還可以選擇攻讀外語、計算機、會計等第二學位。事實上,這樣的培養模式既符合理工類、行業類院校法學教育的辦學特色和辦學規律,也符合人才市場的需求,所培養的人才具有極強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
從人的全面發展來看,現代大學里學業的競爭正逐步轉向基于多元智力的復合能力競爭。學習已經并正在突破傳統知識教學的框架而成為一種綜合能力的培養和實踐方式,能力建構的理念已經上升到與傳統的學問修養并駕齊驅甚至更高的地位。所以應轉變教育教學觀念,構筑與時展趨勢和特點相適應的現代教育教學觀念和人才培養模式。相應的,知識交叉的特色培養還可通過優化法學教育的課程體系,加強對學生知識結構、學習能力和職業能力交叉的寬口徑專業培養來實現。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所在院校理工科方面的學科優勢,通過通識基礎課程平臺,拓寬學生對理工類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面,從而加強對現代科技知識的掌握及其基本技能的訓練;另一方面注重設置交叉性的專業課程。當然學生的精力和時間是有限的,不應當讓學生陷入無止境的課程學習,所以各學校要根據自己學校的實際情況來設置法學專業課程。
2 “團隊式”的辦學組織形式
農林高校要確立“交叉性”的人才培養模式還需要“團隊式”的辦學組織形式。如果僅靠單個人的孤軍奮戰就無法適應多學科的交叉研究和復合知識的人才培養。在此,東北林業大學優勢專業如林學、野生動物保護、材料學等專業有著成熟的團隊式教學組織形式可供借鑒,如按照學科專業組建一批有學術特色、高水平的教學科研團隊,充分發揮學科帶頭人的引領教學改革建設和學術研究的作用和團隊整體協作的力量,不斷促進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在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的法學專業,這樣的團隊分為兩類:一類是教學團隊,按照法理學、刑法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環境法學和國際法學等傳統學科建立若干教學團隊;另一類是在新興的法學邊緣學科和法學交叉學科等領域,建立有其他相關專業教師參與的幾個有特色的創新團隊,如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團隊就吸納了林學院和野生動物資源學院的專業教師。教學團隊分別由各專業的學科帶頭人領銜建立“負責人——主講教師——助講教師——教學助理(研究生)”的教學組織模式。在此,學科帶頭人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走入本科教學第一線,負責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以教學團隊為單位進行核心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改項目申報、研究等工作,形成配置合理的教學梯隊。如行政法學教學團隊就在2008年成功申報上黑龍江省精品課程。學術團隊則通過組成課題組共同申報、承擔科研課題的研究,有力地推動學術水平的提升與學科的發展。如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團隊就申報上多項國家林業局、省部級課題,為我國林業法制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2010年東北林業大學成功申報上法學一級學科碩士點,法學學科建設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眾所周知,法學與理工科有很大不同,在采取“團隊式”的辦學組織形式時應注意一些問題。比如,“團隊式”可能更主要適應于教學和課題申報這兩大塊。教師隊伍因為存在教學經驗、教學方法等各方面的差異,“團隊式”教學模式有利于各專業領域的教師之間揚長避短,互促學習,而且學生也能從不同教師的教學教法中掌握知識及學習方法;不利之處是有時課程銜接不是很好,連貫性較差,這就需要團隊里的教師多交流、多切磋。至于課題申報,“團隊式”也非常適宜國家各類法學課題的申報,不宜采取“單打獨斗”式申請及研究,這樣會在申請的數量和完成的質量上受到很大影響。當然“團隊式”的研究模式同時鼓勵出個性化,充分發揮每個教師的研究專長,真正做出有影響的課題成果。
3 “實務型”的教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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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魯大學校長雷文曾經特別指出:教學方法的問題是制約學生創新能力發展的主要原因,因為不同的教學方法取得的效果是大不一樣的[3]。大學教學最根本的方法應該帶給學生心靈自由的飛翔,才能喚起學生創造的沖動,才能激起學生分享的內在需要。為了培養應用型、實務型法律人才,需要借鑒理工科“重實驗、重實訓、重實效”的綜合實踐教學方式,構建包括案例教學、模擬法庭、診所式教育、實訓實習等多環節、多層次的實踐教學體系,以強化學生法律操作技能和實踐創新能力的訓練。
當今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生活更迭頻繁,各類法律糾紛層出不窮?;旧?,目前農林院校,特別是東北林業大學的法學教師都有或多或少的實務經驗,這些教師將法律實踐融合在教學和科研中,形成“實務型”的教研模式。“實務型”教研模式有利于培養和訓練法學學生的法律技能,使他們畢業后能夠很快適應社會,最終促進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采取“實務型”教研模式,首先要求任課教師必須具有豐富的法律職業經驗,并將法律實務與科研、教學活動結合起來,甚至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實務工作者共同承擔教學。這些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將會有力地促進教師的科研和教學工作,因為教師會將實踐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帶到課堂,并引導學生參與討論,大大豐富實踐教學內容。同時,教師可結合自己的科研設想,講解創新思維的全過程,將教師研究性的教學與學生研究性的學習有機地結合起來,教師發表的論文、出版的著作也可以是對法律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分析與思考。
“實務型”教學方式的關鍵是加強實踐教學各環節,尤其是強化模擬法庭功能,甚至引進真實法庭審判活動,豐富診所式法律教育內容。實際上,模擬法庭就是一個提高學生實踐、應用能力為主的綜合性法學實驗室。通過模擬法庭教學方式,采用實戰式演練,選取實際案件和案卷材料,在不同教師的指導下分別承擔原告、被告和審判人員的角色,在庭審前各組互不交流,不進行“彩排”,直接進行庭審對抗,以加強對學生進行會見當事人、審查證據、法律文書寫作、口頭表達、辯論技巧、推理判斷等方面的訓練。
東北林業大學的模擬法庭設備比較優良、完備,經常邀請法院將真實的庭審活動設在模擬法庭進行,既有利于學生就近觀摩實際的法院審判活動,又能解決部分法院審判活動場地緊張的困難,更能促進學生與審判實務人員面對面的直接交流,可謂一舉三得。東北林業大學還學習借鑒兄弟院校的診所式法律教育,這是一種在行動中學習的情景式教學方法,它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縮小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4]。該教學方式以學生為主導,學生直接參與教師承辦的案件,從而鍛煉各種能力。
此外,東北林業大學多年來一直加強教學實習基地的建設,優化實習實訓的效果,使學生通過在檢察院、法院等法律實務部門的實際視察和操作,將課堂上所學的法
【關鍵詞】法律碩士(法學);職業化教育;實踐教學
法律碩士(法學)(后簡稱法法碩)是2009年教育部新增的一個研究生專業學位,以培養專門型、實務型的高級法律人才為目標,強調職業化培育方向。然而,像大多數新生事物一樣,它在許多方面都引起了大家的困惑和爭議。尤其在如何實現其特有的職業化教育特點方面,面臨一些困難和挑戰。我們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期望對推進法法碩專業人才培養有所幫助。
一、法法碩專業學位應以培養專門型的職業化法律人才為目標
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教育始于1996年,它是在借鑒美國、歐洲等國家培養高層次、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和教育實際建立起來的一種專業學位。其設立目的是培養德才兼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需要的高層次的復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①很顯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一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強調職業化教育的學位。它與傳統的法學碩士學術型學位在培養目標上可謂截然不同,從而決定了這兩種類型的研究生教育應該具有不同的培養重點和不同的教育模式。
然而,2009年法法碩這個新增專業學位的出現似乎模糊了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原有的邊界。因為法法碩既具有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特質,又有法學本科背景的要求。它就像是一個混血兒一樣,游走于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之間,給人們帶來不少的疑惑。根據《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法法碩專業的培養目標是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②可見,法法碩與傳統的法律碩士的不同之處在于生源專業背景的不同,前者只招收法學本科學生,而后者招收非法學專業本科學生。而法法碩與法學碩士雖然都只面向法學本科學生招生,但區別在于兩者培養目標不同,前者是培養實務型、應用型人才的專業學位,后者是培養研究型、學術型人才的科學學位。
設立法法碩專業是對法科研究生培養的一次意義重大的結構性調整,一方面法科研究生培養出現了從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培養職業型人才為主的轉變,教育部已明確表示,要壓縮法學碩士學術型學位的教育,逐步加大職業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則是從培養復合型法律碩士向培養復合型法律碩士與培養專門型法律碩士并舉的方向轉變,原有的非法學專業本科生報考全日制法律碩士,使學生在非法學專業與法學專業之間產生復合的知識與能力,被稱為“復合型法律碩士”。新增的法法碩招收的是法學專業的本科畢業生,有利于培養專門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業務技能和職業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法法碩專業人才培養的現狀與困境
(一)高校師生對法法碩的性質認識不足
法法碩專業是在2009年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結束之后才開始設立的一個新專業,從專業設立到招生之間的時間比較短,之前沒有在高校廣泛征求意見和宣傳,因此大多數師生對此專業性質不大了解,也存在疑惑,所以沒能給在校的學生以充分的引導,這使得報考法法碩的生源較少,考生大多是從法學碩士報考者中調劑過來的。以中山大學法學院為例,今年該學院的法法碩專業計劃招收100人,但是第一志愿報考該專業并達到分數線能進入復試的考生不足10人,其余只能調劑過來。這容易使人產生一個印象:攻讀法法碩專業是法學碩士考生落選后的的一個“無奈選擇”。而調劑過來的學生在入學前往往缺乏充足的職業選擇準備,在入學后也往往陷入職業發展困惑,不能順利自覺地按照法律碩士職業化教育需要的方向發展。
(二)法法碩培養模式缺乏職業教育特色
法法碩專業是一個致力于培養實務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專業學位,它強調實踐教學和職業化的教育,其培養模式本應有別于以培養研究型、學術型人才為目標的法學碩士。然而,法法碩的教育實踐表明大部分院校對法法碩的培養大多是因循法學碩士的培養模式,教學內容側重理論研究,教學方法單一,課程體系沒有針對法律碩士特點來設置,無法體現專業學位實踐教學和職業化訓練的特色。
目前,各院校對于法律碩士主要存在著三種教學方式:一是以課本為主的法學本科教學方式;二是采用適用于法學碩士對象的專題教學法;三是采取為迎合司法考試需要的培訓式教學法。③顯然,這三種教學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法碩的教育中照搬這些教學方法,難以實現培養專門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無奈的是,普通高校的法學教師大多以學術研究為主,兼備淵博法學知識和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師資力量嚴重不足。因此,純粹依靠傳統的學術型導師,很難實現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學要求。但是由于既有的學術型的師資力量無法迅速實現轉型,在法法碩的教育中只能沿用這些傳統的教學方法。
(三)法法碩的實踐教學有待改進
首先,現行的全國法法碩的指導性培養方案與實際教學情況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據國家教委頒布的《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法法碩專業學制一般為兩年,但所要求的總學分不少于57學分,其中實踐教學占15學分,時間要求不少于一年,也就是說,剩下的42學分包括學位論文必須在余下的一年中完成。教學任務繁重而學制未能相應延長,在某種程度上違背了研究生的教學規律。同時,新增專業課程按法學一級學科為主設置,必修課27學分,除了外語和政治兩門課程外,其他10門均為本科階段的法學核心課程,上課內容可能會出現大面積的重復,課程設置專業特色不明顯。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實際的教學情況,該指導性培養方案無法被執行,各大院校紛紛作出變通性的處理,如華東政法大學把該專業的總學分減少至48學分④,深圳大學將其減至3分⑤。
其次,實踐教學的推進缺少有效的保障機制。實踐教學是法法碩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度罩品纱T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明確規定實踐教學時間不少于一年,學生在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公證處等司法實際單位或政府法制部門、企事業單位法律工作部門實習不少于6個月。⑥然而,不少高校卻缺乏有效的實踐教學資源去保證與實習單位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也沒建立有效的實習指導、管理及評價制度,學生實習的時間和學習質量難以得到保證。盡管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要求培養單位加強教學與科研、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和交流,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參與研究生的教學及培養工作,但是從教學實踐來看,各高校從實務部門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授課多半停留在設想階段,受制于固有的管理制度和有限的教學資源,要將這些設想落到實處,尚有一系列的問題亟待解決。
(四)法法碩的就業市場尚不成熟
作為一個新增的專業,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出現體現了專業學位人才與學術型人才的分化,這是現代社會職業劃分細化、社會分工細化的結果。但法法碩專業的內涵與特點尚未被大眾熟知,甚至存在一定的誤解。因此,法法碩要能被就業市場認識和接納還需要一個較長過程。由于法學碩士和傳統法律碩士(非法學)畢業生已有其相對固定的就業市場,其特點為相關的用人單位所了解和熟悉。那么法法碩的學生如何在他們已占領的就業市場中搶到一塊屬于自己的領地并鞏固下來,這恐怕并非容易的事情。
三、改進法法碩職業化教育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法碩職業化教育方向的認識
首先,教育主管部門應該通過各種媒體和主題會議大力宣傳這個專業,讓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充分了解和認同這個專業的設立目的和培養模式,強化職業教育的理念。
其次,各個招生的法學院校應該加大在師生中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師生充分認識法學碩士、傳統的法律碩士(非法學)與新推出的法法碩專業之間的區別,了解法法碩專業設置的目的和學生培養方式,改變過去只注重學術學位,不重視專業學位,只注重學術訓練,不重視職業教育的觀念。同時,可采取增加推薦免試研究生及向學生提供獎助金等激勵政策,吸引更多的考生報讀該專業。
再次,要向用人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近幾年法律教育的變革比較多,各個類型的學位培養模式容易讓用人單位搞不清楚。所以,大學應該主動與用人單位,尤其是與法律界的單位加強溝通,向他們解釋兩類法律碩士的特點,消除用人單位對法律碩士的偏見和誤解。
(二)形成特色鮮明的培養體系,強化職業教育
首先,針對法法碩專業的特色,應該形成特色鮮明的專業學位培養體系,使其區別于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非法學)的培養。由于法法碩專業的學生本科已經經歷了四年系統的法律基礎知識的教育,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應進一步更新法律知識,深化專業培養,加強職業技能訓練。為此,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頒布的指導性培養方案中存在的問題,各大院校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完善培養方案,建立科學而有特色的培養體系。中山大學法學院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必修課程方面,主要通過學科專題、前沿講座的形式進一步夯實學生的法學基礎,更新法律知識,開拓學生視野;在選修課程方面,學院提供了9個專業模塊供學生自主進行選修,體現了分類培養,深化專業領域教育的特色。
其次,在法法碩的培養中應進一步強化職業教育模式。要充分調研,聽取法律實務界的意見,針對以往應屆畢業生比較缺乏的能力和知識來設計課程模塊,加強實務訓練。在法法碩的職業化教育中應探索多樣化的教學方法:一是加強案例教學和模擬實踐教學,適度推廣法律診所的教學模式,著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操作技巧;二是適當選擇社會調查、旁聽審判、專業見習、法律義務咨詢等教學方式,豐富實踐教學課程;三是改進考核方式,加大考查學生運用所學專業理論和知識,發現、分析、判斷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專業能力和方法,增加學生實踐實習課程的學分,完善學生實習考核和管理辦法。此外,還應建立一批穩定的學生實習基地,為學生實踐教學提供持續和穩定的保障。
(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構建“雙師型”結構
首先,要實現培養模式的轉變,必須促進現有的學術型導師進行一定程度的轉型,以適應專業學位培養的要求。一般而言,傳統的法學教育偏重理論講授,師資隊伍也以研究型人才為主,因此,為了滿足專業學位的培養需要,法律院校應該加大對實務型教師的培養力度,可以定期組織實踐教學培訓和教學經驗交流,每年選派一部分老師到國內外專業學位建設得比較好的學校進修,或者為他們提供機會到法律實務部門調研考察,吸收先進的實踐教學經驗,以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同時,在教師聘任和考核方面應該對上法律實務課程的老師有所支持和側重,鼓勵有關培養法法碩的院校出一批法律實務精品課。
其次,高校應積極聘請法律實務界的專家擔任兼職導師,全面實行專業學位的雙導師制,即除了在校教師擔任導師外,再創造條件為每位學生增加一位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來自實務界的兼職導師,如資深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或企業法律專員等。兼職導師按照其所熟悉的領域及專長,為法法碩開設法律實務課程,把實務界的最新動態第一時間帶給在校學生,指導學生的職業發展和專業學習。此外,兼職導師還可以參與學位論文和專業實習的指導工作,定期與在校的教師進行學術研討和交流,從而彌補傳統的學術型導師在實踐教學中的不足,強化法法碩專業學生的職業化教育。
(四)加強對學生的職業指導,開拓相應的就業市場
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的培育目標和職業定位應該是不同的,而傳統的法律碩士(非法學)和法法碩的生源類別和培養目標也有所區別。這些不同類型的學位的設立是推進法科研究生分類培養教育的需要,同時也是為滿足社會法律事務和職業不斷細化的需要。所以,首先我們必須要加強對學生的職業指導,幫助學生了解這些學位的特點,幫助他們根據自己的個性特點和職業發展需要來選擇攻讀哪個學位,并根據各自職業規劃來做好學業規劃。同時,我們還要研究我們新創立的這個法法碩專業學位的人才特點,分析他們的知識背景和知識結構適合從事怎樣的法律職業。在此基礎上,要把法學院培養的幾個類別的學生所適合的就業市場做細分,并組織專門的活動來向就業市場推介這個新專業的學生,幫助就業市場熟悉他們,接受他們。
注釋:
①胡加祥.法學碩士研究化 法律碩士專門化[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08(2):53-57.
②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的通知.學位辦[2009]23號.
③陳學權.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之改革[J].現代教育科學,2009(4):35-40.
④華東政法大學全日制法律碩士(法學本科)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BD/OL].,2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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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司法考試司法改革意見階段累進公務員考試
一、國家司法考試的淵源及現狀
本世紀初之前,我國法律職業化呈多元化發展,法檢系統及律師行業各有獨立的職業資格考試,且互不認同,若要從事跨行業法律職業必須“從頭再來”,此種狀況不利于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法律職業共同體及統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經人大常委會修訂頒行,最重要一條修訂即是初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從通過司法考試,符合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拔。2002年初《國家司法考試施行辦法(試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舉行首屆統一司法考試。從此標志我國司法系統人才準入制度的規范化和選拔標準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國法律職業思維和理念的形成和升華,對司法機關及律師行業的人員素養的提升提供了一個量化的平臺。
(一)司法考試制度對高校法學教育及教師職業的影響
1、我國政法院校及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是從建國初廢除國民政法《六法全書》,摒棄民國法統的基礎上成立起來的,法學教育幾乎照搬蘇聯等社會主義陣營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視意識形態和國家,形態色彩濃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較性,法學畢業生畢業直接分派到法檢系統從事實務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為政策的執行者而職業的法律人。期間,司法機關權威遭到踐踏,使本來步履維艱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學院校開始恢復,但因為前期發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環境的嚴峻,導致法學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養出現浮躁的趨向,甚至出現很多速成型的培養模式,功利色彩濃厚,這在當時對我國的經濟建設確實起到積極作用,但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在此后20多年,法學高等教育不斷規范,法檢系統準入制度也不斷提高并逐漸注重較高的法學素養,逐漸形成了西政、中政幾個大的法學陣營格局。但21世紀初實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卻使高等法學教育逐漸偏離主線,,因為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若要在法律職業舞臺上有所作為,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因此很多院校開始注重功利性和應試性,而忽略了基礎理論的學習和法律人格的培養,使得大學法學教育成為應試工具,特別是2008年考試政策規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階段即可參加司法考試,這無疑導致大學階段就是為了司考教材而學習,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無意義。其因缺乏獨立的法理思維,大學四年的系統學習似乎只為司法考試,從而造就很多會考試而不會學習的“高素質人才”,這對今后司法精英化的發展是一個桎枯,也和司法考試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2、教師行業因其職業特點,交際面狹窄,個人的獨立面不容易表現,所以教師職業雖然是個穩定的職業,但教師心態并不穩,又因現在司法考試及公務員考試條件比較寬松,所以很多年輕的老師多數抱著“跳躍”的心態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師相當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學生身上和教學、課題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費在司法考試上和公務員考試上,導致教師隊伍不穩,階層脫節,難以培養骨干力量。教師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當大的比例,在國家機關越來越要求社會在職經歷的情況下這個現狀不失為一個豐厚的資源備選。但是實踐中一些不足也逐漸凸顯出來。尤其在司法機關,這種缺陷比較明顯。因為教師行業的特殊性,在應試上要比應屆畢業生有更大的優勢,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試“狀元”幾乎全是教師出身,動輒430分、430分。然后再從事律師行業或者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司法機關,但在司法實務中,這些高分狀元們卻顯得力不從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試的單純應試性讓他們掌握了答對題的規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個理工科出身背了三個月輔導資料竟也高分通過,這不能不說是現行司法考試注重應試性和表現出工具性的一個弊端。
(二)司法考試對法檢系統的影響
自新的《法官法》及《檢察官法》頒行,法檢獨立的資格考試被取消,法官、檢察官資格晉級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在中國法治建設是個質的飛躍。但也遺留下來一些問題,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檢系統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對和新進干警同一起點的問題,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實務經驗非常豐富,但因精力和應試能力較弱,始終跨不過司法考試的門檻,給很多法檢機關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尷尬局面,而年輕的法官、檢察官又缺乏實務經驗,造成“業務斷層”。這是特殊階段的局部特寫,但也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筆者在實務中即可感覺到,年輕檢察官有深厚的學理基礎和敏銳的邏輯思維,但缺乏實務經驗,在實務中難免會現一些失誤,但很多沒有法律資格的老干警有非常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實務經驗,如果有老干警的幫教,送上一段路,會少走一些彎路。對年輕干警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也有很大的引導作用。
二、對大學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制度的關系的初步探討
司法考試主要是從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才中選拔應用型法律人才,而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是通過法學本科教育來完成。因此,司法考試不可避免地會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產生重大影響,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滿足法律職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正效應。
1、更新法學本科教育的觀念法學教育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是觀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試對法律職業提供的準入標準,我國的法學教育的重點應該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主要對應法律應用人才,即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我國傳統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著力塑造“高級專門人才”,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的培養,導致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學教育與職業教育脫節,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脫離,法學專業本科生缺乏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差等現象。要改變這種狀況,法學教育應當采用精英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素質教育理念,在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培養的同時,要注重對學生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的培養,提高學生運用專業知識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為應對司法考試的需要,要實現師生原有角色的轉變,并革新教學的方式、方法。教師角色應從知識的權威向知識的組織者轉換、從知識的灌輸者向學習的促進者轉變;學生角色從知識的被動學習者向知識的主動探索者轉變。據此,學生和老師的關系是知識交往的主體性的伙伴關系。知識教學從“知識傳授”轉換為“知識對話”,既可激活教師的教育智慧,又可催聲學生的學習熱情。必須注重啟發式、探討式等有益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能力的方式,采用“問題研討”、“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等教學方法,啟發和引導學生思考和解律條文的內容,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掌握適用法律的技巧,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重視對學生獲取知識和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職業技能。
2、因法律職業需要的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生,法學本科專業課程的教學內容要緊密結合聯系司法實踐和社會實際,因此,還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高校教師隊伍較為封閉,與系統外部交流過少的狀況,在學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建立靈活的人員交流機制,使法學教師定期有機會參加司法實務工作,并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兼職或專職教師,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學理論水平,又深諳法律實務的法學教師隊伍,以為法學教學內容的優化提供師資隊伍保障。
司法考試影響著法學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要應對司法考試,這是一個現實問題。但不是要把法學本科教育變成“應試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試為契機,推動法學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內容與方法等方面的變革與創新,培養適應社會需求的全面發展的人才,不僅使學生具備法律從業者所應有的綜合素質,同時還要培養學生的從事法律職業所必備的智識和能力。
三、司法考試與高校畢業生及社會在職人員的關系
司法考試從一定層面上為大家公平競爭提供了一個公正的平臺,其體現兼容并包的準入門檻也為我國法律職業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畢業生就業環境極為嚴峻的情況下,應當有意識的傾斜于此。社會在職人員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們參加司考和公考為了是更有所作為,而在此情況下高校畢業生與其競爭并不占優勢,在公務員考試中此種情況表現的比較突出。從近幾年司考報名統計來看,全國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學專業,法學畢業生在逐年增加,就業也日益困難。限定考試主體資格,要求報名者須具有法學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學教育備選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業穩定,避免行業間頻繁“遷徙”,比如教師隊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滿三年才可參加司法考試,五年才可參加公務員考試。針對招考進法檢系統通過司法考試的非法本專業人員司法實務層面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可以要求非法本專業通過司法考試后,須到律師事務所見習滿兩年才有資格報考法檢系統。針對中西部地區欠發達地區律法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現象,中央也實行了特殊的照顧政策,中西部地區報考條件降為法律專科學歷,同時分數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據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見》精神:適當放寬西部司考報名條件并相應降低合格線,在新疆、等地單獨組織在職法律職業考試試點,完善司考通過制度,完善從普通高校畢業生中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合并進行。我們應該深刻領會中央《司法改革意見》,針對中西部的法檢斷層現象有更深刻的認識,并在立法上細化,改變西部法檢系統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體執法素養。
四、完善司法考試改革的探索
1、目前司法考試是有最高法、最高檢及司法部共同組織的,以司法部為主。不同部門利益沖突在所難免,每年的試題及答案也都引發了大量爭議,詬病頗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考的權威性。因此司法考試領導機構的組成應當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應當成立專門的司考組織機構,吸納學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實務人士參與其中,應當盡量選用通說,避免爭議問題的出現,并完善答案復議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鑒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相脫節,原則上法官、檢察官應從通過司法考試的優秀人才中選任,而實踐中若要成為法檢機關工作人員還要通過公務員考試,而律師行業卻只需“一卷永逸”,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否定司法考試的權威性,而更多帶有工具性。因此應當改善這種狀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可以從法規角度細化,針對法檢系統,可以分類別招考。對業務類司法人員,比如法官、檢察官可以通過合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擇優選拔,作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員,并經過兩年審判或檢察工作以后,通過競爭考核任命為法官、檢察官。而非業務類人才招錄應當并入統一公務員考試中,按行政機關標準錄用。
2、改革司法考試模式,分階段累進通過
近年來,關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試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證實,個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終身”的考試模式確實存在很多弊端,考試次數越少,結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試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僥幸過關的可能性。而在實務中這種弊端也較突出,有些所謂高分通過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會寫狀,問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別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檢業務中這種不足也有表現。有學者建議引用日韓等國的累進考試制度,避免一次通過的僥幸心理。因各國國情不同,社會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韓等國多年司法考試制度的實踐和理念確實值得我們借鑒。日本司法考試分兩次進行,第一次考試主要是針對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所應該具備的知識能力者,采用單一選擇和論文的方法進行。第二次考試是針對通過第一次考試和可以免除參加第一次考試者。第二次考試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和刑法三個科目,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以論文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三階段考試,第三階段以口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五個科目。最后一個階段的考試成績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試前兩個階段的成績不予保留。
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考試(其稱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的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實考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參加第二試。第二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參加第二試人數的百分之十六(確定具體人數時還應當考慮法院、檢察院當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檢察官的人數)參加第三試。第三試為口試,主要是考察應試者的專業知識和表達能力??荚嚨目偝煽円缘诙嚭偷谌嚨某煽冇嬎?其中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依總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但第三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鑒于我國大陸具體國情組織三次以上累進考試不符合實際,但經過7年的司考實踐探索,在我國逐步建立起兩次累進考試制度。第一次為筆試,以基本法為主,注重“通說”,回避爭議問題,主要考察基礎法學理論,適當減少政論性試題,并適當設置每卷及格線;第一次考試考試合格者有資格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二次為筆試加面試,筆試內容以非基本法及實務案例為主;考試合格者有資格進入面試,面試主要考察法律思維能力及個人素養。面試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筆試總分和面試總分,然后從高到底劃出及格分數線。針對我國通過司法考試并不能直接從事司法工作的情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法檢系統的公務員考試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試之后,將司考成績(合格線以上)與公務員成績按比例折合,從高到低擇優錄用。這樣要成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就比從事律師行業多了一次法檢公務員招錄考試,但其又不同于現行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互不交叉的狀況。
五、結語
縱觀我國法治道路的進程,我們可以發現,從建國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就道路曲折,但總體是不斷發展,不斷創新的。特別是改革開發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長足發展,法治氛圍也愈加濃厚。憲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權概念,這是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是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化,因此對政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和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們的司法職業準入制度要不斷完善,與時俱進,通過合理的制度和規范保證司法機關理性執法、文明執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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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遠程開放教育;法學實踐性教學;缺陷;實踐實習模式
作者簡介:李莉(1964-),女,江西南昌市人,南昌廣播電視大學講師,研究方向為民商法。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2)23-0033-02
一、現代遠程開放教育的特點及法學專業實踐性教學的現狀和缺陷
作為成教學院的廣播電視大學,具有許多與普通高校不同特點。首先,在校學生大多為在職成人,實行的是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主,教師集中面授為輔相結合的教學形式。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之間,基本上處于準分離的狀態。其二,在校學生之間因各自的工作學習時間的不一致,學生學習時間與公檢法等部門工作時間的沖突,導致學校無法按照既定的教學計劃,組織和安排學生在固定的時間內參加集中的實踐性教學,即社會調查各類實習、見習等相應的社會實踐實習活動,實踐性教學活動無法落實到位,整個實習環節形同虛設。因實踐性教學環節的缺失,學生畢業前的作業,如社會調查報告往往是,虛擬、摘抄一個案例分析,隨便找個單位蓋章了事;論文也多般是沒有任何社會調查事實的基礎和自己獨立的觀點,東抄西湊他人作品的敷衍結果。其三,法學專業課程設置和人才培養的定位存在極大的缺失和反差(錯位)。法學??崎_設的18門選修和必修課程中,只有律師實務,法學本科20門課程中,也只有法律文書這二門與具體法律實務有關的課程,而以培養和訓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為主要目的的實踐性課程幾乎就沒有開設。課程的設置仍然是以通識教育為主,缺乏實踐技能的訓練和應用性的考慮。通過在校期間的學習,學生最大收獲就是拿到了預期文憑,而沒有學到多少東西。??频膶W生畢業后,連起碼的法律文書都不會制作,更談不上“熟練掌握法律輔助崗位所需的技能”了。非法律??频姆杀究粕厴I后,連起碼的訴訟流程都不了解,就更談不上熟練操作和運用了。這樣的學生畢業后,普遍缺乏實際操作能力,無工作的在就業時處處受阻、困難重重,已經在職的也因缺乏實踐技能和競爭力,壓力巨大,危機四伏,難以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1]。故現行遠程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實踐性教學的現狀,既不適合遠程開放教育狀況和特點,又不適應電大學生個性化的需求,存在嚴重的缺陷及弊端。
二、探索實踐性教學改革,培養和提高學生實踐操作能力和專業素質的必要性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這決定了其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很強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我國無論是哪種高校的法學教育,均存在著學校教育與職業教育脫離的弊端,至今仍未有較大的突破和改觀。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法律職業者必將成為一個專業化的職業群體,專門的法學教育也必然成為通向這一群體的必經之路。法律職業教育的任務,必然要由高校法學教育來承擔,法學教育向職業化轉型勢在必行。以筆者所在的課題小組,對本校08秋至11秋三年七屆的學生的調查研究為例,其中有85%以上的學生為在職人員,且大多數已經在本單位從事與法律事務相關的具體工作。這部分學生將獲取文憑和學以致用或現學現用,為主要追求目標。他們多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往往都帶著在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實際問題來學習,把學習過程看作是一個能迅速提高自己處理問題的能力并發揮其潛能的過程。希望所學知識與對提高其本職工作技能有直接的效果和作用,并且能迅速將所學知識轉化為實踐中的能力。理論知識的掌握,實踐操作能力的提高,直接影響到了他們的職業生涯和生活條件。另外15%的學生,也大多都抱有將來從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擇業期待,選擇了法律專業,希望通過學習獲得入職的學歷條件和競爭就業的基本技能。他們在實踐性教學過程中既不缺乏學習能力也不缺乏參與熱情,其缺乏是參與鍛煉的條件、機會和場所?!爸乩碚摚p實踐” 或者說實踐教學環節的缺位,一直是遠程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學生較為明顯的缺陷,也是造成學生“學無所獲”、“學無所用”的主要原因之一[2]。故在進行理論基礎知識傳授和學習的同時,將能力的培養提高到與知識的獲取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是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學校不僅要傳授給學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學原理和基于現行法律規范的法律知識,而且要使學生掌握現實生活中靈活運用法律的各種技巧、方法、能力的能力和素質,學會如何與各種人物和機構打交道的能力,學會如何分析、查證事實的能力。構建一種既能適合遠程開放教育狀況和特點,又能適應和滿足電大學生個性化需求,培養和提高學生實踐操作能力和專業素質的法學專業社會實踐實習模式,注重學生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的培養,成為推動電大法學教學改革的深化,彌補電大遠程開放教育法律專業實踐教學環節的不足,提高教學效率,實現教育部提出的構建“專業學習與法律服務一體化”人才培養模式的重大課題和必經之路。
三、實踐性教學模式的構建和應用
高職法律選修課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有的高職院校或任課教師籠統地認為法律選修課的教學目標是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沒有針對高職學生及其專業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設定。有的高職法律選修課就是要法律選修課的教學目標與“兩課”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的法律基礎部分定位相同,有的與專業課中法律必修課的教學目標定位一致,而《法律基礎》是帶有普法性質的教學,受學時等因素的限制,其教學目標只能是讓學生大致了解我國的法律體系概況;與專業相關的法律必修課強調是專業能力的培養,法律選修課的教學目標與此兩者定位相同,不利于其素質教育功能的發揮。重法律知識的傳授,輕法律素質的培養法律公選課的設置和教學仍偏重于法律知識的傳授,沒有把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的養成放在重要的位置。從課程設置上看,法律公選課程的學科痕跡比較明顯,往往是選擇法律專業課程中的一門或某一個部門法學來作為公共選修課,然后按照專業課程的理論和知識體系進行講授。由于種種主客觀的原因,教師通常采用單向的講授法,教學方法比較單一和傳統,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結果導致知識和素質的雙重缺失。缺乏合適的法律選修課教材受學科體系的影響,現實中,高職法律選修課的教師往往選用法學專業的本科或高職教材,而這些教材對于大多數非法律專業的工科學生來說,其內容過于專業和抽象,過于強調知識的體系化,而缺少對生活中的鮮活案例、法律現象以及非法律專業學生法律學習需求的關注,并不適合法律選修課的教學。由于缺少合適的教材,法律選修課的學生手里往往沒有教材,信息的溝通方式受到限制,教學中有的學生忙于記錄教師講授的內容,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學習效果。成績評定隨意性較大由于班級人數多,學生來自不同的系部和專業,教學組織實施難度大,學生成績通常根據課程論文或開卷考試成績評定。課程論文抄襲現象嚴重,往往出現雷同的題目和內容;開卷考試由于缺乏教材和資料,考試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導致法律選修課的期末成績評定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不僅影響了評價的客觀公正性,也對教學過程產生不利影響。
改進高職法律選修課教學的路徑與措施
準確定位教學目標選修法律類課程的高職院校學生都不是法律專業學生,他們并不需要掌握系統的法律知識,也不需要多少法律事務的操作能力。法律公選課主要目標應該是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自覺的守法意識、權利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培養學生對法律的信仰和情感,對法律權威的信服和遵從。“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需要傳授具體的法律知識,更需要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情感、法律信念。在教育過程創造一定條件,讓大學生能切實體驗法律、感悟法律,內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盵2]在此基礎上,適當強化學生法律運用能力的培養,特別是與其未來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能力的培養。打破課程界限,構建法律公選課程體系高職法律選修課的設置要科學化、規范化。應該打破傳統法律專業課程的束縛,根據非法律專業學生的特點和學生的實際需求進行有針對性地選擇和編排課程內容,著重開發有助于增強學生法律意識和素養,提高法律問題應對能力的課程。例如,對于法律意識和觀念培養類的課程,可以開設《經典電影中的法律文化》、《經典文學中的法律精神》等課程;對于一些法律能力培養類的課程,可以根據學生需要將本來分屬不同專業課程的內容重新整合,開設系列法律公選課程,諸如《創業中不得不知的法律》、《職場中不得不知的法律》、《家庭生活中不得不知的法律》等課程,并精心選擇和編排教學內容,任課教師可以根據教學需要開發校本教材,編寫適合法律選修課教學特點的、有針對性的教材。在選用教材時,“應注意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的適用,避免過于專業化。公選課不是專業課的重復,也不是專業課的簡單壓縮,自應有別于專業課理論知識的系統和全面?!盵3]編寫或選用合適的教材,對教學內容和教學效果有至關重要的影響。采取多種教學手段和方法高職法律選修課的教學中,教師除了傳統的講授法外,還應根據需要靈活采用其他教學手段和方法。案例教學法是法律課程教學中常用的方法,尤其在選修課的教學中需要加強應用。所選案例應貼近生活,反映熱點,真實可信,這樣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促進法律知識的內化和法律意識的養成??啥喟l掘視頻案例,借助多媒體設備展現,這種展示方式更為形象和生動。條件允許可以多組織案例討論,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培養其法律思維能力、創新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有條件的可以進行體驗觀摩教學,組織學生觀摩法庭、仲裁庭的案件審理過程或調解中心的糾紛調解過程,親身體驗法律的適用過程。這樣的教學哪怕只有一次,將會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產生深刻的影響。加強過程考核,改進考核手段法律選修課必須加強成績評定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觀隨意性。一方面要重視過程考核,如在平常的教學中多注意學生的課堂表現,多采用互動教學,記錄學生的學習態度和學習效果;可以通過作業等方式,考查學生在課外的學習狀態。盡管選修課有其特殊性,過程考核比必修課難度大,但仍然可以通過種種可能的手段,來提高平時成績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改進考核手段。目前,高職法律選修課采用課程論文和開卷考試方式的居多,采用課程論文方式的,論文字數宜少不宜多,且應堅決杜絕抄襲,以增強成績評定的可操作性。開卷考試在沒有教材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一頁開卷”的方式[4],并注意難易適度。除了傳統的考試方式外,教師也可以根據課程特點和學生情況,采用項目調查研究、現場答辯、法律實踐總結報告等方式進行。
作者:徐升 單位:南京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關鍵詞:法科學生;就業;創業;現狀;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呈現出前所未有的高速發展態勢,法律人才培養的規模取得了重大進展,全國有634所所法學院、系具有招收法學專業全日制本科生的資格,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了大批的法學專業人才,有力地促進了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和經濟建設,同時由于就業資格準入限制也造成了部分法學畢業生就業創業艱難,沒有在專業崗位就業的畢業生紛紛改行。嚴峻的就業形勢使法學這個曾經令無數學子艷羨的專業,完全被遺棄的悲情籠罩著,法科學生面臨著比其他專業的學生更大的就業壓力。由麥可思研究院撰寫、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2013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指出,2012屆本科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最高的學科門類是管理學達到92.9%,最低的是法學為87.2%。報告還指出,動畫、法學、生物技術、體育教育、英語等專業連續三年入選“就業紅牌專業”,被視為“高失業風險型專業”。法科學生就業、創業難的現狀引起了社會關注。
一、法科學生就業、創業現狀
法科學生在公檢法系統、律師行業、國家公務員單位、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行業的就業、創業情況,是值得我們探討的。
(一)法科畢業生在公檢法機關就業的情況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曾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法律專業畢業生流向最為集中的地方,也是現在很多畢業生就業的首選,但是現在要進公檢法系統已經越來越難。就其原因:一是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實施以后,法院、檢察院招收審判員和檢察員要求應聘者必須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雖然允許大四在校生參加司法考試,但是在校法科學生主要是忙于公共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基礎理論知識的學習,盡管學校為在校生開設很多的案例課和實訓課,但是擴招后,學校教學條件有限,很難滿足法科學生適應司法考試的水平要求,就全國而言,從2002年開始舉行司法考試以來,平均每年考試至少有80%的法科學生沒有通過司法考試。二是按照現在的錄用政策,進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法學學生即使通過了司法考試,獲得了職業資格證書,還要通過公務員考試,法科學生在校期間都忙于司法考試,獲得了司法考試后,根本沒有時間復習公務員考試內容,加上公務員考試又由于報考人數多而錄取率低。三是沒有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沒有資格報考公檢法機關,這樣一來,不但造成公檢法機關得不到法科人才,還造成法科人才培養的資源浪費。
(二)法科畢業生在律師行業就業的情況
從事律師工作,是廣大學生選擇就讀法律專業的一個重要的擇業驅動力。但是目前法科專業畢業生去律師事務所就業的比例呈下降趨勢。就其原因:一是司法考試制度實施后,律所招聘也要求應聘者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二是我國目前的律所大部分都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潤最大化的他們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長期培養、長效用人機制,沒有人才儲備的積極性;三是律師行業具有較大的風險性,許多畢業生思想準備不足,望而卻步。據多所大學法學院的統計,2010屆法學本科生畢業后從事律師行業的人數僅占法科畢業生總人數的10%左右。
(三)法科畢業生在國家黨政機關就業的情況
法科畢業生可以通過考取公務員進入公檢法司等政法機關和政府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是就業的主要渠道。公務員法實施以后,公務員報考人數增加,競爭日益激烈,報考人數和錄取人數基本上都在50:1以上,個別中央國家機關能達到1000:1以上。法科專業畢業生報考公務員有專業上的優勢,但由于目前公務員招考實行中央和地方獨自組織考 試的體制,每個省甚至市、縣都有自己的考試科目、考試范 圍、考試時間,考試內容并且時間各異,時常造成沖突。學生為獲得更多的公務員錄用機會,奔命于各地,人為地增加了畢業生的就業成本和就業困難。
近年來我國公務員考試熱度不減,加之各地公務員考試相繼出臺各種限制性條件,包括諸如考生報考條件須為“985”工程、“211”工程類學校,考生生源地限制等,同時,為了防止考生全國范圍內的公務員“趕考”現象,各地政府舉行聯合考試,即約定在同一天舉行公務員選拔考試。在公務員考試難度加大、錄取率偏低的大環境下,法科畢業生同樣面臨著就業困境。
(四)法科畢業生在企事業單位就業的情況
企事業單位是目前最有希望成為法科專業畢業生就業增長點的行業,去這些單位就業的比例越來越高。但是法科畢業生去這些單位就業也存在一定的瓶頸現象。一是對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事業單位來說,使用專門的法科人才對他們來說還屬于高消費,畢竟不是他們所急需的技術型人才;二是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企事業單位來說,他們需要的是更高層次的成熟的法律人才,初出茅廬的應屆法科畢業生也很難符合他們的要求。這就造成了許多法科畢業生就業處于兩難的境地。
二、造成法科學生就業與創業難的原因分析
法科學生就業遭遇種種困境和難堪,是諸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結果,主要表現在:
(一)現實社會的原因
1.法治環境的缺失。法科學生就業具有特殊性,就是指法科學生要想獲得完全理想對口的就業工作崗位,就必須充分考量社會中的法治環境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法治需求問題。在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人治的陰影還存在并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又由于國民素質普遍偏低,法制宣傳沒有普及群眾,法律并沒有實實在在地滲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法律觀念并沒有在社會公眾心目中形成一種至高無上的理念,而且法科類學生就業之特殊性歸根結底乃是法律之于社會存在或運行方式的特殊性,科學的理性的法律乃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的產物,唯有經濟發展形成的商業化和社會發展形成的法治化才是法科類學生就業的理想環境。中國目前缺少一種法治環境是法科類學生就業困境的根本性的因素。[1]
2.對口崗位供應不足。一般認為法學專業直接對口的工作單位是公、檢、法等政法機關、政府機構,或到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但由于近年來黨政機關持續進行的機構改革和人員精減,此類單位所能提供的崗位有限。全國有3000多個基層法院,按每年每個基層法院提供兩個就業崗位計算,我國的基層法院每年約能接收6000多名畢業生。再加上中級法院,每年總共大約能吸納8000多名畢業生。選擇去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行業工作的同學,仍須通過司法考試獲得從業資格,但極低的司法考試通過率仍是困擾法科學生就業的一大難題。[2]
3.法學教育大眾化與法律職業精英化存在著差距。現今全國開設法科專業的大學已經達634所,在校法科專業的學生約36萬人。擴招以來在短短的幾年時間里,普通高校法科專業的本科生人數增長過快。除正規法科院校(系)外,還有各種與法科有關的“干?!薄⒑?、電大、自考等多種形式的法科教育,法科教育出現了大眾化的趨勢。而法律職業的專業化和精英化仍然是法治國家的法律傳統之一,也是一些發展中國家法律職業的發展趨勢。欲取得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均須通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司法考試的低通過率和法律職業的高門檻,決定了雖受過法律教育的高校學生,在畢業時卻并不能輕易邁過這個門檻。[3]
(二)學生自身的原因
在就業、創業方面,法科學生存在著許多自身的原因,比如,法科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技能掌握不夠,社會實踐不夠,缺乏就業核心競爭力,社會資本不足,缺乏科學有效的學業、職業生涯規劃,存在期望值過高的就業、創業觀念問題,極易導致法科學生的就業困難。
1.就業核心競爭力缺失。法科學生就業創業需要具備的能力要素,諸如:社會實踐能力、公共協調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發現和發展的能力、理論運用能力、自學能力、發現問題的能力、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創新能力等,但是很多學生都沒有具備。而這些能力的培養,均需要學生在司法實踐中獲得,本科四年學制實踐機會不足,致使能力培養方面存在欠缺。[4]
2.社會資本不足。社會資本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礎之上的社會關系網絡,是個人發展所必要的資本之一。科爾曼在論述他的社會資本理論中曾指出:“社會資本是影響個人行動能力以及社會生活質量的重要資源。”社會資本可以彌補大學畢業生就業信息的不對稱,有助于大學畢業生獲取就業機會。對在校的法科專業學生,大都沒有積極走出校門,獲取到律師事務所或政法機關向法律界的前輩學習,將理論學習和實務學習相結合,積累相關工作經驗,導致在參與實踐過程中,面對開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獲取途徑,不能得到有利的資訊,彌補信息的缺乏,提高就業的機會,這就是社會資本缺失的后果。[5]
3.盲目攀比,就業觀念偏差。客觀上,不斷擴招、司考難、專業的非排他性、法學教育與人才市場的脫節等似乎都是就業難的合理解釋,主觀上,擺脫“專業不對口”“非傳統法律行業不入”等就業觀念的桎梏,將法律人的理性思維、法律精神法治理念薪火相傳,成了廣大法科畢業生應該正視的首要問題。而伴隨法學教育的復蘇,法律職業經歷著由冷到熱,由熱到高劣汰轉換過快,很多人難以認清形勢,學生認為自己以后要從事公檢法工作或律師工作的占近九成,甚至面臨大學畢業時,許多學生仍保持較高的期望值,希望自己能找一份“專業對口”的法律工作。[6]不但進校前存在著盲目報考,而且畢業后又不愿到基層、到企事業單位去工作,造成就業的擠壓困境局面。
4.缺乏科學有效的職業生涯規劃。法科部分畢業生就業難和就業質量不高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除了社會對法學人才需求相對不足、招生規模擴大過快和法學教育質量有待提高等客觀因素外,法科學生沒有科學有效的職業生涯規劃也是重要因素。針對法科學生職業生涯規劃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對你是否了解職業生涯規劃的相關知識和理論的回答中,非常了解職業生涯規劃的大學生只占3%,有70%以上的學生不了解職業生涯規劃的相關內容。這一結果與其他類似調查結果都表明大學生對職業生涯規劃理論與實踐的認同存在較大問題,職業生涯規劃對大學生個人、高校和社會的重要作用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7]
(三)學校方面的原因
作為法律人才的培養方,政法院(系)在以下諸多方面的問題,是法科學生就業、創業難的主要原因,比如,盲目擴招造成就業壓力,實踐教學體系存在缺陷,專業口徑單一,缺乏具體有效的就業指導等,具體表現在:
1.擴招造成就業壓力。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快速擴張與法律實務部門有限的吸納能力之間存在著巨大的鴻溝。據教育部2011年統計,目前我國共有623所高校開設法學類本科專業,本科在校生數29 萬多人。[8]而無論是法學院系還是在校生的數量,都遠遠超過法律實務部門的吸納能力。據初步統計,作為我國法學本科畢業生的最大需求方,我國法院和檢察院系統根據自然減員和發展需要所能提供的職位每年大約為2.5萬到3萬人。[9]而如果再排除其他潛在的競爭者,如轉業軍人、社會在職人員、其他層次的法科畢業生等,留給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就更加屈指可數了。
2.實踐教學體系存在缺陷。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我國法學教育獲得了一個非常難得的發展機遇。但在法學教育欣欣向榮的今天,其存在的問題也不斷暴露。尤其在缺乏深厚文科學術氛圍的工科院校中,法學專業的發展受到一定的制約,存在的問題相對突出,表現在作為法學教育產品的畢業生,就業越來越難,而且畢業生就業后的專業適應性緩慢。集中暴露了現行的法科培養方式存在的問題:傳統的“一站式”通識教育,嚴重缺乏職業教育和法律技能等訓練,實踐教學體系存在缺陷,實踐教學過程薄弱。我國不同法學院校在本科階段開設實訓教學的模式各有不同:有的學校開設各類實務課程,如律師實務、企業法律實務、訴訟法訴訟模擬等課程;有的學校建立模擬法庭,組織學生進行訴訟模擬;有的學校在當地公檢法等部門或者和企業、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建立長期實踐基地,促進學生實踐、實習;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展開教學,在各院校間比拼司法考試通過率以督促學生參加司法考試等。然而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法學院校經過了這么多的努力,培養的學生卻仍然為許多實務部門所詬病。正所謂梅花香自苦寒來,人的某一方面的能力建立與提高,絕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法學知識應用能力和法律思維方式的建立,也絕不可能通過一個學期的教學,或者進行短期的實踐、實習,模擬幾次訴訟,而寄希望以多么大的提高與改善。此間問題,殊值深思。[10]
3.專業口徑單一。我國的法學教育教學正面臨著一場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法科專業的學生是被按照學校的統一計劃來培養的,而不是按照他們自己的興趣和需要來培養的。由于缺乏學習主動權,導致了專業結構簡單,知識體系單一,人才的培養如同流水線生產,難以形成自己的專長和優勢。而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已經從簡單的技術型人才向復合型人才轉變。綜合性、復合型人才是現代社會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單位也更親睞綜合素質強的畢業生。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后,面對復雜的國際經濟活動,必須掌握經濟、國際貿易、企業管理和外語等綜合知識,只懂得自己的本專業遠遠不夠。[11]
4.學校缺乏具體有效的就業指導。大學生就業指導工作是一項集服務與指導一體化的實踐過程?,F實情況是許多學校缺乏專業就業創業具體有效的就業指導,這是法科學生就業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許多高校針對法科大學生的就業指導模式還面臨就業指導理念陳舊、就業指導的程序設置不合理,就業指導的體系化建設不健全等問題,主要表現在:
(1)管理本位濃厚,服務意識淡漠。服務作為大學生就業指導的重要環節,在為學生提供各種就業指導服務的過程中,真正體現大學生作為就業主體的角色意識還不強。政法類高校為了學生順利實現就業,為他們提供及時有效的各種服務,諸如提供各種就業需求信息、舉辦各種招聘宣講會、組織就業技巧培訓等。但政法類高校固有的行政管理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在為學生服務過程中存在服務成效不大,重形式輕內容等現象,雖然設立了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但由于機構設置不健全,中心職能難以充分發揮,遠不能滿足學生日益增長的多元化的就業指導需求,如缺乏專門的就業培訓機構、未能充分有效開展模擬招聘、求職成敗案例分析、技能培訓、職業資格認證、就業實習等工作。從事就業指導的教師人數偏少,學歷層次差異大、就業實踐經驗欠缺,缺乏系統的專業培訓和必要的專業知識儲備,難以達到就業、創業指導應有的效果。
(2)分類指導欠缺,指導效果不佳。政法類高校法科學生的培養目標而言,一般可以分為研究型法律人才、實務型法律人才和輔助型法律人才三類。現實中,政法類高校法科學生希望得到的就業指導信息主要包括:國家各級公務員、事業單位公開選拔政策釋疑、法科專業職業生涯規劃的個性指導、就業信息及選材標準的深度解析、就業指導心理調適等方面,但現有就業指導內容難以完全滿足上述要求,因此,就業指導應根據畢業生的多元化職業發展目標采取分類指導方式,指導法科畢業生盡早根據自己的個性、興趣、特長及專業學習水平和綜合素質能力的高低規劃自己的職業發展目標,分階段開展職業素質拓展訓練,提升就業能力,以適應就業市場的需求。
三、促進法科學生就業與創業的對策和建議
(一)構建面向基層法治改革的就業新模式
我國法科畢業生就業率近年來在文科中一直位居倒數第一,其深層原因在于供應與需求的嚴重脫節,以及對中國法治轉型契合度認識不夠。構建面向基層法治改革的就業新模式,既是中國法治發展對人才之急需,又是解決法科畢業生就業難的根本出路。應當在強化基層審判與檢察職能、彰顯司法行政的調解、矯正與服務功能,完善企業法律顧問與律師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切實吸納人才,收到法治改革與就業問題同步解決的雙重效果。[12]構建面向基層法治改革的就業新模式,應當體現在:強化基層審判職能,吸收法科生到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重點充實基層檢察院,完善派駐機構制度,充分吸收法學畢業生;強化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調解、矯正、幫扶與宣傳功能,拓展就業之路;激勵律師事務所的人才需求,建立律師見習和專業分工制度;充實企業法律顧問力量,嚴格執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法科學生就業難,難在供求關系不暢。中國法治事業的發展迫切需要大批法律專業畢業生,當務之急應當是疏通“供”、“求”間的關系。總體方案是:由中央政法委領導,由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以及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務院編制辦、財政部聯合制定政策,為法科畢業生就業提供規范依據。[13]
(二)職業去向多元化,化解就業壓力
據麥可思公司的調查結果顯示,法學類專業畢業生就業的行業排名前5名的依次是:辦公室職員,行政秘書和行政助理,法律職員,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14]最為法科學生看重和最能體現法學教育成就的職位--法官--竟然只能排在第5位,真是讓人唏噓不已。
上述調查結果與著名學者蘇力教授的觀點相吻合。蘇力教授認為,中國的絕大部分法學畢業生并不從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職業。他們會到各級政府機關當公務員,到各類公司企業任職,自主經商,進入新聞傳媒界,幾乎遍及所有的行業,即使進入法律職業界,除了當律師,哪怕身在法院、檢察院或司法局,都不一定從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實務,多數只能從事行政、政策研究等工作,更像是這些單位或系統內的行政官員。即使在就業率近乎100%的北大法學院,也只有大約20%左右的法學本科畢業生才真正從事比較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實務。[15]其他非知名高校的法學院的情況也相差無幾。如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每年也只有10%的本科畢業生進入直接運用法律知識的職場工作,而最大比例的學生(40%)進入企業、銀行業、保險業等領域工作。[16]
職業去向多元化或者說非法律化是目前我國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的客觀現象。法學本科教育所培養的學生畢業后不僅可能從事各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職業進入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而且還可能從事各種非法律職業工作。事實上,隨著法學本科教育規模的逐年擴大,法學專業畢業生從事非法律專業工作的比例遠遠超過了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比例。我們應該順應時代潮流,面對嚴峻就業形勢,多方面拓寬法科學生的就業、創業渠道,化解法科學生的就業難題。
(三)探索法科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實踐模式
科學有效的職業生涯規劃是每一個大學生高質量就業的必要前提,也是高校加強就業工作的有效途徑。法科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應作為高等法學教育和就業指導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列入教育計劃之中,從學生進入高校開始,貫穿于大學四年學習過程中。生涯規劃教育讓法科學生掌握科學的生涯規劃理念、理論,同時教給學生科學的職業規劃方法;法科職業生涯規劃重點是需要運用各種手段對大學生的職業能力、職業素質和職業心理測試,明確其今后的職業目標和發展方向;引導學生充分利用機會對職業前景、社會需求進行分析,按照“擇己所愛,擇己所長,擇世所需”的基本原則,進行正確的職業定位并形成規劃方案,這是職業生涯規劃的關鍵和基礎。制定生涯規劃方案,首先對職業定位,職業定位就是將職業目標與自己的潛能以及主客觀條件進行最佳匹配,職業定位過程中應考慮性格與職業的匹配、興趣與職業的匹配、特長與職業的匹配、專業與職業的匹配等。
確定職業定位后,就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由分階段的目標組成。如:短期目標具體,對人的影響也更直接,也是長遠目標的組成部分;長遠目標需要個人經過長期艱苦努力、不懈奮斗才有可能實現,確立長遠目標時要立足現實、慎重選擇、全面考慮,使之既有現實性又有前瞻性。按照規劃的時間維度,一個人職業生涯規劃可以分為短期規劃、中期規劃、長期規劃和人生規劃4種類型。[17]
(四)加強法科學生就業核心競爭力實訓
具有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功底、多元的知識結構和復合型的全面知識,精通法律和法學原理,了解法學專業的最新成就和發展趨勢,并掌握它的科學方法論。這是法律專業人才知識結構中的主體部分,規定了法學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性質,是法學專業學生就業核心競爭力體系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思維能力、表達能力、解析能力、創新能力、經驗知識、信息知識、緘默知識方面。
法科學生就業核心競爭力的培養須通過實訓來完成,而實訓的開展應當以本科生導師制的引領作用為基礎。本科生導師制度旨在發揮教師在學生培養中的主導作用,實現全方位、全過程育人,以提高學生培養質量和學院辦學水平,對開展實訓、提高法科學生就業核心競爭力有著重要意義。具體而言,實訓分為以下三類:
1.理論類實訓。理論類實訓是指通過對理論問題的深入學習和研究探討,在理論層面加深學生對專業問題的理解與認知,從而實現專業水平的提高和專業素養的升華。理論類實訓不同于日常的專業知識學習,而是在掌握基本知識的基礎之上,對問題進行深入探討、研究反思和綜合運用。其目的在于促進學生專業知識的學習,提高學生理論運用能力,培養學生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良好習慣以及鍛煉學生研究理論問題的思維能力。理論類實訓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法學文化沙龍、法律辯論、法學論文探討等。
2.文書類實訓。文書類實訓是指通過法律文書等常用文書的寫作訓練,使學生掌握其撰寫方法,明確各種文書撰寫要求和格式、內容與寫作方法,以及各類文書的特別注意事項,從而規范學生的寫作技巧,提高學生的寫作水平。開展文書類實訓可以通過法律文書寫作、社會調查報告撰寫等方式進行,將講授與演練相結合,在實踐中不斷提高學生的寫作水平。文書寫作對法科學生來說尤為重要,這是由法學的學科特點和工作性質所決定的,實踐中,這一問題在日常的教學中很容易被忽略。因此,提高文書寫作水平是提高法科學生核心競爭力的當務之急,意義重大。
3.實踐活動類實訓。實踐活動類實訓是指通過各種與專業相關的運用型、實務型、競技型實踐活動,讓學生切實體會專業實踐的過程和形式,將抽象問題具體化、現實化、直觀化,形象生動地向學生展示職業工作中的具體情況,并讓學生參與其中,親身體驗。實踐活動類實訓可以通過模擬法庭演練、法律援助、證據調查、甄別與運用等方式來實現。實踐活動類實訓是學生就業前的一種預習和預演,對增強學生對就業情況的了解,激發學生對就業崗位的興趣,提高就業核心競爭力,提升就業信心有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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