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6 15:14:25
導語:在經濟法學碩士論文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關鍵詞】金融消費 金融消費者 法律保護
一、金融消費的法律特征
(一)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消費是個人資產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會產生的社會現象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迅猛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觀念也逐步升級,就傳統生活消費(衣、食、住、行)的支出比例越來越少,而金融、旅游等新興領域則逐步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尤其金融消費已日漸成為人們重要的消費領域之一。自然人作為社會個體,其在金融市場的消費方式主要表現為金融投資――放棄現在的消費,旨在獲得未來可能但不確定的收益。消費者投資的最終目的在于滿足以后的消費。因此,相比較對于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消費需求而言,個人的金融需求只有當個人資產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會產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現象。
(二)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消費具有特殊性
1.金融消費客體(金融產品)具有特殊性。第一,客體無形性。金融消費客體即金融產品,其本質內容是金融服務,因此,無形性是金融消費客體的固有屬性。金融產品沒有可感官的外在形態,金融消費者難以形成直觀判斷,其交易判斷主要依賴于金融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
第二,內容專業性。金融產品的本質決定了其在費用構成、利潤結構、稅費負擔、風險形式、懲罰機制等方面都有較高的行業壁壘。金融產品的特殊性使金融消費的全部內容均為信息的組合,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使得這些信息即便寫在紙上,較之其他商品交易,普通消費者真正理解金融產品就更為困難。
2.金融消費行為具有特殊性。第一,行為的風險性。金融產品相較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以金錢為標的,以在未來獲得收益為最終目的,但這一消費過程具有不確定性,可能獲得收益的同時還伴隨一定的風險性。收益率通常被用來作為衡量金融產品的收益性大小。金融產品定價是金融市場運行機制中重要的環節,是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和規避金融風險的重要工具,然而,現有法律制度對金融創新產品定價缺乏恰當的限制和約束。難以定價的金融創新產品在市場中被肆意提高價格,直接導致金融產品價格與其本身的價值背離,虛擬的財富不斷被放大,金融不斷脫離實體經濟,因此,金融產品總是伴隨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而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產品的不透明性和各種因素的不確定性也導致金融消費者更易遭受損失。第二,方式的誘導性。金融產品的銷售,一般表現為金融機構的誘導、推銷。誘導性推銷中,基于信息的劣勢、反應的被動性以及人性的弱點,金融消費者很容易進行非理易判斷。
3.金融消費主體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都具有相對壟斷性,金融業相對于其他競爭充分的行業,其行業準入門檻較高,這導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行業過分依賴。另一方面,與一般消費者相比,金融消費者交易弱勢特征更為突出。金融消費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特殊地位,即交易弱勢地位更加突出、對交易信息更加依賴,在金融消費市場中的交易風險更加突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相對較大。
(三)相對于一般消費,金融消費過程信息不對稱更為突出
經濟學理論認為,由于交易中的各種因素的不確定性,交易信息的稀缺性,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契約中對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影響事后雙方重新談判的能力,進而影響了當事人事前的激勵,市場交易是信息不對稱的交易。在傳統消費過程中也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導致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的情形,但因傳統消費中消費者所購買和接受的服務是基本的生活用品,其對于所購買的商品與服務有完全認知。但在金融消費領域,金融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主要體現為信息的匯集,其產品質量是否良好取決于匯集為金融產品的信息本身質量是否良好。產品質量良好是消費者進行消費的最基本目的,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在金融消費過程中,信息之于金融消費者的重要性與傳統消費過程中產品質量之于普通消費者的重要性等同。金融消費者所獲得的產品信息缺乏真實性,其所面臨的風險就會顯著增大。金融消費關系雙方交易的本質為信息的傳遞與運用。金融市場因金融產品以及金融運行的特殊性,其信息不對稱更為突出。在金融消費過程中,要彌補這種信息不對稱的不足,保障處于弱勢的金融消費者實現預期收益,首先就必須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利。然而,由于金融產品所具有的無形性和專業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在金融交易過程中,金融消費者面對著金融精英群體――金融服務者,其弱勢地位更加凸顯。
金融消費相對于傳統消費,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在此情勢中,將金融消費者作為一個法學概念確認下來,對于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很有必要。在綜合金融背景下,各金融機構紛紛推出金融創新產品。當新型金融商品進入金融市場交易領域并進行流通時,新的法律關系――金融消費法律關系產生了。傳統金融市場中的主體界定已經不能滿足各金融主體利益保護的需求,金融混業經營導致金融市場主體身份越來越難以界定,如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替代不同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者,則可以詮釋金融法律關系之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價值
(一)微觀上,金融消費者關乎個體公平正義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社會群體可以分為消費者和經營者兩大類。經營者通過生產、銷售活動掌握著各種商品的信息,消費者則被動的通過經營者獲取商品與信息,現代科技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這種不對稱性。由于現代商品和服務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含量逐漸增高,擁有強大經濟實力的經營者逐漸控制了商品服務的生產,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越來越明顯,這使得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風險也越來越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消費已深入社會的各個領域,成為大眾日常生活乃至整個社會體系正常運作的基礎條件。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金融機構往往憑借其優勢地位和專業人才,通過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轉嫁風險,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侵害風險。傳統上,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被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法關系”,強調的是私法自治和契約的由,排除國家公權力的干預。但在金融領域,金融監管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目標的追求則應著眼于矯正金融消費者與經營者實質交易地位“不平等”,即通過公權力弱抑強,達到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因此,通過適當的外部約束力量,推進金融消費過程及產品特性的透明化,以利于金融消費者綜合各種信息選擇合適的金融產品,從而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宏觀上,金融消費者關系金融系統穩定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本質是通過交易活動實現價值流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金融消費者則是金融行業的出發點和歸宿點。與傳統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市場經濟中的關系相一致,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是供求關系,是矛盾對立統一體,沒有金融消費者金融業就無法生存,更談不上發展。美國次債危機引發的本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得到的教訓之一就是忽視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傳統單一的純粹的對金融機構的外部管制對于金融風險防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金融消費者對于金融交易活動中存在的潛在風險最為關注,因此,通過法律途徑賦予金融消費者相應的權利,充分調動他們參與金融活動的積極性,從而更多、更深的介入金融消費活動全過程,以提高其自身的參與動力和參與能力,實現金融消費者內部“自治”,有利于避免外部管制的弊端。金融調控目標不應僅僅局限于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局限于增進金融體系的整體效率和效益;而應更多的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目標,通過金融消費者“自治”,防止和減少因金融消費欺詐等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危及金融安全的行為發生。市場經濟條件下,單個金融機構德目標為謀求利潤最大化,但如果單個機構的理不受到任何約束,則易導致市場調節機 制的失效,甚至引發金融乃至整個經濟系統的危機。金融機構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從長期看,是確保自身乃至整個行業健康、理性發展的一個重要約束條件。只有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才能更好地降低金融業系統風險;只有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才能不斷提升金融效率,維護好金融安全,提高我國金融綜合競爭力。
綜上,在金融領域,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強化金融監管、提高金融效率是個對立統一體。金融立法應該反映金融實踐并通過法律推動金融實踐的開展,尤其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體――金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賦予金融消費者在金融生態系統中應有的位置,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實現金融權利、義務在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間的均衡配置,從而實現金融穩定、金融效率與金融權益之間的穩定平衡。(如下圖)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選擇
(一)法律保護原則
1.專門保護原則。金融消費者與傳統消費者相比有著明顯區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關公平正義和金融安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金融體系中具有系統性意義,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從維護消費者個體角度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立法保護,不能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系統宏觀性價值目標。因此,將金融消費者從一般消費者中分離出來,進行專門立法保護,應是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應然選擇。
2.傾斜保護原則。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以及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要求金融立法給予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賦予金融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平等。法律對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履行的告知義務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機構應履行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傾斜保護原則還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如簡化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減輕金融消費者舉證責任等。
3.區別保護原則。政府與社會的公共資源是有限的,應該集中有限的資源去保護一般的金融消費者,而對于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和專業知識經驗的“金融消費者”,對其的保護力度可以相對減弱,專業投資者不應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進行傾斜保護。因此,將專業投資主體排除在特別保護之外,才能真正保護弱者即個人中小投資者。區別保護可以為一般金融消費者劃定投資,避免進入高風險領域而遭受意外損失。
4.適度保護原則。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物質經濟條件還相對薄弱,對消費者保護應當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因此,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能過度,否則不僅不能促進金融市場運行,反而會抑制金融業發展,影響社會資源要素配置的高效,最終損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二)推進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轉型的關鍵時期,金融業快速發展,金融管理體制改革仍需不斷調整,必須不斷創新和優化金融業務品種、金融服務流程等,以保證我國經濟尤其是金融業穩步發展從而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發生變化,金融消費者的消費環境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因此,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就成為我國金融法制立法的第一要務,也是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之一。第一,在相關金融法律基礎上增補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有關條款,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體制,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管部門,設計具體可行的保護制度和保護措施。第二,積極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工作,擴大消費者的外延,明確金融消費的特殊性,獲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立法的立法授權。第三,根據我國金融業發展進程,及時推進更高層級金融消費者權益立法,其最終目標是整合現有法律的有關條款,制定一部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逐步形成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礎,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法規、規章為主體,其他諸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補充的有機統一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
(三)構建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體系
1.行政機制。目前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體制為“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監管機構主要為“一行三會”。“一行”即我國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區別于其他金融機構,是我國重要的宏觀管理部門,負有“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重任,承擔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防范系統性風險的法定職責,在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職權和較大的影響力,兼具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綜合保障的專業能力和協調能力。“三會”即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各金融專門監管部門由于受到分業監管和實質混業經營的局限,其金融糾紛的解決能力必然會受到自身職權和專業能力的局限,且如由單一監管部門負責解決相關爭議,也容易導致三個監管部門間的推諉。因此,由中央銀行作為糾紛行政解決途徑的主管牽頭部門更為合理,也更有利于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
2.司法機制。司法機制指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訟的形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從而維護自身權利的一系列規范的總和。糾紛司法解決機制處于現代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的核心地位,其最大特點在于糾紛解決程序的規范性和結果的權威性。訴訟的對抗性和公開性是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證,而訴訟的結果由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保證了訴訟結果的權威性。此外,訴訟價值還體現在效率上,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因此,我國糾紛司法機制設計應充分體現其公正、效率等價值取向。
3.民間(NGO)機制。民間(NGO)解決機制正是由于其民間第三方的特殊地位,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過程中,可以簡化糾紛解決過程,縮短糾紛解決時間,從而節約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民間(NGO)解決機制,糾紛解決是迅速的,并且最終裁決結果就當事人來看是合理的,該機制最大限度地控制了國家公權力介入糾紛解決過程中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構建糾紛民間(NGO)解決機制,首要的是修改有關民間(NGO)管理規定,掃除民間(NGO)發展的法律障礙;其次,大力培育民間(NGO)發展環境,大力發展金融消費者第三方NGO組織;最后,樹立不同類型運行機制民間(NGO)典型,逐步推廣民間(NGO)管理運行機制,更好發揮民間(NGO)的獨特功能。
參考文獻
[1]韓漢君.金融監管[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2]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3]葉林,郭丹.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J].法學學刊,2008(06):159-161.
[4]孔令學.論公私權視角下的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與限制――從《反洗錢法》頒行談起[J].濟南金融,2007(04):20-24.
[5]馬洪雨,康耀坤.危機背景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10(02).
[6]黃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研究[D].復旦大學碩士論文,2008.
[7]何穎.論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原則[J].法學,2010(02):50.
[8]巴曙松.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管改革重點[J].西部論叢,2010(04):52.
[9]管斌.金融消費者保護散論[N].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