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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通道制”(又稱“推薦制”),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確定各家綜合類券商所擁有的發股通道數量、券商按照發行1家再上報1家的程序來推薦發股公司的制度。其具體運作程序是:由證券監管部門根據各家券商的實力和業績,直接確定其擁有的發股通道數量(例如,規模較大的券商擁有8個通道,規模較小的券商擁有2個通道);各家券商根據其擁有的通道數量遴選發股公司,協助擬發股公司進行改制、上市輔導和制作發股申報材料,然后,將發股申報材料上報券商內部設立的“股票發行內部審核小組”(簡稱“內核組”)審核,如果審核通過,則由該券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該家擬發股公司;中國證監會接收擬發股公司的發股申請后,進行合規性審核,經“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發審會”)審核通過,再由中國證監會根據股票市場的走勢情況,下達股票發行通知書;擬發股公司在接到發股通知書后,與券商配合,實施股票發行工作。顯然,“通道制”基本擺脫了股票發行在行政機制中運行的格局,是股票發行制度由計劃機制向市場機制轉變的一項重大改革。
與這種機制轉變相對應,“通道制”也就有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通道制”改變了運用行政機制來遴選和推薦發股公司,提高了市場機制對股票發行的影響力度。一個突出的現象是,在指標制條件下,各地方政府為了獲得盡可能多的發股指標,用盡了各種方式進行行政性“攻官”;各家擬發股公司為了獲得發股指標,用盡了各種方式向當地政府部門“攻官”;券商等中介機構為了獲得主承銷商等資格也用盡各種方式向地方政府部門和擬發股公司“攻官”。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腐敗現象嚴重發生,而且因發股指標具體落實到哪家公司所引起的地方政府部門內部的各種矛盾也不再少數。在通道制條件下,發股通道具體落實哪家公司不再由地方政府部門決定,而由券商根據擬發股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由此,上述現象自然消解了。
“通道制”培育了券商的市場競爭意識和市場競爭行為。2年多來,券商明顯改變了“指標制”條件下的通過“攻官”來爭取主承銷商資格的行為,將主要注意力集中到了發股公司的質量選擇、做好公司改制和上市輔導工作和嚴格審核擬發股公司的申報材料等方面,同時,為了能夠持續地推薦高質量的公司發股,一些券商加大了培育企業的力度;為了保障推薦擬發股公司的工作能夠順利展開,少返工或不返工,有效利用發股通道,爭取較好的發股收入,券商對發股公司申報材料的內部審核制度也逐步嚴格完善。應當說,如今券商在股票發行市場中的行為,與指標制條件下相比,已有了根本性變化。
“通道制”較為有效地保障了“發審會”的工作質量提高。在“指標制”條件下,擬發股公司既擁有發股指標又擁有地方政府部門的推薦函,在申報材料不合規的場合,“發審會”要取消其發股資格極為困難。在1993-2001的7年多時間內,被取消發股資格的擬發股公司屈指可數,絕大多數沒有通過“發審會”審查的公司被要求修正、補充或重新制作申報材料后再上“發審會”,因此,“發審會”的公正評判功能受到明顯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橡皮圖章”會。實行“通道制”以后,“發審會”公正評判的功能明顯增強,一個突出的現象是,2年多來未能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股公司不論是絕對數還是比例數都明顯增加。
“通道制”的負面效應
發股“通道制”雖有其積極功能,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負面效應。這些負面效應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發股“通道制”依然在相當程度上貫徹著“指標制”機制,所不同的是,原先發股指標是通過行政機制下達給地方政府,現在發股通道則直接下達給券商;二是發股“通道制”中依然貫徹著“指標制”中存在的“合規性審核”機制,由此,不免引致一系列負面效應發生。
“通道制”抑制了券商之間的有效競爭。在“通道制”條件下,雖然證券主管部門在分配通道數量時考慮到了各家券商的實力狀況和業績狀況,采取了一定的差別對待措施,從而,使各家券商所獲得的通道數量不盡相同(例如,有的券商擁有8個通道,有的券商擁有6個、4個、2個通道),但在三個機制的制約下,這種通道的數量差別并沒有有效激發券商在發股市場中的競爭:
其一,排隊機制。券商使用通道采取排隊機制,即按照發股申報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發審會”的順序進行排隊,先來后到,發股1家再申報1家,由此,實力較強的券商只能與實力較弱的券商一同排隊,等待審核和核準,這樣,排隊機制弱化了各家券商在通道數量上的差別。
其二,發審機制。發股申報材料上“發審會”后,一旦未能通過,券商和擬發股公司可根據“發審會”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補充修改,并可不按照排隊順序再次上“發審會”,由此,使一些實力較弱的券商可通過多次修改發股申報材料來達到通過“發審”,這一過程再次降低了券商之間建立在實力差別基礎上的競爭。
其三,發股安排機制。2001年7月以后的2年左右時間內,股指和股價持續走低,受此制約,證券監管部門在發股上市安排中有意放慢了步速,由此,與排隊機制相聯系就發生了這樣一種情形,擁有8個通道的券商每年實際可發股僅2~4只,而擁有6個、4個、2個通道的券商每年的發股數量也在2~4只。
合規性發審未能有效確立股票發行的政策導向。“通道制”中繼續貫徹合規性發審機制,合規性發審的工作機理是,只要擬發股公司的申報材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即“合規”),就應核準該公司的發股申請。從理論上說,這一機理似乎是成立的,但從我國實踐情況來看,它實際上存在著明顯不足之處。關鍵問題在于,這種合規性發審缺乏市場競爭機制,給擬發股公司和券商以誤導。這是因為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發股的條件只做出了最低線要求(實際上,各國法律法規也只做出最低線要求),由此,在缺乏競爭機制的條件下,就很容易使發股公司和券商等中介機構將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制作合規的發股申報材料,輕視甚至忽視發股公司的素質提高。事實上,不論是“指標制”還是“通道制”都給擬上市公司一個誤導信號——只要各項文件合規就可申請發股融資,由此,只要公司經營業績大致符合發股上市要求,在輔導期內擬發股公司和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都集中精力制作文件使其達到合規要求,而對企業的業績成長、市場競爭力、發展潛力等直接關系資金配置效率、上市公司前途和股市發展前景的重大事項卻明顯重視不足,由此,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提高也就受到影響。
不利于保薦人制度的切實貫徹。保薦人制度的核心是落實券商等中介機構在推薦保舉上市公司中的法律責任以激勵券商之間的服務質量競爭。在一些發達國家和香港地區,保薦人的法定職責可延續至所推保的公司上市后的兩年時間內,即如若這些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兩年時間內發生了與已公開披露的信息嚴重相悖的行為或現象,主承銷商或其他保薦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定經濟責任;如若發現這種不一致是券商與上市公司合謀的結果,那么,相關當事人甚至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繼續實施“通道制”的條件下,保薦人制度的這些最基本規定,由于以下三個機制,可能難以切實落實或明顯打折:
其一,通道數量。保薦人制度基本要旨是,通過落實券商對所推保上市公司質量的法律責任來推進券商之間的服務質量競爭,實現優勝劣汰,但在通道制條件下,服務質量高的券商受通道數量(和排隊機制)制約難以推保更多的公司發股上市,而服務質量較低的券商則可通過多次修改發股申報材料實現所推保的公司發股上市,由此,在提交發股公司申報材料到“發審會”審核通過階段,保薦人制度的效應不明顯。
其二,實質性發審。合規性發審中實際上貫徹著實質性發審。所謂實質性發審,是指證券監管部門對每家發股公司的申報材料中每項內容進行詳盡的實質性審查,如若發現疑點則要求該公司和券商進行修改完善,待實質性審查通過后再提交“發審會”審核通過。這一機制的運用實際上意味著,每家公司的發股上市都得到了證券監管部門的“信用擔保”,因此,一旦發生上市公司質量發生問題,保薦人雖然逃脫不了干系,但證券監管部門也需分擔責任;可一旦需要由證券監管部門分擔責任,保薦人的法律責任落實就將打折扣甚至處于說不清狀態。通海高科就是一個可資借鑒的突出案例。
其三,發股上市的行政性安排。由證券監管部門運用行政機制安排發股上市步速,這是中國特有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說明了發股上市并非只是一個市場行為,它更多的是一種行政安排,另一方面則給券商回避保薦人責任以口實。一個可設想的例子是,1家擬發股公司在申報材料通過了“發審會”審核后,在行政安排中發股上市所耗費的時間較長(如6個月、8個月等),由此使得原先估算的投資項目因條件變化難以繼續投資或投資收益有了較大的變化,其后果應由誰承擔?如果由保薦人承擔,恐怕不公平。但如果保薦人可因此免責,那么,這一口實將被普遍運用。“通道制”的負面效應還可從其他角度進行分析,但以上足以說明,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因有著內在的缺陷應予以改革。
取消“通道制”落實保薦人制度
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目標模式應是登記制,但立即實行登記制,眼下各方面條件尚不充分具備,因此,需要有一個讓監管部門、券商等中介機構、擬發股公司、投資者等市場參與者逐步了解熟悉股票發行市場內在機制的過程(當然,這一過程不能耗時太長)。由此,從核準制到登記制的路程只能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實行核準制下的“通道制”,第二步是實行核準制下的保薦人制度。
2001年4月迄今,我們已走過了第一步,現在是邁開第二步步伐的時候了,即取消“通道制”、實行保薦人制度。所謂取消“通道制”,是指各家券商在推保擬發股公司過程中不再受發股“通道”的數量限制,由此,實力較強的券商可多推保擬發股公司,在發股市場中充分展示其競爭優勢。在取消“通道制”的條件下,保薦人制度將得到較為充分的落實,主要表現在:
第一,由于發股家數已不再受“通道”數量限制,所以,各家券商承銷股票的家數在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擬發股公司的質量和券商制作申報材料的質量,這樣,券商就不得不努力提高其選擇高質量擬發股公司的能力、對這些公司進行輔導和培育的能力和制作既合規又具競爭力的發股申報材料的能力,而這些能力的提高與保薦人制度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由于發股家數不再受“通道”數量限制,通過發股市場所供給的股票數量將明顯增加,由此,一方面將改變長期來由“指標制”和“通道制”所造成的股票供給嚴重不能滿足投資需求從而發股高溢價的狀況,推進股價向投資型回歸;另一方面,又將促使證券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從實質性審核和控制發股步速轉向監管發股行為,迫使券商在充分預期股市動態的基礎上優化服務質量、注重培育發股公司、完善股票承銷機制,變以數量取勝為以質量和信譽取勝,變爭取短期收入為爭取長期市場。這些變化與保薦人制度的要求是相符的。
第三,由于發股家數不再受“通道”數量限制,擬發股公司不需再為獲得發股通道而向券商“攻關”,實力較弱的券商不再可能以“合作”為名將通道賣給實力較強的券商,證券監管部門也不再面臨券商為增加發股通道而進行的“攻關”。由此,圍繞“通道”而發生的各種不規范甚至腐敗現象將自然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擬發股公司、券商、證券監管部門彼此間的約束機制有效形成。如若擬發股公司不重視自身素質的提高,券商將不再選擇它;如若券商不重視行為的規范化,證券監管部門將對其進行嚴厲監管乃至懲處。這種各個主體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并相互制約的機制,是保薦人制度的內在要求。
一些人強調,一旦取消了“通道制”,各家券商報送的發股申報材料將大幅增加,由此,證券監管部門將處于兩難境地:要按規定期限審核完這么多的發股申報材料,人手不足;要推延審核時間,又違反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
這種認識是不能成立的。審核發股申報材料的人手不足,完全可以通過增加審核人員的數量來解決(增加審核人員數量的方法也多種多樣);而如果考慮到,按照登記制要求,逐步取消實質性審核,則審核人員數量不足的問題就更容易解決(原因是,在登記制條件下,本來就不需要對發股申報材料進行全面詳盡的審核)。
一些人強調,如若大規模發股上市將嚴重影響股市投資者的利益,因此,還需要運用行政機制“有序”地安排發股步速。
這種認識是似是而非的。股市投資者并非僅以目前已入市的投資者計算,它應包括擁有資金而有意向入市的投資者。在中國13億人口中,已入市的投資者還只是一個小數;在上千萬個企業中,已入市也只是一個小數。中國股市的發展應著眼于眾多的投資者要求,只有股票供給規模達到比較充分從而股價具有投資價值的時候,才可能使真正的投資者大規模入市,這決定了發股規模必須著力擴大。
另一方面,限制發股步速并不能真實有效地維護現有股市投資者的利益。股市投資者的收益直接來源于股價的變動,其實質是股市投資者的可選擇空間。在控制發股步速的條件下,眾多中小投資者無法預期股市走勢,其操作機制是,每當股市走勢好轉就加快發股步速,每當股市走勢下落就放慢發股步速,結果常常是“莊家”獲利而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嚴重損失。2000年的“賺了指數賠了錢”,2001年7月以后的股指持續下落,都引致了大多數投資者利益的損失。毫無疑問,在取消“通道制”條件下,發股規模可能有一個快速擴容的過程,它可能引致發股價格從而交易價格的下落,就此而言,現有投資者的利益可能暫時受到某些影響,但因上市公司質量提高了、股市具有投資價值了,這樣,就長遠而言,投資者的利益是能夠得到市場機制保障的。事實上,即便不講發股規模擴大,隨著公司債券等非股票類證券品種的增加和規模擴大,股市價格也將面臨回歸本位的走勢。
切實貫徹保薦人制應重視的幾個問題
值得強調的是,取消“通道制”只是推進保薦人制度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發揮保薦人制度功能的充要條件,要切實貫徹保薦人制度,在繼續實行核準制和股票發審制度的條件下,應重視解決好如下幾個問題:
逐步弱化證券監管部門對發股申報材料的實質性審核。合規性審核有兩種情形:實質性審核和報備性審核。二者的差別不僅在于審核程序、審核內容的不同,而且在于審核目的、審核機制的不同。實質性審核中貫徹的基本機制是行政機制,其內在涵義是只有經過監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公司才是具備發股條件的“好”公司,但無數的事實證明,行政機制并不具備選擇“好人”的功能,因此,經過實質性審核的發股公司既有“好”的也有“不好”的還有“壞”的。報備性審核,只要求券商和擬發股公司將發股申報材料按照規定內容報送證券監管部門備案,一旦發現其中有不實內容(包括虛假內容),則后果完全由券商和擬發股公司承擔。中國現今暫時難以達到報備性審核的條件,但應努力向這一方向進取,因此,在實施保薦人制度的同時,應逐步減少實質性審核的內容并積極簡化實質性審核的程序。2001年4月以來,中國證監會在這方面已做出了大量努力,但也還有相當多工作需要做。
調整發股排隊機制。在“通道制”條件下,發股審核中需要排兩個隊:一是根據申報材料的送達順序進行審核排隊,二是在初步審核通過后進行上“發審會”的排隊。如若擬發股公司不能通過“發審會”,則只需加入上“發審會”的排隊,無需加入前一排隊。這種排隊機制不利于鞭策券商制作高質量發股申報材料,不利于支持券商之間的市場競爭,也與保薦人制度的要求相差較遠,因此,有必要予以調整。
調整排隊機制的建議是,變兩次排隊為一次排隊,即不能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股公司應根據其修改后的申報材料送達中國證監會的時間,重新加入按照申報材料送達次序進行的排隊,不再直接上“發審會”排隊,由此,迫使有關券商和擬發股公司提高申報材料的制作質量。
一、關于本市上市公司國有股配股資金使用
(一)國有股配股使用集中存儲的國有股紅利的條件、程序和申報材料
1、使用集中存儲的國有股紅利的條件
(1)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
(2)國資授權經營公司有未使用的國有股紅利;
(3)國有股持股比例未超過應有的合理水平;
(4)上市公司已按規定集中存儲國有股紅利。
2、使用集中存儲的國有股紅利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屬國資授權經營公司向市國資辦提出使用集中存儲的國有股紅利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2)市國資辦對國資授權經營公司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資委批準;
(3)經市國資委批準后,由市國資辦向提出申請的國資授權經營公司出具正式批復文件并核增國資授權經營公司保值增值基數;
(4)市國資辦在上市公司配股繳款日的前三天,將有關款項劃撥給該上市公司所屬的國資授權經營公司。
3、使用集中存儲的國有股紅利的申報材料
(1)國資授權經營公司使用集中存儲的國有股紅利的申請;
(2)上市公司實施增資配股的申請;
(3)上市公司國有股紅利歷年分配、使用及結存情況;
(4)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原持股情況及擬配股情況;
(5)市國資辦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國有股配股注入本市其他資金和優質資產的條件、程序和申報材料
1、注入本市其他資金和優質資產的條件
(1)上市公司所處行業屬于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
(2)國有股確需通過配股以維持國有股合理的持股比例;
(3)上市公司所屬國資授權經營公司資產范圍內確實無優質資產;
(4)國有股超比例配股且配股資金投向本市重點項目。
2、注入本市其他資金和優質資產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屬國資授權經營公司向市國資辦提出注入本市其他資金和優質資產的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2)市國資辦會同市重組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國資授權經營公司提出的申請進行會審,提出初步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批;
(3)經市國資委批準后,由市國資辦會有關部門向國資授權經營公司出具正式批復文件并核增國資授權經營公司保值增值基數;
(4)國資授權經營公司辦理相關資產的劃撥和變動手續;
(5)市國資辦在上市公司配股繳款日的前三天,將有關款項劃撥給該上市公司所屬的國資授權經營公司。
3、注入本市其他資金和優質資產的申報材料
(1)國資授權經營公司注入本市其他資金和優質資產的申請;
(2)上市公司實施增資配股的申請;
(3)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原持股情況及擬配股情況;
(4)上市公司配股募集資金投入項目的情況;
(5)要求注入的資產與上市公司原有資產之間的相關性等情況;
(6)上市公司國有股歷年配股情況;
(7)國資授權經營公司資產分布情況及配股能力分析;
(8)市國資辦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關于本市上市公司不良資產剝離
(一)不良資產的范圍
1、上市公司改制過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改制過程中清理出來但未處理的潛虧掛帳,如獎勵福利基金赤字、長期投資損失等,以及未清理出來的潛虧掛帳等。
2、由于宏觀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損失,如因匯率變化、計劃價格等形成的潛虧等。
3、不良資產的認定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請,市國資辦進行認定。
(二)國資授權經營公司注入優質資產的基本要求1、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
2、符合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方向,有利于其產品結構升級換代;
3、已進入盈利期并有助于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10%;
4、與其相關的非經營性資產及其他不良資產已剝離。
(三)不良資產的處置辦法
1、不良資產處置原則
由控股股東按照先置換、后核銷的原則進行,對置換出來的不良資產按照有關程序予以核銷。
2、不良資產核銷程序
(1)上市公司向市國資辦提出不良資產認定申請,經市國資辦審核同意后,將有關不良資產納入剝離范圍;
(2)國資授權經營公司在進行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向主管部門提出不良資產核銷申請,同時抄送市國資辦;
(3)主管部門對國資授權經營公司提出的不良資產核銷申請進行復核后報市國資辦;
(4)市國資辦將核銷有關資料移送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審計部門審計后,出具審計意見書;
(5)市國資辦根據主管部門的復核意見、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綜合平衡后,提出核銷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批;
(6)經市國資委批準后,市國資辦將市國資委的批準文件抄送有關主管部門;
(7)國資授權經營公司根據主管部門下發的市國資委批準文件,按規定進行沖銷,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調整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辦理有關產權變動手續;
(8)不良資產核銷后,由市國資辦在下一年度調整有關國資授權經營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基數;
(9)國資授權經營公司對已核銷的資產要做到帳銷案存,以備后查。
3、不良資產核銷的申報材料
(1)上市公司關于不良資產認定的請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不良資產清單及有關憑證等必要資料、申報時點財務報表。
(2)授權經營公司的申請及初審意見、預計影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的情況說明、《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復印件、申報時點財務報表。
(3)主管部門的復核意見。
根據《審計署、人事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審考辦字〔*〕1號)和省人事廳《關于做好*年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粵人發〔*〕148號)精神,結合我省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情況,現將*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報材料的時間、地點
*年度*省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受理申報評審材料的時間:*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受理申報材料地點
聯系電話:
聯系人:
二、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
我省*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按照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印發〈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發〔*〕58號)執行。
(一)適應范圍。
我省從事審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崗人員,中央駐粵單位從事審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崗人員。
(二)高級審計師考試條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內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或有效證明。
(三)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博士學位,且從事審計工作取得相關業績,或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工作滿3年,達到高級審計師資格條件。
(四)外語條件。
1.必須按照人事部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適用范圍的規定,報名參加相應等級的考試(政策規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無有效期限制):
(1)*年以來取得的人事部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含*年*省職稱外語考試合格成績單)或人事部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全國通用標準以上成績通知單。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職稱外語成績僅供參考。
(3)在縣以下基層單位(含行政區轄下的鄉鎮單位)工作的人員,職稱外語考試成績達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職稱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復高考之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3)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現不從事外語專業技術工作的;
(4)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國留學或在國外工作連續時間在1年以上的;
(6)通過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A)級考試,取得BFT(A)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
(7)轉換系列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與轉崗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現資格是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
3.行政區劃變動地區(縣改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凡變動前報名參加了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且取得有效成績的,在有效期內,可憑合格證或外語成績單,按原相關政策申報評審。有效期已過的,應按現行政區劃報考相應檔次的職稱外語考試。
(五)計算機能力條件。
1.除符合條件可免考的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符合規定要求的成績。在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須參加4個及以上模塊的考試;在地級以上市單位工作的,須參加5個及以上模塊的考試。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1)取得博士學位;
(2)計算機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
(3)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4)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或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者;
(5)在農村鄉(不含鎮)屬單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貧開發重點縣的專業技術人員;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轉換系列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按規定提交合格證書。
(六)年度考核條件。
取得中級資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職期滿綜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的證明。
(七)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八)審計工作經歷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其審計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主審5次以上。
2.主持實施全國性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2項以上,或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地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
3.擔任審計署或省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2次以上,或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主審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擔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或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前述課題2項以上。
(九)審計業務成果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其審計業務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擔任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在省部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在地市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2.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國務院采用,或有2項以上被審計署或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項以上被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3.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有過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部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應的審計機關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單位正式采用。
5.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過地市以上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6.主持或承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十)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其審計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經兩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鑒定為有較高學術價值,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編寫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對未注明作者所撰寫章節的著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寫作分工的證明。
2.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報紙、期刊上或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3.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報紙、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或在省級新聞出版部門認定的有內部刊號的報紙、期刊上發表4篇以上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十一)本《通知》相關概念的解釋。
1.“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是指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
2.工作資歷計算的截止時間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滿規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報。
三、申報評審材料有關要求
申報人必須認真對照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條件,實事求是地組織好個人申報材料。申報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應對申報材料認真進行審核,以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可靠。
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的申報表、信息錄入表等表格,統一使用省人事廳*年啟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規格以表格上的要求為準,請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上省人事廳和省審計廳的網站下載表格,使用舊表格的申報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報評審材料的名稱及份數。
1.基礎材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1份。
(2)《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1式20份,其中1份為原件。
(3)學歷或學位證、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聘書等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驗證。
(4)有效期內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合格證原件1份。
(5)符合條件的外語合格證書或成績通知單原件1份;符合免試條件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驗證。若原件已用于申報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提供由省專業資格考試中心或地級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試機構加具審核意見的證書復印件。
(6)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原件1份;符合免試條件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驗證。若原件已用于申報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提供由省專業資格考試中心或地級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試機構加具審核意見的證書復印件。
(7)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記表》或《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復印件1份。行政機關無聘任的,不提供《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
(8)繼續教育證明材料復印件,需提供原件驗證。
(9)本人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報告1份(3000字以內)。
(10)《*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原件1份。
(11)《*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張(貼在表格《貼資格證相片頁》上)。
(13)《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所在單位基本情況表》原件1份(格式見附1)。
(14)《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廉政建設情況表》原件一份(格式見附件2)。
2.審計工作經歷材料:
提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能說明本人主要審計工作經歷的材料,即有關審計通知書或審計報告底稿等復印件1份。
3.審計業績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主要審計業務成果,即有關審計報告、獲獎證書或文件;審計建議被有關部門采用的依據材料;承辦的專案審計工作被司法、紀檢部門作為案件審理依據的文字材料;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等材料復印件各1份。
4.論文、著作材料:
包括:論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復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號頁,目錄,論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驗證。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報評審材料整理裝訂要求。
1.不需裝訂的材料:
《*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件、《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原件1份及復印件19份、《*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原件1份、《*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所在單位基本情況表》原件1份、《高級審計師資格申報人廉政建設情況表》原件1份、《貼資格證相片頁》、所有提供查驗的原件。將上述材料裝入1個材料袋,并將相應的《*省高級審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格式見附件3)貼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裝訂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裝訂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統一用A4紙的規格制作,編好頁碼,按目錄順序裝訂成一冊。裝訂材料包括封面、目錄(格式見附件4)及申報材料。其中申報材料須按附件4目錄的順序,分為基礎材料、審計工作經歷材料、業績成果材料、論文論著材料四類,每類用分類紙分隔(格式見附件5)。裝訂成冊后的材料裝入材料袋,并將《*省高級審計師資格送評目錄單》貼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報人提交評審的材料必須準確、真實可靠,數量質量符合資格條件規定。
2.申報材料中所有復印件須由單位核對原件,并簽署核對人姓名和審核意見,加蓋公章。
3.申報人所在單位應設立審核評價小組(由人事職改干部、技術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對申報人任現職以來的職業道德、思想政治表現、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工作表現以及填報材料真實可靠性提出準確客觀的評價意見(150字左右),填入《*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
4.單位應對申報人的評審材料審核鑒別,對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如實填寫《*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表》,必須將不符合條件要求及有爭議尚未核實的材料剔除。
5.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學術成果,專業技術項目,論文、著作等,必須如實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內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順序;對沒有署名,確系個人所擬定的業績成果材料(如審計報告等),須由所在單位出具認定證明。對學術技術成果以及完成的項目等的獎勵、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門和等級。
6.《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填表說明(格式見附件6):
(1)“何時畢業于何院校何專業”,應填寫獲得最高學歷或學位的時間、院校及專業。
(2)“現受聘何專業技術職務”,按現受聘專業技術職務填寫,行政單位不實行聘用制,不需填寫。
(3)“主要專業工作經歷”填寫:×年×月—×年×月在×
×單位任何工作。
(4)“任現職期間承擔過何專業技術任務、完成情況及獲獎情況”,填寫任現職期間的審計工作經歷及業績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材料,省高評委辦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評審材料不符合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規定的質量、數量要求的。
2.填寫表格不符合規范要求,必填欄目空白或填報材料不真實的。
3.不按規定時間、程序申報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裝訂申報材料的。
5.申報評審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高級審計師申報評審程序
(一)申報人向所在單位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表格及評審材料。
(二)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對,加具審核意見,將申報材料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必須張貼于單位顯著位置,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并如實填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
(三)申報人所在單位或申報人將材料報所屬市人事部門或所屬省級主管部門人事(職改)機構簽署意見。
(四)由申報人所屬市人事部門或所屬省級主管部門人事(職改)機構簽署意見、加蓋騎縫章,將申報評審材料集中報送省高評委辦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門出具委托書,由被委托人報送)。
(五)省高評委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將符合規定的評審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評委會評審。
為繼續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年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冊機關
根據《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省經貿委、省國資委決定委托*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負責*年除深圳市外的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工作。
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的注冊備案工作,可按屬地原則在*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辦理,也可由集團總部統一辦理。
二、注冊范圍、時間和申報材料
(一)*年我省企業法律顧問注冊范圍為:
1.注冊有效期滿并符合《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的企業法律顧問,包括從外省調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冊的人員;
2.*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并符合《辦法》規定的注冊條件、首次進行注冊人員。
(二)辦理注冊時間為11月25日-12月31日。
(三)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藍色);
2.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備案登記表(一式四份)。
三、注冊期限
注冊期限為2年,此次注冊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注冊辦理程序
除深圳市外,各市經貿局(委)、國資委分別負責轄區內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的企業法律顧問的注冊初審工作。初審工作具體包括注冊申請的受理,申請人材料的匯總、核實,資格證書的收取、發放等。審核合格后,分別報送省國資委、省經貿委或交*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集中辦理。個別未設立國資委的市的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工作由注冊申請人郵寄或親自到*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辦理。
省直與中央駐穗單位的企業法律顧問的注冊申請材料,由所在單位或本人在規定注冊時間內直接送*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辦理。
五、其他事項
(一)按照國務院國資委規定,從2005年開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證書實行資格證和執業證“兩證合一”,統一在資格證上注冊。
(二)企業法律顧問注冊不收費。
(三)未按要求填表及加蓋單位公章的或者累計繼續教育培訓學時不夠的,一律不予注冊。
關鍵詞:證監會 會計資料鑒定權 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6X(2013)08-0000-01
一、案情簡介
1997年3月,海南證管辦致函國家民委,同意推薦凱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1998年2月,中國證監會通知海南證管辦同意凱立公司上報股票發行申請材料,并要求列入省1997年的計劃內。1998年6月,凱立公司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了A股發行申請材料。1999年6月,凱立公司收到了國務院有關部門轉送的中國證監會《關于海南凱立公司上述問題有關情況的報告》,即:證監發(1999)39號文(以下簡稱:39號文),該報告稱:凱立公司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條件,決定取消其發行股票的資格。凱立公司據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但該院以39號文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就在凱立對此裁定上訴期間(2000年4月),又收到了中國證監會以辦公廳的名義作出的證監辦函(2000)50號文《關于退回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股發行預選材料的函》(以下簡稱:50號文),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凱立公司以中國證監會又作出了新的行政行為為由申請撤回了上訴,并于2000年7月針對39號報告中稱其97%利潤虛假,取消其A股發行資格的表述和50號文認定其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一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1)撤銷被告作出的原告申報材料前三年會計資料不實,97%利潤虛假的錯誤結論;(2)撤銷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發行資格并進而退回預選申報材料的決定;(3)判令被告恢復并依法履行對原告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查和審批程序。
2000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1)被告中國證監會退回凱立公司預選材料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告恢復對凱立公司股票發行的核準程序,并在判決生效之后的兩個月內作出決定;(3)駁回凱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1)50號文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充分。凱立公司的財務資料所反映的利潤是否客觀真實,關鍵在于其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國證監會在審查中發現有疑問的應當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其財務資料“依照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進行審查確認。中國證監會在未經專業部門審查確認的情況下作出的證監辦函(2000)50號文,認定事實證據不充分。
(2)退回行為違法。法院認為凱立公司應當適用核準程序。而按照該核準程序,中國證監會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從而中國證監會50號文退回其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違法。一審法院要求其限期重作是正確的。
(3)39號文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其內容已經被50號文所涵蓋,因此,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恰當的。①
二、凱立案引起的爭議
“凱立案”經歷過一審和二審,本文關注的爭議焦點在于:
會計資料的鑒定權之爭。現有不少文章將其稱為“會計話語權”,意思是“誰說了算”,即在財務資料的最終評價問題上,證監會、會計主管部門、會計專業機構之間的權力/權利格局到底應當如何配置。在本案中,證監會39號文中涉及財務造假,即所謂的“97%的利潤虛假”和50號文認定其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然而,凱立公司申請上市并不是基于自身公司的實力,其主要是剝離資產,借殼上市。凱立公司最大股東將位于武漢的“木棠工程”合并到凱立名下,而該工程在1992年即告竣工。但是該工程的款項最終在1996年才結算完成,而此時,“木棠工程”已經歸于凱立名下。根據中國公司企業的會計審查制度,由于“木棠工程”的加入,凱立公司的財務報告顯示該公司1995―1997三年連續盈利,符合證券發行相關法律的規定;而根據證監會的會計審查制度,1996年加入凱立的“木棠工程”不得算作凱立在1995―1997三年的財務統計,而除去“木棠工程”的盈利,凱立在這三年間根本不盈利。基于上述理由,證監會否定了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中“50號文認定是事實證據不充分”,最終導致了對會計資料的鑒定是由《會計法》說的算,還是由《證券法》說的算,也就是會計資料鑒定權在誰手里?
三、針對上述問題的淺見
1、會計資料的鑒定權
根據《會計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到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又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證券法》第167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三)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級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證監會有權就涉及證券業務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它的監督檢查一般包括查閱和復制權,但是否有會計資料鑒定權就值得思考?根據《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2.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3.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一份會計資料是否有效享有最終解釋權的應該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更加權威的熟悉并了解一套會計制度,并對公司應該提交何種程度的會計資料就滿足《會計法》甚至是《審計法》的要求,而證監會即使有相關的職能部門,也僅對這份資料的證券方面業務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監督檢查即是否是虛假信息及是否可能存在利益相關性,這些類似的程序性審查監督,這些可能影響這份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但是在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這份會計資料是否能用,是否有用,按正規的程序進行并作出的,應當是申請由國家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這樣才不至于過分干預,造成政府部門職權方面的沖突。會計事務所急注冊會計師有一套完整而規范的程序,并且作為中介鑒證機構,若無相反證明,它處于中立地位,在理論上,其公正性是可信的,這也是確定法定會計鑒證制度的原因。北京高院認定“中國證監會對于海南凱立‘財務資料不實’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不充分”,理由是“中國證監會在審查中發生疑問,應當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其財務資料依照‘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進行審查確認”。言下之意是:證監會在沒有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海南凱立財務資料依照“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進行審查確認之前,是不能認定其財務資料不實。根據現行的《會計法》及《證券法》規定,法律并沒有規定證監會在作出財務資料不實認定之前應當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其財務資料進行審查確認。②到目前為止,至少應該《會計法》為主。因此,筆者認為,證監會無證券業務會計資料鑒定權。
注解
2008年度**省中醫藥局建設中醫藥強省科研課題(包括中醫藥、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藥)即日起開始受理,請根據《**省中醫藥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組織有關單位積極申報。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期研究內容及申報要求,請參考《2008年度**省中醫藥局建設中醫藥強省科研項目招標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見附件1)。
二、今年只設立面上項目
申請面上項目的條件:按照我省總體規劃要求,以提高臨床療效和中醫藥學術水平為目的,充分反映我省中醫藥發展的特點,符合我省中醫藥發展的需要,立足于國內前沿水平,立題依據充分,科研設計合理,技術路線清晰可行,經費預算合理。
三、申報書填寫的申報單位名稱必須與單位公章名稱一致。申報項目及人員等要求按照我局的科研管理辦法執行。
四、各地(含有關單位)中醫藥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單位課題申報和組織初審,并在初審的基礎上,向我局報送進入終審的申請書,數額不得超過限額(見附件2)。我局將負責組織終審。
五、立項后,請各單位加強管理與監督,凡未按規定結題或鑒定的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中醫藥科研計劃項目,并按1:1比例減去該單位下一年度申報名額。
六、申請書的填寫
(一)申請書:申請書錄入模板請各申報單位自行網上下載。
網址:
(二)根據申請書的要求填寫好各項內容。填寫方法和注意事項詳見模板首頁使用注意。有關藥物制劑研究的課題,必須由獻方人及項目主要研究者填寫完整中藥制劑表(“六、中藥制劑”一欄)。研究時限一般為2年(除“科研項目招標指南”中明確的研究時限外),統一從2008年10月開始計算。
七、申報辦法
(一)申報材料要求:今年實行限額申報,申請書由各地(各有關單位)中醫藥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初評后,按限額數統一上報(限額申報表見附件2)。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書一式4份:申請書用復印紙A4規格打印,其中1份為原件,附磁盤1張(報各地主管部門用作網上申報時使用)。每份申報書第3頁后面須附立項查新報告。指定查新單位如下:**省中醫研究所中醫藥信息研究室、廣州中醫藥大學圖書館、**省醫學情報研究所。
2.各地按限額申報的科研課題清單一份。
(二)網上申報方法:各地中醫藥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將申報課題從網上申報1份。
網址:
網上申報時間:各地市衛生局2008年4月18-23日,其它單位4月23-28日,每項課題必須在網上申報成功后才能進入評審。
為了進一步做好股票發行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B股、H股企業發行A股的問題
為了給股份公司規范運作創造有利條件,原則上發行B股或H股的企業不再發行A股,發行A股的企業不再發行B股或H股。特殊情況除外。
二、關于同一集團原則上不得設多個上市公司的問題
為了便于股份公司規范運作,避免同業競爭和過多的關聯交易,克服上市公司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同一集團內原則上不得設立多個上市公司。
三、關于主營業務突出的界定標準問題
為了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各地、各部門推選的企業必須主營業務突出。主營業務突出的具體標準是公司主營業務(指某一類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四、關于資產評估及評估結果確認問題
為了簡化程序,企業資產評估結果在預選階段暫不要求確認,待準備正式申報材料時,再辦理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手續。被兼并企業被兼并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因此,企業申報材料中可以不提供被兼并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關于募集資金的使用問題
為了保證募股資金的合理使用,原則上不允許將募股資金用于收購本公司發起人的資產,以防止上市公司主要發起人通過向上市公司出售不良資產來套取募股資金,侵犯中小股東利益。
六、關于報送預選企業的問題
為了維護預選企業審核工作的正常秩序,地方政府或部門已出文報送我會審核的預選企業,除經審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以外,不得再出文撤回或更換。
七、關于兼并虧損企業的方式問題
為了規范優勢國有企業通過改制上市兼并有發展前途但目前還虧損企業的行為,達到以強帶弱、共同發展的目的,兼并虧損企業可以采用下列三種方式:
(一)承擔債務式兼并。根據虧損企業的具體情況,可以分別選用直接承債兼并法、集團接收重整后承債兼并法和按破產程序重整后承債兼并法。這種兼并方式的主要特征是股份公司接管虧損企業的經營性資產與接管的負債額相等,因此又稱為零凈資產兼并法。
(二)控股式兼并。由股份公司與虧損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由股份公司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吸收股份式兼并。股份公司公開募股后,將虧損企業的經營性凈資產注入股份公司,按股份公司公開募股后的每股凈資產折為股本。
八、關于新股發行定價方法問題
為了使新股發行定價更為公正、合理,促進一級市場的健康發展,新股發行定價將改用如下計算方法:
發行當年預測利潤
股票發行價格=-----------×市盈率
發行當年加權平均股本數
發行當年預測利潤
=------------------------------×市盈率
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12-發行月份)÷12
九、關于廢止《股票發行復審工作細則》的問題
保健食品的“雙軌制”管理辦法醞釀已久
3月1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出臺《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將保健食品產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來的單一注冊制調整為注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保健食品注冊管理,以及使用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保健食品、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實行備案管理。其中,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其營養物質應當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物質。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保健食品備案管理。
對于保健食品的“雙軌制”管理辦法,醞釀已久。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就明確了對保健食品實行注冊與備案分類管理的方式。中國保健協會副理事長徐華鋒認為,注冊與備案并行的“雙軌制”提高了效率,也意味著監管方向的轉變。“這意味著,監管從注冊制時的重事前審批開始過渡和轉移,將重心放在上市之后的市場監管”。此前在產品進入市場之后,監管力量相對不足。
備案制落地不容易?
《辦法》出臺后,為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管理,6月2日,食藥監總局再次公開征求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第一批)意見。
徐華鋒認為,備案制的落地并不容易,“備案制順利落地,首先需要原料目錄的保障。其次,備案制的實行,應當具備一套標準化的備案流程,從而減少備案過程中的人為判斷。”如何確定企業遞交材料符合備案制要求,應有標準化的操作程序和判斷標準。
備案制產品中,使用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保健食品、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實行備案管理。后者得以進入首批備案目錄,在徐華鋒看來,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的安全風險相對容易把控。備案制從營養補充劑開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也將逐步向備案制過渡。
《辦法》降低申報成本、時間成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提高農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是指農產品(除漁產品外的食用農產品,下同)產地環境及質量控制措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經認定合格,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農產品生產產地。
第三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工作由省農林廳負責。省農林廳成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認定管理工作;設立糧油、園藝、畜禽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評審專業組,負責申報材料的審核、現場檢查和評審推薦等工作。
縣(市、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積極鼓勵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是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基礎和先決條件;經認定的產地產品在放心肉菜市場準入過程中免予檢測。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建設,推動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
第二章產地條件與質量控制
第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灌溉水(畜禽飲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氣等符合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環境質量要求,產地周圍3公里以內沒有污染企業,蔬菜、茶葉、果品等產地應遠離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集中連片、產品相對穩定,并具有一定規模:糧油作物達2000畝以上,露地蔬菜(含西甜瓜)500畝以上,設施蔬菜200畝以上,茶、果300畝以上,食用菌1萬平方米以上;蛋用家禽欄存5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欄2萬羽以上,生豬年出欄5000頭以上,奶牛欄存100頭以上,羊欄存500只以上。
第七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能確保按標準化組織生產,并有相對穩定的產銷組織形式。
第八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配備專門的技術和管理人員或依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負責病蟲測報、動物疫病防治、生產技術指導及環境監測、產品質量檢測等工作。
第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生產過程應具備以下質量控制措施:
(一)按照有關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或規程,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操作規范并組織生產。
(二)建立嚴格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物制劑等投入品使用登記制度和動物用藥記錄、休藥期記錄,建立生產過程臺帳,規范使用限用農(獸)藥,嚴禁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畜禽產品產地應提供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測的無法定一、二類動物疫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病的監測報告。
(三)建立環境質量動態監測點、病蟲害預測預報站(點)和產品快速檢測點(站),對產地環境和上市前的產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檢。
第十條產地產品實行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進入市場的產地產品逐步實施包裝上市,實行標識管理,包裝物上標明產地證書號、地址、生產經營主體、采收(出欄)日期、品種、數量等。畜禽逐步實施免疫標識管理。
第三章申請與認定
第十一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行業協會等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人應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及產銷組織形式等;
(二)產地生產情況,包括產品名稱、地理位置、區域范圍、生產(飼養)規模、產量(出欄)及生產計劃等;
(三)產地環境說明,包括產地農用水、土壤、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周圍3公里以內工廠分布情況;
(四)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包括技術人員資質證書,執行的生產技術標準或規程,申請人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或規程制定的生產技術操作規范,動物防疫記錄,農業投入品使用臺帳,獸(農)藥休藥期記錄等;
(五)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承諾聲明;
(六)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按下列程序認定。
(一)受理、初審。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在10個工作日內就申報主體資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等進行初審,推薦上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省直屬單位農業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由省認定管理辦公室直接受理。
(二)復核。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提出推薦意見,上報省認定管理辦公室。
(三)檢查。省認定管理辦公室將收到的申報材料分交各產地認定評審專業組。各產地認定評審專業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對產地環境質量、區域范圍、生產規模、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措施、動物防疫記錄、免疫標識使用、農(獸)藥休藥期記錄等內容進行現場檢查,出具書面檢查報告。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檢測。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檢測。檢測機構按無公害農產品環境檢測采樣技術規范進行采樣、檢測,并按檢測結果,出具產地環境檢測報告。
(五)評審推薦。各產地認定評審專業組在收到現場檢查和環境檢測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專家評審推薦意見,提交省認定管理辦公室。
(六)認定。申報材料、產地現場檢查報告、產地環境檢測報告符合要求的,由省農林廳作出認定,并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自認定管理辦公室收到專家組評審推薦意見之日起至省農林廳作出認定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省農林廳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予以公告。根據申報情況,原則上每季度認定公告一次。
第十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重新辦理。有效期滿后未辦理申請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實行證書和標牌管理。
第十六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樹立標志牌,并標明范圍、生產產品、主要安全生產措施、責任人,以接受監督。
第*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認定的產地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跟蹤檢查。省產地認定管理辦公室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受理有關的咨詢、投訴、申訴工作。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不得隨意樹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志牌。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農林廳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公告: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